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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印尼归国华侨要求公证的请示的复函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03:55:40  浏览:802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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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印尼归国华侨要求公证的请示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印尼归国华侨要求公证的请示的复函

1961年4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61年2月13日(61)沪高法刑发字第180号对印尼归国华侨要求公证的请示报告收悉。我们已与外交部、华侨事务委员会进行了研究,并于3月2日先用电话答复你院。现再函复如下:
一、同意对这些印尼华侨要求公证事项办理公证。
二、归侨把国外财产转让给在外亲属,出具财产转让声明,可能被解释为有代价的转让。驻在国可以借此说华侨进行套汇,为避免误解,以统一用赠与书形式为好。
三、在公证文书中直接表明将继承的权利转让给其亲属,不如在文书中明确写明将继承的某某财产(具体写明)赠与其亲属为好,以免对“权利”的含义发生争执。文书中凡用“充分的权利”字样,可以改为“完全的权利”。所附陈美兰的“声明书”可根据上述意见改为“赠与书”。
四、公证文书的印尼译文在上海翻译如有困难,可请北京华侨旅行服务社代为翻译,最好不用英文译本代替。这点要考虑到印尼方面的要求。

附: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对印尼归国华侨要求公证事的请示
最高人民法院:
我院在办理印尼归国华侨要求公证的案件中,由于我们对印尼情况不熟悉,又涉及到外交政策和两国关系,对下列问题是否可给他们公证,如何公证没有把握,为此请示如下:
一、在受理印尼归国华侨要求公证的案件中,有二种情况,第一种是归国华侨的亲属在印度尼西亚死亡,死后在印尼遗有房屋等财产,为避免印尼当局借口继承人不在印尼而留难,故他们拟将应继承的一分财产,让给他们在印尼的中国籍亲属所有,来院要求为他们公证转赠书。第二种是因印尼当局于1960年9月24日颁布法令,规定外国人(指非印尼籍人)不得持有土地,外国人持有的土地须在六个月内(1961年3月24日前)移转给印尼籍人,逾期收归国有。归国华侨为了避免他们继承所得或自己买有的在印尼的房地产被没收,来院要求公证将他们在印尼之房地产转赠给他们在印尼的印尼籍亲属。
我院研究后认为,为了保护我国侨民在国外的合法利益,可予公证。但予公证是否会产生对我不利的问题,没有把握。
二、该项公证文书如赠予书等大多是由归国华侨在印尼的亲属起稿寄来,文书中用词先以本人放弃继承他们亲属遗产的权利,随后再写将他们应继承的一份遗产转让给他们在印尼的亲属所有。在文字上,我们认为,既然放弃继承权利,又称将其应继承的一份遗产转让给其亲属,似互相矛盾,故拟不写放弃继承权利,直接表明将继承的权利转让给其亲属。但究竟如何公证较好,亦无把握。再此项公证文书的印尼译文在上海翻译有困难,是否可用英文译本代替。
为了便于研究特附上陈美兰、蔡鸿林案例及公证文书稿,其中转赠房地产的公证案件急须在本年3月24日限期前办妥,故请迅予指示。
1961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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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岗市人大常委会法律顾问团工作暂行规定

黑龙江省鹤岗市人大常委会


鹤岗市人大常委会法律顾问团工作暂行规定

(2008年11月20日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正确行使宪法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权力,规范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增强监督实效,切实推进依法治市进程,市人大常委会决定成立市人大常委会法律顾问团(以下简称法律顾问团),制定以下暂行规定。

第二条 法律顾问团由我市法律方面专家学者、司法机关离退休人员和执业律师等组成。法律顾问团人数一般不超过10人。

第三条 法律顾问团顾问受聘于市人大常委会,在市人大常委会的领导下,围绕市人大常委会的中心工作提供专业化法律咨询、法律服务等工作,发挥参谋助手作用。

第四条 法律顾问团顾问聘期与市人大常委会的任期一致,特殊情况可届中变动。

第五条 法律顾问团工作职责:

1、根据需要,对市人大常委会受理的有关信访案件和上级人大常委会交办、县区人大常委会以及其他机关提交的有关信访案件,提出法律咨询意见。

2、根据需要,参与市人大常委会有关规范性文件起草的咨询,参与审查市“一府两院”和下级人大常委会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从法律方面提出修改和补充建议。

3、协助市人大常委会对全国人大、省人大及其常委会下发的法律和地方性法规征求意见稿提出修改建议。

4、为市人大代表履行代表职务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5、向市人大常委会提供国家有关法律信息,为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人大各委、办、室开展有关工作提供法律咨询。

6、协助市人大常委会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和培训。

7、完成市人大常委会和主任会议委托办理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六条 法律顾问团工作方式:

1、每年召开一次法律顾问团全体会议。讨论和研究全市民主法制建设中的重大事项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社会热点问题,参与研究新时期加强地方人大涉法工作的途径、方法。

2、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保持与法律顾问团的经常联系,并及时提供人大常委会工作动态情况。

3、根据需要,可临时召开专题研究分析会,针对具体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4、根据需要,旁听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应邀参加市人大常委会组织的视察、执法检查等。

5、根据需要,就有关法律法规实施、公正司法、依法行政等方面的重大问题或事项,参加专项调研、调查。

第七条 法律顾问团顾问的工作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自觉服从市人大常委会及主任会议的领导。

2、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原则,秉公办事。

3、在履行职责时,应当保守人大工作的秘密,未经市人大常委会的许可,不得向外公开或泄露人大常委会讨论的事项、文件资料和有关案件的情况,自觉接受人大常委会的监督。

4、不得利用市人大常委会法律顾问的身份从事与履行此项职责无关的事务。

5、不得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非法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不得接受当事人的馈赠。

6、在担任市人大常委会法律顾问期间不履行职责,人大常委会有权解除聘任关系;工作中如出现违法违纪行为的,应追究其责任。

第八条 本暂行规定由市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暂行规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吉布提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吉布提工作的议定书

中国政府 吉布提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吉布提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吉布提工作的议定书


(签订日期1986年12月27日 生效日期1986年12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吉布提共和国政府为了加强两国之间的友谊和医疗卫生方面的合作关系,经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方)应吉布提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吉方)要求,同意派遣由针灸、口腔、正骨按摩等科医生和翻译各一名组成的医疗队赴吉布提工作。

  第二条 中国医疗队的任务是与吉布提医务人员密切合作,协助吉方开展医疗工作(不承担法医方面的工作),并通过医疗实践交流经验,互相学习。

  第三条 中国医疗队的工作地点是:贝尔蒂耶医院。

  第四条 中国医疗队工作所需的医疗设备、医用敷料、药品、化学试剂和器械由吉方负责提供。吉方不能解决的针灸器具和少量中成药品由中方无偿提供。

  第五条 中方赠予吉方供中国医疗队使用的药品、医疗器械和其他物品(包括医疗队的生活用品)由中方负责运至吉布提。吉方负责报关、提货和在吉布提境内的运输,并免除所有的海关税。

  第六条 中国医疗队赴吉布提的旅费、在吉布提工作期间的生活费(包括伙食费、零用费等)及水电费由中方负担。
  中国医疗队回国旅费及在吉布提工作期间的住房(包括空调机、电冰箱、炊具和必要的家具)、交通工具(包括燃料、维修费用)、办公用品等由吉方负担。

  第七条 中国医疗队员在吉布提工作期间,吉方免除他们的各项税款,并为他们提供开展工作的便利条件。

  第八条 中国医疗队员在吉布提工作期间享受中、吉两国政府规定的节假日。

  第九条 中国医疗队员在吉布提期间应遵守吉方法律和有关法令,并尊重当地人民的风俗习惯。

  第十条 本议定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两年,如吉方需要续签,应于本议定书期满前六个月向中方提出,再行协商。
  本议定书于一九八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在吉布提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法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吉布提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许澄骅              法拉赫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