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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氧气流量计等产品分类界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03:05:38  浏览:953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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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氧气流量计等产品分类界定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氧气流量计等产品分类界定的通知

国食药监械[2003]3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近期,我局陆续收到一些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企业要求对一些产品分类进行界定的请示。现就这些产品的分类界定通知如下:

  一、氧气流量计: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

  二、酒精棉片、碘酒棉棒、输液消毒包:用于人体注射和输液前的皮肤消毒。作为I类医疗器械管理。

  三、试剂卡孵育器:用于孵育诊断试剂中需要孵育的试剂卡。作为I类医疗器械管理。

  四、二氧化碳眼科冷冻治疗仪:用于白内障、视网膜剥离和青光眼等眼科冷冻手术。作为II类医疗器械管理。

  五、金刚砂(玻璃砂):用于牙科技工室打磨铸件的表面。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

  六、LCD显示器:用作病人做手术时的监控系统的显示终端,也可用作一般PC机的显示器。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

  七、血糖仪打印机:由打印机和软件组成,用于打印检测报告。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

  八、氦氖激光治疗机:用于通过内窥镜治疗人体腔道恶性肿瘤。作为II类医疗器械管理。

  九、可重复使用防护服:作为II类医疗器械管理。

  十、隔离衣:当医护人员从半污染区进入SARS病房时,需在防护服外穿上隔离衣,离开SARS病房时再脱下隔离衣。主要用作防液溅。作为II类医疗器械管理。

  十一、防护帽及防护鞋套:主要用作防液溅。作为II类医疗器械管理。

  十二、医用口罩:作为II类医疗器械管理。

  十三、医用隔离仓:用于隔离传染病患者。作为II类医疗器械管理。

  十四、手术衣:作为II类医疗器械管理。

  十五、隐形眼镜润滑液:在佩戴隐形眼镜前或后直接滴眼,用于缓解戴眼镜时的眼干涩和眼疲劳等不适。作为III类医疗器械管理。

  十六、推拿按摩仪、微电脑按摩仪及其它电动按摩仪: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

  十七、一次性使用脐带剪:作为II类医疗器械管理。

  十八、血糖分析仪用试纸:作为II类医疗器械管理。

  十九、一次性介入治疗仪探头:作为III类医疗器械管理。

  二十、BSS IV智能挤压仪:先将充满全血的三(四)联袋经离心机离心,使血袋内血液分层后用于本设备。该设备将代替人工挤压、手动封口的操作,在袋外将血液成份分别挤压至三联袋、四联袋中。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

  二十一、[18F]FDG合成装置:用于合成PET检查用的放射性药物。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

  二十二、放射性核素生成装置(回旋加速器):用于产生放射性核素,该核素用于合成PET检查用的放射性药物。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

  二十三、医用人体辐照校准体模:作为II类医疗器械管理。

  二十四、塑型针:在体外用于将不同形状的导引钢丝塑型为直型。作为I类医疗器械管理。

  二十五、Y型连接器:在体外用于帮助导引钢丝进入人体。作为I类医疗器械管理。

  二十六、扭转器:在体外固定在导引钢丝的末端,便于医生扭转导引钢丝进入人体。作为I类医疗器械管理。

  二十七、无障碍电脑语言系统: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

  二十八、医用溶氧输液治疗仪:用于将医院供氧系统中的氧气输入输液瓶中,仪器没有治疗作用。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

  二十九、红外磁粉狗皮膏:该产品起主要作用的是药品,不符合含药医疗器械的定义,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

  三十、中药电磁仪:磁疗辅以中药疗,配合透皮净液,扩张人体汗腺孔,加速药气渗入体内,即“中药提速疗法”。 该产品由药物起主要作用,不符合含药医疗器械的定义,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

  上述凡界定为医疗器械的产品,从2004年6月1日起执行调整的类别。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三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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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农村牧区初级卫生保健暂行办法

青海省人民政府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海省农村牧区初级卫生保健暂行办法的通知

青政[2004]99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青海省农村牧区初级卫生保健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

                                    二OO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青海省农村牧区初级卫生保健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推动农村牧区初级卫生保健工作,保障农牧民享有初级卫生保健服务的权利,促进农村牧区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根据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牧区初级卫生保健,是指农牧民人人应该享有的,与农村牧区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医疗、疾病预防控制、公共卫生和健康教育等基本卫生保健服务。
第三条 农村牧区初级卫生保健工作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遵循政府组织、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牧区初级卫生保健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逐年增加农村牧区卫生事业投入,建立健全农村牧区卫生服务体系。
第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牧区初级卫生保健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牧区初级卫生保健相关工作。
第六条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捐助农村牧区初级卫生保健事业。
鼓励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举办各种所有制形式的农村牧区医疗卫生机构。
第七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当地实际,调整农村牧区医疗卫生机构布局,整合医疗卫生、计划生育服务机构,优化卫生资源配置,实现资源共享,防止重复建设。
第八条 政府举办的县级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农村牧区基本医疗、预防保健、基层转诊、急救以及基层卫生人员的培训和业务指导工作。
第九条 乡(镇)卫生院以公共卫生服务为 主,提供基本医疗、预防保健、健康教育、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等综合性服务,根据县卫生行政部门的委托承担公共卫生管理职能。
第十条 村卫生室(所)承担卫生行政部门赋予的预防保健等公共卫生任务,提供常见病、多发病的初级诊治。
第十一条 农村牧区卫生技术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经注册后方可从事医疗卫生技术服务。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农村牧区卫生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组织农村牧区卫生技术人员到上级医疗卫生机构或医学院校进修,提高其业务技能和服务水平。
第十三条 省、州(地、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大中型医疗卫生机构对口支援县、乡(镇)医疗卫生机构。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城市医疗卫生机构下乡开展巡回医疗服务。
鼓励县、乡、村三级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纵向业务合作,发挥农村牧区卫生服务网络功能。
第十四条 建立和完善农村牧区新型合作医疗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和引导农牧民参加农村牧区新型合作医疗。
第十五条 农村牧区新型合作医疗基金实行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以县(市、区)为单位进行统筹,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农村牧区新型合作医疗基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成立由相关部门和参加农村牧区新型合作医疗的农牧民代表组成农村牧区新型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定期监督检查基金使用和管理情况。
第十七条 建立农村牧区贫困人口医疗救助制度。州、(地、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应当落实贫困人口医疗救助措施,保障农杓牧区五保户和特困农牧民获得医疗救助。
第十八条 农村牧区集中供水、卫生厕所等设施建设和改造应纳入村镇规划。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对农村牧区改水、改厕工作给予扶持和指导。
农村牧区新建、改建、扩建学校及其他公共场所,应当同时修建卫生厕所;提倡和指导农牧民修建卫生厕所。
第十九条 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农村牧区环境卫生管理,治理农村牧区环境污染,推行畜禽圈养和农村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开展除害灭病工作。
第二十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做好农村牧区传染病、地方病、寄生虫病、职业病和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的防治工作和儿童计划免疫工作,控制疾病的发生或流行。
县、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加强农村牧区孕产妇和儿童保健工作,提高住院分娩率,降低孕产妇和婴儿死亡率;采取措施,降低出生缺陷发生率;加强农村牧区妇女病的查治工作,提高妇女和儿童健康水平。
各类卫生机构应当将健康教育纳入卫生服务全过程,做好健康教育的指导和服务工作。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在农村牧区初级卫生保健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二)强迫农牧民参加农村牧区新型合作医疗的;
(三)挪用、贪污新型合作医疗基金、医疗救助资金或者农村牧区公共卫生经费的;
(四)未定期向社会公开农村牧区新型合作医疗收支、使用情况的。
违反前款(一)、 (三)项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了规范和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等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维护保险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国家有关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法律、法规和《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我们制定了《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转发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自1999年7月1日起执行。原《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办法》、《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办法》和《职工医疗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办法》同时废止。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第一章 总则
一、为了规范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办的社会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经办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等社会保险基金。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政府批准建立的工伤保险基金和生育保险基金,参照本制度执行。
三、社会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应当正确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会计报表。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年度、月份的起讫日期采用公历日期。
四、社会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采用收付实现制,会计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
五、社会保险基金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期应当一致,会计指标应当口径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如确有必要变更,应当将变更的情况、变更的原因以及对收支情况的影响,在财务情况说明书中加以说明。
六、社会保险基金应当分别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设置会计科目,编制会计报表。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和会计报表指标汇总,以及对外提供统一的会计报表的前提下,经办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制度作必要的补充,并报财政部备案。
七、经办机构应按以下规定运用社会保险基金会计科目:
(一)本制度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的编号,以便于编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查阅账目,实行会计电算化,各经办机构不得随意改变或打乱重编。在某些会计科目之间留有空号,供增设会计科目之用。
(二)经办机构在填制社会保险基金的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时,应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或同时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不应只填列会计科目编号,不填列会计科目名称。
八、经办机构应按以下规定编制和提供社会保险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一)经办机构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编制和提供合法、真实和公允的社会保险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二)社会保险基金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经办机构对外提供的社会保险基金财务会计报告的内容、会计报表种类和格式等,由本制度规定;经办机构对社会保险基金进行内部管理需要的会计报表由经办机构自行规定。
(三)经办机构对外提供的社会保险基金会计报表包括:
1、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表。
2、失业保险基金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和失业保险基金收支表。
3、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表。
(四)社会保险基金会计报表必须做到数字真实、内容完整、说明清楚、手续齐备、编报及时;并报送同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组织。
月份会计报表应于月份终了后8日内报出;年度会计报表应于年度终了后15日内报出。
(五)社会保险基金会计报表的填列,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填至“分”。
(六)对外报出的会计报表,应依次编定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应注明经办机构名称、地址、成立年份、社会保险基金名称、报表所属年度、月份、送出日期等,并由经办机构领导和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盖章。
九、社会保险基金会计机构设置、会计人员配备、会计核算、会计监督、内部会计管理制度的要求,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执行。
十、本制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负责解释,需要变更时,由财政部修订。
十一、本制度自1999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二章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
一、会计科目表
顺序号 编号 会计科目名称
(一)资产类
1 101 现金
2 102 收入户存款
3 103 支出户存款
4 104 财政专户存款
5 111 暂付款
6 121 债券投资
(二)负债类
7 201 临时借款
8 211 暂收款
(三)基金类
9 301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四)收入类
10 401 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
11 402 利息收入
12 403 财政补贴收入
13 404 转移收入
14 405 上级补助收入
15 406 下级上解收入
16 409 其他收入
(五)支出类
17 501 基本养老金支出
18 502 医疗补助金支出
19 503 丧葬抚恤补助支出
20 511 转移支出
21 512 补助下级支出
22 513 上解上级支出
23 519 其他支出
二、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第101号科目 现 金
一、本科目核算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库存现金。
二、收到缴费单位或个人以现金方式交来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借记本科目,贷记“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科目;将现金存入银行,按规定经办机构设置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以下简称“收入户”)的,借记“收入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按规定经办机构不设收入户的,借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从银行提取现金,借记本科目,贷记“支出户存款”科目;以现金支付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时,借记“基本养老金支出”、“医疗补助金支出”、“丧葬抚恤补助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设置“现金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计算当日的现金收入合计数、现金支出合计数和结余数,并将结余数与实际库存数核对,做到账款相符。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库存现金。
第102号科目 收入户存款
一、本科目核算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存入国有商业银行收入户的款项。
实行税务机关征收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地区,以及按规定经办机构不设收入户的,收到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各项收入直接划入财政专户,不通过本科目核算。
二、收入户除向同级财政部门在国有商业银行设立的财政专户划转资金外,不得发生其他支付业务,其核算内容如下:
1、经办机构征收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借记本科目、“现金”科目,贷记“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科目。将现金存入银行,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科目。
2、收到下级经办机构上解或上级经办机构下拨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借记本科目,贷记“下级上解收入”、“上级补助收入”科目。
3、收到收入户的利息,借记本科目,贷记“利息收入”科目。
4、随异地保险对象调入本地区而由异地经办机构转入的收入(含本金和利息),借记本科目,贷记“转移收入”科目。
5、收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滞纳金及财政部门核准的其他收入,按规定经办机构设置收入户的,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收入”科目。
6、将收入户的款项划入同级财政部门在国有商业银行设立的财政专户时,借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开户银行设置“收入户存款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结出余额。“收入户存款日记账”应定期与“银行对账单”核对,至少每月核对一次。月份终了,收入户存款账面结余与银行对账单余额之间如有差额,必须逐笔查明原因进行处理,并应按月编制“银行收入户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四、本科目月末余额必须按规定划入财政专户,划转后,本科目月末无余额。
第103号科目 支出户存款
一、本科目核算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存入国有商业银行支出户的款项。
二、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户(经下简称“支出户”),除接收财政专户拨付的资金及该账户的利息收入外,不得发生其他收入业务,其核算内容如下:
1、接收财政专户拨付的资金,借记本科目,贷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
2、收到支出户的利息,借记本科目,贷记“利息收入”科目;划拨支出户利息收入到财政专户,借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3、支付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款项,借记“基本养老金支出”、“医疗补助金支出”、“丧葬抚恤补助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4、上解上级经办机构或下拨下级经办机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借记“上解上级支出”、“补助下级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或“财政专户存款”科目。
5、保险对象跨统筹地区流动而转出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借记“转移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开户银行设置“支出户存款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结出余额。“支出户存款日记账”应定期与“银行对账单”核对,至少每月核对一次。月份终了,支出户存款账面结余与银行对账单余额之间如有差额,必须逐笔查明原因进行处理,并应按月编制“银行支出户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支出户的款项。
第104号科目 财政专户存款
一、本科目核算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存入国有商业银行财政专户的款项。
二、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以下简称“财政专户”)存款,其核算内容如下:
1、收到税务机关征收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借记本科目,贷记“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科目;按规定将收入户的资金转入财政专户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收入户存款”科目;经办机构不设收入户的,收到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借记本科目,贷记“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科目。
2、收到财政专户存款利息,借记本科目,贷记“利息收入”科目;将支出户的存款利息收入按规定转入财政专户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支出户存款”科目;国家债券到期收回本息或按规定转让时,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本科目,按债券账面价值,贷记“债券投资”科目,按其差额,贷记“利息收入”科目;收到分期付息的债券利息,借记本科目,贷记“利息收入”科目。
3、收到财政补贴收入,借记本科目,贷记“财政补贴收入”科目;收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滞纳金及财政部门核准的其他收入,按规定经办机构不设收入户的,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收入”科目。
4、按规定经办机构不设收入户的,收到下级经办机构上解和上级经办机构下拨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以及转移收入,借记本科目,贷记“下级上解收入”、“上级补助收入”、“转移收入”科目。
5、借入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临时借款”科目。归还借款本息时,按本金数,借记“临时借款”科目,按经财政部门核准开支的利息数,借记“其他支出”科目,按本息合计,贷记本科目。
6、由财政专户向支出户拨入的资金,借记“支出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7、按规定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购买国家债券,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借记“债券投资”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开户银行设置“财政专户存款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财政部门转来的财政专户缴拨凭证和加盖专用印章的原始凭证复印件,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结出余额。“财政专户存款日记账”应定期与财政部门核对,至少每月核对一次。月份终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存款账面结余与财政部门对账单余额之间如有差额,必须逐笔查明原因进行处理,并应按月编制“财政专户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财政专户的款项。
第111号科目 暂付款
一、本科目核算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活动中形成的各种暂付款项。
二、发生暂付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等科目。收回款项时,借记“现金”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暂付款种类和对方单位设置明细账。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尚未收回的暂付款。
第121号科目 债券投资
一、本科目核算按规定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购买的国家债券。
二、按规定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购买国家债券,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借记本科目,贷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国家债券到期收回本息或按规定转让时,按实际收到的款项,借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按债券账面价值,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利息收入”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国家债券的种类设置明细账。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持有的债券投资价值。
第201号科目 临时借款
一、本科目核算为解决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周转困难而临时借入的款项。
二、借入款项时,借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归还借款本息时,按本金数,借记本科目,按经财政部门核准开支的利息数,借记“其他支出”科目,按本息合计,贷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债权人设置明细账。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尚未归还的临时借款。
第211号科目 暂收款
一、本科目核算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活动中形成的暂收款。
二、发生暂收款时,借记“现金”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偿付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等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暂收款的种类和往来单位设置明细账。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尚未偿付的暂收款。
第301号科目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一、本科目核算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全部收入扣除全部支出后的滚存结余。
二、有条件的地区,本科目应设置“统筹养老基金结余”和“个人账户养老基金结余”两个明细科目,并在“个人账户养老基金结余”明细科目下按缴费个人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三、期末,应将“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利息收入”、“财政补贴收入”、“转移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下级上解收入”和“其他收入”科目贷方余额全部转入本科目,借记“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利息收入”、“财政补贴收入”、“转移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下级上解收入”、“其他收入”科目,贷记本科目;将“基本养老金支出”、“医疗补助金支出”、“丧葬抚恤补助支出”、“转移支出”、“补助下级支出”、“上解上级支出”和“其他支出”科目借方余额全部转入本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基本养老金支出”、“医疗补助金支出”、“丧葬抚恤补助支出”、“转移支出”、“补助下级支出”、“上解上级支出”、“其他支出”科目。
四、有条件的地区,年末,按养老基金个人账户储存额,参考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个人账户利息时,借记本科目(统筹养老基金结余),贷记本科目(个人账户养老基金结余)。
五、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历年积存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结余。
第401号科目 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收到的由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按缴费基数的一定比例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有条件的地区,本科目应设置“统筹养老基金收入”和“个人账户养老基金收入”两个明细科目,并在“个人账户养老基金收入”明细科目下按缴费个人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三、收到税务机关征收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借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收到经办机构征收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规定经办机构设置收入户的,借记“现金”、“收入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按规定经办机构不设收入户的,借记“现金”、“财政专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第402号科目 利息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购买国家债券或存入银行所取得的利息收入。
二、收到银行转来的财政专户利息,借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收到银行转来的收入户、支出户的利息,借记“收入户存款”、“支出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国家债券到期收回本息或按规定转让时,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按债券账面价值,贷记“债券投资”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本科目。收到分期付息的债券利息,借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第403号科目 财政补贴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收到的同级财政部门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补贴。
二、收到财政补贴时,借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第404号科目 转移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基本养老保险对象跨统筹地区流动而划入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二、随异地保险对象调入本地而由异地经办机构转入的收入(含本金和利息),按规定经办机构设置收入户的,借记“收入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按规定经办机构不设收入户的,借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跨统筹地区流动的保险对象设置明细账。
四、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第405号科目 上级补助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由上级经办机构拨入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二、收到上级经办机构下拨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按规定经办机构设置收入户的,借记“收入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按规定经办机构不设收入户的,借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第406号科目 下级上解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由下级经办机构上解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二、收到下级经办机构上解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按规定经办机构设置收入户的,借记“收入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按规定经办机构不设收入户的,借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第409号科目 其他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滞纳金及财政部门核准的其他收入。滞纳金是指因缴费单位拖欠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而按规定收取的款项。
二、收到滞纳金及财政部门核准的其他收入,按规定经办机构设置收入户的,借记“收入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按规定经办机构不设收入户的,借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第501号科目 基本养老金支出
一、本科目核算按规定应由基本养老金开支的各项支出,包括:基础性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以及按规定支付的离休金、退休金、退职金和补贴。
二、本科目应设置以下明细科目:
1、基础性养老金,核算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地(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支付给《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以下简称《决定》)实施后按照统一的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计发待遇的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
2、个人账户养老金,核算按缴费个人的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20支付给按照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计发待遇的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以及一次性支付给个人的个人账户储存额。本明细科目应按缴费个人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3、过渡性养老金,核算按规定支付给按照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计发待遇且在《决定》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的人员除基础性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以外的基本养老金。
4、离休金,核算按规定支付给《决定》实施前已经离休人员的生活费用。
5、退休金,核算按规定支付给《决定》实施前已经退休人员的生活费用。
6、退职金,核算按规定支付给《决定》实施前已经退职人员的生活费用。
7、补贴,核算按规定支付给《决定》实施前已经离休、退休和退职人员的各种生活补贴、物价补贴等。
三、按规定支付的基本养老金,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支出户存款”科目。
四、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科目,借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科目,贷记本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第502号科目 医疗补助金支出
一、本科目核算按规定支付给未实行医疗保险地区已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开支范围的离休、退休、退职人员的医疗费用。
二、按规定支付的医疗补助,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支出户存款”科目。
三、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科目,借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科目,贷记本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第503号科目 丧葬抚恤补助支出
一、本科目核算按规定支付给已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开支范围的离休、退休、退职人员死亡丧葬补助费用及其供养直系亲属的抚恤和生活补助费用。
二、按规定支付的丧葬抚恤补助费,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支出户存款”科目。
三、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科目,借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科目,贷记本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第511号科目 转移支出
一、本科目核算基本养老保险对象跨统筹地区流动而转出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二、保险对象跨统筹地区流动而转出的支出,借记本科目,贷记“支出户存款”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跨统筹地区流动的保险对象设置明细账。
四、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科目,借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科目,贷记本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第512号科目 补助下级支出
一、本科目核算上级经办机构拨付给下级经办机构的补助支出。
二、拨付给下级经办机构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按规定经办机构设置收入户的,先将基金从财政专户拨入同级支出户,借记“支出户存款”科目,贷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然后将基金从支出户拨入下级收入户,借记本科目,贷记“支出户存款”科目;按规定经办机构不设收入户的,将基金从上级财政专户直接拨入下级财政专户,借记本科目,贷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
三、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科目,借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科目,贷记本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第513号科目 上解上级支出
一、本科目核算下级经办机构上解上级经办机构的支出。
二、下级经办机构上解上级经办机构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按规定经办机构设置收入户的,先将基金从财政专户拨入同级支出户,借记“支出户存款”科目,贷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然后将基金从支出户上解上级收入户,借记本科目,贷记“支出户存款”科目;按规定经办机构不设收入户的,将基金从财政专户直接上解上级财政专户,借记本科目,贷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
三、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科目,借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科目,贷记本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第519号科目 其他支出
一、本科目核算经财政部门核准开支的其他非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性质的支出。
二、经财政部门批准在其他支出中列支的临时借款利息,借记本科目,贷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支付的其他支出,借记本科目,贷记“支出户存款”科目。
三、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科目,借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科目,贷记本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三、会计报表种类及格式
------------------------------------------------------
报表编号 |报表名称 |编报期
--------------|----------------------|--------------
会养老01表 |资产负债表 |月报、年报
会养老02表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表|月报、年报
------------------------------------------------------
资 产 负 债 表
会养老01表
编制单位: 年 月 日 单位:元
------------------------------------------------------
项 目 |行次| 年初数 | 期末数
----------------------|----|----------|------------
一、资产: | | |
现金 | 1| |
支出户存款 | 2| |
财政专户存款 | 3| |
暂付款 | 6| |
债券投资 | 7| |
资产合计 |10| |
二、负债: | | |
临时借款 |11| |
暂收款 |12| |
负债合计 |14| |
三、基金: | | |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15| |
基金合计 |18| |
------------------------------------------------------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表
会养老02表
编制单位: 年 月 单位:元
--------------------------------------------------------------
项 目 |行次| 本月数 | 本年累计数
--------------------------|----|----------|----------------
一、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 | 1| |
1、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 2| |
2、利息收入 | 3| |
3、财政补贴收入 | 4| |
4、转移收入 | 5| |
5、上级补助收入 | 6| |
6、下级上解收入 | 7| |
7、其他收入 |10| |
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 |11| |
1、基本养老金支出 |12| |
(1)基础性养老金 |13| |
(2)个人账户养老金 |14| |
(3)过渡性养老金 |15| |
(4)离休金 |16| |
(5)退休金 |17| |
(6)退职金 |18| |
(7)补贴 |19| |
2、医疗补助金支出 |20| |
3、丧葬抚恤补助支出 |21| |
4、转移支出 |22| |
5、补助下级支出 |23| |
6、上解上级支出 |24| |
7、其他支出 |27| |
三、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结余 |28| |
--------------------------------------------------------------
四、会计报表编制说明
资产负债表编制说明
(一)本表反映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在月末、年末全部资产、负债及基金结存的情况。
(二)本表“年初数”栏各项数字,应根据上年末本表“期末数”所列数字填列。如果本年度资产负债表规定的各个项目名称和内容与上年度不相一致,应对上年年末资产负债表各项目的名称和数字按照本年度的规定进行调整,填入本表“年初数”栏内。
(三)本表各项目的内容和填列方法:
1、“现金”项目,反映库存现金余额。本项目应根据“现金”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2、“支出户存款”项目,反映支出户存款余额。本项目应根据“支出户存款”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3、“财政专户存款”项目,反映财政专户存款余额。本项目应根据“财政专户存款”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4、“暂付款”项目,反映尚未收回的暂付款项。本项目应根据“暂付款”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5、“债券投资”项目,反映持有的债券投资的价值。本项目应根据“债券投资”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6、“临时借款”项目,反映尚未归还的临时借款。本项目应根据“临时借款”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7、“暂收款”科目,反映尚未偿付的暂收款。本项目应根据“暂收款”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8、“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项目,反映截止到本期末历年积存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结余。本项目应根据“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表编制说明
(一)本表反映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在月份、年度内收入、支出及结余情况。
(二)本表“本月数”栏反映各项目的本月实际发生数,在编报年度会计报表时,将“本月数”栏改成“上年累计数”栏,填列上年全年累计实际发生数。
本表“本年累计数”栏反映各项目自年初起至本月末止的累计实际发生数。
(三)本表“本月数”栏各项目的内容及填列方法:
1、“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项目,反映收到的由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按缴费基数的一定比例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本项目应根据“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科目的贷方发生额填列。
2、“利息收入”项目,反映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购买国家债券或存入银行所取得的利息收入。本项目应根据“利息收入”科目的贷方发生额填列。
3、“财政补贴收入”项目,反映收到的同级财政部门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补贴。本项目应根据“财政补贴收入”科目的贷方发生额填列。
4、“转移收入”项目,反映基本养老保险对象跨统筹地区流动而划入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本项目应根据“转移收入”科目的贷方发生额填列。
5、“上级补助收入”项目,反映由上级经办机构拨入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本项目应根据“上级补助收入”科目的贷方发生额填列。
6、“下级上解收入”项目,反映由下级经办机构上解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本项目应根据“下级上解收入”科目的贷方发生额填列。
7、“其他收入”项目,反映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滞纳金及财政部门核准的其他收入。本项目应根据“其他收入”科目的贷方发生额填列。
8、“基本养老金支出”项目,反映按规定应由基本养老金开支的各项支出。本项目应根据“基本养老金支出”科目的借方发生额填列。
9、“基础性养老金”项目,反映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地(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支付给《决定》实施后按照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计发待遇的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本项目应根据“基本养老金支出”科目所属“基础性养老金”明细科目的借方发生额填列。
10、“个人账户基金养老金”项目,反映按缴费个人的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20支付给按照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计发待遇的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以及一次性支付给个人的个人账户储存额。本项目应根据“基本养老金支出”科目所属“个人账户养老金”明细科目的借方发生额填列。
11、“过渡性养老金”项目,反映按规定支付给按照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计发待遇且在《决定》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的人员除基础性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以外的基本养老金。本项目应根据“基本养老金支出”科目所属“过渡性养老金”明细科目的借方发生额填列。
12、“离休金”项目,反映按规定支付给《决定》实施前已经离休人员的生活费用。本项目应根据“基本养老金支出”科目所属“离休金”明细科目的借方发生额填列。
13、“退休金”项目,反映按规定支付给《决定》实施前已经退休人员的生活费用。本项目应根据“基本养老金支出”科目所属“退休金”明细科目的借方发生额填列。
14、“退职金”项目,反映按规定支付给《决定》实施前已经退职人员的生活费用。本项目应根据“基本养老金支出”科目所属“退职金”明细科目的借方发生额填列。
15、“补贴”项目,反映按规定支付给《决定》实施前已经离休、退休和退职人员的各种生活补贴、物价补贴等。本项目应根据“基本养老金支出”科目所属“补贴”明细科目的借方发生额填列。
16、“医疗补助金支出”项目,反映按规定支付给未实行医疗保险地区已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开支范围的离休、退休、退职人员的医疗费用。本项目应根据“医疗补助金支出”科目的借方发生额填列。
17、“丧葬抚恤补助支出”项目,反映按规定支付给已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开支范围的离休、退休、退职人员死亡丧葬补助费用及其供养直系亲属的抚恤和生活补助费用。本项目应根据“丧葬抚恤补助支出”科目的借方发生额填列。
18、“转移支出”项目,反映基本养老保险对象跨统筹地区流动而转出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本项目应根据“转移支出”科目的借方发生额填列。
19、“补助下级支出”项目,反映上级经办机构拨付给下级经办机构的补助支出。本项目应根据“补助下级支出”科目的借方发生额填列。
20、“上解上级支出”项目,反映下级经办机构上解上级经办机构的支出。本项目应根据“上解上级支出”科目的借方发生额填列。
21、“其他支出”项目,反映经财政部门核准开支的其他非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性质的支出。本项目应根据“其他支出”科目的借方发生额填列。
22、“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结余”项目,反映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各项收入减各项支出后的结余。

第三章 失业保险基金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
一、会计科目表
顺序号 编号 会计科目名称
(一)资产类
1 101 现金
2 102 收入户存款
3 103 支出户存款
4 104 财政专户存款
5 111 暂付款
6 121 债券投资
(二)负债类
7 201 临时借款
8 211 暂收款
(三)基金类
9 301 失业保险基金
(四)收入类
10 401 失业保险费收入
11 402 利息收入
12 403 财政补贴收入
13 404 上级补助收入
14 405 下级上解收入
15 409 其他收入
(五)支出类
16 501 失业保险金支出
17 502 医疗补助金支出
18 503 丧葬抚恤补助支出
19 504 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支出
20 505 基本生活保障补助支出
21 509 其他费用支出
22 511 补助下级支出
23 512 上解上级支出
24 519 其他支出
二、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第101号科目 现 金
一、本科目核算失业保险基金的库存现金。
二、收到缴费单位或个人以现金方式交来的失业保险费,借记本科目,贷记“失业保险费收入”科目。将现金存入银行,按规定经办机构设置收入户的,借记“收入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按规定经办机构不设收入户的,借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从银行提取现金,借记本科目,贷记“支出户存款”科目;以现金支付失业保险基金时,借记“失业保险金支出”、“医疗补助金支出”、“丧葬抚恤补助支出”、“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支出”、“基本生活保障补助支出”、“其他费用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设置“现金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计算当日的现金收入合计数、现金支出合计数和结余数,并将结余数与实际库存数核对,做到账款相符。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失业保险基金的库存现金。
第102号科目 收入户存款
一、本科目核算失业保险基金存入国有商业银行收入户的款项。
实行税务机关征收失业保险费的地区,以及按规定经办机构不设收入户的,收到的失业保险基金各项收入直接划入财政专户,不通过本科目核算。
二、收入户除向同级财政部门在国有商业银行设立的财政专户划转资金外,不得发生其他支付业务,其核算内容如下:
1、经办机构征收的失业保险费,借记本科目、“现金”科目,贷记“失业保险费收入”科目;将现金存入银行,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科目。
2、收到下级经办机构上解或上级经办机构下拨的失业保险基金,借记本科目,贷记“下级上解收入”、“上级补助收入”科目。
3、收到收入户的利息,借记本科目,贷记“利息收入”科目。
4、收到失业保险基金的滞纳金及财政部门核准的其他收入,按规定经办机构设置收入户的,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收入”科目。
5、将上述款项按期划入同级财政部门在国有商业银行设立的财政专户时,借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开户银行设置“收入户存款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结出余额。“收入户存款日记账”应定期与“银行对账单”核对,至少每月核对一次。月份终了,收入户存款账面结余与银行对账单余额之间如有差额,必须逐笔查明原因进行处理,并应按月编制“银行收入户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四、本科目月末余额必须按规定划入财政专户,划转后,本科目月末无余额。
第103号科目 支出户存款
一、本科目核算失业保险基金存入国有商业银行支出户的款项。
二、支出户除接收财政专户拨付的资金及该账户的利息收入外,不得发生其他收入业务,其核算内容如下:
1、接收财政专户拨付的资金,在收到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
2、收到支出户的利息,借记本科目,贷记“利息收入”科目。划拨支出户利息收入到财政专户,借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3、支付失业保险基金支出款项,借记“失业保险金支出”、“医疗补助金支出”、“丧葬抚恤补助支出”、“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支出”、“基本生活保障补助支出”、“其他费用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4、上解上级经办机构或下拨下级经办机构失业保险基金,借记“上解上级支出”、“补助下级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或“财政专户存款”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开户银行设置“支出户存款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结出余额。“支出户存款日记账”应定期与“银行对账单”核对,至少每月核对一次。月份终了,支出户存款账面结余与银行对账单余额之间如有差额,必须逐笔查明原因进行处理,并应按月编制“银行支出户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支出户的款项。
第104号科目 财政专户存款
一、本科目核算失业保险基金存入国有商业银行财政专户的款项。
二、财政专户存款的核算内容如下:
1、收到税务机关征收的失业保险费,借记本科目,贷记“失业保险费收入”科目;按规定将收入户的资金转入财政专户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收入户存款”科目;经办机构不设收入户的,收到的失业保险费,借记本科目,贷记“失业保险费收入”科目。
2、收到财政专户存款利息,借记本科目,贷记“利息收入”科目;将支出户存款利息收入按规定转入财政专户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支出户存款”科目;国家债券到期收回本息或按规定转让时,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本科目,按债券账面价值,贷记“债券投资”科目,按其差额,贷记“利息收入”科目;收到分期付息的债券利息,借记本科目,贷记“利息收入”科目。
3、收到财政补贴收入,借记本科目,贷记“财政补贴收入”科目;收到失业保险基金的滞纳金及财政部门核准的其他收入,按规定经办机构不设收入户的,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收入”科目。
4、按规定经办机构不设收入户的,收到下级经办机构上解或上级经办机构下拨的失业保险基金,借记本科目,贷记“下级上解收入”、“上级补助收入”科目。
5、借入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临时借款”科目。归还借款本息时,按本金数,借记“临时借款”科目,按经财政部门核准开支的利息数,借记“其他支出”科目,按本息合计,贷记本科目。
6、由财政专户向支出户拨入的资金,借记“支出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7、按规定用失业保险基金购买国家债券,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借记“债券投资”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开户银行设置“财政专户存款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财政部门转来的财政专户缴拨凭证和加盖专用印章的原始凭证复印件,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结出余额。“财政专户存款日记账”应定期与财政部门核对,至少每月核对一次。月份终了,失业保险基金存款账面结余与财政部门对账单余额之间如有差额,必须逐笔查明原因进行处理,并应按月编制“财政专户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财政专户的款项。
第111号科目 暂付款
一、本科目核算失业保险基金收支活动中形成的各种暂付款项。
二、发生暂付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等科目。收回款项时,借记“现金”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暂付款种类和对方单位设置明细账。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尚未收回的暂付款。
第121号科目 债券投资
一、本科目核算按规定用失业保险基金购买的国家债券。
二、按规定用失业保险基金购买国家债券,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借记本科目,贷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国家债券到期收回本息或按规定转让时,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按债券账面价值,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利息收入”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国家债券的种类设置明细账。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持有的债券投资价值。
第201号科目 临时借款
一、本科目核算为解决失业保险基金周转困难而临时借入的款项。
二、借入款项时,借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归还借款本息时,按本金数,借记本科目,按经财政部门核准开支的利息数,借记“其他支出”科目,按本息合计,贷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债权人设置明细账。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尚未归还的临时借款。
第211号科目 暂收款
一、本科目核算失业保险基金收支活动中形成的暂收款。
二、发生暂收款时,借记“现金”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偿付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等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暂收款的种类和往来单位设置明细账。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尚未偿付的暂收款。
第301号科目 失业保险基金
一、本科目核算失业保险基金全部收入扣除全部支出后的滚存结余。
二、期末,应将“失业保险费收入”、“利息收入”、“财政补贴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下级上解收入”和“其他收入”科目贷方余额全部转入本科目,借记“失业保险费收入”、“利息收入”、“财政补贴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下级下解收入”、“其他收入”科目,贷记本科目;将“失业保险金支出”、“医疗补助金支出”、“丧葬抚恤补助支出”、“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支出”、“基本生活保障补助支出”、“其他费用支出”、“补助下级支出”、“上解上级支出”和“其他支出”科目借方余额全部转入本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失业保险金支出”、“医疗补助金支出”、“丧葬抚恤补助支出”、“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助支出”、“基本生活保障补助支出”、“其他费用支出”、“补助下级支出”、“上解上级支出”、“其他支出”科目。
三、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历年积存的失业保险基金结余。
第401号科目 失业保险费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收到的由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按缴费基数的一定比例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二、收到税务机关征收的失业保险费,借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收到经办机构征收的失业保险费,按规定经办机构设置收入户的,借记“现金”、“收入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按规定经办机构不设收入户的,借记“现金”、“财政专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失业保险基金”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失业保险基金”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第402号科目 利息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用失业保险基金购买国家债券或存入银行所取得的利息收入。
二、收到银行转来的财政专户利息,借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收到银行转来的收入户、支出户的利息,借记“收入户存款”、“支出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国家债券到期收回本息或按规定转让时,按实际收到金额,借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按债券账面价值,贷记“债券投资”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本科目。收到分期付息的债券利息,借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失业保险基金”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失业保险基金”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第403号科目 财政补贴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收到的同级财政部门给予失业保险基金的补贴。
二、收到财政补贴时,借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失业保险基金”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失业保险基金”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第404号科目 上级补助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由上级经办机构拨入的失业保险基金。
二、收到上级经办机构下拨的失业保险基金,按规定经办机构设置收入户的,借记“收入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按规定经办机构不设收入户的,借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失业保险基金”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失业保险基金”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第405号科目 下级上解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由下级经办机构上解的失业保险基金。
二、收到下级经办机构上解的失业保险基金,按规定经办机构设置收入户的,借记“收入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按规定经办机构不设收入户的,借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失业保险基金”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失业保险基金”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第409号科目 其他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失业保险基金的滞纳金及经财政部门核准的其他收入。滞纳金是指因缴费单位拖欠缴纳失业保险费而按规定收取的款项。
二、收到滞纳金及财政部门核准的其他收入,按规定经办机构设置收入户的,借记“收入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按规定经办机构不设收入户的,借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失业保险基金”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失业保险基金”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第501号科目 失业保险金支出
一、本科目核算按规定支付给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费用。
二、按规定支出的失业保险金,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支出户存款”科目。
三、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失业保险基金”科目,借记“失业保险基金”科目,贷记本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第502号科目 医疗补助金支出
一、本科目核算按规定支付给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费用。
二、按规定支付的医疗补助,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支出户存款”科目。
三、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失业保险基金”科目,借记“失业保险基金”科目,贷记本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第503号科目 丧葬抚恤补助支出
一、本科目核算按规定支付给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的丧葬补助费用及由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
二、按规定支付的丧葬抚恤补助费,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支出户存款”科目。
三、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失业保险基金”科目,借记“失业保险基金”科目,贷记本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第504号科目 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支出
一、本科目核算按规定支付给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补贴。
二、按规定支付的职业培训介绍补贴,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支出户存款”科目。
三、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失业保险基金”科目,借记“失业保险基金”科目,贷记本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第505号科目 基本生活保障补助支出
一、本科目核算按规定从失业保险基金中调剂用于进入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的支出。
二、按规定支付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补助,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支出户存款”科目。
三、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失业保险基金”科目,借记“失业保险基金”科目,贷记本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第509号科目 其他费用支出
一、本科目核算支付给农民合同制工人的一次性生活补助金及国家规定的其他费用。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助金,是指一次性支付给合同期满不再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农民合同制工人的生活补助费。
二、按规定支付的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助金及国家规定的其他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支出户存款”科目。
三、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失业保险基金”科目,借记“失业保险基金”科目,贷记本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第511号科目 补助下级支出
一、本科目核算上级经办机构拨付给下级经办机构的补助支出。
二、拨付给下级经办机构的失业保险基金,按规定经办机构设置收入户的,先将基金从财政专户拨入同级支出户,借记“支出户存款”科目,贷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然后将基金从支出户拨入下级收入户,借记本科目,贷记“支出户存款”科目;按规定经办机构不设收入户的,将基金从上级财政专户直接拨入下级财政专户,借记本科目,贷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
三、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失业保险基金”科目,借记“失业保险基金”科目,贷记本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第512号科目 上解上级支出
一、本科目核算下级经办机构上解上级经办机构的支出。
二、上解上级经办机构的失业保险基金,按规定经办机构设置收入户的,先将基金从财政专户拨入同级支出户,借记“支出户存款”科目,贷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然后将基金从支出户拨入上级收入户,借记本科目,贷记“支出户存款”科目;按规定经办机构不设收入户的,将基金从财政专户直接上解上级财政专户,借记本科目,贷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
三、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失业保险基金”科目,借记“失业保险基金”科目,贷记本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第519号科目 其他支出
一、本科目核算经财政部门核准开支的其他非失业保险待遇性质的支出。
二、经财政部门批准在其他支出列支的临时借款利息,借记本科目,贷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支付的其他支出,借记本科目,贷记“支出户存款”科目。
三、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失业保险基金”科目,借记“失业保险基金”科目,贷记本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三、会计报表种类和格式
------------------------------------------------------
报表编号 |报表名称 |编报期
--------------|----------------------|--------------
会失业01表 |资产负债表 |月报、年报
会失业02表 |失业保险基金收支表 |月报、年报
------------------------------------------------------
资 产 负 债 表
会失业01表
编制单位: 年 月 日 单位:元
------------------------------------------------------
项 目 |行次| 年初数 | 期末数
----------------------|----|----------|------------
一、资产: | | |
现金 | 1| |
支出户存款 | 2| |
财政专户存款 | 3| |
暂付款 | 6| |
债券投资 | 7| |
资产合计 |10| |
二、负债: | | |
临时借款 |11| |
暂收款 |12| |
负债合计 |14| |
三、基金: | | |
失业保险基金 |15| |
基金合计 |18| |
------------------------------------------------------
失业保险基金收支表
会失业02表
编制单位: 年 月 单位:元
--------------------------------------------------------------------
项 目 |行次| 本月数 | 本年累计数
----------------------------------|----|----------|--------------
一、失业保险基金收入 | 1| |
1、失业保险费收入 | 2| |
2、利息收入 | 3| |
3、财政补贴收入 | 4| |
4、上级补助收入 | 5| |
5、下级上解收入 | 6| |
6、其他收入 | 9| |
二、失业保险基金支出 |10| |
1、失业保险金支出 |11| |
2、医疗补助金支出 |12| |
3、丧葬抚恤补助支出 |13| |
4、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支出|14| |
5、基本生活保障补助支出 |15| |
6、其他费用支出 |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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