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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邮政特快专递管理规定(2004年修正)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01:35:13  浏览:976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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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邮政特快专递管理规定(2004年修正)

天津市人民政府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邮政特快专递管理规定》的决定


(2004年6月21日天津市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4年6月30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42号公布 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天津市邮政特快专递管理规定》(2000年市人民政府令第27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五条修改为:“非邮政企业或者其他经营组织申请代为办理特快专递经营业务的,应按照规定与邮政企业依法签定委托代办合同。”

二、将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删除。

三、将第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违反本规定经营特快专递业务的,由市邮政管理机构责令其将收寄的信件和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以及收取的资费退还寄件人,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四、将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删除。

有关条款序号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邮政特快专递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附:天津市邮政特快专递管理规定(2004年修正本)

(2000年7月18日天津市人民政府发布 2004年6月30日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邮政特快专递管理规定〉的决定》修订公布)

第一条 为加强对本市邮政特快专递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从事特快专递的企业和其他经营组织适用本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特快专递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规定所称邮政特快专递,是指在国家邮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限内,以最快速度传递信件和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的邮政业务,亦称速递业务、快递业务、快件业务(以下简称特快专递)。

第三条 市邮政管理机构主管本市特快专递管理工作,并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工商、公安、国家安全、保密、海关等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特快专递进行管理。

第四条 信件和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的特快专递经营业务由邮政企业专营。

对信件和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的认定按照国家邮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非邮政企业或者其他经营组织申请代为办理特快专递经营业务的,应按照规定与邮政企业依法签定委托代办合同。

第六条 从事特快专递的企业或者其他经营组织要在营业场所公布服务范围、服务标准、业务程序、资费标准、营业时间和监督电话。

第七条 交寄的特快专递邮件应当符合国家邮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准寄内容、封装规格、书写格式,并正确书写邮政编码。

第八条 无法投递的特快专递邮件,应当退回寄件人。

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的特快专递邮件,交由市邮政管理机构按规定处理。

第九条 禁止经营特快专递的企业和其他经营组织实施下列行为:

(一)擅自中断、终止正常的特快专递经营活动;

(二)收寄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物品;

(三)收寄国家规定禁止流通或者寄递的物品;

(四)超量收寄国家规定限制寄递的物品;

(五)私拆、隐匿、毁弃寄递物品或者从寄递物品中盗窃财物、信息资料。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或者冒用邮政专用标志、邮政标志服和邮政专用品从事特快专递。

第十一条 邮政管理机构的执法稽查人员在查处违法行为时,有权依法进入从事特快专递经营活动的企业、其他经营组织的营业场所或者专业处理场所进行调查、检查。经营者或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检查。

邮政管理机构的执法稽查人员进行调查或者检查时,对涉及经营者商业秘密的,应当保密。

第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经营特快专递业务的,由市邮政管理机构责令其将收寄的信件和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以及收取的资费退还寄件人,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经营特快专递业务,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的,由市邮政管理机构或有关部门依法处罚。

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规定,伪造或者冒用邮政专用标志、邮政标志服和邮政专用品的,由市邮政管理机构没收相关物品,并可处以15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 拒绝、阻碍邮政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邮政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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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析新《劳动合同法》对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影响

              北安市人民法院 王鹤丹

  了解新《劳动合同法》实施对高校毕业生就业产生的多种影响,有利于认清当前高校毕业生就业中存在的种种现状,并有针对性地寻求解决之道。
  首先,新《劳动合同法》实施使高校毕业生的就业竞争更激烈、更严峻;新《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须于录用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如超过30天仍未签订劳动合同的,须支付劳动者应得报酬2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已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些新规定,使得高校毕业生就业有了法律的保障。但也使得用人单位重新考虑人员成本,提高用人门槛。同时,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大量出现,使劳动力市场更趋稳固,这必然减少新的求职者进入劳动市场的机会。
  其次,利用试用期将高校毕业生作为廉价劳动力将得到限制;新《劳动合同法》对于试用期方面作了更明确的规定,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可以协商签订试用期,但试用期必须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且对试用期限与相应的劳动合同期限作了明确规定。以往只签订试用期的合同,或试用期限超过合同期限所规定的试用期限的做法,在今后均属违法行为。另外,对于用人单位以“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理由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新法有了更严格的规定,即用人单位必须要有明确的符合与否的衡量标准,且负有举证的责任,这些措施杜绝了部分企业将高校毕业生作为廉价劳动力的行为,改变了以往一些单位采取的“大量招聘,大量淘汰”的策略。这为高校毕业生初次就业、灵活就业提供了政策保障。
  最后,用人单位招聘将重视高校毕业生的综合素质和潜能;新《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一方面为用人单位设立了更加严格的法定义务,规定了16条法律责任,其中有14条是针对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的内容涉及劳动合同的签订、管理、实施、解除等各个方面的内容,不仅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而且提高了处罚标准。企业招聘的成本相对会更高,因此企业在招聘时也会更规范、更公平、更客观。改变了以往招聘高校毕业生时,重学历、重名牌大学背景的倾向。新《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后,企业在招聘大学生时,更注重大学生的综合素质而不是学历,更注重潜能而不是通过短期培训就能够获取的简单技能。

关于禁止从阿根廷和意大利两国进口猪及其产品的规定

农业部


关于禁止从阿根廷和意大利两国进口猪及其产品的规定
农业部



根据国际兽疫局通报,近期阿根廷和意大利两国暴发猪瘟。为防止这两个国家的猪瘟传入我国,保护我国养猪业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特规定如下: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阿根廷和意大利两国输入猪(包括猪的胚胎和精液)及其产品。
二、禁止邮寄和游客携带阿根廷和意大利两国猪的产品及猪的胚胎和精液入境,一经现,一律做销毁处埋。
三、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和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凡截获来自阿根廷和意大利两国的猪(包括猪的胚胎和精液)及其产品,一律就近销毁处理。
四、请各有关单位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做好对从阿根廷和意大利两国输入猪(包括猪的胚胎和精液)及其产品的查禁工作。
五、凡违反上述规定者,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和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1999年4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