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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铁道部关于颁发《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规范(电力机车副司机等10个工种)》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02:58:22  浏览:823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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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铁道部关于颁发《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规范(电力机车副司机等10个工种)》的通知

劳动部 铁道部


劳动部、铁道部关于颁发《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规范(电力机车副司机等10个工种)》的通知
劳动部 铁道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铁道部部属各单位,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解放军总参谋部军务部、总后勤部司令部、生产管理部,武警总部警务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根据劳动部《关于制定〈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规范〉的通知》(劳部发〔1994〕185号)精神,按照劳动部、铁道部1997年颁发的《铁路职业技能标准(试行)》中电力机车副司机等10个工种(即:1.电力机车副司机;2.内燃机车副司机;3.电力机车钳工;4.内燃
机车钳工;5.制动员(长);6.车辆钳工;7.制动钳工;8.桥梁工;9.线路工;10.信号钳工)的标准,劳动部、铁道部联合组织制定了《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规范(电力机车副司机等10个工种)》(考核大纲),现颁发试行。



1997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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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池州市著名商标认定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池州市著名商标认定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池政办〔2006〕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九华山风景区管委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池州市著名商标认定与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一月十日





池州市著名商标认定与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著名商标认定工作,保护著名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创立驰名商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池州市著名商标是指在池州市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注册商标。

相关公众包括与使用商标所标示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生产前述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以及经销渠道中所涉及的销售者和相关人员等。

第三条 池州市著名商标认定工作,坚持商标所有人自愿申请,遵循公正、公平、公开和服务地方经济的原则。

第四条 池州市工商局负责池州市著名商标认定和管理工作,县工商局、区工商分局负责本辖区内的池州市著名商标推荐和保护工作。

市工商局会同市中小企业发展局、市农委等相关部门及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组成市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负责池州市著名商标的审定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鼓励本市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争创池州市著名商标,努力提高注册商标的知名度。

第六条 申请认定池州市著名商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商标所有人为本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该商标自核准注册之日起实际使用期限已满三年以上且商标权无争议;

(三)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近三年的销售额、利税、市场覆盖面和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在市内同行业中位居前列;

(四)注重对商标的广告宣传,其广告覆盖地域较大,效果较显著,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的认知度;

(五)商标所有人有严格的商标使用管理、保护制度和措施;

(六)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质量稳定可靠,具有较高的市场信誉。

第七条 池州市著名商标认定工作每两年进行一次。

第八条 商标所有人在自愿的基础上向所在地县工商局、区工商分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池州市著名商标认定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和其他合法资格证照复印件;

(三)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和实际使用注册商标图样;

(四)自申请之日前三年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第九条 县工商局、区工商分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文件之日起十五日内,对有关材料进行初审,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上报市工商局。

第十条 市工商局对申请的商标进行审核,对符合著名商标认定条件的,提请市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进行审定。

第十一条 经市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审定通过的著名商标,由市工商局发布初审公告,公告期为三十日。

公告期内,对认定的著名商标有异议的,由市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进行复审。异议成立的,驳回著名商标认定申请,异议不成立或无异议的,由市工商局审核后,发给商标所有人池州市著名商标证书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池州市著名商标证书的有效期为四年。有效期内,商标所有人可以按规定在其商标注册核定使用的商品及其包装装璜、说明书、广告或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池州市著名商标”字样、标志。

第十三条 著名商标所有人在池州市著名商标证书有效期满后,需要继续使用池州市著名商标字样、标志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三个月内向市工商局申请延续。对符合池州市著名商标认定标准的,市工商局应当予以确认延续,每次延续有效期为四年;超过有效期未重新申请的或者重新申请未获通过的,原认定的著名商标自行失效,不得继续使用池州市著名商标字样、标志。

第十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池州市著名商标的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档案,监督检查池州市著名商标的使用和保护,查处损害池州市著名商标的侵权行为。

池州市著名商标所有人应当加强商标的内部管理和自我保护,不断提高产品或服务质量。

第十五条 池州市著名商标一经认定,其商标专用权在本市范围内即受到下列保护:

(一)禁止他人在相同行业上,将与池州市著名商标相同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使用,但认定前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核准登记的除外。

(二)其他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被认定为池州市著名商标的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璜。

(三)禁止他人以任何不正当方式淡化、丑化、贬低池州市著名商标,对池州市著名商标所有人造成损害。

(四)池州市著名商标在异地被侵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积极提供咨询、指导和协调等服务。

第十六条 池州市著名商标所有人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著名商标的标志及证书应当由获得著名商标的商标所有人自己使用,不得擅自转让给其他经营者使用。

(二)著名商标的标志及证书只能使用在被认定为著名商标所审定的商品上,不得扩大使用范围。

第十七条 池州市著名商标所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机关有权撤销其池州市著名商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一)向认定机关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著名商标资格的;

(二)因违反法律、法规被查处两次以上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

(四)不正确使用注册商标,且经劝告拒不改正的;

(五)涂改著名商标证书等证明文件的;

(六)使用著名商标的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

第十八条 著名商标评审工作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著名商标公告费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第二十条 市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组成人员及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著名商标评审、认定和保护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池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预算绩效评价共性指标体系框架》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印发《预算绩效评价共性指标体系框架》的通知

财预[2013]53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总后勤部,武警各部队,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贯彻落实《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规划(2012-2015年)》(财预〔2012〕396号)有关要求,逐步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预算绩效评价指标体系,不断规范和加强预算绩效评价工作,提高绩效评价的统一性和权威性,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我们制定了《预算绩效评价共性指标体系框架》,现予以印发。

  需要说明的是:一是此次印发的共性指标体系为参考性的框架模式,主要用于在设置具体共性指标时的指导和参考,并需根据实际工作的进展不断予以完善。二是各级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开展绩效评价工作时,既要根据具体绩效评价对象的不同,以《预算绩效评价共性指标体系框架》为参考,在其中灵活选取最能体现绩效评价对象特征的共性指标,也要针对具体绩效评价对象的特点,另行设计具体的个性绩效评价指标,同时,赋予各类评价指标科学合理的权重分值,明确具体的评价标准,从而形成完善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

  特此通知。

  附件:1.项目支出绩效评价共性指标体系框架

   2.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共性指标体系框架

   3.财政预算绩效评价共性指标体系框架



  财 政 部

  2013年4月21日



附件下载:

绩效评价共性指标体系框架.xls

http://yss.mof.gov.cn/zhengwuxinxi/zhengceguizhang/201305/P020130516397178058696.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