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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关于深入开展价格调查研究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02 02:29:10  浏览:826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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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关于深入开展价格调查研究工作的通知

国家计委


国家计委关于深入开展价格调查研究工作的通知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物价局(委员会):
根据全国计划会议提出的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不断深入实际进行调查研究,加强对解决当前价格难点问题的工作指导,探索做好新形势、新体制下价格工作的路子和方法的要求,我们研究拟定了关于深入开展今年价格调查研究工作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的工作实际,积
极组织做好贯彻落实工作。
一、要充分认识调查研究对做好价格工作的重要意义,把调查研究放在今年价格工作的重要位置
当前,我国价格工作中出现了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使价格工作的难度不断加大。解决这些新情况和新问题,需要通过深入实际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要认识到,加强调查研究工作,不仅是解决当前价格工作中新情况新问题的重要途径,也是价格主管部门转变观念、转变职能和转
变工作作风的重要途径和提高价格工作水平,提高价格队伍素质,锻炼价格工作人员能力的重要手段。因此,要发动全系统积极做好今年的价格调查研究工作。特别是各级价格主管部门的领导同志要以身作则,带头结合本职工作开展调查研究,并通过调查研究工作,集思广议,努力解决当
前价格工作中的主要矛盾、突出问题以及难点和热点问题。
二、今年价格工作的调查研究题纲
1、如何进一步运用价格杠杆和价格政策配合各级政府扩大需求和结构调整的中心工作?如何利用价格承诺促进投资需求?如何通过调整消费品和服务价格政策,促进消费,形成新的消费热点?
2、价格指数回升的地区有哪些促进价格指数合理回升的经验?价格指数回升对经济结构调整和扩大需求的作用,以及对居民生活和国民经济的其他影响?
3、增发国债加大固定资产投资对生产资料价格和价格总水平变动的影响。
4、价格工作在国有企业改革中的地位和作用?促进国有企业三年解困采取了哪些价格政策,取得了什么效果?
5、如何通过在电力、通信、铁路、城市供水、城市公交、煤气等行业引入竞争机制深化价格改革,促进这些行业的发展?分析剖析价格垄断现象的形成原因及制度基础,研究提出制止价格垄断行为应采取的法律对策。
6、整顿药品市场价格秩序,减轻社会不合理医药费负担,完善医疗服务价格管理,促进卫生事业发展。
7、如何进一步加快农村收费体制和费税改革,治理农村教育等乱收费,切实减轻农民负担?
8、在加入世贸组织的情况下,如何通过价格政策保护和促进国内农业生产、农业结构调整、农产品出口以及增加农民收入?
9、在小城镇建设过程中,有哪些亟需解决的价格问题,应当采取哪些积极的价格政策?
10、西部大开发面临的价格矛盾有哪些?能够采取哪些相应的价格政策?
11、在对外开放方面,如何运用价格杠杆吸引外资和促进出口?
12、加入世贸组织对我国价格形成机制和价格管理、监督检查体制有哪些影响?我国的价格法制工作如何适应加入世贸组织的需要?进行国内外价格比较的理论、方法和对策是什么?加入世贸组织后国外中介组织进入我国市场参与竞争可能出现的问题和应采取哪些对策?我国中介机
构的市场化进程等重大问题的研究。
13、根据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应当如何开展价格法制工作和建立健全价格法律法规体系?当前应重点抓好哪些价格法制工作,重点研究制定哪些法规规章?在开展价格行政复议工作中应着重解决哪些问题和提出哪些相应的建议、措施?
14、在规范价格行为、建立公平的竞争秩序方面,当前应重点治理哪些不正当价格行为?当前经济生活中价格歧视、价格欺诈行为的主要表现形式?在有关立法中应采取哪些法律对策?
15、如何进一步规范政府价格行为,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在开展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工作方面有哪些经验?对已进行听证的政府价格决策项目进行听证效果的追踪调查和经验总结,并提出进一步完善和改进的办法与建议。查处政府性价格违法行为的立法工作、对策措
施。
16、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价格行政的职能是什么?在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渡阶段价格行政的职能又是什么?中央、省、地、县各级价格行政的职能分别有什么特点?应当相应建立怎样的价格管理组织体系?价格监测系统建设,价格总水平预测、调控方法研究。
以上内容,供各地在研究本地区价格调查研究工作时参考。各地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补充,提出本地区有针对性的具体调研题纲。
三、调研时间安排和调研成果评选
各地要尽快制定具体的调研计划,抓紧开展今年的调查研究工作,争取在10月份形成调研报告。请各地将调查研究计划安排和调查研究成果及时报送我委经济政策协调司。我委将在汇总和分析今年调查研究工作开展情况的基础上,认真总结今年开展调查研究的经验,评选优秀的调研
报告及成果,在适当时候采取适当方式对开展调查研究工作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进行表彰。并将优秀的调研报告结集出版。
四、开展调查研究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
开展调查研究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努力打破我们头脑中那些不适应新形势要求的思维定式,突破就物价论物价的局限,提高价格工作的宏观意识和适应新形势发展变化的能力。一是要处理好开展调查研究与做好具体工作的关系,紧紧围绕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从为党和政府中心工
作服务的具体实践中寻找和选择调查研究的切入点,明确调研方向,抓住调研重点。二是要把调查研究与总结价格改革经验、编制“十五”计划和价格理论建设结合起来。三是要把调查研究与改进工作作风结合起来,深入基层,深入实际。在物价系统内部逐步形成解决任何重要价格问题都
要经过深入调查研究的良好风尚。四是要加强领导,切实抓好调查研究工作的组织落实,明确领导,明确课题,明确调查研究人员,明确工作进度,明确责任。各级价格主管部门的主要领导同志不仅要认真组织协调好调查研究工作,还要亲自参加具体的调研活动,参与调研报告的起草,为
开展调查研究工作起好表帅作用。



2000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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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阳江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阳江市人民政府


印发《阳江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阳府〔2012〕1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阳江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市政府六届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阳江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建立兼容开放、公平竞争的交易市场,提高政府投资效益及公共资源配置的效率和质量,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阳江市行政区域内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适用本办法。

  中央、省驻阳江垂直管理部门,中央、省驻阳江单位,中央、省驻阳江企业,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以招标、拍卖等竞争性方式进行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的交易活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公共资源交易是指:

  (一)建设工程交易;

  (二)政府采购;

  (三)土地和矿业权交易;

  (四)国有集体资产产权交易(资产包括各种形态的有形资产、无形资产,产权包括物权、债权、知识产权、股权、经营权、使用权、租赁权等);

  (五)国有集体林地经营权及林木所有权交易,农村集体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六)海域使用权交易;

  (七)低空开放空域使用时间交易;

  (八)污染物排放权交易;

  (九)政府投资公共场所及设施广告设置权出让;

  (十)小型汽车号牌竞价发放;

  (十一)罚没物品、涉讼国有集体资产处置;

  (十二)其它可收益公共资源开发权经营权交易;

  (十三)政府特许经营;

  (十四)公共财政投资项目融资;

  (十五)非财政性公共资金购买物品和购买服务;

  (十六)国家、省、市规定的其它公共资源交易。

  本办法所称的公共资源是指前款各交易事项所含的项目、物品、服务、权益等资源。

  第四条 公共资源交易的方式包括招标、拍卖(竞价)、挂牌、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公共资源交易的载体包括有形市场平台、电子网络平台。

  第五条 公共资源交易的承办机构为阳江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依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必须或应当进入阳江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的公共资源不在阳江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的,由阳江市政府批准。

  第六条 公共资源交易应当遵循兼容开放、公平竞争、诚实信用、廉洁高效的原则。

  第七条 公共资源交易过程依法接受各相关行政管理、监督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接受电子监察系统的统一监管。

  

  第二章 交易机构

  第一节交易机构的职责

  第八条 阳江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设公共资源交易大厅,包括实体大厅和虚拟大厅两种形式,实体大厅与市行政集中服务大厅同址,虚拟大厅设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网站。阳江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作为全市公共资源交易统一服务平台和场所的提供者,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交易场所,不断健全交易场所功能,为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良好的场所、设施和服务;

  (二)受理各类交易申请,接受并代理异地委托的招标、采购等交易业务,接受投标人、供应商或竞买人报名、安排交易时间和场地,组织交易活动,对交易活动进行监督检查,进行交易见证服务,作出鉴证或成交证明书;

  (三)维护公共资源交易秩序,会同有关部门核验交易项目相关手续及市场主体、中介机构资格;

  (四)建立完善交易信息库,收集、存储和发布各类公共资源交易信息、企业信息、专业人员信息及政策法规等,提供信息咨询服务;

  (五)完善监控系统,为公共资源交易行政监督提供监管平台,保存交易过程的相关资料备查,对交易活动场内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向行政监督部门报告并协助调查;

  (六)协助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及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建立完善有关专家库并会同实施有效管理,为评标专家提供良好的服务;

  (七)建立完善基础数据库,建立完善全市统一网络交易平台;

  (八)市政府赋予的其它职责。

  第九条 阳江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加强业务规范化建设和队伍建设,以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府规范性文件为依据,积极商相关管理机构制定完善工作规程,为各类公共资源统一进场交易提供专业周到的服务,做到设施完备、功能齐全、流程顺畅、服务优良和廉洁高效。

  第十条 阳江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入场交易项目实行有偿服务,依法收取服务费,具体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由阳江市物价部门核准。

  

  第二节 交易业务范围、交易方式、程序

  第十一条 下列依法应招标的建设工程必须进入阳江市公共资源交易大厅交易:

  (一)工程估算价在五十万元(含五十万元)以上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包括新建、扩建、改建等)、设备安装、管道线路敷设、装饰装修、园林绿化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等;

  (二)工程估算价在五十万元(含五十万元)以上的水利、交通、铁道、电力、能源、通讯等专业建设工程;

  (三)合同估算价在三十万元(含三十万元)以上的勘察、设计、咨询、监理、劳务等服务项目;

  (四)其他应当招标的工程或项目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建设工程施工项目,也应当进入阳江市公共资源交易大厅交易。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交易采用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方式,依照招投标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程序进行。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建设工程施工项目依照《阳江市招投标限额以下建设工程选定施工承包人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下列政府采购项目可以进入阳江市公共资源交易大厅进行:

  (一)采购《阳江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通用类目录”的品目、预算金额在限额标准以上货物、工程和服务的;

  (二)采购《阳江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部门集中类目录”的品目,预算金额在限额标准以上货物、工程和服务的;

  (三)采购《阳江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目录以外的品目,预算金额货物及服务类5万(含5万)、工程类10万(含10万)以上的;

  (四)本市自行办理的协议(定点)供应项目的招标。

  对上款第(一)项政府采购项目的委托,阳江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必须受理完成,不得转委托。

  第十四条 政府采购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采购方式,依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程序进行。

  采购货物类预算金额50万(含50万)以上、服务类预算金额30万(含30万)以上、工程类50万(含50万)以上的,应当公开招标。

  第十五条 下列土地使用权交易必须在阳江市公共资源交易大厅进行:

  (一)商业、旅游、娱乐、写字楼、宾馆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及工业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

  (二)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和公有经济成分占主导地位的公司、企业土地使用权转让(含以土地使用权为条件进行的合营合作建房);

  (三)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但必须依法经过批准,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四)为实现抵押权而进行的土地使用权转让;

  (五)判决、裁定需要拍卖的土地使用权转让;

  (六)法律、法规、规章、行政规定明确应当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转让的其他情形。

  经营性用地及工业用地以外的土地供地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必须在公共资源交易大厅公开进行。

  第十六条 土地使用权交易采用公开招标、拍卖、挂牌、网上竞价方式,依照土地使用权交易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十七条 新设立探矿权采矿权出让的,除下列情形之外必须在阳江市公共资源交易大厅进行:

  (一)为实施国家出资勘查计划项目申请探矿权的;

  (二)探矿权人依法申请其勘查区块范围内采矿权的;

  (三)符合协议方式出让探矿权和采矿权条件的。

  第十八条 矿业权交易采用招标、拍卖、挂牌、网上竞价方式,依照矿业权出让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十九条 国有、集体企业整体或部分产权(资产)转让,拥有国有、集体资产的公司制企业(不含金融类企业、上市公司)及其他企业,行政事业单位产权(资产)的有偿转让,除在同一授权经营机构或企业集团内发生产权变动,或经依法批准免予进场交易的产权转让外,必须在阳江市公共资源交易大厅进行交易。

  上述资产经营权、使用权转让、出租,必须在阳江市公共资源交易大厅进行交易。

  第二十条 国有集体资产产权交易采用公开招标、拍卖、网上竞价、协议转让的方式,依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国有集体资产交易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二十一条 国有林地经营权及林木所有权交易应当在阳江市公共资源交易大厅进行。

  农村集体林地经营权及林木所有权交易,以及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与流转,可以在阳江市公共资源交易大厅进行。

  第二十二条 国有集体林地经营权及林木所有权交易,以及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与流转,采用公开招标、拍卖、网上竞价、公开协商的方式,依照国家、省、市林权制度改革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二十三条 养殖用海、拆船用海、旅游及娱乐用海、盐业及矿业用海、公益事业用海、港口及修造船厂等建设工程用海权出让必须在阳江市公共资源交易大厅进行。

  第二十四条 海域使用权交易采用招标、拍卖、网上竞价的方式,依照有关海域使用权出让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进行。

  经公告只有一个用海意向人的可依法采取审批出让方式。

  第二十五条 低空开放空域使用时间交易,污染物排放权交易,其它可收益资源开发权经营权交易,参照本办法海域使用权交易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政府投资的道路、广场、绿地、水域、机场、车站、码头、会展场所、会议场所等公共场所及公共设施广告设置权出让的,必须在阳江市公共资源交易大厅进行。

  第二十七条 公共场所及设施广告设置权出让采用招标、拍卖、网上竞价等方式,有关程序参照国有集体资产产权交易的办法进行。

  第二十八条 粤Q字头小型汽车号牌竞价发放应当在阳江市公共资源交易大厅进行。

  第二十九条 小型汽车号牌竞价发放采用拍卖、网上竞价等方式,依照拍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广东省小型汽车号牌竞价发放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三十条 缉私罚没物品、行政机关罚没物品处置必须在阳江市公共资源交易大厅进行,涉讼国有集体资产(土地依第十六条处理)处置原则上应当在阳江市公共资源交易大厅进行。

  第三十一条 罚没物品、涉讼国有资产处置采用拍卖、网上竞价的方式,有关程序参照国有集体资产产权交易的办法进行。

  第三十二条 通过市场竞争机制选择城市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车辆保管、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事业产品及服务投资者或者经营者,政府基础设施建设采取BOT(建设-经营-转让)、BTO(建设-转让-经营)、BBO(购买-建设-经营)、BOO(建设-拥有-经营)、LBO(租赁-建设-经营)等形式的,必须在阳江市公共资源交易大厅进行。

  第三十三条 政府特许经营交易采用招标的方式,依照有关政府特许经营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程序进行。依法可以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采取BT(Build-Transfer,即建设-转让)融资的,必须在阳江市公共资源交易大厅进行。

  BT融资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投资人,依照招投标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阳江市政府投资项目BT融资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三十五条 非财政性公共资金购买物品和购买服务参照本办法政府采购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六条 国家、省、市规定的其它公共资源交易应当在阳江市公共资源交易大厅进行,交易方式和程序依相关规定。

  

  第三章管理、监督机构及职责

  第三十七条 按照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要求,建立健全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体制。

  第三十八条 成立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召集人,市发展改革、财政、住房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监察、法制、投资服务中心等单位主要领导为成员的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联席会议,负责对公共资源交易工作中重大事项研究、决策和监督、协调,履行下列职责:

  (一)行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重大事项的领导、决策权;

  (二)研究起草并提请市政府制定有关政策措施;

  (三)协调、指导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建设和管理体制改革;

  (四)组织界定公共资源范围,提请市政府审定应进行市场化配置并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大厅交易的公共资源目录;

  (五)组织审定特殊情况下不进入阳江市公共资源交易大厅交易的公共资源项目,提请市政府批准。

  第三十九条 阳江市人民政府投资服务管理中心是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日常管理机构,受市政府授权或委托,负责阳江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综合监督、管理和协调,履行下列职责:

  (一)作为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联席会议日常办事机构,负责联席会议的组织、协调、文秘、宣传、督查等日常工作;

  (二)统筹管理公共资源交易工作,指导协调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有序开展,为公共资源交易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三)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公共资源交易的具体规则和制度;

  (四)会同有关部门对交易活动各个运行环节实行监督,受理对公共资源交易的有关投诉并视情况直接作出处理或移送职能部门处理,协调各职能部门对各类投诉、举报及时处理;

  (五)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综合专家库的建设和管理;

  (六)市政府或联席会议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四十条 发展改革、财政、住房规划建设、国土资源、城管、公安、水务、交通运输、环境保护、海洋渔业、农林、科工信、公用事业集团等行政管理部门、监督部门及相关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权限,做好公共资源交易的相关业务的规划、指导、协调和监管工作。

  (一)依法审查批准交易项目,或对交易项目审查备案,确保所主管的交易项目符合法律、我国政府加入的国际条约、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包括实体规范和程序规范,并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市场进行交易;

  (二)现场监督交易活动,包括是否符合实体规范和程序规范;

  (三)受理对交易项目、相关交易活动的投诉、举报,调查处理违法违规问题;

  (四)受理、处理利害关系人对拟交易资源权益的异议;

  (五)履行对专家、代理机构的监管职责;

  (六)依法履行其它监管工作。

  第四十一条 交易文件审查批准、备案应集中办理,相关职能部门必须在市行政集中服务大厅设窗口承办、办结。

  第四十二条 监察部门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全程监督,对监察对象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察,受理对交易活动中违纪违法问题的投诉、举报,依法依纪进行查处。

  第四十三条 各相关行政管理、监督部门要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规章明确统一进场的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技术标准和操作流程,组织、指导制定各类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工作规程、监督办法,落实相关部门监管责任。

  第四十四条 公共资源交易大厅设立监管单位联合办公区,各相关行政管理、监督部门依法履行各自监管职能,根据交易活动的实际需要,派员到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单位联合办公区工作,现场监管各类交易活动。

  第四十五条 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中的资金监管,确保公共资金管理和使用依法合规。

  审计机关要把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资金列入审计范围,保证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资金安全和效益。

  

  第四章统一专家库的建设和管理

  第四十六条 建立统一的评标专家库,规范评标专家管理。

  市政府投资服务管理中心会同发展改革、财政、住房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科工信等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行业现有专家库的基础上,组建综合评标专家库,在公共资源交易大厅设置包含各类专业专家的专家库统一抽取终端,实现资源共享。

  专家专业分类按照《(评标专家分类标准(试行)》(发改法规〔2010〕1538号)规定进行。

  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严格评标专家资格认定,建立健全对评标专家的培训、考核、评价和信誉管理、档案管理制度,根据实际需要和考核情况及时对评标专家进行调整和补充,实行动态管理。

  第四十七条 公共资源交易的评标(审)、谈判专家应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且必须在规定时限内完成。评标专家独立评审,不受干涉。

  项目及行业主管部门、监督部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其日常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专家和评标委员会成员参与评标。

  

  第五章代理机构的管理

  第四十八条 有关行政管理、监督部门要建立完善代理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组织、指导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立招标代理机构预选库,实行招标代理遴选制度,其中代理费估算价三十万元(含三十万元)以上的代理项目实行招标,建立和完善代理机构行业自律机制。

  行政管理、监督部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加强对代理机构的规范管理和信用考核,促使代理机构依法依规开展经营活动,平等竞争。

  

  第六章交易市场信用体系的建设

  第四十九条 全面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研究制定公共资源交易各类市场主体不良行为标准、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和信用评价办法,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和诚信体系信息的收集发布制度。

  第五十条 行政管理、监督部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照管理权限和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对本地区参与公共资源交易各方主体的诚信行为进行检查,收集、审核、记录从业单位和人员的信用信息,建立市场各方主体信用档案。依托各级政府网站,推进信用信息的综合检索网络平台建设,逐步实现行业之间、地区之间信用信息的互联互通和互认共享。加大对失信市场主体的惩戒力度,努力形成规范有序、严格自律、诚实守信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信用体系。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阳江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交易大厅关键部位建立全方位高清视频音频监控系统。普通自动监控录像信息循环存储周期不得少于规定的时间,重要的交易过程信息记录则须采取措施长期存档。

  第五十二条 依照本办法必须或应当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大厅交易的公共资源项目场外交易的,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得为其出具成交确认书(或交易鉴证证明),有关部门不得给予办理产权登记或变更等手续。

  第五十三条 投标单位和中介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评标专家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视情节轻重依法依规分别进行问责,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 各行政管理、监督部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违反法定程序、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泄露秘密、循私舞弊、索贿受贿的,或违反公共资源交易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视情节轻重依法依规分别进行问责,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非公共资源交易,权利人可自愿委托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并可自主选择交易方式。

  第五十六条 阳江市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五十七条 与本办法配套的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视公共资源交易发展情况适时制定。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

   


南京市深化住房制度改革方案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


南京市深化住房制度改革方案
1995年11月12日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47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和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方案》的精神,促进住房商品化、社会化,加快住房建设,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奋斗目标
本世纪末,全市人均居住面积达到9平方米,住房成套率达到80%;住房租金原则上达到占双职工家庭平均工资的15%;通过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积极推进租金改革、稳步出售公有住房、试行住房包干使用,搞活住房存量,搞好住房增量,初步建立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经济适用
住房供应体系;初步建立规范的房地产交易市场和发展社会化的房屋维修、管理市场;发展住房金融和住房保险,初步建立政策性和商业性并存的住房信贷体系。
二、基本内容
(一)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
1、实施原则。住房公积金是一种义务性的长期储金。所有党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均应当按照“个人存储、单位资助、统一管理、专项使用”的原则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和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均归个人所有,存入个人公积金帐户。所有实行住房公积金的单位,
不论隶属关系,都应当服从统一管理,参加全市房改住房基金的统一运转。亏损企业也应当建立住房公积金。特困企业、严重亏损企业的公积金必须按规定报市、区房改办审批后方能作缓缴处理。
凡违背上述原则的单位,不得享受房改的各项优惠政策。
2、缴存标准。住房公积金由在职职工个人及其所在单位,按上年度职工个人工资和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逐月缴存。1995年度个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率分别为5%。今后,建立住房公积金每年缴存基数的动态调整机制,并适时调整缴存率。
3、使用范围。住房公积金是个人住房基金,首先确保职工个人用于购、建、大修住房的支取,政策性住房抵押贷款;其次用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贷款;第三用于单位购建职工住房的政策性贷款和保值增值。职工离、退休时,本息余额一次结清,退还职工本人。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本
息免征个人所得税。住房公积金要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监督。
4、资金来源。企业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从企业提取的住房折旧和其他划转资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经财税部门核定,在成本、费用中列支。行政事业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首先立足于原有住房资金的划转,不足部分,金额预算的行政事业单位由财政预算拨付;差额预算
的事业单位按差额比例分别由财政预算拨付和比照企业开支渠道列支;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比照企业开支渠道列支。
5、管理制度。按照责权利一致的原则,建立“中心”(即南京市住房基金管理中心,下同)负责、银行办理、税务支持、财政监督、管理小组决策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体制。“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的归集、支付、核算和管理,每年与市财政局共同编制住房公积金的使用计划,并经市
住房公积金管理小组审定后执行。“中心”对住房公积金实行专户管理,住房公积金的金融业务由“中心”委托政府指定的专业银行办理。

(二)积极推进租金改革
1、提租规划。1995年度按双职工家庭平均工资的5%计租。今后每年以上年度的双职工家庭平均工资为基数,逐年递增2个百分点计租,至2000年住房租金原则上达到占双职工家庭平均工资的15%,
2、提租范围。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直接管理的公有住房和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自行管理的公有住房。
3、提租标准。1995年度公有住房月租金调整到平均每平方米使用面积0.84元。实际租金按房屋结构、地段、层次、朝向、设备等因素适当调节。
4、住房补贴。从本方案实施之月起,职工(含离退休职工)按职工本人1994年度月平均工资或月离退休费工资基数的1.5%计发住房补贴。原住房补贴一律取消。
5、新房新制。对职工承租新建公有住房和腾空的旧住房仍实行分房缴定金制度。定金标准为每平方米使用面积20至40元,归缴存人所有,享有低息,不计复利,五年后由产权单位一次还本付息。
6、减免政策。1937年7月6日及以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离休待遇的干部或已故离休干部的配偶,今后一处住房提租后,新增租金全额免缴;1937年7月7日及以后参加革命工作,享受离休待遇的干部或已故离休干部的配偶,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并享受供给制待遇的退休工
人或已故退休工人的配偶,今后一处住房提租后,按户减收50%的租金。建国后参加工作享受退休待遇的职工,今后一处住房提租后,按户减收20%的租金;民政部门确认的社会救济户和非在职优抚户,市总工会确认的特困企业的特困职工,今后一处住房提租后,房租酌情全额免缴或
限额减免;住房在规定标准之内的职工家庭,提租后,生活确有困难的,由单位酌情给予生活补助。
7、租金管理。租金收入归产权单位所有,纳入城市或单位住房基金,专项用于住房维修、管理、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
(三)稳步出售公有住房
1、售房原则。凡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以自住为目的中低收入的职工,均可向房屋产权单位申请购买住房。职工购买公有住房坚持自愿的原则,每户限购一套成本价住房。新建公有住房和腾空的旧住房实行先售后租,并优先出售给住房困难户。
2、售房范围。城镇成套公有住房原则上均须向符合购房条件的职工出售。已列入近期规划拆迁、改造的住房及旧城区三层以下(含三层)的住房;别墅、庭院式住房;地处临街宜改造为营业用的住房;产权有争议或涉及落实房产政策的住房;具有纪念意义或已列入文物保护的住房以
及市政府认为不宜出售的住房暂不出售。
3、售房价格。向高收入职工家庭出售公有住房实行市场价,向中低收入职工家庭出售公有住房实行成本价。成本价由住房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管理费、贷款利息和税金7项因素构成。
1995年度出售公有住房的成本价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700元。实际售价根据住房所处地段、结构、层次、朝向等因素进行调节。

1998年出售公有住房的成本价与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成本价并轨。
4、折扣政策
(1)现住房折扣。职工购买现已住用的公有住房,可适当给予折扣。成本价的现住房折扣率1995年为5%。今后每年递减1个百分点,至2000年全部取消。
(2)工龄折扣。每户购房时,按一人工龄计算,每一年工龄给予成本价1.2%的折扣。工龄可以新分房职工、承租人或其同户籍中工龄最长的一人计算,但该工龄最长者及其配偶迁至他处时不得重复享受。工龄按建立公积金制度以前的工龄计算。
(3)成新折扣。以成本价购买旧住房,成新折扣按住房折旧年限50年计算,每使用一年成新折扣为2%,使用年限超过30年的按30年计算。经过大修或设备更新的旧房,按有关规定必须经评估确定。
5、付款方式。购房职工原则上一次付清房款,经批准也可分期付款或申请政策性抵押贷款。凡一次付清购房款的给予一次付款折扣,折扣率按照购房政策性贷款利率与银行储蓄存款的利率的差额确定。1995年度为应付购房款的19%。实行分期付款的,首期付款不得低于实际售
价的50%,分期付款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0年,分期交付的部分计收利息,单位不得贴息,利率按政策性贷款利率确定。
6、产权管理。职工购买公有住房,必须由市房产管理局和土地管理局分别核发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
职工以市场价购买的公有住房,产权归个人所有,可依法进入市场,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后,收入归个人所有。
职工以成本价购买的公有住房,产权归个人所有,使用5年后可依法进入市场,在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所含土地收益和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后,收入归个人所有。职工以成本价购买的公有住房依法进入市场时,在同等条件下,原售房单位和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有优先购买权。
7、政策衔接。本方案实施前已出售的公有住房,凡1993年底前按市政府20号令规定的价格和办法购买的,仍拥有部分产权;凡未执行20号令规定的,不予确权,待纠正并补齐全部差价款后,方可申办、核发房屋所有权证,拥有部分产权。1994年1月1日以后出售的,一
律执行本方案规定的售房政策。
购房职工如自愿补足原标准价购房与成本价购房的差价款,也可享有全部产权。
职工按市政府宁政发[1990]122号、[1993]38号文规定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享有全部产权。
8、税费减免。产权单位按成本价向职工出售的公有住房,新房按零税率计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新旧房均免收交易管理费。职工以成本价购买公有住房,暂免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和一次性契税,免收交易管理费。
9、房款管理。国有住房的出售收入按住房产权关系和一定比例上缴同级财政,其中行政单位、全额预算事业单位上缴85%(高层住宅上缴80%);差额预算事业单位上缴60%;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上缴30%。上缴财政的售房收入全额纳入城市住房基金;留归单位的售房收入全
额归入单位住房基金。售房款的管理实行专户存储、权属不变、统一管理、监督使用的原则,售房款要全部用于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严禁挪用。
10、维修管理。公有住房出售后,室内维修由购房职工负责;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的维修管理由原产权单位或委托物业管理公司负责。原产权单位按售房款15%(高层20%),购房职工按成本价1%的比例提取费用作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的维修基金,专户存储,由原产权单位
或委托物业管理公司负责管理、监督使用。不足部分按产权人各自所占房屋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四)试行住房包干使用
1、包干使用范围。住房包干使用主要适用于成套现住房。除政府规定不宜包干使用的住房以外,均可试行住房包干使用。新建住房暂不试行包干使用。
2、包干使用期限。包干使用期分别为6年期和10年期。包干使用手续必须于1996年6月底前办理完毕。
3、包干使用费用。包干使用费平均按每平方米使用面积6年期为50元,10年期为100元,并按房屋结构、地段、层次、朝向等因素进行调节。包干使用费由房屋承租人一次交付房屋产权单位。包干使用期内,承租人不再缴付房屋租金。
4、包干使用维修。包干使用期内,分户门内的维修,由承租人负责。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的维修,由产权单位负责。
5、包干费的使用。回收的公有住房包干使用费应用于房屋的维修、管理和建设。
6、包干使用管理。公有住房包干使用期内,房屋所有权不变,承租人必须与房屋产权单位签订包干使用合同,遵守国家公房管理的有关规定,不得擅自转租、转让和改变使用性质,不得损坏房屋结构和设备。
(五)建设经济适用住房
1、实行优惠政策。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设,必须明确建设目标,制定到2000年的建设规划和实施计划,并超前规划若干块住宅小区用地,合理布局,分阶段开发。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经批准原则上采取行政划拨方式,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在计划、规划、拆迁、税费
等方面予以 政策扶持,金融单位在信贷等方面予以支持。
2、统一组织实施。根据中共中央中发[1993]6号文件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承担20%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任务的规定,由市主管部门统一计划、统一组织,按建设项目的性质、比例,将经济适用住房切块分解到各开发企业进行建设。各开发企业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必须按
南京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房改办)制定的分配安置计划和市政府规定的价格出售给住房困难户和中低收入的职工。市房改办负责制定全市的社会保障住房计划及相关政策,市经济适用住房发展中心负责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组织实施工作,近期内着重解决好住房困难户的住房
问题。
3、多种形式建房。各单位要充分发挥各方面积极性,多方筹集资金,利用自有土地,鼓励集资建房和合作建房,继续发展住房合作社,以解决中低收入职工的住房问题。
(六)实行住房社会化管理
1、实行住房物业管理。成立多形式、多体制、多层次的房产物业管理公司,运用现代化管理方法和维修养护技术,以经济手段对房屋及其配套设施实行社会化管理;物业管理公司是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实行有偿服务,合理收费,取之于民,用之于民。房
屋产权人或承租人要服从管理机构的统一管理。市房产管理局是物业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相关的管理规定,并进行业务指导。
2、实行住房保险机制。公有住房出售后,产权人可向保险公司申请住房保险,由保险公司承担住房保险责任;申请政策性抵押贷款的必须办理住房抵押贷款综合保险。
三、组织领导
(一)加快住房建设和推进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健全机构,全面规划,精心组织,兼顾长期目标和近期任务,加快推进城镇住房制度改革。
(二)市、区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及工作机构要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的统一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完善政策法规和配套细则,实行分类指导,协调解决深化改革中的矛盾和问题。政府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相互配合,确保城镇住房制度改革顺利实施。
(三)所有单位,不论隶属关系,均须执行本方案的规定和市政府的统一部署,不得各行其是,擅自决策。
(四)有条件的大中型企业,要加快房改步伐,加大房改力度,要结合企业经营机制转换和劳动工资制度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把住房开发建设、分配、管理和维修服务等社会职能逐步从企业中分离开来,加快住房的商品化、社会化。
(五)要认真做好房改的宣传工作。各级宣传部门和新闻单位要加强正确舆论引导,广泛宣传加快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目的、意义、政策和实施步骤,引导职工转变观念,积极参与住房制度改革。
(六)要严肃房改纪律,严格执行国务院、省政府的统一政策和市房改方案的规定。各级政府监察等职能部门要加强纪律监督、检查,对不执行国家统一政策、市房改方案规定、低价售房、变相增加优惠条件和以权谋私等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四、附则
(一)与本方案配套的《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细则》、《南京市公有住房提租和补贴实施细则》、《南京市公有住房租金标准》、《南京市出售公有住房实施细则》、《南京市公有住房出售收入管理细则》、《南京市公有住房包干使用实施细则》、《南京市分房缴定金实施细则》、
《南京市职工个人政策性住房抵押贷款暂行办法》,和本方案同步实施。实施细则在执行中,可根据情况发展适时完善。
(二)本方案实施后,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为房改年度。当年6月底前由市房改办会同财政、税务、房产、物价部门公布下年度的住房公积金缴交率、租金标准、公有住房出售的成本价及各种折扣率。
(三)有关军队人员居住地方公有住房和地方人员居住军产房的,均执行国务院和中央军委制定的房改政策和规定。
(四)市属五县根据国务院、省政府的统一政策和本方案的精神,结合本县实际情况,制定深化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及配套细则,经报批后实施。
(五)本方案自1995年12月1日起实施。原有的房改政策和规定,凡与本方案不一致的,以本方案为准。
(六)本方案及实施细则授权市房改办负责解释。



1995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