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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印发《右下肢、双下肢残疾人驾驶机动车身体条件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03:33:10  浏览:998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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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印发《右下肢、双下肢残疾人驾驶机动车身体条件规定》的通知

卫生部


关于印发《右下肢、双下肢残疾人驾驶机动车身体条件规定》的通知

卫医政发〔2010〕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厅(局)、公安厅(局)、残联:

为保障残疾人驾驶机动车权利,拓宽残疾人社会生活领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结合我国国情,卫生部、公安部、中国残联组织制定了《右下肢、双下肢残疾人驾驶机动车身体条件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卫生部 公安部 中国残联


二○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右下肢、双下肢残疾人驾驶机动车身体条件规定



一、本规定适用于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对右下肢、双下肢残疾人申请机动车驾驶证进行身体条件检查。

二、符合本规定要求的残疾人申请驾驶的机动车仅限于允许在我国道路上行驶的、加装肢体残疾人驾驶汽车的操纵辅助装置的小型、微型自动挡载客汽车。

三、右全足至全下肢缺失或运动功能障碍,但身体协调性好,能够自主坐立,坐位平衡至少达到平衡功能三级分法的三级水平;双侧肩关节内收均达到130°,双手操作力能达到100 N(牛顿)以上。

四、双足至全下肢缺失或双下肢运动功能障碍,但身体协调性好,能够自主坐立,坐位平衡至少达到平衡功能三级分法的三级水平;双侧肩关节内收均达到130°,双手操作力能达到100 N(牛顿)以上。

五、其他身体条件应符合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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歌星唱歌先取得词曲作者同意
(十五的月亮不再十六“元”)

陈涛是歌曲《暗香》歌词的著作权人,自2002年5月以来,北京现代力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未经他许可,擅自组织其签约歌手沙宝亮在多种场合演唱《暗香》。为此,陈涛将现代力量公司和沙宝亮等告上法庭,要求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
北京市朝阳区法院一审判决沙宝亮未经陈涛许可不得演唱《暗香》,沙宝亮登报公开向陈涛赔礼道歉并赔偿其4500元。
十五的月亮本来就不是十六“元”
很多年前,我们听到这样的感慨“十五的月亮,十六元”,讲的歌曲《十五的月亮》的作者发表该歌曲只得到十六元的稿费,而唱这首歌的歌手却红遍全国,因为演唱这首歌而挣了很多的钱。

1990年颁布的《著作权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表演者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进行营业性演出,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

歌手演唱别人写的歌就是一种使用行为,他们到各地演唱,收取高额的出场费,当然是营业性质的演出。根据以上法律规定,虽然可以不经过词曲作者的同意,但是必须按规定支付报酬。这个 “规定”应当是确定支付标准的,它是怎样的,很遗憾到现在都没有看见。这样的话,歌星只要象征性支付了一点点报酬就可以了。

尽管这对词曲作者(即著作权人,下同)并没有太大的保护力度,但是我们可以看到从1991年6月1日《著作权法》施行以后,词曲作者获得的报酬已经不仅仅只有稿费,歌手进行营业性演出都要支付相应的报酬给词曲作者。

十五的月亮不再十六“元”
2001年10月27《著作权法》进行了修改,新修改的《著作权法》第三十六条:“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演员、演出单位)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这个规定与旧的规定有两个根本的变化,第一,不再区分演出是否是营业性,第二,歌手唱歌要先取得著作权人的同意,这样主动权在著作权人手里,报酬的多少由著作权人说了算,谈不成的话,歌手就不要唱了。

著作权人还有更多的利益,《著作权法》第三十九条:“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第四十二条:“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我们可以看到新修改的《著作权法》加强了对著作权人的保护,更加注重著作权人的经济利益的保护。一首歌被创作出来,有人要去演唱,这个演唱由被制作成光碟,影带出售,还可能被人放到网络上更为广泛地传播。不管怎么使用,词曲作者始终是权利的源头,后面的人想使用这歌曲来获得收益都应当向词曲作者的支付报酬,否则就是构成侵权,要向著作权人赔偿,还要被行政处罚。

《著作权法》制定修改这么多年,我们终于看到有人拿取法律的武器坚决维护自己的权益,这让人感到欣慰。


作者:王瑜律师,电话:010-51662214
电子邮件:lawyerwy@263.net。
网站:http://www.rjls.cn,中文“软件律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纠正贵州省国家税务局电力建设基金征税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纠正贵州省国家税务局电力建设基金征税办法的通知
1997年11月11日,国家税务总局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
据审计署驻昆明特派员办事处反映,你局对贵州省电力部门收取的电力建设基金暂缓征收增值税。上述作法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要立即予以纠正。缓征的税款一律尽快补交入库,对电力部门收取的电力建设基金应照章征收增值税。请你局将纠正的结果以书面形式于1997年11月30日前上报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