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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古巴共和国政府科学技术合作协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22:59:37  浏览:949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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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古巴共和国政府科学技术合作协定

中国政府 古巴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古巴共和国政府科学技术合作协定


(签订日期1989年11月17日 生效日期1989年11月1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古巴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双方”)为增进两国间的友好关系,发展科学技术合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双方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在科学技术领域,特别是公共卫生、蔗糖工业、农业、渔业等领域,通过以下方式发展科学技术合作:
  1.相互派遣专家进行考察或实习;
  2.相互聘请专家传授科学技术经验;
  3.交换科学技术资料、刊物、样品、苗木和种子;
  4.双方同意的其他方式。

  第二条
  1.双方同意成立科学技术合作混合委员会(以下简称“混委会”),以组织、协调和审查科学技术合作。
  2.混委会每两年轮流在两国首都举行会议,评价、协调合作计划的完成情况和确定下阶段的合作计划。休会期间,双方可通过互派工作组或外交途径商定计划外的项目,并将其列入下一个合作计划。
  3.为实施混委会会议或有关单位、组织、研究机构之间会谈纪要中的活动,混委会可向两国政府就科学技术合作有关事宜提出建议。建议被批准后将列入有关纪要。
  4.两国政府对混委会为完成其已确定的职责和任务给予必要的帮助。

  第三条 双方同意,有关执行科学技术合作计划所需的费用负担办法如下:
  1.派遣专家进行考察或实习,派遣方负担专家的往返国际旅费,接待方负担在其国内的交通、食宿和零用费。零用费以当地货币支付,具体金额另行商定。
  2.聘请专家传授科学技术知识和经验,由聘请方负担专家的国际旅费(包括休假国际旅费)和在其国内的食宿、交通、办公、医疗费(假肢除外)以及津贴费。津贴费以当地货币支付,具体金额由双方另行商定。
  3.双方相互提供的科学技术资料、情报和供科学实验用的种子、苗木、样品等,除另有协议者外,费用互免。

  第四条 双方同意,根据本协定相互提供的科学技术资料、情报未经一方书面同意,另一方不得向第三方转让。
  合作完成的科技成果按公平互利的原则分享。

  第五条 双方根据本协定进行的合作活动,应遵照所在国的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六条 双方应为根据本协定派遣或聘请的专家的正常活动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和古巴共和国国家经济合作委员会为本协定的执行机构。

  第八条 任何一方认为有必要修改本协定,可将修改的意见书面通知另一方,自接到另一方确认同意的书面通知之日起生效。如另一方没有确认对修改意见同意与否,则在下一次混委会会议时作出决定。

  第九条 本协定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在本协定期满六个月前,如任何一方未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要求终止本协定,本协定将自动延长五年,并依此法顺延。
  本协定的终止不影响终止时尚未完成的项目和计划的继续执行。
  本协定于一九八九年十一月十七日在哈瓦那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西班牙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古巴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蒋民宽          埃内斯托·梅伦德斯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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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全国矿产资源潜力评价成果管理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全国矿产资源潜力评价成果管理的通知

国土资厅发〔2010〕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中国地质调查局:

  为确保全国矿产资源潜力评价成果数据的科学性与准确性,规范使用全国矿产资源潜力评价成果,更好地服务于我国矿产资源规划与地质找矿工作部署,现就加强全国矿产资源潜力评价成果管理工作提出要求如下:

  一、严格执行技术要求。针对省级铁矿、铝土矿预测资源量估算工作中存在的技术流程不够规范、估算方法不够统一等问题,全国矿产资源潜力评价项目办公室组织制定了铁矿和铝土矿预测资源量估算补充技术要求。各省级矿产资源潜力评价项目办公室要督促项目组严格按照补充技术要求对铁矿、铝土矿预测资源量估算,组织有关专家对项目组提交的预测资源量数据进行严格评审。中国地质调查局六大区项目办公室要协助全国项目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对省级预测资源量估算成果进行评审和认定,确保预测结果的科学性和可信度。下一阶段在进行其它矿种预测资源量估算工作时,也要参照执行上述补充技术要求。

  二、规范潜力评价成果数据的使用管理。严格执行《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全国矿产资源潜力评价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6号)关于潜力评价基本数据批准发布的要求,项目实施过程中各项目组形成的成果资料,各项目组不能擅自对外公开潜力评价基本数据。通过全国矿产资源潜力评价项目办公室验收的省级矿产资源潜力评价成果数据,由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相关部门使用或向社会发布;全国性的矿产资源潜力评价基本数据必须通过国土资源部批准发布。

  三、加快阶段性成果的转换应用。要按照国土资发〔2007〕6号文件有关潜力评价阶段性成果提供使用的要求,严格管理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数据资料,保障资料数据汇交及时到位。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将省级项目取得的阶段性成果应用于地质找矿工作部署,为“十二五”矿产勘查工作规划服务提供地质基础依据。要进一步加强全国和省级项目组不同课题之间的工作衔接,确保阶段性成果及时提供相关课题使用,提高矿产资源潜力评价工作效果。
四、加强潜力评价成果数据的存储管理。做好潜力评价成果数据库和矿产资源管理“一张图工程”信息系统之间的衔接,为满足全国矿产资源信息网络的社会查询与战略研究需求服务。

  

  二〇一〇年七月一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大额支付系统清算管理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大额支付系统清算管理的通知

银发[2003]193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海口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大额支付系统在13个城市运行以来,人民银行各分支行和各系统参与者加强对资金清算的管理,防范支付风险,保障了大额支付系统的稳定运行。但也存在少数银行流动性不足,致使支付业务无法清算和系统延迟关闭清算窗口的问题,严重影响支付系统的正常运行。究其原因,主要是有的银行对自身及所属分支行的资金清算重视不够,清算账户头寸管理不严,未充分利用支付系统的功能及时调度资金;人民银行少数分支行业务主管部门对所管辖清算账户行的流动性情况关注不够,未按规定与开立清算账户的银行签订高额罚息贷款协议。为加强大额支付系统的清算管理,防范支付风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人民银行各分支行要加大对各银行流动性情况的监测力度,加强对清算账户头寸的监视和管理,发现清算账户头寸不足或存在支付业务排队情况时,应及时通知有关银行调度资金。在系统业务截止时间,要特别关注各银行清算账户的余额情况,督促资金不足的银行机构在清算窗口时间内及时筹措资金,解救排队等待清算的支付业务。在规定的系统清算窗口关闭时间,有关银行的清算账户仍有同城票据交换等净额资金需要清算的,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应按照协议规定主动对其提供高额罚息贷款。

二、人民银行分支行未与开立清算账户的银行机构签订高额罚息贷款协议的,自文到之日起10日内,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大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大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手续〉(试行)及〈大额支付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银办发[2002]217号)规定,与有关银行签订高额罚息贷款协议。

三、各银行要高度重视资金清算,充分利用支付系统对清算账户余额的预警监视功能、余额查询和预期头寸查询等功能,加强对自身及所属机构清算账户头寸的及时监测和管理。清算账户余额不足支付的银行,应按规定积极筹措和调拨资金,保证支付业务及时处理。

四、严肃大额支付系统清算纪律。对日终清算账户头寸不足,致使同城票据交换等净额资金无法清算的银行机构,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应按规定对其提供高额罚息贷款,并视使用高额罚息贷款的次数和情节,给予通报批评直至对其清算账户实施控制。人民银行总行将视情况,对使用高额罚息贷款的银行机构及其总行给予通报。



中国人民银行

二○○三年九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