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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关于颁发《水运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5:37:28  浏览:805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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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关于颁发《水运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的通知

交通部


交通部关于颁发《水运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的通知

1986年6月20日,交通部

各有关单位:
为适应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进一步加强水运工程建设概算预算的管理,根据一九八五年国家计委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联合发布的计标(1985)352号《关于改进工程建设概预算定额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等三个文件的精神,结合我部的具体情况,特制订《水运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以下简称《编制办法》),现予颁发,自一九八六年七月一日起使用。我部一九八一年以交基字1624号颁发的《水运工程概预算编制规定》(航务水工部分),以及一九八二年以交基字1887号颁发的《水运工程概预算编制规定》(疏浚工程部分)自同日起停止使用。凡我部投资的水运工程建设,必须按照《编制办法》编制概算和预算。
现将使用中的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凡一九八六年七月一日前已经审定的概算和预算以及签订了施工合同的工程均不作调整。
二、关于“拨改贷”后港口建设投资中需要偿还贷款本息与豁免本息的工程和费用划分问题。
根据有关部门的意见,沿海港口建设除油码头外,水下基础设施部分原则上由国家投资建设,免还本息;地面设施所需要的资金,由港务局和经营单位自筹,需要银行贷款的应在工程建成投产后分年还本付息。对此,部在今年五月以(86)交计字290号通知中作了原则规定,具体办法待部确定后另文下达。
三、关于定额编制管理费用:
为了解决工程建设各种定额编制管理工作的经费问题,国家计委和建设银行计标(1985)352号文规定将上述费用纳入“施工管理费”中。为便于管理,《编制办法》把水运工程的定额编制管理费从施工管理费中剔出,改在“建设单位管理费”中计列。现规定:凡使用本《编制办法》编制概预算的工程,由建设单位按照实际完成的单项工程费用总和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千分之一计提,并从一九八六年起一年分两次(每年六月底和十二月底)拨付给水运工程定额站掌握使用(包括航道工程定额分站的工作经费)。
四、关于概算预留费用的使用问题:
《编制办法》规定,在动用概算预留费用时,应由建设单位提出,报请概算原批准单位核批。具体办法可在建设单位与主管部门签订的投资包干合同中明确。
五、各单位在执行《编制办法》中,如有不同意见需由部仲裁的,由部基建局负责。《编制办法》的解释由水运工程定额站负责。
六、本《编制办法》中的费用项目划分反作为编制工程建设概算、预算之用。对施工单位进行成本核算时的费用项目划分应以部颁成本核算办法办准。
七、《编制办法》由水运工程定额站出版发行,订购办法由水运工程定额站另行通知。
附:水运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由水运工程定额站另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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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印发《2011年全国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

农业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等


农业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 国家质检总局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印发《2011年全国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

农质发〔201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牧)、农机、畜牧、兽医、农垦、渔业厅(局、委、办),经委(经贸委、工业主管部门),公安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供销合作社: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加强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促进农资市场秩序持续好转,在总结前几年农资打假工作经验的基础上,针对当前农资市场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特制定《2011年全国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要点》,现予以印发。请各部门加强配合,落实各项要求,采取有效措施严厉打击制售假劣农资坑农害农行为,构建长效机制,规范农资市场秩序,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有力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努力实现抗旱夺丰收的目标。
  在工作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与全国农资打假专项斗争部际协调小组办公室(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联系。
  电话:010—59192694
  传真:010—59193157
  附件:2011年全国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要点
                            二〇一一年三月七日



附件:

2011年全国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要点

  2011年是“十二五”规划的开局之年,也是巩固我国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好形势的关键之年,开展农资打假保障抗灾夺丰收和农民增收的任务异常艰巨。各地各部门要认清当前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面临的新形势,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加强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农资等违法行为,确保农资质量合格,为促进全年粮食丰收和菜篮子产品有效供给,促进农民增收打下坚实的基础。
  一、提高认识,增强做好农资打假工作的使命感和责任感
  (一)农资打假是实现主要农产品有效供给的重要保障。种子、农(兽)药、肥料、饲料、农机具等农资是农业生产的基本物质要素,假劣农资不仅造成农作物减产甚至绝收,而且挫伤农民群众发展粮食和菜篮子产品生产的积极性。开展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保证优质放心农资供应,直接关系到农业丰收和主要农产品有效供给。
  (二)农资打假是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农资是农业生产的主要投入,购买使用假劣农资不但增加生产成本,降低产量,减少农民收入,甚至会影响到农村社会的稳定。要切实加强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严厉打击制售假劣农资等坑农害农行为,让农民群众用上“放心种”、“放心药”、“放心肥”、“放心饲料”,切实维护好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三)农资打假是从源头上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重要抓手。通过两年的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总体有很大改善,但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因素和隐患仍然很多。农药、兽药和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直接影响到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高低,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不能有丝毫松懈。
  (四)农资打假是做好动物疫病防控的重要基础。我国重大动物疫情防控形势依然复杂严峻,做好疫病防控工作必须采取综合性措施,其中兽药和疫苗是重要的基础。要切实加大对假劣兽药、疫苗的打击力度,确保质量和生产供应,有效防止重大动物疫病发生,保障养殖业健康稳定发展。
  二、强化整治,为农业生产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提供坚强保障
  (五)强化生产监管,提高产品质量。各级农资生产主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加强对农资产品生产主体的资质审查,对需要审定、登记、审批的农资产品,严格执行有关条件、程序和标准,严禁降低标准和越权审批,把好生产源头关。各部门要按照《行政许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加强农资生产企业资质监管,开展行业资质检查,坚决取缔不具备生产资质的生产窝点,依法清理已丧失相关资质条件或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农资生产企业。
  (六)整顿农资市场,清理经营主体。各级农资经营主管部门要全面清查辖区内农资经营主体,建立完善农资经营单位档案,对资质条件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要依法予以清理,对无证无照经营农资的要坚决予以取缔。要结合企业年检和个体户换照工作,依法规范农资经营者的主体资格。要规范农资物流运输等行为,不具备农资经营资格的物流企业不得变相经营农资,加强对农资交易会、展销会的监管。
  (七)加大监管力度,强化质量监测。各地要根据农业生产实际,突出重点农时、重点区域、重点品种,有计划地开展各种专项行动,加大日常执法检查的力度,保证农资监管工作不留死角。对群众反映强烈和问题突出的区域、产品、企业进行重点监测。依法公布监测结果,对监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发布警示信息;对发现的不合格农资产品要依法处理,及时查处曝光一批违法违规企业和不合格产品。
  (八)加强协作配合,严查违法案件。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案件线索排查梳理工作,依法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农资和侵犯知识产权等违法犯罪行为。对涉及面广、造成重大农业生产事故、群众反映强烈的制售假劣农资案件,实行挂牌督办、联合查办,一查到底。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于线索明显、事实清楚、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公安机关要依法及时立案,彻底查处各种制售假劣农资的违法犯罪行为。要建立完善查处大案要案激励机制,支持并奖励查办大案要案。继续抓好毒鼠强防范和清缴工作,克服麻痹大意思想,防止毒鼠强危害反弹。
  (九)加强农资广告监管,打击违法广告。各地要依法加强对涉农广告的监管,严格对农药广告的行政审查,进一步加大对农资广告的监管力度,重点查处涉及种子、农(兽)药、肥料、饲料和农机具等农资商品的虚假违法广告,维护农资广告市场秩序,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加大扶持,大力推进放心农资下乡进村
  (十)培育龙头企业,构建新型农资经营服务网络。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和完善扶持措施,引导和支持供销合作社等各类农资企业加快建立发展农资现代经营服务网络。整合上下游资源,优化网络布局,扩大经营规模。督促和指导农资连锁企业强化农资质量管理,健全经营服务网络体系,广泛开展农业技术服务,实现农资销售与技术服务紧密结合,使经营服务网点分布更合理、覆盖面更广,方便农民群众就近购买优质农资并获得技术服务。
  (十一)典型示范带动,整体推进农资经营示范店建设。在认真总结近年来各地开展“农资经营示范店”建设的基础上,把农资经营示范店建设作为推进“放心农资下乡进村”工作的重要抓手,有序整体推进农资经营示范店培育规范工作。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督促农资经营单位健全管理制度,强化质量管理,培育一批守法经营的农资经营示范店。要加大对示范店的扶持和宣传力度,增强示范店的影响力和示范作用。
  (十二)强化诚信建设,实施信用分类监管。要积极推进农资质量追溯体系研发和试点工作强化农资生产经营单位责任意识,督促企业建立健全产品质量保证、进销货台账、优质服务承诺等制度。引导农资生产经营主体成立行业协会,加强自律。各级各部门要依据自身职责,综合质量监督检查、行政许可监督检查、群众调查等信息,开展农资企业诚信评价,建立农资生产经营主体诚信档案,实行分类监管。健全监管“黑名单”制度,加强日常监管,加大执法力度,提高执法效率。
  (十三)加强培训指导,提高农民维权意识和能力。要在农资购买使用高峰期组织开展大规模的宣传活动,组织力量深入到农村基层,开展农民群众喜闻乐见的多种活动,利用媒体大力宣传,普及农资法律法规,传授识假辨假知识,提高农民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能力。加强对农民购买和使用农资的服务和指导,推介发布主导品种和主推技术,引导农民在购买农资时索取票证,指导农民科学使用农资,保障农业生产和农产品质量安全。
  四、加强保障,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十四)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监管责任。各地要高度重视农资打假工作,把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进一步强化和落实属地监管责任。要认真制定工作方案,及时向地方政府和上级部门报告农资打假的重要活动和重大案件。对不履行职责或履行职责不到位的,将予以通报并限期改正,对在查办制售假冒伪劣农资产品案件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将依法追究其行政或刑事责任。
  (十五)加强能力建设,提高执法效能。各部门要积极争取当地政府将农资打假工作经费和农资案件查处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证农资打假工作顺利开展。加强执法体系建设,改善执法条件和执法手段,提高执法人员的水平和素质,进一步巩固并提高农资打假的效果。
  (十六)加强部门配合,形成监管合力。各部门要多渠道收集假劣农资投诉举报信息,做到“有报必接,接案必查,查必到底”,切实维护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加强地区、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流,进一步完善部门合作机制,严堵执法漏洞。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基础上,协同作战,形成合力,提升整体监管效能。坚决杜绝以罚代刑,依法严惩违法犯罪分子。
  (十七)强化宣传引导,营造良好氛围。要充分发挥舆论宣传在农资打假中的导向和监督作用,积极宣传农资打假工作成效和进展情况,组织有关新闻媒体进行报道,既要从正面宣传报道,又要曝光反面典型,对工作出色的典型进行通报表扬,对工作不力的通报批评,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和支持农资打假工作的良好氛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2009年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10大案件和50件典型案例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2009年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10大案件和50件典型案例的通知

法〔2010〕172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印发2009年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

10大案件和50件典型案例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在过去一年中,全国法院审结了大量知识产权和竞争法领域的重大、复杂、疑难和新类型案件。为积极开展好2010年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的活动,深入贯彻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进一步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宣传的力度,充分展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的成就,努力营造有利于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事业健康发展的良好氛围,经各高级人民法院推荐,并结合去年我院审理的知识产权案件情况,我院选定了2009年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10大案件和50件典型案例。现将这些案件和典型案例名单印发给你们,供各级人民法院在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中参考借鉴。

特此通知。







                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2009年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10大案件名单



一、知识产权民事案件(8件)

1、正泰诉施耐德“小型断路器”实用新型专利案

正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施耐德电气低压(天津)有限公司、宁波保税区斯达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乐清分公司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上诉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浙民三终字第276号民事调解书〕

2、江汉石油“牙轮钻头”商业秘密案

江汉石油钻头股份有限公司诉天津立林钻头有限公司、幸发芬侵犯商业秘密纠纷上诉案〔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鄂民三终字第30号民事调解书〕

3、武汉晶源“烟气脱硫”方法专利案

武汉晶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诉日本富士化水工业株式会社、华阳电业有限公司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上诉案〔最高人民法院(2008)民三终字第8号民事判决书〕

4、宝马诉世纪宝马驰名商标案 

宝马股份公司诉深圳市世纪宝马服饰有限公司、傅献琴、家润多商业股份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湘高法民三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

5、“吴良材”商标及不正当竞争案

上海三联(集团)有限公司、上海三联(集团)有限公司吴良材眼镜公司诉苏州市吴良材眼镜有限责任公司、苏州市吴良材眼镜有限责任公司观前店、吴林泉、周彩珍侵犯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苏民三终字第0181号民事判决书〕

6、“鲁锦”商标及不正当竞争案

山东鲁锦实业有限公司诉鄄城县鲁锦工艺品有限责任公司、济宁礼之邦家纺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鲁民三终字第34号民事判决书〕

7、“道道通”导航电子地图著作权案

北京长地万方科技有限公司诉深圳市中佳讯科技有限公司、凯立德欣技术(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凯立德计算机系统技术有限公司、佛山市劲力汽车用品有限公司南海分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上诉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粤高法民三终字第290号民事判决书〕

8、黄金假日诉携程机票预订不正当竞争案

北京黄金假日旅行社有限公司诉携程计算机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上海携程商务有限公司、河北康辉国际航空服务有限公司、北京携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虚假宣传纠纷上诉案〔最高人民法院(2007)民三终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和(2007)民三终字第4号民事裁定书〕

二、知识产权行政案件(1件)

9、“采乐”商标撤销行政诉讼案

佛山市圣芳(联合)有限公司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第三人强生公司商标撤销行政纠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08)行提字第2号行政判决书〕

三、知识产权刑事案件(1件)

10、“番茄花园”软件网络盗版案

成都共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孙显忠、张天平、洪磊、梁焯勇侵犯著作权罪案〔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2009)虎知刑初字第0001号刑事判决书〕







2009年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

50件典型案例名单



一、知识产权民事案件(46件)

(一)专利侵权案件(5件)

1、OBE-工厂·翁玛赫特与鲍姆盖特纳有限公司诉浙江康华眼镜有限公司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08)民申字第980号民事裁定书〕

2、北京英特莱摩根热陶瓷纺织有限公司诉北京德源快捷门窗厂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上诉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9)高民终字第4721号民事判决书〕

3、(日本)泉株式会社诉广州美视晶莹银幕有限公司、北京仁和世纪科技有限公司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上诉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8)高民终字第941号民事判决书〕

4、美国3M公司诉山东双球防护器材有限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上诉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鲁民三终字第158号民事判决书〕

5、王世昌、河北伟达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诉双鸭山市晨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上诉案〔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黑知终字第41号民事判决书〕

(二)植物新品种侵权案件(1件)

6、杨凌新西北种业有限公司诉陕西省泾阳县现代种业有限责任公司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上诉案〔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陕民三终字第42号民事判决书〕

(三)著作权侵权案件(11件)

7、徐州市淮海戏剧王音像有限公司诉新沂电视台、第三人丁相宇、刘汉飞、张银侠侵犯著作权纠纷上诉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苏民三终字第0250号民事判决书〕

8、上海地创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上海万格科学器材有限公司诉北京万户名媒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万户名媒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08)浦民三(知)初字第453号民事判决书〕

9、中国友谊出版公司诉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杨海林侵犯著作权纠纷上诉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9)二中民终字第15423号民事判决书〕

10、(美国)微软公司诉北京思创未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上诉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9)高民终字第4462号民事判决书〕

11、北京慈文影视制作有限公司诉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海南省分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09)民提字第17号民事判决书〕

12、朱德庸诉辽宁东北网络台侵犯著作权纠纷案〔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沈中民四初字第97号民事判决书〕

13、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银川阳光无限网络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案〔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银民知初字第41号民事判决书〕

14、吴思欧等诉上海书画出版社、江苏省苏州市新华书店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上诉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苏民三终字第0101号民事判决书〕

15、宋氏企业公司诉珠海出版社、上海新华传媒连锁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案〔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07)黄民三(知)初字第75号民事判决书〕

16、毕淑敏诉淮北市实验高级中学侵犯著作权纠纷上诉案〔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皖民三终字第0014号民事判决书〕

17、黄天源诉内蒙古大学出版社、广西壮族自治区外文书店侵犯著作权纠纷上诉案〔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09)桂民三终字第48号民事判决书〕

(四)商标侵权案件(16件)

18、山东泰和世纪投资有限公司、济南红河饮料制剂经营部诉云南城投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08)民提字第52号民事判决书〕

19、辉瑞有限公司、辉瑞制药有限公司诉上海东方制药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组、北京健康新概念大药房有限公司、广州威尔曼药业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侵犯未注册驰名商标权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09)民申字第313号民事裁定书〕

20、狗不理集团有限公司诉济南市大观园商场天丰园饭店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08)民三监字第10-1号民事裁定书〕

21、漳州片仔癀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诉漳州市宏宁家化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09)民申字第1310号民事裁定书〕

22、四川滕王阁制药有限公司诉四川保宁制药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上诉案〔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川民终字第155号民事判决书〕

23、福建省白沙消防工贸有限公司诉南安市白沙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侵犯企业名称(商号)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闽民终字第514号民事判决书〕

24、雪佛龙全球能源公司诉济南加德士润滑油有限公司、济南腾飞达石化有限责任公司不正当竞争及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上诉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鲁民三终字第194号民事判决书〕

25、路易威登马利蒂(法国)诉时间廊(广东)钟表有限公司、雄腾(上海)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金光华商业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上诉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粤高法民三终字第345号民事判决书〕

26、江西蚂蚁物流有限公司、成都蚂蚁物流有限公司诉南昌市蚂蚁搬家服务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赣民三终字第20号民事判决书〕

27、米其林集团总公司诉天津米其林电动自行车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8)二中民三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

28、王美燕诉浙江杭州市新华书店有限公司、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上诉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浙知终字第98号民事判决书〕

29、古丈茶业发展研究中心诉湖南省华茗茶业有限公司、湖南平和堂实业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2008)天民初字第2500号民事判决书〕

30、路易威登马利蒂(法国)诉林益仲、上海仲雯贸易有限公司、吴蓓雯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9)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34号民事判决书〕

31、卡地亚国际有限公司诉云南卡地亚婚纱摄影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云高民三终字第35号民事判决书〕

32、陈国明诉海南省人民医院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上诉案〔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琼民三终字第25号民事判决书〕

33、中国贵州茅台酒厂有限责任公司诉重庆南方君临酒店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上诉案〔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09)渝高法民终字第159号民事判决书〕

(五)不正当竞争案件(10件)

34、山东起重机厂有限公司诉山东山起重工有限公司侵犯企业名称权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08)民申字第758号民事裁定书〕

35、上海避风塘美食有限公司诉上海东涌码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申诉案〔最高人民法院(2007)民三监字第21-1号民事裁定书〕

36、嘉实多有限公司(英国)诉姚育新、美国嘉实多国际石油集团(香港)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嘉帅润滑油厂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8)沪二中民五(知)初字第91号民事判决书〕

37、四川江口醇酒业(集团)有限公司诉泸州佳冠酒业有限公司、林锦泉不正当竞争及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上诉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粤高法民三终字第318号民事判决书〕

38、安徽省华信生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诉江西草珊瑚药业有限公司、安徽百姓缘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纠纷上诉案〔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皖民三终字第0026号民事判决书〕

39、大连瑞特建材有限公司、大连中德珍珠岩厂诉刘嘉旺不正当竞争纠纷案〔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大民四初字第237号民事判决书〕

40、世纪金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诉河南世纪金源置业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豫法民三终字第12号民事调解书和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郑民三初字第274号民事判决书〕

41、新疆乌苏啤酒有限责任公司诉伊犁禹宫啤酒有限公司等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纠纷上诉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09)新民三终字第21号民事判决书〕

42、重庆银翼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诉重庆交通大学、重庆方特乐园旅游有限公司虚假宣传纠纷案〔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09)渝五中法民初字第247号民事判决书〕

43、厦门正新橡胶工业有限公司诉天津豪文科技有限公司、正新轮胎(台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纠纷案〔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8)二中民三初字第78号民事调解书〕

(六)知识产权合同案件(3件)

44、山东聚丰网络有限公司诉韩国MGAME公司、第三人天津风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网络游戏代理及许可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上诉案〔最高人民法院(2009)民三终字第4号民事裁定书〕

45、深圳市硕星交通电子设备有限公司诉玉环隆中机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专利实施许可及技术服务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09)民申字第1325号民事裁定书〕

46、刘法新诉济源市农业科学研究所职务技术成果完成人奖励纠纷上诉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豫法民三终字第75号民事判决书〕

二、知识产权行政案件(3件)

(一)专利授权确权案件(2件)

47、临海金利隆鞋业有限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第三人浙江省三门县胶带制品厂、临海市保田履带制造有限公司专利无效行政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06)行监字第32-2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

48、阿文蒂斯药物股份有限公司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第三人江苏恒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发明专利无效行政纠纷上诉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9)高行终字第1148号行政判决书〕

(二)商标授权确权案件(1件)

49、拜耳消费者护理有限公司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第三人西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商标行政纠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09)行提字第1号行政判决书〕

三、知识产权刑事案件(1件)

50、上海长正物资有限公司、谭天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09)浦刑初字第1824号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