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关于印发《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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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印发《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的通知
民政部
民政部关于印发《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的通知
民函〔2008〕1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为及时、客观、全面地反映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及救灾工作开展情况,为救灾工作提供决策依据,根据《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国办函〔2005〕34号)有关规定,民政部对原《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进行了修订,已经国家统计局审核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民政部
二〇〇八年五月七日
附件下载:
1、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
http://www.mca.gov.cn/article/zwgk/fvfg/jzjj/200805/20080500014115.shtml
2、统计报表
http://www.mca.gov.cn/article/zwgk/fvfg/jzjj/200805/20080500014115.shtml
卫生部办公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加强护士执业注册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
卫生部办公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加强护士执业注册工作的通知
卫办医发〔2004〕19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加强护士准入的依法管理,保证护士队伍素质是卫生行政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为此,卫生部于1993年颁布《护士管理办法》,建立了护士执业许可制度。《行政许可法》实施后,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护士执业许可项目予以保留。为切实做好护士执业注册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在贯彻执行《护士管理办法》的过程中要依法行政,加强护士准入管理工作,保证护士队伍素质,规范护士执业行为。
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充分重视护士执业许可和注册工作,加强管理,规范护士执业注册的程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提高工作效率。
三、受聘于医疗卫生机构从事护理专业技术工作者必须按照《护士管理办法》的规定,取得《护士执业证书》并进行执业注册。
四、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流动护士的管理工作。护士变更执业机构、执业地点,应当向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护士变更执业机构、执业地点属于原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管辖范围,直接在原注册部门办理变更手续;护士变更执业机构、执业地点不属于原注册卫生行政部门管辖范围,应先到原注册部门申请变更后,持原注册部门出具的变更证明,再到拟执业机构、执业地点的注册部门办理变更手续。护士变更注册审核表的样式见附件。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机构、执业地点,还应在原注册部门注销护士执业证书编号,到拟执业机构、执业地点的注册部门办理执业注册手续时,收回原《护士执业证书》,发给新《护士执业证书》。
进修、学术交流和承担卫生支农等活动的护士,不需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五、军队护士转业、复员后,应当先在军队注册部门申请变更并注销护士执业证书编号,再到地方拟执业机构、执业地点护士注册部门办理执业注册手续。已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地方护士入伍后,应在原护士注册部门注销护士执业证书编号。
六、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建立护士执业注册信息和档案管理工作制度,加强对护士注册信息的动态管理。
附件:护士变更注册申请审核表
卫 生 部 办 公 厅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
二○○四年十二月二日
附件:护士变更注册申请审核表.doc
http://www.moh.gov.cn/uploadfile/200503/200531094924499.doc
关于开展全国建筑节能专项检查的通知
建设部办公厅
关于开展全国建筑节能专项检查的通知
建办质函[2005]689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
根据《建设部资源节约工作领导小组今明两年重点工作及分工安排的通知》和《关于组织开展建筑节能专项检查的通知》(建质函[2005]252号)的要求,定于今年12月上旬开始,组织开展全国建筑节能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全国26个省、自治区(西藏除外)的省会城市和4个直辖市及5个计划单列市,共35个城市。
二、检查内容
(一)各省级和省会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贯彻落实国家建筑节能有关政策法规、标准、规范,以及结合本地实际推进建筑节能工作的情况等;
(二)有关城市执行建筑节能标准的情况;
(三)2003年以来,设计单位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完成的居住建筑施工图设计文件及2005年7月1日以后完成的公共建筑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必要时抽查在建工程;
(四)《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宣贯培训工作计划及落实情况。
三、检查时间安排
检查时间为12月5日至15日。我部将组织10个检查组分赴各地检查,各检查组的行程另行通知。
四、有关要求
(一)各城市提供属于检查范围的项目清单,由检查组随机抽查8个项目,其中2个公共建筑项目,6个居住建筑项目;
(二)受检省和城市的建设主管部门向检查组分别汇报本地区贯彻落实国家建筑节能有关政策法规及推进建筑节能工作的情况,以及贯彻执行建筑节能标准的情况,并提供相关资料;
(三)接待工作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反腐倡廉的规定,轻车简从。
检查工作结束后,我部将对检查情况进行通报,并根据有关规定,对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附件:1.省级建设行政部门建筑节能检查评分表
2.受检工程基本情况表
3.居住建筑节能设计质量检查用表(北京、天津除外)
4.公共建筑节能设计质量检查用表(北京、天津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
二○○五年十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