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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格控制厦门市城市人口机械增长的暂行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04:03:18  浏览:806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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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格控制厦门市城市人口机械增长的暂行规定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


关于严格控制厦门市城市人口机械增长的暂行规定
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门是风景优美、气候宜人的海港城市,又正在建设经济特区,具有较大的吸引力,控制人口的机械增长已成为紧迫问题。一九七九年至一九八三年五年中,我市(不含同安县)非农业人口机械净增二万九千四百三十九人。按照这几年的速度,到本世纪末,即使自然增长率能达到规划
要求,全市总人口数也将突破一百二十万人,大大超过省下达的我市本世纪末一百一十二万七千人的控制指标。
控制人口增长,是城市管理的首要问题,也是更快更好地建设经济特区的一个重要课题。我们要在继续尽一切努力降低人口自然增长率的同时,尽力降低人口的机械增长率。为此,特作如下暂行规定:
一、市政府指定一位领导成员分管此项工作,并召集市公安、组织、人事、计划、劳动、民政、粮食等有关部门,及时讨论解决控制人口机械增长工作中各种问题。同时,在市公安局专设户政科,对外地迁入厦门市的户口和由岛外迁入厦门本岛及鼓浪屿的户口,实行统一审批办理。未
经市局批准,各公安派出所不办理此类户口的入户手续。
二、为了适应建设经济特区的需要,凡引进特区建设需要的各种专业人才,对他们及其符合规定的随迁家属,在户口迁移方面:开绿灯”、给方便。对于其他一般人员及其家属的调动、随迁,对于外地城镇居民、农业人口投靠我市城镇生活等,到厦门本岛和鼓浪屿的原则上不予办理,
到我市岛外的也应从严控制、对于因为开展“外引内联”以及发展文教科研事业的需要,如外商、侨商来厦独资、合资经营企业,中央、省有关部门在厦新设置某些单位等,应逐项通过签定合同或其他文件,专门审定其允许迁入的固定户口指标,实行户口指标加迁进人员对象的双重控制办
法。
三、在厦门的(包括中央部门、省属单位)干部、工人的调动迁移,既要有指标,又要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统一由市人事(市教育部门也不再承办)、劳动部门审批;对于少数夫妻长期分居,家庭有特殊困难者,既要积极帮助解决,又要在控制数内从严掌握。要争取逐步做到进出平衡

四、凡经批准正式调进厦门的职工,一般允许其原在一起生活的、城镇户口的配偶及一个子女随迁来厦,未成年子女按随母原则处理:职工本人调离厦门时,随迁进来的家属,原则上实行"随进随出”的办法,同时迁出、凡正式调离厦门的职工,应同时将户口迁出,不得空挂;目前空
挂在厦门市区的户口,在本规定批准实行后的一个月内,限期迁走。如有特殊原因不能迁走或不能按期迁走的,应经市公安局户政科批准。
五、中央各部门、兄弟省市、本省各部门各地区和部队在厦门新设置的企事业单位或办事机构及其人员调进,按闽政〔1981〕综422号文件规定,均应报经厦门市人民政府审批。对其中从事工业生产建设和科学研究等活动的单位,可视情核给一定的户口迁入控制指标。这些单位
允许从外面调进的对象,一是主要领导,二是本市无法配给的技术业务骨干。这些单位需要的一般干部、职工,应在厦门就地调配或招用,特殊情况要从外地调进的,需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扣除其控制指标数。
对现已设在厦门的外地办事机构或企事业单位,要进行一次清理,凡不属国家体制,又无设置必要的,一律在商定的期限内撤走:同意继续留厦的,应重新核定编制、定员,其户口控制按上述原则办理。今后,这些单位的招干、招工指标,应在厦门就地调配或招用,特殊情况需从外地
招收、调进者,应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凡属经过批准来厦从事商业经营、采购转运等业务的机构,或基建单位使用的临时外来施工队伍,也应经有关部门批准,并且只给以办理临时户口登记。
六、侨商、外商在厦门独资、合资或合作经营的企业,所需迁入的人口,按有关条例规定和所签合同办理。
七、科技人员及其随带家属,应按照中央和省有关的文件规定执行。
八、地方离休干部和退休退职人员要来厦门落户的,必须是生活基础已在厦门的,否则不予接受。
九、军队离休干部、退休退职人员和军队转业干部,原籍不在厦门或在厦门地方没有直系亲属、没有足够住房的,不应迁入厦门。
十、办理家属随军,应按中央军委通知精神,动员年轻军官不要过早携带家属随军;如确需随军者,必须具备年龄条件,即使军龄、职务符合条件,年龄也必须满三十五周岁才允许入户,即将转业的干部不予办理家属随军。
十一、农村人口投靠城市生活“农转非”的,或属于落实政策、招工招生、毕业生分配、军人退伍等户口的迁入,均按国务院〔1977〕140号文件和有关规定办理,但各有关部门应认真审核,按照条件从严掌握。对侨胞、台胞、港沃同胞回归或来厦定居,可按有关政策规定办理

十二、要更加严格地控制鼓浪屿的人口迁入,原则上“只准出,不准进”,即除为发展旅游事业需要者外,不准在鼓浪屿增设新的机构。对已确定要迁出鼓区的单位,应逐个制定迁出方案;在未迁出之前,不得再增加人员。现已在该区的缺编单位,原则上不再调进,超编单位也应尽快
调减,目前空挂在鼓浪屿的户口,限在接到通知后一个月内迁出,逾期不迁者,由公安部门予以注销。凡符合本规定要迁入鼓浪屿的,应从严掌握,批准权收归市公安局。
十三、征用土地的“农转非”人口, 应坚持就地变更户粮关系。
十四、坚决反对户口申报中的不正之风。非分工领导同志个人不直接批准户口迁入。各部门、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控制城市人口机械增长的有关规定,敢于负责,坚持原则。凡违反规定迁入的,公安、粮食部门有权拒绝办理户粮落户手续。弄虚作假、违法乱纪的,一经发现坚决退回,
并要严肃追究“关系户”、“关系人”的责任。
十五、以上规定从一九八四年五月一日起实行,从一九八四年三月十九日起被冻结的要迁入厦门本岛、鼓浪屿的户口,也应在五月一日后按本暂行规定精神进行清理。



1984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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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万络” 事件看美国法院审理药品不良反应医疗诉讼

北京市中济律师所医药法律部主任律师:李洪奇
电话:010-88083116; 86187836

摘要:
众所周知,美国法律是一个由判例法和制定法混合构成的相对分散的体系,且各州法律也不尽相同。药物不良反应引发的医疗损害案件归属于侵权法的范畴,而美国侵权法主要是由法官判决意见以及对法律的注释形成的侵权法理论,所以美国法院审理由药品不良反应引发的医疗损害赔偿案件时与我国司法实践存在着明显差异。

2005年8月19日,美国德克萨斯州安格勒顿的法庭做出判决,认定默克公司生产的消炎镇痛药“万络” 导致原告卡罗尔.厄恩斯特的丈夫死亡,陪审团以10比2的比例赞成判令美国默克公司赔偿原告医疗损害赔偿金共计2.53亿美元。

而在2005年11月3日,新泽西州大西洋城法院审理另一起“万络”索赔案时,陪审团认定默克公司已经履行了 “万络”风险的告知义务,对患者“心脏病发作”不承担法律责任,判决原告败诉。

本文作者翻译了以上两则美联社新闻报道,帮助大家了解美国法院审理药品不良反应医疗诉讼案件时,在举证责任、责任认定、赔偿原则以及赔偿计算等关键问题方面表现出来的特点。

Abstract:
On August 20, 2005, the Texas jury found Merck liable in death of man who took painkiller Vioxx and awarded his widow $253.4M. However, on November 3, 2005 another jury in New Jersey found Merck had warned consumers about Vioxx risks, the company was not liable for a man's heart attack.

关键词:
万络;罗非昔布片;心律失常;中风;注意义务;经济性赔偿金;非经济性赔偿金;惩罚性赔偿金;

Key words:
Vioxx;rofecoxib tablets; heart arrhythmia;stroke;duty of care;economic damages;non-economic damages;punitive damages

第一则新闻:
德克萨斯州安格勒顿“万络”索赔案

美联社2005年8月20日报道:美国德克萨斯州安格勒顿法院开庭审理美国首宗“万络”赔偿案,由12人组成的陪审团判决原告胜诉,默克公司需要支付死者遗孀各类赔偿费2.534亿美元,专家分析此判决极有可能引发更多法律诉讼。

“万络”主要成分是罗非昔布,用于治疗骨关节炎,缓解疼痛和治疗原发性痛经。药品使用说明书记录的不良反应包括:下肢水肿、高血压、心口灼热、消化不良、上腹不适、恶心和腹泻,罕见由口腔溃疡的报告。

2004年,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FDA)研究员大卫.格雷厄姆在英国医学杂志《柳叶刀》上发表一篇文章,指出有8.8 万到14万患者发生严重心血管疾病与服用“万络”有关。研究发现患者连续服用“万络”18个月以上“心脏病发作”和“中风”发生的风险成倍增加,所以默克公司2004年9月紧急召回这种深受市场欢迎的止痛药。

迄今为止全美国已有7千多宗针对默克制药公司的索赔案件,而且新的诉讼还在增加,专家估计这将导致默克公司付出高达180亿美元的责任赔偿。默克公司发誓对每个诉讼进行反击,并且拒不接受庭外和解,理由是目前尚没有研究能够证明“万络”与“心律失常”之间存在必然联系,而且原告要举证证明这一点几乎是不可能。

本案原告之夫罗伯特.厄恩斯特生前为治疗手痛而服用8个月“万络”,于2001年5月因“心律失常”去世。原告律师并没有在“万络”与“心律失常”的因果关系上收集足够的证据,而是请到了身居国外的尸检专家玛丽亚博士作为原告的专家证人,陈述她为死者罗伯特.厄恩斯特进行尸体解剖检验时的所见,并向陪审团阐述其个人意见。

陪审员一致认为玛丽亚博士的视频证言具有说服力,足以让他们相信“万络”起码是原告之夫“心脏病发作”的一个原因。

同时,原告律师收集到大量证据证明默克公司把企业利益至于患者安全之上,其中最致命的文件是1997年,即“万络”上市之前两年,公司研究人员在一份电子邮件中已经发现和讨论过“万络”对心血管系统产生的副作用,但如果不向FDA报告,可以产生2.29亿美元的利润。

陪审团最终以10比2的赞成比例判令美国默克公司赔偿原告医疗损害赔偿金共计2.53亿美元,其中包括:1,经济性赔偿45万美元,主要补偿原告过去和将来的收入减少,生活费,赡养费以及家政服务支出,陪审团认为如果患者罗伯特.厄恩斯特健在,原告卡罗尔.厄恩斯特就可以依靠他获得这些费用。2,非经济性赔偿2400万美元,补偿原告包括过去和将来伴侣的缺失,过去和将来的精神痛苦。3,惩罚性赔偿2.29亿美元,数目与电子邮件中的预计非法收益相等。

如果分析本案的赔偿项目和数额,这2.534亿美元赔偿金极有可能降到不足2610万美元,因为德州法律对惩罚性赔偿数额有限制性规定。本案判决惩罚性赔偿2.29亿美元,这个数目很可能被降低,德州法律规定经济性惩罚赔偿金最多只能是经济性赔偿金的2倍,而非经济性惩罚赔偿金最多不超出非经济性赔偿金75万美元。按此算法,原告最多能够得到的惩罚性赔偿金是165万美元。

所以,按照德州法律原告可以获得经济性赔偿45万美元、非经济性赔偿2400万美元和惩罚性赔偿金165万美元,合计2610万美元。

默克公司已经提起上诉,对默克公司来讲,这次上诉机会是至关重要的。因为在美国,虽然大多数州以及联邦建立了“三级法院系统”,依次是审判法院、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但大多数州和联邦都实行“两审终审”制。

第二则新闻:
新泽西州大西洋城“万络”索赔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裁判文书中如何引用修订前、后刑法名称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裁判文书中如何引用修订前、后刑法名称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
为统一在裁判文书中引用修订前刑法和修订后刑法的名称,现通知如下:
从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在裁判文书中引用修订前的刑法,一律称“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引用修订后的刑法,一律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1997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