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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1997-1998年文化合作计划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13:36:33  浏览:977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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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1997-1998年文化合作计划

中国政府 俄罗斯联邦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1997-1998年文化合作计划


(签订日期1997年6月27日 生效日期1997年6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为致力于进一步发展中国人民和俄罗斯人民之间的友好联系和加强两国在1992年12月18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文化合作协定》基础上的文化合作,依据两国在文化与科学交往中积累的成功经验,制定本1997-1998年文化合作计划。

           I.科学与教育领域的交流

  第一条 中国社会科学院与俄罗斯科学院依据1992年12月18日所签协定继续其科学合作。

  第二条 上海社会科学院与俄罗斯科学院依据1996年7月30日签订的科研合作计划继续其科学合作。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所属中国现代国际关系研究所和俄罗斯科学院远东研究所根据所达成的协议,轮流在莫斯科和北京举办题为“现阶段俄罗斯与中国的关系”的研讨会。

  第四条 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和俄罗斯科学院远东研究所就中国传统与现代哲学研究问题举办研讨会(莫斯科,1997年5月及1998年)。

  第五条 中国社会科学院东欧中亚研究所与俄罗斯科学院远东研究所以非外汇形式交换5名研究人员,为期2周。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和俄罗斯科学院依据1992年12月18日所签协定继续其合作。

  第七条 双方将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和俄罗斯联邦普通和职业教育部签订直接合作计划。

          II.文化与艺术领域的交流

  第八条 双方将鼓励文化机构之间发展合作,组织戏剧、音乐和其它文艺团体以及演员个人进行巡回演出。该类巡回演出将根据有关团体直接达成的协议进行商业演出或者在对等条件下进行非商业性演出。

  第九条 双方商定在俄罗斯举办中国文化节(1997年,200人以内,为期7-10天);在中国举办俄罗斯文化节(1998年,200人以内,为期7-10天)。
  文化节的组织技术问题及举办条件将由双方另行商定。

  第十条 双方将鼓励在各艺术领域(音乐、舞蹈、戏剧、造型艺术、民间艺术等)交换专家。交换条件将由两国有关机构协商。

  第十一条 双方将鼓励各自国家文化工作者参加在中国和俄罗斯举办的国际比赛、艺术节、会议以及其它文化活动。

  第十二条 双方将协助中国和俄罗斯文化院校(戏剧、音乐、艺术院校)直接合作:
  中央音乐学院,     莫斯科柴可夫斯基
  北京          国立音乐学院
  北京舞蹈学院      莫斯科模范舞蹈学校
  中央戏剧学院,     俄罗斯戏剧艺术学院,
  北京          莫斯科
  上海音乐学院      圣彼得堡里姆斯基-
              科萨科夫国立音乐学院
  上海舞蹈学校      瓦冈诺娃俄罗斯芭蕾舞学
              院
  沈阳音乐学院      俄罗斯音乐学院,莫斯科
  成都民间舞蹈学校    莫依谢耶夫国立模范
              民间舞蹈团附属艺术学校
              莫斯科

  第十三条 双方将支持中国和俄罗斯图书馆之间的直接合作:
  中国国家图书馆     俄罗斯国家图书馆,
              莫斯科
  上海图书馆       俄罗斯国家图书馆,
              圣彼得堡

  第十四条 双方将协助中国和俄罗斯博物馆之间的直接合作:
  敦煌艺术研究院     艾尔米塔什国家博物馆
  中国历史博物馆     国家历史博物馆,
              莫斯科
  中国现代文学馆     国家文学博物馆,
  北京          莫斯科

  第十五条 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双方将根据相互协议举办艺术作品展览。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和俄罗斯联邦文化部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将互派代表团以商讨文化合作问题并交流经验(2人,7天)。

  第十七条 双方将协助中国人民对外友好协会和俄罗斯联邦政府所属俄罗斯国际科学与文化合作中心、中俄友协和俄中友协系统的文化和科学合作计划的实施,其中包括:
  --为中俄两国关系史上和文化生活中的纪念日举办活动;
  --组织展览和艺术团体及单独表演家的演出(根据相互达成的协议);
  --举办纪念莫斯科建城850周年活动。

  第十八条 为更加广泛地相互了解文化与艺术,双方将鼓励两国作家协会、作曲家协会、美术家协会和建筑家协会之间的合作和直接联系。

  第十九条 在本计划有效期内中国作家协会和俄罗斯作家协会根据相互达成的协议互换5人代表团,为期10天。

           III.电影领域的交流

  第二十条 双方将协助电影领域的交流,通过在商业和非商业基础上交换影片促进各自国家电影艺术的普及。双方还将鼓励电影工作者和专家之间的会晤。

  第二十一条 双方将鼓励在对等条件下举办电影周。

  第二十二条 双方将协助相互参加在两国举办的国际和本国电影节。

        IV.大众媒介和图书出版领域的交流

  第二十三条 双方将协助在电视和广播领域的全面合作,包括共同生产电视、广播节目,交换反映两国生活、文化、科技和体育的各方面题材的电视广播节目、音乐录音,以及青少年题材作品。

  第二十四条 双方将协助新华通讯社和俄罗斯通讯电讯社(俄通社-塔斯社)之间进一步发展合作关系。

  第二十五条 双方将协助两国新闻工作者协会之间的合作。

  第二十六条 双方将致力于以非商业和商业形式在本国进一步普及对方国家出版的,尤其是在文化、教育和科技领域的书籍和其它出版物。

  第二十七条 双方将鼓励相互参加在两国举办的国际图书博览会和其它此类性质的活动。为此,中方邀请俄方参加定期举办的北京国际图书博览会,俄方邀请中方参加定期举办的莫斯科国际图书博览会。

  第二十八条 双方将鼓励各自国家的出版和图书发行机构之间的直接联系,促进在图书出版领域具体合作项目的实施。为此目的在计划有效期内两国有关机构将根据相互达成的协议互派代表团(派团的条件和时间将由直接参与者每次具体另商)以商讨:
  --实现一国作者作品在另一国翻译、出版和普及方案的可能性;
  --联合出版有关中国、汉语和俄语教科书、手册、会话手册、词典等方面书籍,以及出版俄罗斯学者所著译成汉语的书籍的建议;
  --准备恢复“俄语”出版社与中国伙伴(商务印书馆)按曾经计划的方案的合作。

  第二十九条 双方将促进两国版权机构在商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合作,以相互保障作者权益和更加广泛地介绍两国作者的文学、科学与艺术方面的作品。

  第三十条 双方将促进档案机构之间关系的发展,为对方国家的公民提供依据本国现行法律使用档案馆文献的可能性。为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档案管理局与俄罗斯国家档案服务局协商并签署“合作基本方向议定书”,其内容将使两国档案机构所签的1994-1996年议定书中的基本原则得到进一步的发展。

        V.体育、青年、妇女和旅游方面的交流

  第三十一条 双方将协助完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和俄罗斯国家体育运动与旅游委员会签署的体育合作协定及其议定书。

  第三十二条 双方将促进两国奥林匹克委员会和各项运动协会之间建立联系。

  第三十三条 双方将鼓励体育科研与教学单位之间的合作,介绍各方在体育科学各领域取得的成果,交流培训运动人才的经验。

  第三十四条 双方将协助本国运动员参加在对方国举办的国际比赛、国内比赛和友好比赛,以及训练。

  第三十五条 双方将协助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和俄罗斯联邦青年事务委员会根据他们之间每年签署的议定书顺利发展合作。

  第三十六条 双方将创造条件并鼓励两国妇女团体之间的合作。

  第三十七条 双方将协助在旅游领域根据各自国家的法律与规定为发展合作创造有利条件。

            VI.地区之间的交流

  第三十八条 双方将协助中华人民共和国省份和俄罗斯联邦远东和西伯利亚边疆区与州之间全面发展文化、科学和教育方面的区域交流。

  第三十九条 为协调地区之间的文化、教育、体育和其它交流,双方将研究成立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省份和俄罗斯联邦远东和西伯利亚边疆区、州代表和双方中央部门代表参加的联合委员会的可能性。

             VII.一般规定

  第四十条 经双方相互协商可以实施符合本计划目的与任务的其它项目。
  如果在执行本计划过程中一方希望修改某些条款,则这些问题将由有关机构协商解决。

  第四十一条 为实施本计划,双方相应的部门和机构可以签订直接合作计划和议定书。

  第四十二条 派出方除特别商定外,在任何情况下负担代表团、艺术团组和展览随展人员至接待方首都或预先商定的地点的往返旅费,以及有关道具、展品的往返运输费用。
  接待方除特别商定外,在任何情况下负担代表团、艺术团组及随展人员在本国境内的住宿、膳食、交通、文娱活动,以及必要时的紧急医疗费用。接待方还负担在本国境内道具、展品运输等费用,负责组织展览和演出,提供展出和演出场地,保障展品安全并及时归还派出方。
  演出交流和展览的组织技术问题将由两国相应的机构和部门协商。

  第四十三条 在交换艺术团组时双方将遵循对等原则就艺术团组的相应的组织接待问题进行磋商。

  第四十四条 本计划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本计划于1997年6月27日在北京签署,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和俄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俄罗斯联邦政府
     代  表            代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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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国家体改委、财政部、人事部、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

劳动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


劳动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国家体改委、财政部、人事部、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信访局、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职工解困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劳动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
近年来部分企业出现的职工生活困难和下岗,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的突出问题。党中央、国务院对此十分重视,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各地在贯彻落实中积累了不少好经验,在加强解困和再就业工作组织领导,实行责任制,多方筹集资金,开发就业岗位,强化就业服务等方面
采取了许多行之有效的好办法。尤为突出的是,把解困和再就业工作紧密结合,收到了明显的效果。困难企业职工解困和再就业工作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和完善过程中的一项长期任务,特别是在企业深化改革的关键时期,任务更为艰巨,必须进一步加大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政
策措施的力度,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抓紧抓好。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解困和再就业工作的目标和任务
1.开展解困和再就业工作应遵循“标本兼治”的原则,在企业立足自身努力的同时,把解困与再就业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做到社会共同参与,政府给予必要扶持并逐步形成制度,保障困难职工基本生活和做好再就业工作。
2.解困和再就业工作的基本目标是,按照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实现“两个根本性转变”的要求,建立解困和再就业工作的正常机制,形成系统的工作制度,切实保障困难职工的基本生活,确保失业、下岗职工尽早实现再就业,使他们逐步从根本上摆脱困境,为改革发展
创造稳定和谐的社会环境。
3.当前解困和再就业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在现有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建立健全解困和再就业工作的各项制度,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困难职工的基本生活水平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费标准,使有劳动能力的下岗职工参加再就业工程,再就业率达到50%以上。
二、加强解困和再就业的基础管理工作
1.解困工作的帮扶对象是经济体制转轨时期,停产、半停产,濒临破产的国有企业中,不能按时领取工资或离退休金,其基本生活水平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费标准的困难职工和离退休人员。
2.救助困难职工和退休人员的标准按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费标准执行。
3.各地要组织力量认真摸清困难职工和下岗职工的底数以及当地劳动力市场的需求情况。要掌握困难职工和下岗职工的分布情况、生活困难程度以及年龄、性别、技能等状况,做好建档建卡工作,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进行调整,以形成困难职工和下岗职工情况的动态管理机制。企业
、企业主管部门、区街行政管理部门应与工会、劳动部门共同组成困难职工与下岗职工调查统计网络,形成准确动态反映困难职工、下岗职工与离退休人员情况的统计信息制度。
三、采取多种形式分流安置下岗职工
1.要深入挖掘企业潜力,引导和支持企业自行分流安置下岗职工。行业主管部门和企业要利用现有的场地、设施和生产经营项目组织下岗职工进行生产自救。
2.要充分发挥行业内部劳动力管理机构的职能,对企业的下岗职工在企业、行业间进行余缺调剂,组织下岗职工进行劳务协作。
3.各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要学习上海经验,并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组织、推动行业和企业尽快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具备条件的大型企业就企业集团可利用现有的劳动服务公司或其他相应机构,承担分流托管下岗职工的任务,挂再就业服务中心的牌子。劳动部门也可以根据实际
情况,在现有的就业服务机构挂再就业服务中心的牌子,接受不具备条件的行业和企业的委托,托管下岗职工,并提供再就业服务。
4.再就业服务中心应按照有关规定及《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计划》,接受企业委托对下岗职工进行临时性托管。再就业服务中心接收下岗职工的数量应根据分流安置能力,按照“稳进快出,量出为入”的原则确定。再就业服务中心在劳动部门的指导下为下岗职工提供职业
介绍、职业指导、职业培训、生产自救、劳务输出及为下岗职工发放基本生活费用,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服务,并对下岗职工再就业按政策给予扶持。通过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努力做到既不让下岗职工继续滞留在企业内部,又不简单地把下岗职工推向社会。
四、进一步加大帮困资金的筹集力度,切实保障困难企业职工基本生活费
1.各地要按照中办发〔1996〕29号文件规定,根据当地解困工作的需要,确定个人所得税收入用于建立帮困资金的具体比例,以保证资金来源,便于操作。
2.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制定规划,确定具体的对口帮扶办法,引导和动员社会力量开展捐献互济等活动,关心帮助困难职工。
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解困工作领导组织应与各商业银行协商,按照有关规定确定符合“三家抬”政策的困难企业名单,分别报各商业银行总行批准后执行。符合政策规定需要“三家抬”的中央直属困难企业,实行行业主管部门调剂一部分资金、中央财政贴息、银行提供一部分工
资性贷款的办法解决职工的基本生活费,具体办法由行业主管部门将需要“三家抬”的企业名单汇总后分别报财政部和各商业银行总行批准执行。
五、抓紧建立再就业基金,增加分流安置职工的投入
1.各地要按照第八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批准的《政府工作报告》要求,结合具体情况,由地方财政、企业和社会保障基金各拿一点,建立再就业基金。
2.国务院确定的111个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要确保兼并、破产和不具备兼并、破产条件的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经费的落实。用于分流安置职工的费用,应随下岗职工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一并拨付,统筹使用。
六、进一步完善解困的政策和措施
1.各地应对困难职工在购买粮油、自谋职业等方面给予优待,对在房租、水电费、就业、就医、子女上学等方面确有困难的职工给予照顾。
2.对有劳动能力无故不参加企业组织的生产劳动活动达两次以上的困难职工和下岗职工,停止其享受生活救助或其他优待。
3.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制定困难职工以工代赈规划,确定一批社会公益项目,专门用于组织困难职工以工代赈,解决其基本生活困难。
4.各地要严格执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劳部发〔1996〕408号)的有关规定,切实保障困难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凡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但不能正常缴纳养老保险费用的困难企业,如所在统筹范围内养老保险基金积累
额能够支付6个月养老金的,仍应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支付其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或基本生活费;养老保险基金积累额不足支付6个月养老金的,应将困难企业的离退休人员与困难职工一起实施生活保障。
七、开辟就业领域,加大政策扶持,增加就业岗位
1.各地要将促进就业作为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目标纳入宏观经济决策,有关部门要充分考虑扩大就业的需要,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共同研究提出开辟就业领域、增加就业岗位的计划,并制定与之相配套的扶持政策。要特别注重开发适合下岗职工再就业的岗位,帮助其尽快实现
再就业。
2.要充分利用国家发展旅游、电子信息、居民住宅、物业管理等新的经济增长点的机会,开辟多种就业渠道。根据自然资源状况,开发农、林、牧、渔业,安排一部分劳动力。发展多种经济形式并存的中小企业,支持集体经济、合作经济、股份合作制等类型企业,鼓励下岗职工兴办
私营企业或个体工商户。支持下岗职工的谋职业。继续大力发展第三产业,特别是要结合社区建设,发展与居民生活密切相关的商业、餐饮、托幼、修理、搬运、家政服务等便民利民网点,更多地吸纳失业、下岗职工。巩固和发展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发挥厂办劳动服务公司组织下岗职工兴
办各类经济实体创造就业岗位的作用。
3.要落实为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制定的税收减免、工商登记、生产经营场地、资金、银行贷款、有偿使用国有资产等扶持政策。
4.对下岗职工从事临时性经营活动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核发临时营业执照,并酌情减免登记费用。
5.对自谋职业者,可酌情给付安置费,提供资金支持。
八、加大转业转岗培训的力度
1.对需要转换职业或岗位的下岗职工,应给予必要的转业转岗培训。
2.要在调查、了解、掌握需要进行转业转岗培训的失业、下岗职工数量的基础上,根据劳动力市场需求,制定转业转岗培训规划。
3.要利用现有的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及企业的培训实体,结合失业、下岗职工再就业的需求,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转业转岗培训和技能鉴定工作,鼓励其他教育、培训单位为失业、下岗职工开展转业转岗培训。要继续抓好劳动预备制度的试点工作,保证这一制度的贯彻落实。

九、加快劳动力市场建设,强化就业服务
1.各地要加强对劳动力市场建设的统筹规划和管理,完善国家政策指导下的市场就业制度。要特别注意规范用人单位的招聘和经济性裁员及辞退行为。
2.要坚持就业的城乡统筹,继续推进“农村劳动力跨地区流动有序化工程”,并使之经常化、制度化。要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制定并完善招用外埠劳动力的具体办法和程序。
3.职业介绍要强化服务功能,改善服务设施和手段,开设专门服务项目,提高服务质量,对失业、下岗职工提供免费服务,并优先推荐就业。要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指导,帮助失业、下岗职工更新择业观念,同时要帮助用人单位确定合适的用人标准,鼓励其优先招用失业、下岗职工

4.加强失业保险基金的收缴工作,切实管好、用好失业保险基金,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积极促进其再就业。
5.要拓展就业服务领域,将就业服务延伸到企业和街道,落实到基层、落到实处。
十、切实加强对解困和再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
1.在党中央、国务院领导下,各地和有关部门要按照企业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建立健全分级管理,层层负责的领导责任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中央行业主管部门应建立由党政主要领导牵头的解困和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各地、市、区、县应逐级建立完善由党政主要
领导牵头的解困和再就业工作组织形式,领导组织本地区的解困和再就业工作。
2.要依靠全社会的力量,做好失业、下岗职工的分流安置工作,提倡和鼓励有关部门、社会团体发挥各自的优势,为失业、下岗职工再就业献计出力。劳动、计划、经贸、体改、财政、人事、公安、银行、税务、工商、信访、工会等有关方面应各尽其职,各施其能,协调配合,共同
做好解困和再就业工作。
3.停产、半停产及长期严重亏损企业的领导应加强职工思想政治工作,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困难职工基本生活,帮助下岗职工转变观念,实现再就业。
4.各地和有关部门应在人力、物力和财力等方面积极创造条件,为解困和再就业工作的进一步开展提供必要的组织保证和物质基础。
5.要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宣传解困和再就业工作的方针政策,动员社会各方面关心支持解困和再就业工作,引导困难职工和下岗职工坚定战胜困难的信心。



1997年5月22日

关于落实2011年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项目计划的通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关于落实2011年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项目计划的通知

卫办科教函〔2011〕197号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制定的《以全科医生为重点的基层医疗卫生队伍建设规划》(发改社会〔2010〕561号),加强农村卫生人才队伍建设,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1年度主要工作安排》(国办发〔2011〕8号),2011年将继续组织实施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项目,中央财政将支持为中西部地区乡镇卫生院培养5000名以上定向免费医学生。
根据前期各地报送的人才需求计划,现初步确定了2011年中央财政补助的中西部地区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项目分省(区、市)计划(见附件1,其中中医类专业培养计划1000名)。为配合教育部门做好招生等项目实施工作,现请你厅(局)根据2011年项目分省(区、市)计划和本地区乡镇卫生院人才岗位需求情况,编制本省(区、市)以县(区)为单位的乡镇卫生院岗位需求和人才培养计划(格式见附件2),其中中医类专业招生培养计划由各省(区、市)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编制,并送交本省(区、市)卫生厅局统筹汇总。请各省(区、市)卫生厅局于2011年3月20日前,将培养计划(纸质及电子版)报送卫生部科教司,同时抄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人事教育司。
联系人:卫生部科教司 岳鹏、刘爽
电话:010-68792955、68792240
电子信箱:kjsjyc@sina.com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人事教育司 周景玉、周杰
电话:010-59957645、59957642
电子信箱:zhoujingyu@satcm.gov.cn

附件:

1.2011年中央财政补助中西部地区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项目分省(区、市)计划表 http://www.satcm.gov.cn/d/file/2011-03-14/fb12bbbbc467af21cc57d49b12497cb5.xls
2.2011年中央财政补助中西部地区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项目分省(区、市)人才培养计划(样表) http://www.satcm.gov.cn/d/file/2011-03-14/89fa6f1f47be4ed51981607df1b794c7.xls





二○一一年三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