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科学技术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国家大学科技园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12:00:22  浏览:8147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科学技术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国家大学科技园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科学技术部 教育部


科学技术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国家大学科技园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国科发高字[2000]5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厅(科委)、教育厅(教委),教育部直属各高等学校,各国家大学科技园试点单位:
  为了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加强对国家大学科技园的指导和管理,推动我国大学科技园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我们研究制定了《国家大学科技园管理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办法》中提出的各项要求,加速推进大学科技园建设。
  科技部、教育部将根据这一试行办法,于明年一季度首先对15个试点国家大学科技园进行评估,对其中进展较好的正式授予国家大学科技园称号。请各试点单位抓紧准备《评估申请报告》,经所在地省级科技、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一式十份,于2001年1月底前报送全国大学科技园工作指导委员会办公室。
  附件:国家大学科技园管理试行办法

                        
二000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附件:      

国家大学科技园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培育国民经济新的增长点,推动大学科技园持续发展,做好国家大学科技园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学科技园是指以研究型大学或大学群为依托,把大学的人才、技术、信息、实验设备、图书资料等综合智力优势与其他社会资源优势相结合,为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提供服务的机构。它应成为技术创新的基地、高新技术企业孵化基地、创新创业人才聚集和培育基地、产学研结合示范基地。


  第三条 科技部、教育部负责全国大学科技园工作的宏观指导和归口管理,并成立全国大学科技园工作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指导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具体组织国家大学科技园的认定和考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推进本地区大学科技园发展,并负责国家大学科技园的组织申报和日常指导与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申报、评估与授牌程序





  第五条 通过自我评价,认为基本具备条件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建的大学科技园,可以申报认定为国家大学科技园。


  第六条 申报国家大学科技园应认真填写《国家大学科技园评估申请报告》(详见附件一),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协调落实相关支持措施后,在每年2月份共同行文将《申请报告》一式十份报送指导委员会办公室。
  每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每年原则上可申报一个国家大学科技园。


  第七条 指导委员会办公室收到申请报告后,组织专家组根据国家大学科技园评估指标 (详见附件二)对提出申请的大学科技园进行评估。


  第八条 指导委员会根据专家组评估意见进一步审核,提出建议名单并报科技部、教育部共同批准后,对批准的国家大学科技园授予“国家大学科技园”标牌,并列入国家相应计划予以支持。“国家大学科技园”标牌由全国大学科技园工作指导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制作。


  第九条 凡申请评估的单位经国家评估未予批准的,原则上二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第三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条 国家大学科技园建立统计年报制度。各国家大学科技园应在每年二月将上年度科技园建设进展报告和统计报表报送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教育行政部门,抄报全国大学科技园指导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一条 国家大学科技园实行动态评估制度。指导委员会办公室组织专家依据国家大学科技园评估指标,每二年进行一次评估。


  第十二条 根据评估意见,经指导委员会审定,科技部、教育部对成绩优秀的大学科技园子以表彰;对发展不良、管理不善的国家大学科技园,责令其限期整顿。经整顿无效者,取消其国家大学科技园资格。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教育行政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和细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科技部、教育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一:   国家大学科技园评估申请报告(封面样式)



             ×××国家大学科技园

  所在地:
  申请单位:
  主管部门:
  负责人:
  电  话: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电话:
  电子信箱:
  申请日期:.

            国家大学科技园评估申请报告
               (编制大纲)



  一、在建大学科技园基本概况(地点、孵化场地、商业计划、市场策划、信息咨询、人员培训等方面的服务功能,风险投融资能力。已进驻有能为高新技术企业提供工商注册、财税、法律等服务、具有一定商誉的中介服务机构和投融资机构情况)


  二、大学科技园依托的大学或大学群体的科技实力(科技成果、转化情况、科技产业发展情况)


  三、依托大学领导对大学科技园建设工作重视程度(推动大学科技园建设和发展、激励高校科技人员与学生创新创业的扶持政策和切实措施、效果)


  四、地方政府为大学科技园的建设发展提供的环境条件(用地、基建、通讯等基础设施及金融、财税等配套优惠政策、管理指导作用)


  五、在建大学科技园管理体制(机构设置、领导班子和运行机制)


  六、大学科技园业务方向和发展规划


  七、国际合作及吸引海外留学人员情况


  八、在建大学科技园绩效(在孵企业和成长性高新技术企业与研发机构、企业性质、年技工贸总收入、利税、就业、对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

附件二:       国家大学科技园评估指标




  一、依托大学条件和政策措施
  1.学校资源对科技园开放度
  2.对师生兼职创业的激励政策措施
  3.科研开发基地、纵向科研项目及经费情况
  4.获省部级以上科技成果奖及专利数量
  5.科技产业规模及收益
  6.其他


  二、地方政府的政策和措施
  1.组织领导体制建立健全情况
  2.对科技园的财税扶持政策
  3,用地、通信、交通等基础设施支持情况
  4.资金投入情况
  5.其他


  三、科技园规划和建设
  1.发展规划的科学合理性
  2.园区建筑面积
  3.管理机构与运行机制
  4.信息、通讯、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程度
  5.其他


  四、科技园创业环境
  1.现有孵化场地面积
  2.风险投融资能力
  3.工程类研究开发机构数
  4.商务、市场、会计、法律等中介服务能力
  5.其他


  五、科技园发展绩效
  1.在孵科技企业数
  2.孵化育成企业数
  3.园内企业技工贸总收入
  4.自主知识产权产品和专利数
  5.科技园自身收益
  6.其他
  指标编制的原则说明:1.体现导向性。引导国家大学科技园发展成为技术创新的基地、高新技术企业的孵化基地、创新创业人才的聚集和培育基地、高新技术产业的辐射基地。2.突出重点,指标少而精。3.定量指标和定性指标相结合。4.动静结合。既评价发展现状,也评价建设和发展速度,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修改指标,以适应国家大学科技园不同发展阶段的目标要求。5.体现分类指导。用统一指标评价,根据需要分类公布评价结果。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天津市2001年改善农村人民生活10项工作的决定

天津市人民政府


天津市2001年改善农村人民生活10项工作的决定

津政发〔2001〕2号 2001年1月2日市人民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通过


天津市2001年改善农村人民生活10项工作的决定
(2001年1月2日市人民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通过)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按照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根据市委七
届七次全会关于抓好改善人民生活新三件事的重要精神,今
年我们要在全面发展农村经济的同时,继续坚持和发扬为人
民办实事的优良传统,不断改善农村人民生活。为此,决定
在农村做好以下10项工作。
一、努力为农民致富创造条件
启动百万亩农业节水灌溉工程和设施农业工程。续建宝
坻县里自沽灌区配套与改造工程。实施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
治工程。建成静海、宝坻肉类收购加工龙头企业。建设绿洲
现代农业技术装备超级市场,为农民提供种子、化肥、机械
和咨询等服务。千方百计增加农民收入,努力减轻农民负担,
人均收入增加400元。


二、全面推动小城镇发展
完成全市城镇体系规划,加快撤乡并镇步伐,扩大乡镇
规模。 加快镇区基础设施建设, 年内完成生产和商贸建筑
120万平方米,修建地下给排水设施8万米。种植草坪35万平
方米,植树40万株。改造水冲式公共厕所66座。实现农村人
口向小城镇转移12万人。完成蓟县府君山广场三期工程,建
成大港区中塘镇休闲广场,建设西青区杨柳青广场和张家窝
广场。


三、搞好公路桥梁河道等基础设施建设
建设津蓟、津沽二线、唐津三期高速公路。维修乡村公
路500公里。 整修改造津歧公路上古林至红旗路段。建设北
运河防洪综合治理工程。完成宁河县第二水厂二期工程。建
设大港区赵连庄110千伏变电站。


四、继续搞好科教兴农
实施跨世纪青年农民科技培训工程、农民技术员试点县
工程。完善市农业高新技术示范园区。建设津南高新技术示
范区。建设市级农业技术试验基地。建成国家级农产品保鲜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实施畜禽高效饲养、绿色食品蔬菜产业
化、节水灌溉、平衡施肥、农业新品种、精品果树等十大技
术推广工程。


五、继续改善农民居住条件
建设一批农民住宅楼:西青区40万平方米,东丽区20万
平方米, 津南区20万平方米,北辰区20万平方米,塘沽区7
万平方米, 大港区6.24万平方米,汉沽区2万平方米,武清
区3万平方米,蓟县1万平方米,宝坻县3万平方米。


六、大力改善生态环境
建设国家级生态示范区和5个生态示范村(镇) 。启动
天津生态圈建设工程, 在宝坻、武清建设防风固沙林带6万
亩。 实施山区生态环境建设及综合开发3万亩,建设东南部
枣树生态经济林6万亩。建设静海和西青段生态林二期工程,
植树1800亩。启动宁河七里海生态林工程,造林2000亩。完
善杨柳青和官港森林公园。在蓟县山区兴建1500座小水窖。


七、加快农村市场建设
改造宝坻三辣、武清大沙河蔬菜、静海范庄子蔬菜、汉
沽水产等4个产地批发市场。 改造红旗、何庄子、金钟、柳
滩等4个销地批发市场。 新建宁河县赛丰购物广场和县农资
建材市场。兴建西青区杨柳青商贸街。


八、发展教育卫生事业
继续搞好农村教育布局调整,完善乡村学校设施,建设
北辰区47中、静海县1中、宝坻县1中等一批示范校。建设津
南区咸水沽医院门诊楼、急救中心,宝坻县中医医院门诊楼,
蓟县社区卫生服务站。推进农村合作医疗。加大乡村卫生一
体化管理力度,覆盖率达到100%。组织200名医师下乡服务,
提高农村医疗水平。采取有力措施,减少氟中毒危害,防治
碘缺乏病。建成武清、宝坻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服务中心示范
工程。


九、建设完善旅游文体设施
建设杨柳青民俗风情旅游街、东丽湖东方夏威夷水上大
世界。完善盘山风景区。举办第三届黄崖关长城国际马拉松
赛、 第8届渔阳金秋山野旅游节和农村文化广场舞蹈展演活
动。建成汉沽区文化活动中心。建设武清区青少年活动中心、
蓟县体育中心体育场和博物馆、静海县人民健身广场和北辰
区体育中心。建设108个乡镇全民健身工程设施。


十、提高农村社会保障水平
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将全市农业户口的精减退职职
工和部分农业户口的原民政特殊救济对象,纳入最低生活保
障范围。建立农村乡镇和村委会互助服务体系。完善以敬老
院为依托的农村老年人社会福利服务网络,改扩建12所农村
敬老院,建设武清区松鹤园。改善“五保”老人的生活条件。
继续搞好农村特困户和受灾户安居工程、建设修缮房屋2000
间。



安徽省企业开发新产品管理暂行办法

安徽省人民政府


安徽省企业开发新产品管理暂行办法

省人民政府令

第5号



第一条 为推动企业开发新产品,促进企业产品更新换代,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的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私人企业以及各种形式的联营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新产品是:
(一)运用新技术原理或新设计构思,首次开发并投产的产品;
(二)在结构、材质、技术特征等某一方面或几方面比原产品有显著改进,性能、技术经济指标明显提高或使用功能有所扩大的产品。
第四条 新产品分地市级、省级和国家级。在本地、市第一次试制、生产,经鉴定达到省内先进水平的为地市级新产品;在本省第一次试制、生产,经鉴定合格的为省级新产品。国家级新产品按国家有关规定认定。
第五条 省经委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全省企业开发新产品的项目计划、统计、考核、鉴定和奖励。
第六条 新产品发展规划由省计委编制,并由省计委会同省经委、省科委审定。省级新产品开发计划和重大新产品研制计划,分别由省经委和省科委编制。各部门、地市和企业根据上述规划和计划,制定本行业、地市和企业的新产品开发计划。
第七条 制定新产品开发计划,应根据可供资源、技术状况和市场前景,发挥优势,突出重点。下列新产品优先列入开发计划:
(一)节能降耗、出口创汇、治理污染的新产品;
(二)消化吸收引进技术,以国产化顶替进口的新产品;
(三)企业与院校、科研单位联合开发的高技术、高效益新产品;
(四)利用本省资源搞深度加工的新产品;
(五)市场急需、量大面广的新产品。
第八条 企业开发新产品所需资金,按规定从下列渠道解决:
(一)企业留利中的生产发展基金,应提取百分之十五以上用于开发新产品;
(二)新产品减免产品税或增值税的税款,应专项用于技术开发;
(三)国家规定允许使用的固定资产折旧基金;
(四)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国营企业,接销售收入百分之一提取的技术开发费;
(五)为开发研制新产品所必需的单台价值在五万元以下的测试仪器、试验装置、试制用关键设备的购置费,可以摊入成本。
第九条 省和地市建立的技术开发基金以及银行发放的技术开发贷款和科技开发贷款,重点用于扶持企业开发新产品。
第十条 新产品试制结束后须进行样机(样品)鉴定。工业试生产结束、正式投产前,须进行投产鉴定。专用性强和市场容量小的新产品,上述两项鉴定可合并进行。
第十一条 样机(样品)鉴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达到试制计划规定的技术经济指标,并有检测验证报告;
(二)产品研制任务书(或合同书)、产品图纸、技术标淮、研制报告等技术文件齐备;
(三)有产品使用功能试验报告或用户试用意见。
第十二条 投产鉴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工艺合理稳定,具备正式投产所必需的工艺规程、操作规范以及工装、设备、检测及质量控制手段;
(二)通过标准化审查、产品质量合格稳定,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
(三)技术经济指标先进合理,试销用户反映良好;
(四)符合环保、安全、卫生等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新产品鉴定由下达该项目计划的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主持。企业自行开发的新产品,可申请有关部门主持鉴定。
第十四条 新产品鉴定根据情况采取下列形式:
(一)鉴定会。由主持鉴定单位邀请专家及主要用户,对被鉴定产品进行审查、评价,作出结论;
(二)书面审议。由主持鉴定单位组织专家以书面形式对被鉴定产品给予评价,主持鉴定单位作出结论;
(三)检测评价。由主持鉴定单位委托国家或省授权的质量监督检测机构或其他有检测能力的专业单位,对被鉴定产品进行检测评价,提出检测报告和评价结论;
(四)用户验收。专用性强或为主机配套的生产资料类产品,可由用户对产品进行验收并提出评价结论;
(五)技术认证。部分食品、服装、日用小百货、小五金等产品,可根据市场销售情况、消费者意见和专业检测机构的检验结果,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出具证明。
第十五条 经鉴定合格的省级新产品,发给《安徽省新产品证书》。
第十六条 对鉴定合格、市场上适销对路的新产品,各级应优先列入技术改造计划。
第十七条 新产品按下列规定减免税收:
(一)列入国家计委、国家科委试制计划或国家计委、国家科委鉴定确认的新产品,减免产品税或增值税二至三年;
(二)列入国务院各部和省经委、省科委试制、开发计划以及企业自行开发后报省经委、省科委确认的新产品,商省税务局同意后,减免产品税或增值税一至二年;
(三)列入地市、厅局试制、开发计划的新产品,试生产后发生亏损的,按税收管理体制报经批准后,减免产品税或增值税一年。
第十八条 新产品减免税期限,从产品第一次销售之日起计算。
第十九条 新产品在试销期内,由企业根据试制成本,参照同类产品制定试销价格,报物价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备案(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试销期满后,按物价管理规定报请物价部门或业务主管部门制定销售价格。
新产品试销期限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新产品投产后,企业应继续做好产品升级换代工作,并按照平等、互利、有偿的原则,积极推广、扩散新产品。
第二十一条 新产品按下列内容进行统计:
(一)投产数及达到国际、国内同年代水平的项目数;
(二)投入研制及相关技术改造的投资额,增加的产值、销售额,实现的利润,创汇或节汇额,上交税额和减免税额。
第二十二条 统计数据由投产并销售新产品的单位提供,统计跟踪年限按国家规定执行。项目的具体统计要求由新产品计划下达部门会同统计部门决定。
第二十三条 企业主管部门应按统计内容对企业开发新产品的实绩进行考核。实行经营承包责任制的企业,应把新产品和技术开发指标纳入承包基数,并规定相应的奖惩条件,严格履行。
第二十四条 设立省优秀新产品奖,评奖办法另定。
各地、各部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评比、奖励本地区、本行业的优秀新产品项目。
第二十五条 对在开发新产品中作出重要贡献的个人,除按规定给予精神、物质奖励外,其实绩记入个人档案,作为晋职、晋级的依据。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省经委解释。




1989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