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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执行国务院对技术改造税收政策调整的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6 00:53:37  浏览:918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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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执行国务院对技术改造税收政策调整的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海关总署 经贸委


海关总署、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执行国务院对技术改造税收政策调整的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海关总署、经贸委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院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
《国务院关于改革和调整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规定:“自1996年4月1日起对新批准的技术改造项目进口设备,一律按法定税率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在此前已纳入国家或省一级开工计划的技术改造项目,其进口设备在宽限期内可继续享受减免关税和进口环节税优惠,即对投
资额在5000万元(含5000万元,不包括本通知下发之日后追加的投资)以下的能源、交通、冶金等项目和投资额在3000万元(含3000万元,不包括本通知下发之日后追加的投资)以上的轻工、纺织、电子等项目,1997年12月31日前进口的设备减半征税;对以上两
类项目投资额分别低于5000万元和3000万元的,1996年12月31日前进口的设备减半征税。在规定的宽限期内仍执行不完的,可通过国家经贸委提出申请,由财政部会同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研究提出意见,报国务院批准
后可延长宽限期。”为正确执行国务院上述决定,经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现就具体操作规定如下:
一、国务院上述规定中的能源、交通、冶金等项目和轻工、纺织、电子等项目的范围,按《技术改造项目行业分类表》(详见附件1)执行。凡限额以上项目,由国家经贸委审批,限额以下项目由各行业主管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审批。
二、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精神,对1995年10月1日至1996年3月31日批准的限额以下的技术改造项目,一律需报经国家经贸委重新审核,限额以上项目,要由国家经贸委确认批准。国家经贸委重新审核后将批准的清单送交海关总署关税司,主管海关凭海关总署转发的清单
对其登记备案,并按技术改造审批规定办理减免税手续。上述限额以下项目上报国家经贸委的时间最晚不超过4月30日。未经国家经贸委审核批准的,海关一律不予备案,也不受理减免税申请,已办理减免税的进口货物应追补应缴税款。
三、从1996年4月1日起,原《项目列入技术改造计划证明书》停止使用。技术改造项目单位向海关备案申请减税时,应由主管部门按本部门权限重新确认并签发《技术改造项目确认登记证明》(详见附件2)。限额以下项目由各部委、总会的主管司(局)或省、自治区、直辖市
、计划单列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依据项目可行性批复出具《技术改造项目确认登记证明》,限额以上项目由国家经贸委技改司依据项目可行性批复出具《技术改造项目确认登记证明》。在宽限期内主管海关凭《技术改造项目确认登记证明》、设备进口清单及有关项目批准文件予以办
理税收优惠手续。
港口、铁路、公路、机场、通信的技改项目除按上述规定办理外,具体商品减税审批手续和商品范围原则上仍按经进〔1986〕394号文的规定掌握执行。
四、按照《通知》规定,凡在1995年12月29日至1996年3月31日追加投资额度的,即使投资总额超过限额,仍按追加前批准的限下项目的宽限期办理。但追加部分在1996年底以前仍可按规定给予税收优惠。
五、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1996年对若干生产设备实行暂定关税税率,经核准在宽限期继续享受优惠的技术改造项目引进设备也可执行暂定税率,但不得在暂定税率的基础上减半征收关税,其进口环节增值税仍按规定减半征收。
六、自1996年4月1日起,凡按原规定可予免税的技术改造项目,主管海关前已出具免税证明,但货物于1996年4月1日(含当日)以后进口,一律由进口地海关按国务院规定直接改为减半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并将执行情况通知企业主管海关。
各地主管海关要与各地经贸委密切配合,严格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做好宽限期内技改项目的重新确认及税收优惠工作。执行中发生的问题,要及时与海关总署关税司及国家经贸委技改司联系。
附件1:技术改造项目行业分类表
附件2:技术改造项目确认登记证明(略)

附件:技术改造项目行业分类表

-----------------------------------------------
|以投资额5000万元人民币为限额的项目 |
|限额以上项目国家经贸委审批 |
|限额以下项目部门或地方经委审批 |
|---------------------------------------------|
|能源(煤炭、电力(含核电)、石油、海洋石油) |
|交通(港口、铁路、公路、民航、邮电) |
|冶金(含黄金) |
|有色 |
|建材 |
|化工 |
|石化 |
|地矿 |
|森工 |
|稀土 |
|---------------------------------------------|
|以投资额3000万元人民币为限额的项目 |
|限额以上项目国家经贸委审批 |
|限额以下项目部门或地方经委审批 |
-----------------------------------------------

-----------------------------------------------
|机械(含汽车) |
|电子 |
|轻工 |
|纺织 |
|医药 |
|中医药 |
|烟草 |
|包装 |
|食品 |
|卫生(生物制品) |
|商办工业 |
|农办工业 |
|新闻出版及印刷 |
|印钞造币 |
|水产品加工 |
|水利 |
|---------------------------------------------|
|其他特殊行业如军转民(包括航空、航天、兵器、船舶、核工业)、公安、司法、民政、建设、 |
|内贸、外贸等部门及承担国家引进技术消化吸收专项的研究院所、高等院校企业,按项 |
|目所属行业划分审批权限。限下项目由部门或地方审批。 |
|---------------------------------------------|
|技术改造引进项目用外汇总额在500万美元(含500万美元)以上,属限额以上项目,由 |
|国家经贸委审批。 |
-----------------------------------------------



1996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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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宾馆招待所分等定级标准》的通知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国家计划委员会 文件
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宾馆招待所分等定级标准》的通知

〔97)国管体改字第58号



中央国家机关各后勤主管部门:
  为适应机关后勤体制改革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做好中央国家机关宾馆招待所分等定级工作,提高中央国家机关宾馆招待所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经研究,对原国家物价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印发的《中央国家机关宾馆饭店招待所分等定级标准(试行)》(【1991】价费字210号)作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央国家机关各后勤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宾馆招待所服务质量的管理。要以新颁发的《中央国家机关宾馆招待所分等定级标准》为依据,开展一次等级达标活动,找出差距,改进不足。同时,要建立健全宾馆招待所的各项管理制度,使宾馆招待所的服务质量达到一个新的水平。
 二、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后勤体制改革与业务指导司会同国家计委收费管理司组织有关单位组成中央国家机关宾馆招待所分等定级领导小组,负责分等定级工作的组织领导和评定结果的审定,由中央国家机关宾馆招待所分等定级评定检查工作小组具体实施。对经评定符合标准的宾馆招待所,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和国家计委颁发等级证书和标牌。




                        一九九七年四月十六日


附件:《中央国家机关宾馆招待所分等定级标准》



中央国家机关宾馆招待所分等定级标准



一、特级宾馆招待所
  特级宾馆招待所应具有接待专业会议和中型以上会议的能力,设施设备配套良好,符合要求。服务水平一流,技术力量雄厚。管理规范化,具有较完备的管理制度和安全、保卫制度。
 1、建筑物房屋结构及保温、隔热、隔音性能良好,内外装修美观大方,总建筑面积不小于4500平方米,布局合理,名称牌匾庄重醒目,交通方便。
 2、前厅
(1)有与接待能力相适应的前厅,面积不小于60平方米,装饰高雅,配有沙发或舒适坐椅、时钟和公用电话。
(2)设迎宾员和值班经理。
(3)提供小件行车和贵重物品寄存服务。
(4)在醒目的位置设服务指南、价目表。市区交通图、飞机航班及列车时刻表等宣传品。
 3、总服务台
有与宾馆招待所规模相适应的总服务台,设在前厅的适当位置,与前厅格调一致,分区段设置接待、问询、预定、结帐等服务项目。提供24小时服务。
 4、客房
(1)数量及要求:有50间以上可供出租的客房,并均设卫生间。标准间面积不小于15平方米(不包括卫生间面积),卫生间面积不小于4.5平方米。套间数量不少于客房总数的5%。
(2)装修及家具:天花板、墙面、地面用中高档材料装修,布置舒适,光线充足,格调雅致。有质量较好的软垫床。沙发或扶手椅、茶几、衣厨、写字台、台灯、床头灯、床头多功能控制柜、窗帘等配套家具、用具。
(3)卫生间设备:有质量较好的抽水恭桶、带台面的面盆、梳妆镜、带淋浴喷头的浴缸或淋浴器、浴帘,配备有统一宾馆招待所标志的面巾、浴巾、小方巾和洗漱用品、卫生用品,地面有防滑措施,有良好的照明和排风系统,24小时供冷、热水。
(4)电器及通讯设备:有空调、彩色电视机、闭路电视系统及可通过总机挂通国际国内长途的电话。
(5)宣传用品:备有信封、信纸、笔、馆所简介、价目表、住宿须知、服务指南、安全疏散示意图等。至少备有一种报纸。
(6)服务及要求:提供叫醒、送餐、洗衣等服务,24小时提供开水(饮用水)并免费提供茶叶。重要客人做到跟踪服务,作好记录。
 5、餐厅
(1)有与接待能力相适应的大、小餐厅和民族餐厅,总营业面积不小于300平方米,其中大餐厅面积不小于200平方米。总体布局合理、装饰协调,光线适宜。有空调,通风良好,就餐环境舒适。小餐厅有宾客休息处,有字画或工艺品等陈设。
(2)家具、餐具、酒具、用具配套完好。
(3)使用布料桌布、口布。
(4)提供早、中、晚餐和夜宵,并根据宾客需求可提供宴会服务及自助餐、分餐服务。
 6、厨房设备
(1)红案、白案、开生间分开,有符合卫生标准的冷荤间,有足够的冷藏设备,有相应的洗刷和消毒设施。
(2)卫生整洁,墙面满贴瓷砖,地面铺设防滑材料。
(3)温度适宜,有完备的排风设施。
(4)全部使用不锈钢或铝合金工作台、橱柜及优质的厨具、用具。
(5)厨房与餐厅之间有隔音、隔热、隔气味设施。
 7.会议室
(1)有与接待能力相适应的配套会议室,室内的天花板、墙壁、地面、门窗、照明设备等装修装饰良好适用。室内配有空调、高档沙发、茶几或会议桌椅,茶具用具齐备,大会议室有相应的音响设备。
(2)会议室所在楼层适当的位置设公用电话,并分设供男、女宾使用的卫生间。
(3)会议期间设有专职服务员提供服务。
 8、公共区域设施设备
(I)有与接待能力相适应的停车场。
(2)高层楼房有与客房数相适应的客用电梯。
(3)室内公共区域有降温和采暖设备。
(4)室内公共区域设应急照明设施。
(5)楼层适当位置设服务台及公用电话。
(6)搞好庭院绿化。
(7)公共区域分设供男、女宾使用的卫生间。
 9、综合服务设施
(1)有多功能厅、健身娱乐场所、理发室、商品部及复印、打字、传真等设备。
(2)提供代售邮票、代订机票、车票等服务。
(3)提供方便客人的投诉措施。
(4)必要时提供就医服务。
 10、技术力量
(1)管理人员须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岗位培训证书》。
(2)上岗职工须经岗前培训。
(3)服务人员与床位数比例适当。
(4)客房:有高级客房服务员,初级和中级以上客房服务员应不少于客房服务人员的30%。
(5)厨房:有高级烹调师、面点师顶岗操作,初级和中级以上烹调师、面点师应不少于厨房制作人员的40%。
(6)餐厅:有高级餐厅服务员,初级和中级以上餐厅服务员应不少于餐厅服务人员的25%。
(7)营养卫生:有兼职或专职的菜点营养分析人员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
 11、服务质量
(1)服务人员严格执行《中央国家机关宾馆招待所服务规范(试行)》。
(2)设备设施完好率保持100%。
  二、一级宾馆招待所
  一级宾馆招待所应具有接待中型以上会议的能力,设施设备配套良好,符合要求。服务水平高,有较雄厚的技术力量。管理规范化,具有较全面的管理制度和安全、保卫制度。
 1、建筑物
房屋结构及保温、隔热、隔音性能良好,内外装修适用大方,总建筑面积不小于4000平方米,布局基本合理,地理位置适宜,名称牌匾庄重醒目。
 2、前厅
(1)有与接待能力相适应的前厅,面积不小于40平方米,装饰协调,配有沙发或坐椅、时钟和公用电话。
(2)设迎宾员和值班经理。
(3)提供小件行李和贵重物品寄存服务。
(4)在醒目的位置设服务指南、价目表、市区交通图、飞机航班及列车时刻表等宣传品。
 3、总服务台
 有与宾馆招待所规模相适应的总服务台,设在前厅的适当位置,与前厅格调一致,分区段设置接待、问询、预定,结帐等服务项目。服务时间为12小时以上。
 4、客房
(1)数量及要求:有50间以上可供出租的客房。设卫生间的客房不少于40间,且不低于客房总数的60%。标准间面积不小于14平方米(不包括卫生间面积),卫生间面积不小于4平方米。
(2)装修及家具:天花板、墙面、地面用中高档材料装修,布置舒适,光线充足,格调雅致。有软垫床、沙发或扶手椅、茶几、衣厨、写字台、台灯、床头灯、床头多功能控制柜。窗帘等配套家具、用具。 (3)卫生间设备:有抽水恭桶、带台面的面盆、梳妆镜、带淋浴喷头的浴缸或淋浴器、浴帘,配备有统一宾馆招待所标志的面巾、浴巾、小方巾和洗漱用品、卫生用品,地面有防滑措施,有良好的照明和排风系统,12小时供热水。没有卫生间的客房应在其楼层分设供男、女宾使用的卫生间,有专供宾客使用的男女分设公共浴室,并提供相应的卫生洁具。
(4)电器及通讯设备:有空调、彩色电视机及可通过总机挂通国际国内长途的电话。
(5)宣传用品:备有信封、信纸、笔、馆所简介、价目表、住宿须知、服务指南、安全疏散示意图等。至少备有一种报纸。
(6)服务及要求:提供叫醒、送餐等服务,24小时提供开水(饮用水)并免费提供茶叶。重要客人做到跟踪服务,作好记录。
 5、餐厅
(1) 有与接待能力相适应的大、小餐厅,总营业面积不小于200平方米。布局合理、装饰协调,光线适宜。有空调,通风良好,就餐环境舒适。小餐厅有宾客休息处,有字画或工艺品等陈设。
(2) 家具、餐具、酒具、用具配套完好。
(3)使用布料桌布、口布。
(4)提供早、中、晚餐和夜宵,并根据宾客需求可提供宴会服务及自助餐、分餐服务。
 6、厨房设备
(1)红案、白案、开生间分开,有符合卫生标准的冷荤间,有足够的冷藏设备,有相应的洗刷和消毒设施。
(2)卫生整洁,墙面满贴瓷砖,地面铺设防滑材料。
(3)温度适宜,有较完备的排风设施。
(4)使用不锈钢或铝合金工作台、橱柜及优质的厨具、用具。
(5)厨房与餐厅之间有隔音、隔热、隔气味设施。
 7.会议室
(1)有与接待能力相适应的配套会议室,室内的天花板、墙壁、地面、门窗、照明设备等装修装饰良好适用。室内配有空调、沙发、茶几或会议桌椅,茶具、用具齐备,大会议室应有相应的音响设备。
(2)会议室所在楼层适当的位置设公用电话,并分设供男、女宾使用的卫生间。
(3)会议期间设有专职服务员提供服务。
 8、公共区域设施设备
(1)有停车场或回车线。
(2)高层楼房有与客房数相适应的客用电梯。
(3)室内公共区域有降温和采暖设备。
(4)室内公共区域设应急照明设施。
(5)楼层适当位置设服务台及公用电话。
(6)搞好庭院绿化。
(7)公共区域分设供男、女宾使用的卫生间。
 9、综合服务设施
(1)有多功能厅、理发室、商品部及复印、打字、传真等设备。
(2)提供代售邮票、代订机票、车票等服务。
(3)提供方便客人的投诉措施。
 10、技术力量
(1)管理人员须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岗位培训证书》。
(2)上岗职工须经岗前培训。
(3)服务人员与床位数比例适当。
(4)客房:有高级客房服务员,初级和中级以上客房服务员应不少于客房服务人员的15%。
(5)厨房:有高级烹调师、面点师顶岗操作,初级和中级以上烹调师、面点师应不少于厨房制作人员的30%。
(6)餐厅:有高级餐厅服务员,初级和中级以上餐厅服务员应不少于餐厅服务人员的20%。
 11、服务质量
(1)服务人员严格执行《中央国家机关宾馆招待所服务规范(试行)》。
(2)设备设施完好率保持100%。
 三、二级宾馆招待所
 二级宾馆招待所应具有接待一般会议的能力,设施设备条件较好,符合要求。服务质量较高,有一定的技术力量。实行规范化管理,具有较完备的管理制度和安全、保卫制度。
 l、建筑物
房屋结构及保温、隔热、隔音性能较好,内外装修得当,总建筑面积不小于3000平方米,布局基本合理,名称牌匾醒目。
 2、前厅
(l)面积不小于30平方米,装饰协调,配有坐椅、时钟和公用电话。
(2)提供小件行李和贵重物品寄存服务。
(3)在醒目的位置设服务指南、价目表、市区交通图、飞机航班及列车时刻表等宣传品。
 3、总服务台
设在前厅的适当位置,分区段设置接待、问询、预定、结帐等服务项日。
 4、客房
(1)数量及要求:有40间以上可供出租的客房,设卫生间的客房不少于客房总数的30%,标准间面积不小于12平方米(不包括卫生间面积),卫生间面积不小于3.5平方米。
(2)装修及家具:天花板、墙面、地面用中档材料装修,布置舒适,光线充足。有软垫床、沙发或扶手椅、茶几、衣厨、写字台、台灯、床头柜、床头灯、窗帘等配套家具、用具。
(3)卫生间设备:有抽水恭桶、面盆、梳妆镜、带淋浴喷头的浴缸或淋浴器、浴帘,配备洗漱用品和卫生用品,地面有防滑措施,有良好的照明和排风系统,每日早晚定时供热水。没有卫生间的客房应在其楼层分设供男、女宾使用的卫生间,有专供宾客使用的男女分设公共浴室,并提供相应的卫生洁具。
(4)电器、通讯等设备:有电视机(标准间为彩色电视机)和可通过总机挂通国际国内长途的电话,有降温和采暖设备。
(5)宣传用品:备有馆所简介、价目表、住宿须知、服务指南、安全疏散示意图等(标准间备有信纸、信封、笔),至少备有一种报纸。
(6)服务及要求:提供叫醒等服务,24小时提供开水(饮用水)。标准间免费提供茶叶。
 5、餐厅
(1)有与接待能力相适应的餐厅,总营业面积不小于150平方米。布局合理、装饰协调。有降温、采暖、通风设备,有较好的就餐条件。
(2)家具、餐具、酒具、用具配套。
(3)使用布料桌布、口布。
 6、厨房设备
(1)红案、白案、开生间分开,有符合卫生标准的冷荤间,有足够的冷藏设备,有相应的洗刷和消毒设施。
(2)卫生整洁,墙面瓷砖高度不低于2米,地面铺设防滑材料。
(3)温度适宜,有较完备的排风设施。
(4)使用不锈钢或铝合金工作台、橱柜及良好的厨具、用具。
(5)厨房与餐厅之间有隔音、隔热、隔气味设施。
 7、会议室
(l)有与接待能力相适应的会议室,家具、用具齐备。
(2)会议室所在楼层适当的位置设公用电话,并分设供男、女宾使用的卫生间。
 8、公共区域设施设备
(1)有停车场或回车线。
(2)高层楼房有与客房数相适应的客用电梯。
(3)室内公共区域有降温和采暖设备。
(4)室内公共区域设应急照明设施。
(5)楼层适当位置设服务台及公用电话。
(6)搞好庭院绿化。
(7)公共区域分设供男、女宾使用的卫生间。
 9、综合服务设施
(1)设小卖部。
(2)提供方便客人的投诉措施。
 10、技术力量
(1)管理人员须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岗位培训证书》。
(2)上岗职工须经岗前培训。
(3)服务人员与床位数比例适当。
(4)客房:有中级客房服务员,初级和中级以上客房服务员应不少于客房服务人员的10%。
(5)厨房:有中级烹调师、面点师顶岗操作,初级和中级以上烹调师、面点师应不少于厨房制作人员的20%。
(6)餐厅:有中级餐厅服务员,初级和中级以上餐厅服务员应不少于餐厅服务人员的10%。
 11、服务质量
(1)服务人员执行《中央国家机关宾馆招待所服务规范(试行)》。
(2) 备设施完好率保持在90%以上。
  四、三级宾馆招待所
 三级宾馆招待所的接待服务设施设备应齐全、符合要求。服务质量较好。实行规范化管理,有管理制度和安全、保卫制度。
 l、建筑物
房屋结构及质量较好,内外装修得当,总建筑面积不小于2000平方米。布局基本合理,名称牌匾醒日。
 2、前厅
(1)面积不小于30平方米,装饰协调,配有坐椅、时钟和公用电话。
(2)提供小件行李和贵重物品寄存服务。
(3)在醒目的位置设服务指南、价目表、市区交通图、飞机航班及列车时刻表等宣传品。
 3、总服务台
设在前厅的适当位置,承担接待、问询、预定、结帐等服务项日。
 4、客房
(1)数量及要求:有40间以上可供出租的客房,客房多档次,标准间面积不小于12平方米(不包括卫生间面积),卫生间面积不小于3.5平方米。普通间每床占用面积不小于4平方米。
(2)装修及家具:天花板、墙面、地面用中档材料装修,布置舒适,光线充足。有软垫床、沙发或软椅、茶几、衣厨、写字台、台灯、床头柜、窗帘等配套家具、用具。普通间内应有硬床、软椅、衣架、写字台、台灯、床头柜、窗帘等家具、用具。
(3)卫生间设备:有抽水恭桶、面盆、带淋浴喷头的浴缸或淋浴器、浴帘,配备洗漱用品和卫生用品,地面有防滑措施,有良好的照明和排风系统,每日早晚定时供热水。没有卫生间的客房应在其楼层分设供男、女宾使用的卫生间,有专供宾客使用的男女分设公共浴室,并提供相应的卫生洁具。
(4)电器、通讯等设备:有电视机(标准间为彩色电视机)和可通过总机挂通国际国内长途的电话,有降温和采暖设备。
(5)宣传用品:备有馆所简介、价日表、住宿须知、服务指南、安全疏散示意图等(标准间备有信纸、信封、笔)。
(6)服务及要求:提供叫醒等服务,24小时提供开水(饮用水)。
 5、食堂
有与接待能力相适应的食堂,卫生洁净,有降温、采暖设备,有较好的就餐条件。
 6、厨房设备
(1)红案、白案、开生间分开,有相应的洗刷和消毒设施。
(2)卫生整洁,墙面瓷砖高度不低于 2米,地面铺设防滑材料。
 7、公共区域设施设备
(I)有停车场或回车线。
(2)高层楼房有与客房数相适应的客用电梯。
(3)室内公共区域有降温和采暖设备。
(4)室内公共区域设应急照明设施。
(5)楼层适当位置设服务台及公用电话。
(6)搞好庭院绿化。
(7)公共区域分设供男、女宾使用的卫生间。
 8、综合服务设施
(1)设小卖部。
(3) 提供方便客人的投诉措施。
 9、技术力量
(1)管理人员须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岗位培训证书。
(2)上岗职工须经岗前培训。
(3)服务人员与床位数比例适当。
(4)客房:初级或中级以上客房服务员应不少于客房服务人员的10%。
(5)厨房:初级或中级以上烹调师、面点师应不少于厨房制作人员的10%。
 10、服务质量
(1)服务人员执行《中央国家机关宾馆招待所服务规范(试行)》。
(2)设备设施完好率保持在80%以上。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国家安居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国家安居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1995年2月6日,国务院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国家安居工程实施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城镇住房制度改革,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附:国家安居工程实施方案

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1995年1月20日)

一、实施国家安居工程的目的和基本原则
(一)实施国家安居工程的目的是结合城镇住房制度改革,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加快城镇住房商品化和社会化进程,促进城镇住房建设。
(二)实施国家安居工程要为推进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提供政策示范;要实行政府扶持、单位支持、个人负担的原则;要以大中城市为重点,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

二、国家安居工程的建设规模、资金来源和资金运用
(一)国家安居工程从1995年开始实施,在原有住房建设规模基础上,新增安居工程建筑面积1.5亿平方米,用5年左右时间完成。
1995年国家安居工程建设规模暂定1250万平方米,约需建设资金125亿元,其中国家在固定资产贷款计划中安排贷款规模50亿元,由国家专业银行提供贷款,其余资金由地方自筹解决。
1995年以后,建设规模和贷款规模一年一定。
(二)国家计委根据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确定的实施国家安居工程城市的名单及相应的建设规模,按现行固定资产投资管理办法,将建设规模指标、贷款规模指标和自筹投资计划等综合计划指标下达给实施国家安居工程的各城市。国家安排的安居工程贷款计划,由国家计委、中国人民银行在当年固定资产贷款规模内安排,并按现行办法及时分解下达给各有关专业银行。
(三)实施国家安居工程的城市按国家贷款资金和城市配套资金4∶6的比例提供配套资金。城市配套资金可从城市住房基金、单位住房基金、住房公积金、售房预收款和其他房改资金中筹集。配套资金没有按期足额到位的,银行不予贷款。
(四)国家安排的安居工程贷款,由城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安居工程承建单位,向人民银行指定的承办房改金融业务的有关专业银行申请。承办银行按照国家安居工程投资计划和有关贷款办法审定,并切实加强对配套资金和贷款的管理。国家安排的安居工程贷款与自筹资金,应按规定比例配套使用。国家安排的安居工程贷款必须用于国家安居工程住房建设,严禁挪作他用,如被挪用,立即取消该城市使用国家安居工程贷款资金的资格,并责令其限期偿还挪用贷款本息。
为确保国家安居工程贷款的周转使用,国家安居工程贷款一律实行抵押贷款,期限最长为3年,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法定利率(不得上浮)执行。

三、国家安居工程的规划和建设
(一)实施国家安居工程的城市,要按照城市建设总体规划,认真编制安居工程详细规划,坚持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精心设计、精心施工,做到经济、适用、美观。
(二)实施国家安居工程的城市,要制订安居工程年度建设计划,并指定安居工程承建单位,有步骤地组织实施。
(三)要努力降低国家安居工程住房的建设成本。凡用于国家安居工程的建设用地,一律由城市人民政府按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地方人民政府相应减免有关费用。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用,原则上由城市人民政府承担;小区级非营业性配套公建费,一半由城市人民政府承担,一半计入房价。
(四)国家安居工程的规划、设计、施工均应通过招标投标方式确定,严禁转包。国家安居工程的开发建设不得赢利。

四、国家安居工程住房的出售和管理
(一)国家安居工程住房直接以成本价向中低收入家庭出售,并优先出售给无房户、危房户和住房困难户,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出售给离退休职工、教师中的住房困难户,不售给高收入家庭。
(二)国家安居工程住房的成本价格由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小区级非营业性配套公建费,一半由城市人民政府承担,一半计入房价)、1%—3%的管理费、贷款利息和税金等7项因素构成。
(三)实施国家安居工程城市的各有关银行,要建立个人购房抵押贷款制度。个人首次付款的比例要达到房价的40%以上,还款期限不超过10年。
(四)要搞好国家安居工程住房的售后服务,带动、促进现行房屋管理体制的改革。国家安居工程住房各项售后服务,应由物业管理公司承担。

五、实施国家安居工程城市的条件和申报、审核程序
(一)实施国家安居工程城市要具备的条件:
1、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普遍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职工一般要达到60%以上;积极推进租金改革,制定并公布到2000年的租金改革规划;按国家统一规定的房改政策确定售房价格。
2、当年申请的国家安居工程建设规模所需土地必须全部落实,完成征地拆迁工作;政府应确定专门机构负责实施并制定了较完备的配套政策;要有明确的开、竣工计划。

3、城市有关专业银行用于发放国家安居工程住房贷款的资金已经落实;城市配套资金筹集到位50%以上,其余部分也能随工程进度足额到位。
(二)申报和审核程序: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房改办、建委(建设厅)、计委、人民银行分行、财政厅(局)根据申报城市条件进行全面考核后,拟定参加国家安居工程实施的城市名单,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同意后,报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同时抄报建设部、国家计委、中? 嗣褚小⒉普俊? 2、受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委托,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建设部、国家计委、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指定的专门人员,对地方上报的文件进行研究汇总,提出实施国家安居工程的城市名单和每个城市安居工程的建设规模指标、贷款规模指标和自筹投资计划等综合计划指标的初步意见,报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由国家计委、中国人民银行列入年度计划下达。

六、国家安居工程的组织领导及部门分工
(一)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负责国家安居工程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工作。
(二)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具体分工如下:
1、国家计委制订国家安居工程年度投资计划,并组织下达计划。
2、建设部负责国家安居工程的具体实施工作。
3、中国人民银行制订国家安居工程年度信贷计划,对国家有关专业银行下达信贷规模并进行监督检查。
4、财政部和国家有关专业银行审查、监督城市配套资金的落实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