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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牙塔里的越轨——大学生心理和行为问题的成因分析/朱春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11:35:48  浏览:809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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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牙塔里的越轨
—— 大学生心理和行为问题的成因分析

朱春燕(中国政法大学)

  随着经济的发展,竞争的加剧,文化的冲突,人们生活方式,价值观念发生很大的变化。复杂的社会环境使人们的心理活动较以前更加复杂。处于个体成长的特殊发展阶段的大学生,处在一种心理变化最激烈、从幼稚走向成熟的过渡期,在这复杂多变的社会环境中 ,大学生往往难以适应,无从选择。而社会变革对人才心理素质要求却需要大学生发展开创、自信、进取的精神,以适应竞争的时代。社会需求与大学生现有能力水平发生了巨大的冲突,以致许多大学生情绪不稳定,出现种种迷惘、忧郁不安等,由此引发了不少心理和行为问题。
  本文将运用越轨社会学的方法,主要针对大学生抑郁心理和侵犯行为进行成因剖析:
  一、“挫折——抑郁——挫折”的恶性循环
  抑郁是一种弥漫的心理状态,它可以影响日常生活的各种行为。大学生刚经过激烈的高考阶段,满怀希望地进入大学生活,幻想着大学生活的一片蓝天。然而,大学学习的转换,大学里要面临恋爱择业等问题的巨大的压力和忧虑。社会的剧烈变化,使大学生无法应对。对于复杂的世界由于被迫要做出太多的选择而又没有时间去考虑自己的能力和价值观。很多大学生会采取回避的态度去面对,以此来减少与人的接触,生活在完全自我的“个体圈”里,由此以致个人能力无法提高,在生活中又会再受打击,陷入孤独与忧虑抑郁中,从而产生一个“挫折(压力)——抑郁——挫折(失败)”的恶性循环。
抑郁是一种情绪的混乱,其最典型的情绪状态是一种无望和无助交织在一起。“许多抑郁的人可能丧失食欲而使体重下降,睡眠减少的情况时有发生,也有一些抑郁的人睡得较多,甚至多睡几个小时,以致影响正常的生活和工作。另外还有一些人可能会很容易入睡,但睡得很早,而且一醒后再也难以入睡。随着饮食和睡眠的问题的出现患者会感到疲惫不堪,甚至有身体要跨掉的感觉。”①许多大学生陷入抑郁状态时也会选择睡觉,玩游戏,疯狂购物,等(特别是女孩子)方式逃避现实。
  抑郁会影响一个人的思维,它不仅仅使一个人思维迟钝,还会在不同程度上让人觉得存在的无价值感,会有一种莫名的负罪感。20世纪最伟大的心灵导师戴尔?卡耐基曾言:“忧虑最大的坏处就是摧毁我们集中精神的能力,一旦忧虑产生,我们的思想就会处于混乱状态,从而丧失做出决定的能力。”②大学生处于抑郁忧虑的状态时就会无法集中精神去完成一些要求注意力长时间集中的任务,而恰恰大学生(特别是文科学习)需要较强的注意力和记忆力集中思维,但抑郁的限制会给他们带来更多的烦恼,从而导致学习?生活?工作中的又一次挫折失败。
  二、侵犯行为的生物学和社会学解释
对于越轨行为的生物学因素有各种理论和实践研究。社会生物学认为:“(1)侵犯是人与动物共有的本能;(2)侵犯是人类生活必有的不可避免的组成部分,必须定期发泄;(3)侵犯会以能量的形式聚积,遇有刺激会有发泄;没有刺激,但聚积过满也会发泄;(4)能量可以用开发替代竞技等富于侵犯性的方式进行引导。”③在剧烈变化的社会中,大学生无法适应,往往会产生忧虑、痛苦、抑郁等心理问题。著名心理学家伯克威茨认为“痛苦往往引起愤怒,痛苦的刺激导致一种消极的情绪状态,引起人们倾向于产生侵犯行为。”④很多大学生产生侵犯行为也是由于心中的不满与愤怒。这些不满与愤怒很多来自于大学生的人际关系、大学学校的管理措施、大学生个人之间的攀比、以及对大学生就业形势的担忧等等方面。当这些不满与愤怒以“能量”的形式聚积到一定程度的时候,就会有宣泄的需要,遇到有刺激或是聚积过满的时候就会以侵犯越轨行为的形式发泄出来。
  越轨社会学家还认为“匿名性与越轨有关”。“人们越是彼此缺乏联系,隐姓埋名,社会解组的程度就越高;社会解组的程度越高,越轨行为就越多。”大学生的半社会化,在让学生接触到更多的人更多新鲜事物的同时,也不可避免地拉大了学生之间的距离。甚言之,大学学校的不断扩招,致使在空间有限的校园里“挤”进更多的学生,在拥挤的环境中不能找到属于自己的一方天地,由此带来众多的不满;而在这众多人中擦身而过的距离却似有千里之遥的生疏。匿名性的问题,不仅仅是社会的特有表现,在大学生活里也存在,因此很多抑郁或是其他心理问题的学生,在一个并无多大的“知名度”的环境中,怀着一种“即使我越轨也无人认识我无人会揭发我”的心理,会做出许多侵犯行为。
  大学生是一个很特殊的社会群体,他们处在社会的中高层,远离生计奔波的劳苦、远离沧桑社会的压力。他们有时间去为自己设计美好的蓝图。但是在顺利和挫折之间、在共性与个性之间,处于心理变化激烈时期的大学生不知该如何平衡。融洽的人际关系、良好的校园环境、社会的大力关注和支持等等,对于充满激情而又迷茫彷徨的大学生来说都是很好的催化剂。象牙塔里,人前人后,没有人是社会永远的存在。也许,多一些磨砺、少一些幻想;多一些关注、少一些压力,抑郁与侵犯会少一些吧。


参考文献:
①.引自《压力与健康》 [美] Phillipl.Rice 著 石林、古丽娜等译 中国轻工业出版社
②.引自《人性的弱点全集》 [美] 戴尔·卡耐基 著 中国发展出版社
③.引自《越轨社会学》 笔记
④.引自《社会心理学》 吴江霖、戴建林 著 广东高等教育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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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关于对一九八七年七月十七日互免签证协议的修改换文

中国政府 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关于对一九八七年七月十七日互免签证协议的修改换文


(签订日期1988年2月2日 生效日期1988年4月30日)
             (一)中方去文

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驻华大使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向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驻华大使馆致意,并谨就中巴一九八七年七月十七日达成的互免签证协议,申述如下:
  中方持因公普通护照赴巴的人员均系从事公务活动,简化此类人员的入出境签证手续,将有利于增进中巴两国的友好关系,促进两国人民的交往。为此,谨建议将一九八七年七月十七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87)部领六字第234号照会第一条修订为“中方持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公务、因公普通护照的人员和巴方持有效的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外交、官员护照的人员,通过对方对国际旅客开放的所有口岸入境、出境或过境,免办签证”。
  上述建议,如蒙大使馆代表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复照确认,本照会和大使馆的复照即构成中巴两国政府对一九八七年七月十七日互免签证协议的修改协议,并自大使馆复照之日起第三十天生效。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印)
                        一九八八年二月二日于北京
             (二)巴方来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
  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驻华大使馆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致意,并谨确认收到一九八八年二月二日(88)部领六字第21号照会。现转载该照会全文如下:
  (内容同中方去文)
  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大使馆谨确认巴基斯坦政府同意贵部上述照会的修改意见。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驻华大使馆(印)
                       一九八八年三月三十日于北京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农民负担管理条例

吉林省人大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农民负担管理条例



(1991年1月26日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91年9月18日吉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减轻农民负担,维护自治州农民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农民负担的管理,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农民三者利益关系,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延边朝鲜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州农村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农民负担,是指农民依法缴纳的各种税、费和为国家、集体及社会应承担的义务。

第三条 自治州内农民缴纳的村集体提留费(以下简称提留费)、乡(镇)公共事业统筹费(以下简称统筹费)和国家、集体的义务工,实行定项限额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农民群众自愿集资发展集体经济和兴办公共事业,不计入定项限额内。

第四条 自治州内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农民负担管理工作的领导。州、县(市)农业局为农民负担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农民的义务

第五条 自治州内凡使用国家或集体经济组织的资源、资金及其他生产资料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和脱离农业生产从事其他各业的农民,应承担下列义务:

(一)依法缴纳国家税、费;

(二)按合同规定缴纳提留费和统筹费;

(三)承担国家和集体的义务工。

第六条 自治州内提留费与统筹费共十一项:

(一)提留费四项: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成员补贴、管理费、公积金、公益金。

(二)统筹费七项:教育事业费附加、农村医务人员从事防疫的劳务补贴、敬老院费用、优抚金、广播电视基础设施维修费、计划生育补贴、民兵训练补贴。

第七条 自治州内农民应承担的义务工共两项:

(一)国家建勤工;

(二)农村集体义务工。

第三章 农民负担的额度

第八条 自治州内农民负担的提留费和统筹费标准,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执行。

第九条 提留费主要按经济收入分摊,也可按土地亩数或劳力分摊。统筹费可按农村人口和不同产业的经济收入负担。

第十条 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成员和其他人员的补贴职数、标准,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由村民委员会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 国家建勤工,农村劳动力每人每年为五个工日,机动车(船)、畜力车等运输车辆每年每台为两个工日。

农村集体义务工,除抢险救灾特殊情况外,农村劳动力每人每年为五至十个工日。

国家建勤工和农村集体义务工,要坚持以劳为主,一般不搞以资代劳,对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承担国家建勤工和农村集体义务工的劳力,可由村民会议评议,给予减免照顾。

本地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劳动积累工,不属于农村集体义务工,应坚持互助互利的原则,量力而行,谁受益谁负担。

第十二条 农村个体户或专业户、联户、私营、村办和乡(镇)办企业中的农民,与当地农民承担同等数量的国家建勤工和农村集体义务工。愿意以资代劳的,人工可参照国家规定的建筑业临时工工资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确定;车(船)工按国家规定的里程运输费标准计算。

第四章 农民负担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三条 自治州内农民负担,定项限额内的实行统一管理、分级使用的原则,定项限额外向农村收取的其它社会性费用,必须按本条例规定的权限报经批准。

第十四条 提留费、统筹费,年初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与农户签订合同,一年一订,合同有效期间不得任意追加。农村各级集体经济经营管理部门负责对本级提留费、统筹费的管理。

提留费的预算方案,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年初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乡(镇)集体经济经营管理部门审核,由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执行,报县(市)农业局备案。

提留费的使用须经乡(镇)集体经济经营管理部门审核,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统筹费的预算方案,年初由乡(镇)人民政府编制,经县(市)集体经济经营管理部门审核,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批准。乡(镇)人民政府要定期向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或主席团报告统筹预算执行情况,并向村民张榜公布,接受监督。

统筹费的使用须经县(市)农业集体经济经营管理部门审核,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

州、县(市)农业局负责对提留费、统筹费的监督和审计。

第十五条 提留费和统筹费实行帐内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和预支。如有结余,应结转下年使用。

第十六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向乡(镇)企业征收的教育事业费附加,是农村教育经费的一部分,由乡(镇)人民政府统一管理和使用。

第十七条 农村集体义务工,确需增加用工时,须经县(市)农业局审核,属该县(市)人民政府管理权限内的,由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属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管理权限内的,报请上级国家行政机关批准。

第十八条 自治州内除农民承担的社会义务外,各级人民政府确需向农村收费,其项目和标准由自治州农业局会同物价和财政部门提出,报自治州人民政府按法定程序呈报批准。

第十九条 自治州内各级人民政府确需向农村集资,必须在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允许的范围内进行,并坚持自愿、受益、适度和有偿的原则。

集资项目和标准由自治州农业局和计划、财政、物价部门提出,经自治州人民政府审查,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条 农村实行罚款、没收财物,必须依照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执行。

照章罚款、没收的财物,按规定一律上缴国库。

县(市)人民政府不得制定含有罚款、没收财物内容的规定。

第五章 农民合法权益的保护

第二十一条 自治州内除本条例规定应由农民承担的社会义务外,任何部门不得擅自增加农民负担。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村民委员会、集体经济组织、农民有权抵制,有权向有关国家机关检举和控告。

第二十二条 自治州内任何部门在农村设立机构,增加人员(包括抽调),其一切经费应由主办单位或批准机关承担,不得向村民委员会、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转嫁负担。

第二十三条 自治州内任何部门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的合法收费,不得擅自提高标准。

第二十四条 自治州内任何部门不得强制农民购买有价证券,订阅书籍、报刊,参加供销社、信用社扩股。除法定保险项目外,不得强制农民参加保险。

第二十五条 自治州内任何部门在农村开展赞助或捐赠活动,应坚持自愿原则,不准以任何形式摊派。

第二十六条 自治州内向农村发放的牌、证、照、册等,须经自治州农业局和物价部门审核,报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除外。

凡企事业单位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提供有偿服务,应按自愿互利的原则,由双方签订合同,不得以有偿服务为借口,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摊派费用。

第二十七条 自治州内任何部门不得截留、挪用和克扣国家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发放给农民的各种补贴、贷款、预购粮定金、专项投资款、扶贫款、救灾款、减免税费及优惠物资等。国家和地方供给农民的平价物资,任何部门不得搞搭配销售。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八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对发展集体经济,减轻农民负担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对违反本条例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可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条 本条例解释权属于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