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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国荣之死的法律思考/马雷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11:29:29  浏览:901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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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 《张国荣之死的法律思考》

作者:马雷

毕业于荷兰王国阿姆斯特丹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研究方向:比较法,欧洲私法,欧洲家庭法

联系方式:LEIMA2008@hotmail.com

据新浪网讯,2008年9月12日为张国荣52岁冥寿,世界各地的歌迷为“哥哥”举行了不同形式的庆祝活动,包括张学友在内的许多明星参与了在香港奥体中心举办的“继续宠爱音乐会”,情深之时全场恸哭,以缅怀这位在音乐和影视方面颇有建树的巨星[1]。

时间若白驹过隙,自张国荣于2003年4月1日愚人节那天跳楼自尽之后,关于他一生传奇的争论就从来没有停止过。虽然关于他的死因目前尚无定论,但复旦大学心理医学科季建林和张凤铸通过综合分析认为,张国荣患抑郁症导致厌世自杀最有可能,因为其自传和自杀现场发现的一封写着“深感情绪困扰”的遗书证明了这一点[2]。

但若我们深究“情绪困扰”之根源,亦不难联想起他与同性恋人唐唐十余年的感情纠葛,从早期向外界隐瞒他们的关系并双双移民加拿大,到1997年后迫于外界和媒体公开关系,前后二十年时间里他承受的压力可想而知。

回想“张国荣事件”发生的2003年4月,小报趋之若鹜借此话题纷纷炒作,当许多人仅仅以“好奇”或者“窥探”的心理去探究这位一代巨星的感情是非时,与事件同日的4月1号生效的阿根廷公民联姻法首次承认了同性结合的正当性,韩国人权委员会于4月7日提出了一项旨在保护同性恋者合法权益的决议,美国高等法院听证同性恋性行为诉讼案已进行了两周有余,而在北欧尼德兰,允许同性结婚的法案已颁布了数年之久。试想,假如中国两岸三地有类似的立法,张国荣还会选择死亡吗?答案虽很难说,但有一点可以肯定,他要承受的压力会大大减少,感情状态也会更加稳定,灾难也许就可以避免。

虽然该事件仅仅逝去5年时间,全球许多国家在同性恋保护和同性伴侣关系认可方面已取得了诸多进展。如今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国家和地区已达到8个,他们分别为荷兰、比利时、加拿大、西班牙、南非、挪威和美国的马萨诸塞州和加利福尼亚州。虽然同性婚姻法案在这些国家或单行立法或与异性恋婚姻统一立法形式不一,且各国相关法案赋予同性伴侣的权利和义务并不完全等同,但它们在法律基本原则和立法精神上是一致的,比如:达到法定年龄的同性伴侣可选择自由结婚;同性婚姻与异性婚姻同等适用一夫一妻和禁止重婚制度;同性或异性伴侣同等适用互尽尊重、帮助及协养责任之原则;同性伴侣与异性伴侣在税收、财产、收养和继承等方面权利和义务基本等同。

除了同性婚姻之外,念于传统反对派的压力,各国政府纷纷寻求中间路线,试图创建一种新的法律制度以平衡各方的呼声。1989年丹麦通过颁布“6月7日法案”首创了“注册伙伴关系”形式,虽然经由行政注册的同性伴侣并非传统婚姻意义上的夫妇,但他们享受和普通异性婚姻基本等同的权利。这一中立性的法律独创技术迅速传播到全球20多个国家和地区,虽然注册伙伴关系在各国法律中名称不同,但在性质和形式上是大致相同的。

可惜的是,在这样一场全球同性恋解放和造法运动中,中国不仅落后于走在家庭法顶端的北欧前锋国家,而且已被诸多东欧和南美国家远远地抛在后面。记得在2001年婚姻法修订的时候,著名学者李银河就曾指出,未给予同性恋者平等的法律地位是修订的不足之处。但碍于国人对该问题重视不够,加上政府多年来在文化上的封锁,使得李女士“孤掌难鸣”,她的提议最终没有得到采纳。但是,法无明文规定的问题不一定就是微不足道的小问题。据权威机构预测,中国的同性恋者的人数约在3000万左右,这可能大致等同于某一偏远省份的人数总和,甚至是某一小国总人口的数倍,假如这样的问题是小问题,那么什么样的问题才能称之为大问题呢?

有人会说,3000万人的问题在中国只是一个少数人的问题,法是具有社会服务性的法律法规的总称,法毫无疑问是为了保护大多数人的利益而存在的。这样的观点有一定的合理成分。虽然关于“法是什么”的争论由来已久,各种学说流派也如苍穹中之群星,以其智慧的光芒相互辉映,但是到现在也尚无定论。在近代国家的立法实践中,大都会打出“正义”、“公平”、“理性”的自然法旗帜,因此按此种指导思想颁布的法律无疑具有普遍适用的意义。卢梭就曾在他的《社会契约论》中指出,法律的本性在于意志的普遍性与对象的普遍性的结合。所谓的“意志的普遍性”即“公意”,超越于众意、党派意志和个别意志之上的公意。这种“公意”与人治是针锋相对的。“对象的普遍性”是指法律只考察臣民的共同体以及抽象的行为,它对所有人一视同仁,采取同一态度。卢梭的观念虽推动了法国资产阶级革命的深入,但也恰恰是大革命的检验,使其显示出了负面和消极性。归根到底是因为在阶级社会中,道德理想国在现实中缺少土壤。众口难调,法律也不可能面面俱到,少数人的权益无法得到保障自然也在情理之中了。

也有人持反对意见。他们认为,划分“多数人”与“少数人”的标准有两个,一是人数上的众寡,二是隐性标准——影响力。前者无需赘言,后者的含义在于,虽然有些问题的涉及面仅仅是纯粹数量意义上的少数人,但由于该问题的影响力较大,体现出的社会矛盾较为突出,或者具有某种象征的意义,现代社会也往往都加以立法。因此,仅仅从人数上去考察一个问题是否有立法之必要,是远远不够的。而且,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多数人”问题与“少数人”问题之间有可能进行转化,用静态的眼光去规制动态的问题,显然是不合理的。甚至有的学者曾断然指出,衡量一个国家法制水平与文明程度高低的最好方法,是将该国的“弱者”的生存现状及其权利立法进行跨国间的横向比较,这种说法虽有些绝对,但也不乏可取之处。

目前中国政府尽倾国之力建设和谐社会,但和谐不应为牺牲少部分利益而成全大多数人的和谐,而应该是一种平衡各种力量并使社会弱者有所仗依的全面的和谐,况且尊重和保护人权原本就是世界潮流,身为国际大家庭中的一员,谁都无法逆潮流而动,对同性伴侣予以法律上的认同不仅可以满足中国3000万同性恋群体长久以来的诉求,更是一个窗口向全世界展示中国在弱者和人权保护上的进步。

争论虽不会停止,但张国荣的生命却从此逝去了。不为许多人所知的是,他生前曾数次为香港的同性恋民间组织打气,为其争取正当的权利而奔走呼号。从这一点上看,他不仅是一名忠于自我的巨星,而且称得上是一名勇士。一个时代从此离去,但它留给我们的启示是,我们不仅应在争论中有所得,而且应该在争论之后有所为。

参考文献:

1、新浪娱乐:《张国荣52岁冥寿活动多,陈淑芬宝福山祈》, http://ent.sina.com.cn/s/h/f/zgr.html,最后访问日期:2008年9月23日星期二17:59
2、季建林、张凤铸:《张国荣•自杀•抑郁症》,《家庭医药》,2003年0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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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重庆啤酒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重庆啤酒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1997年10月6日    证监发字[1997]465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

  重庆啤酒股份有限公司采用“上网定价”方式发行股票的发行方案已经我会

证监发字[1997]464号文批准,请你所按照我会证监发字[1996]169号和423

号文的有关要求,组织好此次股票发行工作。本次发行要先验资后配号,对申购

资金到位情况要认真查实,凡资金不实的申购一律视为无效申购。申购冻结资

金的利息,按企业存款利率计息(3天)部分归发行公司所有,其余部分存入交

易所设置的专户。发行申购后1个工作日内,请你所将发行情况反馈表传真至我

会发行部;7个工作日内,请将发行申购、冻结资金和认购中签明细的磁盘报至

我会。未按时上报有关发行资料的发行公司,不予安排上市。

 


黄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专项工作报告办法

湖北省黄石市人大常委会


黄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专项工作报告办法

(2008年11月4日黄石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和《黄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本行政区域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安排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市“一府两院”)的专项工作报告。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议题建议,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根据职责分工汇总整理,于每年的12月底前提出。

(一)常务委员会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由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相关工作机构整理提出。

(二)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市人大代表)集中反映对市“一府两院”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常务委员会人事代表工作室整理提出。

(三)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比较集中的问题,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室整理提出,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配合。

(四)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在调查研究中发现的突出问题,由开展该项调查研究工作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整理提出。

(五)人民来信来访集中反映的问题,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室信访科整理提出。

(六)社会普遍关注的其他问题,由常务委员会研究室整理提出,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配合。

(七)市“一府两院”要求报告专项工作的建议,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室整理提出。

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在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议题建议前,应当与市“一府两院”沟通、协商。

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研究室负责汇总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以及其他有关方面提出听取和审议市“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的议题建议,提出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年度计划建议(草案),经秘书长会议讨论后,报请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审议通过,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市“一府两院”和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

第五条 主任会议根据实际需要,可以适当调整听取和审议市“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的年度计划,并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及时通知市“一府两院”。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有关专门委员会应开展专题调查研究。开展专题调查研究时,可以邀请当地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及相关专家参加。受邀人员可以列席或者旁听常务委员会会议,并对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有关专门委员会开展专题调查研究时,应当通过适当方式,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

第七条 在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四十日前,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办事机构将有关国家机关、组织以及人民群众等各方面对该项工作的意见进行汇总,以书面形式交由报告机关研究,报告机关应当在报告中对上述意见作出回应。

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二十日前,市“一府两院”办事机构应当将专项工作报告送交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征求意见。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对市“一府两院”送交征求意见的专项工作报告,应当在五日内提出修改意见,经常务委员会分管副主任审定后,以书面形式反馈给报告机关。报告机关应当根据修改意见对专项工作报告予以修改;确系不宜修改的,应当说明理由。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十日前,报告机关应当将修改后的专项工作报告送交常务委员会办公室。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七日前,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将专项工作报告印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第九条 专项工作报告不能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如期送交的,报告机关应当说明原因,由主任会议决定不列入预定的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草案,并根据情况建议列入以后的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

第十条 常务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听取市“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对报告机关和报告人应当提出具体要求。

市人民政府专项工作报告内容涉及重大或综合事项的,由市人民政府负责人向常务委员会会议作报告;报告内容涉及一般事项的,可以由市人民政府委托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向常务委员会会议作报告。

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专项工作报告,由院长、检察长向常务委员会会议作报告;院长、检察长因故不能作报告的,可以委托副院长、副检察长向常务委员会会议作报告。

提请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的专项工作报告,必要时,应当附相关参阅资料。

第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或者分组会议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时,市“一府两院”领导人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时,可以安排若干人大代表列席常务委员会会议,听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

第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可以组织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市人大代表对报告机关的专项工作进行工作评议。

第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应付诸表决。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专项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分歧较大的,经主任会议决定,也可以暂不提请表决,由主任会议责成报告机关进一步改进工作后再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

报告经表决没有通过的,报告机关必须在下次常务委员会会议上重新报告;报告经两次表决没有通过的,报告机关主要负责人应向常务委员会作出说明,接受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询问或质询;报告经三次表决没有通过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启动其他监督程序。

第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专项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由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汇总整理,经主任会议审议通过后,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室送交报告机关研究处理。

第十六条 报告机关应当在六个月内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审议意见处理情况的报告,并由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对该报告提出意见。

审议意见处理情况的报告以及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对该报告提出的意见,由主任会议决定一并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十七条 主任会议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多数人的意见,对专项工作报告审议意见处理情况的报告,可以决定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提请常务委员会对专项工作报告作出决议,交由报告机关执行,并在决议规定期限内报告执行情况;

(二)交由报告机关进一步研究后,就有关事项提出处理的补充报告;

(三)退由报告机关重新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处理情况的报告。

补充报告、重新报告,应当在六十日内提出。

第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市“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的年度计划、专项工作报告及常务委员会会议对专项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市“一府两院”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在法定时间内通报市人大代表,并通过有关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