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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省安委办贵州省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20:12:50  浏览:1000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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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省安委办贵州省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转发省安委办贵州省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黔府办发 〔2010〕 62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安委办《贵州省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Ο一Ο年七月八日


                贵州省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和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省安委办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及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暂行规定。有关法律、法规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属地管理与分级治理相结合,以属地管理为主”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明确排查、建档、报告、措施、治理、时限、监控、资金保障及使用、预案等事项,并组织落实。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 各地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督管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及时解决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县级以上安监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实施具体监督管理。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
  第八条 各地人民政府应当对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防控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和表彰。

  第二章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范围
  第九条 本暂行规定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十条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范围为本省行政区域内各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包括:
  (一)煤矿、金属和非金属矿山、危险化学品、冶金、有色、石油、化工、烟花爆竹、建筑施工、民爆器材、电力等生产经营单位及其生产、储运等各类设备设施;
  (二)道路交通、水运、铁路、城市轨道交通、民航等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站点、场所及设施,以及城市基础设施等;
  (三)渔业、农机、水利等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场所及设施;
  (四)商(市)场、公共娱乐场所(含水上游览场所)、旅游景点、学校、医院、宾馆、饭店、网吧、公园、劳动密集型企业等人员密集场所;
  (五)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
  (六)其他生产经营单位。

  第三章 生产经营单位开展隐患排查治理的职责
  第十一条 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明确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内部职责分工,明确并落实企业、部门、车间、班组(岗位)和从业人员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责,建立各个层级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工作责任制。
  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依据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规程,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认真开展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综合检查,及时排查治理本单位各工艺系统、基础设施、技术装备、作业环境、防(监)控设施等方面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安全管理组织体系、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劳动纪律、现场管理等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
  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进行分析、认定,制定事故隐患整改治理方案,落实事故隐患整改的措施、资金、期限、责任人和必要的应急预案。
  对于一般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整改治理。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整改治理方案,隐患治理涉及复杂、疑难技术问题的,应当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重大隐患的基本情况;
  (二)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三)治理的方法和具体措施;
  (四)治理经费和物资保障;
  (五)负责治理的机构、人员和职责分工;
  (六)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七)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八)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对本单位事故隐患进行治理,保证事故隐患整改所必需的资金,及时协调解决隐患整改治理过程中的问题。
  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出租的,应当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各方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防控措施和管理职责以及整改资金的投入等方面事项。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承租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负有统一协调和监督管理的职责。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被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整改事故隐患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因不可抗力因素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的,应当在进行治理整改的同时,及时向该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建立隐患整改评价制度。对于各地人民政府挂牌督办或者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整改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结束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中介机构组织专家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论证;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组织本单位的技术人员和专家进行评估、论证。
  经评估、论证后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下达责令停产停业监察指令的部门提出恢复生产和摘牌销号的书面申请,经该部门审查同意后,并办理挂牌督办的销号手续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申请报告应当包括治理方案的项目、内容、整改情况以及对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情况的评估论证报告等。
  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档案制度,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逐条登记、建档,每月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于下一季度首月5日前向所在县(市、区)安全监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主管部门报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情况。
  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建立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制度,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县(市、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应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重大事故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二)重大事故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三)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方案。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
  第二十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执法人员依法履行事故隐患监督检查职责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和阻挠。

  第四章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必须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各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规定的通知》(黔府办发〔2009〕30号)要求,建立本行业(领域)或本监管领域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制度和工作规范,督促、指导本行业(领域)或本监管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并落实事故隐患排查报告、登记建档、整改治理、落实责任等各项制度。
  第二十四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管理台帐,抓好整改的跟踪落实。
  第二十五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生产经营单位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后,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立即组织核实、查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限期整改。
  第二十六条 对生产经营单位下达限期改正或整改指令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在治理整改期限届满或生产经营单位提出复查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组织复查,填写复查意见书。
  第二十七条 对因城市规划或者非生产经营单位原因造成的无法靠企业自身能力完全排除的,或涉及面广、整治难度大、危害后果严重的,以及生产经营单位久拖或拒不整改的重大事故隐患,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提请当地政府挂牌督办。
  第二十八条 各地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重大事故隐患治理资金的投入,在每年的预算中安排相应的专项经费,用于非生产经营单位原因造成、靠自身能力无法完全排除的,且涉及面广、整治难度大、危害后果严重的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治理。
  对政府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各地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统一领导,严格按照销号程序,明确具体牵头单位负责督办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整改工作,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协调解决治理重大事故隐患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第二十九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举报制度,公布举报方式和途径,受理事故隐患举报。
  第三十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组织开展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监督检查过程中,要互相配合,对所发现或接到报告的事故隐患,即交有关责任部门处理并记录备案。
  第三十一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每季度将本行业(领域)或本监管领域生产经营单位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及统计分析情况报上一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同时报送同级安全监管部门。
  县安全监管局每季度将本地区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及统计分析情况逐级报送至省安全监管局。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本暂行规定的处罚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暂行规定所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监部门和其他依法具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
  第三十四条 本暂行规定由省安委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暂行规定自2010年8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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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新时期公安信访增多的现状、 特点、成因及对策

王泗友

【此文载于国务院《党政干部改革与发展论坛》、公安部《公安研究》2000第4期】



[内容提要] 信访工作,事关全局,依法、合理、及时地解决信访问题,意义重大。本文通过重庆市城口县信访工作的现状、特点、成因进行了较深入地分析和论证,提出了相应的对策措施。
关键词 公安 信访工作

公安信访工作是公安业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领导下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的一大特点和优势,是党和政府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它关系到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声誉、地位和形象,也直接体现公安民警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如何做好新时期公安信访工作,对搞好“三讲”教育,密切党群关系,正确处理好新时期警民关系,为西部大开发和经济建设提供稳定的环境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现 状

近年来,由于“普法”工作的力度不断加大,人民群众的法制观念不断增强,法律意识明显提高,对涉及自己利益和需要的问题,敢于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勇于向党和政府直陈己见、申辩是非、取得上级机关的理解、支持和扶助,这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日益健全和完善的一个重要表现,也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逐步走向成熟的一个重要标志。当然,在众多的上访群众中,也不排除极少数人故意制造矛盾,混淆视听,影响党和政府在群众中的形象的情况。

以地处重庆市最北边的山区县城口为例,自1997年以来,县公安机关共受理信访案件总数480件,其中来信310件,涉及检举违法犯罪的190件,申诉的26件,要求解决户口、赔偿损失、求助等问题的75件,控告公安民警违法行政的19件;接待来访170次,包括提供拐卖人口、抢劫、强奸等违法犯罪案件线索的69件,到公安机关申辩理由、请求重新处理的21件,要求解决问题的?6件,控告公安人员错误执法的4件。从上述统计数据中不难看出,执法部门的执法意识和执法水平亟待提高,政治、业务素质亟待加强;人民群众的维权监督意识有所提高;同时,我们也应清醒地看到,信访工作的发展趋势是严峻的、复杂的,如果处理不好就会贻误工作,影响党群、干群关系,所以公安机关不能有丝毫的麻痹和松懈,要冷静地分析形势,看准问题,摸准信访工作的脉搏,找准切人点,对症下药。

二、特 点

当前信访工作的特点概括起来主要有:

(一)集体上访多。主要反映在两个方面:一是企业职工集体上访多。2000年是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关键时期,也是企业改制实行资金重组的冲刺阶段,对物质生活水平相对落后的城口广大企业职工而言,面临着下岗分流、在岗择业、福利待遇、养老保险等一系列关系到切身利益的问题,大批职工成群结队上访县政府、信访办以及政府各部门;二是农民集体上访多。主要涉及扶贫资金的正确使用、管理和再发展的问题。

(二)群众联名多。一是普遍反映区、乡领导和部门负责人、企业法人代表腐败问题,不关心群众疾苦,不照顾群众利益;二是用党和政府的扶贫政策搞交易,坑害贫困户;三是反映部门负责人由于处理治安、交通、运输、工商、市场管理、税收、房改、拆迁安置等工作做法不公;四是反映企业法人只顾个人利益,不顾员工得失,工不计时、劳不计费,造成职工停工罢工,联名投诉、聚集上访事件时有发生。

(三)越级、重复上访多。诸如:对治安裁决、法院判决、劳动仲裁、扣押查封等法律关系,对重点工程移民的安置,对山林、土地、水利、房产等切身利益等等,主管机关传阅信访材料周转时间长,办结速度慢,办事效率低,久拖不决,受理后久不作答复,导致群众越级、重复上访多。

(四)指控对象多,涉及范围广。从信访材料的归类来看,群众指控的对象和涉及的范围,遍及全社会的方方面面,主要有使农民负担过重的政府各部门及相关机构,有涉及执法、司法处理不公的公、检、法、司以及行政执法部门,有事关农民利益的农村工作部门,有关系职工切身利益的企事业单位,指控的对象有各级政府领导,区、乡领导、部门负责人,企事业法人代表以及国家工作人员,也有乡、村、社负责人和涉及公民利益的当事人。

(五)突发事件多。目前,城口群众的上访已不是个人现象,只要有人发动,响应者甚多,并且聚集时间短、速度快,极易扩大事态,酿成突发事件,造成恶劣影响。

(六)信访积案多。从城口县的情况看,信访积案的形成主要来自三个方面:一是机关化作风的严重泛滥;二是责任心不强、素质不高,工作能力有限;三是部门与部门之间推诿扯皮,使很多群众重复上访、多次上访或越级上访,造成信访积案多。

三、成 因

客观地讲,公安信访问题增多的原因是多样的、复杂的,要公正、科学地进行分析和探讨,不但要考虑社会变革的大背景,更应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

(一)忽视了形势发展与信访问题增多的辩证关系。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恢复和发扬了批评和自我批评的优良传统和作风,人民群众敢于向党讲真话、道实情,党鼓励人民群众敢于直言、善于进言、参政议政,这是我国民主与法制建设新的飞跃。特别是近期,党中央国务院实施西部大开发,开辟投资环境,净化舆论阵地,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了说话的空间,老百姓也曾试图利用这个机遇解决历来没有解决的问题,纠正政府内部的不良作风,以良好的愿望推进西部大发展。同时,我们也应认识到,我们的国力还比较薄弱,国民物质文化生活水平还很落后;各种腐朽、落后的思想意识还很难从根本上得到清除;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还不成熟、也不完善;各种刑事犯罪和经济犯罪活动还会长期存在;生产力发展相对滞后,多种分配形式并存,群众自给自足的能力相对薄弱。所有这些情况不可能在短时期内得到根本改变。因此,蕴藏着各种积极的、消极的因素,直至交织成了各种问题和矛盾,也决定了信访问题增多的必然性。

(二)各级领导对信访工作认识不足、重视不够、从政不廉洁亦是信访问题增多的主要原因。一个时期以来,不少部门负责人和基层领导片面理解发展经济的大道理,重经济效益轻社会效益,忽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重要性的认识,主要反映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认识不足、重视不够,把信访工作与经济工作对立起来,缺乏深层次的政治理论素养和辩证分析问题的基本能力;二是有的基层领导干部从政不廉洁,宗旨意识不强,政策观念、法制意识淡薄,工作方法简单粗暴。

(三)执法部门枉法办案、违法行政、工作不细、结案不彻底,是信访案件增多的一个重要原因。近几年来,公安机关通过“三讲”教育、宗旨教育、法制教育、思想路线教育的学习,以及开展的“为人民服务、树公安新风”活动在全体民警中已基本形成“从人民群众不满意的问题改起,从群众满意的事情做起”的便民风尚。但是也存在许多信访问题增多的原因和隐患。就公安机关自身的问题看,主要是有的民警宗旨意识不强,没有把人民群众的利益和呼声放在心上。由此使一些简单的问题复杂化,增大了解决问题的难度,加剧了群众不满情绪,损害了公安机关的形象,对社会稳定构成了严重威胁。

(四)农村思想政治工作薄弱。毛泽东同志曾说:“严重的问题是教育农民。”近来年,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忽视了思想文化阵地的作用。有的地方农村思想政治工作已薄弱到了党在农村的政策无法贯彻执行的地步,基层政权组织软弱涣散,导致广大农村存在许多政策和法律的盲区。群众不了解党的大政方针,不了解法律法规,出现了许多不应该出现的问题,发生了许多不应该发生的事件。

(五)办理信访案件不规范,信访工作责任制不健全。全县未建立起一套比较规范的信访制度以及处置办法,信访案件无专人办理,重大信访信息无人收集反馈;有的事件发生后,上级已作出批示,当地党政领导还不知道。这说明了信访渠道不规范,制度不健全,思想政治工作的力度没有到位。分级负责、对口管理,谁主管、谁负责和及时、就地依法解决的原则没有得到有效地贯彻和落实,一些信访问题如国企在改革和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经济纠纷、拆迁安置、农民负担、征地补偿以及安全事故等问题,由于有的单位工作不力,无法把问题解决在初始阶段、控制在萌芽状态,从某种程度上讲也为信访问题的增多提供了机会和条件,人为地助长了信访问题的逐步升级。

商办工业设备管理优秀单位评选办法

商业部


商办工业设备管理优秀单位评选办法

(商业部1990年3月31日以(90)商工字第84号文修订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表彰在设备管理工作中作出优异成绩的商办工业企业,促进企业加强设备管理,改善技术装备素质,提高设备管理现代化水平,实现优质、高效、低耗和安全生产,获得良好的设备投资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国务院《全民所有制工业交通企业设备管理条例》和国家计委《全国设备管理优秀单位评选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商办工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商业、粮食、供销社系统实行独立核算的商办工业企业。社会商办工业,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全国商办工业设备管理优秀单位每年评选一次。
第四条 全国商办工业设备管理优秀单位评选的日常工作,由商业部商办工业管理司负责。

第二章 评选条件
第五条 评选全国商办工业设备管理优秀单位,要坚持质量第一的原则,高标准,严要求。
第六条 参加全国商办工业设备管理优秀单位评选的企业,应是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业、粮食厅(局)供销社系统经过评比的设备管理先进企业,并按“商办工业设备管理优秀单位评分标准”考评达到九十分以上者。
第七条 参加全国商办工业设备管理优秀单位评选的企业,设备管理工作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是: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全民所有制工业交通企业设备管理条例》、商业部《商办工业企业设备管理实施办法》和本地区的管理规章,并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定了具体措施,取得显著成效者。
(二)设备效能得到充分发挥,企业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先进,反映设备管理水平的主要指标达到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取得了良好的设备投资效益。
(三)厂长重视设备管理工作,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设备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落实主管部门、本地区的规章制度;结合企业的总体规划,对设备管理的主要措施、目标作出科学决策;企业设备管理的主要经济、技术考核指标已列入厂长任期责任目标和承包经营合同;积极推行设备综合管理,使企业设备管理部门能参与或负责做好设备的选型、购置、使用、维修、改造、更新、报废等综合管理工作(自制设备要参与设计、制造);企业经济效益好。
(四)有适合企业生产需要的设备管理干部、工程技术人员和维修工人,能在设备管理工作中充分发挥组织协调、检查督促作用。
(五)对企业设备管理干部、工程技术人员、操作维修工人的业务技术培训,有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认真落实,做到了经常化、制度化,职工素质能适应本企业生产发展和技术装备水平不断提高的需要。
(六)经常开展设备安全生产教育活动,评选年度内和申报期间无重大、特大设备事故,实现了安全、文明生产。
(七)设备管理基础工作扎实。各项原始记录、统计资料齐全,数据准确,定额先进,档案完整,能正确反映设备管理状况,为企业制定设备管理措施、目标提供可靠的决策依据。设备管理规章制度健全、完善,措施得力,考核严格。
(八)按国家规定提取折旧基金、大修理基金,做到专款专用,保证设备更新改造和大修理计划的完成,设备无跑、冒、滴、漏,经常处于良好状态。
(九)车间空气中粉尘浓度、有毒物质浓度和有害物质的排放达到国家规定标准,噪声强度符合国家规定要求。
(十)积极推广应用现代管理方法、手段,不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在改进设备管理,改善设备素质,提高维修质量,节约能源和原材料方面取得显著成效。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八条 申报全国商办工业设备管理优秀单位的企业,要填写《全国商办工业设备管理优秀单位申报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业、粮食厅(局)、供销社组织本行业设备管理人员、专家进行考评后,从符合评选条件的企业中择优向商业部推荐。
第九条 各地向商业部推荐参加全国商办工业设备管理优秀单位评选的名额,按评选年度的固定资产拥有量分配: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业、粮食、供销社系统年末工业固定资产原值分别在二亿元以下(不含二亿)的各推荐一名;在二亿至四亿元(不含四亿)之间的各推荐两名;在四亿至六亿元(不含六亿)之间的各推荐三名;在六亿元以上的各推荐四名。社会商办工业,可参照推荐。
第十条 各地向商业部推荐的评选材料,由商业部商办工业管理司统一负责受理。报送评选材料的截止日期是每年三月十五日,过期不再受理。
第十一条 各地向商业部报送的评选材料须包括下列内容:
(一)手续齐全的《全国商办工业设备管理优秀单位申报表》一式两份和有关指标的计算公式及母项、子项数据资料;
(二)商办工业设备管理优秀单位评分表和考评组成员名单;
(三)企业设备管理工作总结;
(四)企业曾获设备管理荣誉称号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第四章 审批和奖励
第十二条 全国商办工业设备管理优秀单位的评审,实行集体评议、择优授奖的办法。由商业部商办工业管理司会同有关司(局),按照当年的评选计划,从各地的推荐材料中择优选出能代表行业先进水平的预评企业名单,经商业部审核批准,授予全国商办工业设备管理优秀单位称号

第十三条 获全国商办工业设备管理优秀单位的企业,由商业部颁发证书,能在企业的主要设备上使用由商业部统一印发的“商业部设备管理优秀单位”标志。获奖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可对企业进行表彰。企业应按有关规定对在设备管理与维修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适当物质奖励。
第十四条 全国商办工业设备管理优秀单位证书的有效期为三年,到期后须重新参加评选。在证书有效期内,企业如申报国家二级企业,该证书可作为设备管理工作合格的证明,在升级时对设备管理工作免于考核。
第十五条 根据国家计委《全国设备管理优秀单位评选办法》的有关规定,由商业部从获得全国商办工业设备管理优秀单位的企业中,择优向国家计委推荐全国设备管理优秀单位。

第五章 监督与纪律
第十六条 商业部对获得全国商办工业设备管理优秀单位的企业进行不定期复评或抽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办工业主管部门要对获奖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和帮助,促使其不断提高设备管理水平。
第十七条 已获全国商办工业设备管理优秀单位的企业,如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由商业部撤销其称号,收回证书。
(一)弄虚作假,谎报成绩,骗取荣誉的;
(二)经检查、复审,发现设备管理工作严重退步,达不到全国商办工业设备管理优秀单位条件的;
(三)出现重大、特大设备事故(根据商业部部发(90)工字第68号文件发布的《商办工业企业设备事故分级标准》进行检查),造成人员伤亡或严重经济损失的。
第十八条 参加考评全国商办工业设备管理优秀单位的人员,要廉洁奉公,秉公办事,不以权谋私;要坚持勤俭节约,不铺张浪费;要为企业服务,不增加企业负担。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全国商办工业设备管理优秀单位的申报、评审和制发标志等费用,由商业部根据有关规定制订具体收取办法。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商业部商办工业管理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商办工业设备管理优秀单位评选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