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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本级征地拆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8 21:31:11  浏览:816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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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本级征地拆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本级征地拆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钦政办〔2009〕10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钦州港经济开发区、三娘湾旅游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

《钦州市本级征地拆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日        








钦州市本级征地拆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征地拆迁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障征地拆迁任务完成以及项目建设顺利推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 等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征地拆迁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征地拆迁资金是指按照国家规定筹集,并由市本级财政部门管理、监督,专项用于征地拆迁的资金。


二、征地拆迁资金筹集


第四条 公益性项目征地拆迁资金筹集:

(一)财政部门从国有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用于征地拆迁的资金;

(二)项目业主通过银行贷款、社会融资等途径筹集的资金。

第五条 经营性项目征地拆迁资金筹集:

(一)财政部门从国有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用于征地拆迁的资金;

(二)通过银行贷款、社会融资等途径筹集的资金。

第六条 储备土地征地拆迁资金筹集:

(一)财政部门从国有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给土地储备机构的征地拆迁资金;

(二)财政部门从计提的国有土地收益基金中安排用于土地储备的资金;

(三)土地储备机构通过银行贷款、社会融资等途径筹集的资金;

(四)旧城改造及城中村改造采取预出让公告形式,由土地储备机构通过预公告方式收取的预付款;

(五)土地储备资金存款利息收入。


三、征地拆迁资金使用与管理


第七条 实行征地拆迁应急备用金制度,市本级财政从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征地拆迁应急备用金规模为800万元,专项用于征地拆迁资金应急开支。资金由市征地拆迁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征拆办)专户储存管理,市财政局监督使用。

第八条 征地拆迁资金实行按宗地或项目专项管理、分帐核算、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征地拆迁开支,包括征收、征用、收购、收回土地需要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安置补偿费,以及依法依规需要支付的与征地、拆迁有关的其他费用。

第九条 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方案由市征拆办审核后报市征地拆迁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条 财政性征地拆迁资金使用程序:

征地拆迁实施单位依据批准的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方案及征地拆迁工作进度,向市征拆办提出书面用款申请,市征拆办在2个工作日内审核后转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接到用款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内拨付。

第十一条 银行融资的征地拆迁资金使用程序:

融资单位根据批准的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方案及征地拆迁工作进度,提交《工程(项目)用款申请表》(一式三份)并经市财政局审核后,报银行进行审批划转征地拆迁资金,同时报市征拆办备案。

第十二条 社会融资的征地拆迁资金使用程序:

融资单位根据与投资者签订的投融资合作协议以及征地拆迁工作进度,向市征拆办提交要求划转征地拆迁资金的书面申请,由市征拆办于2个工作日内审核再转投资者划转相应的征地拆迁资金。

第十三条 因征地拆迁行为发生的社会融资、银行贷款必须经由市人民政府书面批准。其所获得的融资资金、贷款只能用于征地拆迁,不得作其他用途。融资成功或获得贷款后,应及时报市金融办和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四条 项目意向人预付的征地拆迁资金使用程序:

项目意向人把项目需要的征地拆迁资金以预付款方式将资金缴存市财政局后,由征地拆迁实施单位依据批准的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方案及征地拆迁工作进度,向市征拆办提出书面用款申请,市征拆办在2个工作日内审核后转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根据市征拆办的审核意见于5个工作日内拨付征地拆迁资金。

第十五条 征地拆迁资金的使用要确保足额支付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补助支出和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的补贴支出;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将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纳入征地补偿安置费用。

第十六条 拆迁资金使用要本着节约的原则,要严格控制拆迁支出,积极引入拆迁施工队伍竞争机制,对拆迁支出大的拆迁项目要通过政府采购招投标方式进行选择评估、拆迁、监理等单位。


四、征地拆迁融资资金的偿还


第十七条 征地拆迁融资资金的偿还来源为:政府指定给予征地拆迁融资单位的土地出让收益、资产置换和政府回购资产收益。

征地拆迁融资指定地块出让后,实现的土地出让收入按规定缴入市财政局指定帐户,市财政局按照市政府投资审计中心审核的征地拆迁费用确认数以及形成相应的融资利息或融资回报核拨给征地拆迁融资单位,偿还征地拆迁融资资金。


五、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监察、审计、财政及征地拆迁主管部门等机构负责对征地拆迁资金的筹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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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建设项目审计收费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建设项目审计收费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2]845号
国家税务总局
2002-9-24


  为进一步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和财务决算审计收费事宜,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按照财政部印发的《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财基字[1998]4号)的精神,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是竣工决算的组成部分,因此,基本建设项目财务决算审计也是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的组成部分。各级税务机关按照规定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时,均需同时进行财务决算审计。对该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收费,由建设单位和审计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作为对该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组成部分的财务决算审计不另付费。
  二、本通知从文到之日起执行。



全民所有制商业企业推行承包经营责任制有关财务问题的补充规定

财政部


全民所有制商业企业推行承包经营责任制有关财务问题的补充规定

1988年7月23日,财政部

为了促进全民所有制商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的配套、完善、深化和发展,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和我部(88)财工字第162号文《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推行承包经营责任制有关财务问题的规定》,现对全民所有制商业企业推行承包经营责任制有关财务问题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国务院和财政部关于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推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各项原则和有关办法,均适用于全民所有制商业企业(包括商办工业企业),各地在推行商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过程中,要认真贯彻执行。
二、企业实行经营后,要努力提高经营管理水平,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内部经营责任制,积极推行“商品保本保利期分析”、“内部银行”等行之有效的管理办法,提高企业现代化管理水平,不断增强竞争能力,把承包指标分解落实到柜组、职工,确保承包任务的完成。
三、对有条件的商业企业,应推广实行承包人财产抵押承包和全员财产抵押承包办法,抵押金同承包合同履约情况挂钩。抵押金可在签定承包合同时一次交纳或在工资、奖金分期扣交,专户存储。承包期满,企业如全面完成承包任务,抵押金如数返还;如未完成承包任务,抵押金按合同规定扣抵。
四、确定承包期内企业全民所有制资产增值目标,财政部门要会同企业主管部门根据企业自我发展能力,确定企业在承包期内的全民所有制资产增值目标,企业必须按规定把留利主要用于企业发展,以保证全民所有制资产增值。企业在承包期内发生国家财产的损失,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原则上由企业自行负担。未经财政部门批准,企业不得自行核销财产,冲减国家资金。
五、承包企业的留利在交纳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后要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提存风险基金,用于“以丰补歉”。承包期满后,风险基金结余可按规定比例转为业务发展基金、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
六、建立商品削价损失准备金。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批发、零售企业都要在合同中确定库存商品适销率。企业可按销售额按月或按季提取商品削价损失准备金,在所得税前列支。具体提取比例由当地财政部门根据企业的不同情况确定,但不调整承包基数。商品削价损失准备金专项用于弥补处理有问题商品时的损失。在承包期内,商品削价损失准备金可跨年度结转使用。承包期满后,经审查如达到合同规定的库存商品适销率,商品削价损失准备金结余部分,可转作企业当年利润处理。
七、预提固定资产修理费。承包企业要保证全民所有制固定资产完好。企业在承包期内要按规定分月预提固定资产修理费,在商业流通费中列支。提取标准由财政部门根据企业固定资产原值、新旧程度、承包前修理费实际开支等因素确定,年提取率一般按企业固定资产原值的3%。预提的修理费专项用于固定资产修理,可跨年度结转使用。
八、承包企业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物价管理制度,维护消费者利益。不能随意涨价或变相涨价。对于违反物价政策的非法收入要全部没收,上交财政。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对承包经营责任者和直接责任人进行处罚。
九、国营粮食企业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十、本规定自一九八八年一月一日起执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