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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兰察布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3 11:00:18  浏览:962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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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兰察布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


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兰察布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的通知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察哈尔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现将《乌兰察布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乌兰察布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乌兰察布市知名商标认定工作,保护知名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提高乌兰察布市商标的知名度和市场竞争力,推进商标战略实施,促进地方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乌兰察布市知名商标是指在本市享有较高声誉,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并依据本办法予以认定的注册商标。

第三条 本办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第四条 知名商标的使用有效期为3年。

乌兰察布市知名商标的认定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标准,不搞地区平衡和照顾。

第五条 成立乌兰察布市知名商标认定委员会(以下简称认定委员会),负责乌兰察布市知名商标的认定工作。认定委员会成员由工商局、发改委、经信委、财政局、质监局、农牧业局、科技局等有关部门若干人单数组成。

认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乌兰察布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具体负责知名商标认定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认定委员会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商标所有人提出的知名商标认定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二)向有关行业组织、消费者协会以及相关公众征询意见;

(三)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召开会议,对知名商标申请作出审议决定。

第二章 知名商标的认定条件

第七条 申请认定乌兰察布市知名商标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乌兰察布市依法设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及自然人拥有并使用的注册商标;

(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销售区域广,3年内产量、销售额、利税、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在乌兰察布市同行业中所占份额较高,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

(三)商标所核定使用的相关商品的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并能长期保证质量稳定,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和质量体系;

(四)该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五)商标所有人注重对商标的使用、管理、保护。设有商标管理机构,配备商标专管人员,商标管理制度健全;

(六)该注册商标所有人近3年未发生过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KH*2D] 第三章 知名商标的认定程序

第八条 乌兰察布市知名商标的认定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商标所有人认为其商标符合乌兰察布市知名商标条件,可向所在地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乌兰察布市知名商标认定申请表》(附后);

2、企业简介;

3、《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等生产经营资格证明复印件;

4、《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及与商标注册有关的核准文件;

5、实际使用该商标的标识(标识难以附送的可用照片代替);

6、产品质量认证材料(检测报告);

7、企业商标管理制度和商标维权情况;

8、各项经济指标证明材料;

9、在同行业或相关公众中的知名度证明材料(如获奖证明等);

10、广告发布情况(近3年内在各类媒体发布的广告);

11、企业生产经营以及售后服务等相关制度;

12、企业诚信体系的建立情况;

13、商标注册和实际使用满2年以上(可根据行业特点和企业实际情况适当放宽);

14、其他证明材料。

(二)各地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之日起10内核实和初审完毕,并征询当地政府意见,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应予以受理,签署意见后向市认定委员会办公室推荐;认为不符合条件的,应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认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推荐认定的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和实地考核,并征询市政府及有关行业部门和专家意见后,初步提出认定知名商标的方案,提交认定委员会审定;

(四)认定委员会召开会议,经过出席会议委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有效。

(五)被认定为乌兰察布市知名商标的,由认定委员会颁发《乌兰察布市知名商标证书》和牌匾,并予以公告;未予以认定的,告知推荐单位及申请人。

第九条 乌兰察布市知名商标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年至少进行1次。

第十条 被认定为乌兰察布市知名商标的,自发文之日起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需继续保持知名商标资格的,应在期满前3个月内由商标所有人向认定委员会办公室申请延续。符合认定条件的,由认定委员会办公室予以确认延续,每次延续有效期为3年。

第四章 知名商标的保护

第十一条 乌兰察布市及各旗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依法加强对知名商标的保护,维护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乌兰察布市知名商标所有人可以在其知名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及其包装、装潢、说明书、广告上使用“乌兰察布市知名商标”的字样、标识。

第十三条 乌兰察布市知名商标所有人可优先参加商标管理机关组织的有关活动,获得商标资料。

第十四条 乌兰察布市知名商标在本市范围内受下列保护;

(一)知名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按“知名商品”予以保护;

(二)知名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他人申请与知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或者字号使用,本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核准登记;

(三)他人使用与知名商标或近似的文字、图形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作为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的,商标所有人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四)对丑化、贬低知名商标的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五)知名商标在异地被侵权假冒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与有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协调处理;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保护。

第五章 知名商标的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乌兰察布市知名商标所有人和使用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知名商标只能使用在认定该知名商标所核定的商品上,不得扩大使用范围;

(二)知名商标所使用的商品要保证具备知名商标的商品质量,自觉维护知名商标的声誉;

(三)知名商标在办理注册人名义、地址变更、使用许可等有关事项时,其所有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办理核准或备案手续,在公告后30内报乌兰察布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存查;

(四)知名商标所有人依法转让知名商标的,该商标的乌兰察布市知名商标资格依照本办法重新认定;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六条 乌兰察布市知名商标所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认定委员会撤销其知名商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一)商标所有人在申请知名商标时弄虚作假,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乌兰察布市知名商标的;

(二)未按本办法第十条办理延续及重新认定手续的;

(三)知名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已不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乌兰察布市知名商标认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乌兰察布盟规范弛名商标、著名商标和地方知名商标使用管理办法》(乌署发〔2002〕155号)同时废止。











知名商标认定申请表




申请认定商标

申请人(商标注册人)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商 标

注 册 人


地 址


企业类别

邮 编




联系人

电 话


申请认定

商 标

核定使用

商 品














企 业 简 况

(设立时间、发展历史、经营范围、注册资本(金)、资产额、产品执行质量标准、企业经营状况等)






(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在区内外销售量及销售区域)


销售区域:
销售量:












该商标的广告发布情况

(不包括企业所生产其他商标)

序号
年月日
发布媒体
覆盖范围
资金投入(元)





































证明材料见附件( 页)






该商标在中国及外国(地区)的注册情况


国 别
申请日期
注册日期
注册类型
注册号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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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加快高等职业教育改革促进高等职业院校毕业生就业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加快高等职业教育改革促进高等职业院校毕业生就业的通知

教高〔2009〕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精神,切实落实《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要求,以就业为导向,加快高等职业教育教学改革,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积极应对当前金融危机对就业形势产生的不利影响,促进毕业生就业,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积极调整专业方向,优化专业结构,适应就业市场要求
  高职院校要按照把教育与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结合起来,把人才培养与就业紧密结合起来的要求和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及拉动内需、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根据岗位要求的变化,及时调整相关专业方向,通过更新、调整及增加必要的专业技术课程和实训实习项目,提高学生的就业能力和适应性。要贴近当前产业转型、调整和企业人力资源需求变化,有针对性地灵活调整专业设置,优化高职院校专业结构,改革人才培养方案,以适应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对紧缺型高技能人才的需求。
  教育部每年一季度为高职院校提供一次针对促进毕业生就业的专业调整备案服务。各地、各部门应根据高职院校申请,审核当年毕业班专业调整需求和实施条件,报教育部备案,并指导学校据此及时进行专业设置结构调整。
  二、强化学生毕业前顶岗实习,提高就业能力
  高职院校要切实落实高职学生学习期间顶岗实习半年的要求,与合作企业一起加强针对岗位任职需要的技能培训,大力提升毕业生的技能操作水平,提高就业能力。后期调整方向的专业,更要加强与其他高职院校相关专业和企业的联合与协作,尽力获得专业教师、企业技术能手、行业专家顾问的支持,并共享实训实习条件,以弥补本校本专业在师资、实践条件上的不足。高职院校要加强和企业在顶岗实习、教学方案设计与实施、指导教师配备、协同管理等方面的合作,确保顶岗实习的教学效果和岗位技能训练水平,确保学生的生产安全。“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立项建设院校和中央财政支持建设的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必须起到模范带动作用,向其他高职院校开放实习实训基地,共享教学资源,帮助本地区、同行业高职院校完成学生顶岗实习前的实训教学。
  各地、各部门要利用好就业专项资金、失业保险基金等措施,帮助高职院校建立就业见习制度、劳动预备制度,有效促进就业。
  三、实施“双证书”制度,有力推动就业工作
  要积极开展工作,切实落实毕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双证书”制度。高职院校应与企业合作开展专业建设,专业核心课程和教学内容应覆盖相应职业资格要求,通过学中做、做中学,突出职业岗位能力培养和职业素养养成。校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应积极吸纳产业、行业、企业、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相关人员参加。高职院校要把相关专业获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作为其学生毕业的条件之一,在颁发专业学历证书前,努力使符合条件的应届毕业生通过职业技能鉴定获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
  各地、各部门和高职院校应积极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学校教学安排和毕业生需要,充分利用学校实习实训基地、校内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考务管理等基础条件,帮助、支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好针对高校毕业生的专场职业技能鉴定服务;对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高职毕业生,要帮助其按规定申请相应的鉴定补贴。
  四、大力宣传务实的就业观,鼓励引导毕业生到基层就业
  高等职业教育的培养目标是培养面向生产、建设、服务、管理第一线需要的高技能人才。高职院校毕业生到社会主义新农村、城乡社区、军队国防、各类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等基层工作岗位就业,不仅能够有效改善基层劳动从业人员素质结构和提高部队战斗力,维护社会稳定,而且更有利于促进青年的健康成长。
  各地、各部门和高职院校要大力宣传,正确引导高职院校毕业生树立务实的就业观和正确的成才观,使毕业生及其家长的就业预期适应社会需求与现实,激发毕业生到基层就业、服务社会、投身国防事业热情。国家对到基层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将按规定特别给予相应补贴、代偿学费和助学贷款、提供人事户籍管理服务、入伍退役后优先考学升学等优惠引导政策。
  组织实施好促进高职院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不仅是应对今年高职院校毕业生就业压力的应急、应变措施,更是高等职业教育以就业为导向办学定位的长效制度建设。各地、各部门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引导高职院校充分利用国家政策和社会资源,紧贴市场需求,解放思想,拓宽就业门路,拓展就业渠道,加强就业服务和指导,形成政府、学校、社会各界齐心协力,努力形成高职院校毕业生就业的良好局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二○○九年二月二十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吉林省质量管理奖评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吉林省质量管理奖评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政办发〔2003〕59号

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质监局、省人事厅制定的《吉林省质量管理奖评审监督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质量振兴纲要(1996~2010年)》,表彰全省质量管理取得突出成效的企业(组织),引导和激励企业追求卓越的质量管理,提高质量水平和质量竞争能力,进一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环境,更好地服务社会、服务用户,推进振兴质量事业,省政府决定设立吉林省质量管理奖。吉林省质量管理奖的评审和监督管理工作由省质监局、省人事厅具体组织实施。

   二○○三年十一月十四日

  吉林省质量管理奖评审监督管理办法

  (省质监局 省人事厅 二○○三年七月二十八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科学、公正、客观、有序地开展吉林省质量管理奖(以下简称质量管理奖)的评审工作,加强对获奖企业的监督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质量管理奖是指因企业实施卓越的质量管理,不断完善质量管理体系,开展质量创新活动,质量竞争力不断增强,取得显著的质量效益,而由省政府授予的质量管理方面的最高奖励。

  第三条 质量管理奖的评审工作遵循为经济发展、为企业服务的宗旨,坚持“高起点、高标准、高水平”和“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好中选优”的原则。

  第四条 质量管理奖每两年评审一次,由企业自愿申请,主管部门推荐上报;也可由企业直接申报。每次评定的质量管理奖获奖企业名额为10?15户,有效期为4年。有效期满后按质量管理奖当年评审细则重报复评,复评企业不占当年名额。

  第二章 评审范围

  第五条 质量管理奖评审范围:全省为社会提供产品(服务)的企业(组织),不含非紧密型的企业(组织)。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成立吉林省质量管理奖审定委员会和吉林省质量管理奖工作委员会。质量管理奖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为质量管理奖工作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

  第七条 吉林省质量管理奖审定委员会由省政府、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质量工作的负责人及质量专家等组成,负责研究、确定质量管理奖评审工作的方针、政策,批准质量管理奖评审标准,审定获奖企业名单。

  第八条 吉林省质量管理奖工作委员会由质量管理专家、质量工作者和相关评审人员组成,负责实施质量管理奖的组织、推荐评审,并向吉林省质量管理奖审定委员会提出拟获奖企业名单。

  第九条 吉林省质量管理奖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由省人事厅和省质监局相关处室人员组成,主要负责起草、修订质量管理奖评审和监督管理办法等;负责对质量管理奖申报材料的形式审查;负责培训、评聘质量管理奖评审人员;负责组织质量管理奖资料评审和现场评审;负责对获奖企业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吉林省质量管理奖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地点设在省质监局质量处。

  第四章 评审人员

  第十条 质量管理奖评审人员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一)能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熟悉质量、经济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定;(二)具有本科以上文化程度和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三)接受过质量管理培训,熟悉全面质量管理理论知识,掌握质量管理新知识和新方法;(四)具有5年以上质量管理、技术或专业方面的工作经历和较丰富的工作经验;(五)掌握评审的方法和技巧,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判断能力;(六)认真履行评审人员职责,严格遵守评审纪律。

  第十一条 由质量管理奖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对符合条件的质量管理奖评审人员进行统计、登记,建立质量管理奖评审专家库。每次评审,要保证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的评审人员不少于评审人员总数的60%。质量管理奖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要结合当年质量管理评审细则对参加评审的人员进行专项培训,经考核合格的确认其评审资格。

  第五章 评审标准

  第十二条 制定统一、通用的质量管理奖评审标准,并在同一评审标准下,按企业行业性质制定评审标准指南,保证对不同行业企业的评审在同一水平下进行。

  第十三条 质量管理奖评审标准应体现先进性和科学性,注意吸收和借鉴发达国家和国内先进省市质量管理奖标准的内容。质量管理奖标准是质量管理奖评审的准则,也是企业自我评价的依据。

  第十四条 质量管理奖标准应引导企业追求卓越,注重企业的质量经营战略和质量资源开发,注重企业信誉和市场建设,注重企业的质量管理过程和实际效果。

  第十五条 根据质量管理理论与实践不断发展和创新的实际,每2至3年适时对质量管理奖标准修订一次,届时公布。

  第六章 申报条件

  第十六条 企业应在认真实施全面质量管理、质量创新并取得显著成效的前提下,对照评审标准,在自我评价的基础上提出申请。

  第十七条 申报企业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在国家或吉林省境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二)已按GB/T19000?ISO9000族标准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计量检测体系健全并有效运行,列入生产许可证、出口质量许可证、地方准产证等有强制性要求的产品,取得相应许可证明,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符合或超过相关标准要求。(三)有为社会广泛认可的省以上名牌产品或用户满意产品(或服务),连续3年无重大的用户投诉。近3年内,经国家、省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合格,未发生重大产品质量问题或事故。

  (四)属全省所在行业或所在市州公认的质量管理先进企业和经济效益显著企业。

  (五)企业建立并实施环境管理体系,“三废治理”达标。近3年无重大设备、伤亡、火灾和爆炸等事故。

  (六)企业依法纳税,按时足额交纳职工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金。

  第七章 评审程序

  第十八条 企业申报。凡符合质量管理奖申报基本条件的企业可自愿申报。申报时,要填写“吉林省质量管理奖申报表”,按照评审标准,就本企业质量管理的过程和结果撰写报告,并详细开列主要用户(或服务对象)名单,经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或协会)签署意见后,由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直接报(送)质量管理奖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同时附上必要的证明材料。

  第十九条 形式审查。质量管理奖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评审人员对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审查合格的企业进入资料评审程序。

  第二十条 资料评审。质量管理奖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评审组按评审标准和评审标准指南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形成资料评审报告,并以书面调查等形式开展用户评价调查,广泛征询申报企业用户评价意见。根据资料评审报告和用户评价调查结果,按照好中选优的原则确定进入现场审核程序的企业。

  第二十一条 现场审核。评审组按照评审标准和相应的评审标准指南对通过资料评审的企业进行现场审核,主要审查企业的质量活动和实施方法是否符合评审标准,是否按规定要求和实施方法认真贯彻执行,贯彻执行结果是否有实际成效等。评审组在现场审核后提出评审意见,形成现场审核报告。

  第二十二条 综合评审。质量管理奖工作委员会对申报企业的资料评审报告、现场审核报告进行详细审查、综合分析和系统评估,形成综合评审报告,择优提出获奖企业推荐名单。

  第二十三条 最后审定。质量管理奖审定委员会听取质量管理奖工作委员会的评审工作报告,审定获奖企业名单。

  第二十四条 命名表彰。质量管理奖审定委员会最后审定的获奖企业名单由省质监局和省人事厅报省政府审批。批准后,由省政府对获奖企业作出表彰决定,并授予奖牌和证书。

  第八章 评审纪律

  第二十五条 质量管理奖评审工作应做到程序化、规范化,接受省政府的领导,接受新闻媒体、社会和公众的监督。

  第二十六条 质量管理奖的评审人员要做到公正廉洁,实事求是,团结协作,认真工作,讲求效率,保守企业的商业和技术机密,严格遵守评审的有关规定和程序。对违反评审纪律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直至撤销评审人员资格;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申报、接受评审的企业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对违反评审纪律的企业,视情节给予批评、警告,直至撤销其申报或参评资格。

  第二十八条 建立评审人员和接受评审单位双向监督反馈制度。接受评审的单位要对评审人员的工作质量及其廉洁自律情况作出评价,评审人员要对接受评审单位的守纪情况作出评价,并分别反馈到质量管理奖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第九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九条 质量管理奖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要在有关新闻媒体上公布获奖企业名单,宣传、推广获奖企业的先进经验,引导广大企业向先进的质量管理和经营模式学习,推进全省企业质量管理水平整体提高。

  第三十条 政府有关部门对获奖企业在产品开发、技术改造等方面给予政策扶持,优先推荐申报全国质量管理奖。

  第三十一条 获奖企业生产的产品免于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定期监督检查和各部门收费性的产品监督检查;对符合条件的优先推荐中国名牌产品和国家免检产品。

  第三十二条 获奖企业应从实际出发,制定不断提高质量水平的目标,应用质量管理的新理论、新方法,持续开展全面质量创新活动,创造并发展具有本企业特色的质量管理实践和经验。

  第三十三条 质量管理奖工作委员会应对获奖企业进行必要的管理与监督。获奖企业每年年初(2月底前)向质量管理奖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报送《吉林省质量管理奖年报表》。质量管理奖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据此建立获奖企业档案。

  第三十四条 获奖企业应积极配合质量管理奖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做好本企业质量管理先进经验的宣传、交流工作。

  第三十五条 获奖企业在质量管理奖4年有效期内,可在企业介绍、宣传等有关方面使用“吉林省质量管理奖”荣誉称号,在企业的宣传广告、产品外包装上展示吉林省质量管理奖标识,并注明获奖时间。

  第三十六条 质量管理奖工作委员会对获奖企业实行动态管理。获奖企业发生下列情况时,应及时书面向质量管理奖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报告:(一)发生重大质量、设备、伤亡、火灾和爆炸事故;(二)国家或行业、省级监督抽查产品或服务不合格;(三)用户对产品或服务质量问题反映强烈,有顾客、员工、供应商、股东等相关方面重大投诉,产品质量明显下降;(四)企业经济效益下降,质量管理严重滑坡;(五)连续3个月拖欠国家税收、职工工资或未交纳职工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金。

  第三十七条 获奖企业报告发生第三十六条所列情况的,由质量管理奖工作委员会负责核查,并将核查结果和处理意见报质量管理奖审定委员会审定,视情节对获奖企业分别给予批评、警告、通报批评,直至报请省政府批准公布撤销其质量管理奖荣誉称号。对有意延误报告和隐瞒不报的,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第三十八条 质量管理奖期满后,获奖企业可按当年评审标准在自我评价的基础上重新申报。对重新申报企业的评审,按本办法第七章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三十九条 重新获得的质量管理奖不占当年授奖名额,重发证书和奖牌,有效期仍为4年;未能重新获奖的企业,不再享受质量管理奖荣誉称号。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吉林省质量管理奖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