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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开放型经济年度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5:30:25  浏览:924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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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开放型经济年度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淮安市人民政府


市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开放型经济年度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

淮政发〔2008〕11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淮安市开放型经济年度考核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希贯彻执行。

淮安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七月二十一日

淮安市开放型经济年度考核奖励办法

为确保全面完成和超额完成开放型经济各项目标任务,促进全市开放型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范围

各县(区)、淮安经济开发区、市直有关涉外部门。

二、考核内容

(一)各县(区):1.利用外资:协议注册外资、注册外资实际到帐;2.对外贸易:进出口总额;3.外经合作:外经营业额、新派境外劳务。

(二)淮安经济开发区:1.利用外资:协议注册外资、注册外资实际到帐;2.对外贸易:进出口总额。

(三)市直有关涉外部门:重点考核服务质量、服务效率和服务成效。

三、考核标准

(一)对各县(区)、淮安经济开发区考核采取百分制。其中各县(区)利用外资80分(协议注册外资10分、注册外资实际到帐70分)、对外贸易10分(进出口总额10分)、外经合作10分(外经营业额、新派境外劳务各5分);淮安经济开发区利用外资90分(协议注册外资10分、注册外资实际到帐80分),对外贸易10分(进出口总额10分)。完成目标得基本分,未完成目标按实际完成比例计算得分。

(二)加分项目

1.引进大项目加分。新批或增资总投资超3000万美元(含3000万美元)的大项目,每引进1个加2分;超过3000万美元以上部分,每增加1000万美元加1分。

2.注册外资到帐加分。当年单个项目注册外资实际到帐达到500万美元,每个项目加2分;超过500万美元以上部分,每增加200万美元加1分。

3.超额完成外资目标任务加分。对超额完成全年注册外资实际到帐目标10%的加2分。以此类推,上不封顶。

四、奖励办法

(一)奖项设立:

1.开放型经济目标考核先进单位奖。参评对象为各县(区)、淮安经济开发区。根据综合积分,设一、二、三等奖,分别奖励10万元、6万元、4万元。

2.开放型经济工作优质服务单位奖。参评对象为市直有关涉外部门,测评满意、基本满意率必须达到90%以上。根据测评结果,设一、二等奖,分别奖励2万元和1万元。

3.开放型经济工作先进个人奖。在各县(区)、淮安经济开发区和市直有关涉外部门推荐的人选中评比产生。

4.利用外资突出贡献奖。8县(区)超额完成全年注册外资实际到帐年度目标20%、40%、60%以上的,淮安经济开发区超额完成全年注册外资实际到帐年度目标10%、20%、30%以上的,分别一次性奖励5万元、10万元、15万元。以此类推,上不封顶。

上述奖金用于奖励各县(区)、淮安经济开发区及相关部门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奖金由市财政安排。

(二)县(区)和淮安经济开发区注册外资实际到帐没有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实行一票否决,不参加全市工作目标考评年终评比。市直有关涉外部门服务工作出现明显失误的,取消优质服务单位评选资格。

五、考评办法

全市开放型经济考核工作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市外经贸局会同市财政局等部门负责对各责任单位完成目标任务情况依据本办法进行测算,提出奖励意见报市政府审定。

六、本办法自2008年开始执行,具体由市外经贸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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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棉制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


石棉制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



(一九九0年十二月十七日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发布)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以下简称《试行条例》)和原国家经济委员会发布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国所有生产石棉制品的企业。
第三条 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和监督工作。
(一)在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的领导下,由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以下简称国家建材局)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全国石棉制品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和监督工作。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建材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市建材许可办)在国家建材局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国家建材局许可办)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市工许办)的指导下,负责本地区石棉制品企业生产许可
证的审查、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四条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必备条件
(一)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生产的产品与营业执照相符。持监时营业执照的企业不能提出申请。
(二)产品质量符合附件四的国家标准、专业标准。
(三)具备保证产品质量的主要生产设备、工艺装备、计量、检测及测试手段(固定资产在200万元以下的企业在具备必要的生产控制手段、可联合、分片建立物理检验室或产品委托符合条件要求的检验部门代验,亦视为检验室合格)。
(四)企业的质量保证体系按“石棉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考核办法”审查考核合格。
(五)联营企业各分厂必须自身达到上述规定条件才能取得生产许可证。
第五条 申请与审批
(一)企业申请
申请石棉制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严格遵守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填写石棉制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简称申请书),经企业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单位)签署意见后,向省市建材许可办提出申请,同时缴纳生产许可证申报费用。
(二)地方审查
省市建材许可办对上报企业的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审查合格后(不合格的退回),即通知检验单位安排抽检样品,抽检合格后,按本实施 细则对企业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并签署意见后,报省市工许办签署意见,上报国家建材局许可办。审查时应主动邀请省级劳动部门派员参加。
(三)部门抽检
国家建材局许可办对省市建材许可办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查(不合格的退回),并对其中部分企业进行抽检,合格后,颁发该产品生产许可证;并将抽检结果报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同时抄送省市工许办和省市建材许可办。
(四)登报公布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对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分批登报公布。
(五)限期整顿
经审查或抽检不合格的企业,分别由国家建材局许可办和省市建材许可办逐级通知该企业,并提出整改的具体意见和要求。不合格的企业,允许企业在半年内整顿,再次提出申请。再经审查或抽检仍不合格,则取消其申请资格。
第六条 产品质检单位
经国家技术监督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批准的各级石棉制品质量监督检测机构在同级建材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领导下进行有关工作。暂缺检验单位的计划单列市,由所在省、自治区批准的检验单位代检。暂缺检验单位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石棉水泥制品检验工作由国家
水泥混凝土制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以下简称苏州质检中心)负责抽检工作;其他石棉制品由国家建材局非金属矿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以下简称咸阳质检中心)负责抽检工作。检验单位按现行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规定进行抽样检验,并提出检验报告,交被检企业所属省市建材
许可办。企业对省市级检验单位的检验结果有异议时,允许在一个月内分别向苏州质检中心、咸阳质检中心提出仲裁要求。
第七条 审查员的聘任
石棉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员分部级审查员和省级审查员,分别由国家建材局许可办和省市建材许可办聘任。
审查员按《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附件二《发放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规定,从建材行业管理部门、检验单位和企业中挑选工作负责、经验丰富的石棉制品专业人员担任,具体办法如下:
(一)部级审查员,由国家建材局许可办直接聘任或由各省市建材许可办推荐,经培训、批准后由国家建材局许可办正式聘任,并颁发聘任书及证书。
(二)省级审查员:由各省市建材许可办聘任并根据本地区工作量大小组成若干审查小组。每组审查员不得少于三人。省市建材许可办应派员参加,并负责组织审查工作。
第八条 石棉制品生产许可证自批准日期起,有效期为五年。
第九条 取得石棉制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必须在其产品说明书或包装上注明所取得的石棉制品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标记和编号。
石棉制品各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标记和编号按《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填写。石棉制品各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标记和编号为:
XK23-□□□-□□□□
其中:XK-生产许可证标记X-代表许(xu);K-代表可(ke);23-发证部门编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附件-规定:国家建材局发证的编号为“23”。
□□□-生产编号,国家建材局许可办规定石棉制品发证的产品编号为002-015;
□□□□-生产许可证编号;
第十条 省市工许办和省市建材许可办及企业主管部门、石棉制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要对取得生产许可证的石棉制品企业及其产品进行经常性的监督。凡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省市建材许可办应及时调查核实,报国家建材局许可办,经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审核后注销其石棉制
品生产许可证。
(一)质量管理混乱,将未经检验的产品出厂或废品出厂,限期整顿后仍不符合要求:
(二)弄虚作假,以次充好,欺上瞒下;
(三)因石棉制品质量问题造成重大质量事故;
(四)将石棉制品生产许可证或印有生产许证标记的包装材料等转让给其他企业使用。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发布后,石棉制品企业应积极提出申请,逾期不申请或申请后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其产品视为“无证产品”。新建或转产的石棉制品企业,试生产达到半年时必须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 获得石棉制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如因故转产或确定产品淘汰时,原生产许可证即告失效,由省市建材许可办收交国家建材局许可办。企业不得以改型产品为名,冒用过去申请的生产许可证编号或自行在编号上附加尾号。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国家建材局许可办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0年12月17日

中央国家机关爱国卫生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试行)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中央国家机关爱国卫生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积极开展“创建国家卫生城市”活动,加强爱国卫生工作规范化管理,认真执行国家及北京市有关卫生法规,提高机关整体卫生水平,结合中央国家机关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指导思想
  爱国卫生运动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以提高人民健康水平,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为目标,大力改进和提高环境卫生水平。中央国家机关爱国卫生工作要按照“统一领导,部门协调,分工负责,群众动手,综合治理,依法监督,规范管理,科学指导”的工作方针,广泛深入地开展爱国卫生运动。
  第二条 组织机构
  中央国家机关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是中央国家机关爱国卫生工作的协调领导机构,其办事机构为中央国家机关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各部门应设立相应爱卫会组织和办事机构,爱卫会应由部门主要领导兼任负责人,爱卫办由专人负责,并有效履行职责。
  第三条 工作职责
  中央国家机关爱卫会指导与协调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爱国卫生工作。中央国家机关爱卫办具体负责制定爱国卫生工作发展规划、各项规章制度、检查考核标准等;统筹协调各部门开展各项爱国卫生活动,督促、检查、指导各部门爱国卫生工作向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方向发展;协调各部门与北京市及各区县爱国卫生工作关系,解决有关问题。
  各部门主要领导应重视爱国卫生工作,能经常指导、督促、检查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每年要保证专项活动经费的需要。爱卫会每年定期召开委员会,审议工作规划和计划,审批工作项目,并负责协调、组织、指导、监督检查爱国卫生工作。
  各部门爱卫办负责制定爱国卫生工作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做到有措施、有总结、有成效。积极开展健康教育和卫生宣传活动,有宣传阵地和手段,资料齐全;制定各项卫生管理、奖惩制度,实行目标管理岗位责任制;坚持组织“周末卫生大扫除、城市清洁日”等群众性卫生活动;采取专群结合工作方法,抓好“除四害”工作落实;定期开展形式多样的检查评比和表彰活动。
  第四条 管理原则
  中央国家机关爱国卫生工作依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各部门应积极配合所在地方政府的属地化管理。各部门爱国卫生工作实行系统化分级管理,对在京直属机构爱国卫生工作进行系统管理。
  第五条 卫生规范标准
  一、环境卫生
  (一)室内环境卫生室内整洁,空气新鲜,地面清洁、无烟头、纸屑、痰迹和废弃物;墙壁、顶棚、窗台、灯具、柜顶无尘土、无蜘蛛网,墙上无乱贴乱挂及残标,窗明几净。
  各种物品、文件、书籍摆放整齐。
  楼道整洁,无乱堆乱放。
  会议室等公共场所有禁烟监督员和明显禁烟标志,公用茶具严格消毒。
  (二)室外环境卫生
  机关院内环境清洁优美,无烟头、纸屑、痰迹和废弃物等。
  道路平整、硬化、无积水,下水道排水通畅。
  车辆存放有序,标语、牌匾、报栏整洁美观,垃圾箱、果皮箱整洁。
  无暴露垃圾,无虫害孳生地和卫生死角,无乱堆乱放、乱贴乱画,无私搭乱建违章建筑。
  应绿化面积的绿化达90%以上,花坛、花盆、绿篱、绿地内无烟头等杂物。设有卫生责任区和责任制,设卫生监督员。
  二、食堂、食品卫生
  (一)食堂卫生
卫生制度健全,有专职卫生管理人员,责任落实,卫生工作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
  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卫生培训证、健康体检证齐全有效。
  食堂内外环境、操作间、餐厅整洁,周围无污染,无蝇、无鼠、无蟑螂及孳生地且防治措施有效。
  室内湿式清扫,餐厅地面、墙壁、门窗、桌椅清洁无油污,上下水道通畅。
  与经营项目相适应的工作场所,设备布局合理、有相应的更衣、洗涤、通风、防腐、防尘、防蝇、排风抽烟、污水排放、密闭垃圾容器等卫生设备、设施,齐全完好。
  有消毒设备且效果可靠,饭票定期消毒,垃圾、泔水存放密闭,实行袋装化,废弃物、垃圾及时清运、日产日清。
  洗手间、卫生间设备完好,无异味、保洁良好。
  食品入库前应进行卫生质量验收。坚持入库发货登记,做到先进先出,分类分架,离墙隔地,防尘、防潮,设置鼠盒、毒饵新鲜,无蝇、无蟑螂、无鼠迹。
  (二)食品制售卫生
  食品加工制作间和食品洗涤、消毒间的地面、墙壁、灶台应用耐水、耐酸碱的材料装修,天花板应防水、防霉,做到无油垢、霉斑、无积尘、无油漆脱落、无食物残渣、排气罩不滴油。
  冷荤(熟食)制作应符合“五专”要求(专人加工、专室制作、专用工具、专用冷藏、专用消毒设备),冷荤间应设更衣。洗手设施,冷荤食品应窗口走菜,与食品无关的物品严禁入冷荤间。
  加工食品要生进熟出一条龙,保证“四过关”:(一洗、二刷、三冲、四消毒),“四隔离”:(生与熟食品、成品与半成品、食品与杂物和药物、食品与天然冰隔离存放);食品原料新鲜,分类分架,离墙隔地,防尘防蝇。
  生熟食品的工用具、冷藏要生熟分开,刀具无锈、面案见本色、盖布干净,正反标志明显,配菜盘与出菜盘要专用,标志明显,防止交叉污染。
  采购食品应严格索证,保证食品新鲜,二证(检验合格证、化验单)齐全,运输,装卸食品包装容器、工具符合卫生要求,防止食品污染,直接入口的食品应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餐茶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容器,使用前按程序采用物理或化学方法洗净、消毒,达到光、洁、涩、干要求;工用具用后必须清洗,保持清洁,定位存放,公用餐具密闭存放。
  (三)个人卫生
  食堂工作人员定期体检,有健康证、卫生培训证,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者调离岗位。
  炊事人员上岗时必须穿工作服,不得染指甲、戴戒指、耳环,个人卫生好,做到勤洗手、洗头、勤剪指甲、勤洗工作服、工作帽,不得穿工作服进厕所。
  销售直接入口食品时,做到货款分开、工具销售。
  三、公共厕所及垃圾管理公厕须达到建设部CJJ14—87规定的二类以上标准:有供排水、洗手盆、脱布池、大便蹲位隔断,独立大便器或通槽面贴瓷砖,瓷砖面小便池,集中自冲式水箱,有地面、墙裙铺装马赛克瓷砖。有防蝇纱窗。
  有专人清扫保洁,地面整洁无污物,墙壁清洁无乱涂画污迹。便池无污垢、尿硷,空气流通无臭味,厕内无蝇蛆滋生。
  垃圾储运密闭化,办公大楼、餐饮操作间实行垃圾袋装化,垃圾桶、站、楼周围无蚊蝇孳生、无外溢,保洁良好,日产日清。
  四、除四害
  有完整的除四害工作计划,工作中坚持环境治理与化学防治并重的综合防治措施,科学、合理用药,禁用国家明令禁用药物和急性剧毒药物,无蚊、蝇、鼠孳生地;有专项除四害经费。
  灭鼠:有鼠迹房间不得超过2%,门、窗、下水道、通风口等处防鼠措施有效;无鼠洞、鼠粪、鼠咬痕迹;
  灭蚊:房间阳性率(有蚊)不超过3%,院内水池积水中蚊幼虫及蛹阳性率不超过3%。
  灭蝇:有蝇房间不超过3%,食堂不超过1%,每阳性房间蝇数不超过3只。
  灭蟑:有蟑螂房间阳性率不超过3%,蟑迹(空卵鞘、蟑尸)不超过5%。
  五、门前三包
  门前卫生责任制落实,绿化、卫生、秩序干净、整齐,花前树下无杂物,地面无烟头、痰迹、纸屑等废弃物。
  标牌整洁、规范,建筑物无乱贴乱画,无小广告,果皮箱清洁无污垢、无满溢。
  有专人负责监督和保洁。
  六、公共浴室及理发室卫生
  公共浴室应有性病、传染皮肤病患者禁止就浴的标志,更衣柜定期消毒。
  理(美)发室空气清新、无异味,有通风设备,有专用卫生消毒设施;理(美)发工用具清洁,用后及时消毒,毛巾一客一消毒;有皮肤病专用理发工具,用后及时消毒。
  上岗人员坚持“一戴三消”(戴口罩、面巾、刀子、胡刷消毒)制度。
  七、居民宿舍区卫生
  环境整洁、优美,可绿化面积绿化达60%。
  卫生设施完善,公共厕所符合有关标准和要求。下水道通畅,垃圾日产日清,有专人负责卫生保洁。
  居民楼道、阳台整洁,无杂物,封闭规范。
  居民宿舍区内无违章建筑,无违章饲养畜禽。
  居民宿舍区做到“八不乱”:不乱搭乱建,不乱设摊点,不乱堆杂物,不乱放建筑垃圾,不乱设标牌,不乱张贴通知广告,不乱拉绳挂物,不乱设不规格的设施。
  单身宿舍实行公寓化管理。
  (八)临时建筑工地卫生
  施工现场做到整洁无积水污物,无烟尘噪音污染,无建筑和生活垃圾。设置有效的遮挡围栏,堆物堆料整齐,车辆不带泥沙出现场。施工结束做到场光地净,植物景观全面恢复。
  第六条 卫生协作组
  中央国家机关按照区域,就近划分10个协作组,每组由10个左右部门组成,协作组设正副组长单位。组长牵头,贯彻中央国家机关爱卫办的工作部署,定期组织成员单位开展检查、考核、评比、交流等活动。中央国家机关爱卫办定期召开协作组长工作会议,总结交流工作,研讨工作计划和规章制度,部署工作。
  第七条 检查与考核
  各部门在工作和各项检查、考核、评比、竞赛活动中,对照《卫生规范标准》,严格自查,对于达不到标准的问题,要制定整改措施,逐步达标。
  中央国家机关爱国卫生协作组在组织检查考核活动中,依据《卫生规范标准》对组员部门进行检查考核,考核的结果作为评先的主要依据。
  中央国家机关爱卫办在部署工作时将依据《卫生规范标准》,制定具体检查评分标准和实施细则。
  第八条 先进单位的评选
  一、评选范围: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机关(在京直属单位的评先工作由各部门自行组织开展)。
  二、评选条件:
  1、领导重视并亲自参加爱国卫生工作。
  2、组织机构健全,工作能保持连续性,对爱国卫生工作实施科学化、规范化管理。
  3、认真贯彻执行中央国家机关爱国卫生工作部署,积极组织干部职工开展群众性爱国卫生活动,成绩显著。
  4、积极参加协作组活动,并在本年度中央国家机关爱国卫生协作组各项检查考核中成绩突出。
  三、评选方法:
  1、由中央国家机关爱卫办将评选名额分配到各卫生协作组,协作组根据评选条件和分配名额,征求单位意见,推选出本年度中央国家机关爱国卫生先进单位初评名单。
  2、根据协作组报送的初选名单,中央国家机关爱卫办进行综合考察及平衡后报中央国家机关爱卫会审批。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由中央国家机关爱卫办负责解释。
  各部门要根据本办法,结合本部门的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送中央国家机关爱卫办备案。

一九九九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