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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堰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10:58:44  浏览:818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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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堰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十堰市人民政府


十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堰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的通知

十政发[1995]12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白浪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县级事业单位,各大中型
企业:
  《十堰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1995年第1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
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十堰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奖励在推动我市科学技术进步中作出重要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充分发挥广大
科学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使科学技术更好地为经济建设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和《湖北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
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参照国家和省级科学技术进步的奖励范围,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十堰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
  (一)应用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科学技术新成果(包括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
新材料、新设计和生物新品种等),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市内首创的;
  (2)省内先进的;
  (3)本行业领先的;
  (4)具有较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二)在推广、转让、应用已有的先进科学技术成果中,作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较大经
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三)在重大工程建设、重要设备研制和企业技术改造中,采用新技术、作出创造性贡
献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四)在引进、消化、吸收、应用国外先进技术中,作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了重大经济
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五)在标准、计量、科技情报、科技档案等工作中作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显著效果
的。
  (六)在科技管理和为决策科学化与管理现代化而进行的软科学研究中作出创造性贡献
并已经实践证明取得了显著综合社会效益的。
  (七)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的理论研究成果,经同行专家评议确认为有较高科学
水平和较大实用价值的。
  第三条 十堰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三个等级,分别授予奖励证书和奖金。奖金数额
为:一等奖5000元;二等奖3000元;三等奖1000元。一般情况下,每年评选一等奖1--3
个;二等奖3--5个;获奖总数不得超过申报数的50%。除市级奖励外,各县(市)还可进
行奖励。
  第四条 对有特殊贡献的科技进步项目,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授予特等奖,并给予重奖。
  第五条 十堰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励经费,在科技三项费中列支。同时,逐步建立科
学技术进步奖励基金。
  第六条 设立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负责市科技进步奖的评审、批准和授予工
作。每次评审前,由市评委会根据申报项目的专业情况,临时组织若干评审小组,对申报
项目进行评审。市评委会的日常工作由市科委负责。
  第七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审批程序如下:
  (一)一个单位完成的科学技术进步项目,可按其任务来源或成果所有权单位的隶属关
系逐级上报,由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合格的报市评委会。
  几个单位共同完成的项目,由第一完成单位组织其他单位联合上报。
  (二)中央、省驻市单位和在十堰工作的华侨、外国人,为我市社会主义建设作出贡
献,并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科学技术进步项目,可同样申报。
  第八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获得者的事迹记入本人档案,并作为考核、晋升、评定职称
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九条 经批准的市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授奖前在《十堰日报》予以公布,自公
布之日起一个月内无异议的,即行授奖。
  对获奖项目提出异议须采用书面形式申明意见,并写清自己的真实姓名、工作单位、联
系地址等,否则不予受理。
  对有争议的获奖项目,有关单位应在一个月内就有争议的问题作出答复,有关各方均应
及时如实地提供有关补充材料和旁证材料。如在规定时间内不作答复,即视为弃权。
  涉及项目的主要完成单位,主要完成者或者名次排列的争议问题,由申报部门负责处
理。处理结果报市评委会备案。
  第十条 获奖项目中,如发现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骗取荣誉者,经查明属实,报市
评委会批准,撤销其奖励,追回奖励证书和奖金,并按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处分。
  第十一条 获奖项目的奖金不得重复发放,获市科技进步奖项目的奖金若高于原已授奖
的奖金数额,其奖金只补发差额部分;若低于原已授奖的奖金数额,不再重复发放奖金。
  获奖项目的奖金必须奖给直接参与的工作者,由主持项目的单位按贡献大小合理分配。
  第十二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申报时间为每年9月1日至15日,逾期的纳入下一年申报。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科委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如国家和省有新规定时,以
国家和省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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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郑州市人民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郑政办〔2009〕30号


二○○九年五月二十四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郑州市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郑州市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更好地发挥财政资金在促进会展业发展中的导向和激励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应按照“计划申报、公开透明、绩效挂钩”的原则,重点支持符合我市会展产业导向的信誉佳、规模大、效果好的经贸类展会项目;鼓励现有展会做大做强,引导展会走联合办展之路,使之迅速发展壮大。
第三条 市会展办和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申请受理、评估审核、资金拨付和监督管理及年度预决算、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二章 专项资金使用条件与标准
第四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
(一)对规模大、效益好、有发展潜力的本土品牌展会或重点支持展会的培育、补贴或奖励。
(二)对符合我市产业特色、社会经济效益明显、影响力强的国内外大型展会的引进、申办费用,以及对引进者的奖励。
(三)对全市会展业的宣传推广、招商推介、统计备案以及行业合作交流的费用。
(四)对会展业专业人才的培育或引进费用,推进会展业发展的其他基础性工作支出。
市政府另行确定支持的会议和展览项目的筹备经费不在此列。
同期举办的同一个项目,包含会议和展览两项内容的,应当按照主要的活动申请补贴或者奖励,不得同时申请会议和展览的双重补贴或奖励。
已获得本市其他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申请该专项资金。
第五条 本地展览项目培育、补贴的对象和标准
(一)培育、补贴对象
在我市举办的国际性、全国性或区域性经贸专业展览项目。补贴条件和原则为:
1.有郑州市辖区内相关机构作为展览会主办或承办单位,该机构必须为合法的独立法人单位。
2.展览会采取市场化运作,具有潜在发展前景。
3.展览主题和内容符合我市及周边产业发展需求,能推动我市相关产业发展。
4.主、承办单位基本相同,主题和内容相似的展览会视为同一展览会,不得重复申请补贴。
5.相同题材的展览会,原则上应进行整合,如不能整合,将按照“做大做强,扶优扶强”的原则对其中规模大的展览会予以补贴。
6.以本地产品参展为主且以个体消费者为主要对象的专项商品展以及各类展销会、展示会、成就展、文化科普展、人才交流会等不在补贴范围。
7.一个展览会若有多个主题,只对符合条件的主题进行补贴,并按照同一主题集中展示的展位数量进行核算。
(二)补贴标准
1.对新创办的展会,按照展会实际展位数量进行补贴,最高不超过6届。每届展会申请补贴的展位规模应不低于200、300、400、500、600、700个标准展位,未达到规模的展会不予补贴。
前3届,按实际销售展位数量(特装折合成标展),每个展位补贴400元,4、5、6届分别按每个展位补贴300、200、100元。每届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2.现有展会6届以上的,为鼓励其继续做大做强,以上一年(届)展览规模为基数,每增加100个标准展位(特装折合成标展),奖励1万元,最高不超过20万元。
3.为引导专业相近的中小专业展会走联合办展、共创品牌的路子,对整合资源后的展览规模达到1000个标准展位以上的,视作新办展会予以补贴。
4.以上展览规模的核定标准均含下限不含上限,申请奖励或补贴的展览会举办天数应达3天以上(含3天)。
(三)补贴方向
办展补贴主要用于展览会的宣传推介、广告和专业客商邀请、接待的开支。
第六条 用于国内外流动性大型展览项目申办经费或补贴;用于鼓励大型流动性展会在我市连续举办的奖励。对象和标准为:
(一)申办费或补贴
1.支付对象:由市政府申办、联办,举办方自办,需举办地政府予以补贴的,规模大、规格高、影响力强的全国性或国际性大型展览项目的主办方,或承接上述展会的专业展馆。
2.申办费或补贴标准
申办费标准:依主办方要求,根据展会惯例并参考其他城市申办标准,市会展办向市政府提出申请,市政府确定的额度。
补贴标准:根据展会形式及主办方要求,市会展办向市政府提出意见,市政府确定的标准。
(二)奖励
1.支付对象:规模达到3万平方米以上,市政府未支付申办费和申办补贴的流动性展会主办方。
2.奖励标准:第一年(届)按每万平方米10万元的标准予以奖励,自第二年(届)开始,以第一年(届)的标准为基数,在其连续举办年份(届数)内,奖励标准每年递增10%(最高奖励标准不超过每万平方米20万元)。期间有中断的,不连续计算年数(届数),自下一次回到我市起,重新按第一年(届)每万平方米10万元的标准计算。
第七条 用于展览项目引进奖励的对象和标准为
(一)奖励对象
引进国际性、全国性或区域性专业展览会在我市成功举办的单位或个人。
(二)奖励标准
引进的展览会规模达1万平方米(含)以上,举办时间达3天以上(含3天),按每万平方米2万元的标准对引进者给予奖励。
第八条 用于会议或节庆活动补贴或奖励的对象和标准为
(一)补贴或奖励对象
在我市成功举办国内外大型会议或节庆活动的组织机构、会议引进者。
(二)补贴标准
1.政府直接申办或举办的大型会议或节庆活动组织机构:
由政府直接申办或举办的大型会议或节庆活动,根据活动特点及主办方要求,由市会展办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审批,按市政府确定的标准执行。
2.其他商业性会议或节庆活动组织机构:
(1)国内大型商业性会议或节庆活动,是指由各类部门、行业组织、企业主办的,实际会期达2天以上(含2天)的论坛、研讨会、洽谈会、订货会、年会、节庆活动等,其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15万元,具体标准为:
会议安排住宿以五星级宾馆为主,且住宿人数在400人(含)以上,每个会期以150元/人的标准给予补贴。其他住宿四星、三星级宾馆的人数可分别按0.6和0.3的系数折算成五星级住宿人数计算。
会议安排住宿以四星级宾馆为主,且住宿人数在700人(含)以上,每个会期以100元/人的标准给予补贴。其他住宿五星、三星级宾馆的人数可分别按1.7和0.5的系数折算成四星级住宿人数计算。
会议安排住宿以三星级宾馆为主,且住宿人数在1500人(含)以上,每个会期以50元/人的标准给予补贴。其他住宿五星、四星级宾馆的人数可分别按3.3和2的系数折算成三星级住宿人数计算。
(2)国际性会议,是指由各类部门、行业组织、企业主办的,有来自境外5个以上国家(地区)参会人员,实际会期达2天以上(含2天)的论坛、研讨会、洽谈会、年会等会议活动。
境外参会人数达到50人(含50人)以上的,按照境外参会人数,每个会期以500元/人的标准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元。境内参会人数,按国内大型商业性会议或节庆活动的标准执行。
(三)对大型会议或节庆活动引进者的奖励标准
对国内外大型会议或节庆活动引进者的奖励,根据其引进活动的规模和影响,视情况由市会展办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审批,按市政府确定的标准进行。
第九条 用于会展业宣传推广、项目推介及行业交流经费为
(一)宣传推介经费
用于我市会展业和会议、展览活动的宣传推介及光盘、刊物和其他会展宣传用品的设计制作及其它宣传费用。
(二)行业交流活动经费
用于对我市会展业进行对外宣传推广、外出考察学习经费,开展会展业的招商引资,引进或移植境外品牌展会来我市举办的前期必要费用等。
第十条 用于会展业人才培育以及其他基础性工作经费为
(一)规划经费
用于全市会展业发展规划的制定。
(二)调研经费
用于我市会展业的课题研究及专项调研。
(三)统计经费
用于我市会展业专项统计工作。
(四)培训经费
用于我市会展业相关培训活动。
(五)评估经费
用于我市重点会展项目的评估。
(六)评比表彰经费
用于年度评选先进展会或展会举办单位的表彰。
(七)法律咨询经费
用于会展纠纷处理,各项合同文本、法律规范性文件审定的法律咨询活动。
(八)国际认证经费
支持我市相关机构或会展项目申请加入国际展览业协会(UFI)、国际会议协会(ICCA)等国际性组织,取得国际认证。对取得UFI、ICCA认证的机构或项目,给予认证后3年会员费50%的奖励。
(九)其他工作经费
用于其他能够促进我市会展业发展的基础性、保障性工作。


第三章 申请程序与材料
第十一条 展会活动专项资金申请、审批程序和所需材料
(一)计划申报
各项目申请单位应于每年12月底前向市会展办提交下年度会展计划和会展专项资金申请项目,填写申报项目备案表,并提供展会主承办单位合法登记注册证照。每年6月底前可以补报下半年申请项目。市会展办根据各单位申报情况制订年度会展专项资金奖励或补贴项目计划,没有列入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不予奖励或补贴。
项目申请单位包括:
1.展览补贴项目:展览项目主、承办机构;
2.展览申办项目:需支付申办补贴的展览项目主办方;
3.展览奖励项目:展览项目引进单位或个人;
4.会议补贴项目:会议或节庆活动组织机构;
5.会议奖励项目:会议或节庆活动引进单位或个人;
6.其他项目:项目组织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
每个项目只能由一个单位提出申请。同一项目由多个单位共同组织的,需协商推选一个单位提出申请。
(二)项目申请
各项目申请单位应在项目举办前1个月向市会展办提出项目申请,提交相关材料。
1.展览项目需提交的材料:
(1)申报项目备案表;
(2)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3)展览项目批准文件;
(4)主承办单位协议;
(5)展览馆场地租赁合同、项目基本情况、工作方案、宣传广告材料等;
(6)项目由多个单位共同组织或引进的,需提供各方协商一致共同推选申请单位的文件。
2.会议项目需提交的材料:
(1)申报项目备案表;
(2)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3)会议活动批准文件;
(4)主承办单位协议;
(5)会议基本情况、工作方案、拟参会境内外来宾名单、宣传广告材料等;
(6)会议场所租赁合同、酒店住宿及餐饮合同;
(7)会议由多个单位共同组织或引进的,需提供各方协商一致共同推选申请单位的文件。
逾期未提出项目申请的,视同自动放弃,不予奖励或补贴。
(三)评估申请
各项目申请单位应在项目举办前半个月提出项目评估申请,递交评估申请材料。
1.评估申请报告。
2.展览项目提供展馆确认的实际展位平面图、参展商目录(电子版)及会刊等资料;会议项目提供实际参会来宾名单,客人住宿安排表或住宿结构平面图。
3.申请展会引进奖励项目,还需提供主办方出具的引进证明材料,市会展办出具的引进认可意见。
4.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展会活动专项资金审核拨付程序
(一)项目核查和评估
市会展办组织对展览项目进行现场评估,对会议项目进行现场评估、抽查和初审。市财政局、市会展办组织进行现场核查和事后抽查等核实工作。
(二)项目总结
项目结束后1个月内,各项目申请单位须向市会展办上报项目总结报告。展览补贴项目还需提供补贴资金决算报告及展览会宣传广告、客商邀请接待费用开支的合同、发票、刊物、照片等相关证明材料;会议补贴项目还需提供会场场租发票、参会人员报到表、住宿安排表、酒店出具的住宿证明材料等。
市会展办出具项目评估报告,评估结果未达到合格要求的项目不予奖励或补贴。
(三)审核拨付
符合奖励或补贴条件的项目,经市会展办和市财政局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给予拨付。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第九条涉及的会展宣传、推介交流费用,第十条涉及的规划、调研、统计、培训、评估、表彰、认证、咨询等基础性、保障性工作经费,由市会展办根据专项资金使用计划提出详细的用款项目并列支预算,经市财政局审核后执行。市审计部门应当对上述资金的列支使用等情况加强审计监督。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市会展办、市财政局要严格执行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审核、检查和监督,同时应定期地对有关单位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及使用效益进行检查评估。市会展办要对年度资金使用情况、效果进行总结、评估,为制订下一年度资金预算提供依据。
第十五条 各用款单位应严格执行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严格开支范围,不得挪用、截留,同时做好专项资金使用材料的建档和保存,接受相关部门的检查和审计。
第十六条 根据检查和审计结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会展办会同市财政局按情节严重程度分别采取停止奖励或补贴等措施;由市财政局会同市会展办追回已拨的会展专项资金。构成违法或犯罪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追究刑事责任。

1.未按本办法规定将专项资金用于专项使用项目的;
2.展会组织秩序混乱,发生罢展、闹展或重大事故的;
3.截留、挪用会展专项资金的;
4.提交虚假申请资料骗取专项资金的;
5.其他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
第十七条 市会展办和市财政局进行展会评估的人员要严格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在评估过程中发生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等违规行为的,向其所在单位进行通报,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同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9年7月1日起开始实施。

白山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

吉林省白山市人民政府


白山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
白山政令[1997]13号


白山市人民政府令 第13号 《白山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已经1997 年10月8日市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 长 王 纯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五日

白山市城市居民 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城市居民的基本生活权益,创造稳定的社会环境,促进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最低生活保障线是指根据我市城区居民基本生活需求,参照物价指数和经济发展状况等因素确定的保障城区居民最低生活需要的费用。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为月人均100元, 其中社会定期定量救济户中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和重病患者,为月人均120元。 第三条 凡在我市八道江区的红旗、东兴、新建、大通沟街道居住,具有城市居民常住(非农业)户口(不含中、省直企业职工和家属),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的人员,均属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具体包括: (一)民政部门定期和临时救济的社会困难户。 (二)新增加的无依无靠、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需要给予社会救济的市区居民。 (三)不符合待业救济条件和领取待业救济金期满的失业人员。 (四)领取待业救济金或生活补助费,按家庭人口计算,月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线的待业或破产企业职工。 (五)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线的停产、半停产企业职工。 (六)丧失劳动能力且家庭月人均生活费用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线的残疾人。 (七)从外地离休、退休(职)回白山定居且经济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线的人员。 (八)其他符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居民。 第四条 确定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包含以下项目: (一)家庭就业人员各类工资、津贴、奖金、加班费、物价补贴。 (二)无业人员通过劳动和其他合法途径获得的收入。 (三)在大(中)专院校和技校读书或当艺徒的生活津贴及勤工俭学所得等收入。 (四)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有关条款规定的赡养费、抚养费。 (五)各类资产的租金、息金、红利及亲友资助等收入。 (六)社会救济对象领取的救济金。 第五条 在职职工(含停产、半停产企业职工),即 18-60周岁的男职工和18-55周岁的女职工,除没有收入并丧失劳动能力的重病人、残疾人和无人赡养的老人外,其月收入按当年最低工资标准计算,高于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实际收入计算。 优抚对象的抚恤金和定期补助不计入家庭收入。 第六条 有劳动能力的无业人员,凡不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或不接受劳动就业服务机构介绍就业,或确有收入但难以核实收入数额的,均按当年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其收入。 第七条 属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可以申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其手续如下: (一)由户主向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填写《白山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申请表》。家庭及直系供养亲属分立户口的,只能由其中一方提出申请,同时出具他方户口所在地居民委员会的未申请证明。经居民委员会调查核实和街道办事处复查后,由区民政局审批,并报市民政局备案,发给《白山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按月由街道办事处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 (二)家庭成员中有工作单位的,在申请最低生活保障金时,应提供所在单位出具的实际收入情况证明。 (三)社会救济对象的救济金仍按原资金渠道和办法发放。 (四)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对象,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最低生活保障线时,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并收回《白山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第八条 发放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应当根据不同经济状况区别对待。家庭无收入的,按最低生活保障线给予全额补助;家庭有收入的,按最低生活保障线给予补差。 第九条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来源是: (一)市、区两级财政收入。 (二)由市、区两级财政按规定比例分担的社会救济对象除原救济外达不到最低生活保障线的补差经费。 (三)最低生活保障金存入银行的利息。 (四)社会捐助。 (五)其他收入。 第十条 实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必须加强管理,搞好监督。 (一)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应当坚持政策公开、金额公开、对象公开的原则,健全手续,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居民委员会每月、街道办事处每季、区民政局每半年须对保障对象审核一次,根据变化随时调整,严禁克扣、拖欠或挪用生活保障金。 (二)区民政局、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对申请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人员必须认真审核,严格把关,保证把保障金发放给生活确实困难的居民。 (三)申领最低生活保障金和已经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人员,应如实反映家庭成员情况及家庭收入,不得隐瞒、虚报,并接受所在区民政局和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的查询、监督。对于做假冒领者,一经查出立即取消补助,追回冒领的钱款,并视情节严肃处理。 (四)凡月人均收入已高于最低生活保障线的,保障对象应主动提出取消补助。如果隐瞒不报,查出后立即取消补助,并追回多发的补助款。 (五)有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营私舞弊,截留、挪用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由本单位或行政监察部门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使用、发放工作,应接受审计、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根据我市物价总体水平和基本生活必需品的物价指数变动情况调整。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会同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本办法规定与国家和省规定相抵触时,按国家和省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1998年1月1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