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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03 17:42:35  浏览:966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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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山东省泰安市人民政府


政府令【第137号】泰安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泰安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公布,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二OO八年十一月二十日


泰安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政府采购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确保政府采购活动公开、公平、公正进行,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列入政府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必须依法实行政府采购。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采购人(包括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政府工程项目法人和其他组织等)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列入政府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 政府采购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 财政部门是政府采购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其所属的政府采购管理机构负责具体的监督管理工作。

监察、审计部门和发展改革、建设、水利、交通、农业、国土资源、物价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配合财政部门做好政府采购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市高新区管委会、泰山管委负责各自范围内政府采购的组织和管理,接受市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管理机构的指导和监督,重大政府采购项目报告市财政部门。

第五条  采购人是政府采购的主体,应当加强采购的内部监督,明确相对固定的机构和人员,负责本单位政府采购事宜,最大限度地提高采购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 政府采购范围

第六条 财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当地实际,编制年度政府采购目录,确定政府采购限额标准,报同级政府发布执行。

第七条 采购人使用下列资金采购政府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应当纳入政府采购管理:

(一)财政预算内资金;

(二)财政预算外资金;

(三)上级专项拨款;

(四)政府性融资和政府担保贷款;

(五)其它政府财政性资金。

属于上级直接拨款的项目,原则上纳入政府采购管理,上级主管部门有特殊要求的,按照其规定要求办理,并报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备案。

第八条 政府采购目录应当包括以下种类:

(一)货物类:办公自动化设备、机动车辆、医疗仪器设备、大中型农业机械、建筑装饰工程设备、材料等项目;

(二)工程类:城市基础设施、公用事业、交通、水利、农业等建设工程,土地开发、农业综合开发等项目,信息系统建设以及其他工程施工项目;

(三)服务类:软件开发、物业管理、规划设计和监理、政府采购代理服务、专业咨询、交通工具保险等服务。

第三章 采购计划和方式

第九条  采购人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应当同时编报政府采购预算,并落实采购资金。采购预算经批准后,由采购人组织实施。

各级政府研究确定的年度追加预算项目、政府融资项目等属于政府采购目录内的,直接纳入政府采购管理。

第十条 采购人应根据批准的政府采购预算(含追加预算),填制《政府采购计划表》,报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审查。

采购人报送采购计划时需附有详细的采购内容、需求、条件、技术指标和采购项目经费指标文件等。工程类采购项目,还需附带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评价报告及用地、规划、施工、立项等批准文件,以及经财政投资评审机构鉴定或出具的投资评审报告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

第十一条  采购人应当依法选择以下采购方式:

(一)公开招标;

(二)邀请招标;

(三)竞争性谈判;

(四)单一来源采购;

(五)询价;

(六)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应对采购人提报的政府采购方式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确认,不符合要求的修正确认。

第十二条 工程、货物和服务原则上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采购。

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项目,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一)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第十四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第十五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项目,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第十六条 货物类的政府采购项目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可以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对办公耗材等零星重复采购的通用商品,可采用协议供货或定点采购方式,由财政部门统一组织进行。

第十七条 政府采购应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按照国家现行规定办理报批手续。

采购属于国家认证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自主创新产品的,按照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采购人采购纳入政府采购目录以内或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必须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采购未纳入政府采购目录并在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可以自行采购,也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代理采购。

第十九条 政府采购代理服务纳入政府采购目录。财政部门会同监察部门通过招标等公开竞争方式选择确定一定数量、不同类别的采购代理机构,组建采购代理机构备选库;其中,工程类采购项目的代理机构备选库,由财政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监察部门共同组建。

代理政府采购事宜的代理机构,必须依法取得财政部或省财政部门认定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其中,工程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具备财政部门认定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和经国务院或省有关部门认定的从事工程建设项目等招标代理资格。

第二十条 采购人在政府采购管理机构的现场监督下,通过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抽取系统,从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备选库中随机抽取确定采购代理机构;其中,工程类采购项目由采购人从相应工程采购代理机构备选库中随机抽取确定代理机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参加现场监督。监察部门对代理机构抽取情况实行现场或其他方式监督。

防汛、救灾等应急采购项目,以及为保证项目的延续性等情况下确需直接确定采购代理机构的,须经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和监察部门同意后进行。

第二十一条 采购人选择确定代理机构后,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依法确定委托代理的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采购代理费用按照国家规定或招标约定的取费标准执行。政府重点工程的代理费用按政府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采购代理机构接受委托后,应根据采购人提供的采购需求和采购方式等编制采购方案、采购文件和采购公告,经采购人同意后报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审查备案;其中,采用招标方式的工程类采购项目(以下简称工程类招标采购项目),采购文件一并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采购方案应包括采购活动时间安排、组织实施程序、评标委员会和监督小组组成方案等。采购文件应确保技术要求清晰,评审办法合法合理,主要条款完整,廉政责任明确,不得含有倾向性条款。

第二十三条 政府采购公告由采购人或其授权的采购代理机构通过指定媒体予以发布。货物和服务类采购公告发布媒体由财政部门指定,工程类招标采购项目采购公告由财政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共同指定。

第二十四条 采购文件发出后,需对采购文件相关条款作进一步澄清或实质性修改的,由采购人提出,经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审查同意后,采购代理机构对所有取得采购文件的供应商发出书面更正函。必要时,可组织采购人和供应商召开项目答疑会。

书面更正函和答疑材料与采购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五条 采购代理机构应依法组织成立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的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或询价小组,成员人数为三人以上单数,专家人员数不低于总数的三分之二。专家由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采购人不得以专家身份参与本部门或者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审。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或询价小组不足五人的(含五人),采购人代表不得超过一人;超过五人的,采购人代表不得超过两人。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加由本机构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

第二十六条 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采购代理机构应按照下列程序组织开标、评标:

(一)签收投标文件

招标公告规定招标资格的,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采购代理机构在签收投标文件时应核查资质文件、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投标保证金缴纳情况。凡资质达不到要求、不符合密封要求、未缴纳投标保证金、或超过投标截止时间递交的投标文件,一律不予接收。

(二)开标

先由主持人介绍与会人员,宣读会议议程、会议纪律、评标标准和定标原则,然后由唱标员按照抽签或开标前确定的顺序依次对投标人开标一览表进行唱标,必要时,可运用多媒体向所有与会人员演示。

(三)评标

评标工作应按照确定的评审方法和原则,在评标委员会内部独立进行,评委对出具的评审意见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承担个人责任。

在评委之间存在较大分歧时,由评标委员会主任组织讨论和表决,以少数服从多数的方式确定最终结果。

采购代理机构须对评标过程包括评委发言、废标意见、表决结果、监督意见等作全面记录,客观地反映评标的全过程。

(四)定标

评标委员会根据评审办法评审推荐中标候选人,或受采购人委托,按事先确定的定标方式直接确定中标人。

采购代理机构应在规定时限内将评标报告送采购人;采购人在规定时限内按照推荐的中标侯选人顺序确定中标人,或对授权直接确定的中标人予以确认。

需向政府决策会议汇报的政府重点工程采购项目,由采购人会同财政部门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将评审结果按照有关规定报政府决策会议研究后确定中标人。

(五)公告

采购人或其授权的采购代理机构应按照规定通过采购信息发布媒体对拟中标人进行公告(示),公告(示)时间原则上不得少于三天。公告(示)期内发生供应商质疑的,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发生供应商投诉,由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受理。

(六)签发中标通知书

公告(示)期满无质疑、投诉,或质疑、投诉已作出处理决定的,经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备案后,由采购人或其授权的采购代理机构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第二十七条 工程类招标采购项目,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设立的有形市场,按照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组织进行。评标专家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由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随机抽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工程类评标专家库,经财政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直接纳入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

中标通知书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审查备案并签章。

第二十八条 对货物和服务采购,除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外,其他采购方式的参与供应商原则上均不得少于三家。投标或报价截止时间结束后,参与供应商不足三家的,或在评标、谈判或询价过程中出现符合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采购文件作出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可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采购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或公告内容、时间及程序符合规定的,经同级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审查同意后,可改用其他采购方式继续采购;

(二)采购文件存在不合理条款,或公告内容、时间及程序不符合规定的,应予废标。

第二十九条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出现报价超过采购预算、货物、服务采购价格明显高于市场平均价、违法违规操作、采购任务取消等情形的,应当依法予以废标。采购人要及时报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并通知所有投标人。

第三十条 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和单一来源方式等其他方式采购的,具体工作程序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对每一项采购活动,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应实施全过程监督;对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和重要的采购项目,政府采购管理机构、监察部门共同成立监督小组,对采购活动实施全过程监督;工程类招标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和监察部门共同成立采购活动监督小组进行监督。

第五章 采购合同与资金支付

第三十二条 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代理机构应在15日内组织采购人和中标人按照规范的合同文本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政府采购合同应主要包括:

(一)标的;

(二)数量和质量要求;

(三)价款及支付期限和支付方式;

(四)验收和质量保障、保修规定;

(五)合同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六)违约责任;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三条 中标人、成交人无正当理由超过法定期限拒签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中标、成交资格,采购人报经政府采购管理机构批准后,可从合格中标、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必要时也可重新组织采购。属于工程类招标采购项目的,应同时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采购人改变中标、成交结果或中标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采购人应在合同签订后七个工作日内将合同文本报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备案,工程类招标采购项目合同同时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审查合同是否符合规定,必备条款是否完整,内容与招标文件、评审结果等是否一致。对不符合政府采购合同要求的,应责令采购人改正。

第三十五条 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服务的,采购人应提出书面申请,经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后,采购人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签补充合同价款不得超过原合同价款的百分之十。其中,工程类招标采购项目合同应同时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追加。

第三十六条 政府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采购人应对采购货物、工程、服务进行验收,符合合同约定和有关质量规定要求的,向供应商出具验收合格手续。

第三十七条 采购资金支付实行国库支付制度。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供应商持经备案的政府采购合同、验收手续及有关材料,向采购人提出合同资金支付申请;

(二)采购人报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办理资金支付确认手续。政府采购管理机构5日内审查完毕,符合规定要求的,向采购人出具资金支付确认书;

(三)采购人凭资金支付确认书向财政部门提报直接支付申请书;

(四)财政部门审核后,按照国库直接支付程序将资金直接拨付供应商。

政府重点工程采购项目,采购资金支付按有关规定执行,资金支付情况由采购人报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备案。

第三十八条  除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外,合同各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合同。确需变更、中止或终止合同的,采购人应报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同意后办理;工程类招标采购项目合同应同时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办理。

因合同变更、中止或终止造成损失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分别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采购项目完成后,采购代理机构应及时将采购文件、中标(成交)供应商投标文件、开标、评标(谈判)记录、专家评审意见和政府采购合同等有关资料进行归集、整理,在15个工作日内报送政府采购监管机构备案。工程类招标采购项目有关档案应同时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保存完整的采购档案备查,采购档案保存期限为十五年。

第四十条 财政部门及其所属的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及各方当事人的监督检查,对出现的违法行为依法给予处罚。

政府采购活动中发生的投诉,由财政部门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受理和处理。

第四十一条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国家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资金及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政府采购各当事人有关政府采购活动,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四十二条 财政部门应加强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和供应商的管理。建立采购代理机构考核制度、供应商诚信档案制度。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有违法行为、违规行为或不良行为的,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应记入诚信档案,并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第四十三条 财政部门及其政府采购管理机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检查中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对因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紧急采购和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采购,不适用本法。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泰安市政府法制办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原《泰安市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第67号令)同时停止执行。市政府及部门有关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一律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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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总工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企业登记中以工会资产投资设立企业出具资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

全国总工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全国总工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企业登记中以工会资产投资设立企业出具资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
全国总工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工商行政管理局,全国铁路、民航、金融工会,中直机关、中央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
中华全国总工会、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工会资产界定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工总财字〔1993〕66号,见附件)中明确“由工会经费(包括会员缴纳的会费、行政按国家规定拨缴的工会经费、政府及行政方面的补助、工会所属企事业收入、社会捐赠、外国援
助等其他收入)形成的资产,属于工会资产,不进行国有资产登记,由工会组织进行财产清查登记和管理”。鉴于此,现就以工会资产投资设立企业出具资信证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以工会资产投资设立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其设立或变更登记时需按规定提交资信证明的,由县以上工会资产管理部门或工会财务管理部门出具资信证明,可不再提交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明。
二、以工会资产出资设立的其它企业,其设立或变更登记时需按规定提交资信证明的,应按国家有关法规规定提交由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工总财字〔1993〕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处)、全国铁路总工会、中国民航工会、中国金融工会、中央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中直机关工会联合会:
据部分地方工会反映,在行政事业单位财产清查登记工作中,对县级以上工会及所属企事业单位资产的界定和管理仍然不够明确,执行起来有一定困难。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总工会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资产的界定,比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务院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中华全国总工会联合下发的国资法规发〔1993〕15号《关于清产核资中全民所有制企业中工会资产清查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办理。即,由工会经费
(包括会员缴纳的会费、行政按国家规定拨缴的工会经费、政府及行政方面的补助、工会所属企事业收入、社会捐赠、外国援助等其他收入)形成的资产,属于工会资产,不进行国有资产登记,由工会组织进行财产清查登记和管理。工总财字〔1992〕27号文中与此规定相抵触的应停
止执行。
二、各级总工会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要重视和加强对工会资产的管理。要设立专门机构或指定职能部门负责对工会资产和工会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并按照国务院清产核资领导小组的总体要求进行工会资产的清产核资工作。
三、各级工会及其所属单位兴办工会企事业时,凡投入工会资金和财产的属于工会资产,按工总事字〔1992〕11号文(全总、国家工商局、国家税务局联合通知)和工总事字〔1992〕28号文(全总、国家工商局联合通知)及国家有关的规定,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
请登记注册。
四、其他未尽事项,由各地总工会与同级国有资产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协商解决,并上报上级工会备案。



1996年12月25日

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通知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州政发 [2006] 16号

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湘西自治州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六年七月二十七日



湘西自治州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和《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等,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职责,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和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第二条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建立安全责任保障体系。



第二章 州、县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职责



第三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全面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其主要职责:

(一)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二)宣传贯彻落实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依据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的需要,及时组织制定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

(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并组织实施考核,健全完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和一票否决制度;

(四)建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加强队伍建设,将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的工作经费、安全生产专项基金等列入财政预算;

(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组织制定并实施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治理公共安全隐患;

(六)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重大问题;

(七)研究作出安全生产事故处理和行政责任追究决定。

第四条 州政府领导安全生产职责

(一)州长安全生产职责

1、作为全州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全州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2、负责组织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落实上级政府有关安全生产的指示精神;

3、审定全州安全生产长远规划、年度计划并纳入任期目标;

4、督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相关部门配备符合条件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保证必要工作条件及经费;

5、领导州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每季度主持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分析和研究全州安全生产形势,安排和部署安全生产工作;

6、组织检查并考核同级副职和各县市、各部门行政正职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

7、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职责范围内组织有关部门参加重特大事故现场勘查工作。根据实际需要,将重特大事故的有关情况通报当地驻军,请驻军参加事故抢救或给予必要的支援;

8、督促州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县市政府落实上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重大、特大安全事故的处理意见批复,对事故的有关责任人实行责任追究;

9、组织州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全州各类容易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的隐患进行查处,制定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

(二)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副州长安全生产职责

1、具体负责领导全州安全生产工作,对全州安全生产综合管理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负责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煤矿和非煤矿山、特种设备、电力、工矿及交通企业生产安全;

2、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落实上级政府有关安全生产的指示精神;

3、具体负责州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定期召开州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布置、检查、考评、总结全州安全生产工作;

4、督促有关部门落实全州安全生产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检查各县市、各部门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分解落实情况;

5、组织有关部门抓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及时治理重大事故隐患。受州长委托,主持召开重特大安全事故防范工作会议;

6、及时研究、解决有关部门和单位报告的安全生产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并将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时报告州长;

7、组织推广安全生产工作先进经验和科技成果;

8、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全州容易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单位、设施和场所加强安全管理,做好重大危险源监控工作;

9、在职责范围内,组织制定、落实重特大安全事故隐患的治理措施及应急救援预案;

10、切实做好其他分管领域的生产安全。

(三)其它各位副州长安全生产职责

1、对分管工作中的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

2、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相关规章制度,在确保安全生产的前提下组织做好分管工作;

3、组织分管部门制定安全生产长期规划、年度计划,督促制定各类规章制度及其它相关规定;

4、督促分管部门做好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5、坚持定期布置、检查、考评、总结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6、对分管工作范围所发现的重特大事故隐患,在职责范围内负责组织协调整改治理。组织制定分管范围内的重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7、按照州政府工作程序及时纠正分管工作范围出现的涉及安全生产的失职和违法违纪情况;

8、根据全州安全生产长期规划、年度计划,负责在分管工作范围内予以落实。



第三章 州直部门安全生产职责



第五条 州直各部门共同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认真研究解决本部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二)建立健全本部门安全管理责任制和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定期对落实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

(三)根据国家、省、州安全生产工作规划、目标和要求,结合本部门的实际,制定安全生产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组织本部门的安全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严防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

(五)建立健全本部门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管理档案,督促有关责任单位制定危险源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措施,并组织落实或监督有关单位实施。

(六)根据工作职能,对涉及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批项目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批。

(七)承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建立健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机构,落实安全监督管理人员及工作经费。

(八)制定本部门或监管单位的特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报经州人民政府审定后,报州安委会办公室备案,并组织演练。

(九)当本系统或监管单位发生特大安全事故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抢救,及时向州人民政府及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做好善后工作,并协助有关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十)负责本部门直属、下属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将州人民政府及州安委会下达的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和工作计划细化分解,采取措施落实。

(十一)完成州委、州人民政府及州安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州安监局主要职责

(一)承担州安委会办公室日常工作,承办州安委会召开的会议和重要活动,督促、检查州安委会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承办州安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综合管理安全生产工作。受委托组织起草全州安全生产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草案;研究制定安全生产工作政策措施、工矿商贸行业及有关综合性安全生产规程和工矿商贸行业地方性安全生产标准,并组织实施。

(三)分析和研究安全生产形势,拟定安全生产工作规划,研究、协调和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四)依法行使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和监督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执行工作;指导县市人民政府制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安监站及其安全生产监察员工作职责,开展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五)负责发布安全生产信息,做好安全生产统计工作,组织、协调事故的调查处理。

(六)负责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州属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依法查处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非法生产企业及违规非煤矿山企业。

(七)指导、协调职权范围内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做好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检测检验、安全评价以及安全培训、安全咨询等社会中介组织的资格认可工作。

(八)做好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依法组织、指导、监督和实施监督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和颁证工作以及企业经营安全管理者的安全资格考核发证工作。

(九)监督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落实安全生产条件、有关设备、材料及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管理工作。

(十)依法监督检查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情况;依法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和重大危险源监控、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工作;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协调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十一)组织、指导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示范工作。

(十二)组织实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

第七条 州监察局主要职责

(一)监督检查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情况。

(二)调查处理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行为。

(三)参与政府组织的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落实好相关政策。

第八条 州经委(民营局)主要职责:

(一)指导工业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认真履行煤炭、机械、冶金、有色、电力、轻工、纺织工业的行业及民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二)指导、督促中小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生产条件。

(三)将安全生产设施投入纳入技术改造项目概算,指导企业落实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制度。

(四)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履行全州电网运行安全的监督检查职责,依法打击影响和破坏电网安全运行的违法行为。

(五)参与工业(含民营企业)系统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第九条 州交通局主要职责

(一)履行水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负责航道、航标安全管理工作,组织对航道进行维护和整治,加强运输船舶安全技术检验和证书核发管理工作,规范船舶制造网点,严把船舶安全技术和市场准入关。

(二)履行道路“三关一监督”职责,严把道路运输行业市场准入关、营运车辆技术状况关、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关,搞好汽车客运站的安全监督工作。

(三)负责交通系统公路、航道施工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监督检查公路、港口、码头设施安全和专项整治,落实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制度;配合查处车船超载和打击无牌、无证、报废车船营运等违法行为。

(四)指导公路运管、海事部门做好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的资质认定和水路运输船舶的安全技术检验发证工作。

(五)参与或组织道路、水上交通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六)认真执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条 州公安局主要职责

(一)履行危险化学品公共安全管理职责,审查核发剧毒化学品准购证、购买凭证,监督检查剧毒化学品购买、运输、储存、使用的安全工作。

(二)履行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管理职责,指导、监督、审查、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证及烟花爆竹运输证;监督检查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道路运输环节安全。

(三)负责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活动和群众文化、体育、商业等大型集会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四)坚决打击无证生产、经营、运输、买卖、使用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行为。

(五)依法查处涉及安全生产的刑事犯罪和治安管理案件,参与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第十一条 州消防支队主要职责

(一)指导、监督、检查有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和措施,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消防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维护消防安全管理秩序。

(二)负责组织实施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排查重大火灾隐患,制定重大火灾隐患整治方案,落实整治责任,跟踪监督整治工作。

(三)统一组织指挥重特大火灾扑救工作,积极参与其他灾害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参与重特大火灾的调查处理;对消防工作和火灾进行统计、分析和报告,及时发布全州消防安全信息。

第十二条 州建设局主要职责

(一)履行建筑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依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制定防范建筑安全事故的对策和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依法将生产安全、消防安全、公共安全作为城乡建设规划和建设的重要依据。

(三)履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职责,做好建筑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工程质量检测工作。

(四)履行城市燃气、供水、污水和垃圾处理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五)做好房屋拆迁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危房鉴定及危房隐患整治工作。

(六)参与调查处理重特大建筑安全事故。

(七)负责建筑工程事故统计、报告工作,发布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工作信息。

第十三条 州农机局主要职责

(一)履行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监督检查拖拉机等农业机械在县乡村道路使用安全和违章行为;开展拖拉机等农业机械使用安全的宣传教育活动;配合搞好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开展农机安全专项整治。

(二)负责拖拉机等农业机械的安全技术检验、注册登记、核发牌证工作;做好拖拉机及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的培训、考试、发证以及定期审验工作;负责农机培训学校、农业机械改装点的安全管理工作。

(三)负责处理道路外农业机械安全事故,参与拖拉机等农业机械在道路上发生的重特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十四条 州质监局主要职责

(一)负责汽车、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检验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打击、查处拼装车辆和特种设备非法生产点和违法行为;做好有关设备、仪器、仪表涉及安全指标的计量工作。

(二)实施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经营以及气瓶充装的安全监察,落实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和发证工作。

(三)负责危险化学品及包装物、容器生产许可证的初审和质量监督检查工作。

(四)负责特种设备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组织编制特种设备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

(五)负责全州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统计、分析和报告工作;组织或参与特种设备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

第十五条 州国土资源局主要职责

(一)履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安全监督管理职责,依法查处无证开采和越界开采、以采代探等违法行为。

(二)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矿山安全专项整治。

(三)负责矿山环境治理、地质灾害的监测和预防工作,督促矿山企业治理采矿活动造成的地质灾害。

(四)参与矿山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第十六条 州交警支队主要职责

(一)研究和制定道路交通管理措施和对策;组织实施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排查事故多发点段隐患,提出整改建议。

(二)实施对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职责,依法查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负责全州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综合统计、分析、报告及信息发布工作。

(三)审查、核发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履行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监督职责。

(四)负责机动车辆牌证发放、驾驶员考核,做好车辆安全技术检验检测,组织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五)参与城市道路交通和安全设施规划。

(六)组织编制道路交通特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统一指挥、协调重特大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现场处理工作。

第十七条 州总工会主要职责

(一)组织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安全技能竞赛活动。

(二)参与研究、制定、实施全州安全生产工作政策和措施。

(三)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群众监督工作。

(四)依法参与审查和验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

(五)参与重特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十八条 州卫生局主要职责

(一)负责规范职业病的预防、保健、检查、救治和职业卫生评价工作,依法对涉及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卫生设施审查或竣工验收,查处职业病防治工作中的违法行为;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食品卫生专项整治;负责不含放射源的放射工作场所放射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

(二)负责食品、药品等公共卫生重特大事故的紧急救护和医疗工作,参与食品、药品等公共卫生重特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参与其他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三)负责食品中毒、职业中毒事故和职业病发生情况综合统计、分析和报告工作。

(四)指导卫生系统做好安全管理工作,做好医疗废弃物、放射性物品安全处置管理工作。

(五)编制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

第十九条 州财政局主要职责

根据全州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安排和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经费。

第二十条 州气象局主要职责

(一)负责重大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警报工作,制定气象灾害防御措施,参与重大项目的气候环境影响论证。

(二)指导雷电灾害公共安全防御工作,组织全州性防雷设施安全检查;落实高层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备的雷电防护装置,组织检测防雷设施。

(三)负责气象探空气球的统一规划与管理,确保探空气球不影响航空安全,负责探空气球施放的安全检查和隐患查处,负责系留气球、自由气球悬挂、施放的安全监督。

(四)负责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规划、管理和指导工作,做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期间的安全检查和事故防范工作。

(五)依法组织或参与雷电灾害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二十一条 州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

(一)履行全州放射性物品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统一监管放射性物品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处置安全,依法查处放射性物品违法行为,调查和处理放射性物品的污染和纠纷。

(二)履行全州废弃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废弃物以及医疗废弃物处置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调查处理重大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做好有毒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监测、处置工作和进口危险化学品、放射药品的登记、检查和监督工作。

(三)指导、监督、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做好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和竣工验收工作;履行主要污染物排放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查处环境污染和破坏环境的行为。

(四)组织环保系统对企事业单位的环境污染隐患和污染防治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排除污染事故隐患。

(五)负责全州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安全检查,健全报告制度,并参与调查处理,制定和落实环境应急预案。

第二十二条 州工商局主要职责

(一)将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作为市场准入、注册登记的前置条件,取缔非法生产经营企业或生产经营点。

(二)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的市场经营活动,取缔和打击非法经营危险物品行为。

(三)坚持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没有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予发放营业执照;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对依法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四)履行各类交易市场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严防火灾和其他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三条 州劳动保障局主要职责

(一)综合管理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工作,依法查处损害女工、未成年工劳动健康的行为,维护女工、未成年工的合法权益;依法查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童工的违法行为。

(二)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工伤保险政策,督促各类企业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保证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

(三)负责事故伤害职工工伤认定,对因事故遭受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四)加强对技工学校教学场所、生活设施、校办企业、实验基地和校外社会实践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将安全教育作为技工学校的重要课程纳入教学计划,普及事故防范知识。

第二十四条 州教育局主要职责

(一)履行教育系统(含民办学校)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制定防范安全事故的措施和对策,建立师生安全事故防范机制,加强对教育设施的安全检查,监督各类学校履行安全管理责任,组织查处学校安全管理方面的失职或违法行为。

(二)负责本级管理的各类学校和直属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学校对教学场所、生活设施、校办企业、实验基地,特别是各类建筑物或构筑物的危房、易燃易爆物品、压力容器、用火用电场所进行安全检查。

(三)加强对各类学校、单位组织学生开展校外社会实践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严防各类事故发生。严禁以各种形式、名义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和其他有毒、有害的危险性劳动,严禁以各种名义将学校场地出租作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生产、经营场所,严禁给中小学生使用有毒、有害教具、学具。

(四)将安全教育列入义务教育的重要内容,普及事故防范知识,增强学生的自我保护能力。

(五)指导有关单位做好教育展览会的安全管理工作;参与教育系统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第二十五条 州水利局主要职责

(一)履行水利设施、河道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水库大坝、重要河堤、水渠以及农村骨干山塘的安全监控工作。

(二)组织、指导、协调、监督防汛抗旱安全管理工作。

(三)负责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和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四)负责水利系统管理的地方水电站及其域网发配电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

(五)负责组织编制水灾害特大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依法组织或参与水利系统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第二十六条 州林业局主要职责

(一)履行森林防火安全管理职责,制定防范森林火灾措施、对策和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指导、监督森林公园、有林风景区(点)履行防火安全管理职责,负责所属林场或林业企事业单位的森林防火、森林采伐和林产品加工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

(三)组织重特大森林火灾救援灭火工作,做好森林火灾事故的统计、报告和信息发布工作。

(四)负责州森林防火指挥部日常工作,组织制定重特大森林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负责森林火灾救援机构及救援队伍的建设和调度指挥。

(五)依法组织或参加森工企业各类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第二十七条 州畜牧局主要职责

(一)履行畜牧水产行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指导、监督相关企事业单位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加强对养殖业的安全管理,宣传和推广安全养殖知识,防范养殖过程中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依法对渔业水上交通、作业安全实施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违章人员,保证渔业水上交通、作业安全。

(三)协助做好渔业船舶安全技术状况检测检验、注册登记;负责渔船船员培训、考核工作;负责渔业船舶登记证、渔船检验合格证、渔船船员证等证书核发、年审工作。

(四)履行饲料、兽药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五)组织、参与渔业、畜牧业各类重特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二十八条 州旅游局主要职责

(一)履行旅游行业安全管理职责,组织开展旅游安全专项检查。

(二)负责监督、指导做好旅游景区(点)、旅游宾馆、旅行社、旅游车船以及特种旅游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

(三)履行旅游景区(点)建设项目施工安全监督检查职责,督促完善游览区安全设施,做好惊险游乐设施安全检验检测工作,督促做好游客聚集场所安全管理工作。

(四)做好旅游安全事故统计、上报和信息发布工作,组织或参与重大旅游人身伤亡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第二十九条 州商务局主要职责

(一)履行商业贸易服务行业安全管理职责,指导、督促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对成品油、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和其他危险物品的经营、储存、运输环节以及存在火灾隐患的商业性公众聚集场所的安全检查,严防火灾、爆炸以及其他容易造成群死群伤事故的发生。

(二)指导对外贸易出口加工企业搞好安全管理工作,督促出口企业遵守有关公约、条约,特别是危险化学品公约,保证出口企业的劳动条件符合世界贸易组织的要求。

第三十条 州公路局主要职责

(一)负责国、省道主干线公路、桥梁工程建设管养,保障公路安全畅通。

(二)负责组织指导全州公路部门的安全生产检查,定期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和存在问题,督促落实公路、桥梁事故隐患整改。

(三)参与重大公路桥梁工程施工,质量安全事故和重大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四)负责全州公路部门职工伤亡事故统计、分析和报告工作。

(五)负责公路超限运输和安全监督管理和指导公路抢险工作。

(六)指导公路系统其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一条 州煤炭局主要职责

(一)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组织或参与煤矿安全事故调查,做好煤矿伤亡事故统计、分析、报告和信息发布工作。

(二)负责组织监督煤矿主要负责人、特种作业人员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技术培训。

(三)配合做好重大煤矿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组织、协调和指挥。

(四)负责煤矿安全技术项目的设计审批,做好煤矿安全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州电业局主要职责

(一)履行工作职责范围内电力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监督检查发电、供电、变电、配电以及电力工程建设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强化系统内部安全监督机制,防范生产伤亡事故发生。

(二)负责所属电力线路走廊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维护电网的运行安全。

(三)负责所属单位伤亡事故的统计、分析和报告工作,履行所属企业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职责,参与重特大伤亡事故调查处理。

第三十三条 中石油、中石化自治州分公司主要职责

(一)履行所属加油站及相关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制定安全生产政策和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指导、督促所属加油站及相关企业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完善石油经营安全条件。

(三)负责制定本系统石油储存、运输、销售环节的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演练;组织或参与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第三十四条 州文化局主要职责

负责所属各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指导图书馆、影剧院、文化馆等社会文化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监督管理文化市场和文化娱乐场所安全工作。

第三十五条 州广电局主要职责

将安全生产宣传纳入社会公益性宣传内容,督促指导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积极播放安全生产题材类新闻或专题节目,配合开展安全生产法制教育和安全生产重大宣传活动。

第三十六条 团结报社、湘西人民广播电台、湘西电视台主要职责

(一)开辟安全生产公益宣传通道,制定安全生产宣传计划,设立安全生产宣传专栏,制作和播放安全生产题材宣传节目,大力宣传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先进典型,增强全民安全意识。

(二)发挥新闻媒体舆论导向和监督作用,对不重视安全、漠视生命的行为及典型事故案例进行曝光。

第三十七条 铁路部门主要职责

(一)履行对所辖列车运行实施安全监察,负责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品等危险物品铁路运输单位、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二)负责做好铁路沿线、道口行车设备和车站的安全管理工作,落实管辖道口安全监控措施。

(三)履行铁路施工安全的监督检查职责,指导、监督在管区施工的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生产保障措施。

(四)负责铁路安全事故的综合统计、分析、报告和信息发布工作,组织或参与境内重特大铁路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第三十八条 州其它部门要切实做好本系统、本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十九条 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对涉及安全生产事项依法负责行政审批(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竣工验收等,下同)的有关部门,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并对取得批准的单位和个人实施严格监督检查。对未依法取得批准而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要依法处理;对已取得证照,经检查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依法及时撤销原审批。

第四十条 对安全生产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负责人是本部门、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分管副职对其分管工作中涉及的安全生产事项负具体领导责任。

第四十一条 其他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本系统职责范围内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负全面领导责任。



第四章 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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