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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10:59:28  浏览:866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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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

国务院


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83号

《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已经2000年2月1日国务院第2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总理朱镕基
2000年3月15日


第一条为了健全国有企业监督机制,加强对国有企业的监督,制定本
条例。
第二条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以下简称监事会)由国务院派出,对国务院负责,代表国家对国有重点大型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实施监督。

国务院派出监事会的企业名单,由国有企业监事会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监事会管理机构)提出建议,报国务院决定。

第三条监事会以财务监督为核心,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对企业的财务活动及企业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确保国有资产及其权益不受侵犯。

监事会与企业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监事会不参与、不干预企业的经营决策和经营管理活动。

第四条监事会管理机构负责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协调监事会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地方的联系,承办国务院交办的事项。

第五条监事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检查企业贯彻执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检查企业财务,查阅企业的财务会计资料及与企业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验证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
(三)检查企业的经营效益、利润分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资产运营等情况;

(四)检查企业负责人的经营行为,并对其经营管理业绩进行评价,提出奖惩、任免建议。

第六条监事会一般每年对企业定期检查1至2次,并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不定期地对企业进行专项检查。

第七条监事会开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听取企业负责人有关财务、资产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的汇报,在企业召开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会议;

(二)查阅企业的财务会计报告、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

(三)核查企业的财务、资产状况,向职工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必要时要求企业负责人作出说明;

(四)向财政、工商、税务、审计、海关等有关部门和银行调查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

监事会主席根据监督检查的需要,可以列席或者委派监事会其他成员列席企业有关会议。

第八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支持、配合监事会的工作,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九条监事会每次对企业进行检查结束后,应当及时作出检查报告。

检查报告的内容包括:企业财务以及经营管理情况评价;企业负责人的经营管理业绩评价以及奖惩、任免建议;企业存在问题的处理建议;国务院要求报告或者监事会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监事会不得向企业透露前款所列检查报告内容。
第十条检查报告经监事会成员讨论,由监事会主席签署,经监事会管理机构报国务院;检查报告经国务院批复后,抄送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等有关部门。

监事对检查报告有原则性不同意见的,应当在检查报告中说明。

第十一条监事会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企业经营行为有可能危及国有资产安全、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者侵害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以及监事会认为应当立即报告的其他紧急情况,应当及时向监事会管理机构提出专项报告,也可以直接向国务院报告。

监事会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等有关部门的联系,相互通报有关情况。

第十二条企业应当定期、如实向监事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并及时报告重大经营管理活动情况,不得拒绝、隐匿、伪报。

第十三条监事会根据对企业实施监督检查的需要,必要时,经监事会管理机构同意,可以聘请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进行审计。

监事会根据对企业进行监督检查的情况,可以建议国务院责成国家审计机关依法对企业进行审计。

第十四条监事会由主席一人、监事若干人组成。监事会成员不少于3人。

监事分为专职监事和兼职监事:从有关部门和单位选任的监事,为专职;监事会中国务院有关部门、单位派出代表和企业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为兼职。

监事会可以聘请必要的工作人员。
第十五条监事会主席人选按照规定程序确定,由国务院任命。监事会主席由副部级国家工作人员担任,为专职,年龄一般在60周岁以下。

专职监事由监事会管理机构任命。专职监事由司(局)、处级国家工作人员担任,年龄一般在55周岁以下。

监事会中的企业职工代表由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报监事会管理机构批准。企业负责人不得担任监事会中的企业职工代表。第十六条监事会成员每届任期3年,其中监事会主席和专职监事、派出监事不得在同一企业连任。

监事会主席和专职监事、派出监事可以担任1至3家企业监事会的相应职务。

第十七条监事会主席应当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坚持原则,廉洁自持,熟悉经济工作。

监事会主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负责监事会的日常工作;
(三)审定、签署监事会的报告和其他重要文件;
(四)应当由监事会主席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八条监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悉并能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二)具有财务、会计、审计或者宏观经济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比较熟悉企业经营管理工作;

(三)坚持原则,廉洁自持,忠于职守;
(四)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判断和文字撰写能力,并具备独立工作能力。

第十九条监事会主席和专职监事、派出监事实行回避原则,不得在其曾经管辖的行业、曾经工作过的企业或者其近亲属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企业的监事会中任职。

第二十条监事会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所需费用由国家财政拨付,由监事会管理机构统一列支。

第二十一条监事会成员不得接受企业的任何馈赠,不得参加由企业安排、组织或者支付费用的宴请、娱乐、旅游、出访等活动,不得在企业中为自己、亲友或者其他人谋取私利。

监事会主席和专职监事、派出监事不得接受企业的任何报酬、福利待遇,不得在企业报销任何费用。

第二十二条监事会成员必须对检查报告内容保密,并不得泄露企业的商业秘密。

第二十三条监事会成员在监督检查中成绩突出,为维护国家利益做出重要贡献的,给予奖励。

第二十四条监事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直至撤销监事职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企业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隐匿不报或者严重失职的;

(二)与企业串通编造虚假检查报告的;
(三)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所列行为的。

第二十五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直至撤销职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阻碍监事会依法履行职责的;
(二)拒绝、无故拖延向监事会提供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等有关资料的;

(三)隐匿、篡改、伪报重要情况和有关资料的;
(四)有阻碍监事会监督检查的其他行为的。
第二十六条企业发现监事会成员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所列行为时,有权向监事会管理机构报告,也可以直接向国务院报告。

第二十七条对国务院不派出监事会的国有企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参照本条例的规定,决定派出监事会。

第二十八条国务院向国有重点金融机构派出的监事会,依照《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监事会暂行条例》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4年7月24日国务院发布的《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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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抚顺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决定

辽宁省抚顺市人大常委会


抚顺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抚顺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3年7月17日抚顺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03年8月1日辽宁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批准 2003年8月1日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0号公布)



抚顺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经过审议,决定废止《抚顺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关于印发《镇江市政府系统值班工作规范实施细则》的通知

江苏省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镇江市政府系统值班工作规范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系统值班工作,确保信息畅通、政令畅通,实现政府系统值班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根据省政府办公厅《江苏省政府系统值班工作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镇江市政府系统值班工作规范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五年六月六日





镇江市政府系统值班规范实施细则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系统值班工作,及时报送紧急重要信息,协助领导迅速处置各类突发事件,确保信息畅通、政令畅通,更好地为领导、基层和群众服务,根据《江苏省政府系统值班工作规范》和《镇江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以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市政府值班室负责市政府及办公室日常值班工作。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办公室,镇江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应设立专门的值班工作机构,或赋予内设机构值班工作职能,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值班人员,承担本级政府及其办公室的日常值班工作,负责除法定节假日外每天24小时值班工作。法定节假日由办公室安排熟悉情况的干部值班,政府领导及办公室负责同志带班。政府各组成部门、直属机构以及与政治、社会稳定和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部门、单位,均应设立专门的值班工作机构或赋予内设机构值班工作职能(如办公室、秘书处),配备足够数量的值班人员负责值班工作。遇有重大突发事件及重要活动、重大会议等敏感时期,应由领导在岗带班并加强值班力量。

各辖市、区政府办公室,镇江新区管委会办公室,每月初须将当月值班表报镇江市政府办公室值班室。逢“元旦”、“春节”、“五·一”、“十·一”等长假,各辖市、区,镇江新区,各委办局,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须将值班表提前报送镇江市政府办公室值班室。

第三条 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切实加强对值班工作的领导。值班岗位必须配备本部门、单位在编、在职的工作人员,不得安排临时聘用人员、离退休人员、保卫人员值守。值班室须配备良好的通信设施和相关设备,积极推广使用先进的值班管理系统,确保值班工作反应灵敏、应对迅速、处置及时。



工 作 职 责



第四条 镇江市政府办公室值班室工作职责

(一)负责市政府24小时值班工作,确保本级政府与上、下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联络通畅,并协助报告和处理重大突发事件,编报《值班专报》、《值班快报》。

(二)负责市政府领导出席市委、市人大、市政协重要会议的报名、报到及紧急值班事项上会传递等服务工作。

(三)办理邀请市政府领导出席各类会议和活动的请柬、文电,协调相关事宜;审核、出具市政府及办公室外出办事介绍信。

(四)负责市政府举办的重要会议、活动的通知、报名及会务等事宜。

(五)就作息时间安排提出建议并做好通知和落实工作。

(六)提出政府系统值班网络建设和推行先进的值班信息管理系统的建议方案并组织实施。

(七)负责对全市政府系统值班工作的指导和政府系统值班人员的业务培训。

(八)负责办公室报刊分发工作。

(九)履行市政府办公室赋予的其他职责,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辖市、区政府办公室,镇江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值班工作职责

(一)负责本级政府及其办公室24小时值班工作,确保本级政府与上、下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联络通畅。

(二)建立健全值班工作各项制度和规范,推进值班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建设。

(三)及时报告并协助领导处理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重大突发事件。

(四)根据上级政府的要求,提出本级政府值班工作信息化建设的建议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

(五)加强对下级政府及本级政府部门值班工作的指导,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政府系统值班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

(六)履行本级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各政府组成部门、单位值班工作职责

(一)负责本单位24小时值班工作,确保与本级政府、相关部门和本系统联络通畅。

(二)建立健全值班工作各项制度和规范,推进值班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建设。

(三)及时报告并协助领导处理系统内发生或接报的重大突发事件。

(四)加强对系统内值班工作的协调和指导。

(五)履行本部门、单位赋予的其他职责,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工作原则和工作制度



第七条 值班工作原则。值班工作要遵循反应迅速、运转高效、安全保密、优质服务的原则。切实履行各级政府和部门赋予值班工作的各项职责,做好向领导和上级机关报送重大突发事件信息和协助处置工作;及时将政令下达、下情上传,确保政令畅通;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严守机密,确保安全,努力为领导、基层和群众提供优质服务。

第八条 值班记录制度。值班工作要统一制作规范的值班记录簿并严格执行值班记录制度。值班人员在值班期间应将发生的事项和处理情况在值班记录簿上记载。值班记录应字迹清楚,要素齐全,详略得当。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置,应按时间顺序(精确到分钟)详细记录处置过程。值班记录簿须编号归档。

第九条 公务来电接听制度。值班人员应认真接听值班期间的每一个来电,文明应答,必要时应予核对并整理《电话记录》后按规定程序报告处理;重要来电应要求对方尽量采用书面形式报送;基层单位及群众来电,比较明确的问题可直接答复,重要问题经请示领导后按规范的口径答复,必要时可帮助联系、处理。

第十条 交接班制度。交接班手续在值班室履行,接班人员须提前到岗,交班事项应书面交接,并由交接班双方签字确认。

第十一条 保密制度。值班人员要严格遵守各项保密规定,不得向无关人员透露涉密信息。使用电话、传真和计算机网络传递有关信息和批示文件,要区分明件和密件,密来密复,严禁明密混用。领导同志的住址、电话应严格保密。

第十二条 值班通报制度。各级政府值班室应建立值班通报制度,不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政府系统的值班情况进行抽查,对值班人员漏岗、脱岗以及迟报、漏报和瞒报重大突发事件信息等情况及时进行通报。



重要信息处置规范



第十三条 值班信息报送原则。值班信息报送要遵循有情必报、逐级上报、规范运作、安全保密的原则。接报重大突发事件信息,值班人员必须及时、准确、全面地向领导报告,并在规定时间内逐级上报。特殊情况,可越级上报但须抄报越过的上级机关。要制订各类重大突发事件预案,规范值班信息报送方式。严格执行保密工作制度,杜绝失、泄密事件的发生。

第十四条 信息接报。接收重大突发事件信息后,应立即制作《值班专报》按规定向分管领导报告;严重影响政治和社会稳定的重特大灾情、社情、疫情、安全生产事故及其他重大突发事件,须迅速同时报送主要领导。

上报信息必须要素齐全、事实清楚、文字精练、格式规范,上报信息须严格审核并经本部门、单位分管负责同志审核签发,事实不清的要认真核实。特别紧急的事项可先电话报告,但必须迅速补报书面材料。重大突发事件信息,应由值班部门在规定时间按规定程序统一上报,避免多头报送。

第十五条 信息处置。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值班人员要主动与事件发生地及有关单位保持联系,及时传达领导同志和上级政府的处置意见,催办落实领导批示和交办事项,密切跟踪事态进展,随时续报,直至处理完毕。

重大突发事件信息披露应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归档保存。信息处置完毕后,要将值班专报、领导批示及处理情况报告、续报等资料整理归档保存。

第十七条 加强对值班信息的综合分析和研究,及时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并提出建议。

第十八条 本细则所称重大突发事件,主要指严重影响政治稳定、社会稳定,已经或可能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影响的事件,以及关系群众切身利益,发生时间、地点、涉及对象敏感,已经或可能引起广泛关注的重大案件、事件、事故等。

(一)危害国家安全的事件。

(二)非法集会、游行、示威和罢工、罢课、罢市,聚众围堵、冲击党政军机关及其他重要部门、单位或进行打砸抢烧的群体性事件;聚众堵塞铁路、干线公路和城市主要街道造成交通中断或非法占据公共场所的事件;其他由各种原因引发的群体性冲突事件。

(三)进京、省上访、来市集访以及严重影响当地社会稳定的集访事件。

(四)劫持各类公共交通工具的案件;爆炸、投毒、纵火、自焚、自杀、自残等事件。

(五)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社会影响的刑事犯罪案件。

(六)铁路、公路、航运等方面发生的重特大安全事故。

(七)一次造成2人以上死亡或3人以上重伤的各类安全生产事故;一次造成1人死亡或3人以上重伤的火灾、爆炸等事故;一次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涉及人数5人以上的中毒事故;虽无死亡情况,但国家明令禁止使用、销售的剧毒药品(如毒鼠强)中毒事件。

(八)大型活动或群众性节假日旅游、娱乐等活动中造成人员伤亡的重大事故。

(九)枪支、弹药和爆炸、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丢失事件;危险物品在生产、运输、使用过程中发生泄漏、放射性物质扩散,已经或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事故。

(十)重特大自然灾害、重特大疫情(含动物疫情);大范围停水、停电、交通堵塞等严重影响群众生产生活的事件。

上述重大突发事件中涉及的数字均含本数。

(十一)其他重大突发事件。

以上重大突发事件要随时发生随时报送,向市政府报送重大突发事件信息最迟不得晚于事件发生后1个小时,并要及时续报进展和查处情况。



考核和奖惩



第十九条 各级政府办公室及各有关部门、单位是值班工作的责任主体,分管值班工作的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值班室主要负责人和当班值班人员是直接责任人。

第二十条 各级政府对下级政府及本级政府部门、单位在值班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应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一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在值班工作中造成重大影响或严重后果的,要对有关责任单位和直接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后果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要追究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各辖市、区政府办公室,镇江新区管委会办公室未设立专门的值班工作机构或赋予内设机构值班工作职能、未安排专人24小时值班、值班制度不健全的;

(二)值班人员脱岗、漏岗的;

(三)迟报、漏报、瞒报重大突发事件信息的;

(四)未经核实,上报的重大突发事件信息与事实严重不符的;

(五)在重大突发事件信息的报告、处置过程中,相互推诿,对领导和上级机关的指示、批示落实不力的。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