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在“非典”疫情期间税收政策的紧急通知(已失效)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4 03:59:13  浏览:8556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在“非典”疫情期间税收政策的紧急通知(已失效)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在“非典”疫情期间税收政策的紧急通知

2003年5月12日 财税〔2003〕1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保证“非典”疫情期间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经国务院批准,现就有关行业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3年5月1日至9月30日,对民航的旅客运输业务和旅游业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二、在2003年5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或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部分地区实行如下税收优惠政策:
(一)对饮食业、旅店业减征、免征或缓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二)对出租汽车司机免征个人所得税或降低征收定额。
(三)对出租汽车公司和城市公共交通运输公司减征、免征或缓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对出租汽车公司减免的税收必须全部用于调低出租汽车司机向公司上交的承包费(份儿钱)。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将本地区实施上述政策的具体情况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三、各级财税机关应维护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严格依法征税,一律不得违反规定擅自减免税收。
请遵照执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家计委办公厅、国家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计划生育补助地方专项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计委办公厅 等


国家计委办公厅、国家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计划生育补助地方专项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2年1月18日,国家计委办公厅、国家计生委办公厅

为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的建议》所提出的关于建立健全计划生育基层服务网络的要求,完成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人口控制目标,国家计委决定,“八五”期间设立计划生育补助地方专项投资,以支持县级服务站建设。
为了在“八五”期间完成县级服务站建设任务,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我们起草了《计划生育补助地方专项投资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参照执行。

附:计划生育补助地方专项投资管理办法
根据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计划生育工作、严格控制人口增长的指示精神,为完成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人口控制目标提供必要的条件,国家计委决定在“八五”期间设立计划生育补助地方专项投资。现将专项投资管理办法规定如下:
一、投资使用方向
“八五”和今后十年,我国控制人口过快增长的重点和难点都在农村,农村计划生育工作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八五”和十年人口规划的完成。因此,因地制宜地加强农村基层网络的建设,是实现“孕前型”管理的重要一环。目前,全国已建起县级服务站2203个,其中:一类站685个,二类站897个,三类站621个,还有189个县没有建站。考虑到专项补助投资数额有限,因此主要用于解决三类站和未建站的县级(含县级市,不包括县级区)服务站建设。乡、村网络建设由地方自行解决。
二、投资安排的基本原则
补助投资面向全国,安排的基本原则是:
1.对部分人口基数大、密度高,计划生育工作任务重而基础设施较差、财政又比较困难的省、区给予重点支持。对经济条件较好或县级服务站建设已基本完成的省、区原则上不安排补助。
2.因老少边穷地区三类站未建站的县数较多,在投资安排上给予适当照顾。但对边远地区人口稀少的县,要根据工作需要和所承担的任务,重新核定服务站的建设规模与装备标准。人口在5万左右及其以下的县是否建站由各省区自定,投资由地方自行解决。
3.对于其它地区,可根据服务站建设情况给予适当补助。对计划单列市,除确有困难的,一般不予考虑。
4.国家计委安排的专项补助投资,原则上每个县级服务站补助10万元以内,用于业务用房建设,不得挪用。地方计划生育部门掌握的计划生育事业补助费,其中一部分用于服务站设备购置,要与补助投资配套使用,每站安排10万元以内。要严格控制服务站建设规模,土建工程和设备购置应同时进行,力争当年建成投入使用。
5.中央资金起政策引导作用,投资主要靠地方安排。省、区安排的投资和装备费不应少于中央补助数额,不足部分由所在县补齐。为保证投资效益,各地要首先解决有配套投资人口稠密县的县级服务站建设问题,并做好规划,逐年实施。
6.各地三类站和未建站的县的个数,参考各地计生委上报国家计生委科技司的数字核定;县级(含县级市不包括县级区)机构数及县的人口数,按1990年统计年鉴公布的数字核定。
三、项目目标
“八五”期间和今后十年是我国人口控制的关键时期,为适应人口控制工作的需要,“八五”期末要完成县级服务站的建设,新建或改、扩建的县级站要达到二类站以上标准。为此,各地计委(计经委)要给予充分关注,把基层网络建设纳入计划,落实投资,按期完成。
四、工作程序
1.请各地计委(计经委)、计生委对“八五”期间需要建立的三类站和未建站的情况认真调查核实,并把情况报国家计委和国家计生委(见附表一)。
2.由各省(区、市)计委(计经委)商同级计生委提出年度服务站建设项目,并落实配套投资和设备费。国家计委根据各地上报项目情况,提出投资分配方案会签国家计生委后,下达到各地计委(计经委)执行。
3.为了保证投资效益,按期完成服务站建设任务,各地计委(计经委)、计生委要与县政府签订服务站建设合同。合同内容主要包括配套投资、建设规模、竣工时间等,并严格履行合同规定。
4.县级服务站建设列入年度人口计划,各地在编报计划时,既要制定本年度县级站建设计划,又要对上年度中央补助投资使用情况及服务站建设情况做出说明(见附表二、三)。国家计委和国家计生委共同做好监督检查工作。项目执行期末由各省、区、市作出工作总结。
五、关于县级服务站,业务用房建设规模和建筑标准。
1.新建的县级服务站,业务用房建设规模要根据人口规模和实际工作需要确定。以50万人口的县建800平方米为基本标准,人口多的适当增加一些面积,人口少的相应减少建设面积,建设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不得任意扩大规模提高建筑标准。对于因扩大规模和提高标准,造成资金不落实,不能按期完工的地区,将取消其下一年度补助投资。已有的服务站要立足于现有设施的改、扩建,填平补齐。严格控制翻建的规模和标准。
2.县级计生委行政用房,应由同级人民政府另行解决,不得挤占服务站业务用房。对已落实建设行政用房资金的可以与服务站合建。
------省“八五”期间需建县级服务站情况调查表(一)
------------------------------------------------------------------------------------------
| | | | | | 投资(万元) |
|人口数 | |现有面积 |拟建设面积| |----------------|
县级站名称| |建设性质| | |设备状况| | |备 注
|(万人)| |(平方米)|(平方米)| |总投资|其中: |
| | | | | | | 地方|
----------|------------------------------------------------------------------------------
| 说 明:
| 1.本表为“八五”期间需要建设的三类站和未建站的县级服务站情况调查表。
| 2.县级服务站系指县和县级市,不包括县级区。
| 3.设备状况是指是否达到二类站标准。
| 4.请实事求是填写不得弄虚作假。
| 5.请于1992年2月底报国家计委、计生委。
--------------------------------------------------------------------------------------------
------省------年县级服务站建设情况反馈表(二)
------------------------------------------------------------------------------------
|人口数 | | 投 资 | 总规模 | |设备配套|
县级站名称| |建设性质| | |竣工时间| |备 注
|(万人)| |(平方米)|(平方米)| |状 况|
----------|------------------------------------------------------------------------
| 说 明:
| 1.本表为补助投资使用情况反馈表。
| 2.设备配套状况是指是否达到二类站以上标准。
| 3.本表请于每年年底前报国家计委、计生委。
------------------------------------------------------------------------------------
------省------年县级服务站建设建议表(三)
------------------------------------------------------------------------------------------
| | | 投资(万元) | | | |
|人口数 |建设|----------------|现有面积 |拟建设面积|单方造价|
县级站名称| | | | | | | |备 注
| | | |其中: | | | |
|(万人)|性质|总投资| |(平方米)|(平方米)|(元) |
| | | |地 方 | | | |
----------|------------------------------------------------------------------------------
| 说 明:
| 1.本表为年度人口计划中服务站建设计划附表,与每年的人口计划一同报国家计
|委。
| 2.1992年建议表请于2月底前报国家计委、计生委。
------------------------------------------------------------------------------------------


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赣州市金融债权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政府


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赣州市金融债权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赣市府发[2005]2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属、驻市有关单位:
《赣州市金融债权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已经市政府原则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五年四月二十日


赣州市金融债权管理联席会议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金融债权管理,按照赣州市委、市政府提出的“对接长珠闽,建设新赣州”发展战略和“十大体系”建设的要求,为实现金融债权管理机制对接,打造“诚信赣州”,推进赣州金融信用环境建设,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联席会议宗旨是促进辖内宏观经济管理部门、人民银行、金融监管部门和各金融机构的工作联系,及时沟通有关金融债权管理情况,形成金融债权管理合力,有效防范金融风险,严厉打击恶意逃废金融债权行为。
第三条 金融债权管理联席会议依据属地原则,由赣州市人民政府牵头组织;各县(市、区)由所在政府牵头组织。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四条 成立赣州市金融债权管理领导小组(下称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分管秘书长和市金融办、市人民银行和市银监分局的负责人任副组长,市发改委、市国土局、市国资委、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农发行、各商业银行机构、驻市主要保险机构和驻市主要证券机构的负责人为成员。
第五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下称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人民银行,其行长为办公室主任,由市人民银行货币信贷科、市银监分局监管科、市农发行资产保全部门、各商业银行机构资产保全部门的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 各县(市、区)可参照市级做法,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牵头组织成立相应的金融债权管理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制定必要的制度。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七条 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1、依法维护辖内金融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出台有关信用环境建设和打击逃废金融债权行为的措施和规范性文件,严防金融资产流失。
2、领导、协调辖内的金融债权管理工作。
3、组织对金融债权(债务)的界定工作。
4、统一领导辖内信用县(市、区)及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工作。
5、建设金融生态安全区的其它事项。
第八条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1、各市级金融机构每季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赣州市金融债权管理报表》、《信用环境建设效果统计表》及相关分析资料。
2、各市级金融机构每季向领导小组办公室书面报告本单位金融债权管理、信贷客户逃废金融债权、信贷资产质量及采取的维权措施等情况。
3、各市级金融机构每半年向领导小组办公室书面报告本单位贯彻落实市金融债权管理领导小组成员联席会议决议、决定的情况。
4、领导小组办公室需要市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提供数据、资料,办理相关事项时,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应给予积极配合支持。
第九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
1、负责向领导小组报告金融债权管理情况;
2、组织筹办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并按会议形成的决议,及时与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沟通信息,构筑创优金融信用环境、打击逃废金融债权行为的平台。
3、督促有关文件和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决议精神的贯彻落实,及时组织各相关金融机构对金融债权(债务)的落实、转移和清偿等工作。
4、分析市金融债权变动趋势,研究拟采取创优信用环境、打击逃废金融债权行为的措施,形成书面报告后报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审定。
5、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十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单位主要职责:
1、按本办法规定定期或不定期召集领导小组办公室各成员单位有关人员召开联席会议。
2、负责市金融债权管理的日常事务性工作。
3、在领导小组办公室各成员单位联席会议上负责传达人民银行、银监上级部门和市金融债权管理领导小组联席会议有关金融债权管理的文件精神,并通报破产企业破产清算情况。
4、负责起草《赣州市金融债权变动趋势分析报告》,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联席会议报告。
第四章 联席会议
第十一条 领导小组成员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由领导小组组长主持召开。
第十二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联席会议每季召开一次。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主持召开。
第十三条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单位需提交联席会议研究的议题或事项,必须以书面的形式先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属于领导小组成员联席会议研究的议题或事项,由领导小组组长审定后,提交领导小组成员联席会议研究;属于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联席会议研究的议题或事项,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审定后,提交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联席会议研究。
第十四条 联席会议的主要内容:
1、学习贯彻国家有关信贷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制定有关维护金融债权的措施和办法。
2、通报辖内金融债权管理工作情况,交流金融债权管理经验。
3、研究各成员单位提交的议题或事项。
4、认定“逃废金融债权企业、个人或单位”名单,确定“不守信用企业和不守信用县(市、区)” 名单。
5、研究对逃废、悬空金融债权企业、个人或单位需要采取的制裁措施和办法。
6、制定信用等级评价标准、评价程序、评价内容、评价方法。
7、授权审议辖内各县(市、区)金融债权领导小组报来拟出台的有关维护金融债权的措施和办法。
8、审议辖内各县(市、区)金融债权领导小组报来拟出台的信用等级评价办法。
9、其它需联席会议议决的事项。
第十五条 金融债权联席会议形成的措施、办法和决议以会议纪要或文件的形式下发各成员单位组织贯彻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开展监督检查落实工作。
第五章 报告制度
第十六条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应不定期向领导小组办公室书面报告各种引起金融资产质量恶化的突发性事件的动态信息,分析造成不良金融资产大幅度上升的原因及评估已采取措施的效果等情况。
第十七条 各县(市、区)金融债权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半年应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本辖区内金融资产质量分析报告;次年元月20日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年度工作总结,并不定期书面报告本辖区内各种引起金融资产质量恶化的突发性事件的动态信息,分析造成不良金融资产大幅度上升的根源及评估已采取措施的效果等情况。
第十八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半年向领导小组联席会议报告各项工作的开展情况。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重大修改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提请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审议通过。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