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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进口药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16:04:33  浏览:895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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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进口药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药监局


关于加强进口药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0年10月28日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各口岸药品检验所:

  为进一步加强进口药品口岸报关和报验的管理,打击药品走私活动,确保进口药品的质量和人民用药的安全有
效,维护和促进正常药品贸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进口药品管理办法》
的规定,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规定》(国办发[1998]35号)
,原卫生部主管的进口药品审批管理工作已移交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自1998年8月起,进口药品的审批管理工作已
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全面承担。1999年4月23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了新的《进口药品管理办法》(国家药
品监督管理局第6号令),自1999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至此,卫生部颁发的原《进口药品管理办法》和其它有关进
口药品的管理规定停止执行。
  二、新的《进口药品管理办法》规定,进口药品必须取得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进口药品注册证》,香
港、澳门地区和台湾省生产的药品向内地销售、使用的,必须取得《医药产品注册证》,上述“注册证”式样附后

  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启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进口药品注册证和进口药品注册证专用章的通知》(国
药管注[1998]第126号)的规定,卫生部原药政管理局核发的有效期内的《进口药品注册证》(或《医药产品注册证
》)可继续使用,到期后按现行进口药品管理的有关规定审批换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进口药品注册证》或《医药
产品注册证》。
  三、国外捐赠药品、国内灾情疫情急需药品、临床特需药品、试验样品以及药品生产专用辅料等品种,必须按
照有关规定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司审查批准,取得允许进口的批准文件后,方能办理进口报关和报验手
续。
  四、任何单位以任何贸易方式进口列入《进口药品管理目录》(见附件1)HS商品编码范围的药品,海关均凭国家
药品监督管理局授权的口岸药品检验所签发的《进口药品通关单》(见附件2)及其他有关单证办理报关验放手续。《
进口药品通关单》仅限在该单注明的口岸海关使用,并实行一批一证制度,证面内容不得更改。
  进口暂未列入《进口药品管理目录》的原料药的单位,必须遵守《进口药品管理办法》中的各项有关规定,主
动到各口岸药品检验所报验。使用和购买进口原料药的单位必须向供货方索要《进口药品注册证》复印件及《进口
药品检验报告书》,未经注册和检验的原料药不得作为药用。
  五、进口单位必须按照《进口药品管理办法》的规定,填报《进口药品报验单》(见附件3)并将规定的其它资料
,报所在口岸药品检验所。口岸药品检验所应及时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签发《进口药品通关单》。原《进口药
品报验单》和《进口药品报验证明》同时废止。
  六、口岸药品检验所要加强与各地海关的协调和配合,及时交流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共同做好进口药品的监督
管理工作。
  七、进出境人员携带的少量自用药品,按照海关的有关规定办理。
  八、医疗用毒性药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仍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九、本通知中的有关规定自2001年2月1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进口药品管理目录》
   2、《进口药品通关单》
   3、《进口药品报验单》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附件1:
 
                进口药品管理目录

税则号列       货品名称            注释
04100010       燕窝
05069090  10    虎骨              指未经加工或经脱脂等加工的
05071000  10    犀牛角
05079010       羚羊角及其粉末和废料
05100010  10    牛黄
05100010  20    猴枣
05100040       斑蝥
05100090  10    其他野生动物胆汁及其他产品   不论是否干制;鲜,冷,冻或
                           用其他方法暂时保藏的  
05100090  90    胆汁,配药用腺体及其他动物产品  不论是否干制;鲜,冷,冻或
                           用其他方法暂时保藏的
09041100  10    毕拨
09061000       未磨肉桂及肉桂花
09062000       已磨肉桂及肉桂花
09070000       丁香(母丁香、公丁香及丁香梗)                   
09081000       肉豆蔻                              
09083000       豆蔻                               
09091010       八角茴香                             
09095000       小茴香子;杜松果                          
09102000       番红花             西红花         
09103000       姜黄                               
12111010       鲜或干的新疆胀果甘草      不论是否切割,压碎或研磨
                           成粉          
12111090       鲜或干的其他甘草        不论是否切割,压碎或研磨
                           成粉         
12112010       鲜或干的西洋参         不论是否切割,压碎或研磨
                           成粉         
12112020       鲜或干的野山参         不论是否切割,压碎或研磨
                           成粉         
12112091       其他鲜人参           不论是否切割,压碎或研磨
                           成粉         
12112099       其他干人参           不论是否切割,压碎或研磨
                           成粉         
12119011       鲜或干的当归          不论是否切割,压碎或研磨
                           成粉         
12119012       鲜或干的田七          不论是否切割,压碎或研磨
                           成粉          
12119013       鲜或干的党参          不论是否切割,压碎或研磨
                           成粉          
12119014       鲜或干的黄连          不论是否切割,压碎或研磨
                           成粉          
12119015       鲜或干的菊花          不论是否切割,压碎或研磨
                           成粉          
12119016       鲜或干的冬虫夏草        不论是否切割,压碎或研磨
                           成粉         
12119017       鲜或干的贝母          不论是否切割,压碎或研磨
                           成粉         
12119018       鲜或干的川芎          不论是否切割,压碎或研磨
                           成粉         
12119019       鲜或干的半夏          不论是否切割,压碎或研磨
                           成粉         
12119021       鲜或干的白芍          不论是否切割,压碎或研磨
                           成粉         
12119022       鲜或干的天麻          不论是否切割,压碎或研磨
                           成粉         
12119023       鲜或干的黄芪          不论是否切割,压碎或研磨
                           成粉         
12119024       鲜或干的大黄、籽黄       不论是否切割,压碎或研磨
                           成粉         
12119025       鲜或干的白术          不论是否切割,压碎或研磨
                           成粉         
12119026       鲜或干的地黄          不论是否切割,压碎或研磨
                           成粉         
12119027       鲜或干的槐米          不论是否切割,压碎或研磨
                           成粉         
12119028       鲜或干的杜仲          不论是否切割,压碎或研磨
                           成粉         
12119029       鲜或干的茯苓          不论是否切割,压碎或研磨
                           成粉         
12119031       鲜或干的枸杞          不论是否切割,压碎或研磨
                           成粉         
12119032       鲜或干的大海子         不论是否切割,压碎或研磨
                           成粉         
12119033       鲜或干的沉香          不论是否切割,压碎或研磨
                           成粉         
12119034       鲜或干的沙参          不论是否切割,压碎或研磨
                           成粉         
12119049  10    药料用麻黄草粉                          
12119049  20    药料用麻黄草                           
12119049  90    其他主要用作药料的鲜或干的植物 包括其某部分,不论是否切
                           割,压碎或研磨成粉 
12123011       苦杏仁                            
13021990  91    供制医药用麻黄浸膏粉                     
13021990  92    供制医药用麻黄浸膏                      
29242910       对乙酰氨基苯乙醚(非那西丁)             
29242920       对乙酰氨基酚(扑热息痛)                    
29329990  20    紫杉醇                            
29331920       安乃近                            
29371010       垂体(前叶)或类似的激素                    
29371090       垂体(前叶)或类似激素的衍生物            
29372100       可的松、氢化可的松等      包括脱氢皮(质甾)醇 
29372210       地塞米松                           
29372290       其他肾上腺皮质激素的卤化衍生物           
29372910       其他肾上腺皮质激素                      
29372990       其他肾上腺皮质激素的衍生物             
29379100       胰岛素及其盐                         
29379200       雌(甾)激素及孕激素                      
29379900       其他激素及其衍生物等      包括其他主要用作激素
                           族化合物
29381000       芸香苷及其衍生物
29391000       鸦片碱及其衍生物以及它们的盐
29392100       奎宁及其盐                          
29392900       其他金鸡纳生物碱及其衍生物、盐           
29393000       咖啡因及其盐                         
29394100  10    麻黄碱(麻黄素,盐酸麻黄碱)                   
29394100  20    硫酸麻黄碱                          
29394100  30    消旋盐酸麻黄碱                        
29394100  40    草酸麻黄碱                          
29394100  90    麻黄碱盐                           
29394200  10    伪麻黄碱            伪麻黄素,盐酸伪麻黄碱
29394200  20    硫酸伪麻黄碱                          
29394200  90    假麻黄碱盐           D-2-甲胺基-1-苯基丙醇
29394900  10    盐酸甲基麻黄碱                         
29394900  20    消旋盐酸甲基麻黄碱                       
29394900  90    其他麻黄碱及其盐
29395000       茶碱和氨茶碱及其衍生物、盐
29396100  10    麦角新碱                            
29396100  90    麦角新碱盐
29396200  10    麦角胺                             
29396200  90    麦角胺盐
29396300  10    麦角酸                             
29396300  90    麦角酸盐
29396900       其他麦角生物碱及其衍生物    包括它们的盐
29397000       烟碱及其盐
29399010       番木鳖碱(士的年)及其盐
29399020       可卡因及其盐
29399090       天然或合成再制的生物碱等    包括生物碱的盐、醚、酯及
                           衍生物
29400000       化学纯糖,糖醚、糖酯及其盐    蔗糖、乳糖、麦芽糖、葡萄
                           糖、编号29.37-2939产品除外
29411011       氨苄青霉素                             
29411012       氨苄青霉素三水酸                          
29411019       氨苄青霉素盐                            
29411091       羟氨苄青霉素                            
29411092       羟氨苄青霉素三水酸                         
29411093       6氨基青霉烷酸(6APA)
29411094       青霉素V                              
29411095       磺苄青霉素                            
29411096       邻氯青霉素                            
29411099       其他青霉素或衍生物及其盐    包括具有青霉烷酸结构和青
                           霉素衍生物及其盐    
29412000       链霉素及其衍生物、盐                       
29413011       四环素                              
29413012       四环素盐                             
29413020       四环素衍生物及其盐                        
29414000       氯霉素及其衍生物、盐                       
29415000       红霉素及其衍生物、盐                       
29419010       庆大霉素及其衍生物、盐                      
29419020       卡那霉素及其衍生物、盐                      
29419030       利福平及其衍生物、盐                       
29419040       林可霉素及其衍生物、盐                      
29419051       7氨基脱乙酰氧基头孢烷酸     包括7氨基头孢烷酸 
29419052       头孢氨苄及其盐                         
29419053       头孢唑啉及其盐                         
29419054       头孢拉啶及其盐                    
29419055       头孢三嗪(头孢曲松)及其盐               
29419056       头孢哌酮及其盐                    
29419057       头孢噻肟及其盐                    
29419058       头孢克罗及其盐                    
29419059       其他先锋霉素及其衍生物     包括它们的盐    
29419060       麦迪霉素及其衍生物       包括它们的盐    
29419070       乙酰螺旋霉素及其衍生物     包括它们的盐    
29419090       其他抗菌素                      
29420000       其他有机化合物
30012000  10    其他野生动物腺体、器官及分泌物            
30012000  90    其他腺体、器官及其分泌物提取物              
30019010       肝素及其盐                        
30019090  10    蛇毒制品            供治疗或预防疾病用   
30019090  20    其他未列名的动物制品      供治疗或预防疾病用   
30019090  90    其他未列名的人体制品      供治疗或预防疾病用   
30021000       抗血清、其他血份及修饰免疫制品 不论是否通过生物工艺加工
                           制得          
30022000       人用疫苗                         
30029010       石房蛤毒素                        
30029020       蓖麻毒素                         
30029090  10    治病、防病或诊断用动物血制品               
30029090  90    人血、其他毒素等        包括培养微生物(不包括酵
                           母)及类似产品        
30031011       氨苄青霉素           未配定剂量或非零售包装            
   
30031012       羟氨苄青霉素          未配定剂量或非零售包装            
   
30031013       青霉素V             未配定剂量或非零售包装            
   
30031019       其他青霉素           未配定剂量或非零售包装            
   
30031090       其他含有青霉素或链霉素的混合药 未配定剂量或非零售包装,
                           混合指含两种或两种以上成分
30032011       头孢噻肟            未配定剂量或非零售包装            
   
30032012       头孢他啶            未配定剂量或非零售包装            
   
30032013       头孢西丁            未配定剂量或非零售包装            
   
30032014       头孢替唑            未配定剂量或非零售包装            
   
30032015       头孢克罗            未配定剂量或非零售包装            
   
30032016       头孢呋辛            未配定剂量或非零售包装            
   
30032017       头孢三嗪(头孢曲松)       未配定剂量或非零售包装            
   
30032018       头孢哌酮            未配定剂量或非零售包装            
   
30032019       其他头孢菌素          未配定剂量或非零售包装            
   
30032090       含有其他抗菌素的混合药品    未配定剂量或非零售包装,
                           混合指含两种或两种以上成分
30033100       含有胰岛素的混合药品      不含抗菌素且未配定剂量或
                           非零售包装,混合指含两种或
30033900       其他含编号29.37激素等的混合药  不含抗菌素且未配定剂量
                           或非零售包装,混合指含两种
30034010       含奎宁或其盐的混合药品     未配定剂量或非零售包装,
                           混合指含两种或两种以上成分
30034090       含其他生物碱及衍生物的混合药品 但不含抗菌素及编号29.37
                           的激素或其他产品   
30039010       含磺胺的混合药品        未配定剂量或非零售包装,
                           混合指含两种或两种以上成分
30039090  10    含紫杉醇的混合药品       未配定剂量或非零售包装,
                           混合指含两种或两种以上成分
30039090  90    含其他未列名成份混合药品    未配定剂量或非零售包装,
                           混合指含两种或两种以上成分
30041011       氨苄青霉素制剂         包括制成零售包装 
30041012       羟氨苄青霉素制剂        包括制成零售包装 
30041013       青霉素V制剂           包括制成零售包装 
30041019       其他已配剂量青霉素制剂     包括制成零售包装 
30041090       已配剂量含有青霉素或链霉素药品 包括制成零售包装 
30042011       已配剂量头孢噻肟制剂      包括制成零售包装 
30042012       已配剂量头孢他啶制剂      包括制成零售包装 
30042013       已配剂量头孢西丁制剂      包括制成零售包装 
30042014       已配剂量头孢替唑制剂      包括制成零售包装 
30042015       已配剂量头孢克罗制剂      包括制成零售包装 
30042016       已配剂量头孢呋辛制剂      包括制成零售包装 
30042017       已配剂量头孢三嗪(头孢曲松)制剂 包括制成零售包装 
30042018       已配剂量头孢哌酮制剂      包括制成零售包装 
30042019       其他已配剂量头孢菌素制剂    包括制成零售包装 
30042090       已配剂量含有其他抗菌素的药品  包括制成零售包装    
30043100       已配剂量含有胰岛素的药品    不含抗菌素,包括零售包装 
30043200       已配剂量含肾上腺皮质激素的药品 不含抗菌素,包括零售包装 
30043900       已配剂量含有其他激素等的药品  不含抗菌素,包括零售包装 
30044010       已配剂量含有奎宁或其盐的药品  不含抗菌素及编号29.37的
                           激素或其他产品,包括零售包装
30044090  10    麻黄碱盐类单方制剂       指盐酸(伪)麻黄碱片,盐酸
                           麻黄碱注射剂,硫酸麻黄碱片 
30044090  90    已配剂量含有其他生物碱等的药品 不含抗菌素及编号29.37的
                           激素或其他产品,包括零售包装
30045000       已配剂量含有维生素等的其他药品 包括含有编号2936所列产
                           品的,包括零售包装
30049010       已配剂量含有磺胺的药品     包括零售包装    
30049020       含联苯双酯的药品        包括零售包装    
30049051  10    含濒危动植物成分的中药酒    已配定剂量或零售包装
30049051  90    含其他成分的中药酒       已配定剂量或零售包装
30049052       片仔癀             已配定剂量或零售包装
30049053       白药              已配定剂量或零售包装
30049054       清凉油             已配定剂量或零售包装
30049059  10    含濒危动植物成分的中式成药   已配定剂量或零售包装
30049059  90    含其他成分的中式成药      已配定剂量或零售包装
30049090  10    含濒危野生动植物成分的药品   已配定剂量或零售包装,不
                           含紫杉醇
30049090  20    含紫杉醇成分的药品       已配定剂量或制成零售包装
30049090  90    其他已配定剂量的药品      包括零售包装 
30063000       X光检查造影剂,诊断试剂
30064000       牙科粘固剂及其他牙科填料    包括骨骼粘固剂
30065000       急救药箱、药包
30066000       以激素等为基本成分的化学避孕药


附件2:
             进 口 药 品 通 关 单
 编号:
 ┌─────────────────────────────────┐
 │                                 │
 │           海关:                   │
 │                                 │
 │      根据国家药品管理的有关规定,下列进口药品已      │
 │    接受报验,请予以办理报关手续。              │
 │                                 │
 │      申请进口单位:▁▁▁▁▁▁▁▁▁▁▁▁▁▁▁     │
 │                                 │
 │      报验单位:▁▁▁▁▁▁▁▁▁▁▁▁▁▁▁▁▁     │
 │                                 │
 │      原产国(地区):▁▁▁▁进口口岸:▁▁▁▁▁     │
 │                                 │
 │      注册证号:▁▁▁▁▁▁HS商品编码:▁▁▁▁      │
 │                                 │
 │      合同号:▁▁▁▁▁▁▁▁▁▁▁▁▁▁▁▁       │
 │                                 │
 │      进口药品名称:▁▁▁▁▁▁▁▁▁▁▁▁▁▁      │
 │                                 │
 │      剂型:▁▁▁规格:▁▁▁包装种类:▁▁▁▁      │
 │                                 │
 │      进口数量:▁▁▁▁▁(公斤)价值:▁▁▁▁▁     │
 │                                 │
 │      备注:▁▁▁▁▁▁▁▁▁▁▁▁▁▁▁▁▁▁▁     │
 │                                 │
 │      本通关单证明自签发之日起30日内有效,过期须重新    │
 │    办理。                          │
 │                                 │
 │                                 │
 │                                 │
 │                   药检所(印章)       │
 │                                 │
 │                                 │
 │              签发日期:   年  月  日    │
 └─────────────────────────────────┘
  说明:1、提货时如发现残损,应向港口商品检验检疫机构申请鉴定。
     2、海关放行后的进口药品,必须经发证药品检验所检验合格后,才能调拨、使用。
     3、本证明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印制,一式三份,本所存(黑),交海关(红),报验单位存(绿
)。


附件3:
            进 口 药 品 报 验 单
                         HS商品编码:
┌────┬───────────┬────┬────────────┐
│    │中文:        │    │中文:         │
│药品名称├───────────┤商品名 ├────────────┤
│    │英文:        │    │英文:         │
├────┼───┬───┬───┼────┼──┬─────┬───┤
│剂型  │   │规 格│   │包装规格│  │药品有效期│   │
├────┼───┼───┼───┼────┼──┼─────┼───┤
│注册证号│   │合同号│   │检验标准│  │ 索赔期 │   │
├────┼───┼───┼───┼────┼──┼─────┼───┤
│货物数量│   │件 数│   │ 批号 │  │货物价值 │   │
├────┼───┼───┼───┼────┼──┼─────┼───┤
│发货港 │   │发 货│   │运输工具│  │航/班次 │   │
│(地) │   │日 期│   │    │  │     │   │
├────┼───┼───┼───┼────┼──┼─────┼───┤
│到岸港 │   │到 岸│   │到岸海关│  │ 存 货 │   │
│(地) │   │日 期│   │    │  │ 地 点 │   │
├────┼───┴───┴───┴────┴──┼─────┼───┤
│生产厂商│                   │ 国 家 │   │
├────┼───────────────────┼─────┼───┤
│发货单位│                   │ 国 家 │   │
├────┼────┬────────────┬─┴─────┼───┤
│    │名 称 │            │《药品经营企业│   │
│    │    │            │许可证》证号 │   │
│ 收  ├────┼────────────┼───────┴───┤
│ 货  │地 址 │            │           │
│ 单  │    │            │           │
│ 位  ├────┼───┬───┬────┤    公章     │
│    │联系人 │   │电话 │    │           │
│    │    │   │   │    │日期: 年 月 日  │
├────┼────┼───┴───┴────┼───────┬───┤
│    │名 称 │            │《药品经营企业│   │
│    │    │            │许可证》证号 │   │
│ 报  ├────┼────────────┼───────┴───┤
│ 验  │    │            │           │
│ 单  │地 址 │            │           │
│ 位  │    │            │    公章     │
│    ├────┼────┬───┬───┤           │
│    │联系人 │    │电 话│   │日期:  年 月 日 │
├────┼────┴────┴───┴───┴───────────┤
│    │                             │
│ 所  │□1.《进口药品注册证》     □2.《药品经营企业许  │
│    │   复印件;             可证》复印件;  │
│ 附  │                             │
│    │□3.产地证明原件;       □4.购货合同副本;   │
│ 资  │                             │
│    │□5.装箱单、运单、货运发票;  □6.出厂检验报告书;  │
│ 料  │                             │
│    │□7.中、英文说明书和样品;   □8.其它有关资料。   │
└────┴─────────────────────────────┘
(请注意背面“注意事项”)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制
 

               注 意 事 项


1.本表由报验单位填写,一式二份;报验单位和收货单位需在指定“印章”处盖章。
2.香港或其它地区转口的进口药品,需同时呈报进口香港或其它地区时的购货合同、装箱单、运单和货运发票等。
3.“检验标准”为《进口药品注册证》载明的质量标准和编号。
4.“货物数量”指以《进口药品注册证》载明的包装规格为基本单位的货物总数,如: 盒数、瓶数、公斤数等。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沈阳市公有住房售后维修管理实施细则

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政府


沈阳市公有住房售后维修管理实施细则
沈阳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搞好公有住房售后维修管理,确保居住安全和正常使用,根据《沈阳市贯彻〈辽宁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总体方案〉实施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个人购买的全部产权住房、公私共有产权住房、被动迁户回迁安置住房中个人出资增加面积的部分。集资合作建房参照执行。
第三条 市房产管理局是本市公有住房售后维修管理的行政主管机关,负责制定有关政策和质量标准。
区、县(市)房产管理局对辖区内有公住房售后维修管理工作进行行政管理,对各管房单位进行业务指导、监督,受理住房的咨询、投诉。
第四条 成幢、成片的公有住房出售后,可由出售住房的产权单位(以下简称产权单位)自行管理,也可委托房产经营单位代管。非成幢、成片的公有住房出售后,产权单位委托房产经营单位代管。
第五条 公有住房售后的维修养护是全部产权住房和公私共有产权住房产权人(以下简称产权人)的责任,房屋不同部分维修责任的划分是:
(一)自由自修部分,即户门以内的部位和设备,属产权人自修范围,由其自理或委托办理。
(二)共用公修部分,包括房屋承重结构(楼盖、屋顶、梁柱、墙体及基础)、外墙面、过道、楼梯间、门厅等共用部位,以及共用上下水管、垃圾道、供电线路、共用照明、水泵、水箱、电梯、共用天线等共用设备的维修或更新,由同幢住房相关产权人共同负担。煤气和供暖管道的维修
或更新,按现行管理体制进行维修管理。
(三)住宅区内的道路、上下水管道、窨井、化粪池、室外泵房、路灯照明、绿化等公共设施,按现行管理体制进行维修管理。
第六条 建立公有住房售后公用部分维修基金,由产权单位单独设帐管理、专款专用,存款增值,滚动使用。其来源有:
(一)产权人暂按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平均0.10元的标准交纳的公共部分维修费。
(二)出售新建公有住房,在建房成本中增加综合造价的3%;出售旧的公有住房,在售价中提取10%。
(三)不足部分,由产权单位适度负担。
第七条 职工个人购买的全部产权住房或公私共有产权住房产权转移或变更后,原交纳的公用部分维修费不再返还,新的产权人应继续交纳。
第八条 住户必须合理使用住房,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拆改住房格局结构和外观造型;
(二)损坏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备和公共设施;
(三)在通道和屋面堆放物品或乱用乱占;
(四)擅自改变住房的使用性质。
凡违反上述规定,影响他人居住安全或正常使用的,责令其排除隐患或恢复原状;人为损坏共用部位、共用设备和公共设施,由损坏人修复或赔偿。
第九条 因住房维修发生纠纷,当事人可申请当地房产管理部门或房产仲裁机关处理,也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 本细则由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3年11月24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审批金融机构若干问题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审批金融机构若干问题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
为保证金融事业的健康发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对设立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基本原则、条件及审批权限暂作如下规定,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 基本原则
(一)在经济发展需要的地区,可以设立区域性银行,但不准设立地方银行;
(二)当前应积极发展和巩固城市信用社,不应简单将其合并成银行。待将来条件成熟后,可逐步设立城市合作银行;
(三)部门和大企业集团经批准可成立财务公司,只办理内部资金调剂或管理业务,不得对外经营存、贷款业务。产业不宜设立银行;
(四)对信托投资公司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件》、《金融信托投资机构管理暂行规定》和本通知有关修改条款掌握,合乎条件的可以批准其设立。
第二条 具体条件
(一)确属经济发展需要,具有同其规模相适应的业务量;
(二)拥有最低限额以上的实收货币资本金;
(三)具有合格的金融业务管理人员;
(四)符合经济核算原则;
(五)新建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必须按经济区域设置。
关于自有资本金标准,现有专业银行因成立已久,其资本金数额均较高,对新建的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本着实事求是、区别对待的精神,应适当降低。但金融机构是特殊企业,必须拥有比工商企业更为雄厚的资本金。因此,凡设立冠以“银行”名称的金融机构,其最低实收货币资本
金限额应按如下标准掌握:
1.设立分支机构的全国性银行,其最低实收货币资本金为20亿元;
2.不设立分支机构的全国性银行,其最低实收货币资本金为10亿元;
3.区域性银行的最低实收货币资本金为8亿元;
4.合作银行的最低实收货币资本金为5亿元;
5.上述银行设立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其最低实收货币资本金为各该分支机构上级行的30%或50%;
6.上述银行如经营外汇业务,其最低实收货币资本金中30%应由等值的外汇现汇构成。
此外,总行决定,对《金融信托投资机构管理暂行规定》中有关最低实收货币资本金的条款作如下修改:
1.全国性信托投资公司的最低实收货币资本金,由5000万元改为1亿元;
2.省级信托投资公司的最低实收货币资本金,由1千万元改为5000万元;
3.地、市(包括县)级信托投资公司的资本金,由500万元改为2000万元;
4.上述公司如经营外汇业务,同时拥有的最低外汇现汇资本金分别由500万美元、200万美元和100万美元改为1000万美元、500万美元和200万美元;
5.保险投资公司和风险投资公司的最低实收货币资本金限额按信托投资公司标准执行;
6.融资租赁公司的最低实收货币资本金为3000万元,经营外汇业务的,同时应有500万美元现汇的最低外汇资本金;
7.部门以大企业集团设立的财务公司,最低实收货币资本金为5000万元,经营外汇业务的,同时应有500万美元现汇的最低外汇资本金。
第三条 审批权限
(一)设立全国性银行由当地人民银行分行报人民银行总行核转国务院批准,设立其他冠以“银行”名称的金融机构,一律由当地人民银行分行审核,报人民银行总行批准;
(二)信托投资公司、保险投资公司和风险投资公司的审批权限,仍按《金融信托投资机构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三)融资租赁公司和部门及大企业集团内部的财务公司,一律由当地人民银行分行审核,报人民银行总行批准。



1987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