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城市市政公用和其他工程设施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政府
武汉市城市市政公用和其他工程设施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2003年4月14日武汉市人民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3年5月18日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142号公布)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市政、公用和其他工程设施规划管理,根据《武汉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市政、公用和其他工程设施的规划管理。
第三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修建城市市政、公用和其他工程设施,应符合城市规划和国家相关规范及本规定的要求。
第四条 建设用地面积大于3万平方米的建筑工程,应根据外部市政条件编制市政工程修建性详细规划。地形起伏较大的地区,还必须进行工程竖向设计。
第五条 城市道路与铁路交叉方式和净空,应当分别符合本规定附件1(《城市道路与铁路交叉方式》)、附件2(《城市道路与铁路交叉净空》)的要求。
第六条 铁路线、铁路通讯架空线与城市建筑物(含构筑物,下同)的安全距离,应符合本规定附件3(《建筑物与铁路安全间距》)的要求。
第七条 架空管线之间及其与城市建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和最小垂直净距应当分别符合本规定附件4(《架空管线之间及其与建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附件5(《架空管线之间及其与建筑物之间交叉时的最小垂直净距》)的要求。
第八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按规划要求修建城市道路,应按照国家有关城市道路标准进行建设,并应严格控制平交道路和车辆出入口的设置。
第九条 利用城市江河水域岸线进行城市市政、公用和其他工程设施建设,应遵循城市规划所要求的深水深用、浅水浅用、确保防洪安全和增加城市亲水空间原则。
第十条 新建、改建城市货运港区,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港口、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城市防洪规划和港口布局规划以及码头泊位、船型、货种、货场(站)吞吐量、装卸工艺、仓储、疏港等需要,确定其水域、陆域范围。新的船舶锚地应布置在白沙洲以上或天兴洲以下水域。港区和新的船舶锚地应避开规划桥位、水上渡口和过江电缆。
第十一条 建设机场、码头、车站、道路和广场等公共设施,应按《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设置无障碍设施。
第十二条 为建筑物配建的停车场(库)可设在地上、半地下和地下。大型公共建筑和车流量大的停车场(库)的出入口一般设在次要道路上。停车场(库)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不得改变使用性质。
第十三条 为建筑物配建的停车场(库)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既设地上停车场又设地下停车库的,其地上停车场的停车位应不少于建筑物应配停车位总数的10%;
(二)机动车停车场(库)的出入口距人行天桥、地道口、桥梁隧道引道不少于50米,距规划道路交叉口转弯半径中点的垂直距离不少于30米;
(三)供车辆单向行驶的出入口,其净宽不少于4米;供双向行驶的,不少于6米。纵坡直线段不大于15%,纵坡曲线段不大于12%;
(四)机动车停车场(库)泊位50个以上的,其出入口不少于2个;出口与入口的净距不少于10米;
(五)小汽车停车场泊位长度不少于5.5米,宽度不少于2.3米;通道净宽不少于6米,转弯半径不少于7米;
(六)停车场(库)应按《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的规定设置残疾人停车车位。
第十四条 为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库)停车泊位数应当按照本规定附件6(《各类建筑物配建停车场车位指标》)确定。
为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库)停车泊位数,机动车以小型车为计算当量,非机动车以自行车为计算当量,各类车辆的换算当量系数应符合本规定附件7(《车辆换算当量系数》)的要求。
第十五条 道路交通标志、路灯、电车馈线杆不得占用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道。道路绿化不得影响道路行车的安全。
第十六条 车站、码头、机场和有大量人流集散的地段、旅游景点,应设置客运出租汽车站点。新建的城市主、次干道应设置公交港湾式停车站。
第十七条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现有堤防和防水墙不得新设闸口。
第十八条 城市各类管线应沿城市规划道路敷(架)设。新建城市道路时,各类管线应与道路同步建设。现有中心城区内影响城市景观的架空杆线应有计划地改为地下敷设。
集中供热设施的热力管线通过城市道路时,应以沟槽式埋入地下。
第十九条 城市地下管线的敷设应遵循有压管线让无压管线、支管线让干管线、临时管线让永久管线的原则。敷设管线的水平、垂直净距应分别符合本规定附件8(《地下敷设工程管线之间及其与建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附件9(《地下敷设工程管线交叉时的最小垂直净距》)的要求,不得妨碍相邻管线通过、危及公共安全。
第二十条 因城市建设或生产、生活需要临时敷(架)设管线的,建设单位可申请建设临时管线。临时管线的使用期不得超过两年,期满应自行拆除;确需延期使用的,必须在期满前3个月内重新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 禁止在城市地下管线、排水管涵、明渠的覆盖面上搭盖建筑物;禁止在江河电缆区的滩地和水域搭盖建筑物、挖沙取土、抛锚作业以及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有碍安全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无线电台、通讯微波站和机场导航、广播通讯发射等无线通讯设施,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会同广播电视、信息产业、民航等相关部门根据城市规划确定选址。
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空中微波走廊区域内原则上不得修建超过规定高度的建筑物;因城市建设确需修建的,应采取相应措施,保证空中微波走廊畅通。
第二十三条 市规划区内严格限制新建液化气储配站。城市燃气调压站、气化站,与其他建筑物的安全间距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在本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修建市政、公用和其他工程设施,应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水源保护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城市市政、公用和其他工程设施的实地定位放线和验线,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城市道路坐标、控制高程和红线图测放。
第二十六条 城市市政、公用和其他工程设施项目竣工后3个月内,建设单位或个人应持竣工测量的图纸及相关资料申请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规划验收。验收合格的,颁发规划验收合格文件。未取得规划验收合格文件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3年6月18日起施行。
附件1:城市道路与铁路交叉方式
┌────────┬────────┬────────┬────────┐
│ 铁 路│ 京 广 线 │ 汉 丹 线 │ 专 用 线 │
│交叉方式 │ │ │ │
│道 路 │ 武昌环线 │ 武 大 线 │ 支 线 │
├────────┼────────┼────────┼────────┤
│ 快 速 路 │ 立 交 │ 立 交 │ 立 交 │
├────────┼────────┼────────┼────────┤
│ 主要干道 │ 立 交 │ 立 交 │ 立 交 │
├────────┼────────┼────────┼────────┤
│ 次要干道 │ 立 交 │ 立 交 │ 平 交 │
├────────┼────────┼────────┼────────┤
│ 支 路 │ 立 交 │ 平 交 │ 平 交 │
└────────┴────────┴────────┴────────┘
附件2:城市道路与铁路交叉净空
(单位:米)
┌──────────┬──────┬──────┬──────────┐
│ 通行车辆│ │ 非机动车 │ │
│净空高度 │ 机 动 车 │ │ 备 注 │
│道 路 │ │ 人 行 │ │
├──────────┼──────┼──────┼──────────┤
│ 快 速 路 │ ≥5.0 │ ≥2.8 │ 本表适用于道路下│
├──────────┼──────┼──────┤穿铁路,有(无)轨电│
│ 主要干道 │ ≥5.0 │ ≥2.8 │车行驶的道路,通行净│
├──────────┼──────┼──────┤空均为5米。若道路上 │
│ 次要干道 │ ≥4.8 │ ≥2.8 │跨火车,通行净空按铁│
├──────────┼──────┼──────┤路规范。 │
│ 支 路 │ ≥4.5 │ ≥2.6 │ │
└──────────┴──────┴──────┴──────────┘
附件3:建筑物与铁路安全间距
(单位:米)
┌───────────┬───────┬───────┬───────┐
│ 铁 路│ │ 支 线 │ 铁路通信 │
│安全间距 │ 铁路干线 │ │ │
│种 类 │ │ 专 用 线 │ 架 空 线 │
├───────────┼───────┼───────┼───────┤
│ 围 墙 │ >10 │ >8 │ >3 │
├───────────┼───────┼───────┼───────┤
│ 建 筑 物 │ >12 │ >10 │ >5 │
├───────────┼───────┴───────┴───────┤
│ 备 注 │ 铁路以最外侧轨道、通信线以最外侧线的垂直投│
│ │影计算起点,铁路线路为路堑时取上限。 │
└───────────┴───────────────────────┘
附件4:架空管线之间及其与建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
(单位:米)
┌────────┬──────┬──────┬──────┬──────┐
│ 名 称 │ 建筑物 │ 道 路 │ 铁 路 │ 热 力 │
│ │(凸出部分)│ (路缘石) │(轨道中心)│ │
├─┬──────┼──────┼──────┼──────┼──────┤
│ │ 10KV边导线 │ 2.0 │ 0.5 │ 杆高加3.0 │ 2.0 │
│电├──────┼──────┼──────┼──────┼──────┤
│ │ 35KV边导线 │ 3.0 │ 0.5 │ 杆高加3.0 │ 4.0 │
│力├──────┼──────┼──────┼──────┼──────┤
│ │110KV边导线 │ 4.0 │ 0.5 │ 杆高加3.0 │ 4.0 │
├─┴──────┼──────┼──────┼──────┼──────┤
│ 信息通信 │ 2.0 │ 0.5 │ 4/3杆高 │ 1.5 │
├────────┼──────┼──────┼──────┼──────┤
│ 热 力 │ 1.0 │ 1.5 │ 3.0 │ / │
└────────┴──────┴──────┴──────┴──────┘
附件5:架空管线之间及其与建筑物之间交叉时的最小垂直净距
(单位:米)
┌────────┬────┬────┬────┬─────────┬────┐
│ │ │ │ │ 信息通信 │ │
│ 名 称 │建 筑 物│道 路│铁 路├────┬────┤热 力│
│ │(顶端)│(地面)│(轨顶)│电力线有│电力线无│ │
│ │ │ │ │防雷装置│防雷装置│ │
├─┬──────┼────┼────┼────┼────┼────┼────┤
│电│ 10KV及以下 │ 3.0 │ 7.0 │ 7.5 │ 2.0 │ 4.0 │ 2.0 │
│ ├──────┼────┼────┼────┼────┼────┼────┤
│力│ 35-110KV │ 4.0 │ 7.0 │ 7.5 │ 3.0 │ 5.0 │ 3.0 │
├─┴──────┼────┼────┼────┼────┼────┼────┤
│ 信息通信 │ 1.5 │ 4.5 │ 7.0 │ 0.6 │ 0.6 │ 1.0 │
├────────┼────┼────┼────┼────┼────┼────┤
│ 热 力 │ 0.6 │ 4.5 │ 6.0 │ 1.0 │ 1.0 │ 0.25 │
└────────┴────┴────┴────┴────┴────┴────┘
注:横跨道路或与无轨电车馈电线平行的架空电力线距地面应大于9米。
附件6:各类建筑物配建停车场车位指标
┌──┬───────┬────────────┬───┬──────────┬─────────────────────────┐
│ │ │ │ │ 非机动车 │ │
│序号│ 建筑性质 │ 项 目 │机动车├───────┬──┤ 备 注 │
│ │ │ │ │ 内部 │外来│ │
├──┼───────┼────────────┼───┼───────┼──┼─────────────────────────┤
│ 1 │ 旅 馆 │ 停车位/每客房 │ 0.25 │ 0.75 │0.25│ │
├──┼───────┼────────────┼───┼───────┼──┼─────────────────────────┤
│ 2 │ 饭店、娱乐 │ 2 │ 0.75 │ 1.0 │1.0 │饭店指餐馆、酒店等。桑拿、健身场馆参照此指标执行。│
│ │ │停车位/每100m 建筑面积 │ │ │ │ │
├──┼───────┼────────────┼───┼───────┼──┼─────────────────────────┤
│ 3 │ 办公楼 │ 2 │ 0.8 │ 1.5 │1.0 │证券、银行营业场所机动车停车位按此指标执行。 │
│ │ │停车位/每100m 建筑面积 │ │ │ │ │
├──┼──┬────┼────────────┼───┼───────┼──┼─────────────────────────┤
│ │ │ 一 类 │ 2 │ 0.5 │ 1.0 │2.0 │指大型超市、批发及农贸市场。 │
│ │商业│ │停车位/每100m 建筑面积 │ │ │ │ │
│ 4 │场所├────┼────────────┼───┼───────┼──┼─────────────────────────┤
│ │ │ 二 类 │ 2 │ 0.3 │ 1.0 │2.0 │指一般商业。证券、银行营业场所非机动车停车位按此指│
│ │ │ │停车位/每100m 建筑面积 │ │ │ │标执行。 │
├──┼──┼────┼────────────┼───┼───────┼──┼─────────────────────────┤
│ │ │ 一 类 │ 停车位/每百座 │ 3.5 │ │ 25 │指客量规模(座位数)大于等于15000的体育场,客量规 │
│ │体育│ │ │ │ │ │模(座位数)大于等于4000的体育馆。 │
│ 5 │场馆├────┼────────────┼───┤职工人数的30%├──┼─────────────────────────┤
│ │ │ 二 类 │ 停车位/每百座 │ 2.0 │ │ 25 │指客量规模(座位数)小于15000的体育场,客量规模( │
│ │ │ │ │ │ │ │座位数)小于4000的体育馆。 │
├──┼──┴────┼────────────┼───┼───────┼──┼─────────────────────────┤
│ 6 │ 影(剧)院 │ 停车位/每百座 │ 3.0 │ 5.0 │ 25 │ │
├──┼───────┼────────────┼───┼───────┼──┼─────────────────────────┤
│ 7 │ 展览馆 │ 2 │ 0.4 │ 1.0 │1.5 │ │
│ │ │停车位/每100m 建筑面积 │ │ │ │ │
├──┼───────┼────────────┼───┼───────┼──┼─────────────────────────┤
│ 8 │ 医 院 │ 2 │ 1.0 │ 1.0 │1.5 │ │
│ │ │停车位/每100m 建筑面积 │ │ │ │ │
├──┼──┬────┼────────────┼───┼───────┼──┼─────────────────────────┤
│ │ │ 主城区 │ 2 │ 0.07 │ │0.5 │ │
│ │游览│ │停车位/每100m 游览面积 │ │ │ │ │
│ 9 │场所├────┼────────────┼───┤职工人数的30%├──┼─────────────────────────┤
│ │ │其他城区│ 2 │ 0.15 │ │0.2 │ │
│ │ │ │停车位/每100m 游览面积 │ │ │ │ │
├──┼──┼────┼────────────┼───┼───────┴──┼─────────────────────────┤
│ │ │ 别墅 │ 停车位/每户 │ 1.0 │ / │ │
│ 10 │住宅├────┼────────────┼───┼──────────┼─────────────────────────┤
│ │ │ 住宅 │ 停车位/每户 │ 0.25 │ 1.0 │ │
├──┼──┴────┼────────────┼───┼───────┬──┼─────────────────────────┤
│ 11 │ 火车站 │ 停车位/高峰日每百旅客 │ 2.0 │职工人数的30%│4.0 │地铁、轻轨车站参照此指标执行。 │
├──┼───────┼────────────┼───┼───────┼──┼─────────────────────────┤
│ 12 │ 客运码头 │ 停车位/高峰日每百旅客 │ 2.0 │职工人数的30%│2.0 │ │
├──┼───────┼────────────┼───┼───────┼──┼─────────────────────────┤
│ 13 │ 客运机场 │ 停车位/高峰日每百旅客 │ 4.0 │职工人数的15%│ / │ │
└──┴───────┴────────────┴───┴───────┴──┴─────────────────────────┘
注:1、综合性大楼停车位指标按各类性质和规模分别计算。
2、以上表中指标为最低控制值。
附件7:车辆换算当量系数
┌─────┬────────────────────────┬────┐
│ │ 机 动 车 │非机动车│
│ 车 型 ├────┬────┬────┬────┬────┼────┤
│ │ 微 型 │ 小 型 │ 中 型 │ 大 型 │ 铰 接 │ 自行车 │
├─────┼────┼────┼────┼────┼────┼────┤
│ 换算系数 │ 0.7 │ 1.0 │ 2.0 │ 2.5 │ 3.5 │ 1.0 │
└─────┴────┴────┴────┴────┴────┴────┘
附件8:地下敷设工程管线之间及其与建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
(单位:米)
┌──┬────────────────┬──┬───────┬──┬──────────────┬─────┬─────┬─────┬────┬──┬────────────┬──┬───┐
│ │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12 │
│ │ ├──┼───────┼──┼──────────────┼─────┼─────┼─────┼────┼──┼────────────┼──┼───┤
│ │ │ │ 给 水 │ │ 燃 气 │ 热 力 │ 电 力 │ 信息通信 │ │ │ 地 上 杆 柱 │ │ │
│序号│ 管 线 名 称 │ 建 ├───┬───┤污水├──┬─────┬─────┼──┬──┼──┬──┼──┬──┤ 乔木 │ 灌 ├────┬───────┤道路│铁路钢│
│ │ │ 筑 │ d≤ │ d> │雨水│ 低 │ 中 压 │ 高 压 │ 直 │ 地 │ 直 │ 沟 │ 直 │ 管 │(中心)│ 木 │通信照明│高压铁塔基础边│侧石│轨(或│
│ │ │ 物 │200mm │200mm │排水│ ├──┬──┼──┬──┤ │ │ │ │ │ │ │ │及<10KV├───┬───┤边缘│坡脚)│
│ │ │ │ │ │ │ 压 │ B │ A │ B │ A │ 埋 │ 沟 │ 埋 │ 槽 │ 埋 │ 道 │ │ │ │≤35KV│>35KV│ │ │
├──┼────────────────┼──┼───┼───┼──┼──┼──┼──┼──┼──┼──┼──┼──┴──┼──┼──┼────┼──┼────┴───┴───┼──┼───┤
│ 1 │ 建 筑 物 │ │ 1.0 │ 3.0 │2.5 │0.7 │1.5 │2.0 │4.0 │6.0 │2.5 │0.5 │ 0.5 │1.0 │1.5 │ 3.0 │1.5 │ * │ / │ 6.0 │
├──┼─────┬──────────┼──┼───┴───┼──┼──┴──┴──┼──┼──┼──┴──┼─────┼──┴──┼────┴──┼────┬───────┼──┼───┤
│ │ │ d≤200mm │1.0 │ │1.0 │ │ │ │ │ │ │ │ │ │ │ │
│ 2 │ 给 水 ├──────────┼──┤ / ├──┤ 0.5 │1.0 │1.5 │ 1.5 │ 0.5 │ 1.0 │ 1.5 │ 0.5 │ 3.0 │1.5 │ │
│ │ │ d>200mm │3.0 │ │1.5 │ │ │ │ │ │ │ │ │ │ │ │
├──┼─────┴──────────┼──┼───┬───┼──┼──┬─────┼──┼──┼─────┼─────┼─────┼───────┼────┼───────┼──┤ │
│ 3 │ 污水、雨水排水 │2.5 │ 1.0 │ 1.5 │ / │1.0 │ 1.2 │1.5 │2.0 │ 1.5 │ 0.5 │ 1.0 │ 1.5 │ 0.5 │ 1.5 │1.5 │ │
├──┼──┬──┬──────────┼──┼───┴───┼──┼──┴─────┴──┴──┼─────┼─────┼──┬──┼───────┼────┼────┬──┼──┤ │
│ │ │低压│ P≤0.05MPa │0.7 │ │1.0 │ │ 1.0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0 │
│ │ 燃 │ │0.005MPa<P≤0.2MPa │1.5 │ 0.5 │ │ │ │ │ 0.5 │0.5 │1.0 │ │ │ │ │1.5 │ │
│ │ │中压├──────────┼──┤ │1.2 │ DN≤300mm0.4 │1.0 │1.5 │ │ │ │ │ │ │ │ │ │
│ 4 │ │ │ 0.2MPa<P≤0.4MPa │2.0 │ │ │ DN>300mm0.5 │ │ │ │ │ │ 1.2 │ 1.0 │ 1.0 │5.0 │ │ │
│ │ ├──┼──────────┼──┼───────┼──┤ ├──┼──┼─────┼──┴──┤ │ │ │ ├──┤ │
│ │ 气 │ │ 0.4MPa<P≤0.8MPa │4.0 │ 1.0 │1.5 │ │1.5 │2.0 │ 1.0 │ 1.0 │ │ │ │ │ │ │
│ │ │高压├──────────┼──┼───────┼──┤ ├──┼──┼─────┼─────┤ │ │ │ │2.5 │ │
│ │ │ │ 0.8MPa<P≤1.6MPa │6.0 │ 1.5 │2.0 │ │2.0 │4.0 │ 1.5 │ 1.5 │ │ │ │ │ │ │
├──┼──┴──┼──────────┼──┼───────┼──┼──┬─────┬──┬──┼──┴──┼─────┼─────┼───────┼────┼────┼──┼──┼───┤
│ │ │ 直 埋 │2.5 │ │ │ │ 1.0 │1.5 │2.0 │ │ │ │ │ │ │ │ │ │
│ 5 │ 热 力 ├──────────┼──┤ 1.5 │1.5 │1.0 ├─────┼──┼──┤ / │ 2.0 │ 1.0 │ 1.5 │ 1.0 │ 2.0 │3.0 │1.5 │ 1.0 │
│ │ │ 地 沟 │0.5 │ │ │ │ 1.5 │2.0 │4.0 │ │ │ │ │ │ │ │ │ │
├──┼─────┼──────────┼──┼───────┼──┼──┼─────┼──┼──┼─────┼─────┼─────┼───────┼────┴────┴──┼──┼───┤
│ │ │ 直 埋 │ │ │ │ │ │ │ │ │ │ │ │ │ │ │
│ 6 │ 电 力 ├──────────┤0.5 │ 0.5 │0.5 │0.5 │ 0.5 │1.0 │1.5 │ 2.0 │ / │ 0.5 │ 1.0 │ 0.6 │1.5 │ 3.0 │
│ │ │ 沟 槽 │ │ │ │ │ │ │ │ │ │ │ │ │ │ │
├──┼─────┼──────────┼──┼───────┼──┼──┴─────┼──┼──┼─────┼─────┼─────┼────┬──┼────┬───────┼──┼───┤
│ │ │ 直 埋 │1.0 │ │ │ 0.5 │ │ │ │ │ │ 1.0 │ │ │ │ │ │
│ 7 │ 信息通信 ├──────────┼──┤ 1.0 │1.0 ├────────┤1.0 │1.5 │ 1.0 │ 0.5 │ 0.5 ├────┤1.0 │ 0.5 │ 0.6 │1.5 │ 2.0 │
│ │ │ 管 道 │1.5 │ │ │ 1.0 │ │ │ │ │ │ 1.5 │ │ │ │ │ │
├──┼─────┴──────────┼──┼───────┼──┼────────┴──┴──┼─────┼─────┼──┬──┼────┴──┼────┼───────┼──┼───┤
│ 8 │ 乔木(中心) │3.0 │ │ │ │ │ │1.0 │1.5 │ │ │ │ │ │
├──┼────────────────┼──┤ 1.5 │1.5 │ 1.2 │ 1.5 │ 1.0 ├──┴──┤ / │ 1.5 │ / │0.5 │ / │
│ 9 │ 灌 木 │1.5 │ │ │ │ │ │ 1.0 │ │ │ │ │ │
├──┼──┬─────────────┼──┼───────┼──┼──────────────┼─────┼─────┼─────┼───────┼────┴───────┼──┼───┤
│ │ │ 通信照明及<10KV │ │ 0.5 │0.5 │ 1.0 │ 1.0 │ │ 0.5 │ 1.5 │ │ │ │
│ │地上├────┬────────┤ ├───────┼──┼──────────────┼─────┤ ├─────┼───────┤ │ │ │
│ 10 │杆柱│高压铁塔│ ≤35KV │ * │ │ │ 1.0 │ 2.0 │ 0.6 │ │ │ / │0.5 │ / │
│ │ │ 基础边 ├────────┤ │ 3.0 │1.5 ├──────────────┼─────┤ │ 0.6 │ / │ │ │ │
│ │ │ │ >35KV │ │ │ │ 5.0 │ 3.0 │ │ │ │ │ │ │
├──┼──┴────┴────────┼──┼───────┼──┼────────┬─────┼─────┼─────┼─────┼───────┼────────────┼──┼───┤
│ 11 │ 道路侧石边缘 │ / │ 1.5 │1.5 │ 1.5 │ 2.5 │ 1.5 │ 1.5 │ 1.5 │ 0.5 │ 0.5 │ / │ / │
├──┼────────────────┼──┼───────┴──┴────────┴─────┼─────┼─────┼─────┼───────┼────────────┼──┼───┤
│ 12 │ 铁路钢轨(或坡脚) │6.0 │ 5.0 │ 1.0 │ 3.0 │ 2.0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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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少年智则国智,少年富则国富,少年强则国强……少年雄于地球则国雄于地球。” 然而,近几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飞速发展,青少年犯罪率不断上升,青少年犯罪并不是一个小问题,它将关系到我们国家的未来,关系到我们国家的生死存亡。
关键词:青少年犯罪、犯罪特点、犯罪原因、预防对策
一、青少年犯罪的特点
(一)共同犯罪、结伙作案多。
青少年往往喜欢三五成群,容易形成“小团体”,而只要团体中一人有犯罪的意识,就容易互相影响,进而形成共同犯罪;青少年在实施犯罪时往往有胆怯心理,总感觉一个人作案势单力薄,所以就纠集多人一轰而上既能互相壮胆,又能分工合作。
(二)严重犯罪多,作案手段比较野蛮和凶残,往往是不计后果。
青少年正处在成长发育阶段,生理发育很快,但心理发育却比较慢,在思想上表现为不成熟性,容易走向歧途并且易受到外界感染、刺激,产生感情冲动,走向极端。一些青少年作案时胆大妄为,不计后果,模仿电影、电视剧中的一些情节,作案手段愈来愈凶残,经常持械抢劫,伤害被害人,个别青少年杀人抢劫后,毁尸灭迹,企图逃避法律的制裁。
(三)犯罪手段趋于成人化、智能化、暴力化和低龄化。
青少年犯罪呈暴力化,成人化走向。攻击性增强,杀人、伤害、抢劫、强奸、绑架人质等重大暴力性犯罪增多,对社会危害加剧;青少年求知探索欲旺盛,模仿性极强,尤其对坏事物的接受力强,感染快,再加上现代信息的传播便利,科学技术的急剧发展,使犯罪方式、作案手段在青少年中的传播速度很快,犯罪的方式和手段更趋于智能化;由于发育年龄提前和频繁接受不良文化影响等原因,13、14岁的小孩拿刀伤人、杀人,犯罪的年龄越来越小。
(四)突发性犯罪多,作案动机、目的比较单纯,带有一定的盲目性。
由于青少年年龄小,社会经验少,考虑问题比较简单,犯罪动机单纯,一般地说,较少有预谋,没有经过事前的周密考虑和精心策划,常常是受到某种因素诱发和刺激,或一时的感情冲动而突然犯罪。这种突发性行为反映了未成年人情感易冲动,不善于控制自己。
(五)连续性犯罪多,存在侥幸心理。
某些具有偷窃、抢劫等犯罪行为的青少年,一般在初次作案得手之后,侥幸心理便得到强化,从而对物质享受产生了贪得无厌的欲求,产生连续性犯罪。
二、造成青少年犯罪的原因
(一)自身原因
由于文化素质较低,分辨是非的能力较差,其涉世的无知性、盲目性,就很难应付来自社会各方面的影响,经不起诱惑,自制力较差,常为一点小事而冲动不计后果,一旦受到外界因素的影响、刺激,极易走上犯罪道路。
(二)家庭原因
家庭是孩子成长的第一课堂,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位老师,家庭中父母对青少年个性品格的形成和塑造具有潜移默化的重要影响。不良的家庭环境以及不正确的家庭教育等都会对青少年的人生观、世界观等方面产生负面影响。一是家庭不健全极易使青少年产生一些不良的心理意识和行为意识。随着离婚率上升,再婚、单亲、残缺家庭增多,导致孩子从小失去家庭温暖,缺少亲情的呵护,极易误入歧途。二是父母毫无原则地溺爱孩子、因为工作等原因而忽视孩子、以自私自利的标准来教育孩子、因为家庭条件差而虐待孩子、有的家长望子成龙心切,不了解子女的心理、生理特点及思想状况,采用粗暴简单的方法严厉管教子女,相信“棍棒出孝子”,家庭暴力的影响,在孩子幼小的心理埋下了逆反的种子和实施暴力犯罪的祸根。这些不科学、不正确的教育方法,使子女形成不健康或畸形心理,缺乏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不能正确看待社会,久而久之会产生孤独、自卑、怨恨、狂妄等心理,极易走上犯罪的道路。
(三)学校原因
学校是孩子心灵成长所需的营养,学校是塑造孩子美好心灵的生态场。良好的教育环境和教育生态,必将对孩子心灵后天的成长产生重要而积极的影响。一是某些学校只注重应试教育,不注重素质教育,片面追求升学率,只注重灌输课本知识,不注重加强培养学生的是非辨别能力和适应社会的自我防范意识。二是学校法制教育落后,效果不佳,造成学生法制观念淡薄。法制教育课老师基本上是非法律专业毕业生,而且多数由政治老师兼任,这样就不可避免地出现解释法律知识准确程度不高的问题。
(四)社会原因
社会的影响在孩子心灵成长中担任一个重要的角色,社会环境中存在较多不良的因素,如社会不良风气和腐朽思想对青少年的思想和精神侵蚀;传播媒介中不良文化的毒害以及与社会不良分子的接触,这些都是青少年犯罪的诱因。
三、预防青少年犯罪的对策
(一)自身预防
青少年应加强自身素质的培养和提高,在生活中,学会理财,杜绝浪费与攀比。树立正确理想,辩证分析对错、得失,控制“早恋”心理,培养自己遵守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共道德规范的观念,增加抵御犯罪感染的能力,自觉抵制各种不良行为及违法犯罪行为的引诱和侵害。对待人际交往要慎重,杜绝与社会不良人员的接触。当遇到不良人员的骚扰和侵犯时,大胆告知父母或老师,求助于法律,提高被害预防能力,保护自己,打击罪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