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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损失补偿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01:18:09  浏览:808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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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损失补偿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


北京市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损失补偿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11号


  《北京市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损失补偿办法》已经2009年1月20日市人民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4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郭金龙
   二〇〇九年二月二日

北京市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损失补偿办法

  第一条 为补偿单位和个人因保护国家和本市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的损失,预防和控制野生动物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受到本市确定给予补偿的陆生野生动物(以下简称野生动物)造成损失的单位和个人,可以依照本办法申请补偿。

  前款所称确定给予补偿的野生动物范围,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和本市“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 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野生动物造成损失补偿的组织指导和监督工作。

  区(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野生动物造成损失的认定、核实和补偿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野生动物造成损失情况的调查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野生动物造成损失的预防控制、宣传培训和损失补偿等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野生动物造成财产损失的补偿费用,由区(县)财政负担。发生较大范围野生动物损害造成较大数额财产损失的,市级财政对相关区(县)给予适当补助。

  第五条 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区(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下列工作,预防和控制野生动物可能造成的损失:

  (一)组织开展相关野生动物物种资源调查,制定防范措施;

  (二)设置警示牌,发放宣传手册,利用电视、广播、报刊宣传野生动物保护的法律法规和保护防护知识;

  (三)组织开展有关野生动物生物习性、防护技术等内容的培训工作;

  (四)研究并综合运用预防和控制野生动物可能造成损失的工程技术和生物技术。

  对采取有效防护措施的单位和个人,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区(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给予扶持。

  第六条 当事人发现野生动物造成农作物损毁、圈养的家禽家畜受伤或者死亡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补偿申请。

  当事人提出补偿申请,应当填写全市统一制式的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损失的财产种类、数量、所在地点等基本情况的说明;

  (二)财产损失现场情况的证明材料;

  (三)采取预防控制措施的证明材料。

  第七条 接到补偿申请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到现场进行调查;损失情况调查清楚的,应当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补偿申请相关材料和初步处理意见一并转报本区(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第八条 区(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及时进行核查确认,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补偿或者不予补偿的意见,并将意见内容在本部门网站和损害事件发生地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现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

  公示期内,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可以向当地区(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区(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可以重新组织调查。

  公示期满,没有异议的,由损害事件发生地区(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出补偿决定,向申请人一次性发放补偿费。

  第九条 野生动物造成财产损失的补偿费,根据预防控制措施采取情况,按照以下规定计算:

  (一)农作物损失,按照核实的损失量和当地区(县)上一年度该类农作物的市场平均价格计算,补偿全部损失的60%至80%;

  (二)家禽家畜受伤的,补偿实际发生治疗费的50%至70%,最高额不超过该类家禽家畜价值的50%;

  (三)家禽家畜死亡的,补偿费按该类家禽家畜当时的市场价格计算,补偿全部损失的60%至80%。

  第十条 因保护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损失,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可以依法向当地民政部门申请救助。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当地民政部门应当适时给予救助。

  第十一条 财政、审计和监察部门应当对野生动物造成损失的补偿、调查勘验、宣传培训、预防控制等工作经费的使用情况加强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一)刁难、拖延、不按规定时限调查野生动物造成损害事件或者发放补偿费,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徇私舞弊,为他人虚报、冒领补偿费提供帮助的;

  (三)渎职、失职,造成补偿费被冒领的;

  (四)贪污挪用补偿费的。

  第十三条 虚报、冒领补偿费的,由区(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退回;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当事人拒不退回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负责追回。

  第十四条 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亡的,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予以适当补偿。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9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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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铁路运输企业范围的补充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免征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铁路运输企业范围的补充通知

财税[2006]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铁路运输体制改革情况,现将享受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铁道部所属铁路运输企业的范围补充通知如下:
一、享受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铁道部所属铁路运输企业是指铁路局及国有铁路运输控股公司(含广铁<集团>公司、青藏铁路公司、大秦铁路股份有限公司、广深铁路股份有限公司等,具体包括客货、编组站,车务、机务、工务、电务、水电、供电、列车、客运、车辆段)、铁路办事处、中铁集装箱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铁特货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铁快运股份有限公司。
二、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铁路运输企业范围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36号)第一条停止执行。此前已征税款不予退还,未征税款不再补征。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三月八日


卫生部、劳动部、全国总工会联合公布防暑降温措施暂行办法

卫生部 劳动部 全国总工会


卫生部、劳动部、全国总工会联合公布防暑降温措施暂行办法

1960年7月1日,卫生部、劳动部、全国总工会

一、总 则
1.为了防止中暑、保障工人农民的身体健康、不断地改善劳动条件、提高劳动生产率,特制订本办法。
2.本办法适用于工业、交通运输业及基本建设工地的高温作业和炎热季节的露天作业。
小型厂矿和田间作业的防暑降温工作可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3.防暑降温工作必须在党的领导下,充分发动群众,认真贯彻预防为主、土洋并举的方针和增产节约的精神,在具体措施上,应当采取综合措施,即技术、保健和组织措施。
4.高温车间工作地点的气象条件应达到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以防止中暑的发生。
各地区的劳动、卫生部门和工会组织应在当地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密切合作,必要时可组成联合组织,共同制定计划,共同行动,并经常对防暑降温工作进行检查督促。
6.本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劳动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共同审查批准,自公布日起实行。各地区、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的精神制订实施细则。

二、技术措施
7.厂矿企业应结合技术革新和技术革命运动,尽量实现机械化、自动化,改进生产工艺过程和操作过程,改善工具设备,减少高温部件、产品暴露的时间和面积,避免高温和热辐射对工人的影响。
8.合理安排高温车间的热源:
①首先是疏散热源:在不影响生产工艺操作的情况下,应尽可能将各种炉子移到车间外面(主导风向的下风侧)。温度很高的产品和半成品(如红钢锭、红热的铸件、锻件等)要尽快运到室外主导风向的下风侧。一些不能尽快运出车间的红热部件,在不影响生产工艺过程的情况下,可以应用喷雾降温。应用喷雾降温时,应注意大量水蒸汽对工作地点的影响。
②新建和扩建的厂矿在合理布置热源方面,对于应用穿堂风的单跨或是双跨厂房,应当把热源尽可能布置在主导风向的下风侧,靠着背风面的外墙处;使室外空气进入车间时,尽可能先通过工人操作地带,然后再通过热源排出。同时,在设计厂房总体布置时,应将热加工车间设在夏季主导风向的下风侧。对热加工车间,尽可能地不设计多跨厂房。热源比较集中的三跨厂房,应当把热跨布置在中间。
9.当各种热源(炉子和应用大量蒸汽的设备等)的发热表面的辐射热和对流热显著影响操作工人时,应尽量采取以下隔热措施;采取隔热措施后,其外表面温度要求不超过60℃,最好在40℃以下。
①对于温度很高的热源(如炉口),应尽量缩小其辐射面积。如水滴对生产过程有影响时,应采用循环水箱或隔热炉门;如水滴对生产没有影响时,则可采用各种水幕,如瀑布式水幕、铁皮水幕和铁纱水幕等。
②对于大型加热炉,退火炉等炉壁,可采用隔热材料和空气隔热层。隔热材料应就地取材,根据热表面温度情况可用石棉板、木丝板、草灰和青砖等。凡炉膛、设备等内表温度不宜增高时,应采用流动空气层、使热空气尽量从上部排出室外。
③小型锻炉可用青砖砌成隔热排气围炉结构,玻璃熔炉可用麻布水幕及排热罩等。
④凡产生大量蒸汽的发热设备,一般可在表面包复隔热材料(如用石棉混合耐火泥、草灰泥、白灰涂抹或稻草绳外涂纸筋石灰等)。如表面不能包复时,可用木丝板等制成隔热罩,从上部排出余热。
⑤轮船上的锅炉间以及拖拉机、挖土机等的热源或热表面,可用湿润的麻布和帆布隔热。
⑥为了防止太阳辐射热传入室内,应在房屋周围绿化,屋顶、墙壁刷白,窗玻璃涂刷云青粉;屋顶高度在5米以下,通风较差者,可考虑采用屋顶搭凉棚、加隔热层(双瓦、通风屋顶)或喷水等。
⑦工人操作处的地面温度超过40℃,例如轧钢车间的铁板地面和地下有烟道通过时,可利用循环水管,地下喷水或空气层隔热。
⑧农业生产和工地露天作业,地点较为固定时,可采用活动布幕或用树枝芦席等搭盖凉棚,以减少太阳辐射。
10.高温车间的防暑降温,应当首先采用自然通风:
①炎热地区的单跨和双跨车间,应当尽量采用以穿堂风为主的自然通风。应用穿堂风的车间,可根据当地的气候情况(冬天的温度、台风、暴雨的影响)、工艺特点、车间余热量的大小,采用“侧窗式”或是“开敞式”围护结构。
②单跨的厂房应利用下侧窗、下开敞口、大门、地脚窗进行自然通风。多跨厂房可根据跨数的多少适当加大“侧窗”或“开敞”的面积。下侧窗或下开敞口离车间地面的高度应在0.3~0.8米(应考虑防汛、防台风的具体措施)。
③应用下开敞式自然通风的车间,在冬天主导风向的迎风面,应当用抹泥席棚围住,或安装可以拆卸的围护结构。
④凡是有炉子和放散大量有害气体设备的上部,应有挡风板天窗(即气楼)。挡风板可以用木板、石棉板或玻璃等材料制成。
跨度小、宽度窄、没有炉子和穿堂风大的车间,可不设置天窗。在这种房中已安设天窗的,也可以不设置挡风板。
⑤冬天不太冷的地区,有相当大余热量的车间,有挡风板的天窗可以延长天窗屋檐挡雨,不设置窗扇。
11.新建、扩建厂矿高温车间的厂房建筑,为使自然通风畅通,首先应考虑建筑方位与自然通风的关系,使厂房的纵轴与夏季主导风向垂直,并防止阳光直射到工作地点。
厂房的纵轴必须东西向时,应采取遮阳措施(如涂云青粉、挂布帘、搭凉棚、绿化等)。
建筑物之间应有适当的间距。一般应用穿堂风的厂房,根据自然通风的要求,厂房迎风面与前一建筑的合理间距应为前一建筑高度的三倍以上。
厂房迎风面不宜建置附属建筑(坡屋、小屋等);如果生产工艺的要求必须设置辅助房屋时,则应设有足够的进风口。
12.除工艺过程的要求或其它有特殊需要的车间,应装设全面机械通风外,一般高温车间可利用自然通风外,还应根据温度、辐射热、气流速度的情况,在局部工作地点使用送风风扇、喷雾风扇或空气淋浴等局部送风装置。
①在辐射热很小而需要一定风速的车间,可采用送风风扇,如普通天轴风扇、机床风扇、轴流风扇和拉风扇等(机械加工等冷作业,根据劳动强度不同,最高风速宜为2~4米/秒;一般车间最高风速不超过6米/秒)。
②在气温很高、辐射强度较大的工作地点,除车间内空气不宜回用者外,首先应采用喷雾风扇。喷雾风扇的风速一般以不超过8~10米/秒为宜,喷的雾点的直径应在100微米以下。送的风要尽可能从侧面吹到人体和受到辐射热的部分。
喷雾风扇的高度应在0.5米以上,避免直接吹向地面,以防止灰尘飞扬。选择地点时,应尽量吸入室外新鲜空气,根据工作要求,应选取不同大小型号和射程的喷雾风扇。
③凡工艺过程不能有细小水滴及需要大量室外新鲜空气的工作地点,可采用空气淋浴。
13.高温、高湿及放散有害气体的车间,如各电解、印染、缫丝车间等,应根据工艺特点,采用隔热、自然通风、机械送风及机械排风装置(隔热排雾罩等)。
14.对于特殊高温作业场所,如高温车间的天车,应采用隔热、送风或小型空气调节器等设备(在使用空气调节器时,驾驶室内温度一般不应超过30℃,风速不应超过0.5米/秒),并应注意补充新鲜空气。在高温设备或炉内进行抢修及其它工作时,应采用送风、抽风、喷雾、穿湿衣服等措施。
15.砖瓦工业的轮窑,不要过早出热窑,应尽量提前打开窑门和火眼盖通风,并淋水以加速砖瓦的冷却,再用风扇或喷雾风扇送风及隔热,以降低工作地点的温度和减少辐射热。
16.在采用一些技术要求较高、投资较大的设备时,必须先经详细的了解和设计,才能施工和安装;交工时应有验收制度,以防止效果不良,造成浪费。
17.各种防暑降温设备均应有专人管理,除按时检修维护外,每年在暑季到来前应大检修一次,并制定切实可行的使用办法和管理制度。
18.有条件的企业单位,应定时测定和记录车间温度、湿度、风速和辐射强度,掌握车间气象条件的变化情况,以便及时采取改进措施。对于各种隔热通风设备,应进行效果评价。小型厂矿自己不能测定时,可与当地有关部门联系,协助解决。

三、保健措施
19.对高温作业工人应进行就业前(包括新工人、临时工)和入暑前的健康检查。凡有心、肺、血管器质性疾病、持久性高血压、胃及十二指肠溃疡、活动性肺结核、肝脏疾病、肾脏病、肥胖病、贫血及急性传染病后身体衰弱、中枢神经系统器质性疾病者,均不宜从事高温作业。
20.炎热时期应组织医务人员深入车间、工地和田间进行巡回医疗和防治观察。对于曾患过中暑者及老年、体弱、孕妇和未成年工尤应注意。如发现有轻症中暑症状,应立即使之到凉爽地方休息,并进行急救治疗和必要的处理。中暑的诊断和急救办法如附件。
21.发生中暑时,基层卫生部门或单位应进行登记和报告。重症中暑应在24小时以内用电话和书面报告;轻症中暑按月统计,向当地防暑降温联合组织或卫生部门报告,并及时组织调查,了解发生原因,积极采取预防措施。
22.对高温作业者和夏季露天作业(包括田间作业)者,应供给足够的合乎卫生要求的饮料、含盐饮料(包括盐汽水、茶水、中药、各种汤类等),其含盐浓度一般为0.1~0.3%。有条件的地区及单位可要求水温达到10℃左右。
①清凉饮料的供应量,可根据气温、辐射强度大小和劳动强度的不同,分别供应。轻体力劳动一般每日每人供应量不宜少于2~3升,中等或重体力劳动不宜少于3~5升;但应防止暴饮。
②在饮料的配制、冷却、运输及供应过程中,必须加强卫生管理,指定专人负责,防止污染,保证饮料的清洁卫生。
23.对辐射强度较大的高温作业工人,应供给耐燃、坚固、导热系数较小的白色工作服,其它高温作业可根据实际需要供给工人手套、鞋、靴罩、护腿、围裙、眼镜和隔热面罩等,并加强对防护服装的清洗、修补和管理工作。
夏季露天作业工人和农民,应使用宽边草帽或斗笠和白色宽大的服装。
夏季田间作业,应在适当地点建立男女分设的简便厕所。

四、组织措施
24.高温作业和夏季露天作业,应有合理的劳动休息制度。各地区可根据具体情况,在气温较高的条件下,适当调整作息时间,早晚工作,中午休息、尽可能白天作“凉活”,晚间作“热活”,并适当安排工间休息制度。
25.在炎热季节,为保证工人的充分休息,减少疲劳,应注意以下几项:
①调整工人集体宿舍,将同一班次的工人调在一起,避免互相干扰而影响睡眠。②开展家属的宣传教育工作,保证工人下班回家后能吃好、睡好、休息好。③为保证工人充分休息,尽量精简会议,做到有劳有逸,避免加班、加点。
26.在暑季应根据生产的工艺过程,尽可能调整劳动组织,采取勤倒班的方法,缩短一次连续作业时间,加强工作中的轮换休息。
27.高温作业车间应设工间休息室,并要求做到:
①休息室应设在工作区域内或离工作地点不远的地方,并应隔绝高温和辐射热的影响。
②休息室应有良好的通风,室内温度一般以30℃以下为宜。
③休息室内要求设有靠椅、饮料,如有条件可增设风扇或喷雾风扇及半身淋浴等。
28.结合除害灭病讲卫生,应对高温作业工人和农民加强防暑和中暑急救的宣传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