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政府规章设定罚款限额的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5:22:12  浏览:8461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政府规章设定罚款限额的规定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政府规章设定罚款限额的规定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


(1996年10月14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13条第2款的规定,结合四川省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省人民政府、省会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人民政府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设定罚款,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对公民在非经营活动中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设定罚款不得超过200元,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在非经营活动中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设定罚款不得超过1000元;
(二)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经营活动中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设定罚款不得超过30000元。
第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规定公布前制定的政府规章关于罚款的规定与本规定不符合的,自本规定公布之日起,依照本规定予以修订,并在1997年12月31日前修订完毕,修订完毕前继续有效。



1996年10月14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体育运动学校办校暂行规定

国家体育总局 国家国家教育委员会


体育运动学校办校暂行规定

(91)体群字131号)
(1991年7月8日国家体委、国家教委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体育运动学校的管理,促使体育运动学校遵循体育、教育规律健康发展,提高办学质量,适应社会主义体育事业发展需要,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体育运动学校是在对学生进行体育专业教育的同对,进行系统的竞技运动训练,读训并重的中等专业学校。
  根据运动项目的特点和训练需要,体育运动学校需附设的中、小学班(以下简称附设班,独立办班或与当地中、小学联合办班均可),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规定,并经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三条 体育运动学校的主要任务是为国家培养和输送德、智、体全面发展的高水平体育运动后备人才和合格的中等体育专业人才。
  第四条 体育运动学校由当地体育行政部门与教育行政部门共同领导,以体育行政部门领导为主。体育行政部门负责学校的全面管理工作,教育行政部门在文化课教师和教学设备的配备等方面给予支持。体育运动学校在实施义务教育和教学业务上应接受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的管理、指导和监督。
体育运动学校办校暂行规定
  第五条 体育运动学校的设置应当按照国家教委关于普通中等专业学校设置规定的审批程序,由当地体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报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家体委。国家教委普通备案(已批准成立的补报两委备案)。国家体委、国家教委同意备案后方可招生。
  第六条 体育运动学校中专学生规模应不少于120人。


第二章 学制、招生和毕业

  第七条 体育运动学校学制三年。因训练、竞赛需要,可延长一年。
  第八条 体育运动学校招生纳入国家招生计划。主要招收体育运动学校附设初中班、业余体校、传统项目学校的应届初中毕业生。根据体育专业的特点和需要,招生工作可提前单独进行。考生需参加体育、文化课考试和体检。体育考试符合要求者允许参加省、自治区、直辖市统一组织的中等体育专业文化课招生考试。达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中专录取标准者方可录取。对体育运动成绩优异的考生,可适当降低录取标准。附设初中班品学兼优的毕业生,经主管体育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可保送升人体育运动学校中专班。降分幅度和保送标准应由主管体育部门与省一级中专招生主管部门商定。
  第九条 体育运动学校学生修完规定的全部课程,经考试合格方为毕业。毕业生享受中专待遇,纳入地方中专毕业生统一分配计划。根据社会需要和择优录用的原则分配工作。
  第十条 体育运动学校附设班的教育教学工作,必须严格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及中、小学教育教学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体育运动学校附设班面向社会普通中、小学招生。学生入校前需严格进行体检、选材测试(骨龄检查、身体形态机能评定、身体素质和专项技术测试)、文化考核和思想品德审查。录取的确良学生按《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转入体育运动学校并保留原所在学校学籍一年(初中三年级学生原则上不退回原学校)。
  第十二条 体育运动学校(含附设班)可根据优秀运动队的需要输送学生。优秀运动队应按《义务教育法》的规定,为入选学生的文化课学习提供条件。


第三章 思想政治教育


  第十三条 思想政治教育是学校教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体育运动学校应把思想政治贯穿于学校全部教育工作中。
  第十四条 思想政治教育的基本内容是: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教育;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形势教育;理想、道德教育;法制教育;革命传统教育;集体主义和爱国主义教教育。
  第十五条 思想政治教育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疏通引导的方针,注意结合青少年儿童特点,并通过政治课、形势教育、班主任工作、党团活动等多种形式进行。


第四章 文化教学

  第十六条 体育运动学校必须重视学生的文化学习。中专的课程设置、课时安排执行《三年制中等体育专业教学计划》。附设班的课程设置、课时安排原则上与普通中、小学相同。在保证完成教学任务的前提下,学校可根据教学、训练的实际情况,制定出具体教学计划。
  第十七条 体育运动学校必须确保良好的教学环境和正常的教学秩序。学生每天文化教育和自修时间应保证六学时。学生因训练、比赛所缺课程必须及时安排补课辅导。
  第十八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为体育运动学校调配思想品德好,热爱体育事业,并具备相应的学历和丰富教学经验的老师,以确保教学质量。 第五章 运动训练与竞赛

  第十九条 体育运动学校应贯彻“选好苗子,打好基础,系统训练,积极提高”的方针和严格训练、严格要求的原则。
  第二十条 体育运动学校应严格按照国家体委对教练员的有关规定,选聘优秀专职教练员任教。
  第二十一条 体育运动学校必须严格按照国家体委颁布发的各专项教学训练大纲所规定的内容和要求,进行科学的、系统的训练。要加强医务监督和体育保健,防止运动操作学生每天专项训练时间控制在3-3.5小时(含早操)。严禁违背学生生长发育规律进行超负荷训练。
  第二十二条 体育运动学校的竞赛要着眼于培养和输送高水平后备人才。通过竞赛检验教学、训练效果,促进人才增产培养和运动技术提高。

第六章 教师、教练员


  第二十三条 教师、教练员要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忠诚国家的教育、体育事业。要热爱本职工作,为人师表。要精通专业知识、专项技术,努力完成教育、教学、训练任务,做到又红又专。
  第二十四条 教师、教练员应从学校的实际情况出发,妥善安排文化教学、运动训练工作。针对学生特点,区别对待,回材施教,不断改进教学、训练手段和方法,并善于汲取国内外先进经验,提高教学、训练质量。
  第二十五条 教师、教练员要相互尊重,团结协作,全面关心学生成长,共同做好学生的政治思想、文化学习、运动训练和生活管理工作。

第七章 物质保证

  第二十六条 体育运动学校必须具备与办校规模相适应的教学、实验、图书阅览等教学设施,并按照学生人数配置必须的教学仪器、设备、标本、挂图、模型及图书资料。
  第二十七条 体育运动学校必须配备与所设置的体育项目、课程相适应的训练场馆、训练器材、选材测试仪器、电教设备等。
  第二十八条 体育运动学校必须具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宿舍、食堂、浴室、医务室等生活设施。
  第二十九条 体育运动学校办学经费主要由主管的体育行政部门拨给,附设班文化教学经费的数额和拨款渠道由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和体育行政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有关规定和附设班的规模及各地现行经费管理体制研究商定。学校基建投资由主管学校的体育和教育行政部门联合向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申报。教练员、学生的伙食标准按国家体委、财政部、商业部(85)体计字464号通知的三类灶实物标准执行。

第八章 组织领导与管理


  第三十条 体育运动学校必须按照"革命化、年轻化、知识 化、专业化"的要求和德才兼备的原则选配精于的领导班子。校长必须由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熟悉教育、体育规律,并具有体 育专业知识和组织管理能力的人员担任。必须有熟悉文化教学和运动训练的副校长分管文化教学和运化动训练工作。
  第三十一条 体育运动学校要建立健全教务、训练、行政管理、后勤等组织机构,并配备相应数量的教师、教练员和行政后勤人员。教职工与学生的比例为1:2一2.5(用两种语言教学的为1:1.5一2);教师与学生的比例为1:8一1O;教练员与学生的比例为1:6一8。
  第三十二条 体育运动学校应严格执行《体育运动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并根据学校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
  第三十三条 体育运动学校应制定各专项教学训练大纲的考核制度。建立学生思想品德、文化成绩、运动技术档案及选材测试资料和档案。
  第三十四条 体育运动学校应制定严格的财务、场地器材、教学仪器、图书资料、档案、后勤、卫生保健等管理制度。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高等学校外国教材中心图书室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教育部


关于高等学校外国教材中心图书室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1979年3月28日,教育部


为了加强外国教材的引进、积累、管理和使用,推动我国教材建设,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以适应把高等学校办成既是教学中心,又是科研中心,努力赶超世界先进水平的需要,决定在全国六个大区的南开大学、吉林大学、复旦大学、武汉大学、南京工学院、华南工学院、重庆大学、西安交通大学和人民教育出版社,设立九个外国教材中心图书室。设在人民教育出版社的定名为教育部外国教材北京中心图书室,由人民教育出版社教科书图书馆兼办。
(一)任务与要求
1.各中心图书室,要根据教育部关于引进外国教材的要求,在所在单位的具体领导下,大力引进和积累各种高等学校外国教材和教学资料,努力把各中心图书室建设成为种类比较齐全、各具特色的外国教材中心。
2.认真管好各种外国教材和教学资料。充分利用本单位现有条件,通过各种方式,逐步开展各项业务活动,充分发挥外国教材的作用,努力把中心图书室办成为深受本地区高等学校广大师生欢迎的外国教材和教学资料基地。
3.发扬艰苦奋斗的革命精神,贯彻自力更生和积极引进外国先进技术相结合的原则,积极进行图书管理现代化的建设。当前,应加速装备必要的复印、缩微照相与阅读、翻排设备以及视听资料与设备,并为实现图书、情报资料管理的计算机网络化创造条件,努力把这些图书室建设成为高质量、高效率的现代化图书基地。
(二)采编、分发、复制与交流
1.自1979年开始,由教育部外国教材中心图书室配合其他各中心图书室,集中制定采购计划。订购的外国教材,由北京外文书店直接与北京中心图书室结算。
2.图书分编工作暂时采取各中心图书室派人集中进行的办法。第一批引进教材的分编工作(包括统一分类,统一编目,统一印卡和统一印发目录),由武汉大学图书馆主持,各中心图书馆派人参加,集中在武汉大学进行。
3.引进教材只有一套的,由北京中心图书室保管。各中心图书室所在单位通过各种渠道引进的国外内部教材和教学资料,由各中心图书室保管。各中心图书室之间可根据需要与可能进行复制交流。部内各有关司局、各有关高等学校,通过各种渠道收集到的外国内部的讲义和教学资料目录,要及时通知中心图书室,并根据需要与可能进行复制交流。
(三)管理与使用
1.属于各中心图书室的外国教材及教学资料,应向本地区所属高等学校开放,由各中心图书室制定适当的阅览办法。外地教师前来阅看时,其食宿问题原则上自行解决,各中心图书室所在单位也应积极创造条件,提供方便。
华北、华东、中南三个大区高等院校比较集中,各设有二个中心图书室,本着就近原则,对面向高等学校的范围大体做如下分工:北京中心图书室面向北京市与内蒙古自治区;南开大学中心图书室面向天津、河北与山西等省市;复旦大学中心图书室面向上海、浙江、福建与江西等省市;南京工学院面向江苏、安徽与山东等省;武汉大学面向湖北、湖南与河南等省;华南工学院面向广东与广西等省区。
2.统一引进的外国教材及教学资料目录,由主持统一分编工作的单位(第一批为武汉大学)统一组织印发到全国各有关高等学校。自行引进的由各引进的中心图书室负责印发。
3.各中心图书室在条件可能的情况下,应本地区有关学校的要求,复制某些教材或教学资料,所需工本费由要求复制单位负担。
4.各中心图书室可根据在本地区召开的有关专业会议的邀请,组织外国教材展览,所需费用由邀请单位负担。对引进的外国视听资料,根据需要与可能,应组织放映,充分发挥其作用。
5.各中心图书室可组织本地区的高等学校,编写外国教材的评介资料。印发本地区有关高等学校,资料的审发工作由所在单位负责。
6.各中心图书室可根据读者反映,向教育部推荐影印和翻译外国教材的书目。
(四)中心图书室的建设
1.各中心图书室的人员、经费、用房、设备等问题,由各所在单位积极安排,教育部予以支持。对这些中心图书室,原则上与教育部批准设置的专门研究室(所)同样对待。
2.中心图书室的人员配备,原则上由所在单位挖掘潜力,调剂安排。同时,也要有计划地逐步补充若干专职人员,配备必要的骨干。其人员编制,由所在单位编制内调剂解决。
3.中心图书室购置外国教材所需经费,由教育部外国教材北京中心图书室统一编造年度预算,报教育部核批。经常费用在各单位行政费用中安排开支,用房及一般家具等设施,由所在单位调剂解决和统一安排。
4.中心图书室所需设备,应充分利用所在单位原有设备,并由所在单位积极组织购置。同时,教育部给予支持,帮助订购。一些必要的重要设备,如复印、缩微照相、翻排及阅读设备等,应尽快加以装备。所需费用,列入学校基建或设备购置费内。
(五)组织领导
1.各中心图书室属于所在单位图书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所在单位具体领导下开展各项工作。各所在单位应有一位领导同志分管这项工作。
2.各中心图书室的有关业务工作,北京中心图书室可进行指导和协调。
3.教育部应积极加强对各中心图书室的领导。高教一、二司要有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在有关各司局的大力协同下,进行调查研究,总结交流经验,及时解决工作上的有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