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吉安市乡村护林防火员队伍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吉安市乡村护林防火员队伍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府办发〔2008〕17号
井冈山管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吉安市乡村护林防火员队伍建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八年六月五日
吉安市乡村护林防火员队伍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森林防火巡护管理工作,加大巡山护林力度,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和处置火情,保障森林资源安全,维护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江西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护林防火员是指与乡镇政府签订聘用合同,履行护林防火职责,从事护林防火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乡镇政府负责护林防火员的管理工作,当地林业工作站负责护林防火员的业务指导和培训。
第四条 林区行政村原则上必须聘用一名以上专职护林防火员,具体人数由乡镇政府、行政村依据山林面积及管理难易程度自行确定。
第二章 护林防火员选拔聘用
第五条 护林防火员选拔条件:
(一)遵纪守法,具有较强的事业心、责任心,在群众中有一定的威信,敢于与各种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作斗争。
(二)身体健康,作风正派,具有一定的护林防火知识和文化水平,年龄一般不超过50岁。符合上述条件的党员干部优先聘用。
第六条 护林防火员的招聘,按照“公开、公正、公平、择优”的原则,由村委会推荐,乡镇审核批准,并签订聘用合同,每年度一签,并报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备案。
第三章 护林防火员的管理
第七条 护林防火员的主要职责:
(一)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江西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森林防火有关政策;
(二)在管护责任区内开展日常巡护,做好巡山记录;
(三)熟悉责任区地形、地貌及植被分布状况;
(四)掌握责任区火险隐患,监管责任区痴、呆、傻、疯、寡等特殊人员;
(五) 制止野外违章用火,发现火情第一时间内向村委会、乡镇政府及县防火办报告,并协助组织扑救;
(六)积极向林业部门或执法机关提供火灾肇事嫌疑人、盗伐林木嫌疑人等情况,及时发现和制止盗伐林木行为,协助查处森林火灾和盗伐林木案件;
(七)协助做好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
(八)做好聘用合同规定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乡镇政府负责对护林防火员的监督和管理,建立健全监督管理机制。
第九条 对护林防火员管理不到位,在辖区内发生森林火灾的,按《吉安市森林防火行政责任追究规定》追究乡镇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条 乡镇政府对护林防火员应配备必需的装备。
第十一条 建立护林防火员培训制度,每年对护林防火员培训不少于一次,对新聘用的护林防火员须先培训后上岗,培训考试不合格的不得聘用上岗。
第十二条 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对各县(市、区)的护林防火员队伍建设工作实行专项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评先和奖励的依据。
第四章 护林防火员经费和待遇
第十三条 护林防火员的报酬经费按照“谁受益、谁出钱”的原则,从村级转移支付补助款和公益林补偿费中安排,除上级补助的经费外,不足部分按商品林面积分摊。
第十四条 县(市、区)乡两级每年度按护林防火员人数分别安排一定补助经费。
第十五条 护林防火员报酬标准由所在乡镇、村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预算经费由乡镇统一管理,护林防火员的工资由乡镇统一发放,统一办理人身意外保险。
第十六条 护林防火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乡镇政府应解除其聘用合同,并按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一)责任区内发生较大森林火灾未能及时报告而造成重大损失的;
(二)对责任区内的野外违规用火不制止或制止不力的;
(三)责任区内发现火情不及时报告、不组织扑救而酿成较大损失的;
(四)在火灾案件侦破过程中有意知情不报,隐瞒事实,对破案设置障碍的;
(五)责任区内发生盗伐林木行为未及时报告或制止不力的。
第十七条 国有和集体林场、民营林场护林防火员队伍建设和管理由县(市、区)参照本办法自行制定。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广东省经贸委关于工艺美术大师评审的试行办法
广东省经贸委
广东省经贸委关于工艺美术大师评审的试行办法
(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2008年11月12日以粤经贸法规〔2008〕865号发布 自2008年11月12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我省传统工艺美术,促进传统工艺美术事业的繁荣与发展,根据国务院《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广东省传统工艺美术保护规定》(粤府令第9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工艺美术大师评审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以及科学规范的原则,每四年评审一次。
第三条 省工艺美术大师评审工作由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经贸委)负责组织实施。省经贸委成立广东省工艺美术大师评审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工艺美术大师评审的组织工作。领导小组下设评审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审办),负责评审的具体组织工作。
各地级以上市经贸部门(以下简称市经贸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省工艺美术大师评审的组织申报工作。
第四条 省工艺美术协会受省经贸委委托,承担广东省工艺美术大师评审的具体事务。
第二章 申报条件和材料
第五条 申报省工艺美术大师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有良好艺德;
(二)专业从事传统工艺美术创作设计和技艺制作,且满15年;
(三)已取得工艺美术类中级以上(含中级)职称满1年或已取得技能鉴定技师以上(含技师)等级满1年或已获得市级工艺美术大师称号满1年;
(四)有丰富的创作经验和较高的艺术修养,技艺全面、精湛,掌握独特技艺或绝技,敢于创新,在国内外享有声誉;
(五)艺术成就卓越,在传统工艺美术产业的发掘、继承、保护、创新、发展及人才培养等方面有较大贡献。
第六条 申报者虽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条 件,但能达到其他四项条件,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破格申报:
(一)技艺高超,作品曾获得省级以上(含省级)政府部门奖项,或获得国家级协会等社会团体工艺美术类二等奖以上或省级协会工艺美术类一等奖以上的;
(二)作品具有鲜明艺术风格,被国家级博物馆、美术馆收藏;
(三)有特殊贡献和重大影响,申报者获得省级以上(含省级)劳模、先进工作者称号或其他省级以上(含省级)政府部门的传统工艺美术相关类别荣誉称号。
第七条 申报省工艺美术大师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和作品:
(一)广东省工艺美术大师申报表;
(二)从事传统工艺美术的经历、职称、业绩、成果、作品获奖、带徒授艺等相关证明;
(三)代表作品(包括作品简介、照片、作品实物,以下简称申报作品)不多于3件(套)。
申报作品确为本人创作且无模仿,移植名画和摄影作品以及文物复制品除外。
第八条 申报者向市经贸部门提出申请。各市经贸部门组织对申报者的申报材料和申报作品等进行审核,对申报者的技艺进行现场考核,并录像备查。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将申报材料报送评审办,申报作品送至评审办指定地点。
第九条 不具备传统工艺美术技艺实际操作能力或脱离传统工艺美术创作,专职从事理论研究、教学、行政和企业管理等方面工作的人员,及已获得中国工艺美术大师称号的不参加评审。
第三章 评审机构
第十条 成立广东省传统工艺美术大师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和专业评审组,具体承办省工艺美术大师的评审。
第十一条 省工艺美术协会建立广东省工艺美术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建立专家库应统筹考虑不同地区和不同工艺美术品种,具有代表性。
第十二条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入选专家库:
(一)中国工艺美术大师及广东省工艺美术大师;
(二)工艺美术相关专业院校的教授、学者;
(三)具有工艺美术相关专业的高级职称的专家;
(四)工艺美术行业及有关部门的知名专家。
第十三条 评委会应为9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具体人数由评审办根据申报人数确定,其中中国工艺美术大师和广东省工艺美术大师评委所占的比例不少于三分之二。
第十四条 省工艺美术协会按评委会的组成人数的2倍以上从专家库中提出建议名单,报领导小组审查决定后聘请。
第十五条 根据申报人数及申报作品所属的工艺美术品种,设立若干个专业评审组,每个专业评审组为5人以上的单数组成,由评审办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并从中确定一名组长,主持本专业小组的评审工作。
第十六条 申报本届工艺美术大师者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评委会和专业评审组的评委。
第四章 评审内容和程序
第十七条 评审应注重申报作品的艺术质量和技艺水准。评审的主要内容:
(一)申报作品的技艺水平,包括作品的技艺、造型、构思、风格,属于传统工艺美术技艺手法制作,充分发扬和提升地方民间特色,技艺手法体现技艺传承与绝技传承的独特性;
(二)为恢复、发展传统工艺美术品种,特别是濒临失传品种做出的贡献;
(三)为发展广东省传统工艺美术产业做出的经济贡献;
(四)申报者在行业中的知名度,作品获奖、作品展览(作品研讨会、作品陈列馆)、理论、科研成果、荣誉称号等情况。
第十八条 各市经贸部门报送的申报者名单及其有关情况通过省经贸委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示。如有异议,由评审办组织专家对申报者情况进行复核及调查。
第十九条 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属实的,由专业评审组对申报者进行评审打分,根据领导小组确定的评审名额按得分高低推荐入围名单。
出现同分情况的,由专业评审组评委投票确定排序。
第二十条 评委会听取各专业评审组的情况报告,对推荐入围名单进行充分评议讨论,经出席会议的评委三分之二以上投票通过,提出省工艺美术大师建议名单。
第二十一条 评审办将省工艺美术大师建议名单及其有关情况通过省经贸委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二条 经公示无异议的,省经贸委将建议名单报省政府,由省政府授予“广东省工艺美术大师”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并予以公布。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申报者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进行申报的,取消评审资格。
第二十四条 申报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省工艺美术大师称号的,由省经贸委报请省政府予以撤销,收回资格证书,并给予通报批评。
第二十五条 参与省工艺美术大师评审工作的评委应严格保守秘密,按照规定程序和标准,客观公正、认真负责地开展工作,自觉遵守评审工作纪律。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评委资格:
(一)评审期间向外界透露评审情况的;
(二)为申报者许诺、游说,产生不良影响的;
(三)其他影响评审公正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参与省工艺美术大师评审工作的有关单位和人员要严于律己、公正廉洁,严格按规定开展评审工作。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或者收受贿赂的,将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的工艺美术品种包括工艺雕塑、刺绣和染织、织毯、抽纱花边和编结、艺术陶瓷、工艺玻璃、工艺编织、漆器、工艺家具、金属工艺和首饰、其他工艺美术,共十一大类(具体主要品种类别参见附件)。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广东省传统工艺美术产业主要品种
一、工艺雕塑类:
玉器:翡翠、白玉、玛瑙、南方玉、岫玉等
木雕:金漆木雕、红木雕刻、黄杨木雕、樟木雕刻等
微刻:象牙米雕刻,头发丝雕刻等
石雕:绿石雕、端砚等
骨雕:牛骨雕、牛角雕、骆驼骨雕、墨鱼骨雕
牙雕:象牙雕刻、猛犸牙雕刻
其他雕塑:砖雕、果核雕、竹刻、贝雕、根雕、缅茄雕刻等
二、刺绣和染织类:
刺绣:潮绣、广绣、少数民族刺绣、挑花等
印染:蜡染
三、织毯类:地毯、挂毯等
四、抽纱花边和编织类:
抽纱:抽纱织布、画屏、花边等
五、艺术陶瓷类:
瓷器:瓷塑、广彩、潮彩、青花、通花瓷等
陶器:陶塑、紫砂(红泥)陶器、各种刻花和剔花陶器等
其他艺术陶瓷:瓷板画、刻瓷、嵌瓷、陶瓷微雕/微书等
六、工艺玻璃类:琉璃、水晶玻璃等
七、编织工艺类:藤编、葵编、竹编、草编等
八、漆器类:漆画、漆器、螺细镶嵌、脱胎漆雕塑等
九、工艺家具类:硬木家具、镶嵌家具等
十、金属工艺和首饰类:景泰蓝、金银细工(摆件)、铁画、铜器、金银首饰、珠宝镶嵌首饰等
十一、其他工艺美术类:
人造花:绢花、纸花、绒花等
工艺画:麦杆画、火烙画、贝雕画、竹帘画等
手工玩具:竹玩具、木偶、泥塑等
其他工艺美术:灯彩、烙画葵扇、檀香扇、鼻烟壶和内画壶,风筝、木版年画、绉金纸、剪刻纸、纸扎、秋色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