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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行政审批专用章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07:30:09  浏览:840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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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行政审批专用章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行政审批专用章管理办法》的通知

哈政发法字[2011]9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哈尔滨市行政审批专用章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五月九日



哈尔滨市行政审批专用章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提高行政审批效率,简化行政审批程序,促进行政机关效能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进驻本市市、区、县(市)行政服务中心的行政审批部门集中办理行政审批事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进驻市、区、县(市)行政服务中心的行政审批部门办理行政审批事项,应当加盖行政审批专用章。办理非行政审批事项,不得使用行政审批专用章。
  行政审批部门使用的行政审批专用章,与本行政机关印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审批事项,依据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 行政审批专用章实行单位领导负责制,由行政审批部门派驻行政服务中心的首席代表负责管理和使用。

  第五条 各类行政审批事项的完成时间以加盖行政审批专用章为办结时间。行政审批事项规定或者承诺完成时限的,以行政审批专用章的加盖时间为准。

  第六条 行政审批专用章由行政审批部门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刻制。

  第七条 行政审批部门启用的行政审批专用章,由同级人民政府办公部门统一向社会公布。
  行政审批部门启用行政审批专用章,应当及时通知本系统及相关部门单位;行政服务中心应当及时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

  第八条 行政审批专用章的启用、变更、注销,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和行政服务中心备案。

  第九条 行政审批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行政审批专用章管理和使用制度,对违反规定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条 行政服务中心应当对行政审批部门管理和使用行政审批专用章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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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节能奖励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节能奖励办法的通知
淮政办〔2008〕104 号


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淮北市节能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月二十八日

淮北市节能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全社会节能降耗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完成全市节能工作目标任务,加快建设节约型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安徽省人民政府批转安徽省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皖政〔2008〕9 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节能奖励遵循客观、公开、公正、公平、择优的原则。

第二章 奖项设置、奖励范围和资金来源

第三条 市政府每年度开展一次节能奖励表彰活动。

第四条 市政府设立下列节能奖项:

(一)节能目标超额完成奖;

(二)节能目标完成奖;

(三)节能先进企业奖;

(四)节能先进个人奖。

第五条 奖励对象和范围:完成和超额完成与市政府签订的节能目标任务的县(区)政府、市政府部门和重点节能企业,在节能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和取得重大节能效益的个人。

第六条 节能奖励资金从市财政安排的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主要用于能源的合理利用,支持节能重点示范项目建设以及节能宣传、培训、监测、奖励等。

第三章 评选条件和奖励形式

第七条 节能目标超额完成奖。对与市政府签订节能目标责任书且年度考核得分在 100 分以上的县(区)政府和市政府部门,市政府予以通报表彰,颁发“××年度节能目标超额完成奖”奖牌,并给予县(区)政府领导班子一次性奖金。

第八条 节能目标完成奖。对与市政府签订节能目标责任书且年度考核得分在 90—100 分的县(区)政府和市政府部门,市政府予以通报表彰,颁发“××年度节能目标完成奖”奖牌,并给予县(区)政府领导班子一次性奖金。

第九条 节能先进企业奖。对与市政府签订节能目标责任书且年度考核结果为超额完成等级的企业,市政府予以通报表彰,颁发“××年度淮北市节能先进企业”奖牌,并给予企业领导班子一次性奖金。

第十条 节能先进个人奖。对在节能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和取得重大节能效益的个人,市政府予以通报表彰,颁发“××年度淮北市节能先进个人”荣誉证书,并给予一次性奖金。

第十一条 先进个人名额设置。每年度全市表彰节能先进个人 40 名。其中,企业人员应占 50%以上,且企业法定代表人不得超过企业人员名额的 30%;非企业名额中,科及科以下(非领导职务)人员占 50%以上,县(处)级以上干部不参与评奖。

第十二条 先进个人名额分配。县(区)先进个人名额,综合考虑县(区)生产总值占全市生产总值的比重、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结果(对超额完成或未完成的,酌增或酌减名额)等因素确定;市有关部门先进个人名额,综合考虑部门研究解决节能降耗重点问题、节能工作措施、推动“十大节能工程”实施的作用发挥、目标考核结果等因素确定。

第十三条 先进个人评选条件。必须认真贯彻执行节能法律法规,热爱节能工作,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从事节能工作(节能岗位)2 年以上,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节能管理方面,对推动节能降耗工作产生直接的作用和成效,被县级以上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认可,所在单位和部门超额完成各级政府责任书规定的节能任务和节能指标。

(二)在重点节能技术改造项目方面,承担项目建设主要负责人,项目运行实现节能目标,且节能量占企业当年节能量的20%以上。

(三)在节能新技术、新产品研究开发过程中,承担主要研发工作或作为研究开发负责人,成果已被采用并产生节能效益。

(四)在节能技术推广应用成果中,创造性开展工作,使节能新技术和新产品在本企业、行业、区域中的普及率明显提高。

(五)在工程设计、项目管理等工作中,严格执行国家政策和设计规范,提供有针对性、节能效果明显的设计方案等,使能源消耗量减少 30%以上。

(六)在岗位节能方面,积极学习节能知识,钻研节能技术,探索节能办法,提出节能效果明显的方法和建议,或者创造性地使用节能技术,在本职岗位取得年节能 10%以上效益。

第四章 奖励活动的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市经委会同市人事局负责节能奖励的组织工作。

第十五条 市经委每年根据上年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的考核结果,提出对县(区)、市政府有关部门、重点节能企业上年度节能奖励建议方案。

第十六条 县(区)政府、市有关部门负责对节能先进个人推荐材料进行初审、公示,市经委、市人事局进行复审后,提出对上年度节能先进个人奖励建议方案。

第十七条 年度节能奖励建议方案经市节能联席会议审核,并报市政府审定后,由市政府对节能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第五章 罚 则

第十八条 对弄虚作假或者采取不正当手段取得奖励的单位或者个人,撤销奖励,追缴奖牌、证书和奖金,并由市经委给予通报批评,5 年内不再享有奖励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当事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九条 参与节能奖励组织实施工作的单位和人员,在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县(区)政府据此制订本地区节能奖励办法。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经委、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财政部关于行政单位预算编报和核批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行政单位预算编报和核批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安全部、司法部、国家保密局、武警总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和财政部令第9号颁布的《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中关于行政单位各项财务收支全部纳入单位预算,实行统一管理的要求,现就行政单位预算(财务收支计划,下同)编报和核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行政单位预算编制
1.行政单位应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编制要求、程序、预算报表格式(见附件1)编制年度预算(包括预算说明),并按规定的报送时间经主管预算单位(包括与财政部门有直接报领经费关系,但无主管预算单位的行政单位,下同)审核汇总后报同级财政部门。
2.行政单位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收入预算包括财政预算拨款收入、可用预算外资金收入(即指财政部门按规定从财政专户核拨给行政单位的预算外资金收入和经财政部门核准由单位留用的预算外资金收入的合计数,下同)和其他收入等项内容;支出预算包括经常性支出
(含预算外资金支出)、专项支出(含预算外资金支出)和自筹基本建设支出等项内容。
3.行政单位在编制年度预算时,应按规定合理划分不同类型的收入,将应列入预算的各项收入(其他收入按“节”级科目分项填列,见附件1中预算表3)全部列入预算,不得遗漏(没有收入数额的项目可以空置)。
按规定应上缴财政预算的罚没收入和行政性收费(包括基金)收入,应及时足额上缴财政预算,不得列入单位预算,用于各项支出;按规定暂未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行政性收费等预算外资金收入,除经财政部门批准由单位留用的外,应及时足额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缴
入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不能作为单位收入直接列入收入预算。可用预算外资金收入,应作为单位收入,列入收入预算;其他收入,包括非独立核算的后勤部门取得的各项收入以及其他服务性收入等,应列入单位收入预算,用于本单位的支出。
行政单位应按照统筹兼顾、确保重点的原则安排各项支出,收支预算应当平衡。财政预算拨款收入应根据管理要求用于经常性支出和专项支出,尤其要优先安排用于保证人员基本工资和开展公务活动必不可少的支出,不得用于自筹基本建设支出;可用预算外资金收入和其他收入也要首
先用于弥补人员基本工资和开展公务活动必不可少的开支,在此前提下,统筹安排其他各项支出,用于职工待遇方面的支出,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自筹基本建设支出应在保证正常工作支出需要,保持正常预算收支平衡的基础上统筹安排,并报主管预算单位或财政部门核批。核
批后的自筹基本建设资金纳入基本建设财务管理。
专项资金安排的支出项目,应作详细说明。

二、行政单位预算的核批
1.财政部门在收到经主管预算单位审核汇总报送的行政单位预算后,应进行审核,对符合预算编制要求的,应在规定的期限内予以批复(预算批复基本格式见附件2),主管预算单位在收到财政部门的预算批复后,应及时核批到下属行政单位。对有主管预算单位的行政单位的预算,
财政部门核批行政单位预算一般只核批到主管预算单位,具备条件的,可以直接核批到行政单位。
2.财政部门在批复行政单位预算时,应按照“收支统一管理,定额、定项拨款,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预算管理办法,统一核定行政单位各项收入和支出预算。
对收入预算应明确核定财政预算拨款收入、可用预算外资金收入和其他收入等各项收入指标。
对支出预算,要统筹兼顾、确保重点,在核定款项总支出的同时,还要在项下分类核定经常性支出、专项支出和自筹基本建设支出等支出数额,并可根据管理需要,具体核定基本工资、补助工资、公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业务费等“目级”重点支出项目数额。
3.财政部门在核定行政单位预算时,财政预算拨款标准应根据以保证行政单位基本工作任务需要,并结合国家财政政策和财力可能确定。
可用预算外资金收入,应根据收支统一管理的要求,与财政预算拨款收入一并核定,统一下达。其数额应按财政部门从财政专户核拨给行政单位的预算外资金收入和经财政部门核准由单位留用的预算外资金收入数额确定。
财政预算拨款收入应按规定用于基本工资等人员支出以及必不可少的业务和设备购置开支;可用预算外资金收入和其他收入应当首先用于弥补经常性支出不足和必要的专项支出。必须专门指定支出用途的,财政部门在核批行政单位收支预算时,应予以明确。
4.财政部门在批复行政单位预算时,对单位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要予以批复。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有关数额要与单位预算中的预算外资金收支相关数额相衔接。对预算外资金支出计划中的重要项目数额,要予以具体核定。

三、预算执行
行政单位预算经财政部门或主管预算单位核批以后,即成为预算执行的依据。行政单位应加强预算执行的管理工作。
1.行政单位要加强收入管理工作。取得的各项收入要及时入帐,不得坐支。按规定应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要及时足额上缴国库;应上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要及时足额缴入财政专户,不能直接作为单位收入。主管预算单位和财政部门对行政单位应缴未缴财政预算和财政专户的资金
要督促催缴财政预算和财政专户。
2.行政单位在预算执行中要加强对各项支出的管理。各项支出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不得随意改变资金用途和支出规模。财政预算拨款收入和可用预算外资金收入专门指定其支出用途的,应按规定的支出项目开支。

四、预算调整
经财政部门或主管预算单位正式批复的行政单位预算,行政单位不得随意进行调整。在执行过程中,确因出现特殊情况,需要调整预算时,应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1.行政单位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对财政预算拨款收入和从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收入原则上不予调整。但因上级下达的工作任务有较大调整,或者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增加或者减少支出,对预算执行影响较大时,行政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程序逐级报请主管预算单位或财政部门调整预
算。
2.行政单位经财政部门核准留用的预算外资金收入预算和其他收入预算需要调整时,可根据收支平衡的原则自行调整收支预算,但必须报送主管预算单位或财政部门备案。
3.收入预算调整后,要相应调增或者调减支出预算。

五、预算报表组成
行政单位预算报表包括:表1:收支预算总表;表2:支出预算明细表;表3:其他收入预算明细表;表4:经常性支出预算计算表;表5:基本数字及补充资料表;表6: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表;表7:行政单位预算外资金收入项目明细表。各主管预算单位在向下属行政单位布置预
算时,可根据管理需要增加预算报表。

六、预算报表报送时间
行政单位应按财政部门下达的财政预算拨款收入指标,结合单位其他各项收支正式编制预算,并按规定的时间将单位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其中:中央级主管预算单位预算应在3月底前报财政部主管财务司,中央级主管预算单位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表(表6、表7)在报财政部主管财
务司的同时,抄报财政部综合与改革司。单位概算可参照预算报表格式在上个预算年度9月30日前报送财政部主管财务司。地方行政单位的预算报表格式和报送时间,由地方财政部门参照该预算报表格式规定。
本通知从1998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单位预算管理的若干规定》(财文字〔1997〕29号)同时停止执行。
附件:一、行政单位预算报表格式及编报说明(略)
二、行政单位预算批复基本格式(略)



1998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