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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关于进一步深化全面战略伙伴关系的联合宣言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16:28:15  浏览:835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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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关于进一步深化全面战略伙伴关系的联合宣言

中国 哈萨克斯坦




  2013年9月7日,中国国家主席习近平和哈萨克斯坦总统纳扎尔巴耶夫在阿斯塔纳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关于进一步深化全面战略伙伴关系的联合宣言》。联合宣言全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关于进一步深化全面战略伙伴关系的联合宣言



  应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总统努尔苏丹·纳扎尔巴耶夫邀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于2013年9月6日至8日对哈萨克斯坦共和国进行国事访问。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以下称双方)高度评价中哈建交以来各领域合作取得的巨大成就,强调在两国关系进入第三个十年的崭新历史时期,双方将一如既往地加强政治互信、推动互利合作、巩固睦邻友好,深化全面战略伙伴关系,造福两国和两国人民,为维护地区的和平与持久发展作出新的贡献。

  双方声明如下:

  一

  双方决定,遵循2002年12月23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睦邻友好合作条约》、2011年6月13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关于发展全面战略伙伴关系的联合声明》以及其他双边条约、协议的精神和原则,进一步深化全面战略伙伴关系,充实两国关系内涵。双方强调,今后将把发展两国双边关系作为本国外交政策优先方向,继续加强两国高层密切交往。

  双方重申,不参与任何有损对方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的同盟或集团;不同第三国缔结有损对方主权和安全利益的条约;根据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和国内法规定,不允许任何组织和团体在本国领土上从事损害对方国家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的活动。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坚持一个中国原则,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代表全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承认台湾是中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哈方反对“台湾独立”,支持两岸关系和平发展和中国和平统一大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支持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及其领导人为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所提的国际倡议,支持哈方自主选择的发展道路以及为确保本国社会经济发展、实现国家战略优先目标所采取的措施和努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支持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为维护地区和世界和平与稳定所作的努力,包括进一步发展亚洲相互协作与信任措施会议进程和举行世界与传统宗教领袖大会。

  二

  双方一致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都处在发展的重要阶段。双方愿加强在各个领域的全面务实合作,努力实现各自经济社会发展目标。

  双方高度评价中哈总理定期会晤机制和中哈合作委员会及其下设各分委会的工作,重申上述机制在发展双边合作方面所发挥的重要统筹、协调和指导作用。

  双方指出,近年来中哈经贸合作保持稳定快速发展。双方将继续挖掘经贸合作潜力,推动优化两国贸易结构,努力提高高附加值产品和高技术产品在双边贸易中的比重,推动贸易便利化,打造展览会等贸易平台,努力实现两国元首制定的到2015年将双边贸易额提高到400亿美元的目标。

  双方愿继续鼓励和扩大相互投资。中方支持哈萨克斯坦实施2050年前发展战略,鼓励有关金融机构为实施互利的双边大型经济合作项目提供融资支持。为创造更加良好的投资环境,鼓励相互投资,双方决定进一步完善上述领域合作的法律基础。

  双方将本着互利共赢原则继续扩大和深化能源合作,确保油气田勘探开发生产、油气运输等共同项目长期安全稳定运营,努力做好中哈原油管道扩建和投入运营工作,使其达到双边协议约定的2000万吨/年的输油能力。双方将加快实施中哈天然气管道一期扩建(C线)和二期(别伊涅乌-巴佐伊-奇姆肯特)建设,以及阿特劳炼化厂现代化改造项目建设和阿克套沥青厂建设。双方鼓励和支持两国企业在油气田勘探开发、原油加工和扩大对华能源出口等新项目上开展合作。

  双方将进一步深化核领域合作,推动和平利用核能领域合作项目。

  双方将在发展替代能源领域积极开展合作。

  双方支持两国金融机构合作,努力为扩大两国贸易、投融资领域本币结算和落实已签署的双边协议创造条件。

  双方决定加强铁路、公路等跨境基础设施建设。尽快商签建立中哈国际汽车运输许可制度的议定书。双方将继续深化边境口岸、海关、质检、检验检疫合作,加快边境口岸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口岸通行能力;采用先进的设备和管理方法,推进预先信息交换试点,提高口岸通关监管效率;加强双边执法合作,共同打击走私毒品、枪支弹药等犯罪活动,维护边境安全稳定;继续在双边贸易统计、知识产权保护、教育培训等领域开展合作,为促进双边贸易发展创造便利条件。双方将共同努力,尽快实现都拉塔-科里扎特口岸向第三国开放。

  双方将扩大农业、良种繁育、种子及其加工产品贸易、农产品加工运输、检验检疫等领域的合作。双方将根据出口国动植物疫情状况,在巴克图-巴克特口岸建立中哈农产品快速通关“绿色通道”。

  双方满意地指出,2011年至2013年中哈政府间科技合作项目顺利执行。双方将充分利用中哈合作委员会科技合作分委会平台和上海合作组织框架内多边科技合作机制,继续在科技领域开展从合作研发到科技成果产业化的合作。双方将研究建立中哈科技合作长效机制,提升双方地方科技合作水平,确定2014年至2015年中哈政府间科技合作计划项目。双方将进一步加强在通信和信息技术领域的合作。

  三

  双方高度评价中哈利用和保护跨界河流联合委员会的工作成果,愿进一步加强和扩大该机制下的合作,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如期完成2010年11月13日商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跨界河流水量分配技术工作重点实施计划》,自2015年起着手研究和协商中哈跨界河流水量分配协议草案。

  双方将本着相互尊重和维护彼此利益的原则,加强在利用和保护跨界河流领域的合作。

  双方积极评价中哈霍尔果斯河“友谊”联合引水枢纽工程如期投入运营,双方计划于2014年年底前完成改造苏木拜河引水工程的所有设计工作,于2015年启动相关建设和改造工作。双方将遵循平等互利和互谅互让的原则,公平合理地利用跨界水资源,双方将继续就建设乌勒昆乌拉斯图河水工程的有关问题进行研究协商。

  双方高度评价在共同应对霍尔果斯河流域冰湖威胁方面开展的合作,将在跨界河流联委会机制下进一步开展密切协作。双方认为,有必要在霍尔果斯河“友谊”联合引水枢纽工程上游建设泥石流防护工程,确保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安全运营及两国边境居民活动和财产安全。

  双方高度评价中哈环保合作委员会的作用以及双方在保护跨界河流水质领域的合作,愿继续切实落实2011年2月22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跨界河流水质保护协定》和2011年6月13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环境保护合作协定》。

  双方同意积极研究把中哈环保合作委员会纳入中哈合作委员会机制,尽快就该问题作出必要的决定。

  双方愿意发展和加强在上海合作组织框架内环保领域的互利合作,共同促进区域可持续发展。

  四

  双方指出,人文合作对巩固两国人民友谊具有重要意义。双方将尽快商签和实施新的文化和人文合作协定。

  通过对口部门的交流互访,继续加强文化、教育、广电、旅游、卫生、体育等领域合作。中方支持哈方2013年在华举办“哈萨克斯坦文化日”活动,欢迎更多的哈萨克斯坦学生来华学习。

  中方将积极研究哈方关于2017年在哈萨克斯坦举办中国旅游年的建议。

  五

  双方将尽快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毗邻地区合作规划纲要》,促进两国毗邻地区共同发展繁荣。双方将共同运营好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推动双边经贸合作。

  六

  双方指出,恐怖主义、分裂主义、极端主义和跨国有组织犯罪(非法贩运武器、弹药、麻醉药品、精神药物及其前体以及经济犯罪)给中亚国家安全与稳定带来严重威胁。双方将在双边、联合国、上海合作组织、亚信及其他国际组织和多边机构框架内继续密切合作。双方将加强执法安全部门接触,深化在情报交换、重大活动和共同经济项目安保方面的合作,加强在跨国经济犯罪和刑事犯罪信息交换领域的相互协作。

  双方支持国际社会在尊重阿富汗独立、主权和领土完整的前提下,向阿重建提供坚定支持,共同促进阿及本地区的和平、稳定与发展。

  七

  双方认为,在当前世界正在发生深刻复杂变化背景下,有必要继续加强在联合国、上海合作组织、亚信及其他多边机构框架内的协调与合作,共同应对全球性和区域性挑战,维护两国共同利益,以保障本地区乃至世界的和平与安全。

  双方支持联合国在国际事务中发挥核心作用,将加强在联合国等多边框架内的协作,推动国际秩序和国际体系朝着公正合理的方向发展。

  双方积极评价上海合作组织自成立以来为维护地区稳定、促进成员国共同发展发挥的重要作用。双方将同组织其他成员国一道为推动本组织长远发展作出努力,在上海合作组织地区建设一个持久和平、共同繁荣的和谐地区。

  双方将继续加强在亚信框架内的合作。哈方将积极支持中方做好2014年至2016年亚信主席国工作。双方将继续发展和加强亚信进程,加强成员国互信与合作,以维护地区和平与安全,就亚信框架内关键问题协调立场,共同切实落实亚信“信任措施目录”各领域措施。

  中方将支持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成功举办2017年专项世博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总统

  习近平        努尔苏丹·纳扎尔巴耶夫

  二0一三年九月七日于阿斯塔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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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政府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衢政办发〔2008〕11号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政府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衢州市政府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二月三日    







衢州市政府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办法



为进一步深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和加强政府专项资金管理,更好地发挥专项资金支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中的作用,提高政府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专项资金管理的意见》(衢政发〔2006〕18号)精神,制订本办法。

一、政府专项资金信息公开的范围

(一)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

(二)省级财政和有关部门安排给市本级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

(三)需要公开的政府其他专款专用资金。

二、政府专项资金信息公开的内容

(一)市政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市财政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联合制订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三)政府专项资金补助的对象、条件、申报程序和受理申请的责任部门;

(四)政府专项资金年度安排计划;

(五)政府专项资金使用结果的绩效评价情况。

三、政府专项资金信息公开的方式

(一)政府专项资金各类管理办法及专项资金补助的对象、条件、申报程序和受理责任部门,由财政部门会同相关主管部门在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开,也可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

(二)政府专项资金年度实际安排计划由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意见,经市长办公会议讨论同意后,分别向市委、市人大报告,向市政协通报,接受市委、市人大、市政协监督。

(三)政府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报告,必要时向社会公开。

四、政府专项资金信息公开的责任部门

政府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牵头,市财政局、各相关部门负责实施。市监察局、审计局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监督。

五、各县(市、区)的政府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马边彝族自治县施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的变通规定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


马边彝族自治县施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的变通规定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


(1995年12月8日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1996年6月18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马边彝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变通规定。
第二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因地制宜地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切实保障粮食、油料以及名优农产品生产用地。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划定、管理办法,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上级国家机关有关规定制定。
第三条 自治县内的城乡任何单位和个人买卖或转让土地上的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使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应从成交之日起四十五天内,向自治县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属的变更手续。
第四条 自治县内的乡(镇)、村进行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占用其他土地20亩以下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条 城镇居民和农村村民修建住宅,凡是能利用旧宅基地的,不得新占土地,确实需要新占土地的,应尽量利用非耕地,少占或不占耕地。
第六条 城镇非农业户口的居民和农业户确需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内修建住宅的,由本人提出申请,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签注意见,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自治县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城镇建设规划部门审查同意后,报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其住宅用地面积标准,按正住人口,每人
不得超过二十五平方米。三人以下的户按三人计算,四人的户按四人计算,五人以上的户按五人计算。
第七条 农村村民和回乡落户的职工修建住宅的用地面积标准,每人三十至四十平方米,正住人口四人以下的户,按四人计算,五人的户按五人计算,六人以上的户按六人计算。新建住宅全部利用非耕地的,平均每人可以增加五至十平方米。
农村村民和回乡落户的职工,因生产需要修建畜棚、蚕房和沼气池等占地的,不计入宅基用地,但必须严格控制。其用地标准,每户二十五至三十五平方米。农村饲养畜禽专业户修建牲畜棚圈的用地面积按上述规定执行确有困难的,可视其饲养畜禽数量适当增加,但不再是饲养专业户
后应归还。
农村村民和回乡落户的职工修建住宅和畜棚、蚕房、沼气池等,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村民小组会议讨论通过,村民委员会签注意见,乡(镇)人民政府审核,自治县土地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报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其中使用原宅基地或非耕地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批,报自治县
土地管理部门备案。
第八条 乡(镇)、村采取民办公助、以工代赈等形式新修或改建小型水利工程和乡村公路(含机耕道、便道)占用耕地的,除青苗、附着物按实际损失合理补偿外,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经与农民协商,可按《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规定的低标准进行补偿
,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和当地农民不要求补偿的,也可以不予补偿。因占用土地影响到农民生产、生活的,人民政府应妥善安排。
乡(镇)、村以民办公助、集体联办等方式举办敬老院、幼儿园、卫生院、小学校等公益事业占用耕地的,按《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规定的低标准进行补偿;占用其他土地的,经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适当给予补偿,不要求补偿的也可以免予补偿。
第九条 承包经营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承包合同规定的用途合理使用和保护土地。未经批准,不得在自留地、自留山和承包经营的土地上建房、建窑、采矿、采石、挖沙、取土。确需在这些土地上建房、建窑、采矿、采石、挖沙、取土的,由单位和个人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
村民小组提出申请,由有关部门按下列规定审批:
(一)确需建住宅的,按本变通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的相应规定办理;

(二)确需建窑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同意,由自治县土地管理部门审核,报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
(三)确需采石、挖沙、取土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批;
(四)确需采矿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同意,由自治县计划管理部门会同土地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发给采矿许可证和用地许可证。
第十条 买卖或转让土地上的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后,逾期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的,由自治县土地管理部门责令限期办理,并可对双方当事人处以每平方米十元以下的罚款。
未经批准在自留地、自留山和承包经营的土地上建房、建窑、采石、采矿、挖沙、取土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拆除土地上建筑物,限期恢复耕种条件,并可处以每平方米十五元以下的罚款。
受到限期拆除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处理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的机关有权制止。拒绝、阻碍土地管理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一条 超越审批权限批准占用土地的,批准的文件无效,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经济责任。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
第十二条 本变通规定未涉及的事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
自治县有关土地管理的规定与本变通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变通规定为准。
第十三条 本变通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自治县国土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变通规定由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报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1996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