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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标准化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9:18:47  浏览:803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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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标准化管理办法

国家技术监督局


能源标准化管理办法

1990年9月6日,国家技监局

第一条 为加强能源标准化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能源标准化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对能源从开发到利用的各个环节制定所需要的能源标准,组织实施能源标准和对能源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以达到合理开发、利用能源,提高社会经济效益的目的。
第三条 制定能源标准的主要方面是:
(一)能源的术语和图形符号;
(二)能源监测、检验、计算方法;
(三)能源产品和节能材料的质量、性能要求;
(四)耗能产品的用能要求;
(五)能源消耗定额;
(六)耗能设备及其系统的经济运行;
(七)能源产品和节能产品质量认证要求;
(八)能源开发、利用、管理的其他节能技术要求。
第四条 能源标准化所需经费,按有关规定纳入国家、地方和单位的财政预算,并在节能技措费中给予补助。
第五条 制定能源标准应当贯彻国家有关能源和标准化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符合先进、合理、可行的原则。
第六条 能源国家标准是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能源行业标准是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标准,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企业能源标准是本企业生产、储运和使用各个有关环节进行能源考核与管理的规定,由企业制定。
法律、法规对制定地方标准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能源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国家需要统一控制的能源检测计算方法、能源消耗定额等,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能源标准为强制性标准。其他能源标准为推荐性标准。
第八条 强制性能源标准,必须贯彻执行。
设计、生产、销售、进口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能源产品、节能材料和耗能设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 企业生产的能源产品、节能材料和耗能设备可以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部门申请质量认证。具体实施按国家有关产品质量认证管理的规定办理。
第十条 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在本行政区域,负责对能源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需要设置的能源监督检验机构或授权的具有检验能力的单位,承担能源标准实施监督检验工作。
第十一条 承担能源标准实施监督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按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的安排,依据能源标准对有关单位贯彻执行能源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验,被监督检验的单位,应如实提供样品和有关资料,并在现场测试手段和工作条件等方面提供方便,不得阻碍监督检验工作的进行。
第十二条 承担能源标准实施监督检验任务的机构和检验人员,必须分别经过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检验人员必须正确行使职权,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保证检验结果的准确。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的相应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四条 能源标准属于科技成果,对技术水平高、取得显著效益的能源标准,应纳入相应的科技进步奖励范围,予以奖励。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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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山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安徽省黄山市人民政府


黄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山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黄政〔2008〕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黄山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黄山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08年3月31日市政府第四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





二○○八年四月一日    


黄山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工作规则》、《安徽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市政府工作要求,制定本规则。

二、市政府工作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在市委的领导下,按照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形成“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行政管理体制的目标要求和市委、市政府关于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部署,着力转变职能、理顺关系、优化结构、提高效能,做到科学行政、民主行政、依法行政,努力建设责任政府、服务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

三、市政府组成人员及直属机构等单位负责人要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求真务实、奋发进取,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团结协作,艰苦奋斗、清正廉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四、市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使职权,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在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做好工作;要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增强政府工作的公信力和执行力;要创新方式方法,提高工作效能,认真落实市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二章 政府组成人员职责


五、市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市政府组成部门的行政主要负责人。

六、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工作,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协助市长工作。

七、副市长、市长助理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八、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市政府的日常工作。

九、市长外出较长时间,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主持市政府工作。

十、市政府组成部门的行政负责人负责本部门的工作。市政府其他工作机构的负责人负责本单位的工作。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十一、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减少对微观经济运行的干预,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十二、贯彻国家和省宏观调控政策措施,创新经济管理制度和方式,更多地运用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调节经济活动,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实现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十三、加强市场监管,特别是加强对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领域的监管,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加快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十四、认真履行社会管理职能,完善社会管理制度,以发展社会事业和解决民生问题为重点,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的利益问题,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认真贯彻突发事件应对法,完善突发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公共危机的能力。

十五、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完善公共政策,改进公共服务方式,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加强公共设施建设,优化公共资源配置,推进城乡一体化公共服务,逐步形成完善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建立健全重大决策调查研究、征求意见、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及听证、公示等制度,通过多种渠道和形式广泛集中民智,做到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十七、政府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地方性议案和政府规范性文件、政府性重大投资建设项目、重大工程项目、预算外重大资金安排以及其他重大事项等,由市政府集体研究决定。

十八、各部门提请市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以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中介机构的论证评估或法律分析;涉及相关部门和各区县的,必须事先征求意见和充分协商;涉及人民群众重大切身利益的,一般应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十九、市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及时向市委报告。对依法应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的事项,要及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主动提请讨论决定。就全局性工作和政协委员普遍关心的重要问题主动与市政协协商。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群众团体、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章 推进依法行政


二十、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贯彻党中央《关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安徽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意见》,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要求行使行政权力,强化责任,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领导科学发展的水平。

二十一、市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需要,适时提出地方性议案,制定、修改或废止政府规范性文件,确保议案和规范性文件的质量。

二十二、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符合国家的方针政策。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由市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部门规范性文件要及时报市政府备案,由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审查并定期向市政府报告。

二十三、提请市政府讨论或审议的规范性文件草案,由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审查或组织起草。

二十四、加快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现行政权力与责任紧密挂钩、与行政权力主体利益彻底脱钩。加强行政执法程序建设,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切实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六章 推行政务公开


二十五、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把政务公开作为施政的一项基本制度,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提高工作透明度和办事效率,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

二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各类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事项,除涉及保密外,都要依照法定的程序和方式公开,重点公开人民群众普遍关心、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

二十七、发挥政务服务中心、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政府公报的平台作用,不断提高信息公开水平和服务能力。

二十八、建立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工作机制,规范工作流程,明确责任、程序、公开方式和时限要求;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的年度报告、监督检查、社会评议和责任追究等制度。


第七章 加强行政监督


二十九、市政府要自觉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依法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依法备案规范性文件;自觉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三十、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同时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司法监督和专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有关部门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三十一、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和规范性文件前置审查、备案制度,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范性文件,以及行政机关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

三十二、市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完善信访工作制度,落实信访工作领导责任制,进一步畅通信访渠道,依法规范信访秩序;要坚持领导干部阅批群众来信、定期接待群众来访、带案下访和包案处理信访问题等制度。

三十三、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重视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的问题,对重大问题,有关部门要认真核查、及时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第八章 工作安排布局


三十四、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工作研究谋划,提高计划性、系统性、创造性和预见性,搞好年度工作安排布局,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三十五、市政府提出年度重点工作目标,确定需要讨论的地方性议案和审议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市政府召开的全市性会议和制发的重要公文等事项,形成市政府年度工作安排布局,下发执行。

三十六、各部门、各区县政府、黄山管委会要认真落实市政府年度工作安排布局,并在年中和年末向市政府报告执行情况。市政府办公厅要适时作出通报。


第九章 会议制度


三十七、市政府实行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专题会议制度。

三十八、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政府全体成员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重要工作部署;

(二)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部署市政府重要工作;

(四)通报市政府的工作情况和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形势。

市政府全体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安排各区县政府、黄山管委会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并邀请各民主党派、工商联、群众团体负责人参加。

三十九、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每次参加人员必须超过组成人员的半数。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及重要会议精神;

(二)讨论报请省政府和市委审定的重大事项;

(三)讨论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

(四)讨论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和年度计划、财政年度预决算等重要报告;

(五)讨论决定以市政府名义制发的重要文件;

(六)讨论决定市政府重点工作和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

(七)讨论决定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区县、黄山管委会向市政府请示的重要事项;

(八)依法讨论批准对监察对象的行政处分决定;

(九)分析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形势,讨论决定或通报市政府工作中的其他重要问题和重大事项。

市政府常务会议每月召开2—3次,市监察局、市政府法制办及有关部门、单位和有关区县政府、黄山管委会负责人列席。

四十、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按照工作分工或受市长委托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协调和处理市政府工作中一些专门问题。

四十一、提请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审核提出,秘书长统筹安排,报市长或由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确定。专题会议议题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会议议题不成熟的,不予安排。内容涉及多个部门的,主办部门要会前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经协调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列明各方意见、理据、建议,并由分管副市长提出主导意见后提请会议研究,重大问题送市长审阅。提请审议的规范性文件议题,严格按照《黄山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市政府第22号令)规定的程序办理。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一般不安排临时议题。属分管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工作分工范围内能够决定的事项、一般性工作汇报和按正常渠道能够解决的具体事项,不作议题安排。

上述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会议文件和议题材料,由各主汇报单位按统一规定于会前3天送达承办处室,承办处室汇总后于会前2天送达与会的市政府领导同志。密级汇报材料在议题结束后及时收回。

四十二、市政府领导同志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及市长召集和主持的专题会议,应提前向市长请假;参会部门主要负责人不能出席的,应向市政府秘书长请假,由秘书长汇总后向市长报告。部门负责人不能出席市政府其他领导同志召集的专题会议的,应向主持会议的领导同志请假。

四十三、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主持召开的专题会议的会议纪要由承办会议的处室负责起草,由市长或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签发。市政府其他领导同志主持召开的专题会议的会议纪要由承办会议的处室负责起草,由主持会议的领导同志签发。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报道。新闻稿须经市政府秘书长或办公厅主任审定,重要的报市长审定。

四十四、市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坚持精简、节约、高效的原则,严格审批,减少数量,控制规模。可开可不开的会议坚决不开,能合并的会议尽量合并召开,尽可能开短会,提倡采用电视电话会议、网络视频会议等形式召开。市政府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原则上不邀请区县政府、黄山管委会负责同志参加;确需邀请的,须经市政府办公厅按程序报批。

四十五、市政府会议决定的有关事项需向市委报告的,由秘书长负责对接;对会议决办事项,各部门、各区县政府和黄山管委会必须遵照执行、认真落实,并于会后15天内将贯彻落实情况报告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厅负责会议决定事项的督促检查工作,并适时通报。


第十章 公文审批


四十六、各部门、各区县政府和黄山管委会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安徽省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黄山市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的规定。除市政府领导同志直接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市政府领导同志一般不接收、不审批各地各部门或负责人直接呈送的公文。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请示性公文,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

四十七、各部门、各区县政府和黄山管委会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厅提出明确的拟办意见,按照市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重大事项报市长审批。凡需要市长审批的公文,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分管副市长或市长助理要有明确的意见和建议。

四十八、市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通告,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人事任免,由市长签署。

四十九、以市政府名义制发的上行文,由市长或主持工作的副市长签发。以市政府名义制发的下行文或平行文,由市长或市长授权的分管副市长签发。

五十、以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由市政府秘书长或秘书长委托有关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副主任签发。文中注明“经市政府同意”的,需报市政府领导同志同意。

五十一、市政府办公厅公文处理结合工作实际,执行《市政府负责同志批示办理工作暂行办法》、《紧急公文办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公文,改进文风,控制规格,减少数量,压缩篇幅,提高质量;要加快网络化办公进程,提高公文办理的效率。


第十一章 内事活动及外事活动制度


五十二、市政府领导同志要深入基层,联系群众,加强调研,了解情况,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要轻车简从,简化接待,不搞层层陪同,不搞途中迎送。市政府各部门负责同志的调研活动也按此原则办理。

五十三、规范公务活动安排,市政府活动服从市委的活动安排,市政府领导同志的活动服从市政府的统一安排。各地、各部门确需市政府领导同志参加公务活动,一般应提前一周向市政府报送请示,由市政府办公厅统一安排;不要直接向市政府领导同志发出邀请。

加强工作的计划性和透明度。市政府领导同志每周工作的预安排,由市政府办公厅汇总制表呈送各位领导同志。

市政府领导同志一般不为各地、各部门、各单位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或题词,不发表书面讲话;不出席各类礼仪性、应酬性和商务性活动;因特殊情况需市政府领导同志发贺信、贺电或题词,一般不公开发表。

五十四、副地(厅)级以上领导来黄山,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并提出接待方案,由市政府办公厅审核、秘书长统筹,向市政府领导同志报告后,按规定安排接待。

五十五、进一步改进会议和领导同志活动的宣传报道。坚持精简务实、注重实效,多报道对工作有指导意义和群众关心的实质性内容。市政府领导同志到基层考察、调研和出席重要活动,需要报道的,由市政府办公厅安排。市政府领导同志讲话,需要公开发表的,由市政府办公厅安排刊发。市政府领导同志的重要外事活动,可发新闻通稿。

五十六、市长、副市长出访,经市政府研究同意或市外事工领导小组讨论原则同意后,由市政府报省政府审批。

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负责人出访,由市政府外事办公室审核后,送市政府办公厅按规定呈批,其中主要负责人出访需报市长审批。

五十七、市长、副市长会见来访的外宾,由市政府外事办公室提出意见,送市政府办公厅呈市政府领导同志审批。

会见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人员以及重要华侨知名人士,由市政府侨务办公室提出意见,送市政府办公厅呈市政府领导同志审批。

会见来访的台湾人员,由市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提出请示,送市政府办公厅呈市政府领导同志审批。


第十二章 作风纪律


五十八、市政府领导同志要进一步加强学习,特别要深刻领会科学发展观的内涵和精神实质,自觉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不断提高走科学发展道路的自觉性和坚定性。要密切关注国际国内发展变化的新趋势,认真学习经济、科技、法律和现代管理等方面知识,提高领导科学发展的能力和水平,提高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人民服务的能力和水平。

五十九、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强落实力和执行力,对市委、市政府的重大决策、各阶段的重点工作和领导批示件,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要抓好落实,并在规定时间内向市政府报告落实情况。要及时准确处理紧急公文。市政府办公厅要强化督查督办制度,确保政令畅通。

六十、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市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市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市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以及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须经市政府同意。

六十一、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落实首问负责制、办文办事限时制和责任追究制,大力改进工作方式和手段,推进信息化管理,提高行政效能。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

六十二、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增强党性观念和忧患意识、公仆意识、节俭意识,坚持公正廉洁、克己奉公、执政为民,常修为政之德、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己之心,始终坚持“一岗双责”,严格遵守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把权力运行纳入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轨道。不得违规插手招投标、土地出让、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市场交易活动谋取私利。要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认真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抓紧抓好分管部门和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

六十三、坚持请销假制度。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出访、出差或休假,应事前报告市长,由市政府办公厅通报市政府其他领导同志。副市长与相对应的副秘书长、秘书长与办公厅主任原则上不同时出访、出差或休假。各区县政府、黄山管委会和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出访、休假或离开本市出差,应事先向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报告,并抄送市政府办公厅。

  六十四、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规范行政行为,增强服务观念、群众观念,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予办理;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九江市城区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江西省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九府办发[2001]50号


九江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九江市城区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共青开发区,市政府各部门及市直、驻市各单位: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市财政局、市土管局联合制定的《九江市城区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一年十月二十三日

九江市城区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一、总则
(一)为加强我市城区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的征收管理,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财政部《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城区国有土地是指九江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国有土地。
(三)市财政主管部门、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城区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的征收管理。
二、城区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的征收
(四)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必须全额征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五)划拨国有土地改变用途,用于国家法律规定可以以划拨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以外的用地,应依法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出让金按评估地价的30%收取。以拍卖、招标或协议形式成交价高于评估地价的部分,再按超出部分扣除税费后的70%收取土地增值收益金。
(六)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其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收入,在扣除相关税费后的增值部分按50%收取土地增值收益金。
(七)划拨国有土地以营利为目的出租的,地上有建筑物的按租金15%交纳土地收益;地上没有建筑物的,按租金30%收取土地收益,或根据土地所处地段按1.20—5.00元/平方米计收。
(八)划拨国有土地抵押、作价投资入股,应依法办理国有土地出让手续,出让金按评估地价的30%收取。
设定房地产抵押权的土地使用权是以划拨方式取得的,抵押权实现时,依法拍卖该房地产后,应当优先从拍卖所得的价款中收取相当于应收取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出让金按评估地价的30%收取。
(九)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除法定原因外,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的,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20%收取土地闲置费。
(十)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依法按批准的用地面积每平方米收取5—10元土地闲置费。
(十一)新增建设用地使用费,按批准的农用地转用征用面积,每平方米收取28元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
三、城区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的管理
(十二)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增值收益金、土地租金、土地闲置费、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土地罚款等)是各级政府财政收入,应依法征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
(十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由各级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征收,并按收支两条线规定全额上交财政在银行设立的专户。征收管理部门不得擅自设立过渡户。
(十四)国有土地依法办理出让、转让、作价投资入股、抵押或经批准联营联建的,应经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确认的具有土地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并按程序出具评估报告。
(十五)凡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必须先将土地收入全额上交财政在银行设立的专户,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凭财政部门开出的《土地收入入专户通知单》发放土地使用证。未依法向政府全额交纳土地收入的,不得发放土地使用证。
(十六)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应当通过土地交易市场采用拍卖、招标的方式供地。
(十七)经批准实行改制、改组的国有集体企业处置原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按评估地价30%全额上交土地出让金或土地收益金。
对特别困难企业,经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市政府批准,可以由财政部门按不高于收取出让金80%的比例划拨给企业,用于安置职工生活和偿还企业债务。
(十八)凡使用城区国有土地一律依法征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转让土地收入,对某些享受优惠政策的招商引资项目建设用地也不能直接减免,必须按收支两条线的原则,实行先收后返。经财政部门审核,市政府批准,可返还作为政府投入,但返还比例不得高于收取出让金的80%。
(十九)财政部门应将财政专户接纳的土地收入扣除征收部门业务费后,按季上交财政预算管理。
四、法律责任
(二十)私下交易,以低于依法评估确认的地价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交易协议无效,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追缴评估地价30%的出让金。
(二十一)行政划拨用地用于营业性出租,并拒交土地收益的,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下达缴费通知书,财政予以代扣。
(二十二)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的50%以下罚款。
(二十三)未经批准或者采用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土地,并可处以非法占用土地面积每平方米30元以下罚款。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的,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二十四)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的,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责令交还土地,处以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罚款。
(二十五)对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的,在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缴费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不依法缴纳土地收益的,责令限期缴纳,并按照拖欠时间每日加收相当于应缴纳数额的3‰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报市政府批准后,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
五、附则
(二十六)过去本市发布的有关规定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二十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各县(市、区)可参照执行。

九江市财政局
九江市土地管理局
二OO一年十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