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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05:45:42  浏览:981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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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国办发明电〔2008〕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的一系列决策部署,做了大量工作。但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一些地方和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等问题仍很突出,安全隐患大量存在,煤矿、交通运输、渔业船舶等行业领域安全事故时有发生。4月28日,在胶济铁路发生旅客列车脱轨倾覆相撞特别重大事故,截至30日,已造成71人死亡,416人受伤。事故调查工作正在进行。各地区、各部门要深刻吸取“4·28”特别重大铁路安全事故教训,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以更加坚决有力的措施,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为此,经国务院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领导,狠抓安全生产责任落实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以对人民生命安全高度负责的精神,把安全生产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认真研究解决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安全生产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组织制订和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建立严格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切实把责任落实到每一个单位、每一个岗位、每一个员工。严格安全生产情况的考核,把安全生产工作作为对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及各级领导干部政绩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严肃责任追究,对于责任不落实、推诿扯皮、玩忽职守造成事故的,要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二、深入排查治理隐患,确保防患于未然

要按照国务院已经做出的部署,全面深入排查治理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工艺系统、基础设施、技术装备、作业环境、防控手段等方面存在的隐患,做到排查不留死角、整治不留后患。要健全重大隐患公告公示、挂牌督办、跟踪治理和逐项整改销号制度,采取巡检、抽检等方式,深入基层和生产一线加强督促指导,充分依靠和发动广大从业人员参与隐患排查治理,推进安全生产各项措施落实。对隐患排查治理不认真、走过场的单位要予以公开曝光。

三、全面落实工矿商贸领域防范措施,确保生产安全

加大煤矿瓦斯治理力度,狠抓促进瓦斯抽采利用各项扶持政策的落实,严格执行“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瓦斯治理方针,加强现场管理,严防瓦斯事故。深化煤矿整顿关闭工作,依法严厉打击非法和超层越界开采,严防已关闭矿井死灰复燃。加强非煤矿山、油气井等重点防控,防止坍塌、井喷等事故发生。针对烟花爆竹、民爆物品、建筑施工、冶金、电力、军工、特种设备等行业领域存在的问题,切实落实安全防范措施,严防事故发生。各地正陆续进入汛期,务必做好河道、水库、堤坝、桥梁、涵洞等除险加固,严防暴雨、台风、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导致事故灾难。存在淹井隐患的矿井,暴雨期间一律严禁井下作业。

四、狠抓运输安全管理,确保交通安全

各级铁路、交通、民航、公安等部门要深刻吸取“4·28”铁路特别重大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全面落实交通安全各项防范措施,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要加强对铁路列车、线路、通信等运输设施设备的安全监控,加强调度指挥,加强主要干线、提速区段的安全检查和巡查,严格实行标准化作业,严肃查处超速等违规违章行为,严禁旅客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品进站上车,确保旅客和货物运输安全。要落实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措施,严把运输市场准入关,严禁非客运车辆载客,严禁不具备安全条件的车辆上路行驶,加大对超速、超载、超限和危险路段治理力度,加强农村道路安全监管。要继续抓好水上交通防碰撞、防泄漏和渡口渡船专项整治,深入排查治理桥梁隐患,加强渔船和乡镇船舶安全监管,出海渔船必须配备救生和通讯设备。要加大民航安全监管力度,加强飞行员培训和管理,严格机场安全检查,确保航空运输安全。城市轨道交通和其他公共交通要加强安全保卫工作,防止发生事故。

五、严防事故引发污染事件,确保环境安全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环境安全,加强对饮用水源地、居民集中居住区等环境敏感区域和医药、化工等高危企业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针对汛期降雨集中、洪涝灾害多发的特点,加快病险尾矿库除险加固进度,严防垮坝事故导致污染事件。认真落实危险化学品生产、运输、储存、销售、使用和废弃处置等环节的各项安全措施,依法取缔各类非法经营的企业和网点,严格执行剧毒化学品运输许可制度,严防丢失、流散或泄漏。加大环境执法力度,加强对违法排污行为的监督检查,有针对性地开展预防工作,把污染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各级环保部门要做好人员、物资、装备等各项准备,督促企业完善环境应急预案,落实应急救援和保障措施,强化区域联动,提高应对处置能力。

六、切实加强旅游、消防等安全管理,确保公共场所安全

目前已进入旅游旺季,要认真做好游船、缆车、索道等旅游设备的安全检查,达不到安全要求的一律停止运营使用;带有危险性的登山、探险、漂流等旅游项目必须制订严密的安全保障措施。各类旅游场所要按照接待容量,控制高峰时段游客数量,合理疏导游客,严防发生拥堵、踩踏等事件。加强对各种体育、文化、娱乐等大型活动的组织管理,制订妥善的人群疏散方案和应急预案,切实做好安全保卫工作。消防部门要加强对宾馆饭店、车站、码头、学校、商场、集贸市场以及奥运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检查,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确保消防设备设施齐全完好,严防火灾事故。

七、狠抓综合治理,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要加大治本力度,充分运用财税政策、市场调节和保险机制等经济手段,强化对安全生产的激励约束;加快法制建设,落实安全生产各项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把安全生产纳入法制化轨道;加快科研攻关和技术改造步伐,提高安全生产的科技保障水平;加强专业人才培养和安全知识普及,特别要抓好特殊工种和农民工的安全技能培训;强化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规程、制度和标准,大力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加强安全教育和宣传舆论工作,组织广大职工群众积极开展打击非法建设、生产、经营,反对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整治生产企业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以及运输企业超载、超限、超负荷等活动,形成全社会重视、支持和参与安全生产的良好氛围。

八、从严执法,提高监管监察效能

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完善体制机制,强化监管职责,加强督促检查。要更加注重对日常生产过程的安全监察,做到关口前移、重心下移。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或单位,坚决责令停产或予以关闭;对严重违反规定即使没有发生伤亡事故的,也要追究责任;对发生的每一起事故,要按照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严格事故查处,及时公布处理结果。要加大对事故频发、隐患突出的地区和单位的监督检查力度,发现重大问题要及时通报有关地方政府,并跟踪督导,确保实效。要做到严格执法、廉洁执法、公正执法,自觉接受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

国务院办公厅
2008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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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高等职业学校教学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福建省教育厅


关于印发福建省高等职业学校教学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闽教高〔2003〕47号


各有关高校:
  现将《福建省高等职业学校教学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各校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有何意见请及时报我厅高教处。
  
  
  
   福 建 省 教 育 厅
   二○○三年八月十一日
  
  

福建省高等职业学校教学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高等职业学校的教学管理工作,实现教学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更好地培养适应生产、建设、管理、服务第一线需要的高等技术应用性专门人才,根据教育部高教司颁布的《高等学校教学管理要点》、《高等职业学校、高等专科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教学管理要点》及《福建省高等学校教学常规管理规范》,结合我省高等职业教育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人才培养是高等职业学校的根本任务,教学工作是学校的中心工作,教学改革是各项改革的核心,教学管理在学校管理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各校应切实加强教学管理工作,不断提高教学管理水平。
  第三条 教学管理要遵循高等职业教育人才培养模式的基本规律:以培养高等技术应用性人才为根本任务;以适应社会需要为目标、以培养技术应用能力为主线设计学生的知识、能力、素质结构和培养方案,毕业生应具有基础理论知识适度、技术应用能力强、知识面较宽、素质高等特点;以“应用”为主旨和特征构建课程和教学内容体系;实践教学的主要目的是培养学生的技术应用能力,并在教学计划中占有较大比重;“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是提高教学质量的关键;学校与社会用人部门结合、师生与实际劳动者结合、理论与实践结合是人才培养的基本途径。
  第四条 高等职业学校教学管理的基本任务是:不断探索高等技术应用性人才的培养规律和教学管理规律,改进教学管理工作,提高教学管理水平;调动教师和学生教与学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建立稳定的教学秩序,保证教学工作的正常运行;探索并组织实施教学改革和教学基本建设,建立充满生机与活力的教学运行机制,形成特色,提高教学质量。
  第五条 教学管理的基本内容。高等职业学校教学管理一般包括教学管理组织、教学计划管理、教学运行管理、理论教学管理、实践教学管理、师资队伍管理、学业成绩的考核管理。

第二章 教学管理组织
   
   第六条 院(校)长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工作,分管教学的副院(校)长协助院校长主持日常教学工作。学校有关教学及其管理的指导思想、长远规划、重大改革决策等,要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由教职工代表大会、院(校)务会议或院(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学校还应建立开放、民主的教学管理体制。
  成立由社会有关部门的负责人、知名专家及院校领导组成的校企合作委员会,研究和决策专业设置、人才培养和产教学结合等重大问题。
  成立由直接从事教学工作、有丰富教学经验的教师和懂得教学工作、有管理专长的教学管理人员及相关职能部门的负责人组成的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在院(校)长领导下研究和决定学校教学管理工作中的一些重大问题。
  成立由生产、建设、管理、服务第一线的专家、学校教师及教学管理人员组成的专业指导委员会,参与制订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专业改革与建设、课程开发、校外实训和学生就业指导等人才培养的全过程。
  第七条 教务处是学校管理教学工作的主要职能部门。其职责是协助主管教学的副院(校)长抓好教学计划、教学运行、教学质量、师资队伍、教学基本建设等教学管理工作。
  第八条 系(部)是学校教学管理机构中按专业大类设置的基本单位。系(部)主任全面负责系(部)的专业建设、教学和管理等各项工作。系(部)可根据情况设教学秘书或教务员处理日常教学行政的具体工作。
  第九条 教研室是按专业或公共课程设置的教学研究组织,除必须设置的公共课教研室外,还应按专业设置教研室。其主要职能是完成教学计划所规定的教学任务,开展教学研究和组织实践活动,不断提高学校教学质量和学术水平。
  
  第三章 教学计划管理
   
   第十条 教学计划是人才培养目标、基本规格以及培养过程和方式的总体设计,是学校保证教育质量和的基本教学文件,是组织教学过程、安排教学任务、确定教学编制的基本依据。教学计划要在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下,由学校组织专业指导委员会自主制订。教学计划经论证、院校领导审批确定后,必须认真组织实施,中途不能随意更改。
  第十一条 确定专业培养目标是制订教学计划的前提条件。必须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和“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指导思想,依据教育行政部门和社会用人部门对人才的要求,结合学校的实际,确定人才培养目标的学生知识、能力、素质结构,专业目标的确定应努力体现学校和专业特色。
  第十二条 制订教学计划的基本原则是:积极主动适应经济社会的发展的需要;坚持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突出针对性和应用性;加强实践能力的培养;贯彻产学结合的思想;从实际出发,办出特色。
  教学计划的内容一般包括:专业的具体培养目标,人才培养规格要求和知识、能力、素质结构,修业年限,课程设置及时间分配,教学进程总体安排,以及必要的说明。
  第十三条 制订教学计划的一般程序是:学习理解上级相关文件精神;广泛开展社会人才市场需求调查;组织校内和社会用人单位专家论证培养目标、基本规格、知识、能力和素质结构,教务处提出本校制定教学计划的总体意见和基本要求。由系主持拟订专业全程教学培训方案 ,报学校教学工作(学术)委员会审议,分管校长签发执行。
        
        第四章 教学运行管理
  
  第十四条 教务处于前一学年、学期编制下学年的校历和下学期教学进程计划,对各教学环节提出总体协调意见。
  系(部)根据教务处的总体意见,编制所辖各专业、年级的教学实施计划,经系主任签字后,报教务处备案。
  教学实施计划确定的各门课程、教学环节、学时、授课时间、考核方式、任课教师等均不得随意改动,执行过程中需要调整应严格按审批程序进行,由教研室提出申请,系(部)审核,教务处批准。
  第十五条 认真选聘有相应学术水平和实践能力、有责任心、有教学经验、教学效果好的教师任教。注重从社会上聘用既有丰富的实践工作经验又有一定教学能力的技术和管理人员作为兼职教师。系主任负责任课教师的落实工作,经教务处汇总送分管校长批准后,下达任课通知书。
  第十六条 新学期的课表应在上学期结束前确定,教务处负责分发总课表到教学系(部)和相关部门,由系通知到有关人员和教学班级。开学前一周,教务处、系(部)要检查教学准备情况。
  第十七条 教学大纲是落实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的最基本的教学文件,理论课程和实践课程都必须有教学大纲。教师在教学过程中都必须严格执行教学大纲的要求。新开发的课程,要先有教学大纲而后编写讲义或确定教材。没有统编大纲(包括必修课和选修课)的,要教研室集体讨论编写大纲或提纲,经系主任批准后使用,并报教务处备案。教学大纲要准确地贯彻教学计划所体现的教育思想,各门课程的教学大纲都要服从课程结构与教学计划的整体要求,相同课程在不同专业的教学计划中要按各自课程结构的要求有所区别。教学大纲要体现改革精神,内容应包括教育目标、教学内容和基本要求、学生学习要求以及必要说明等部分。教学大纲要相对稳定,可根据地方、行业经济的变化和社会发展,及时进行动态调整。
  第十八条 教材由教研室提出选用意见,系(部)主任审批,报教务处备案。学校要设专人负责教材的订购和发放,并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注重选用具有高职特色的教材,优先选用规范的高职高专统编教材。鼓励编写能够反映生产、建设、管理和服务第一线的新技术、新知识、新工艺,体现高职特色的教材和讲义。教材的类型包括文字教材、实物教材和声像视听教材等。
  第十九条 坚持定期教学检查制度。教学检查由教务处组织,系主任负责,以教研室为单位。检查的方式可灵活多样,如听课,组织观摩课,评教评学,查阅学生笔记、作业,开学生代表座谈会等。检查结果要向校长汇报。
  第二十条 学校主管教学的领导及教务处长、系主任、主管教学的副主任、教研室主任都应定期听课(包括实验、实习课),全面了解教师讲课与学生学习的情况,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教研室应组织教师之间相互听课。要加强专题教学检查,有重点地总结、研究一些问题。尤其要加强对实践教学的检查,总结推广经验。
  第二十一条 实行教学工作督导制,选择一批热爱教育事业、教育思想先进、有丰富教学经验、工作认真负责的老教师(包括退休教师)和有专业管理经验的管理人员组建教学工作督导机构,进行经常性的教学工作督导,及时提供教学质量信息。
  建立教学信息的采集、统计、分析、通报制度。对新生入学基本情况、学生学习和考试情况、毕业生质量及就业情况等主要教学信息应定期采集并进行统计分析。建立学生教学信息员制度,随时反馈课程教学意见和学生的学习动态。教务处在《教学情况简报》中开辟专栏,将学生教学信息员反映的教学中具有典型意义的问题进行摘登,以引起有关方面的注意或解决,以不断改进学院的教学工作。
  第二十二条 坚持开展教学工作评价工作,包括:院、系总体教学工作评价;专业、课程和各项教学基本建设评价;教师教学质量和学生学习质量评价等。开展教学评价工作要与日常教学管理与建设相结合,以教师教学和学生学习为重点,建立起科学的评价指标体系,坚持“以评促建,重在建设”的原则。
  第二十三条 学校、教务处、系(部)、教研室都要建立教学档案,教学档案实行分级管理。教务处和系(部)要有专人专职或兼职负责教学档案的归类、整理,并编目造册。建立教学档案查阅制度,充分发挥教学档案的作用。应充分使用现代化手段管理教学档案。教学档案的范围包括: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及学校下达的政策性的指导性文件及有关规定;教学基本建设的各种规划和计划;自编教材、教学参考资料、实验指导书、习题集、试题库(试卷库)、试卷分析以及各种声像资料等;学期教学工作计划、教学计划、教学进程计划、教学大纲、学期授课计划、课程表、课程教学总结、实习实训总结等;课程设计任务书、毕业实践任务书、优秀实践成果;学生学业成绩、学籍变动情况、学生座谈会记录整理分析、毕业生质量跟踪调查、毕业资格审核等材料;教学改革进展、教学研究计划、总结、典型经验材料和教学研究刊物;教师业务档案、各种奖励及成果;教学工作评价材料、督导机构活动材料、教学工作会议纪要等;其他有必要立档的教学文件和资料。

第五章 理论教学管理
  
  第二十四条 学期课程授课计划由任课教师在开课前制订完成,教研室主任审核,系主任批准后执行。专业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校历是制定学期课程授课计划的依据。学期课程授课计划应使用专用纸和封页。审批后的学期课程授课计划,每名任课教师应人手一份,教务处、系(部)和教研室各保存一份。学期授课计划在执行中任何的变动都应有文字记载,附于原计划后面,同时按上述规定保存。
  第二十五条 教师备课要以教学大纲为依据,从培养具有创新意识、实践能力和创业精神的高素质专门人才的高度去准备和设计教案。教案的设计应体现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既要重视开发学生智力,又要重视培养学生非智力因素的健康成长,引导启发学生学习,达到预期的教学目标。
  第二十六条 教师授课时要积极进行教学方法改革,注重学生技术应用能力的培养;鼓励教师在先进的教育理论指导下进行课堂教学改革的研究和探索。教师讲课时要做到:思路清晰,针对性和应用性突出;语言精练,深入浅出;教学活动安排以学生为主体;积极使用计算机辅助教学、多媒体教学技术、虚拟技术等现代化教学手段和信息技术,使直观教学和抽象思维相结合,扩大课堂教学信息量,突出高职教学特色,提高课堂教学效率。在保证完成教学基本要求的前提下,教师可以创造性的进行教学,但一般不得随意增减学时或变动基本内容。
  第二十七条 教师必须按规定时间上、下课,停、调、代课必须严格按规定提前办理手续。上课时,教师对学生的出勤情况、完成作业的数量和质量要进行登记,将其作为考核学生的依据。
  教师须向学生公布答疑的时间、地点,并按规定时间给学生答疑,一般每周至少安排一次答疑,教师应有答疑记录。对学习较困难或向教师问疑较少的学生,教师应主动进行质疑;教师应积极使用网络与学生答疑。
  教师应向学生布置作业,作业必须强化应用的要求,份量不宜过重。鼓励教师设计综合性的作业。批改作业要及时、认真。教师要从学生的作业中发现教和学中存在的问题,并及时加以解决。

第六章 实践教学管理
  
  第二十八条 加强实践教学是高等职业教育人才培养模式的基本特征之一,应在教学计划中占有较大比重,通过学校与社会用人部门结合,师生与实际劳动结合,理论与实践结合的人才培养途径,达到全面提高学生的技术应用能力
  第二十九条 系(部)要依据教学计划及时制定每学期的实践教学工作计划,填制实践教学材料需求计划表和仪器设备的申购单。学校设备管理部门根据实践教学任务的需要安排和审批实践教学材料的领用。教务处、系(部)要严格督促检查实践教学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第三十条 实训基地建设要突破低层次的局限于感性认识和动作技能训练的旧模式,建立有利于培养技术应用能力和综合应用所学理论知识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新模式,尽可能与生产、建设、管理、服务一线相一致,形成真实或仿真的职业环境。
  实践性教学环节的组织管理、实践性教学的内容要严格依据专业教学计划及教学大纲中对实践环节的要求进行,保证实践教学的质量;要在实践教学环节中探索、创建有特色的教学模式;要特别重视实践教学内容的改革,增开综合性、设计性、应用性强的实训项目。
  要加强现场模拟教学的组织和设计,训练学生基本技能和技术应用能力。实习、实训要选派有实践经验,有相应职业技能证书的教师指导。系(部)、教研室、指导教师应根据实习、实训大纲的要求,制订好具体的实习、实训计划,编写出实习、实训指导书和有关参考资料。
  第三十一条 重视校外实习、实训基地建设,充分发挥校企合作委员会、专业指导委员会的作用,按照互惠互利的原则,尽可能争取和专业有关的企事业单位合作,使学生在职业环境中顶岗实习,培养学生职业技术能力。在企事业单位技术和管理人员及教师的共同指导下完成校外实习、实训任务。
  第三十二条 毕业实践是对学生进行综合的技术应用能力训练的重要环节,是培养应用型人才必要的基础训练和从业、创业的适应阶段。时间一般安排在最后一学期,系和教研室应在前一学期做好布置、准备工作。毕业实践要尽可能结合实际任务进行,要立足于提高学生的创新能力和技术应用能力,尽可能争取和专业有关的企事业单位合作,使学生在职业环境中顶岗实践。
  毕业实践的教学工作在分管校长的领导下,由教务处统一管理和协调,系主任具体负责组织实施。以系为单位成立毕业实践领导小组,对毕业实践的全过程进行具体的质量管理。选题工作于毕业实践的前一学期进行,由毕业实践领导小组组织审查筛选,并报系主任批准。课题确定后,由教研室于毕业实践的前一学期末向学生公布,学生根据自己的情况选报课题。毕业实践(设计)指导书应由专业教研室经过充分论证,于毕业实践的前一学期提出,经系主任审核后印发给学生,报教务处备案。毕业实践指导书的主要内容应包括:选题范围及目的要求;工作程序及内容;各阶段的时间安排;对学生的要求;答辩工作;成绩评定工作等。
  第三十三条 毕业答辩在院(校)长和系主任领导下进行。按专业成立毕业实践答辩委员会。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1-2人,委员若干人,秘书1人负责组织领导答辩工作,处理答辩中重大问题,审定学生毕业实践成绩。答辩委员会可根据实际情况组成若干答辩小组,在答辩委员会领导下具体组织答辩工作。

第七章 师资队伍管理
  
  第三十四条 师资队伍建设是学校最基本的教学建设,建设一支人员精干、素质优良、结构合理、专兼结合、特色鲜明、相对稳定的教师队伍是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形成办学特色的关键。学校要有教师队伍建设的规划,层层落实。要建立兼职教师资源库。要注意培养专业带头人、学术带头人和骨干教师,重点抓好中青年骨干教师的培养和提高。要通过教学实践、专业实践(包括科技工作)和业务(包括教育科学知识)进修,大力培养并尽快形成一批既有较高学术水平、教学水平,又有较强实际工作能力的“双师型”专职教师作为中坚力量,也可从社会上聘用既有丰富实践工作经验又有较高学术水平的高级技术与管理人员作为兼职教师。
  第三十五条 学校要明确各级教师的教学工作规范和教学岗位资格标准,实行聘任制。建立教学岗位责任制,实行目标管理。对教师的政治表现、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成绩定期进行考核,一般每年度(学年)考核一次,考核情况载入教师业务档案。
  第三十六条 大力提高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通过各种途径提高教师的学历层次;中青年教师要定期到生产、建设、管理、服务第一线挂职锻炼。鼓励教师取得相应的职业证书或技术等级证书,培养具有“双师素质”的新型教师,鼓励教师一专多能,特别是专业课教师应掌握本专业及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
  第三十七条 学校应制订各种激励教师工作积极性的政策和措施。应建立优秀教师奖励制度,重点向教学第一线的教师倾斜。建立教师的教学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对工作不负责任,教学态度不认真,不能为人师表,教学效果差的教师,实行“下课” 制,调离教学岗位。

第八章 学业成绩的考核管理
  
  第三十八条 所有教学计划中规定开设的课程(包括实践教学项目)都要对学生的学业成绩进行考核。支持并鼓励教师进行考试办法改革,鼓励教师针对课程的性质和本人教学的特点提出对学生的考核办法。
  要加强对实践教学的管理和考核。不论实践教学环节长短,均应安排专门的考核时间,要采用笔试、动手操作和答辩等形式对每一个学生进行考核,并结合平时表现等综合评定成绩。
  第三十九条 若理论课考试采取笔试形式,有条件的课程应实行考、教分离。校、系均应建立相应的试题库或试卷库,分别聘请校内外专家命题。命题应遵循教学大纲,要有足够的覆盖面,基本要求的题目约占70%,综合性题目约占20%,较难的题目不超过10%。采取A、B卷,试题应有试题说明和相应的审批手续,评卷实行封闭式流水评卷,评卷后应有试题分析和试卷分析。
  凡考试违纪者,本次考试成绩以零分记,并根据情节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十条 学业成绩按学期记载。理论课考试采用百分制。考查课和实践教学环节考核均采用五级分制(优、良、中、及格、不及格)。学生取得相应的社会考试成绩或证书来取代相应课程成绩的方法由各校决定。
  第四十一条 应加强学生的基本技能和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的培训工作,突出高职学生特色。各校根据本校特点,应明确规定本校学生毕业时必须具有的基本技能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种类。
  第四十二条 学校应依据上级有关规定,制订本校的学籍管理办法,并建立学籍档案。学籍管理的基本内容包括对学生的入学资格、在校学习情况及学籍变动、毕业资格的检查、考核与管理。应建立严格的学期注册制度,在注册制度的基础上,探索学年制、学分制、学年学分制的改革。
  
  第九章 教学管理科学研究
  
  第四十三条 教育教学管理是一门科学。搞好教学管理,必须以教学管理研究和教育研究为基础。开展教学管理及教育研究,是所有教学管理人员及教师的共同任务。在学习与研究过程中,要从中国国情、从教育科学的规律与特性出发,紧密结合高等职业技术教育及教学管理的实际,不断改进研究方法。要积极开展人才培养模式、产学结合、基地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和课程、教学内容体系、教学方法的改革研究,开展各种教学实验和教学改革试点工作。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各高等职业学校、高等专科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可根据《福建省高等学校教学常规管理范》和本细则的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校教学管理的实施办法和规章制度。
  第四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内容如教育部有新规定,应以教育部规定为准。


无锡市人民警察巡察条例(已废止)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


无锡市人民警察巡察条例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


(1994年12月16日江苏省无锡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制定 1995年10月19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 1995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公共安全和市容市貌整洁,保障公民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公安机关设立巡逻警察(以下简称巡警)部门,在划定的巡逻警区,负责道路、广场的巡察工作。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应当支持、配合公安机关做好巡察工作。
第三条 巡警在巡察工作中,必须严格依法办事,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巡警的职责:
(一)维护道路、广场范围内的社会秩序、公共安全,受理报警;
(二)协助交警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三)维护道路、广场范围内的市容市貌整洁和市政公用设施的完好;
(四)参加突发性灾害事故救援工作,救助急需帮助的人员;
(五)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由人民警察执行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巡警在执勤中依法行使以下权力:
(一)检查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和涉嫌的车辆、物品;
(二)对现行犯罪人员、重大犯罪嫌疑人员或者在逃的案犯,可以依法先行拘留或者采取其他强制措施;
(三)在追捕、救护、抢险等紧急情况下,经出示证件,可以使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公民个人的交通、通讯工具,用后应当及时归还,并支付适当费用,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
(四)行使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第七条至第十三条规定的职权。
对肇事、肇祸的精神病人,危及他人或者本人安全的醉酒人,流浪乞讨的人,应当送交附近的公安派出所处理。
第六条 巡警执勤实行双人制或者三人制,采取徒步巡逻为主,自行车、机动车巡逻相结合的方式。
巡警执勤时必须穿着警服,佩戴巡警标志,恪尽职守,秉公执法,礼貌待人。
第七条 有下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以下简称《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九条(四)、(五)、(六)、(七)项扰乱公共秩序行为的;
(二)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条(一)、(二)、(三)项,第二十一条(三)项妨害公共安全行为的;
(三)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二条(一)、(六)项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行为的;
(四)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三条侵犯公私财物行为的;
(五)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四条(二)、(四)项和第二十五条(四)、(五)、(六)项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行为的;
(六)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六条(七)项违反消防管理行为的;
(七)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八条(一)、(二)、(三)项违反交通管理行为的;
(八)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二条所指的进行赌博和出售、出租淫秽书画、录像、物品行为的。
第八条 对下列违反车辆管理的行为,按照规定予以处罚:
(一)非机动车违反规定安装机械动力装置的,处五十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到指定地点拆除;
(二)以摩托车从事营业性载客、载货的,以及无证照三轮车、板车在道路上行驶的,处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没收非法所得和暂扣证照或者车辆;
(三)非残疾人驾驶残疾人专用车从事营业性载客、载货的,处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没收非法所得和暂扣车辆;
(四)残疾人违反规定驾驶残疾人专用车从事经营活动的,处五十元以下罚款,并可以没收非法所得。
第九条 有下列经营行为之一的,责令行为人改正,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对(一)、(三)项还可以没收非法所得和物品:
(一)无证经营者占用道路、桥梁设摊经营的;
(二)有证经营者未经批准占用道路、桥梁设摊经营和沿街商店占用店门口及道路设摊经营的;
(三)在道路、广场收购药品或者设摊卖药的;
(四)在车站、码头强行为旅客介绍住宿、搬运或者托运行李的。
第十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暂扣有关物品、证件,移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一)倒卖、兜售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自由买卖的票证、物品的;
(二)倒卖外汇和金银(包括金银制品)的。
第十一条 对下列违反市容市貌管理的行为,责令行为人改正,并按照规定予以处罚:
(一)随地吐痰、便溺,或者乱扔废弃物的,处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二)在建筑物、构筑物、树木、雕塑和其他公共设施上涂写、刻画和任意张挂、张贴广告或者宣传品的,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三)在道路、广场焚烧树叶、垃圾和迷信品等杂物的,处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四)经批准施工或者堆放物品,未做好场地周围保洁工作的,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五)各种车辆运载垃圾、灰土、沙石、液体等物体散落、飞扬、泄漏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其立即清理路面。
有前款(四)、(五)项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还应移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第十二条 在道路、广场或者道路两则施工作业,有下列(一)至(六)项行为之一的,责令立即纠正,并对直接责任人处五十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有(七)项行为的,对行为人处二百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限期恢复原状:
(一)施工现场未设置安全防护设施或者安全警告标志的;
(二)夜间或者遇雨雾视线不清时,未设置警告灯的;
(三)在车辆、行人出入口沟槽处未设置跨槽通道和适应车辆、行人正常通行便道的;
(四)未经批准占用道路堆物的;
(五)超过批准期限占用道路或者擅自扩大占路面积的;
(六)未经批准占用道路设立标志牌、广告牌和建房、进行门面装修的;
(七)未经批准挖掘道路的。
第十三条 严禁携犬在道路、广场活动,违者处二百元以下罚款,对无证犬只予以没收或者捕杀。
第十四条 巡警在行使处罚职权时,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一)警告、五十元以下罚款或者暂扣财物、证照,由巡警当场执行。
(二)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没收财物,由巡警队作出书面裁决。需要赔偿损失的,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有关人员。
(三)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上罚款,由巡警队依法报送或者移送有关部门裁决。
(四)移交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查处的案件和事件,需要巡警协同处理的,巡警应当予以配合。
罚款收入全部上缴同级财政。
第十五条 巡警在执法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根据本条例责令行为人立即改正的,可以口头或者书面告之。
(二)对行为人作出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的,均须出具公安机关统一印制的决定书,决定书上应当签署执行巡警的姓名和警号。
(三)收缴罚款应当出具财政部门印制的单据;暂扣、没收财物,应当出具公安机关统一印制的凭证;对易霉烂变质的物品应当及时作出处理。
(四)应当告知当事人法律、法规规定的复议和诉讼权利。
第十六条 巡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巡警部门或者有关机关检举、控告,受理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予以保密,及时组织调查,并应当将查处结果告知检举控告人:
(一)擅离职守或者不依法履行职责的;
(二)徇私舞弊,枉法裁决的;
(三)以权谋私或者索贿、受贿的;
(四)毁损被检查人证件或者物品的;
(五)处罚、扣押物品不出具单据、法律文书的;
(六)有其他违法乱纪行为的。
对检举控告查证属实的,应当教育当事人纠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当事人对处罚或者裁决不服的,可以在受到处罚、接到裁决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处罚的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裁决;不服公安机关复议裁决的,可以在接到复议裁决之日起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国家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本条例自1995年11月1日起施行。无锡市人民政府1993年9月3日发布的《无锡市人民警察巡察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条款


第十九条 有下列扰乱公共秩序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四)结伙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的;
(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故意散布谣言或者以其他方法煽动扰乱社会秩序的;
(六)谎报险情,制造混乱的;
(七)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
第二十条 有下列妨害公共安全行为之一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一)非法携带、存放枪支、弹药或者有其他违反枪支管理规定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二)违反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管理规定,生产、销售、储存、运输、携带或者使用危险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不够刑事处罚的;
(三)非法制造、贩卖、携带匕首、三棱刀、弹簧刀或者其他管制刀具的;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妨害公共安全行为之一的,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三)在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对沟井坎穴不设覆盖物、标志、防围的,或者故意损毁、移动覆盖物、标志、防围的。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一)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的;
(六)胁迫或者诱骗不满十八岁的人表演恐怖、残忍节目,摧残其身心健康的;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侵犯公私财物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一)偷窃、骗取、抢夺少量公私财物的;
(二)哄抢国家、集体、个人财物的;
(三)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
(四)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行为之一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二)倒卖车票、船票、文艺演出或者体育比赛入场票券及其他票证,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四)利用会道门、封建迷信活动,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利益、损害他人身体健康或者骗取财物,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第二十五条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有下列第一项至第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有第四项至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处五十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四)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路牌、交通标志的;
(五)故意损毁路灯、邮筒、公用电话或者其他公用设施,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六)违反规定,破坏草坪、花卉、树木的;
第二十六条 违反消防管理,有下列第一项至第四项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下拘留、一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有第五项至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一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七)埋压、圈占或者损毁消火栓、水泵、水塔、蓄水池等消防设施或者将消防器材、设备挪作他用,经公安机关通知不加改正的;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违反交通管理行为之一的,处五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一)驾驶机动车违反装载、车速规定或者违反交通标志、信号指示的;
(二)非机动车驾驶人员或者行人违反交通规则的;
(三)在交通管理部门明令禁止停放车辆的地方停放车辆的;
第三十二条 严厉禁止下列行为:
(一)赌博或者为赌博提供条件的;
(二)制作、复制、出售、出租或者传播淫书、淫画、淫秽录像或者其他淫秽物品的。
有上述行为之一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依照规定实行劳动教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995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