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建设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广东省深圳市建设局
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2005年1月28日)
深建字〔2005〕18号
《深圳市建设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建设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共2项)
编号 行政许可事项
1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
2 城市新建燃气企业审批
01号 许可事项:建设工程施工许可
一、行政许可内容
属市建设局项目管理权限、合同价款在30万元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其配套工程;合同价款在30万元以下,但涉及公共安全的桥梁、隧道、地下通道、燃气管道、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等建设工程的施工许可证和临时施工许可证的申请、变更登记和重新申领。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第七条。
(二)《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3年2月21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03年5月28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第十九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者即予许可。申请人直接向本机关申请。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办理施工许可证
1.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2.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
3.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4.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7.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条。
(二)办理临时施工许可证
1.已取得临时工程规划许可文件;
2.上述(一)办理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条件中的第3至7项条件。
法律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1999年10月15日建设部令第71号)第四条和本实施办法规定。
(三)应急建设工程或抢险救灾工程办理临时施工许可证
1.经市政府或抢险救灾指挥机构认定该工程的工程性质;
2.上述(一)办理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条件中的第3至7项条件。
法律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和本实施办法规定。
(四)基坑土石方、基坑支护、软基处理工程办理临时施工许可证
1.已取得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2.上述(一)办理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条件中的第3至7项条件。
法律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和本实施办法规定。
五、申请材料
下列申请材料除注明只提供电子文件外,其余均应提供书面文件。书面文件中要求提供复印件的,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并提供原件核验;无特别说明的应提供原件。同一项目已向本局提供的工程规划许可手续的证明文件复印件、监理合同、监理单位项目总监任命书和资格证书、地下管线查询结果、计划批文、发包人的工商登记证明等材料,可不重复提交。
(一)办理施工许可证
1.《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临时施工许可)申请表》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材料: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1份)、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原件1份)和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3.规划许可证明文件(验原件,提交复印件1份),包括下列情形:
(1)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基础工程可提供建设工程桩基础报建证明书;
(2)二次装饰工程当装饰装修不涉及建筑主体、承重结构变动和不改变已建成建筑物使用性质时,可提交由原建筑设计单位或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出具、并经注册建筑师签章认可的证明文件及消防部门的审图意见;否则应提供装饰装修工程许可文件;
(3)不属于上述两种情况的,应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施工合同(原件1份,复印件3份);工程施工以直接发包形式选取施工单位的,还应提供发包方式合法性证明材料:发包人的工商登记证明材料或经注册造价工程师签章确认的本次发包工程造价审核文件(原件1份);
5.监理合同和总监理工程师任命书(原件1份,复印件1份)。工程监理以直接发包形式选取监理单位的,应提供发包方式合法性证明材料:发包人的工商登记证明材料,或注册造价工程师签章确认的工程造价和监理酬金审核文件(原件1份);
6.保证工程质量的基本技术资料:
(1)相关专业施工图纸全套(电子文件2套,无需提供纸质文件);
(2)经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签字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文件(提供电子文件2套,无需提供纸质文件;其中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签字认可文件可提供纸质文件,也可扫描进电子文件);
(3)由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出具的履约保函收讫证明(原件1份)和加盖交易服务中心公章的履约保函(复印件1份);
(4)外地施工、监理企业应提交营业执照副本、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以及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书(原件1份)、在深办公地址及电话;
(5)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格证书(复印件1份,外地人员验原件);
(6)监理单位项目总监资格证书(复印件1份,外地人员验原件);
(7)施工内容包含土石方工程,且基坑深度或边坡高度超过5米的应提供下列文件原件一套: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完整的深基坑(高边坡)支护工程设计图纸和有关设计文件,包括建筑总平面蓝图,支护结构强度、基坑土体稳定和变形计算书,地下管线、邻近道路、建筑物地下设施分布图,施工、检测、监测要求等;建设单位自行组织的3人以上岩土工程专家会审意见书;设计单位资质证书和主要设计责任人的资格证书或职称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8)施工内容中含燃气专业的,应提供燃气专业工程施工图审查合格意见(复印件1份)。
7.保证施工安全的基本技术资料:
(1)经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签字认可的文明施工方案和安全施工方案(包括已制订的专项安全技术方案、安全施工措施资料;拟制订的专项安全技术方案和安全施工措施计划。提供电子文件1套,其中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签字认可文件应扫描进电子文件,如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中已包括上述内容,可不另行提供);
(2)工程项目专职安全员的配置数量、名单;工程分包情况(原件1套,如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中已包括上述内容,可不另行提供);
(3)深圳市城建档案馆出具的地下管线查询结果(复印件1份);
(4)建设单位制订的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费支付计划(原件1份,费用标准和各阶段划拨比例可参照《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建设工程安全技术措施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建字〔2003〕28号);
8.由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出具的支付保函收讫证明(原件1份)和加盖交易服务中心公章的支付保函(复印件1份)。属于政府财政性资金投资且直接发包的工程还应提供计划立项批文(复印件1份)。
法律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条。
(二)办理临时施工许可证
1.临时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2.上述(一)办理施工许可证应提交申请材料中的第1项、第3至8项材料。
法律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条。
(三)应急建设工程或抢险救灾工程办理临时施工许可证
1.应急建设工程或抢险救灾工程应提供确定工程性质的市政府或抢险救灾指挥机构认定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2.依法确定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施工图审查意见(复印件1份,验原件);
3.上述(一)办理施工许可证应提交申请材料中的第1项、第3至8项材料。
法律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条。
(四)办理基坑土石方、基坑支护、软基处理工程临时施工许可证
1.建设工程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2.上述(一)办理施工许可证应提交申请材料中的第1项、第3至8项材料。
法律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条。
(五)在建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名称变更
1.《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变更、延期、换领、停复工登记及遗失补证申请表》及经办人身份证明资料: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1份)、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原件1份)和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2.工商部门出具的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建设单位名称变更的还应提供变更后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3.已取得的施工许可证正本1份、副本2份(原件)。
法律依据:根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六)在建工程产权变更
1.《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变更、延期、换领、停复工登记及遗失补证申请表》及经办人身份证明资料: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1份)、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原件1份)和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2.原施工合同和监理合同中止的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验原件)及变更后的施工合同和监理合同(原件各1份);
3.如重新进行施工和监理招投标的,提供已缴费清单(原件);
4.工程施工以直接发包形式选取施工单位的,应提供发包方式合法性证明材料:发包人的工商登记证明材料,或注册造价工程师签章确认的工程造价审核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工程监理以直接发包形式选取监理单位的,应提供发包方式合法性证明材料:发包人的工商登记证明材料,或注册造价工程师签章确认的工程造价和监理酬金审核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5.原施工许可证在2003年1月1日后核发的,应提供变更后的支付担保和履约担保(复印件1份,验原件);
6.变更后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7.已取得的施工许可证正本1份,副本2份(原件)。
法律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五条。
(七)在建工程的施工单位被撤换
1.《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变更、延期、换领、停复工登记及遗失补证申请表》及经办人身份证明资料: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1份)、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原件1份)和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2.如重新进行施工招投标,提供已缴费清单(原件);
3.工程施工以直接发包形式选取施工单位的,应提供发包方式合法性证明材料:发包人的工商登记证明材料,或注册造价工程师签章确认的工程造价审核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4.变更后的施工合同(原件1份);
5.原施工许可证在2003年1月1日后核发的,应提供变更后的支付担保和履约担保(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6.原施工合同中止的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验原件);
7.已取得的施工许可证正本1份,副本2份(原件)。
法律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五条。
(八)在建工程的监理单位被撤换
1.《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变更、延期、换领、停复工登记及遗失补证申请表》及经办人身份证明资料: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1份)、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原件1份)和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2.如重新进行监理招投标,提供已缴费清单(原件);
3.工程监理以直接发包形式选取监理单位的,应提供发包方式合法性证明材料:发包人的工商登记证明材料,或注册造价工程师签章确认的工程造价和监理酬金审核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4.变更后的监理合同(原件1份);
5.变更后的总监任命书和有关监理工程师的执业证书(复印件1份);
6.原监理合同中止的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验原件);
7.已取得的施工许可证正本1份,副本2份(原件)。
法律依据:根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九)项目经理或项目总监变更
1.《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变更、延期、换领、停复工登记及遗失补证申请表》及经办人身份证明资料: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1份)、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原件1份)和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2.变更前、变更后的项目经理或项目总监资质证书(复印件1份);
3.应提供已取得的施工许可证正本1份、副本2份(原件)。
4.项目经理或项目总监变更理由的证明材料(原件)。
法律依据:根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十)工程名称变更
1.《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变更、延期、换领、停复工登记及遗失补证申请表》及经办人身份证明资料: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1份)、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原件1份)和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2.变更后的规划许可证或地名办的更名批复(复印件1份,验原件);
3.已取得的施工许可证正本1份、副本2份(原件)。
法律依据:根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十一)在建工程追加的与主体工程施工不可分割的附属小型工程或主体加层工程
1.《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变更、延期、换领、停复工登记及遗失补证申请表》及经办人身份证明资料: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1份)、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原件1份)和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2.变更后的规划许可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3.增建部分的施工合同(原件1份);
4.增建部分的已缴费清单(原件);
5.已取得的施工许可证正本1份、副本2份(原件)。
法律依据:根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十二)申请延期开工办理施工许可证变更登记
1.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延期且延期次数符合规定
(1)《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变更、延期、换领、停复工登记及遗失补证申请表》及经办人身份证明资料: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1份)、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原件1份)和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2)已取得的施工许可证正本1份、副本2份(原件)。
法律依据:根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2.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延期或延期次数超出规定次数
(1)《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变更、延期、换领、停复工登记及遗失补证申请表》及经办人身份证明资料: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1份)、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原件1份)和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2)施工合同内容如有变更,建设单位须提供补充协议;如未变更,建设单位须书面承诺(原件1份);
(3)已取得的施工许可证正本1份、副本2份(原件)。
法律依据:根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十三)应急建设工程或抢险救灾工程换领施工许可证
1.申请换领施工许可证
(1)《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变更、延期、换领、停复工登记及遗失补证申请表》及经办人身份证明资料: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1份)、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原件1份)和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2)《临时施工许可证》原件;
(3)已取得的规划许可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法律依据:根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2.申请延期换领施工许可证
(1)《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变更、延期、换领、停复工登记及遗失补证申请表》及经办人身份证明资料: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1份)、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原件1份)和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2)延期理由证明材料(原件1份)。
法律依据:根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十四)停工登记
1.《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变更、延期、换领、停复工登记及遗失补证申请表》及经办人身份证明资料: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1份)、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原件1份)和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2.已取得的施工许可证正本1份、副本2份(原件)。
法律依据:根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十五)复工申请
1.《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变更、延期、换领、停复工登记及遗失补证申请表》及经办人身份证明资料: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1份)、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原件1份)和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2.2000年12月以前取得施工许可证的,须提供质量监督和安全监督登记证明和已备案的监理合同、施工合同(复印件各1份);
3.已取得的施工许可证正本1份、副本2份(原件)。
法律依据:根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十六)施工许可证遗失补办
1.《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变更、延期、换领、停复工登记及遗失补证申请表》及经办人身份证明资料: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1份)、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原件1份)和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2.未遗失的施工许可证(原件);所有施工许可证原件均遗失的,可提供市城建档案馆复印的施工许可证或我局办理资料(盖有档案核对章的复印件1份)。
法律依据:根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六、申请表格
(一)《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临时施工许可)申请表》(见附表1);
(二)《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变更、延期、换领、停复工登记及遗失补证申请表》(见附表2)。
上述表格可在深圳建设信息网(http://www.szjs.gov.cn)办事指南栏目中下载或到深圳市建设局业务办理中心领取。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建设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建设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申请人在深圳建设信息网(http://www.szjs.gov.cn)下载或到深圳市建设局业务办理中心领取申请表,备齐申请资料,到深圳市建设局业务办理中心申办;
(二)深圳市建设局业务办理中心收文后出具收文回执和缴费通知单;
(三)申请人缴交相关费用;
(四)深圳市建设局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决定;
(五)申请人凭收文回执和已缴费清单在规定时限期满后到深圳市建设局业务办理中心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临时施工许可证》;不符合要求的,领取退文回执。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许可后颁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临时施工许可证》。
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在期满前向深圳市建设局申请延期,并说明理由。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次数、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取得《临时施工许可证》的应急建设工程或抢险救灾工程,应在领取之日起3个月内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换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原《临时施工许可证》自换领之日起无效。因故不能按期换领的,应当在期满前向深圳市建设局申请延期,并说明理由。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次数、时限的,《临时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九条、第十条。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临时施工许可证》后方可进行建筑工程施工活动,建筑工程施工活动应严格按照许可的施工范围施工。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附表1
深圳市建设工程
施工许可(临时施工许可)申请表
(房屋建筑及配套专业工程)
申请单位(应包含所有建设单位)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项目名称
工程名称
经办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电邮地址
通讯地址
施工单位
联系人及电话
项目经理
资格证书号
联系电话
监理单位
联系人及电话
项目总监
资格证书号
联系电话
勘察单位
联系人及电话
设计单位
联系人及电话
工程地址
用地红线面积
平方米
建筑面积
总建筑面积(含计容积率和不计容积率面积): 平方米;
(其中:超高层: 平方米;高层: 平方米;多层: 平方米)
建筑总层数
超高层: 层 / 栋;高层: 层 / 栋;多层: 层 / 栋;
建筑总高度
最高高度 米 / 栋。
结构类型
基础
基坑开挖深度
米
上部
基坑开挖面积
平方米
本次发包部分
工程类别
□一类
□二类
□三类
其他影响投标企业资质等级要求的工程规模或结构等方面的技术指标
本次发包建筑面积
平方米
合同造价
万元
合同开工日期
合同竣工日期
项目是否第一次申办施工许可证
□是 □否
申请事项 : □ 1 .施工许可; □ 2 .临时施工许可;
本次申请工程专业范围 :(请在□内打√,并填写工程量)
基坑支护工程
□
通风空调工程
□空调面积: 平方米
设计冷负荷: 冷吨
地基与基础工程
□桩基类别: 桩径:
桩长: 数量:
室外环境工程
□
主体结构工程
□ 混凝土□砌体□钢结构 □ 网架 □ 索膜结构
电梯工程
□电梯: 部
□自动电梯: 部
装饰装修工程
□装饰
□幕墙: 平方米
消防工程
□
屋面及防水工程
□
燃气工程
□户数: 户
□庭院管: 米
建筑给排水工程
□
市政管道工程
□ 米
建筑电气工程
□
金属门窗工程
□
智能化工程
□
其他
□
其他需要补充说明的情况 :
申请单位承诺:
本表填报的内容及提交的所有材料的原件或复印及其内容是真实的。如任何虚假,受理机关可终止审理;如因虚假材料引致法律责任,概由申请单位承担,与受理机关无关。
本工程将自觉接受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和施工安全监督,自觉配合质监和安监机构的监督工作。申请单位将严格遵守国家、省、市有关建设法规的规定,如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将自愿接受有关行政处罚。
若有书面材料需通知申请单位,可按本表填写的通讯地址邮寄送达。
(所有建设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均应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建设单位 1 (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建设单位 2 (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建设单位 3 (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建设单位 4 (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注: 1 .本表一式一份,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留存;
2 .任何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临时开工证明书,不得擅自动土开工,否则将依法予以处罚。
深圳市建设工程
施工许可(临时施工许可)申请表
(市政公用及配套专业工程、其他工程)
申请单位(应包含所有建设单位)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项目名称
工程名称
经办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电邮地址
通讯地址
施工单位
联系人及电话
项目经理
资格证书号
联系电话
监理单位
联系人及电话
项目总监
资格证书号
联系电话
勘察单位
联系人及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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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德镇市城市绿线管理规定
江西省景德镇市人民政府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令第 30 号
《景德镇市城市绿线管理规定》已经2004年9月29日市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代市长: 虞国庆
二OO四年十月八日
景德镇市城市绿线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严格实施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保护城市生态环境和自然景观,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城市绿化条例》、《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等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城市绿线是指根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城市绿化的需要,对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道路绿地等各类城市绿地以及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明确予以界定,并进行严格保护和管理的控制线。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四条 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绿线管理工作。
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线管理工作。
第五条 城市规划、城市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密切配合,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应当确定城市绿化目标和布局,规定城市各类绿地控制原则,按照规定标准确定绿化面积,分层次合理布局公共绿地,确定防护绿地、大型公共绿地等的绿线。
第六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提出不同类型用地的界线、规定绿地率控制指标和绿化用地界线的具体坐标。
第七条 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绿地布局,推出绿化配置的原则或者方案,划定绿地界线。
第八条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所确定的公共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道路绿地以及其它需要绿线界定的区域应当设定绿线管制,并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城市绿线范围内不得批准任何其他建设项目。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服从城市绿线管理的义务,有监督城市绿线管理、对违反城市绿线管理行为进行检举的权利。
第九条 下列区域应当界定城市绿线:
(一)现有的和规划确定的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道路绿地;
(二)城市规划区内的江河、湖泊、池塘、山峰等城市景观、生态需控制的区域;
(三)城市规划区内的风景名胜区、湿地、古树名木等规定的保护范围;
(四)其他需要界定城市绿线的区域。
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的绿地率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新建居住区不低于30%,其中居住小区人均公共绿地不少于1平方米;
(二)工业企业、交通枢纽、仓储、商业中心不低于20%;
(三)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的工厂不低于30%,并根据国家标准设立防护林带;
(四)学校、医院、机关团体、公共文化设施、部队等单位不低于35%;
(五)园林景观路不少于40%,红线宽度大于50米的道路不小于30%,其他主干道不少于20%。
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在办理建设用地或建设工程审批时,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第八条界定城市绿线。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城市绿线的要求,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绘制附属绿地设计方案。附属绿地设计方案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批;未经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和加盖绿色图章的,城市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审批任何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
城市规划区内的各类园林绿化建设工程项目,均应报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在经过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和获取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建设单位方可通过公开招投标的方式,委托具备园林绿化施工资质的企业施工。
工程竣工后,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附属绿地工程进行验收,凡验收不合格或未按绿化规划和绿化标准建设绿地的,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该工程不予办理竣工备案手续。
第十二条 因城市规划或者其他特殊情况,工程建设项目绿化用地面积达不到第八条规定的标准又确需建设的,经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建设单位在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地点按所缺面积补足绿化用地。建设单位不能补足的,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代为补足,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三条 城市绿线内的用地,不得改作他用。任何单位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及批准的规划进行开发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它对生态环境构成破坏的活动。
近期不进行绿化建设的规划绿地范围内的建设活动,应当进行生态环境影响分析。
第十四条 在城市绿线范围内,因城市规划调整,重点工程建设等特殊需要,确需占用城市绿线内的绿地、损毁绿化及其它设施、砍伐绿化种植或者改变其用地性质的,应当征求当地居民、人民团体的意见,并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在同类区域内落实补充绿地措施和经济补偿措施后,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因建设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线内用地的,应报告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在规定时间内停止占用,恢复原貌。占用和临时占用的,城市人民政府均应当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在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限期迁出。
第十五条 各类建设工程要与其配套的绿化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达不到规定标准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六条 在城市绿线范围内移植树木的,应当报经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属生产绿地生产和销售需要移植树木的,应当保证生产绿地内腾出的土地闲置时间不超过6个月。
第十七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等对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执行情况、城市绿线管理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应当向上级作出报告。
第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擅自改变城市绿线内土地用途、占用或者破坏城市绿地的,由城市规划、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它对生态环境构成破坏活动的,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 违反本规定,在已经划定的城市绿线范围内违反规定审批建设项目的,由审批机关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