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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杭州市区机动车停放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5:55:43  浏览:827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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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杭州市区机动车停放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杭州市区机动车停放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杭政办函〔2008〕211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物价局拟订的《关于进一步完善杭州市区机动车停放收费管理的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二○○八年六月五日


关于进一步完善杭州市区机动车
停放收费管理的实施办法
(市物价局 二○○八年五月二十九日)

  为进一步破解“停车难”,加强杭州市区机动车停放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维护停车场经营者和车辆停放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停车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完善杭州市区(不含萧山、余杭区,下同)机动车停放收费管理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市区范围内机动车停放收费行为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机动车停放收费是指为机动车提供停放服务并收取费用的行为。
  三、市价格主管部门是杭州市区机动车停放收费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对机动车停放收费的监督管理。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城市道路停车泊位收费的组织实施。公安、建设、工商、财政、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机动车停放收费的相关管理工作。
  四、机动车停放收费定价形式。
  (一)市区道路停车泊位费,对外开放的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国有控股企业的内部停车场的停车费,实行政府定价。
  (二)下列停车场所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1.车站、码头、旅游景点等缺乏竞争、具有垄断性质的配套停车场所的收费;
  2.入城口停车场的收费;
  3.停放交通肇事、违法被强制拖离车辆的停车场的收费;
  4.住宅小区(含商住楼,下同)内配建的专供机动车停放的停车场所,以及住宅小区内道路上设置的机动车停车泊位的收费;
  5.鼓励医院、学校、博物馆、图书馆、体育馆(场)等单位的配套停车场免费开放,确需收费的,其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三)专业停车场和宾馆(饭店)、商场、娱乐场所、写字楼等的配套停车场所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根据经营成本和供求状况自主确定。鼓励宾馆(饭店)、商场、娱乐场所、写字楼等的配套停车场所免费开放。
  五、机动车停放收费标准。
  (一)对停车矛盾不突出、无人值守的区域,其道路停车泊位实行免费停车;对停车需求较大、有人值守的区域,其道路停车泊位可按管理成本收取停车泊位费。市区道路停车泊位费按不同区域和时段,实行不同的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
  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国有控股企业内部停车场应错时对外开放,鼓励其免收停车费;确需收费的,应按管理成本确定,但不得高于道路停车泊位费标准。
  (二)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停车场所,其停车费标准上浮幅度为0,下浮幅度不限。由经营者在政府指导价基础上依据成本等因素提出具体收费标准,报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准。
  (三)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场所,其停车费标准由经营者按照补偿合理经营成本、依法纳税的原则自主确定。
  (四)为缓解西湖风景区内道路交通压力,鼓励自驾车游客通过换乘进入景区,旅游集散中心对换乘的小型车辆实行免费停放。同时,景区内部分停车场和道路停车的收费标准在节假日、旅游旺季双休日期间实行上浮。
  六、停车场所收取停车费须具备的条件:
  (一)公共停车场为社会提供车辆停放服务并收取费用的,其所有者或经营者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取得停车场经营资格。
  (二)市区道路停车泊位需由交警、城管和社区通过“三结合”的工作机制确定,明示为收费停车泊位的,方可收取停车泊位费。市区道路停车泊位的收费工作下放各区,由各区成立的道路停车收费服务中心组织实施。
  (三)住宅小区内设置道路停车泊位并实施停车收费的,应当符合规划、消防安全等方面要求,并征得各区政府停车管理相关机构和住宅小区业主或业主委员会同意。
  (四)对外开放的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国有控股企业内部停车场收取停车费的,应由其后勤服务机构或新设立的相应机构,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取得停车经营资格。
  七、停车场所经营者在经营管理活动中应承担的职责:
  (一)经营者应按规定执行明码标价制度,在停车场所醒目位置设置明码标价牌,公布服务内容、定价形式、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免费停放时间、投诉电话等。
  (二)使用税务部门统一监制的机动车停车收费票据。
  (三)负责场内设施的维修、保养、更新,保持场内交通标志、标线的清晰和完整。
  (四)维护场内车辆停放秩序和行驶秩序。
  (五)发放车辆进出时间联系单,作为停车收费依据。
  (六)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关停车场所管理的规定。
  八、机动车停放者应当遵守的规定:
  (一)爱护停车设施。
  (二)接受停车场所工作人员的指挥调度,按照场内交通标志、标线有序停放车辆。
  (三)按照规定支付停车费。
  (四)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九、健全收费管理制度,规范机动车停放收费行为。
  (一)实行停车收费审核和备案制度。
  1.实行政府定价的市区道路停车泊位和确需收费的机关事业单位与国有、国有控股企业对外开放的停车场,实行政府指导价的车站、码头、旅游景点等缺乏竞争、具有垄断性质的配套停车场,入城口停车场,停放交通肇事、违法被强制拖离车辆的停车场,确需收费的医院、学校、博物馆、图书馆、体育馆(场)等单位的配套停车场,停车收费单位在实施收费前须到市价格主管部门办理审核手续。
  2.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场所,经营者在实施收费前应到所在区价格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二)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场所,经营者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信原则。禁止串通涨价、哄抬价格、价格欺诈、价格歧视等不正当价格行为。
  (三)市区道路停车泊位费收入全额用于停车管理、停车设施维护和必要的停车服务,不得挪作他用。
  (四)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管理单位应于每年年终公布机动车停放收费的收支情况,接受业主或业主委员会的监督。小区停车泊位收取的停车费,在扣除必要的管理费用后,要全部用于改善小区环境或公共设施。
  (五)室内停车库提供车辆停放服务,收取停车费后,不得再收取车位物业管理服务费等费用。
  (六)下列情况免收停车费:
  1.在经明示划定的道路免费停车泊位内停放的。
  2.在市区道路收费停车泊位、公共停车场(包括各类配套停车场和专业停车场)停车不超过15分钟的。
  3.在住宅小区内道路停车泊位停车不超过2个小时的。
  4.军车(含武警车辆),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
  (七)交通肇事、违法被强制拖离现场的车辆,应按就近停放的原则处置,其收费按车辆停放停车场所的标准执行。
  十、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依法加强对机动车停放收费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机动车停放收费规定的,由价格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违反公安、建设、城管、工商、财政、税务等部门管理规定的,由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处理。
  十一、本办法自2008年7月1日起实施。原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物价局关于改革和规范杭州市区机动车停放收费实施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05〕24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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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劳动和社会保障信息化建设“十一五”规划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劳动和社会保障信息化建设“十一五”规划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7〕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信息化建设“十一五”规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二○○七年五月二十一日


劳动和社会保障信息化建设“十一五”规划

  根据《2006—2020年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和《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制定《劳动和社会保障信息化建设“十一五”规划》。

  一、“十五”期间劳动保障信息化建设取得的主要成就和基本经验

  (一)主要成就

  1.金保工程经国家正式批准立项。《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关于我国电子政务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2〕17号)将社会保障信息系统列为国家电子政务重点建设和完善的十二个业务系统之一。经国务院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正式批复了金保工程一期建设项目建议书,金保工程在国家整体立项。之后,国家发改委相继批复了金保工程中央本级建设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投资概算和西部地区补助方案。

  2.全国系统的总体设计和规划标准已基本完成。劳动保障部先后下发了一系列关于信息化建设的指导性文件;制定或完善了社会保险、劳动力市场等业务系统指标体系以及社会保障卡、劳动保障业务专网IP地址等方面的标准规范;针对全国联网工程、数据中心建设、劳动保障电话咨询服务中心建设、示范城市建设等具体建设任务,出台了相应的指导意见和实施方案;制定了金保工程调度制度、社会保障卡发行管理制度等一系列规章制度。通过这些文件、标准、方案和制度,明确了金保工程建设的总体目标、建设任务、建设原则以及各项建设任务的具体要求。许多地区根据部里的文件也制定了本地区金保工程实施的具体方案。金保工程建设逐步走上了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的轨道,为建立全国统一的信息系统打下良好的基础。

  3.全国网络框架已具雏形。“十五”期间,劳动保障部与32个省级单位(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全部实现了联网;20个省区市实现了与所辖全部地市的联网。在全部地市级以上城市中,80%实现了与省数据中心的联网,市域网覆盖达到65%的经办机构,有条件的地区已延伸到街道、社区,部—省—市三级网络结构已初步形成。借助部—省—市网络开展了养老保险监测、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监测等联网应用,监测数据分别覆盖到829%的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和约100万失业人员,对于及时、客观地采集社会保险决策信息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部省间及部分省市间视频会议系统已投入使用。

  4.统一软件开发及应用取得可喜进展。劳动保障部组织开发的社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核心平台已经推广到340个以上统筹地区,劳动力市场管理信息系统(劳动99)已经推广到200多个地市。特别是一些省区在上述两个软件基础上,统一进行核心应用软件的全省本地化实施,不仅加快了全省统一软件的推广应用,也对统一标准和业务流程的规范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目前,以社会保险五保合一、劳动力市场与社会保险信息系统一体化为主要特征的整合工作已经在很多地区开展。

  5.各项建设任务稳步推进。“十五”期间,全国大部分省级劳动保障部门及177个地级以上城市建成了符合国家标准的数据中心机房,通过数据整理和整合,数据中心的统一程度逐步提高,数据质量显著提高。全国已有140余个地级以上城市开通了12333专用服务号码,其中80个建立了电话咨询服务中心或依托全省统一的电话咨询服务中心开展工作;全国已有120余个地级以上城市建立了政府网站。一些地区基于互联网开展的网上职业介绍、网上社会保险申报和查询等业务,为社会公众足不出户办理相关劳动保障业务提供了更为便捷的手段。社会保障卡已在近70个地区有序推广使用,持卡人数已达到2000万人。通过示范城市建设,已经出现了一批符合全国统一建设要求,取得一定建设成果和应用效果,能够起到典型示范作用的城市。

  6.机构、队伍建设得到较大加强。全国绝大部分省级劳动保障部门、180多个地级以上城市劳动保障部门建立了专门的信息化综合管理机构(信息中心)。尚未建立专门机构的地区,也基本明确了负责信息化综合管理的部门。通过引进和培训,信息化队伍的规模和能力得到较大提高。一支熟悉业务,钻研技术,能够吃苦,甘于奉献,热爱劳动保障事业的信息化建设和管理队伍已经初步建立。

  通过金保工程建设实践,与“十五”期初相比,劳动保障信息化水平上了一个新的台阶,系统应用效果初步显现,已经成为劳动保障管理服务的重要支持手段。数据集中管理、系统整合、体制创新已成为当前金保工程建设的新特点,劳动保障信息化建设呈现了积极、健康、协调的发展态势。

  (二)基本经验

  “十五”时期劳动保障信息化建设的稳步推进,为“十一五”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也积累了许多有益的经验。

  1.领导重视是劳动保障信息化建设的关键。党中央、国务院领导一直十分关心金保工程建设,国务院领导专门对金保工程建设做出重要批示,要求各级政府“高度重视、加强指导、加速推进”。劳动保障部党组将金保工程列为劳动保障部的“一号工程”,各级党委政府也都非常关注和支持金保工程建设。各地区的劳动保障厅(局)普遍成立了“一把手”任组长的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健全了工作机制,形成了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各部门通力合作、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保证了金保工程建设的顺利开展。

  2.统一认识是劳动保障信息化建设的前提。经过几年的不断实践,按照“完整、正确、统一、及时、安全”的总要求,建立统一的劳动保障信息系统,全面提升劳动保障系统整体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已经逐步成为各级劳动保障部门的普遍共识,形成了集全系统之力,共建金保工程大业的良好局面。

  3.健全机制是劳动保障信息化建设的保证。各地区建立专门的、统一的信息化综合管理机构,将分散在各部门的技术力量进行有效整合,统一对信息化建设进行管理、协调和组织实施,为金保工程建设提供了组织保障,促进和保证了信息化建设的完整和统一。在信息化建设过程中,许多地区信息化管理部门、规划财务部门、业务管理部门、经办机构分工明确,紧密协作,共同推进,形成了部门间良性互动,技术与业务相互促进的工作氛围。

  4.体制创新是劳动保障信息化建设的方向。许多地区利用建设金保工程的契机,按照业务工作的实际需要和信息化管理的特点,通过机构、岗位、职能的调整和业务流程的重构优化,建立了更加有效的管理运行机制,全面提升了劳动保障管理服务能力。

  二、面临的形势和挑战

  “十一五”时期是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也是劳动保障事业完善制度、加快发展和提升能力的关键时期。社会经济和劳动保障事业的发展对劳动保障信息化工作提出了许多新的要求,劳动保障信息化工作面临着新的机遇和挑战。

  (一)劳动保障信息化工作被纳入到国家信息化总体发展战略当中

  进入21世纪之后,信息化对经济社会产生着日益深刻的影响。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2006—2020年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将“增强政府公共服务能力”,“电子政务应用和服务体系日臻完善,社会管理与公共服务密切结合,网络化公共服务能力显著增强”列为国家信息化的重要战略目标。劳动保障信息化作为国家电子政务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被纳入到国家信息化的总体战略布局当中。战略规划明确提出了“完善就业和社会保障信息服务体系。建设多层次、多功能的就业信息服务体系,加强就业信息统计、分析和发布工作,改善技能培训、就业指导和政策咨询服务。加快全国社会保障信息系统建设,提高工作效率,改善服务质量”的工作要求。这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劳动保障工作、对金保工程建设的高度重视,也为未来相当长一段时期内的劳动保障信息化建设指明了方向。

  (二)劳动保障事业发展为劳动保障信息化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确定的发展目标,“十一五”期间要建立健全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比较完善的劳动保障制度及运行机制,逐步实现就业比较充分,分配格局比较合理,劳动关系基本和谐稳定,社会保障体系比较完善,管理服务规范高效的发展目标。劳动保障信息化建设要适应劳动保障事业的不断发展,努力满足事业发展中的新要求。这就迫切需要将信息系统的覆盖范围扩大到劳动保障各项业务;将系统的覆盖人群从城镇参保人员和就业职工扩展到进城务工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农村参保人员等,部分地区的覆盖人群还要从从业人员逐步扩展到全体城镇居民,甚至全体城乡居民;通过系统整合,实现各项劳动保障业务之间、劳动保障部门和相关管理部门业务之间的协同办理,为建立劳动保障工作长效机制提供技术支撑。

  (三)人口和劳动力流动日益频繁,跨地区业务办理需求愈发迫切

  目前劳动力和人口流动性日益增强,地区间迁入迁出的规模日益扩大,劳动者跨地区求职,跨地区进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和接续,跨地区享受各种社会保险待遇等,都变得愈发迫切。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明确提出了在“十一五”期间要取消农村劳动力进城和跨地区就业的限制,完善参保人员社会保险关系转移、衔接的政策措施,探索解决人员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接续问题的有效办法。劳动保障信息化建设要与这一要求相适应,为跨地区的人员流动、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社会保险待遇享受及跨地区的管理服务提供技术支持。

  (四)社会各界对公共服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劳动保障工作从“管理型”向“服务型”转变,势必要求劳动保障信息化建设充分体现“以人为本,为民服务”这一理念。通过信息化建设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使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通过网络及时准确地了解劳动保障的各项政策和办事程序,为他们提供方便的网上直接办理各项劳动保障事务的服务,通过网络架起劳动保障部门与广大劳动者之间联系的桥梁,及时地了解社情民意,倾听人民群众的呼声,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实现从面向机构管理向面向社会服务的转变,实现对劳动者“记录一生、管理一生和服务一生”,仍是“十一五”期间需要面对的和完成的重要课题。

  (五)信息安全变得愈发重要

  劳动保障信息系统管理着数以万亿计的资金和数以亿计的人员信息,牵涉到每一个劳动者和参保人员的切身利益,出不得半点问题。“十一五”期间,数据集中管理和各系统的整合将成为信息系统建设的主要趋势,系统能否安全稳定运行就变得愈发重要。与此同时,随着公共服务系统的建设和应用,系统的用户范围将急剧扩大,通过互联网的访问和信息传递将逐步增多,系统面临的风险逐步增大。我们要主动应对信息安全的挑战,在信息化建设中同步实现信息安全。

  (六)当前劳动保障信息化建设中还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困难和问题

  一是资金短缺。一些地区金保工程尚未得以正式立项,没有形成稳定的资金来源,特别是部分中西部地区,资金的短缺已成为制约信息化建设步伐的重要因素。二是人才短缺。据统计,目前全国劳动保障系统从事信息化建设的技术人员,平均每个城市只有5人,远远满足不了系统建设和管理的需要。三是管理体制需要进一步理顺。一些地区尚未设立信息化综合管理机构,已经设立的,其在信息化建设中的组织协调地位以及与其他业务部门的关系尚需要进一步明确。特别是在确保一体化建设的前提下,如何在管理机制上适应各业务分险种办理以及“十一五”期间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部分省份垂直管理等业务发展趋势,是“十一五”期间需要解决的课题。四是外部环境需要进一步优化。一些地区劳动保障部门在地区整体信息化中的地位有待进一步明确,与其他政府部门在信息化建设上的关系有待理顺。

  三、指导思想和建设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适应国家信息化和电子政务建设的战略部署,紧紧围绕劳动保障中心任务,按照“完整、正确、统一、及时、安全”的总要求,坚持统一建设、应用为先、体制创新的基本原则,努力促进信息技术与劳动保障业务的有机结合,不断提升劳动保障信息化水平。

  1.按照《2006年-2020年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的总体要求,将劳动保障信息化工作纳入到国家信息化整体布局当中,确定“十一五”期间劳动保障信息化工作的各项目标和任务。

  2.围绕“十一五”时期劳动保障工作的主要发展目标和主要任务,认清劳动保障业务的发展趋势,坚持信息化建设服务全局,确保信息化工作与劳动保障事业发展的总体要求相适应。

  3.适应劳动保障工作从“管理型”向“服务型”转变,树立“两个服务对象”的理念。一方面,紧紧围绕劳动保障中心工作,为业务经办和政策制定提供支持;另一方面,要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服务于人民群众。要增强劳动保障信息化的服务功能和手段,架起劳动保障部门与广大人民群众之间的沟通桥梁。

  4.以需求为导向,以信息技术为手段,以资源整合为基础,以建立科学管理模式为方向,注重信息化建设的应用实效。

  (二)总体目标

  以全面提高劳动保障行政能力和服务社会的水平为目标,在金保工程一期建设的基础上,紧密围绕劳动保障事业的重点工作和发展方向,全面实现各项劳动保障业务领域的信息化,并通过系统整合和信息共享,为各项劳动保障业务之间的协同办理及跨地区协作提供技术支持;建立基本统一的面向社会的劳动保障信息化公共服务体系;建立包括统计分析、监测预警、预测分析、风险分析在内的多层次的宏观决策支持和基金监督模式,为劳动保障事业可持续发展提供技术保障。

  1.信息系统覆盖城镇社会保险、就业服务、劳动关系、劳动保障监察以及农村社会保险等各项劳动保障业务,覆盖城乡各类参保人员、城镇从业人员以及转移就业农村劳动力等人群。

  2.信息网络覆盖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就业服务机构、就业培训机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等各类经办机构和服务机构,并延伸到街道社区和农村乡镇。

  3.社会保险、劳动就业、劳动关系及劳动保障监察等主要业务系统有机整合,通过搭建统一的信息平台,实现劳动保障各项业务之间的衔接和协同办理。

  4.跨地区业务协作的技术支持环境基本具备,为实现地区间劳动保障业务协作提供支持。

  5.公共服务能力显著提高,一体化的、面向社会的、集多种接入方式的劳动保障公共服务门户系统和支撑体系基本形成。

  6.基金监管系统进一步完善,非现场监督成为基金监管的重要手段。

  7.宏观决策支持水平提高,实现包括统计分析、监测预警、预测分析、风险分析和精算等在内的多层次决策支持模式。

  8.系统的安全体系基本建立,系统的安全性、稳定性进一步加强。

  9.实现与相关部门电子政务系统的衔接,逐步实现与国家电子政务网络统一平台的衔接。

  四、重点任务

  完成金保工程一期建设,开展金保工程二期建设,强化数据中心建设,实现全网整合,突出公共服务功能,切实提高各项劳动保障业务信息化水平。

  (一)完成中央、省、市三级数据中心建设

  1.完成各级数据中心机房建设。按照成熟先进、经济实用、持续稳定的原则,配备硬件设备,并实现硬件设备的物理集中,各项劳动保障业务共用同一个机房。建立健全各项数据中心运行管理制度,完善专职人员配备,提升数据中心的安全管理级别。充分发挥数据中心的作用,形成搭建一个统一平台、各项劳动保障业务协同办理的工作机制,逐步实现从网络管理中心,到数据管理中心,最后到决策支持中心的功能扩展。

  2.实现数据在地级以上城市数据中心的集中管理。社会保险、劳动力市场、劳动关系等各项劳动保障业务数据和决策数据由数据中心统一管理。通过数据整理和整合,建立统一的个人基本信息库、单位基本信息库和机构基本信息库,将各类参保人员及城镇从业人员、转移就业的农村劳动力、各用人单位和参保单位全部纳入到系统中统一进行管理。取消区县独立设置的工作库,实现地级以上城市全市范围的数据集中,最终实现“同人同城同库。”研究制定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情况下的数据分布策略,逐步提高业务数据库的集中层次。根据跨地区业务协作的需要,建立异地数据交换平台。适应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制度的建立,建立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数据档案,实现对用人单位守法情况的动态监控和分类重点管理。

  3.进行异地灾备中心建设。完成中央数据中心灾备中心建设,有条件的省可以省为单位建设全省统一的异地灾备中心,将省内所辖各地市的业务数据全部集中备份到灾备中心。灾备中心应首先实现数据级容灾备份,条件成熟的,可实现应用级的容灾备份。

  (二)完善中央—省—市三级网络

  1.进一步加快市域网建设步伐。地级以上城市数据中心在将网络联接到各类社保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就业服务机构的基础上,将就业培训机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等联接到网络当中,并向街道、社区和有条件的农村乡镇延伸。力争到“十一五”末期,各类经办机构和服务机构纳入市域网的比率达到90%以上,街道、社区纳入市域网的比率达到70%以上,农村乡镇纳入市域网的比率达到50%以上。

  2.进一步提高部—省—市主干网络的性能。实现部—省—市主干网络的三级网络贯通,确保信息在各级劳动保障部门之间以及跨地区间的无障碍传输,满足各项监测数据上传和跨地区业务协作的需要。加强对网络的监控和管理,保证网络的畅通。按照国家电子政务建设总体部署,逐步实现与国家电子政务网络系统的衔接,实现与人口、公安、财政、税务、金融、教育、卫生、民政等业务系统的信息交换。

  3.构建信息系统安全信任体系。结合劳动保障实际业务需求,确定劳动保障信息系统的安全等级,并按照积极防御、综合防范,兼顾安全与应用、兼顾安全与投入的原则,在充分考虑现有安全保护基础,合理利用现有安全设备基础上,采取管理与技术相结合的手段,有效提高系统的安全性,确保数据、网络和应用安全。完成系统安全测评认证工作,建立信息安全事件响应机制。在国家统一规划的基础上研究确定劳动保障系统PKI基础设施的实施策略,建立全国统一的,基于PKI/CA技术的信任体系和安全体系。

  (三)加强应用系统建设

  1.扩大业务系统覆盖范围。根据扩大覆盖面、做实个人账户、改革计发办法、建立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等工作的要求和“五保合一”的原则,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信息系统,并根据业务发展要求,适时实现对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城镇医疗救助、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包括部分地区建立的城乡统筹的医疗保障)的技术支持。全面实现业务系统和财务系统的对接,实现单位和人员管理的信息流及资金流的有效衔接,在完善以信息管理和记录为核心的业务管理系统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以资(基)金管理为核心的会计核算系统。进一步完善劳动力市场信息系统,确保满足就业服务、失业保险和职业培训等业务开展的需要。开发劳动关系管理及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监管信息系统,支持劳动合同管理、工资支付调控、劳动保障监察、劳动争议处理等业务的办理。开发农村社会保险信息系统,将系统覆盖到所有农村参保人员。逐步支持行政审批、行政执法等各项劳动保障行政业务的电子化,并实现与相关业务系统的信息共享和流程衔接。进一步梳理业务流程,完善系统功能,实现各项业务之间的有效衔接、协同办理的工作机制。扩大全国统一应用软件的覆盖面,力争覆盖到所有地级以上城市和统筹地区。

  2.为跨地区业务协作提供技术支持。适应跨地区人员流动的需要,结合跨地区相关业务政策制定状况和工作条件的成熟程度,研究确定跨地区业务技术支持方案,开发跨地区业务协作信息系统,形成对劳动者跨地区求职、参保人员跨地区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和续接、退休人员异地安置社会化服务和管理、参保就医人员跨地区医疗费用结算、工伤人员及遗属跨地区领取待遇和就医等业务的技术支持能力。

  3.加强基金监管系统建设。依托金保工程信息网络,建立多部门网络互联、信息互通、数据共享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管系统,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全面支持部、省、市、县各级社会保险基金非现场监督工作,实现微观监管目标(及时发现社会保险基金薄弱环节和疑点问题,加强基金管理)和宏观监管目标(及时了解掌握基金运转情况和支撑能力,实现制度平稳运行),促进事后监督向事前、事中监督转变。

  4.加强宏观决策支持系统建设。全面建立通过网络采集信息的采集机制,形成常规统计、抽样调查、网络采集等多渠道相结合的决策信息采集模式;建立中央、省、地市三级劳动保障宏观决策数据库,对各类统计调查信息及通过网络采集到的信息进行加工、提炼和分析;建立模型库、方法库,建立针对劳动保障各项业务的、制度化的分析、预测机制,实现包括统计分析、监测预警、预测分析、风险分析和精算在内的多层次决策支持模式。进一步完善和统一劳动保障统计分析数据指标体系、在线数据采集手段和联机数据分析。

  (四)建立基本统一的信息化公共服务体系

  1.构建统一的劳动保障信息化公共服务平台。加强劳动保障电话咨询服务系统的整合,地级以上城市全部提供信息技术支持的12333公益热线服务,实现全国电话咨询服务中心的互联,形成“一地呼入、全国咨询”的服务模式。加强劳动保障系统政府网站群建设,形成完整统一的劳动保障公共服务信息门户体系,积极推进基于统一的安全信任体系和互联网技术的自助式网上业务办理,逐步扩大应用的业务范围。建立电话服务和网上服务互为补充,集成多种接入方式和服务手段,信息共享、互联互通的劳动保障信息化公共服务平台,体现劳动保障系统统一的面向社会的整体公共服务形象和品牌。建立公共服务平台与业务系统、基金监管系统及宏观决策支持系统的联动机制。

  2.大力开展劳动保障基层信息平台建设。在街道社区和农村乡镇建立综合的劳动保障信息窗口,实现劳动保障业务在街道社区的统一管理和服务,将尽可能多的服务功能通过网络延伸到街道(乡镇)、社区,为开发就业岗位、面向失业人员开展就业服务、面向退休人员开展社会化管理服务以及其他各项劳动保障管理服务提供技术支持。

  3.稳妥有序地推进社会保障卡的发行和应用。推进社会保障卡在劳动保障各项业务领域的应用。配合跨地区业务协办的开展,实现社会保障卡的跨地区通用。进一步规范社会保障卡的发行和管理。

  (五)切实提高应用水平

  1.进一步推进养老保险监测、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监测。扩大上传数据的覆盖面,其中养老保险监测数据要覆盖到全部参保人员,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监测覆盖到全部失业人员。努力提高数据质量,增强数据的时效性,做好上传数据的分析和深加工。

  2.逐步启动其他各项联网应用。研究确定医疗保险管理服务及医疗费用监测、工伤保险管理服务监测、生育保险管理服务监测、劳动力市场供求监测、劳动关系管理监测、农村养老保险监测等实施方案,适时启动上述联网监测应用。根据跨地区业务协作的需要,适时开展异地业务联网应用,并逐步扩大覆盖地区和人群。探索各项联网应用的整合方案,实现各项联网应用的整合。

  3.加强已建系统的应用。研究建立信息系统应用效果的评估机制,充分发挥系统的使用价值。探索劳动保障各类信息资源开发和利用模式,充分利用信息资源,为社会公众提供高质量的服务。按照国家电子政务建设的总体部署,实现与其他电子政务系统的信息共享和交换。

  五、保障措施

  (一)形成财政投入为主体的经费保证机制

  完成金保工程二期立项,将硬件升级、网络扩面、应用软件深度开发、安全加固、公共服务系统全面建设等主要建设任务,纳入到金保工程二期中。各地要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和国家财政部的有关要求将劳动保障信息系统建设纳入财政预算科目,由各级财政提供经费保障,确保建设资金和运行维护费用。对部分中西部欠发达地区,可在中央财政适度补贴、地方财政主体承担的基础上,通过其他渠道,多方筹集系统建设和维护资金。

  (二)实施三项重点行动计划

  一是实施示范城市建设推进计划。在金保工程一期示范城市建设的基础上,在金保工程二期建设中建立起一批金保工程推进示范样板城市,形成示范带头、整体推进的建设局面。二是实施中西部地区重点援助计划。通过资金补贴、政策倾向、重点指导、对口协助等方式,提高部分中西部欠发达地区信息化建设水平。三是实施劳动保障系统信息技术基础能力普及计划。对劳动保障系统各类工作人员进行信息化技术培训,在全劳动保障系统普及信息技术基础知识,建立业务人员信息系统应用能力考核上岗制度,把掌握和应用信息技术能力作为衡量专业水平的一个重要指标纳入人员考核范畴。

  (三)理顺信息化工作机制

  全部地级以上城市劳动保障部门要建立信息化综合管理机构,为劳动保障信息化建设提供组织保障。进一步促进劳动保障业务与信息技术的良性互动,努力建立政策制定及业务调整的技术论证制度。加强与其他政府部门在电子政务建设上的协作配合,逐步建立信息共享与交换机制。

  (四)健全劳动保障信息化标准和规范体系

  根据劳动保障业务发展需要和信息技术发展状况,按照系统建设要求,建立较为完整的劳动保障信息化标准体系。主要包括修订和完善劳动力市场信息系统和社会保险信息系统业务指标体系,制定劳动关系与劳动监察信息系统、农村社会保险信息系统业务指标体系,制定药品及诊疗项目编码,制定并出台个人基础数据库、单位基础数据库、机构基础数据库标准、统一的交换区数据标准、决策区数据标准、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标准以及跨地区信息交换、与其他业务部门接口、信息安全等方面的标准和规范等。加大标准规范的执行力度,确保劳动保障相关业务系统中各类业务代码的标准、规范和统一,确保各业务系统之间、各地区之间的信息共享。根据劳动保障业务发展需要,按照信息化管理的要求进一步梳理业务流程,制定或修订各项业务流程规范,逐步统一和规范各地的业务流程。

  (五)建立和完善信息化规章制度

  建立健全全国性的信息系统建设、运行、管理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一是制定劳动保障系统部—省—市全国主干网网络运行管理制度、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视频会议系统管理和使用制度等;二是建立 IP地址备案制度、应用软件项目验收备案制度,完善技术支持商管理制度、社会保障卡注册管理、密钥管理及COS核准制度等,对各项重点建设项目进行检查和控制;三是配合安全信任体系建设,制定电子证书分发、使用和管理制度;四是制定监测数据采集及使用制度,落实信息资源管理责任制,建立信息交换机制;五是进一步完善系统建设调度制度,建立健全信息化建设绩效评估体系。“十一五”期间,各地也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加强对金保工程的项目管理。

  (六)加强信息化队伍建设

  坚持多渠道培养与高起点引进并举,壮大劳动保障系统信息化队伍,力争信息技术人员数量在“十五”期末的基础上增加50%以上。建立信息技术培训机制,强化对信息化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的培训,提高信息化建设队伍的整体素质。各省、地市级劳动保障部门也要加大培训力度,特别是做好对劳动保障业务人员系统应用水平的培训工作。探索建立适合于劳动保障信息化队伍的奖励激励机制,为信息化人才充分发挥作用创造良好的环境。加强与技术单位的合作,充分发挥社会力量的作用。

  (七)加强对信息化建设的宣传

  充分利用劳动保障政府网站平台、公共服务平台等现代化管理手段,结合报刊、杂志及其他各种渠道的信息传播媒体大力宣传劳动保障信息化工作,让公众认识和了解劳动保障信息化工作,提高社会对劳动保障信息化建设重要性的认识水平,为劳动保障信息化建设创造良好的社会基础。


北海市政府采购管理实施暂行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人民政府


北海市政府采购管理实施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政府采购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政府采购合同监督暂行办法》、《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政府采购运行规程暂行规定》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拨付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北海市市级国家机关、实行预算管理的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统称采购机关),使用财政性资金实施政府采购,适用本办法。前款所称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政府专项资金以及采购机关按照政府采购拼盘项目的要求安排的自有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采购。是指采购机关以购买、租赁、委托或雇用等方式获取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货物,是指各类物品及其附带服务,包括:土地、建筑物、一般设备、办公消耗用品、建筑装饰材料、物资、专用材料、专用设备、交通工具、其他货物。
工程,是指新建、扩建、拆除、修缮、装饰等类建设项目及其附带服务,包括:建筑物、市政建设工程、环保工程、绿化工程、水利防洪工程、交通运输工程、电力工程、电信工程、修缮装饰工程、系统集成网络工程、其他各类工程。
服务,是指除工程以外的其他劳务,包括:印刷出版、专业咨询、工程监理、信息技术及信息管理软件开发设计、维修、保险、会议、租赁、培训等。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采购,不适用本方法:
(一)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
(二)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需紧急采购的;
(三)人民生命财产遭受危险,需紧急采购的;
(四)驻境外机构在境外采购的;
(五)市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我市政府采购组织机构包括政府采购领导机构、政府采购管理机构、政府采购机关。 采购机关分为集中采购机关和非集中采购机关。

第六条 北海市政府采购领导小组是我市政府采购的领导机构,对我市政府采购工作进行统一领导,负责政府采购工作的实施、政策的协调和重大事项的决策。

第七条 北海市财政局是我市政府采购的管理机构,负责政府采购的政策制定和监督管理,不参与政府采购中的具体商业活动。其主要职责是:
1、管理和监督政府采购活动;
2、制定本市政府采购规章制度;
3、编制市级采购机关政府采购预算和政府采购计划;
4、根据政府采购预算拨付政府采购资金;
5、审核集中采购合同;
6、处理本市政府采购中的投诉事项;
7、办理其他有关政府采购的事务。

第八条 北海市政府采购中心是北海市政府采购的集中采购机关,负责执行市级年度集中采购计划,主要职责是:1、根据政府采购预算编制集中采购目录;2、组织实施集中采购,即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活动;3、审查批准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4、审查批准社会中介机构取得本市政府采购业务的代理资格;5、确定政府采购项目的具体采购方式;6、受其他采购机关委托,代其组织采购事宜;7、指导非集中采购机关组织政府采购活动;8、收集、发布和统计政府采购信息;9、办理市财政局交办的其他政府采购事宜。

第九条 非集中采购机关主要职责是:负责本单位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的编报;负责填报集中采购项目清单及申报集中采购事项;组织实施分散采购活动;负责编报分散采购的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报表,市财政局确定的其他政府采购事宜。
采购机关应指定专人负责政府采购事务,并将政府采购联络人名单送市财政局备案。

第三章 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

第十条 政府采购组织形式分为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
集中采购,是指由市政府采购中心根据集中采购目录按照政府采购制度规定组织的采购活动。
分散采购,是指由非集中采购机关按照政府采购制度规定,组织采购除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其它项目的采购活动。

第十一条 我市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目录管理,集中采购目录由市政府采购中心按年度编制并提交市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审批后,公布实施。

第十二条 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事务经市财政局批准可以委托具备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承办。

第十三条 非集中采购机关之间在实施分散采购时可以组织联合采购。

第四章 政府采购程序

第十四条 政府采购程序包括:编制和批准政府采购预算;制定政府采购计划,确定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确定并执行采购方式;签订和履行采购合同;验收和结算等。

第十五条 政府采购预算是部门预算(或单位财务收支计划)的组成部分。采购机关应按财政部门规定的内容和格式编制政府采购预算表,报市财政局审核。
非一级预算单位需经一级预算单位审核汇总后报市财政局审核。
市财政局根据各单位上报的政府采购预算表汇总编制政府采购预算,上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六条 市财政局依据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市级政府采购计划,并批复给各采购机关。
政府采购计划是政府采购预算的具体实施方案,是年度政府采购执行和考核的依据。政府采购 计划主要内容包括: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项目、采购方式、采购时间、资金支付办法等。其中,属于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由市政府采购中心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集中采购基本程序:
(一)编制、审批政府采购预算;
(二)编制并批复政府采购计划;
(三)填报《政府采购项目清单》。市直一级预算单位接到市财政局下达的政府采购计划后,在30日内组织所属各单位填制已纳入市级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清单》(格式见附件1),审核汇总后,提交市财政局。
一级预算单位提交的《政府采购项目清单》原则上不能指定唯一品牌,特殊情况须经市财政局批准。在一个预算年度内,原则上同一采购机关对同一采购项目不得申报采购两次以上。
每月25号之前报送下一个月的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项目清单。
(四)核发采购资金。按本办法第八章的有关规定办理。
(五)政府采购中心制定采购实施方案,按规定组织实施采购活动,政府采购中心确定采购方案后,采购机关不得更改,特别是不能更改商品的品 牌及规格型号。
采购机关要派专人自始至终参加整个采购活动,负责采购文件的确认,有权参与评标。
(六)确定供应商、集中采购机关对评标委员会(或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推荐的供应商候选人进行认真审查,并按评标委员会推荐意见、价格高低、采购机关的选择倾向等方面确定供应商。
(七)签订合同及验收工作。确定供应商后,由集中采购机关组织采购机关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并完成验收工作。
(八)政府采购资金的支付申请。采购机关组织验收完成后,应及时向市财政局提出支付申请,具体操作按本办法第八章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分散采购的操作程序由采购机关按财政部《政府采购运行规程暂行规定》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政府采购方式

第十九条 政府采购(包括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采用以下采购方式:
(一)公开招标采购;
(二)邀请招标采购;
(三)竞争性谈判采购;
(四)询价采购;
(五)单一来源采购;
(六)定点采购。
公开招标采购是指采购机关或其委托的政府采购业务代理中介机构(统称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投标的采购方式。
邀请招标采购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五家以上特定的供应商投标的采购方式。
竞争性谈判采购是指采购机关直接邀请三家以上的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的采购方式。
询价采购是指采购机关对三家以上的供应商提供的报价进行比较,以确保价格具有竞争性的采购方式。
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机关向供应商直接购买的采购方式。
定点采购是指招标人以招标或谈判等方式确定定点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第二十条 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限额标准(以下简称“限额标准”)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工程类:工程预算规模达30万元;
(二)货物类:年内批量或单项采购达10万元;
(三)服务类:采购项目达3万元。
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采购项目,采购机关应当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提前15个工作日报市财政局批准。

第二十一条 限额标准以上但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采购项目,经市财政局批准,采购机关可以采用邀请招标采购方式:
(一)具有特殊性,只能向有限范围的供应商采购;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时间长、费用高,不能达到节省资金的目的;

第二十二条 实行公开招标方式和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规章规定的程序及要求,编制标书、刊登公告或发招标邀请、接收投标、组织开标、评标和定标,并按规定向市 财政局提交采购合同等有关备案文件招标文件。应当经采购机关确定,采购机关对招标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三条 限额标准以上但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采购项目,经市财政局批准,采购机关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
(二)货物、工程、服务采购顶目的技术复杂,或者服务性质特殊、采购机关难以拟订详细规格或确定服务特点;
(三)出现不可预见的急需采购,而无法按招标方式得到的;
(四)投标文件的准备需较长时间才能完成的;
(五)供应商准备投标文件需要高额费用的;
(六)对高新技术含量有特别要求的;
(七)财政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采取竞争性谈判方式的,应当遵循下 列基本程序:
(一)成立谈判小组。市政府采购中心或中介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组成谈判小组作为竞争性谈判的谈判人。 谈判小组成员不得少于3人。
(二)制定谈判文件。谈判人应当事先制定谈判文件,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的条款以及评标标准等事项。
(三)确定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谈判人根据采购需求确定三个以上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
(四)谈判。在谈判活动中,谈判人所有成员应当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
(五)谈判文件的修改。在谈判过程中,谈判人对谈判文件有实质件变动的,均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六)定标。 谈判结束后,谈判人应当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出最后报价,谈判人依据评标标准确定中标供应商。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中标供应商。

第二十五条 限额标准以上但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采购项目,经市财政局批准,采购机关可采用询价采购方式:
(一)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
(二)价格变化的幅度小。

第二十六条 采取询价采购方式的,应当遵循下 列基本程序:
(一)成立询价小组 市政府采购中心或中介机构应当组成不少于3人的询价小组,作为询价采购的询价人,询价人应当就价格构成和定标标准等事项作出统一规定。
(二)确定供应商名单。询价小组根据采购需求向不少于三家的有关供应商发出询价通知书让其报价。
(三)询价。询价人要求被询价的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
(四)定标。询价人应当根据符合采购需求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中标供应商。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被询价的未中标的投标人。

第二十七条 限额标准以上但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采购项目,经市财政局批准,采购机关可以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一)只能从特定供应商处采购,或供应商拥有专有权,且无其他合适替代标的;
(二)原采购的后续维修、零配件供应、更换或扩充,必须向原供应商采购的;
(三)在原招标目的范围内,补充合同的价格不超过原合同价格50%的工程,必须与原供应商签约的;
(四)预先声明需对原有采购进行后续扩充的;
(五)采购机关有充足理由认为只有从特定供应商处进行采购,才能促进实施相关政策目标的;
(六)从残疾人、慈善等机构采购的;
(七)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应当遵守下列基本程序:
(一)确定供应商名单,并掌握供应商的基本情况,形成文件资料。
(二)准备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理由说明材料,包括说明书和相关文件。
(三)将上述材料报送市财政局审查,经市财 政局批准后,才能进行采购活动。

第二十九条 未达到第二十条规定限额标准以上的公务用车维修、加油、保险、大宗印刷、低值易耗品、办公用品以及外事接待、各类会议等政府采购项目可实行定点采购。

第三十条 实行定点采购,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政府采购中心通过招标等方式确定供应商;
(二)签订定点采购合同,交市财政局备案;
(三)采购机关持市政府采购中心统一制作的采购凭据(如采购卡)向供应商采购所需货物或服务。

第三十一条 采购机关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分散采购项目,应当委托市政府采购中心组织采购。

第三十二条 用国际组织、外国政府或者外国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及个人的贷款、赠款进行采购的项目,贷款人对采购方式有约定的,在不违反国家规定的前提下,从其约定。

第六章 政府采购合同

第三十三条 采购机关和供应商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应当以书面合同方式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内容由采购机关与供应商平等协商约定,但市财政局依法规定政府采购合同必需具备的条款,必须在合同中反映。
政府采购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财政部《政府采购合同监督暂行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进行。

第三十四条 政府采购合同原则上应当由采购机关与中标供应商签订,也可以由采购机关委托上级预算单位或招标机构与中标供应商签订,但应当在合同条款中明确各自的责任,包括采购机关负责组织验收的责任。

第三十五条 政府采购合同内容一经确定,采购机关应将合同草案的有关文件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收列合同草案7个工作日后如无异议,采购机关方可签订合同。采购机关在合同签订后7日内将合同副本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三十六条 采购合同当事人应当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或终止合同的,采购机关应当将变更或终止合同的理由及相应措施书面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三十七条 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机关需另行采购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经市财政局同意,在不变更合同其他条款的前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的采购合同。但补充的合同涉及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三十。

第七章 验收与付款

第三十八条 验收人员应当在验收书上签署“合格”或“不合格”字样,并签署验收人姓名,以证明验收合格与否,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采购机关与供应商之间,就验收合格与否产生分歧,可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重新组织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采购机关根据该验收报告裁定验收结果。所发生的费用,由责任方支付。

第三十九条 采购机关按照合同约定需要向供应商付款时,应当按本办法第八章政府采购资金支付的有关规定,向市财政局提交拨款申请及有关文件,申请支付。

第八章 政府采购资金的支付

第四十条 政府采购资金拨付方式主要有财政直接拨付和分散(授权)拨付两种形式。

第四十一条 财政直接拨付是指市财政局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约定,将政府采购资金通过代理银行(国有商业银行或股份制商业银行)直接支付给中标供应商的拨款方式。市财政局在代理银行按规定开设用于政府采购资金的专户(以下统称政府采购资金专户)。任何部门不得自行开设政府采购资金专户。财政直接拨付具体形式有财政全额直接拨付、财政差额直接拨付和政府采购卡支付方式。
财政全额直接拨付,是指按照先集中后支付的原则,在采购活动开始前,采购机关必须先将单位自有资金和经批准留用的预算外资金汇集到政府采购资金专户;需要支付资金时,市财政局根据合同履行情况,将预算资金、已经汇集的单位自有资金和预算外资金通过政府采购资金专户直接拨付给中标供应商。
财政差额直接拨付,是指财政部门和采购机关按政府采购拼盘项目合同中约定的各方负担的资金比例,分别将预算资金和预算外资金及单位自有资金支付给中标供应商。
政府采购卡支付方式,是指采购机关使用选定的代理商业银行单位借记卡支付采购资金的行为。采购卡支付方式适用于采购机关经常性的零星采购项目。

第四十二条 分散(授权)拨付方式,是指在全面实行财政直接拨付方式之前,按照现行预算拨款管理体制,由采购机关自行将采购资金拨付给中标供应商。

第四十三条 市级集中采购项目实行财政全额直接拨付方式。分散采购项目实行财政直接拨付方式或实行分散(授权)拨付方式的具体项目和范围,由市财政局随年度政府采购计划一并下达给一级预算单位。

第四十四条 实行财政直接拨付方式的政府采购资金在不改变单位预算级次和单位会计管理职责的前提下,由市财政局在政府采购计划下达后按预算额度将采购资金预留在政府采购资金专户,不再拨给采购机关。

第四十五条 财政直接拨付方式的具体操作程序:

(一)资金汇集。实行全额支付方式的采购项目,市财政局和采购机关应当在政府采购活动开始前5个工作日内,依据政府采购计划将应分担的预算资金(包括缴入财政专户和财政部门批准留用的资金)及采购机关自有资金足额划入政府采购资金专户。其中已上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由采购机关提前10个工作日向市财政局提出用款计划,送一级预算单位确认,报市财政局审批后,由市财政局从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直接划入政府采购资金专户。
实行差额支付方式的采购项目,采购机关应当在确保具备支付应分担资金能力的前提下开展采购活动。

(二)支付申请。采购机关根据合同约定需要付款时,应当在合同规定付款日期前,提前10个工作日向市财政局提交政府采购顶算拨款申请书和有关采购文件。其中,实行差额支付方式,必须 经市财政局确认已先支付单位自有资金和批准留用预算外资金后,方可提出支付预算资金申请。
采购文件主要包括:市财政局批复的采购预算 (计划)、采购合同副本、验收结算书或质量验收报告、采购机关已支付应分担资金的付款凭证、采购发货票、供应商银行账户及市财政局要求的其它资料。

(三)支付。市财政局审核采购机关填报的政府采购资金拨款申请书(格式见附件2)和有关政府采购文件无误后,通知代理银行通过政府采购资金专户支付给供应商,并由代理银行开具政府采购资金入账通知单(格式见附件3),分别送一级预算单位备查和采购机关记账。
差额支付方式应当遵循先自有资金和批准留用的预算外资金,后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和预算资金的顺序执行。因采购机关未能履行支付申请程序或支付应负担的付款义务而引起的法律责任,全部由采购机关承担。

第四十六条 属于财政直接拨付范围且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工程采购项目,应当通过一级预算单位向市财政局提出拨款申请。

第四十七条 市财政局对于履约时间较长或采购资金量较大或分期分批支付的项目,可以要求采购机关制定资金划拨计划,将预算外资金和单位自筹资金分期分批划入政府采购资金专户。

第四十八条 采购过程中,因特殊情况导致采购资金增加时,增加的资金由市财政局和采购机关按事先确定的各自应负担的比例补足。其中,属于政府采购资金专户管理的项目,应当将增加的资金划入政府采购资金专户。

第四十九条 实行财政直接拨付办法后,节约的预算资金原则上留在银行国库,用于平衡预算。预算外资金及单位自筹资金按各自负担比例原渠道划还采购机关。

第五十条 实行分散(授权)拨付方式的财政性资金拨款事宜,由一级预算单位根据部门预算安排编制分月用款计划报市财政局,经审核无误后办理拨款手续。

第五十一条 政府采购资金专户发生的利息收入,原则上由市财政局按有关程序全额作为收入缴入国库。

第五十二条 采购机关要加强政府采购资金财务会计核算工作。根据政府采购资金入账通知单,认真做好有关财务会计记帐工作。

第九章 财务处理

第五十三条 政府采购资金入账通知单是政府采购财政预算拨款和财政专户拨款的凭证.采购机关据此做账务处理凭证;供应商开具的发票,送采购机关作为账务处理凭证。

第五十四条 年终,采购机关应将政府采购支出与本单位的经费支出合并向财政部门编报决算。

第五十五条 具体财务处理办法由市财政局根据暂行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六条 市财政局和一级预算单位要建立经常性的政府采购工作监督检查制度。除政府采购预算中的采购项目作为每年专项审计检查内容外,市财政局还要定期或不定期对其他采购活动进行审计检查。
被监督检查的采购机关和中介机构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

第五十七条 财政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对采购机关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运行情况进行评估,提出评审意见 一级预算单位要加强系统内部政府采购工作的管理,及时发现并纠正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确保各项规定的贯彻落实。

第五十八条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市财政局、审计局、监察局等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五十九条 审计部门和监察部门应当依法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监督。其中,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方式的,监察部门要进行全过程监督。

第六十条 供应商对采购机关政府采购范围、方式、文件内容、说明及合同变更或补充等有疑问的,可以向市财政局提出质询或投诉。市财政局对此应及时予以答复。

第六十一条 采购机关应当对每项采购活动作出记录并保存两年。采购记录应当接受市财政局的检查。采购记录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采购项目类别、名称;
(二)采购项目预算和资金构成以及合同价格;
(三)采购方式。 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应当载明选择采购方式的原因;
(四)邀请或选择供应商的条件和原因;
(五)评标标准及确定中标人的原因;
(六)废标的原因。

第六十二条 财政部门发现正在进行的政府采购严重违反规定,给国家、社会公众和当事人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或导致采购无效的,应当责令采购机关停止采购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并及时作出处理。

第六十三条 市财政局、政府采购中心、采购机关的工作人员,不履行本办法的规定.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有关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十四条 对财政部门作出的处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六十五条 一县三区政府采购事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六十六条 本办法由北海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附件:1、政府采购项目清单

2、政府采购资金拨付申请书

3、政府采购资金入账通知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