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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巢湖市市区住宅区配套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22:09:17  浏览:913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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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巢湖市市区住宅区配套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巢湖市市区住宅区配套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巢政办〔2008〕2号

居巢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央、省属驻巢各单位,市开发区管委会: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巢湖市市区住宅区配套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一月二十五日

巢湖市市区住宅区配套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管理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市区住宅区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的保障机制,根据《巢湖市市区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的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20号)精神,结合市区教育网点布局规划,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市区范围内住宅区配套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建设管理。

  二、市建设(规划)部门负责住宅区配套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管理工作,市教育部门负责配套学校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居巢区政府、巢湖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和市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财政、房产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见附件二),认真做好住宅区配套中小学校、幼儿园的相关管理工作。

  三、所有住宅小区都应承担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的义务,缴纳教育设施配套建设资金。其中幼儿园由开发建设单位按照批准的规划组织配套建设,不再缴纳教育设施配套建设资金。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拆迁安置房承担的配套义务由各级政府承担。

  四、住宅区配套建设中小学校由市、区教育部门根据管理权限负责统一组织实施,并按照政府性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配套中小学校布点必须符合市区教育网点布局规划。

  五、市建设(规划)部门要将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列为商品住宅用地出让的规划条件,并会同市教育、国土资源、财政部门根据配套定额指标、工程建设定额标准、土地价格、教学配套设施及基本建设相关费用等测算该宗地应承担的中小学校配套建设资金,测算结果要及时书面告知市国土资源部门;市国土资源部门要将承担教育设施配套建设义务及测算的资金作为商品住宅用地出让的前置条件之一写入出让文件。在该宗地出让成交时,市国土资源部门应在土地出让合同中载明缴纳教育设施配套建设资金的金额、时间和违约责任,并随土地出让金一同收缴。市财政部门负责出具收费票据,并将其全额归集财政专户,专项用于市区中小学校建设。

  六、住宅区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应符合定额指标(见附件一)。

  七、经市政府批准,由开发建设单位承建其配套中小学校的,可免收教育设施配套建设资金,配套中小学校应与住宅区统一规划、同步实施、同步交付使用。市教育局会同建设(规划)、国土资源、财政等部门及所在地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相关部门组织移交验收工作,具体移交验收标准和程序由市教育局牵头制定。属义务教育阶段的中小学校,产权归政府所有,由市、区教育部门根据管理权限负责及时申领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

  八、市建设(规划)、国土资源、财政、房产、物价、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确保教育设施配套建设到位。对弄虚作假或拒不缴纳教育设施配套建设资金的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市建设(规划)、国土资源、房产等部门要对其采取必要的制约措施。对擅自减免开发建设单位应承担的教育设施配套义务的,将追究相关单位主要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九、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

巢湖市区住宅区配套中小学(幼儿园)规划建设定额指标

学校

类别
百户指标(生)





建筑面积(平方米)
用地面积(平方米)
备注

市中心区
新 区
市中心区
新 区

合计
生均
合计
生均
合计
生均
合计
生均

幼儿园
9.3
6
1773
9.9
1773
9.9
2160
12.0
2700
15.0
30人/班

9
2481
9.2
2481
9.2
3024
11.2
3780
14.0

12
3182
8.8
3182
8.8
3744
10.4
4680
13.0

小 学
22
24
8464
7.84
10282
9.50
15757
14.59
19699
18.24
45人/班

30
9689
7.18
11785
8.73
17550
13.00
21924
16.24

36
11437
7.05
14005
8.64
20104
12.41
25126
15.51

初 中
11
18
7903
8.78
/
/
16533
18.37
/
/
50人/班

24
10052
8.38
12507
10.42
19764
16.47
24708
20.59

30
12227
8.15
15083
10.06
22770
15.18
28455
18.97

36
14610
8.12
17632
9.80
25740
14.30
32184
17.88

九年

一贯制

学校
小学22

初中11
27
10367
8.53
/
/
19015
15.65
/
/
45人/班

36
13493
8.33
16187
9.99
25596
15.80
31995
19.75

45
16357
8.08
19285
9.52
29626
14.63
37037
18.29

54
20145
8.29
23255
9.57
34239
14.09
42793
17.61


附件二

相关部门工作职责

  市建委(规划局):负责将教育设施配套建设列为商品住宅用地出让的规划条件;牵头测算开发建设单位缴纳的教育设施配套建设资金;同步组织对配套中小学、幼儿园建设方案设计审查,督促建设单位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建设,并配合市教育局做好配套建设中小学校移交验收工作;对中小学校规划建设用地视同城市基础设施用予以保护。

  市教育局:会同居巢区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及市直有关部门编制市区年度学校建设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参与市建委、规划局等有关部门组织的住宅区配套中小学(幼儿园)的规划设置、设计(含初步设计)方案审查和竣工验收;代履行学校、幼儿园建设项目的业主责任,全程介入项目建设活动,保证项目建设满足正常教学需要;督促指导区教育局和开发区相关部门对配套中小学校管理和使用。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将开发建设单位承担的教育设施配套建设义务及资金作为经营性土地出让的前置条件之一写入出让文件;对按规划已明确是住宅区配套中小学的地块,配合居巢区(开发区)督促相关单位和个人及时让地;及时办理新、扩建中小学校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确认手续。

  市发改委:负责审批住宅区配套中小学、幼儿园基本建设项目立项。

  市房产局:负责对住宅区开发面积的确认,并及时办理新、扩建中小学校校舍国有产权的确认手续。

  市财政局:负责监督开发建设单位缴纳的配套中小学校建设资金的归集、管理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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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政府


济南市人民政府令
 (第58号)


  《济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发布,自一九九三年四月一日起施行。

                          济南市市长 谢玉堂
                        一九九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济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建立由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共同筹资解决住房问题的新机制,逐步提高职工自我解决住房的能力,根据《济南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工作,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在职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外商投资企业中的中方职工、一九七一年底以前的计划内临时工,均实行住房公积金办法。


  第三条 济南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为本市住房公积金的主管单位,负责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管理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的存贷业务委托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济南市分行房地产信贷部(以下简称市建行房地产信贷部)办理。


  第四条 职工和其所在单位应当分别按职工月工资乘以住房公积金缴存率计缴住房公积金。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职工月工资系指:
  (一)执行行政事业工资标准的职工的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津贴之和;
  (二)执行企业工资标准的固定职工和一九七一年底前计划内临时工的档案工资; 
  (三)劳动合同制工人的档案工资和(88)鲁劳薪字238号文件规定的17%的工资性补贴之和;
  (四)实行计税工资的企业职工按每人每月100元计算;
  (五)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职工按月实际工资收入的75%计算。
  住房公积金以上年十二月份的职工月工资为计算基数,每年核定一次。当年参加工作的职工按参加工作时确定的工资标准为计算基数。


  第六条 职工个人和所在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率,一九九三年分别定为4%。以后根据经济发展和个人收入变化进行调整,经市政府批准后每年公布一次。


  第七条 个人和单位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照国家规定的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结算,两者本息均归个人所有。


  第八条 住房公积金中个人缴存的部分,由职工所在单位在每月发放工资时代扣,连同单位缴存的部分,在发放工资之日起五日内(节假日除外),由单位一并存入市建行房地产信贷部指定的网点。每逾期一日加收5‰的滞纳金。


  第九条 企业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来源是:按现行财务制度提取的住房折旧基金、大修理基金;按企业留利的10%提取的住房基金;不足部分在成本中列支。
  行政事业单位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来源是:原有房租补贴资金;从财政部门核定的预算外收入中按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  


  第十条 首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须向经办银行报送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清册,由经办银行登记入帐。住房公积金缴存额发生变化的,须向经办银行报送住房公积金缴存变更表。
  职工对本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不明的,可以凭单位证明向市建行房地产信贷部查询。


  第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满十年后,职工可提取第一年的本息,同时交存新的住房公积金,逐年类推。


  第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支付职工家庭购买、自建和翻建自住住房的费用,不能用于住房的内部装修、一般养护、交纳房租和购买债券等。


  第十三条 职工可以使用本户成员的住房公积金支付购买、自建和翻建自住住房的费用,不足时,可以使用直系亲属的住房公积金,但须经住房公积金所有人和其所在单位同意,并由经办银行确认,资金仍然不足时,可以按规定向市建行房地产信贷部申请低息贷款。


  第十四条 职工用住房公积金购买和自建的住房出售后,须将原购、建房使用的住房公积金如数存入职工原住房公积金的户名内。


  第十五条 单位购、建住房资金不足时,可以以低息贷款的形式,优先使用本单位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


  第十六条 职工在本市范围内调动工作时,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转入新调入单位本人住房公积金户名内,由调出单位到经办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划转手续。


  第十七条 职工离退休、离职或者出国定居,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本息由本人提取。
  职工调离本市时,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本息全部转到调入单位或由本人全部提取。


  第十八条 职工停薪留职或因其他原因停发工资期间,停止缴存住房公积金,已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仍在经办银行存储。


  第十九条 职工在职期间去世,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本息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取。


  第二十条 企业严重亏损不能如期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提出缓期缴存方案,经企业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经企业主管部门认定后,报济南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一次申请缓期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缓缴期满,企业仍无力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必须按前款规定重新办理缓缴手续。


  第二十一条 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应当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确保住房公积金全部用于住宅建设,不得挪作他用。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应当予以监督。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济南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三年四月一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六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四十六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01年2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江泽民

  2001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