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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9:38:25  浏览:801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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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决定

(1990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一条和第六十二条第十三项的规定,决定:
一、自1997年7月1日起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
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区域包括香港岛、九龙半岛,以及所辖的岛屿和附近海域。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行政区域图由国务院另行公布。



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宪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第六十二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经法律委员会同有关方面研究,建议这次大会通过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时作出关于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决定,并起草了决定(草案),规定:一、自1997年7月1日起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区域包括香港岛、九龙半岛,以及所辖岛屿和附近海域。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行政区域图由国务院另行公布。
主席团常务主席审议同意将关于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决定(草案)提请主席团审议决定提请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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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痊愈出院后有关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痊愈出院后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做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痊愈出院的后续工作,在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出院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收治医院要做好以下工作:

一、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符合《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出院参考标准》(卫发电[2003]40号),经医院专家组讨论认定后方可出院。

二、病人出院时,医院要留存病人的住址、工作单位及联系方式,并通知所在区(县)疾病控制机构,由区(县)疾病控制机构通知出院人员居住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或乡镇卫生院进行随访。

三、在出院医嘱中可以根据病人病情和身体康复状况,提出在家休息1—2周的建议。休息期间,避免与其他人员密切接触,要求病人每日上、下午各测量1次体温,发现体温异常时应及时到指定医院发热门(急)诊就诊。

四、根据出院前X线胸片情况,必要时,可要求病人出院1—2周后复查X线胸片。



卫生部办公厅

二OO三年五月十五日

从庭前调解的实践来论庭前调解机制的构建

叶文炳


民事诉讼调解制度是我国的一项重要的司法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重要组
成部分,长期以来在我国司法审判制度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随着我国司法程
序性改革的深入,案件流程控制权与审判权的相对分离,原来广泛应用的一些民
事诉讼调解方式,无论是在自愿原则上,还是效率上存在的问题日益突出。为此,
法院可以根据自身在“大立案”改革上实行的流程控制权和审判权分离的基础上
,在立案庭内建立庭前准备、调解组,他们除了负责所有的庭前程序性事务外,
主要工作开展庭前调解。像福建沙县人民法院的庭前调解解决了民商事近50%的案
件,一时间显现出巨大优势,但也存在一些问题,笔者认为要建立真正有法律意
义的新型调解模式,庭前调解就应加强下例意识认识和机制的建立。
一、统一认识,明确在庭前调解的总体思路。
针对现阶段,我国法院调审合一调解制度所显现出来的种种弊端,把法院调解程
序从审判程序中分离出来,作为法院处理民事纠纷的另一种诉讼方式,是法院调
解模式改革的必然选择。笔者认为,结合法院已经搭建的大立案运行框架,确立
了调审相对分离式的调解模式,在审判方式改革整体部署下,以庭前调解为重点
,重构漳平法院的调解制度,并在已经建立的流程控制权与审判要相对分离的条
件下,对原有的运行机制的略加重新调整设计就有了一个更加符合当事人自愿原
则的调解模式和制度的形成。
二、利用已经实行的“大立案”改革,为法院建立庭前调解工作机制创造了充分

的条件
1、已经实施的流程控制权与实体审判权相对分离机制,为建立调审相对分离的
庭前调解工作机制奠定了基础。
严格来说,实体审判属于审判流程管理的主要环节之一,实体审判权与流程控制
权共同构成了法院的审判权。这两种权力被混合在一起,必然会导致权力因缺乏
制约而被滥用的不良后果,更重要的是,这种权力架构不仅不能使法院的审判权
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进行充分的保护,而且由于诉讼的低效率和缺乏公正的表象,
直接损害了法院的权威和裁判的公信力。现在许多法院近几年已经对流程控制权
与实体审判权实施了相对分离,实践中除了对实体审判加以有效的制约外,流程
控制权本身亦被分割为几项亚控制权,如排期权、财产保全实施权、庭前证据交
换主持权等。这些亚控制权虽然由作为一个整体的立案庭拥有,但各亚控制权的
权力主体仍然是相对独立的,在这些亚控制权之间亦存在一种权力的制约关系。
在这点上,通过一些法院的实践证明,这种的改革是成功的。同时,也为在流程
控制阶段建立调审相对分离的庭前调解机制奠定了基础。
2、立案庭已经拥有的流程控制权,可以为法院对案件进行调或不调的有效分流提
供了条件,也就有更大可能提高庭前调解工作实践性和效率性。
在法院立案庭建立庭前调解是利用立案庭拥有的流程控制权加强效率建设和实践
,也是调解和审判分离的深化和真正的实践,是法院完善调解制度的必然选择。
案件在立案庭进行排期前按庭前调解的可调性和不可调性进行分类。分类后,必
调解的案件则立即进入庭前调解程序,不必调的案件则尊重当事人选择。比如,
自从2002年7月1日到2003年6月30日,漳平法院共受理民商事案件632件,分流到
进入庭前调解有412件,庭前调解成功有261件,在立案庭15日内调解成功的有
124件,实践证明这样模式的调解,无论是程序公正性还是效率性都得到极大的
提高。
三、根据法理性要求规范法院庭前调解的工作机制
1、确立符合我院的庭前调解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