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舟山市企业注册安全主任制度实施细则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03 00:39:22  浏览:9895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舟山市企业注册安全主任制度实施细则

浙江省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舟政办[2001]135号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企业注册安全主任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部门、各单位:
《舟山市企业注册安全主任制度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四日


主题词:劳动 安全生产 通知
抄 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政协办,舟山警备区,市法院、检察院,部、省属在舟单位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1年12月6日印发


舟山市企业注册安全主任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安全生产管理网络,加强企业劳动安全工作,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根据《浙江省企业注册安全主任制度试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以及与企业注册安全主任制度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 注册安全主任是指具有一定基本条件,经审核、培训、考试、登记注册,取得执业资格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人员。

第二章 注册安全主任申报条件

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初级注册安全主任资格:
1、具有高中(或同等)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3年以上。
2、具有大专及大专以上学历或助理工程师职称。
3、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5年以上。
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中级注册安全主任资格:
1、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3年以上。
2、具有工程师职称,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1年以上。
3、取得初级注册安全主任资格证书后,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5年以上。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高级注册安全主任资格:
1、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并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2年以上。
2、取得工程师(或同等)职称5年以上,并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5年以上。
3、取得中级注册安全主任资格证书后,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5年以上。

第三章 注册安全主任的培训、考核、取证

第七条 初、中级注册安全主任培训、考核、发证工作,由市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第八条 申请参加注册安全主任培训、考证的人员,由本人填写《注册安全主任资格申请表》(见附件一),经当地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审查,报市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审核(市属以上企业报市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合格后,方可参加培训。高级注册安全主任的申报材料由市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审核后报省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
具有安全工程、工业卫生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并取得助理工程师以上职称的人员,经市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可直接参加考试。
第九条 注册安全主任的培训单位必须取得省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的资格认可,并严格按《注册安全主任培训大纲》和统一的培训教材组织实施培训。
第十条 初、中级注册安全主任考试工作由市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定期举行,参加注册安全主任培训人员经考试合格后,由市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颁发《浙江省安全主任资格证书》,并注册登记。

第四章 注册安全主任职权与义务

第十一条 注册安全主任是企业法定代表人在安全生产工作上的助手。其工作职责为: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协调有关部门编制企业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特种设备年度检验计划,经批准后付诸实施。
2、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组织制定安全操作规程、编制安全生产检查表,并负责监督实施。
3、做好对员工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监督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4、深入现场安全检查,发现事故隐患、重大问题及时报告企业负责人,提出整改措施并督促实施。
5、执行国家和本省有关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制度和女职工、未成年工以及从事有毒、有害作业人员特殊劳动保护的规定。
6、督促有关部门定期给员工发放合格的劳动保护用品,并监督员工按规定使用。
7、针对企业安全生产薄弱环节、重大危险点和危险源,提出防止伤亡、火灾、爆炸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参与制定事故应急抢险预案。
8、督促有关部门依法接受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性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的劳动安全卫生“三同时”审查工作。
9、及时报告企业发生的伤亡事故,并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工作。
l0、注册安全主任实行工作报告制度,定期向企业法定代表人提交安全生产工作报告及意见和建议,遇有重大隐患和问题应按规定及时报告。
11、建立企业安全管理基础工作台帐与档案,分析事故发生规律,提出相应措施。
第十二条 注册安全主任权利:
1、参加企业有关安全生产会议。
2、查阅了解企业的设备设施和工艺技术等档案资料。
3、进入生产作业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危及职工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有权采取紧急措施并报告企业法定代表人予以处理。对重大事故隐患和问题有权直接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4、可以参照初、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享受相应的待遇。
第十三条 注册安全主任义务:
1、学习、宣传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策。
2、热爱本职,忠于职守,认真履行职责。
3、实事求是,秉公办事,不以权谋私,不徇私舞弊。
4、遵守企业规章制度,保守企业秘密。
5、接受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 注册安全主任聘用

第十四条 本市各类企业均应按本细则规定聘用注册安全主任。
一般企业应按员工人数2—5‰的比例聘用注册安全主任,按比例不足一名的必须聘用一名专职或兼职注册安全主任。
危险性较大的矿山企业、化工企业、易燃易爆生产企业、交通运输企业、船舶修造企业、建筑安装施工企业按员工人数5—8‰的比例聘用注册安全主任,按比例不足一名的必须聘用一名专职注册安全主任。
第十五条 企业可采取公开招聘或职业介绍的方式聘用注册安全主任。企业聘用注册安全主任时,双方应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责任,报当地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备案,并在企业内部予以公布。
第十六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应为注册安全主任提供相应工作条件,支持其行使职权,确保其能正常履行职责。应认真听取注册安全主任的工作汇报,对注册安全主任提出的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建议,应积极采纳;对重大事故隐患和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落实整改。

第六章 注册安全主任的管理

第十七条 注册安全主任的日常管理工作由聘用单位负责,业务上接受各级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十八条 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对注册安全主任任职资格每两年进行一次复审,合格者方可继续受聘于企业从事注册安全主任工作。
第十九条 逾期不参加复审或复审不合格者,或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甚至因玩忽职守致使企业发生职工伤亡事故和重大经济损失事故的,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视不同情况,分别给予戒勉、注销注册等处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各级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本办法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苏政办发〔2004〕62号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江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四年七月四日



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3〕31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办发〔2004]2号),在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基础上组建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是省政府综合监督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和主管药品监管的直属机构。
  一、职能调整
  (一)继续承担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职责,即负责对药品(包括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生物制品、诊断药品、放射性药品、麻醉药品、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医疗器械、卫生材料、医药包装材料等)的研究、生产、流通、使用进行行政监督和技术监督。
  (二)增加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依法组织开展对重大事故查处的职责。
  (三)划入省卫生厅承担的保健品审核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组织有关部门起草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组织有关部门制定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督政策、工作规划并监督实施。
  (二)依法行使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督职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承担的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监督工作。
  (三)依法组织开展对食品、保健品、化妆品重大安全事故的查处;根据省政府授权,组织协调开展全省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的专项执法监督活动;组织协调和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重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四)综合协调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的检测和评价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监管信息发布办法并监督实施,综合有关部门的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信息并定期向社会发布。
  (五)贯彻执行国家药品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起草药品、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制定有关政策。
  (六)负责新药、仿制药品、中药保护品种、淘汰药品、药用包装材料和保健品的审核,负责医疗机构制剂品种的审批;组织实施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审查出口药品;负责药品的再评价、不良反应监测;审批药品广告。
  (七)监督实施医疗器械产品法定标准;负责医疗器械产品的注册;负责医疗器械的再评价、不良反应监测;审批医疗器械广告。
  (八)监督实施药品研究、生产、流通、使用及医疗机构制剂生产等质量管理规范,依法组织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质量管理规范的认证;监督实施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核发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许可证和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九)负责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的初审、推荐;负责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基地、检测机构、质量管理规范评审机构的推荐。
  (十)依法监管放射性药品、麻醉药品、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及特种药械。
  (十一)监督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的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发布全省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公报;依法查处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及其他违法行为。
  (十二)贯彻实施执业药师资格准入制度,负责执业药师注册,组织执业药师考前培训和继续教育等工作;负责系统及相关人员的培训管理。
  (十三)开展药品监督管理和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方面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十四)负责全省药品监督管理和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督工作,对省以下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实行垂直管理。
  (十五)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内设10个行政处室。
  (一)办公室
  组织协调局机关日常政务,负责会议组织、文秘、档案、值班、信访、保密、政务信息、安全保卫和行政后勤等工作;组织建立业务信息系统,承担统计、综合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的财务管理、固定资产管理、政府采购、行政事业性收费,承担有关新闻发布、宣传报道、外事接待等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
  监督检查药品、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实施;起草地方性药品、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法规、规章,并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审核与备案;组织有关部门起草地方性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方面的法规、规章和综合监督政策;负责行政执法监督和听证工作,承担行政复议、应诉和赔偿等工作;指导本系统法制建设,组织开展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及培训工作。
  (三)食品安全协调处
  组织有关部门拟订地方性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的工作规划并监督实施;依法行使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督职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承担的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监督工作;综合协调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的检测与评价工作,指导、协调食品安全监测与评价体系建设;收集并汇总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信息,分析、预测安全形势,评估和预防可能发生的食品安全风险;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监管信息发布办法并监督实施,综合有关部门的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信息并定期向社会发布;承担研究、协调食品安全统一标准的有关工作。
  (四)食品安全监察处
  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健全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事故报告系统;依法组织开展对重大事故的查处;根据省政府授权,组织协调开展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的专项执法监督检查活动;研究拟订食品、保健品、化妆品重大事故的各种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协调和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组织拟订省食品安全重大技术监督方法、手段的科研规划并监督实施。
  (五)药品注册处
  监督实施国家药品标准、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产品目录、药用要求和标准;负责新药、已有国家标准的药品、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审核申报及品种再注册工作;监督实施中药品种保护制度;制定中药饮片炮制规范、医院制剂规范;负责医疗机构制剂注册及省内调剂的审批;监督实施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管理规范,负责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的初审、推荐;指导全省药品检验机构的业务工作;指导药品审评业务工作;监督实施保健品市场准入标准,负责保健品的审核工作。
  (六)医疗器械处
   监督实施医疗器械、卫生材料产品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监督实施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和产品的分类管理;核发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负责医疗器械产品的注册;监督实施医疗器械不良反应事件监测制度;推荐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基地、检测机构、质量管理规范评审机构;依法监管特种药械;审批医疗器械广告;办理医疗器械出口销售证明书;指导医疗器械检验及技术审评机构业务工作。
  (七)药品安全监管处
  组织实施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推荐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非处方药物目录;监督实施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制度,负责药品再评价和淘汰药品审核工作;监督实施药品生产、中药材生产、医疗机构制剂质量管理规范,依法组织和监督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工作;核发药品生产、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办理药品出口销售证明书;依法监管放射性药品、麻醉药品、毒性药品、精神药品;监督实施保健品生产企业许可标准;指导药品认证、技术审评机构的业务工作。
  (八)药品市场监督处(稽查处)
  监督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组织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工作;负责药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核发及管理;监督实施药品流通领域处方药、非处方药分类管理;负责药品、医疗器械流通、使用环节的日常监管;会同有关部门认定药品招标代理机构并进行管理;负责药品广告审批及刊播情况的检查;按规定负责保健品广告内容的审查;监督药品互联网信息服务和交易行为。
  依法监督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药品、医疗器械质量,组织实施全省药品、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抽验,定期发布省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公报;受理药品、医疗器械违法违规案件的举报,依法查处药品、医疗器械研究、生产、流通、使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协同有关部门查办大案要案,检查、督促和指导全省药品监督稽查业务工作。
  (九)人事教育处(基层工作处)
  负责全系统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劳动工资工作,负责局管干部日常管理工作;按照有关规定负责本系统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拟订本系统教育培训规划和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实施执业药师资格准入制度,负责执业药师注册,组织执业药师考前培训和继续教育等工作。
  负责全系统政治理论学习、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开展创建文明行业活动,组织实施全系统评选表彰工作。
  (十)规划财务处
  负责全系统财务经费的统一管理,制定财务、会计、固定资产和基本建设的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编制全系统年度预决算并监督执行,综合管理各类资金、资产、基本建设和政府采购工作;负责本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监督管理;负责全系统的审计监督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局机关及在宁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设立老干部处。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为75名(含省食品安全监察专员编制,含系统行政编制6名),另核行政附属编制15名,其中,老干部服务人员编制4名,后勤服务人员编制11名。
  领导职数为:局长1名,副局长3名。正副处长(主任)25名,其中正处长(主任)12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老干部处处长1名)。副处长(副主任)13名。省食品安全监察专员5名(正处2名,副处3名)。
  另按有关规定设置纪检监察机构。
  五、其它事项
  省食品安全监察专员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委派,监督检查有关部门、单位对重点环节和重点领域食品、保健品、化妆品重大安全危害因素的监控与整改情况,参加对重大、特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工作。

  

电力工业部关于调整水电工程概(估)算编制工人标准工资等有关标准费率的通知

电力部


电力工业部关于调整水电工程概(估)算编制工人标准工资等有关标准费率的通知
1993年6月19日,电力工业部

我部和水利部联合颁发的《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概(估)算费用构成及计算标准》(能源水规[1989]971号)试行几年来,对统一费用标准、合理确定工程投资、有效控制工程造价,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根据近年来我国物价上涨幅度和各水电施工企业工人的标准工资实际平均水平,经研究,从一九九三年元月一日起,新立项审批的大中型水电工程六类工资区工人平均标准工资,按一九九三年物价水平,采用120元/人月,作为编制概(估)算的依据。七类及七类以上的工资区,按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部劳人薪[1985]20号文中规定的地区工资补贴的比例套算。如十一类工资区工人平均标准工资为120元/人月×1.1304=136元/人月。建设单位人员经常费和生产单位提前进厂人员费用的工人标准工资亦采用同一标准;干部标准工资分别按七级正和八级正计算。
考虑到大中型水电工程合理工期与施工设备相适应,特殊技术装备费,由能源水规[1989]971号文规定的1.5—3.5%,调整为1.5—6%。由项目业主视工程难易程度,加快进度及提高效益等条件,综合考虑选取和掌握使用。(大型工程取中值或大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