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凉市依法行政考核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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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凉市依法行政考核标准的通知
甘肃省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平政办发〔2008〕 100号
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凉市依法行政考核标准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中、省驻平有关单位:
为了确保我市依法行政工作的深入开展,依据《平凉市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暂行办法》和《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8年市政府系统部门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特制定《平凉市依法行政考核标准》,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严格执行。市政府将于年底依据本标准对各县(区)和市直各部门及中省驻平有关单位依法行政工作进行考核。
二○○八年七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法制 依法行政 考核 通知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
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7月29日印
平凉市依法行政考核标准
考核
内容
标 准 要 求
扣 分 标 准
自
评
考
评
一、
依法
行政
情况
40分
有单项依法行政年度安排
没有单项依法行政年度安排的扣1分
组织机构健全,有领导分管,有主管机构,有专人负责,领导班子专题研究本单位依法行政工作
达不到要求的扣3分
有学法制度,并且班子成员集中学法不少于3次,组织公务员学法时间每年度不少于40小时
无制度或学习达不到要求的扣3分
达不到要求的扣2分
按时限要求向法制办报送依法行政有关材料、信息,年底前报送年度依法行政工作总结
不报或超时限报送相关材料的扣2分
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履行职责,既不越权,也不失职
超越法定职权范围或失职的扣2分
行政处理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内容合法、适当、程序正当
行政处理决定认定事实不清, 适用法律错误,或行使自由栽量权显示公正以及行政处理决定程序违法的扣5分
实施行政管理高效便民
实施行政管理不遵守法定时限,效率低下,态度蛮横的扣3分
没有擅自将行政执法权、授权委托给其它组织实施的情况
无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将行政执法权擅自授权委托给其他组织实施的扣2分
没有具体行政行为被行政执法监督机关责令纠正或者予以撤销的情况
具体行政行为被行政执法监督机关责令纠正或予以撤消的,或被复议机关决定撤消、变更、确认违法和限期履行的,或被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撤消、部分撤消、限期履行的扣4分
执法依据全面梳理并依法向社会公
示
未完成梳理执法依据任务的扣3分;梳理不全面或未向社会公布的扣1-3分
按照市政府《关于深入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分解落实执法责任的通知》将行政执法责任落实到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和法律授权组织及具体执法岗位。职权分解做到科学合理,各执法机构之间职权不交叉、不重复
职权分解不清,造成执法部门之间职权交叉、重复的扣5分
能按照市政府有关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开展执法评议考核的规定,认真开展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
对下级政府和所属行政执法机构没有组织考核的扣4分
未实施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的扣3分
对在行政执法考核中发现的问题,未按照《甘肃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平凉市行政执法考核办法》等规定作出处理的扣3分
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人员具有不依法进行监督检查、不严格履行工作职责以及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扣2分
二、
行政
复议
情况
20分
依法及时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无正当理由不受理复议申请,或对不符合受理条件和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复议申请不及时告知申请人的扣3分
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无正当理由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扣3分
具体行政行为被申请复议时,能积极配合复议机关工作及时提出书面答复,认真履行行政复议决定
不在法定期限内向复议机关提出书面答复或者不提交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扣3分;拒不履行或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复议决定的扣3分
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材料归档及时,案卷完整、规范
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办结后相关材料未及时归档装订,或案卷材料不完整、不规范的扣3分
对群众的投诉举报案件有登记,并做到处理及时、结果反馈当事人,且档案齐全
对群众的投诉举报案件既不登记也不办理,或办理不及时结果不反馈当事人且档案不齐全的扣3分
对上级机关交办的案件能及时办理并上报办理结果
对上级机关交办的案件无正当理由不办理或办理不及时、不上报处理结果的扣3分
三、
规范性文件备
案审查情况
20分
建立了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
未建立本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的扣2分
规范性文件内容、程序、合法
规范性文件被上级机关确认为违法的扣3分
制发的规范性文件能依法向社会公布
制发的规范性文件不向社会公布,或公布形式不符合要求的扣1分
所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及其目录能全部按规定及时上报备案
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及其目录未在法定期限内报送备案的扣2分,或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不符合格式要求、材料不完整的扣1分
对上级行政机关确认违法的规范性文件能按要求及时修正或者废止
不按照上级行政机关的要求修正或者废止违法规范性文件的扣3分
四、
第三轮持证执法情况
20分
按照省市要求单位依法取得执法主体资格,行政执法人员和监督人员通过培训审查合格依法取得执法资格,执法岗位上执法人员持证率要达到100%
单位没有执法主体证扣5分
执法人员没有执法证扣5分
行政执法证件管理严谨,档案齐全
领证人员档案不完整,管理混乱扣3分
关于印发《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管理规定》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关于印发《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管理规定》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为认真执行《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管理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19号),进一步加强电影的对外合作与交流,2003年11月27日,广电总局电影局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电局(厅)、文化厅(局),各电影制片、洗印单位,中国电影合作制片公司发出《关于印发〈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管理规定〉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请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根据《电影管理条例》和《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管理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19号),制定以下实施细则。
一、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电影事业管理局(以下称电影局)是中外合作摄制电影活动的行政主管部门。电影局指定中国电影合作制片公司(以下称合拍公司)为从事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工作的专门机构,负责中外合作摄制电影活动的管理、协调、服务等相关事项。具体承办下列工作:
(一)承办中外电影制片机构合作(联合、协助、委托摄制,下同)摄制电影片的立项申请,对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合作方,按照有关香港公司的定义认定该合作方的性质,指导合作摄制电影片合同的签订,对合作各方履行合同进行监督、管理和协调;
(二)负责对影片制作的管理,与合拍方签订有关制片管理方面的协议书,内容包括:影片版本、聘请境外主创人员、境外加工、参加电影节展等;
(三)审读合作摄制影片的剧本并提出初审意见。初审合作摄制的影片并提出初审意见;
(四)为境外合作者联系、介绍合作对象,提供政策、法规、剧本、拍摄景地等相关事项的咨询和中介服务;
(五)为境外合作者提供申报摄制设备、器材、材料等临时进出海关的咨询和中介服务;
(六)为境外合作者提供入境签证的咨询服务;
(七)为境外摄制机构在境内拍摄纪录、专题、广告等短片,提供协助制作的服务;
(八)电影局交办的其它事项。
二、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的立项
(一)需提供的文件材料
合作各方的立项申请、公司简介、商业注册文件(复印件)、有效资信证明和合作各方签署的合作意向书、预算,拟合作摄制电影片的规范汉字(不小于4号字体)中文剧本,主创人员情况等材料;
(二)提供的文件材料有遗漏或不当的,申请单位应及时补充修改,其审批时限相应延长;
(三)批准立项的,电影局颁发一次性《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许可证》或批准文件;不批准立项的,电影局将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三、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的若干具体事项
(一)联合摄制的影片,其故事发生地不受地域限制,但故事情节或主要人物须与中国内地有关;
(二)联合摄制的影片,聘用境外主创人员,应报电影局批准。其中中方(内地)主要演员不得少于影片主要演员总数的三分之一,其他主创人员原则上应各占二分之一;香港电影制片者(公司)与内地联合摄制的影片,除主要演员外,其他主创人员不受比例限制;
(三)香港电影制片者(公司)与内地合作摄制的影片,经电影局批准,其电影底样片的冲印及后期制作,可在香港完成;
(四)联合摄制的影片,其英文译名须与中文名一致或相近,且报电影局审批;
(五)联合摄制的影片,须在影片片尾倒数第三个画幅,打上“中国电影合作制片公司监制”的字幕;
(六)联合摄制的影片,其混录双片经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初审后,需报送下列材料:
混录双片一套、影片送审报告单一式四份、主创人员名单一式二份、片头片尾字幕表、联合出品(摄制)合同书、原著改编意向书、完成台本一套、合拍公司对影片的初审意见。如因技术原因以BETA录像带代混录双片送审的,需专项申请。
混录双片经总局电影审查机构审查通过并下达《影片审查决定书》后,制片单位可领取影片公映许可证片头,制作标准拷贝;
(七)联合摄制的影片,送审标准拷贝需报送下列材料:
标准拷贝二套(其中一套为档案影片,送中国电影资料馆)、BETA录像带一套、大1/2录像带四套、打印完成台本三套(民族语译制影片为四套)、10--15分钟片花BETA录像带一套、标准拷贝技术鉴定书,被定为民族语译制影片的,加送乐效声带一套。
标准拷贝经电影局审查合格且交齐上述材料后,制片单位可领取《电影片公映许可证》;
(八)协作和委托摄制的影片,可用BETA录像带送审,经合拍公司初审后,报总局电影审查机构审查,审查合格的下达批准文件;
(九)需要在境外进行电影底样片冲印及后期制作的,合作各方应与合拍公司签订相应的协议(合同),并交纳每部影片不超过25万元人民币的保证金后,方可出境制作。合作各方未发生违法违规问题,合拍公司应在影片获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一个月内,归还其保证金(包括利息);
(十)合拍公司在合作摄制电影中,所承担的中介服务部分为有偿服务,中介服务费原则上不得超过影片制作总成本的1%,如影片总成本不足600万元人民币的,可按600万元成本计算收取6万元,但中介服务费最高不得超过15万元。对香港电影制片者(公司)与内地合作摄制的影片,可在规定的范围内,适当降低中介服务费,其高于600万成本的影片收取中介服务费不得超过8万元;
(十一)合作摄制的电视电影、数字电影按有关规定立项、送审;
(十二)香港公司的定义为:凡是按香港的法律在香港注册成立,并在香港从事实质性商业经营一定年限、向特区政府纳税、多数员工为香港居民的,才可视为香港公司。符合上述条件,从事电影业务的香港公司可享受电影合作中的优惠条件。
四、本细则由电影局负责解释。
五、本细则自2003年12月1日起实施。
深圳市居民按比例就业实施办法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居民按比例就业实施办法的通知
(2002年8月9日)
深府〔2002〕151号
《深圳市居民按比例就业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居民按比例就业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实施深圳市户籍居民(以下简称居民)按比例就业制度,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居民就业促进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居民按比例就业的行业及其比例的确定和调整,由市劳动部门根据行业就业情况和居民失业状况提出意见,经市居民就业工作委员会讨论后,报市政府批准并公布实施。
第三条 有关残疾人按比例就业问题,按照市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广东省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的通知》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用人单位录用居民在达到规定比例的前提下,其各岗位(工种)的具体比例可自行确定。
第五条 首次实行居民按比例就业的行业,用人单位应当在90日内开展自查整改工作,以达到规定的比例。
原已实行居民按比例就业的行业,如果比例调高,用人单位应当在90日内开展自查整改工作,以达到新规定的比例。
第六条 实行居民按比例就业的行业,新建、扩建或转产的用人单位急需招用大量员工的,经劳动部门设立的职业介绍机构推荐介绍,在5个工作日内无法招足规定比例居民的,可先招用部分劳务工。但用人单位应当作出计划,在1年内达到规定的比例。
第七条 劳动部门设立的职业介绍机构应当为用人单位招用居民提供各项就业服务。
第八条 用人单位按规定比例招用居民时,不得故意提高招聘条件或弄虚作假,规避本办法的实施。
第九条 用人单位在自查整改过程中清退劳务工的,应依法办理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手续;属解除劳动合同的,应依法给予经济补偿。
第十条 市、区劳动部门负责监督本办法的实施,并加强居民按比例就业的检查,将用人单位执行按比例就业情况列入劳动年审内容。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2年10月1日起实施。市政府1997年1月7日发布实施的《深圳市居民按比例就业暂行办法》(深府〔1997〕1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