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审计试行办法
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
青岛市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审计试行办法
市政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审计工作的暂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审计制度,目的在于通过审计监督,严肃财经纪律,保护国家资财,维护国家、企业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促进承包经营责任制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
第三条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的双方及企业经营者都应接受审计监督。
第四条 承包经营责任审计工作由审计机关负责,按企业的隶属关系分层次进行。
在市属企业中,实行计划单列的企业,直接对外出口的企业,通过招标实行承包经营的大中型企业和实行定期必审制度的企业,由市审计局直接进行审计;其他市属企业由市审计局委托企业主管部门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市审计局也可以直接进行审计。
县(市)、区属企业的审计分工,由县(市)、区政府自行确定。
审计机关和企业主管部门的审计机构均可委托社会审计组织进行审计。
第二章 审计的依据、内容和重点
第五条 审计机关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和依法成立的承包经营合同进行审计。
第六条 承包经营责任审计的内容主要是对承包经营中有关财政、财务收支及其所反映的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进行审计监督。具体包括:
(一)资产、盈亏、债权债务和历史遗留问题是否真实;
(二)双方履行承包经营合同的情况,有无损害国家、企业和企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三)承包经营目标的实现情况,企业经营者的经济责任和对企业经营者的奖惩情况;
(四)专用基金的提取及使用情况,技术改造项目的进度、投资效益和贷款归还情况;
(五)资产的维护和增殖,技术开发、产品开发、出口创汇和生产能力的增加情况,有无损害企业发展的短期经济行为;
(六)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和内部经济责任制的建立及执行情况;
(七)有无严重违犯财经纪律和造成重大损失浪费及企业资产严重亏空问题;
(八)本级政府交办的有关承包经营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承包经营各个阶段的审计重点是:
(一)承包经营合同订立前,监督核实企业的资产、盈亏、债权债务情况;
(二)承包经营合同执行期间,审查企业的年度决算、双方履行承包经营合同情况和对经营者的奖惩情况;
(三)承包经营合同期满,审查核实承包经营成果,对企业经营者的经济责任进行审计评议。
第三章 审计职责和审计权限
第八条 承包经营审计应纳入审计计划。
第九条 审计人员应坚持依法审计、实事求是,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机密、玩忽职守。
第十条 审计机关有权参加有关承包经营的重要会议及重大活动。
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有权要求承包经营合同双方在规定的期限内报送下列资料:
(一)资产盘点、债权债务和历史遗留问题的有关资料;
(二)确定上交利润(或减亏)基数、上交利润递增率和超收分成比例以及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的测算依据;
(三)承包经营合同及其附件;
(四)财务计划。会计报表;
(五)企业经营者年度工作报告和任期终结总结报告;
(六)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审计中,被审计的单位及有关人员要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拒绝提供资料、隐匿事实真相、阻碍审计工作的进行。
第四章 审计处理
第十三条 审计处理要实事求是、分清责任、公平恰当。
对企业和企业经营者的成绩要充分肯定,成绩显著者要给予表扬;对于偷漏税款、截留利润、虚盈实亏等违犯财经纪律问题,按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处理。对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要支持和配合审计机关搞好承包经营责任审计工作。
财政、税务部门应将审计机关对承包经营企业年度财务决算作出的审计结论和处理决定作为年终结算的依据;人事部门应将审计机关对企业经营者的审计评议意见作为考核使用干部的参考;监察、司法部门要及时受理审计机关查处移交的违法、犯罪案件,企业主管部门要认真对待审计
机关建议给予有关人员政纪党纪处分的意见。
第十五条 审计机关对审计中查出的下列重大问题,应当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通知有关部门,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报告。
(一)承包经营合同的内容严重违犯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的;
(二)上交利润(或减亏)基数、上交利润递增率和超收分成比例明显不合理的;
(三)严重损害企业及企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
(四)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中带有普遍性、倾向性和影响宏观控制的问题;
(五)政策界限不清,需要研究的问题。
第五章 审计程序
第十六条 承包经营责任的审计程序按照有关审计工作程序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承包经营合同的订立、提前解除或中止,承包经营者的更换,均由合同发包方提前十五天书面提请审计机关审计,以便作好审计安排;合同执行期间和合同期满的审计按审计计划进行。
审计前,企业主管部门应组织企业进行自查,重点清查企业的财产和债权债务,并责成企业作好准备工作,为审计机关进行审计创造条件。
第十八条 审计报告中,如有涉及合同发包方的问题应征求发包方的意见。
第十九条 企业经营者对审计评议如有异议要求复审的,可按照有关审计复审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对企业的承包经营责任制审计,可与财务收支审计、经济效益审计和厂长(经理)经济责任审计结合进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交通、建筑、物资、粮食、商业和外贸等行业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可参照本办法进行审计。
第二十二条 社会审计组织进行审计实行有偿服务,收取的费用由被审计单位在成本中列出。
第二十三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1988年11月1日
农业部发出关于做好蝗虫防治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
农业部发出关于做好蝗虫防治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
2003-05-21
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安徽、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海南、四川、西藏、陕西、新疆等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林、农牧)、畜牧、农垦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
当前,夏蝗防治工作已进入关键时期,为迅速采取措施,控制蝗虫危害,确保实现“飞蝗不起飞成灾,土蝗不扩散危害”的目标,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落实领导责任制
据预测,今年夏蝗偏重发生,防治任务十分艰巨,加之“非典”疫情影响,给蝗虫监测和防治工作增加了新的困难。治蝗工作按属地管理的原则,蝗区重点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要明确一位领导负责治蝗工作,并要建立由有关部门参加的治蝗指挥机构。蝗区各级农业部门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把治蝗工作摆上重要日程,建立工作责任档案,切实落实治蝗工作首长负责制。要充分发挥治蝗机构的指挥、调度、协调和督查作用,转变工作作风,采取更有效的工作方式,把治蝗工作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二、健全蝗情报告制度
要完善蝗情监测体系,加强蝗情监测工作,准确掌握、及时反映蝗虫发生和防治动态。尤其要关注重点蝗区、新发生区、农牧(垦)交错区和毗邻地区的蝗虫发生情况,杜绝漏查、漏报、误报现象。要建立健全蝗情报告和治蝗值班制度,在夏蝗(5月上旬至6月下旬)和秋蝗(7月下旬至8月下旬)防治的关键时期,开通治蝗热线电话、传真和电子信箱,定期(每周二)向我部报告蝗虫发生和防治动态,要做到急情急报,重发区2天一报,一般发生区5天一报,潜伏性蝗区10天一报,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时效性,牢牢掌握防治工作的主动权。
三、确保治蝗资金物资及时到位
要千方百计克服“非典”给治蝗物资采购、调运带来的困难,确保治蝗的药械购置检修、农药订购供应、应急防治专业队组建、技术培训、安全措施等,在5月底前落实。目前,治蝗所需的经费还有很大缺口,蝗区农业部门要积极向政府及有关部门争取,保证经费尽早到位。对已下达的中央财政治蝗补助经费,省级农业部门要专款专用。有飞防任务的省市要指定专人负责,抓紧飞机调度、机场维修和防“非典”消毒等工作,确保各项防治准备及时到位。
四、抓紧做好蝗虫综合防治
蝗区各地要根据已经制定的防治工作预案,抓住最佳防治时间,认真组织好综合防治。要坚持地面防治与飞机防治相结合,化学应急防治与生物防治、生态控制相结合,群众防治与专业队防治相结合,重点挑治与普遍防治相结合。应急防治要做到“统一时间、统一物资、统一施药、统一检查验收”。要树立全局观念,加强协调,建立制度,密切配合,做好省际、地际和农牧交界区的联防联治工作(农业部和蝗区省级治蝗指挥机构名单附后),确保全国治蝗工作一盘棋。
五、切实保障防治工作安全
蝗区各级农业部门要始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把安全生产摆在突出位置。严格按照国务院和有关部门的规定,建立和完善治蝗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对治蝗人员要进行严格的技能培训和安全检查,加强各项“非典”防护措施,严禁未经培训和未采取安全措施的人员参加治蝗行动。在沿海、濒湖地区,特别是人畜饮水水源地,严禁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确保人畜饮水和渔业生产安全。此外,要配合航空管理部门加强对机组人员的安全教育和管理,确保飞行作业安全。
六、改善治蝗基础设施和手段
蝗区各地要加快蝗虫地面应急防治站、治蝗专用机场等基础设施在建项目建设步伐,保证工程质量,尽快投入使用。要充分发挥国家治蝗建设项目的作用,积极组织科研、教育、推广等部门,加强蝗虫灾变规律研究,加快高新技术的开发及应用,大力推广生物防治、生态控制等新技术,提高防治技术含量和到位率,推进蝗灾的可持续治理。
七、认真做好舆论宣传工作
各级农业部门要正确把握治蝗舆论导向,认真组织好治蝗工作报道,重点宣传治蝗新技术、有效措施和工作成效。各级治蝗指挥部(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切实负责,严把新闻报道关,防止出现新闻炒作现象,重大消息发布要报经我部审定。
农业部和蝗区省级治蝗指挥机构名单
农业部蝗灾防治指挥部
指 挥 长:刘 坚(副部长)
副指挥长:贾幼陵(畜牧兽医局局长)
陈萌山(种植业管理司司长)
办公室主任:种植业管理司副司长朴永范兼任
办公室设在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
联系人:钟天润、黄辉
值班电话:010—64194531、64194542(传真)13910067109、13911315186
天津市防蝗指挥部
指 挥 长:何荣林(市政府秘书长)
副指挥长:张树明(天津市农业局局长)
王恒智(天津市农委副主任)
办公室主任:天津市农业局副局长张杰兼任
办公室设在天津市植保植检站
值班电话:022—28031907、28031892、13502102863(谢建军站长)
河北省防蝗指挥部
指 挥 长:宋恩华(副省长)
副指挥长:曹振国(省政府副秘书长)
张文军(省农业厅副厅长)
办公室主任:张文军(兼)
办公室设在河北省农业厅植保总站。
值班电话:0311—6685226,6685220
山西省治蝗指挥部
总 指 挥:范堆相(副省长)
副总指挥:杨文宪(省农业厅厅长)
郑建国(省财政厅厅长)
王高勇(省农业厅总农艺师)
办公室主任:山西省植保总站站长马苍江兼任
办公室设在山西省植保总站。
联系人:武清彪(省植保总站测防站站长)
值班电话:0351—7243204,13803432613
辽宁省治蝗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万福民(省农业厅厅长)
副组长:王振威(省农业厅副厅长)
办公室主任:辽宁省植物保护站站长邢岩兼任
办公室设在辽宁省植物保护站。
联系人:张贵锋
值班电话:024—86121771,13066568199
传真:024—86121210
吉林省蝗虫等农作物病虫防治指挥部
指 挥 长:王守臣(省农业委员会主任)
副指挥长:任克军(省农业委员会副主任)
陈 巳(省农业委员会农业处处长)
办公室设在吉林省农业技术推广总站。
联系人:薛争 韩宇姝
值班电话:0431—5952582
江苏省治蝗指挥部
指 挥 长:黄莉新(副省长)
副指挥长:史遗秀(省农林厅副厅长)
办公室设在江苏省农技推广中心。
联系人:刁春友
值班电话:025—6227904,13905186924
安徽省治蝗领导小组
组长:王首萌(省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副组长:张华建(省农业委员会副主任)
办公室主任:安徽省农委植保总站站长王明勇兼任
办公室设在安徽省植保总站。
值班电话:0551—2617882
传真:0551—2617882
山东省防治蝗虫指挥部
指挥长:陈延明(副省长)
副指挥长:侯英民(省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刘宗元(省农业厅厅长)
办公室主任:刘芳原(省农业厅副厅长)
王培泉(省农业厅助理巡视员)
办公室设在山东省植物保护总站。
联系人:任宝珍、王同伟
电话:0531—8614041,13505319590,13505319591
传真:0531—8968164,8606116
河南省防治蝗虫灾害指挥部
指挥长:吕德彬(副省长)
副指挥长:李庆贵(省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雒魁虎(省农业厅副厅长)
扬 舟(省财政厅副厅长)
办公室主任:雒魁虎(兼)
办公室设在省农业厅。
值班电话:0371—3945111
传真:0371—3942496
海南省东亚飞蝗防治领导小组
组长:林玉权(省农业厅厅长)
副组长:张新扬(省农业厅副厅长)
办公室主任:省农业厅种植业管理处处长黄河清兼任
办公室设在省农业厅种植业管理处
联系电话:0898—65339342
四川省治蝗指挥部
指 挥 长:滕彩元(省农业厅厅长)
副指挥长:赵学谦(省农业厅副厅长)
办公室主任:省农业厅植保站站长涂建华兼任
办公室设在省农业厅植保站。
值班电话:028—85567093、85505219
传真:028—85593957
西藏自治区治蝗指挥部
指 挥 长:次仁(自治区人民政府副主席)
副指挥长:周春来(自治区农牧厅厅长)
普穷(自治区财政厅副厅长)
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农牧厅种植业管理处。
联 系 人:卓玛
联系电话:0891—6325116
陕西省治蝗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王寿森(副省长)
副组长:刘孝文(省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梁凤民(省农业厅厅长)
办公室主任:省农业厅副厅长史俊通兼任
办公室设在省农业厅。
值班电话:029—7321497,13991830298,13991235985
传真:029—7323227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治蝗灭鼠指挥部
总 指 挥:熊辉银(自治区副主席)
副总指挥:胡兆璋(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副司令)
王绍宁(自治区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胡拜都拉(自治区畜牧厅厅长)
买买提–阿不都拉(自治区林业局局长)
办公室主任:哈文光
办公室设在自治区畜牧厅。
联 系 人:熊 林
联系电话:0991—8568124,85578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