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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本市加快新城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06:39:44  浏览:993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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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本市加快新城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


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本市加快新城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沪府发〔2011〕1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关于本市加快新城发展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五月十八日



关于本市加快新城发展的若干意见

  为充分发挥新城在上海创新驱动、转型发展中的战略作用,进一步提高统筹城乡发展的水平,现就本市加快新城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识加快新城发展的重大意义

  “十二五”时期上海城市建设的重心将向郊区转移,新城建设对郊区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带动作用。新城作为支撑上海创新驱动、转型发展的战略空间,是上海统筹城乡发展、探索新型城市化道路的重要载体,是实践世博理念、放大世博效应的重要抓手,是加强与长三角地区联动发展、共同打造世界级城市群的重要途径。

  (一)加快新城发展,有利于优化城市发展空间布局,促进人口、基础设施、社会资源和各类生产要素的合理分布,在更高水平上统筹城乡发展,构建覆盖城乡的基础设施体系和公共服务体系,切实提升城市现代化管理水平,构筑符合上海特大型城市特点的城乡一体化发展新格局。

  (二)加快新城发展,有利于将新城及周边地区建设成为本市主要的先进制造业基地、战略性新兴产业基地和重要的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培育具有全球竞争力的产业集群,打造支撑和引领转型发展的新增长极,促进本市产业结构调整和产业能级提升。

  (三)加快新城发展,有利于在中心城区和周边长三角地区城市中间地带形成郊区新城群,拓展中心城区的辐射功能,深入开展城市间互利共赢合作,积极融入长三角城市群,打造面向长三角地区集聚、辐射和服务的新高地,分享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的重大机遇。

  二、明确加快新城发展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创新驱动、转型发展的总体要求,以高起点规划为引领,高标准建设、高水平管理,充分发挥新城优化空间、带动发展、集聚人口、惠及群众的重要作用,统筹城市建设、产业发展、人口疏导、环境保护和社会管理,坚持基础设施和环境建设优先,坚持社会事业发展和产业发展同步,努力将新城建设成为主体功能明确、服务功能健全、产城融合、用地节约、生态宜居的现代化城市。

  (二)基本原则

  1.功能优先、协调发展。坚持城市形态与城市功能协调,坚持基础设施和重大社会事业项目建设先行,坚持产业发展与新城建设融合,坚持新城建设与城市管理并重,坚持新城发展与新农村建设同步,努力实现新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2.以人为本、集约发展。以先进规划理念为指导,注重民生需求,注重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注重城市设计,着力形成有疏有密、错落有致,紧凑型、高密度的城市形态,创造有竞争力的投资环境,营造有吸引力的工作和生活环境。

  3.深化改革、创新发展。通过管理创新和体制创新,充分发挥政府在规划引领、政策聚焦、标准制定、重大项目带动等方面的主导作用,调动各类市场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形成各方广泛参与新城建设和管理的合力。总结借鉴现代城市发展的先进理念和先进经验,推动世博成果示范应用,努力走出一条具有上海特点的现代化新城建设道路。

  4.因地制宜、有序发展。遵循城市发展规律,结合自然禀赋、现实基础和发展条件,有重点、有步骤、有层次地推进新城建设,合理确定新城发展目标和建设进程,分类推进新城建设和发展。

  (三)主要目标

  到2020年,新城建设取得突破性进展,在郊区基本形成与中心城区功能互补、错位发展、联系紧密的新城群。嘉定新城、松江新城初步确立长三角地区综合性节点城市地位,集聚100万左右人口;浦东临港新城、青浦新城、奉贤南桥新城具备较高能级的城市综合集聚辐射功能,集聚60-80万人口;金山新城、崇明城桥新城对周边地区发展的服务带动作用明显增强,集聚20-40万左右人口。

  “十二五”时期是上海新城发展的关键阶段,力争到2015年实现以下目标:

  1.基本形成产城融合的发展态势。统筹工业园区、产业基地、大型居住社区与新城的建设,符合功能导向和就业容量大的产业项目向新城集聚,产业发展与新城建设互动融合,新城的产业支撑明显增强,初步形成本地居住、本地就业的产业、新城融合发展态势。

  2.基本形成城乡一体现代化的基础设施体系。力争所有新城(除崇明三岛外)连通轨道交通,新城内部路网和对外联系快速通道基本成形,水、电、天然气等基础设施完成建设,“宽带、泛在、融合、安全”的信息基础设施体系建设同步推进。

  3.基本形成较为均衡的优质公共服务体系。增加投入,不断提高社会公共服务供给能力和水平,逐步缩小与中心城区在社会公共服务方面的差距,让新城居民享有与中心城区居民基本均等的优质公共服务。

  4.基本形成生态宜居的绿色低碳发展环境。新城建设普遍遵循低碳环保、可持续发展和源头预防理念,城市资源更加有效利用,新城的绿地覆盖率、空气质量、建筑节能标准明显高于中心城区平均水平,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得到更广泛应用。

  三、落实加快新城发展的主要任务和政策措施

  (一)加快新城基础设施建设。围绕新城发展,切实将全市基础设施建设重心转向郊区,优先实施轨道交通、骨干道路等新城内外交通工程,提高新城内部市政配套水平,营造出行便捷、生活便利、生态宜居的环境。

  1.实行土地出让收入专项支持政策。“十二五”期间重点发展的新城,出让土地取得的市本级土地出让收入在根据国家及本市规定计提各项专项基金(资金)后余额的30%,以项目支出的形式对新城范围内的基础设施项目予以支持。区级土地出让收入在根据国家及本市规定计提各项专项基金(资金)后的余额,优先用于新城范围内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国土资源局、有关区县政府)

  2.支持新城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十二五”期间力争实现新城(除崇明三岛外)与中心城区之间全部有轨道交通连接,重点建设16号线至临港新城、5号线延伸至奉贤南桥新城、17号线至青浦新城线路。加快完善新城与中心城区,以及新城之间骨干道路系统,基本建成嘉闵高架、宝安公路、嘉松公路、北松公路等。加快建设新城内部道路网络,提高路网密度。(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建设交通委、市规划国土资源局、申通公司、有关区县政府)

  3.加大对新城市政配套建设的支持力度。由市级财政性建设资金对新城内外市政道路重点建设项目给予补贴。研究市级财政性建设资金对新城垃圾末端处理设施、供水设施、污水管网、污水厂改造建设的支持政策。优先发展新城公共交通,由市公交扶持专项资金对符合条件的公交枢纽、公交停车保养站等公交设施给予相应补贴。鼓励大型商业企业和开发主体加强新城商业网点的配套建设。鼓励新城合理有序开发利用地下空间,所在区县征收的民防工程建设专项资金,按照规定计提本市轨道交通建设资金后,重点用于支持新城民防工程体系建设。结合大型居住社区建设,给予新城相关道路、公交枢纽、供排水等大市政配套建设补贴。(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建设交通委、市交通港口局、市绿化市容局、市民防办、市环保局、市商务委、市水务局、有关区县政府)

  4.加大对新城绿化建设的支持力度。支持新城按照功能区域单元统筹计算绿地率。研究立体绿化面积折算绿地面积的政策,支持新城屋顶绿化、垂直绿化等立体绿化建设,鼓励新城更加集约紧凑发展。按照本市促进林业健康发展有关政策,在已制定的2010-2012年公益林建设计划中,优先安排新城的公益林建设。在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前提下,鼓励新城林地增加基础设施、养护设施、休闲设施等,发挥其公共绿地功能。研究市级资金支持新城公共绿地建设的政策。(责任单位:市绿化市容局、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有关区县政府)

  5.支持新城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开展区域信息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编制,并将其纳入新城总体规划和控详规划。鼓励电信运营企业加大建设投入力度,推进基础通信管线、移动通信基站、通信局房、室内覆盖系统、光纤到户等集约化建设。到2015年,基本实现百兆家庭宽带接入能力全覆盖,每秒3兆以上无线宽带接入能力全覆盖,户均互联网接入带宽达到每秒20兆。大专院校和交通枢纽、商业集中区、公共活动中心等主要公共场所、服务场所无线局域网覆盖率达90%以上。加快推进有线电视数字化整体转换,基本实现下一代广播电视网络全覆盖。(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委、市通信管理局、市建设交通委、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市文广影视局、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有关区县政府、相关通信企业)

  6.积极支持新城低碳发展。优先支持新城开展低碳发展试点。市有关专项资金优先支持新城全面执行新的建筑节能标准,以及太阳能光热、太阳能光电、地源热泵等可再生能源示范应用。实现管道天然气覆盖率达100%,推进清洁能源广泛使用。在具备条件的新城,开展集中供暖和分布式供能建设试点,并使其享受相关政策支持。支持具备条件的新城开展新能源汽车示范应用、智能电网示范建设。建设新城环境空气质量监控网络。支持新城开展示范性低碳工业园区建设。(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建设交通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市电力公司、有关区县政府)

  (二)促进新城社会事业发展和社会管理创新。加快中心城区优质社会资源向新城辐射,高水平配置新城公共服务设施,加强和创新新城社会管理,不断提高新城对人口的吸引力。

  1.提高新城公共服务保障能力。增强社区事务受理服务、卫生服务、文化活动“三个中心”的功能,逐步增加生活服务、矛盾调处、平安建设等服务内容,落实市建设财力对新城“三个中心”建设的补贴政策。同步规划建设新城养老等社会福利配套设施,落实市建设财力对新增养老床位的补贴政策。加强新城体育场、游泳池、健身房等公共体育设施建设,实现社区公共运动场全覆盖。按照标准同步配套建设幼儿园、中小学。新建住宅小区按照规定要求,配足养老服务、社区服务、居(村)委会等公共服务设施。公共项目按照标准建设应急避难场所。民用建筑按照民防工程规划,同步配建地下民防工程。(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教委、市文广影视局、市民政局、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体育局、市民防办、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市公安局、有关区县政府)

  2.加快新城社会事业功能性项目建设。优先支持重大功能性社会事业项目落户新城。研究对新城优质教育资源布局的支持政策。“十二五”期间,每个新城至少新增一所示范性优质高中。落实“5+3+1”三级医院建设项目补贴政策,确保2012年建成运营,并研究对新城三级医院运营的支持政策。加快推进艺术中心、文化遗址、影视基地、影剧院等一批文化设施项目建设。支持新城发展体育赛事、体育健身和体育休闲产业,引导体育消费。鼓励和支持中心城区科研院所等机构落户新城。(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卫生局、市教委、市体育局、市科委、市文广影视局、市规划国土资源局、有关区县政府)

  3.积极吸引各类人才向新城集聚。研究制定有利于人才向新城集聚的政策举措。对在重点产业园区就业、所在企业属于本市重点发展行业,且在新城有稳定居所的各类人才,研究优化其申办居住证、户籍的操作办法。加大公共租赁住房(含单位租赁房)的建设和供应力度,鼓励新城探索实施有利于集聚人才的住房政策。(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教委、市公安局、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科委、有关区县政府)

  4.加强和创新新城社会管理。把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放在新城建设的突出位置,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体制。建立党和政府主导的维护群众权益机制,形成科学有效的利益协调、诉求表达、矛盾调处、权益保障机制,构建社会矛盾源头治理体系。把更多资源投向基层,夯实基础,强化社区自治和服务功能,构建以社区党组织为核心,居委会、业委会、社会组织等共同参与的新型社区管理和服务体系。加强对来沪人员的管理和服务,建立健全实有人口动态管理机制。建立健全应急管理体系,提高危机管理能力。(责任单位:市社会工作党委、市综治办、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发展改革委、有关区县政府)

  (三)进一步强化产业支撑。全市重大产业项目布局向新城倾斜,支持新城及周边地区制造业能级提升和转型发展,支持新城服务业做强做大,努力创造更多就业机会,实现产城融合。

  1.加快发展各类服务业。支持新城规划建设内外贸一体化、具有综合功能的商贸商务区,加快发展商贸、物流、信息、研发设计、文化创意、专业服务、旅游、教育培训、医疗保健等现代服务业。市服务业相关专项资金支持新城服务业发展。落户新城的企业集团总部,享受市级有关总部经济补贴政策。鼓励新城规划产业区块外的存量工业用地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优先在新城及周边地区布局现代服务业集聚区、文化产业集聚区、创意产业集聚区、生产性服务业功能区、高技术服务产业园区、服务外包基地和总部经济园区等新型产业发展载体。鼓励新城率先开展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在市场准入、管理体制和税制改革等方面先行先试。支持新城发展服务外包。(责任单位:市商务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旅游局、市文广影视局)

  2.提升制造业能级和水平。引导支持新城工业园区创建国家新型工业化示范基地、生态工业园区。高新技术产业化扶持政策向新城倾斜,技术改造专项资金在安排使用上优先支持符合条件的新城产业项目。鼓励工业用地提高产出率,在符合有关规定和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对工业用地提高容积率不再增收土地价款。产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优先支持新城加快淘汰高能耗、高污染、高危险、低效益的企业。支持符合新城产业导向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向新城集聚。在规划完善、产业发展、招商引资、基础设施配套等方面,加强工业园区与新城的衔接。(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委、有关区县政府)

  (四)积极推进用地政策向新城建设倾斜。支持新城盘活存量土地,使建设用地资源向新城倾斜,努力缓解新城建设中土地资源紧缺的矛盾。

  1.完善新城用地制度。在国家现有土地政策框架内,优先安排增减挂钩周转指标,支持新城所在区县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开展农村宅基地置换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试点,引导农民向新城集聚。完善耕地占补平衡指标调剂中心建设,有关区县要将调剂获得的占补平衡指标优先用于新城建设。(责任单位: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市农委、市发展改革委、有关区县政府)

  2.用地计划安排向新城倾斜。新城被列入市年度计划重大工程的项目,其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由市级层面统筹解决。对“十二五”时期重点发展的新城所在区县,在正常下达新增建设用地计划的基础上,每年再增加一定量新城专项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责任单位: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市建设交通委、市发展改革委)

  (五)促进新城发展惠及当地群众。妥善安置征地农民,加强老城区改造和特色风貌保护,让新城发展惠及更多群众。

  1.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在新城范围内征用集体土地,要整村推进被征地农民动拆迁,防止出现“城中村”、“难点村”等问题。在城乡规划引导下,优先选择区位条件好、配套方便的地块规划建设农民安置房。新建农民安置小区在容积率、绿地率、房型设计等方面,与周边普通商品房相协调。减免农民集中居住区建设所涉及的各种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免收相关施工、勘察、设计市级交易服务费;按照本市相关规定建设民防工程、绿化设施等后,免收民防工程建设费、绿化保证金等相关费扩;给予农民集中居住区供电配套工程收费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市农委、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市建设交通委、市绿化市容局、市民防办、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电力公司、有关区县政府)

  2.多渠道增加农民收入。加大对被征地农民的职业技能培训力度,增强其就业竞争力,并使其享受农民培训和就业相关政策。对新城建设中涉及撤制村队的,研究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将集体资产量化给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建立农民增收长效机制。(责任单位:市农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有关区县政府)

  3.推进新城旧区棚户简屋改造。设立城镇棚户简屋改造专项基金,重点用于新城旧区棚户简屋改造支出或补贴。对经有关部门认定的新城旧区棚户简屋改造地块,涉及部分农用地转用指标、占补平衡指标的,市、区县两级政府可采取计划单列方式统筹平衡;市、区县两级政府取得的土地出让收入,在计提国家和本市有关专项资金后,剩余部分按照市和区分工专项用于支持新城旧区改造、基础设施建设等。(责任单位:市建设交通委、市财政局、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有关区县政府)

  四、加快新城发展的体制机制保障

  (一)建立全市新城建设的协调机制。加强新城建设统筹协调,切实形成市、区县联动的工作格局。

  1.建立市级新城建设统筹协调机制。成立市新城建设推进协调领导小组,负责新城总体规划、用地安排、重大项目等审核以及其他重大事项的协调。成立新城建设决策咨询专家委员会,发挥社会专家作用,加强对新城规划实施的监督、指导和评估,提高新城规划建设水平。(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建设交通委、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市绿化市容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农委等)

  2.增强市级部门推进新城建设的合力。市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新城建设,主动加强调研,针对新城建设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深化完善支持政策和举措,提供高效便捷服务,加大对新城发展的支持力度。根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和新城发展的需要,下放或委托项目建设、交通管理、市容绿化、项目规划许可等有关城市管理权限。新城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区县政府牵头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经市规划部门技术审查通过后,由区县政府批准,报市规划部门备案审核。(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建设交通委、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市绿化市容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农委等)

  3.不断完善区县建设新城的体制机制。建立健全区县级新城建设的组织领导架构和推进实施机制。根据新城发展的阶段性要求,加强新城开发建设主体与街道、镇等行政管理主体的协调。注重新城建设开发体制与运行管理体制的衔接,统筹兼顾新城的城市建设、运行管理、社会管理。(责任单位:有关区县政府、市民政局)

  (二)探索新城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的新模式。积极吸取和运用现代城市建设和管理的经验,进一步提高新城建设和管理水平。

  1.创新投融资模式。支持运用企业债券、政策性贷款、保险资金等方式,拓宽新城建设的融资渠道。支持新城基础设施建设采取特许经营方式,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新城建设。(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金融办、相关金融机构)

  2.积极探索基础设施建设的新标准、新规范。市有关部门要会同相关区县抓紧研究制定新城基础设施建设的新标准、新规范,组织编制各项基础设施专业规划。新城主要干道、景观道路、主要商业街等道路上的通信、电力线路必须入地。对新建住宅小区实行通信配套集约化建设、第三方维护模式,并大力推动既有住宅小区信息通信设施开放共享。(责任单位:市建设交通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市通信管理局、有关区县政府等)

  3.优化市政设施运营方式。研究优化中心城区通往新城轨道交通的运营方式,延长轨道交通晚间运营时间,增强新城通勤的便利性。研究探索连接中心城区和新城的高速公路运营收费新机制。支持新城城市基础设施维护管理体制改革,扩大政府购买服务范围,提高城市运营水平。(责任单位:市建设交通委、市交通港口局、申通公司、市发展改革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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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投资公司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投资公司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最近,一些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就从事投资业务的公司登记问题请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经研究,现就此问题通知如下:
一、投资公司是以自有资产进行投资,并以投资作为主要经营业务的公司。它不同于金融性信托投资公司。《公司法》对投资公司这种形式已予以肯定,因此,应当允许设立投资公司。设立投资公司不须经人民银行批准。
二、投资公司可以在名称中使用“投资”一词,并可作为标示行业的概念。
三、投资公司的投资业务和直接经营的业务应予区分。投资公司经营范围中的“投资”是指该公司投资某行业、产业的范围,而不表示该公司直接经营该项业务。如:“对旅游业的投资”,是指该公司可以投资旅游业,而不表示经营旅游业务;旅游业作为投资领域,不须报行业管理部
门批准。
四、内资设立的投资公司,其投资的领域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外,核定经营范围时,对其投资的范围可以用概括性的语言表述。投资公司除投资外,可以直接经营其他业务,直接经营的业务,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审批的,应报有关部门审批。
五、外商投资企业作为投资公司股东时,应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成为公司股东或发起人登记管理的若干规定》(工商企字〔1995〕第260号)执行。
六、外资设立的投资公司,仍按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暂行规定》执行。



1997年4月25日
论进一步探索书记员管理体制改革

李玉华


内容提要: 2003年10月27日颁布的《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是书记员的管理体制改革的一个里程碑,它对于有效解决旧的管理体制存在的弊端起到了重大作用。本文通过试图分析旧的书记员管理体制的弊端,以凸显此次改革的重要意义,并通过《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颁布后取得的成效,进一步探索了书记员的管理制度。
关键词:书记员 管理体制 单独序列 终身制
建国以来,人民法院书记员与审判人员同属国家行政干部序列,一直沿用着由书记员到助理审判员再到审判员的晋升模式。这种管理体制与计划管理体制相适应,具有以下一些特点:书记员职位有着明确的晋升方向,目标明确,容易激发工作的积极性;书记员接近审判工作,熟悉审判工作的全过程,使书记员工作成为实际意义上的法官的上岗培训;法官与书记员之间“师徒式”的管理模式便于对书记员进行培养;等等。但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经济体制的建立,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旧的书记员管理制度已经越来越不能适应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和队伍建设的需要,改革已势在必行。
一、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体制改革的必要性及其现实意义
笔者认为,当前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工作存在以下难题亟待改革:
第一,书记员队伍不稳,整体素质不高。在旧的管理体制中,书记员没有单独的职务序列。书记员的职务和职级,只能通过升任为法官才可能得到解决。因此,书记员成为法官的“后备军”是旧的书记员管理制度的必然后果。书记员向法官晋升的制度从客观上造成了书记员岗位的临时性和过渡性。有实践经验、熟悉业务的书记员晋升为法官,剩下的书记员既经验不足,又不能安心本职工作,不能潜心钻研书记员业务,使得书记员队伍的专业素质无法得到提高。同时,书记员一经录用,只要不犯大的错误,是不可能被辞退的,一些不胜任工作的书记员也很难找到出口,致使书记员队伍整体素质不高。
  第二,录用标准混同,人才资源浪费。书记员岗位是一个技术性、辅助性的岗位,不需要很高的学历和法律专业知识,一般来说,具有法律专业大专学历的人员就足以胜任工作。但是,根据旧的管理体制和“书记员──助理审判员──审判员”的发展模式,人民法院在新录用书记员时不得不提高学历标准,这就造成了不同职业在用人标准上的混同。特别是东部发达地区,一般都要求新录用的书记员具有法律本科或研究生学历。所有新录用人员,无论学历多高,能力多强,都得从书记员干起。这种管理制度实际上造成了人才使用上的“高消费”,是对人力资源的浪费。
  第三,法官队伍膨胀。在旧的的书记员管理体制下,晋升法官是书记员最好的出路,也是解决书记员职级的主要办法,这使得大量并不适合担任法官的人员想方设法挤上了“法官”这座“独木桥”,导致法官队伍日益庞大,对法官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造成负面影响。
  第四,法官与书记员比例失调,审判工作受到影响。人民法院的编制是有限的,由于书记员不断向法官晋升,造成法院内部人员结构极不合理,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的比例严重失调,各级法院都出现了书记员严重不足的情况。因此,审判人员不得不从事一些诸如庭审记录、送达、案卷归档等本不该由他们从事的工作,直接影响了审判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总之,随着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逐步健全和依法治国方略的推进,现有的书记员管理体制已经不能适应现代审判制度的需要。改革书记员的管理体制,引入新的竞争与择优机制,实行聘任制的管理模式,是提高书记员队伍的整体素质,推进法官职业化建设的必由之路。具体说,书记员管理体制改革有以下重要意义:
  第一,书记员管理体制改革是我国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一项创新。干部能进不能出、能上不能下是我国干部管理体制中一个长期存在的问题,特别是一些操作性、技术性、辅助性的岗位,采用传统的公务员录用方式无法解决工作人员的轮岗和出口问题。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在《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中央下发的《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中办发[2000]15号)中,都提出了在国家公务员的部分职位可以实行聘任制。但是,由于种种原因,聘任制公务员的试点工作却一直没有展开,与这种特殊的管理方式相适应的聘任程序、合同管理方式、工资福利和保险制度等也一直没有建立。因此,《试行办法》的出台,是我国干部管理体制的创新。人民法院书记员实行聘任制管理,既与过去国家试行过的乡镇干部聘用制不同,也有别于在竞争上岗中实行的领导干部聘任制,对于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将具有一定的示范作用和借鉴意义。
  第二,书记员管理体制改革是法院人员分类管理改革的重要步骤,有利于完善法官管理制度,加快法官队伍建设进程。一方面,对书记员实行聘任制和单独序列管理,对于人民法院建立法官助理制度、确定法官员额比例等改革措施是一个非常有益的探索。以书记员实行单独序列为起点,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分类管理的改革将逐步、分阶段地展开。司法分工将逐渐科学化、合理化,审判资源将得到优化配置,各类人员将进行分层管理,他们将各得其所,各尽其能,各安其位,各乐其业,一个符合中国国情的法官及其辅助人员的分类管理模式将逐步建立和完善。另一方面,采用分类管理模式后,在科学合理地确定各类人员职责的基础上,区别不同种类人员各自的任职条件和选任程序,就可以相应地提高法官的任用条件,严格法官的遴选程序,进而优化法官队伍的来源,提高法官队伍的整体素质,有力地推动法官队伍建设的进程。
  第三,书记员管理体制改革有利于保证书记员队伍的稳定,提高书记员队伍的专业素质。一是可以保证书记员队伍的稳定,提高书记员队伍的专业化水平。推行这项改革后,书记员的职责明确,编制确定,职务序列单列,不再向法官职位过渡。二是有利于保证书记员队伍的活力。聘任制书记员年轻,接受新事物快,通过培训,更容易掌握计算机操作技术,能够适应现代化庭审的需要,一些先进的庭审记录手段将得到更为广泛的运用,庭审过程的现代化水平将进一步提高。三是便于管理,解决“出口不畅”的问题。对在聘任期间工作态度和工作技能不适应工作需要的书记员,法院可以解聘或不续签合同,从而改变当前法院用人能进不能出的现象。
  总之,书记员管理制度改革将是人民法院人事制度改革的突破口和加速器。这一改革符合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规律,解决了当前法院审判工作的急需。
二、书记员管理体制改革的实践与成效。
??目前,全国已有不少法院尝试对书记员管理体制进行改革和探索,如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广西柳州中法院等法院实?大立案",书记员交由立案庭集中管理,实行集中管理模式,从而取代以往的分散管理模式;又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书记员管理室为全院47个合议庭各配备一名跟案书记员,启动了其书记员的"单序列双重管理模式";还有,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成立了书记员处,变"一审一书的书记员分散管理为书记员处系统、规范的集中管理模式"。
??从改革的实效看,这些法院的改革取得了不同程度的成效:
??1、有利于建立新型"审书关系",促进书记员队伍的稳定。由于法官不再从书记员中产生,书记员有自己的晋升序列,调动了书记员工作的积极性,促进了书记员队伍人心的稳定,解决了以往每提升一批法官就造成书记员岗位空缺、审书比例失调的问题。而且由于书记员集中管理,解决了由于各庭收案数不等而使书记员忙闲不均的情况,促进了人力资源的合理利用。与此同时,法官可以集中精力抓审判,有利于提高裁判案件的效率和水平。
  2、有利于书记员素质的提高。书记员集中管理后,职责明确,改变了过去审书代劳的现象。书记员有统一的工作规范,改变了由审判员考核评价标准不一的问题,使书记员的竞争意识大大增强。实行书记员集中管理的法院,不少书记员均已采用电脑或速录机记录,记录的速度、质量、美观程度都大有改善。卷宗装订井井有条,各种审判内勤工作质量都得到明显提高。
  3、有利于书记员监督机制的健全。书记员独立管理后,改变了以往一审一书的固定搭配关系。由书记员处负责分案、安排开庭日期,杜绝了法官自定开庭日期的弊端,而且从制度上隔断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在庭前与法官接触的问题,有利于公正办案。
  4、促进了审判方式改革的深入。书记员处安排开庭日期和统计、公布收结案情况,有利于保证及时开庭和在审限内结案,提高了办案效率,而且使审判重心真正放到了庭上,符合控辩式庭审及时开庭、当庭宣判的要求。
?? 三、完善书记员管理体制的具体思路。
??1、实行书记员终身制。这是新型书记员管理制度的核心。书记员"终身制"是指书记员职业的独立性和专业性,也就是说,书记员在任职期间,只能在书记员职责范围内进行工作,不能承担应由法官完成的工作或者晋升为法官。为了充分开发书记资源,顺利完成日益繁重的开庭记录、卷宗装订归档任务,应当实行书记员终身制。
??2、实行书记员集中管理。在以往的书记员管理模式中,由于书记员分散在各庭,不利于书记员的管理与整体提高。而成立书记员室或其他书记员专职机构,有利于对书记员集中管理、统一调配和业务培训,即实行"集中管理,分散使用"的管理模式,所谓"集中管理"就是,书记员隶属书记员办公室,书记员办公室对书记员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调度,统一考核,统一培训,并设立几个小组分别负责刑事、民事、立案、审监、执行及速录员的管理工作。"分散使用"就是,按照审判工作的规律和特点,结合书记员岗位设置,把书记员合理安排到各业务庭,在审判工作中协助审判员做好各项法律辅助性工作,当好法官助手。
??推行这一"条块结合,以条为主"的模式,既能使书记员实行单独序列管理,同时又突出书记员要服从各审判庭工作指派,有利于建立新型的审书关系,使审判工作不因书记员管理体制变化而受到影响。
??3、书记员的产生及标准。长期以来,法院书记员的来源基本是军队转业干部、大学毕业生、以及从其他单位调入的人员。由于这些人员素质、文化层次参差不齐,容易影响人民法院的整体素质和书记员工作质量。因此,根据现行的人事管理机制,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择优招聘书记员。
  由于法院书记员从事的是案件审理的记录工作,应当选择那些政治素质高、具有良好品行、具备法律专业知识的人员担任书记员;同时,文字功底厚、擅长计算机专业也是担任书记员的重要条件。由于法院审判常涉及到国家机密和审判秘密,案卷本身的保密工作非常重要,因此,书记员还要有较强的保密意识。此外,上级法院的书记员可以从下级法院工作突出的书记员中选拔升任。国家和有关部门还可建立书记员学院(校),专门培养法院书记人才。
??4、实行书记员单独职务序列。所谓单独职务序列,就是指书记员作为一个专门职业,独立建制,专门管理,实行与法官并行的运行机制,工作出色的书记员可以提升为书记长,也可以参照法官模式晋级。在过去的书记员管理模式中,书记员被作为法官预备队,常常越俎代庖,代替法官制作审理报告和判决书,甚至主持开庭审理案件,导致书记员和法官职能不分,工作没有理顺。这不仅影响了案件的审理质量和审判效率,也有损法院的司法公正形象。建立书记员单独职务序列后,书记员有了独立的工作规则、管理机构和运行机制,书记员将在职责范围内开展工作,同时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更好地为审判工作服务。
  5、书记员管理体制改革要与审判流程管理体制的改革结合进行。案件流程管理制,指由专门机构根据各类案件在审理流程中的不同环节,对立案、送达、开庭、结案等不同审理阶段进行跟踪管理,以保证案件审理工作的公正、高效。其中的送达、开庭环节与书记员工作联系密切。开庭要由书记员记录,送达一般也通过书记员转交法警办理。因此,建立职业书记员制度必须与法院的其他改革相结合,以互相补充和促进。
??四、改革书记员管理体制应注意的问题。
??在进行书记员管理体制改革时,其积极作用突出但仍有一些不协调之处有待完善:实行书记员集中管理,但书记员在法院干部序列中的地位还不明确,对书记员的任职条件、职务等级、晋升辞退等都缺乏法律保障;一些法院工作时间长,学历高的老书记员忙于准备取得法官资格的考试,已取得法官资格的亦不太安心书记员工作;书记员处与其它庭、处、室等在工作关系方面还有许多问题有待进一步理顺。故建议尽快建立相应的规章制度,确保构建一支适应新形势下工作任务的职业化书记员队伍。




论进一步探索书记员管理体制改革
李玉华
内容提要: 2003年10月27日颁布的《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是书记员的管理体制改革的一个里程碑,它对于有效解决旧的管理体制存在的弊端起到了重大作用。本文通过试图分析旧的书记员管理体制的弊端,以凸显此次改革的重要意义,并通过《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颁布后取得的成效,进一步探索了书记员的管理制度。
关键词:书记员 管理体制 单独序列 终身制
建国以来,人民法院书记员与审判人员同属国家行政干部序列,一直沿用着由书记员到助理审判员再到审判员的晋升模式。这种管理体制与计划管理体制相适应,具有以下一些特点:书记员职位有着明确的晋升方向,目标明确,容易激发工作的积极性;书记员接近审判工作,熟悉审判工作的全过程,使书记员工作成为实际意义上的法官的上岗培训;法官与书记员之间“师徒式”的管理模式便于对书记员进行培养;等等。但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经济体制的建立,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旧的书记员管理制度已经越来越不能适应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和队伍建设的需要,改革已势在必行。
一、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体制改革的必要性及其现实意义
笔者认为,当前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工作存在以下难题亟待改革:
第一,书记员队伍不稳,整体素质不高。在旧的管理体制中,书记员没有单独的职务序列。书记员的职务和职级,只能通过升任为法官才可能得到解决。因此,书记员成为法官的“后备军”是旧的书记员管理制度的必然后果。书记员向法官晋升的制度从客观上造成了书记员岗位的临时性和过渡性。有实践经验、熟悉业务的书记员晋升为法官,剩下的书记员既经验不足,又不能安心本职工作,不能潜心钻研书记员业务,使得书记员队伍的专业素质无法得到提高。同时,书记员一经录用,只要不犯大的错误,是不可能被辞退的,一些不胜任工作的书记员也很难找到出口,致使书记员队伍整体素质不高。
  第二,录用标准混同,人才资源浪费。书记员岗位是一个技术性、辅助性的岗位,不需要很高的学历和法律专业知识,一般来说,具有法律专业大专学历的人员就足以胜任工作。但是,根据旧的管理体制和“书记员──助理审判员──审判员”的发展模式,人民法院在新录用书记员时不得不提高学历标准,这就造成了不同职业在用人标准上的混同。特别是东部发达地区,一般都要求新录用的书记员具有法律本科或研究生学历。所有新录用人员,无论学历多高,能力多强,都得从书记员干起。这种管理制度实际上造成了人才使用上的“高消费”,是对人力资源的浪费。
  第三,法官队伍膨胀。在旧的的书记员管理体制下,晋升法官是书记员最好的出路,也是解决书记员职级的主要办法,这使得大量并不适合担任法官的人员想方设法挤上了“法官”这座“独木桥”,导致法官队伍日益庞大,对法官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造成负面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