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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印度共和国政府关于在中印边境实际控制线地区军事领域建立信任措施的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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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印度共和国政府关于在中印边境实际控制线地区军事领域建立信任措施的协定

中国政府 印度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印度共和国政府关于在中印边境实际控制线地区军事领域建立信任措施的协定


(签订日期1996年11月29日 生效日期1996年11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印度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双方”)
  认为根据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发展长期睦邻关系符合两国人民的根本利益;
  确信维护中印边境实际控制线地区的和平与安宁符合两国人民的根本利益,并将有助于最终解决边界问题;
  重申任何一方不以任何方式对另一方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不谋求单方面的军事优势;
  根据一九九三年九月七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印度共和国政府关于在中印边境实际控制线地区保持和平与安宁的协定》;
  认识到双方有必要在中印边境实际控制线地区的军事领域建立有效的信任措施;
  注意到在中印边境实际控制线地区已建立的信任措施的作用;
  致力于加强军事领域的信任和增加透明度,
  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任何一方都不将其军事能力用来针对另一方。双方部署在边境实际控制线地区的军事力量,作为双方各自军事力量的组成部分,不用于进攻对方,不进行威胁对方或损害边境地区和平、安宁与稳定的任何军事活动;

  第二条 双方重申有决心寻求公正合理和相互都能接受的解决两国边界问题的方案。在边界问题最终解决之前,双方将严格尊重和遵守中印边境地区的实际控制线,任何一方的活动都不得超过实际控制线。

  第三条 双方同意在中印边境实际控制线地区共同商定的地理范围内就裁减或限制各自的军事力量采取如下措施:
  (一)双方重申,根据相互同等安全的原则,把中印边境实际控制线地区共同商定的地理范围内各自的军事力量裁减或限制到与两国睦邻友好关系相适应的最低水平;
  (二)双方将按共同商定的最高限额裁减或限制部署在实际控制线地区共同商定的地理范围内的陆军、边防部队、准军事部队,以及其它双方同意的武装力量。裁减或限制的武器装备的主要种类是:作战坦克、步兵战斗车、75毫米口径以上火炮(包括榴弹炮)、120毫米以上的迫击炮、地对地和地对空导弹,以及双方同意的其他武器装备;
  (三)双方将交换裁减或限制军事力量和武器装备的资料,确定每一方在中印边境实际控制线地区共同商定的地理范围内需保留的军事力量和武器装备的最高限额;最高限额应根据相互同等安全原则的要求确定,并适当考虑诸如地形性质、道路交通、其它永久性防御设施及征调部队和武器装备所需时间等参数。

  第四条 为保持中印边境实际控制线地区的和平与安宁,避免因误解对方意图而导致边境紧张局势:
  (一)双方都不在中印边境实际控制线附近地区进行超过一个师(约15,000人)的大规模军事演习。如需进行这类演习,参演主力部队的战略目标不应针对另一方;
  (二)任何一方在中印边境实际控制线附近地区进行超过一个加强旅(约5,000人)的重大军事演习,须将演习的类型、规模、计划期限和区域及参加演习的部队的人数和类别提前通知对方;
  (三)部队演习完毕及部队调离演习区五天内,须将演习完毕或调离日期及时通知对方;
  (四)任何一方有权让演习方对本条第二款所列内容及时作出澄清。

  第五条 为防止发生军用飞行器飞越中印边境实际控制线的侵犯事件或为军用飞行器空中过境和着陆提供便利:
  (一)双方将采取充分措施确保不发生飞越实际控制线的侵犯事件。如发生侵犯,一经发现应立即停止。飞行器所属方须迅速查明事件,并及时通过外交途径或边防会晤将结果通报对方;
  (二)除本条第三款和第五款另有规定外,战斗飞行器(包括战斗机、轰炸机、侦察机、军用教练机、武装直升机和其它武装飞行器)不得在实际控制线两侧各十公里内飞行;
  (三)如任何一方战斗飞行器需在实际控制线已侧十公里内飞行,必须通过外交途径提前向对方通报并提供下列情况:
  1、战斗飞行器的型别和数量
  2、计划飞行高度(单位为米)
  3、计划飞行期限(通常不超过十天)
  4、计划飞行时刻
  5、飞行区域及经纬度
  (四)非武装运输机、勘测机和直升机可被允许在实际控制线已侧飞行;
  (五)未经事先同意,任何一方的军用飞行器不得飞越实际控制线;任何一方的军用飞行器如需飞越实际控制线或飞越对方领空或在对方一侧降落,应按国际惯例向对方提供有关飞行的详细资料,事先征得对方许可;
  尽管有上述规定,任何一方都有独立自主的权利对对方军用飞行器在实际控制线己方一侧飞行或降落或飞越其领空提出附加条件,包括即刻提出附加条件;
  (六)为确保紧急情况下的飞行安全,双方指定的有关部门可用现有最快的通讯方式与对方联系。

  第六条 为防止中印边境实际控制线地区发生危险的军事活动,双方同意:
  (一)任何一方不得在实际控制线已方一侧两公里范围内鸣枪、破坏生态环境、使用危险化学品、实施爆炸作业、使用枪支或爆炸品打猎。这一禁止措施不适用于轻武器射击场内的日常射击训练。
  (二)如作为开发活动的一部分,确需在实际控制线已方一侧两公里范围内实施爆炸作业,应尽可能提前五天通过外交途径或边防会晤通知另一方。
  (三)使用实弹在实际控制线附近地区进行训练时,须采取预防措施,以确保子弹或导弹不会意外地射越实际控制线,给另一方造成生命或财产损失。
  (四)如果双方边防人员因对实际控制线走向的分歧或其他原因而进入对峙状态时,双方须保持克制,采取一切必要步骤避免事态恶化。同时,双方须立即通过外交途径或其他已有渠道进行磋商,审议局势,防止紧张升级。

  第七条 为加强在边境实际控制线地区双方军事人员和机构之间的交往与合作,双方同意:
  (一)在实际控制线地区的指定地点保持和扩大双方边防代表之间的定期会晤和旗会制度;
  (二)在实际控制线地区的指定地点保持和扩大双方边防会晤站之间的通信联系;
  (三)逐步建立双方边防当局之间的中、高层接触。

  第八条 
  (一)当一方人员由于自然灾害等无法避免的情况而越过实际控制线进入另一方,考虑到越过实际控制线是被迫的或非故意的,另一方应向他们提供一切可能的帮助并尽快通知对方。归还有关人员的方式将通过双方磋商确定。
  (二)靠近边境地区若发生有可能殃及另一方的自然灾害或传染疾病时,双方应尽早向对方提供信息。信息交换可通过外交途径或边防人员会晤进行。

  第九条 当边境地区发生可疑情况时,或一方对另一方遵守本协定的方式产生问题或疑问时,任何一方有权向另一方要求澄清。寻求澄清和给予答复应通过外交途径进行。

  第十条
  (一)认识到本协定某些条款的完全实施有赖于双方对中印边境实际控制线走向达成共同谅解,双方同意加速澄清和确认实际控制线的进程。作为该进程的第一步,双方即将对有不同认识的局部地区的实际控制线走向加以澄清。双方还同意尽快交换标明各自对整个实际控制线走向认识的地图。
  (二)在完成对实际控制线澄清和确认的进程之前,双方将在不损及各自对实际控制线走向和边界问题立场的情况下,制定本协定所述信任措施的临时实施办法。

  第十一条 本协定第一条至第十条所要求的具体实施办法将通过中印边界问题联合工作小组的双边磋商决定。中印外交军事专家小组将协助联合工作小组根据本协定制定实施办法。

  第十二条 本协定须得到双方批准,自互换批准书之日起生效。
  本协定持续有效,直至协定的任何一方决定中止本协定并提前六个月书面通知另一方,则本协定在通知六个月后失效。
  本协定经双方书面同意后,可进行修改和补充。
  本协定于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在新德里签订,一式两份,每份用中文、印地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同等作准。在发生歧义时,以英文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印度共和国政府代表
       钱其琛                 古杰拉尔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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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安市行政效能评估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泰安市人民政府


泰政发[2005]88号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安市行政效能评估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省以上驻泰单位:


《泰安市行政效能评估考核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
二OO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泰安市行政效能评估考核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转变机关作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建立政府工作提速长效机制,提高行政效能,优化发展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山东省政府部门行政效能考核评议暂行办法》和《中共泰安市委、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一、目标要求和工作原则


目标要求: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为目标,按照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建设责任政府、阳光政府的要求,定期对市政府部门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评估考核,促进政府机关转变作风,强化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为“干事创业、加快发展”和“投资泰安、稳如泰山”营造良好环境。工作原则:坚持客观公正原则,全面准确地评价各部门工作绩效;坚持公开透明原则,使评估工作处于社会各界的监督之下;坚持群众参与原则,使评估结果真正反映民意;坚持注重实效原则,讲求效果,避免形式主义。


二、评估考核范围、内容及计分标准


评估考核范围:市政府各部门、具有行政职能的市直属机构及省属以上驻泰有关单位、高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旅游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泰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


评估考核内容及计分标准:对各部门、单位的工作任务目标完成等8个方面的情况进行评估计分。总分满分为100分,其中:工作任务目标完成情况、履行职责情况满分分别计20分,其余6项满分分别计10分。各项最低得分0分。


1、工作任务目标完成情况(20分)。 重点评估承担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年度重点工作任务目标完成情况、招商引资任务和重点项目建设完成情况。年度重点工作任务目标、重点项目建设进度,每少完成一项减3分。没有完成招商引资任务的减3分。


2、履行职责情况(20分)。 按照岗位目标责任制和优化发展环境责任制的要求,贯彻市委、市政府决策和各项工作部署措施是否有力,效果是否明显,效果不明显的,减3分。工作中是否有创新精神,有无新进展、新突破,没有突破的减3分。是否牢固树立执政为民的思想,关系群众生产生活的热点难点问题是否得到及时解决,解决不力的减3分。是否严格执行财政制度和财经纪律,是否做到行政成本最小化,财政制度和财经纪律执行不力以及存在浪费问题的每发现一起减3分。


3、执行制度情况(10分)。 遵守和执行市委、市政府关于行政效能的各项制度是否认真全面,是否结合部门和系统实际建立了相应的配套制度。10项行政效能制度每少一项扣1分,落实不力的减2分。是否存在职责不清、行政不作为、推诿扯皮以及服务承诺不兑现等现象,每发现一次这类问题减3分。


4、政务公开情况(10分)。 按规定应当公开的事权、财权和人事权方面的内容是否及时公开;在便民服务方面,办事依据、办事条件、办事程序、办事结果是否公开,每少公开一项减2分。投诉电话公示、岗位职责公示等监督措施是否落实,每少一项减2分。


5、依法行政情况(10分)。 是否按法律法规行使行政管理职能,按法定的程序办事,每发现一次不按法定程序办事的减3分。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做到主体合法、依据正确、证据确凿、处置适当、手续完备,对滥用职权、重复处罚、执法扰民的,每发现一次减5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和管理使用是否符合规定,每发现一次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乱检查、乱办班问题,减5分。


6、转变作风情况(10分)。 对本单位在思想和工作作风方面存在的问题,是否制订预防和治理的长效机制,是否采取措施从根本上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措施不力的减3分。是否按照市委市政府要求,精简会议和文件,不符合规定召开会议和印发文件的,减2分;是否按照工作提速的要求,落实便民服务措施,没有落实便民服务措施的减2分。


7、优质服务情况(10分)。 是否把工作的立足点和着眼点放在服从、服务于发展第一要务,把群众满意不满意、高兴不高兴、赞成不赞成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想问题办事情只考虑部门、单位利益,缺少全局观念的减2分。是否依法规范行政许可行为,每发现一项行政许可没有法律依据的减5分。是否按规定将有关行政许可事项全部纳入行政服务中心办理,不按要求纳入的减3分。行政服务是否热情周到,工作效率是否高,每发现一次服务不热情、工作效率不高的减3分。行政管理、行政执法是否廉洁,每发现一次“吃、拿、卡、要、报”的问题减5分。


8、责任追究和投诉情况(10分)。 对行政复议和诉讼败诉案件、行政违法案件和行政不作为、乱作为以及承诺不兑现等问题是否进行了责任追究,没有进行责任追究的,每发现一次减5分。部门投诉网络是否健全,投诉的渠道是否畅通,不健全或不畅通的减3分。群众投诉的问题是否得到及时处理和反馈,没有及时处理和反馈的,每发现一次减5分。凡在市优化办、行政效能投诉中心和市政府便民服务电话受理中心一年内累计被投诉并经查实5次(含5次)以上的减1分,累计10次(含10次)以上的减2分。


市行政效能监察领导小组可以根据全市每年工作重点的变动情况,对考核内容进行补充和调整。市监察部门会同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对考核内容的认定程序、办法、标准等制定具体细则,经市行政效能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对有关部门负责进行的考核,相关考核结果直接适用。


三、 评估考核方法


评估考核采取统一制定标准和方案,群众参与、分类实施、分项评估、逐项计分、加权综合的方法进行,以组织评估考核与社会问卷测评和行评相结合的方式,于每年年终和次年初进行。


(一)制定方案。 市监察部门会同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制定评估考核方案,经市行政效能领导小组同意后组织实施年度评估考核。


(二)组织评估考核。 分3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自查自评。由各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内容和考核标准进行自查自评,形成考评报告。


第二阶段,现场评估。采取“听、看、查、议”的方式,听取部门领导工作目标任务完成、履行职责等情况的汇报,查看重点项目建设完成情况,检查有关原始资料,召集管理服务对象和有关方面,对各部门的评估项目进行评估。


第三阶段,汇总考评。由考评组根据考评情况,对每一项评估考核内容,对照考评标准,评定该部门的考核分数。


评估考核结果占综合分值的50%。 


(三)社会问卷测评。 向有关部门、企业和社会发放问卷测评表,按照满意、基本满意、一般、不满意4个档次进行问卷测评,由填表单位和人员视情况分别计分为80-100分、60-70分、40-50分、0-30分。具体测评分两类进行,实行加权统计。


1、组织党政机关、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以及新闻单位进行问卷测评,测评结果权数占40%。


2、组织政府部门的管理对象进行问卷测评,测评结果权数占60%。


两类测评问卷统计结果乘以各自的权数之和,即为社会问卷测评结果。社会问卷测评结果占评估考核综合分值的50%。参加行评的单位不再进行问卷测评,直接将行评结果折算为百分制,按50%计入综合分值。


四、评估考核等次



(一)计算综合分值。 将社会问卷测评(行评)结果和评估考核结果相加,计算出综合分值。


(二)等次标准。 根据被考评单位的得分情况,按下列标准确定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1、优秀等次:综合分值在90分—100分之间的单位。


2、良好等次:综合分值在80分—89分之间的单位。


3、合格等次:综合分值在60分—79分之间的单位。


4、不合格等次:综合分值在59分以下的单位。


(三)相关条件。 凡进入合格等次以上(含合格)的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合格以上等次(含合格)资格。


1、因损害发展环境、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加重农民负担、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等问题被“一票否决”的;


2、因疏于管理发生重特大事故或恶性事件,或党风廉政方面出现重大案件被上级查实,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


3、行评位于后三位的。


五、评估考核结果的运用


评估考核的各项结果须经市行政效能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方可公布适用。领导小组认为有必要的,应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适用。


(一)评估考核结果作为衡量部门政绩的重要依据,作为考察领导班子重要内容,并纳入部门主要领导干部廉政档案,作为对领导干部奖惩、使用的重要依据。


(二)被评为行政效能优秀等次前十位的单位,由市政府给予通报表彰;连续3年被评为优秀等次前十位的单位,由市政府授予“泰安市行政效能优秀奖”,记集体三等功1次。


(三)被评为行政效能不合格等次的单位,由市政府给予通报批评,扣除年底一次性奖金,对部门主要负责人实行诫勉谈话;连续2年被评为不合格的部门和单位,在扣除年底奖金的同时,经考察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党政主要领导待岗或降职。对评为行政效能不合格等次的省属以上驻泰有关单位,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相应处理。


(四)考评结果在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布。


六、组织领导


行政效能评估考核工作在市政府的领导下进行,由市行政效能监察领导小组负责行政效能评估考核工作。市监察部门会同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组成年度评估考核机构,具体组织进行评估考核。



中共青岛市委办公厅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突出贡献人才奖励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中共青岛市委办公厅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中共青岛市委办公厅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突出贡献人才奖励办法》的通知
青办发〔2005〕15号




各区、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市直各单位,中央、省驻青有关单位:
  《青岛市突出贡献人才奖励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青岛市委办公厅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5年11月10日




青岛市突出贡献人才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在全社会进一步树立“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风尚,褒奖突出贡献人才,激励其多出和快出优秀成果,根据《中共青岛市委、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意见》(青发〔2004〕11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突出贡献人才,是指为青岛市经济社会全面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各类优秀人才。
  第三条 突出贡献人才奖励是中共青岛市委、青岛市人民政府在青岛行政区域内设立的最高人才奖项。
  第四条 突出贡献人才奖励坚持民主公开、严格标准、好中选优、优中拔尖、宁缺勿滥的评奖原则,不受学历、职称、资历、身份、地域限制。
  第五条 突出贡献人才奖励每年进行一次,每次奖励人数一般不超过10人。其中,“青岛市突出贡献人才功勋奖”不超过1人,年度内若无符合条件的人选,可以空缺;“青岛市突出贡献人才奖”不超过9人。
  第六条 获奖人员原则上五年内不重复获得同一奖励,五年后没有新成就也不能重复获奖。
  第七条 突出贡献人才奖励根据青岛市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需求,对每年度重点奖励的行业和专业领域实施动态公告。
  第二章 适用范围和条件
  第八条 凡在青岛地区或代表青岛市获得突出业绩,为青岛市经济社会全面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优秀人才均可受奖。
  第九条 申报奖励者必须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崇尚科学,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自然科学领域,承担国家级研究项目,研究成果具有显著的科学价值、经济价值和实践价值,获得国际学术大奖或国家自然科学奖,为青岛市科学技术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
  (二)在社会科学及交叉科学领域,承担国家级研究课题,研究成果对发展新型学科、推进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青岛市经济社会全面发展,提供基础性、前瞻性、战略性的科学理论和实践措施,并获得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的。
  (三)在研制开发和推广应用科技成果(包括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新材料、资源新发现、消除环境污染、提高资源利用率等)工作中,有独特的发明创造、开发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并处于国内领先地位,经实践证明具有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
  (四)在重点产业、重大工程、重要科技攻关和企业技术改造,以及引进、消化、吸收高科技产品、技术项目和原材料国产化过程中,创造性地解决关键性技术难题,处于国内领先地位,并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
  (五)在企事业单位经营管理工作中,运用现代管理知识,通过改革创新,单位管理水平及综合经济社会效益达到国内同行业领先水平的。
  (六)在教育、体育、文化艺术、新闻出版等方面业绩卓越,获得国家级表彰,在国内享有较高声誉,为发展青岛市先进文化作出突出贡献,为青岛市赢得重大荣誉的。
  (七)在岗位职业技能操作中,技术高超、技艺精湛,代表青岛市参加国内外有影响的岗位技能大赛取得优异成绩,拥有社会公认的绝招绝技,并取得突出经济社会实效的。
  第三章 奖励等级及奖项设置
  第十条 奖励等级:
  (一)“青岛市突出贡献人才功勋奖”,颁发证书,奖励人民币100万元;
  (二)“青岛市突出贡献人才奖”,颁发证书,奖励人民币20万元。
  第十一条 突出贡献人才奖励记入获奖者档案,作为考核、晋升、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实绩依据。
  第四章 奖励组织及程序
  第十二条 突出贡献人才奖励工作由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具体工作程序是:
  (一)通过新闻媒体,面向社会广泛宣传突出贡献人才奖励的政策、标准、条件和工作方法步骤;
  (二)由单位、学术团体、同行业专家或个人,向所在单位主管部门推荐或自荐,各主管部门按照评奖条件提出推荐名单,填报《青岛市奖励突出贡献人才推荐表》并附推荐报告,一式三份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三条 推荐上报的突出贡献人才人选按以下程序组织评审:
  (一)审核材料。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行业或专业部门审查上报人选的材料。
  (二)专业评审。成立以专家学者为主体的高资质专业评审委员会,根据申报人选的行业和专业,分设若干专业评审组,对提出申请的人员进行专业评审。评审采用集中审阅材料、听取申报人员答辩、集体审议和评委实名表决方式,按获奖人员1∶2的比例确定获奖初步人选。
  (三)组织考察。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综合考察初步人选的政治表现、遵纪守法、成果业绩、职业道德等方面情况。在此基础上,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作为获奖提名人选向社会进行业绩公示。
  (四)确定人选。通过社会公示的提名人选差额提交市委常委会研究确定获奖人员。其他提名人选授予“青岛市突出贡献人才提名奖”,颁发证书。
  第十四条 评奖工作应当实事求是,严肃认真,确保评奖质量。对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者,严肃处理,撤销奖励,追回奖金,取消其申报资格。
  第五章 奖金及分配
  第十五条 建立青岛市人才奖励专项资金,资金来源于市政府财政拨款,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的资助及海内外友好人士的捐赠。获奖人员的奖金从市人才奖励专项资金中拨付。
  第十六条 对在青岛地区因同一项目已获得其他奖金的,突出贡献人才奖励的奖金不重复颁发。
  第十七条 获奖人有奖金支配权。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