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河北省贯彻执行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9 20:01:49  浏览:9330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河北省贯彻执行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

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贯彻执行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
河北省人民政府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和劳动人事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的实施办法》,结合我省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职工待业保险基金的筹集。国营企业按照全部职工(包括固定工、合同制工人、计划内临时工和计划外用工)标准工资总额(含工资性补贴)的百分之一缴纳,以“职工待业保险基金”科目税前列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按劳动合同制工人标准工资总额的百分之
一缴纳,分别从行政费和事业费中列支,列“职工福利费”科目。职工待业保险基金由企业开户银行以“托收无承付”结算方式按月代为扣缴,转入当地劳动服务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职工待业保险基金”专户,并按城乡居民个人储蓄存款利率计算,所得利息按期转入“职工待业保险基金”
专户。
第二条 驻我省中央部属企业、军工企业和部队属企业,除经国务院批准按系统统筹的外,均按规定向企业所在地劳动服务公司缴纳职工待业保险基金。
第三条 各地、市从所扣缴的职工待业保险基金总额中,每月向省劳动服务公司缴百分之零点五做为管理费,其余部分由地、市安排使用,当年用不完的结转下年使用,不敷使用时,由当地财政部门补贴。职工待业保险基金和提取的管理费均不征税和附加费。
第四条 待业职工救济金的发放标准和期限。根据《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第三章第七条(一)项的规定和造成待业的原因,在第一至十二个月的待业期内,破产企业的职工和濒临破产企业法定整顿期间被精减的职工,每月发给本人原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终止、解除
劳动合同的工人,每月发给本人原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企业辞退的职工,每月发给本人原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六十。工龄在五年和五年以上者,在第十三至二十四个月内,统一按本人原月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五十发给。
第五条 待业职工重新就业后再次待业的,其领取待业保险金均按一年期限发给,其标准按本细则第四条规定执行。
第六条 职工待业期间死亡的,丧葬补助费为当地企业职工两个月的平均工资,赡养直系亲属抚恤费、救济费,按现行固定工有关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七条 企业辞退的职工和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工人,享受医疗补助费的期限与领取待业救济金的期限相同。医疗补助费的标准为医疗费的百分之六十。
第八条 距法定离休、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职工,在待业期间符合离休、退休条件的,由当地劳动服务公司负责办理离休、退休手续。
第九条 充实和加强劳动服务公司机构。省、地、市劳动服务公司内要设立待业职工管理科;县(市)区劳动服务公司内要设立待业职工管理股或配备专职管理人员。人员编制根据工作需要和精简的原则,由劳动行政部门报同级编制部门审定。所需经费从职工待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第十条 宣告破产的企业职工和濒临破产的企业法定整顿期间精减的职工,先由企业主管部门在待业内部调剂安排,确实无法安排的,申报当地劳动服务公司进行待业登记。
第十一条 有新招工指标的企业,均应安排一部分破产企业职工或濒临破产企业精减的职工;没有新招工指标的企业,如工作需要,破产或濒临破产企业职工本人条件又适合的,也应安排一部分,年终凭当地劳动服务公司介绍证件列入劳动工资计划。破产企业职工或濒临破产企业精减
职工原为固定工的,安排在全民企业的仍为固定工;安排在集体企业的可以办理保留全民固定工身份的手续。
第十二条 从农村招收的不转户、粮关系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和连续三次被辞退的违纪职工以及工龄不足一年的待业职工均不享受待业救济。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河北省劳动人事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与《暂行规定》一并施行。



1986年12月31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盘锦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综合验收及备案暂行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盘锦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综合验收及备案暂行办法》的通知
盘政办发〔2004〕3号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竣工验收
第三章竣工验收备案
第四章罚则
第五章附则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盘锦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综合验收及备案暂行办法》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一月十八日



盘锦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综合验收及备案暂行办法



Top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工作,保证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国家建设部《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综合验收以及竣工验收备案工作,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盘锦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 (以下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房屋建筑工程、住宅小区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综合验收以及竣工验收备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Top

第二章竣工验收

第四条单位工程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单位工程符合下列要求方可进行竣工验收:

(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施工单位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设计文件、合同要求,并提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报告书》,报告书应经施工单位负责人、项目经理和监理单位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
(三)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质量评估,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并提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评估报告书》,报告书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四)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检查, 并提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检查报告书》。报告书应经该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五)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六)节能建筑满足设计要求,并经市墙体材料革新建筑节能办公室出具认定意见;
(七)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八)有建设单位提供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施工单位签署的《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
(九)规划部门对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设计要求进行检查,并出具认可文件;
(十)国土资源、动迁、开发、公安消防、环保、人防、城建档案、供电、供水、供气、供暖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十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整改的问题已全部整改完毕;
(十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书》,并经监督工程师和监督机构负责人审核签字。

第六条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单位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单位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应由工程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
(二)建设单位收到《单位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工程,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其他方面的专家组成验收组,并制定验收方案,组织实施验收工作。同时向规划、国土资源、动迁、开发、公安消防、环保、城建监察、城建档案、供电、供水、供气、供暖、房屋产权单位分别提出验收申请;
(三)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前将验收的时间、地点、验收组名单书面通知负责该工程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同时申请规划、国土资源、动迁、开发、公安消防、环保、城建档案、供电、供水、供气、供暖等部门出具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四)建设单位按下列程序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1.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向验收组汇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中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2.验收组审阅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工程档案资料;
3.验收组实地查验工程质量及工程项目完成情况;
4.验收组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安装质量和各管理环节等方面做出全面评价,形成经验收组全体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

第七条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提出《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书》。报告书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建设单位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的评价,工程竣工验收时间、程序、内容和组织形式,工程竣工验收意见等内容。

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还应附有下列文件:

(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批准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批准书》、验收组全体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单位工程交工验收证明》;

(二)本办法第五条第2、3、4、5、6、8、9、10、11款规定的文件和资料;

(三)各级法律、法规、规章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八条市政基础设施(包括城市道路、路灯、泵站、排水、供水、供气、绿化、公园、公共交通、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工程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管理。

(一)市政基础设施单位工程符合本办法第五条2、3、4、5、6、9、10、11款规定以及施工单位签署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保修书》和规划、国土资源、动迁、公安消防、环保、城建档案、市政、供电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方可进行竣工验收。

(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六条1、4款和第七条规定执行。建设单位收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其他方面的专家组成验收组,并制定验收方案,组织实施验收工作。同时向规划、国土资源、动迁、公安消防、环保、城建监察、城建档案、市政、供电单位分别提出验收申请。

(三)按照规划设计要求应予配建的公共公益和基础配套设施全部建成, 平面位置、标高、造型、装饰色调、绿化、环境建设等符合规划设计要求,并达到使用条件;雨水、污水排放已纳入城市雨水、污水排放系统,交通干道之间有直达的道路联系;被拆迁居民和单位已合理安置或有保证合理安置的实施方案;施工机具、临时性建筑设施、建筑残土、施工剩余材料和构件以及按规定应拆除或应清理的其他物体已全部清运完毕。根据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的规模大小和复杂程度,整个建设项目(工程)的验收可分为交工验收(又称初验)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进行。

(四)建设单位应当在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前将验收的时间、地点、验收组名单书面通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并申请规划、国土资源、动迁、公安消防、环保、城建档案、市政、供电等部门出具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第九条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实施,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进行监督管理。

住宅小区是指城市规划区域内,建筑为3栋(含3栋)以上,以住宅为主体,具备相应配套设施的居民生活区。

第十条住宅小区符合下列要求方可进行竣工综合验收。

(一)住宅小区内所有规划设计的单位工程均已办理完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二)按照规划设计要求应予配建的公共公益和基础配套设施全部建成,其中包括:垃圾房、公厕、自行车库、社区管理用房以及物业管理用房、停车泊位、绿地、树木、小品、活动用地等,并达到使用条件,安全防范设施符合规定要求;

(三)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的平面位置、高度、立面造型、装饰色调、环境建设等符合规划设计要求,并经过规划部门审核认定;

(四)生活用水和燃气已纳入城市供水、供气管网,雨水、污水排放已纳入城市雨水、污水排放系统,用电已纳入城市供电网,供暖已纳入城市供暖网;

(五)与外界交通干道之间有直达的道路联系;

(六)被拆迁居民、单位已合理安置或有保证合理安置的实施方案;

(七)物业管理单位、环境保洁单位和社区管理已经落实;

(八)施工机具、临时性建筑设施、建筑残土、施工剩余材料和构件以及按规定应拆除或应清理的其他物体已全部清运完毕。

第十一条住宅小区工程竣工综合验收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建设单位在组织住宅小区工程竣工综合验收合格后,向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住宅小区工程竣工综合核验申报表,申请对小区工程竣工综合验收进行核验,并提交工程竣工综合验收所需文件和资料;

(二)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住宅小区工程竣工综合验收核验申报表和有关文件和资料后15日内,组成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行政区域内的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规划、国土资源、动迁、开发、公安消防、环保、城建监察、城建档案、市政、供电、供水、供气、供暖、房屋产权、街道办事处、物业管理、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部门和单位参加的综合验收核验小组,并制定核验方案;

(三)核验小组核验小区工程竣工综合验收文件和资料,并进行现场勘验;

(四)核验组人员代表各方在工程竣工综合验收核验报告上签署意见。

第十二条住宅小区工程竣工综合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提出小区工程竣工综合验收报告书,并由核验组人员代表各方在工程竣工综合验收报告书上审核签字。住宅小区工程竣工综合验收报告书主要包括小区概况、建设单位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小区规划设计文件的落实情况、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情况、单位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情况、拆迁安置方案的落实情况、物业管理的落实情况,小区工程竣工综合验收时间、程序和组织形式、小区工程竣工综合验收意见等内容。

住宅小区工程竣工综合验收报告还应附有下列文件:

(一)小区内所有规划设计的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书;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规划审批地形图、小区规划总平面图、小区管网综合图、庭院环境规划图及放线回执单等;
(三)环境建设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批准书;
(四)小区建设工程技术档案资料归档证明;
(五)小区物业管理和社区管理已经落实的证明材料;
(六)税、费缴纳凭证;
(七)各级法律、法规、规章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十三条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单位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等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住宅小区工程竣工综合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等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发现有违反建设工程及住宅小区建设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改正。



Top

第三章竣工验收备案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向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备案,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第十五条单位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建设单位到备案机关领取《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书》,按规定填写,书写规范,符合要求,并加盖有关单位公章和项目负责人名章;

(二)建设单位向备案机关报送竣工验收备案表,同时提交下列资料:

1.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2.由规划、国土资源、动迁、开发、公安消防、环保、人防、城建档案、市政、供电、供水、供气、供暖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
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批准书》;
4.《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
5.房屋建筑工程或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综合验收文件;
6.房屋建筑工程或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鉴定和功能性试验资料;
7.施工单位签署的《房屋建筑工程或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保修书》;
8.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它文件(如电梯、变压器准用证、室内环境检测报告和监督检测报告等)。

(三)建设单位提供的备案文件和资料经审核符合要求的,由备案机关经办人在《辽宁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书》上的份数栏、验证情况栏签署意见。

(四)建设单位将备案文件和资料送市城建档案馆保存。

(五)对备案文件和资料不符合要求或不全的,应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并重新备案。

第十六条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备案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建设单位到备案机关领取住宅小区竣工验收备案书,按规定填写,书写规范,符合要求,并加盖有关单位公章和项目负责人名章;

(二)建设单位向备案机关报送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备案书,同时提交下列资料:

1.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报告;
2.本办法第十一条第1、2、3、4款规定的文件和资料。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报送的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住宅小区工程备案文件齐全、真实有效的,备案机关在收讫之日起15日内予以备案,并在备案表上签署“同意备案”,同时加盖备案专用章或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备案专用章。

第十八条分批竣工综合验收的住宅小区,应具备可分割成若干独立组团的条件,每一独立组团,能满足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备案要求。

第十九条备案表一式3份,备案机关存档1份,建设单位和城建档案部门各1份。

第二十条住宅小区工程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后,由住宅小区物业管理部门负责综合管理。



Top

第四章罚则

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按有关规定责令改正,并处以建设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组织建设工程竣工综合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二)建设工程竣工综合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三)对工程竣工综合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及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综合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同时,供水、供气、供电、供暖等部门不予供水、供气、供电、供暖,物业管理部门不得转入物业管理,工商部门不予办理营业执照年检或年审,拆迁安置部门不予办理进住手续,房屋产权部门不予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

第二十三条备案机关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应当在收讫竣工验收备案文件15日内,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第二十四条建设单位将备案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前擅自使用的,备案机关责令其停止使用,并处以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工程竣工验收无效,备案机关责令其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备案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并责令停止使用的工程,建设单位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之前,不得自行投入使用。办理备案之前已投入使用或被责令停止使用,后擅自继续使用造成使用人损失的,由建设单位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在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住宅小区工程竣工综合验收和竣工验收备案过程中,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直接责任人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建立建设工程不良行为记录档案。建设过程中对具有不良行为的单位、责任人逐一进行记录,做为对其约束和处罚的依据。

第二十九条备案机关可定期向社会公布已备案工程名单,对未按照规定进行备案的工程和因此被处罚的建设单位予以曝光。



Top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条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房屋建设工程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工程等,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一条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内、投资额30万元以内且2层以下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验收时从简,但对成片小区内的上述工程则按正常程序进行验收。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盘锦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商业部关于制发早晚籼、晚粳大米和南北方小麦粉精度标准样品的通知

商业部


商业部关于制发早晚籼、晚粳大米和南北方小麦粉精度标准样品的通知

1986年3月4日,商业部

关于新的早晚籼、晚粳大米和南、北方小麦粉精度标准样品,业经本部审查确认,国家标准局同意,现将标准样品随文下发(如附表所列编号,每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本部每个等级每个品种发二公斤),请你们收到样品后抓紧复制,并请将复制的样品报部备案。新样品定于一九八六年六月一日起执行。
各地在复制样品时要维护标准的严肃性,确保成品质量。在贯彻执行大米和小麦粉质量标准中,要严格遵循《商业部粮油质量管理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狠抓质量监督检验工作,保障国家、生产者和消费者利益。
附件: 确定分发的大米、小麦粉精度标准样品编号和数量表
--------------------------------------------------------------------------------------------------------------------
粮 名 | 大 米 | 小 麦 粉
|------------------------------------|----------------------------------------------------------
等 级 | 特 | 标 | 标 | 标 | 南 方 | 北 方
编 号 | | | | |----------------------------|----------------------------
名 称 及 数 量| 制 | 一 | 二 | 三 |特制一 |特制二 |标 准 |特制一 |特制二 |标 准
--------------------------------------------------------|--------|--------|--------|--------|--------|--------
样 | 早籼米 | 4 | 6 | 14 | | | | | | |
|----------|--------|--------|--------|------|--------|--------|--------|--------|--------|--------
品 | 晚籼米 | 2 | 6 | 9 | | | | | | |
|----------|--------|--------|--------|------|--------|--------|--------|--------|--------|--------
名 | 晚粳米 | 1 | 7 | 11 | | | | | | |
|----------|--------|--------|--------|------|--------|--------|--------|--------|--------|--------
称 | 小麦粉 | | | | | 2 | 2 | 2 | 2 | 2 | 2
| | | | | | | | |北京四厂| |
------------------|--------|--------|--------|------|--------|--------|--------|--------|--------|--------
分 发 数 量 |每个品种|每个品种|每个品种| | | | | | |
(公斤) | 2 | 2 | 2 | | 2 | 2 | 2 | 2 | 2 | 2
--------------------------------------------------------------------------------------------------------------------
注:南方小麦粉样品指用南方产小麦制成的样品;北方小麦粉样品指用北方产小麦制成的样品;“特制一”
小麦粉指原“特制粉”;“特制二”小麦粉,即俗称的“七五”粉,因未有国家标准,仅供参考;标三
大米未制样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