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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自治区语委《推广使用少数民族人名汉字音译转写规则实施方案》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0:27:46  浏览:990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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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自治区语委《推广使用少数民族人名汉字音译转写规则实施方案》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新政办发〔2002〕161号

关于转发自治区语委《推广使用少数民族人名汉字音译转写规则实施方案》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区民族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推广使用少数民族人名汉字音译转写规则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推广使用少数民族人名汉字音译转写规则实施方案

人名是自然人的专用符号,它是人们在长期的社会交往中,为满足人与人之间的区分而产生的。少数民族人名汉字音译按照一定的规则,准确地转写,或是对别的民族的人名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准确地表达,是民族进步、社会发展的需要,也是当代语言文字发展的需要。
当今社会是高速发展的信息社会。新的时代、新的形势需要每一个人的姓名在各种条件下都书写一致。汉语言文字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少数民族人名的汉字音译转写已经十分普遍,并在社会生活中经常使用。新中国成立后,人们的社会交往越来越密切。特别是改革开放后,新疆与国内以及国际交往越来越频繁。但是,新疆少数民族人名汉字音译转写缺少统一标准,除少数名人姓名有习惯固定的写法外,绝大多数人的姓名往往出现几种不同的写法。如有的人名用带有贬意的汉字来转写,产生了一些误会;有的人名汉字音译转写时,在户口上是一种写法,在身份证上是一种写法,在护照上是一种写法,机票、汇款单等又是一种写法,不但给个人生活带来许多困难和麻烦,而且给社会交往和信息化工作带来了极大的不便。这种状况也给户籍管理、档案管理、司法办案等项工作带来了一定的困难。对此,自治区领导多次提出,社会各界也纷纷呼吁尽快制定少数民族人名汉字音译转写规则,以规范少数民族人名汉字音译转写。从某种意义上讲,姓名书写规范化也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新疆少数民族人名汉字音译转写亟待统一规范。
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是我们党的立党之本,执政之基,力量之源,对于做好我区语言文字工作也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规范少数民族人名汉字音译转写这项工作关系到千家万户,与各族人民群众息息相关。因此,从根本上说,做好这项工作也是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二十五条对外国人名、地名等专有名词译成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明确规定由国务院语言文字工作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组织审定。对少数民族人名、地名等专有名词译成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工作,国家教育部、国家语委专列课题,明确要求由各自治地方语委负责。《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语言文字工作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凡以少数民族语言称谓的人名、地名的汉字译写,应当根据自治区有关规定译写。”我委根据国家的要求及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指示精神,正抓紧做好新疆少数民族人名汉字音译转写规则的研究工作。首先制定了《维吾尔人名汉字音译转写规则》(以下简称《规则》),以后将陆续出台其他少数民族人名汉字音译转写规则。
《维吾尔人名汉字音译转写规则》是我委组织从事维吾尔语研究的专家、学者和翻译工作者反复研究讨论,多方征求意见制定的。我们根据《规则》制定了《维吾尔人名汉字音译转写对音表》(以下简称《对音表》),并收集了大量维吾尔人名按《规则》译写,作为范例,编纂出版了《〈维吾尔人名汉字音译转写规则〉使用手册》(含软件,以下简称《手册》)。
为顺利实施少数民族人名汉字音译转写规则,现就推行使用《维吾尔人名汉字音译转写规则》,提出如下建议:
一、自治区民语委负责少数民族人名汉字音译转写规则的推广使用工作,并督促检查落实。各地民语委及政府办公室负责本地区少数民族人名汉字音译转写规则的推广使用工作。各级公安、教育、卫生部门要积极配合,通力协作,认真落实。
二、各级人民政府要大力宣传推广使用少数民族人名汉字音译转写规则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各新闻单位要积极配合,做好宣传工作。
三、党政机关、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文化、教育、卫生、劳动人事、新闻出版、民航、邮电、民政、金融等部门,凡与人名登记有关的人员都要接受少数民族人名汉字音译转写规则的培训。为此,自治区民语委将于2003年1月起陆续举办培训班,为推行使用《维吾尔人名汉字音译转写规则》培训骨干,以保证此项工作顺利实施。
四、从2003年6月1日零时起,凡维吾尔族新生儿落户登记姓名,必须按《手册》和《对音表》译写。对于学龄前维吾尔族儿童,要求在2003年9月之前,由其父母携带户口本到所在地派出所办理姓名规范转写事宜。2003年9月起,小学新生入学登记报名时,所在学校统一按《手册》检查其汉字转写人名是否符合《规则》要求,不符合《规则》要求的,督促学生父母到当地派出所办理姓名规范转写事宜。自2003年6月1日起,凡年满16岁需领取身份证者,由发证机关负责按《手册》和《对音表》规范其姓名的汉字音译转写。其他的维吾尔族人名,按照自愿原则,可以沿用目前的汉字译写习惯,也可以在换发身份证时按照《手册》和《对音表》重新译写。为使此项工作落在实处,请各医院、学校、公安派出所和户籍管理等部门认真实施。
五、在我区已采用维吾尔文书写人名的其他少数民族,均可参照本《规则》和《对音表》规范其人名的汉字音译转写。
六、今后,单独使用本民族文字的哈萨克、柯尔克孜等少数民族人名汉字音译转写规则《手册》和《对音表》将陆续制定出版,均参照本实施办法执行,自治区人民政府不再行文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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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01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网上录取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01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网上录取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
教学厅(2001)1号



根据教育部领导关于高考改革要坚定不移、积极稳妥、循序渐进的指示精神和全国网上录取工作总体规划,2001年网上录取工作目标是: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普通高校招生均实行网上录取,其中包括现场局域网录取和远程广域网录取两种形式,同时努力提高远程网上录取的数量和比例,为2002年基本实现普通高校招生的远程化网上录取奠定基础。为此,我部于2001年1月中旬组织召开的2001年全国普通高校招生网上录取工作暨总课题组第八次会议,研究和部署了2001年全国网上录取工作。现就做好2001年网上录取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要在思想观念、组织形式、工作方式等方面主动适应录取手段的现代化变革,进一步提高对网上录取工作意义的认识,切实加强对网上录取工作的领导,做到“思想到位,管理到位,技术到位”,以决战决胜的姿态整体推进网上录取工作。
二、2001年新实行网上录取的省、自治区,要建立健全与网上录取工作相适应的、高效协调的组织机构和工作机制,尽快落实资金、设备,制定切实可行的信息采集方案和录取网络方案,要加强与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CERNET)地区网管中心、地区主结点中心的联系与协作,加快网络建设步伐。
三、高度重视网上录取条件下的招生管理工作和与之相适应的规章制度建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校招生主管部门要根据我部有关网上录取管理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实施细则,并严格遵照执行。
四、技术标准上继续坚持信息编码、考生基础信息、同级工作界面、高校录取工作软件“四个统一”的要求。在不断总结网上录取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和规范信息管理标准,进一步完善和改进考生信息采集方案,进一步完善和充实招生现场管理系统及高校子系统,进一步完善和加强网络安全系统,为网上录取工作的全面展开提供可靠、便捷的技术支持。
五、做好信息采集、数据准备工作。
网上录取前期的信息采集、数据准备工作是整个网上录取管理的前提性、基础性工作。在执行全国统一、规范的信息标准的前提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制定满足国家宏观管理要求和系统运行要求、并符合本省(区、市)实际的切实可行的信息采集方案。
考生信息的采集要规范、准确,主要是向高等学校提供规范的、最基本的、与录取直接相关的准确信息。在电子档案的制作上,要注意建立有效的采集工作机制。
六、加强招生队伍建设,进一步提高招生工作的整体水平。
网上录取政策业务及操作技术的培训是做好2001年网上录取工作的关键。所有招生工作人员既要熟悉网上录取条件下的招生政策和业务,又要学会并善于使用计算机和录取应用软件。各省级招办和招生学校还应当注意培养一批既懂管理又懂技术的骨干力量,使招生工作得以持续健康发展。
在网上录取总课题组对各省级招办技术骨干及技术培训依托高校骨干集中进行系统培训的基础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校招生办公室要对本单位所有招生工作人员进行系统的技术培训,培训的重点在于网上录取应用软件基础数据的准备、网上录取应用软件的操作、录取过程中网上录取的实现及安全系统操作运用。要通过培训建立录取期间持证上岗制度。
各省级招办要通过本省(区、市)技术培训依托高校,组织对本地区所有安排2001年普通高校招生计划的高校,进行网上录取高校子系统的操作、录取过程中网上录取的实现及高校安全系统的安装及操作等技术培训,以保证网上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
各省级招办对以上培训工作,均要在5月中旬以前完成。5月下旬至6月中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别自行组织所有在本地区安排招生计划的高校进行至少一次网上录取模拟演练,包括远程录取模拟演练。请各省级招办于5月20日之前,将2001年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实施远程录取的高校名单和参加本省演练的所有高校名单分别以数据库形式(含院校代码及名称)报我部高校学生司。
七、确保网络安全对于做好网上录取工作十分重要。各省级招办,尤其是实施远程录取的省(区、市),要高度重视网络安全工作,必须安装、使用网上录取安全系统。同时,要建立必要的保密制度和值班制度,采取相应的技术手段,人机结合,加强网络监控,确保网络及现场管理系统(数据)的安全。
八、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校招生办公室要本着对考生、对高校高度负责的精神,加强服务意识和安全意识,提高管理水平。网上录取工作中尤其要注意做好以下三项工作:
(一)认真、全面、负责地准备好2001年考生电子档案及相关信息(数据),并严格按统一信息标准和应用软件所要求的数据结构执行,加强数据检查,保证数据的准确可靠,并按规定的程序和步骤将数据导入招生系统的数据库。
(二)要加强与各远程录取高校的联系,及时主动将本省(区、市)招办录取现场的IP地址、用户名、登录口令、联系电话等通知有关高校。在录取现场要配备足够数量的电话和传真机,同时必须配备专职联系人负责建立并保证各远程录取高校与省级招办录取现场之间的热线联系。录取现场要配备足够的技术和业务工作人员,切实注意现场各部门之间的相互配合与协调,加强与招生学校之间的相互理解和支持。
(三)录取工作开始之前,对所有设备和数据传输线路要进行全面检测和维护,保证录取期间设备正常运行。
网上录取期间要加强值班,采取有效措施保证电力供应和消防安全,对可能发生的问题,要事先作出预案,确保万无一失。
九、进一步完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工作体制。各高等学校在2001年招生工作中要加强责任意识和全局观念,建立和完善必要的规章制度,健全组织机构,建立与网上录取工作相适应的工作机制。严格按有关省(区、市)招办规定的时间提、退档,认真对待省级招办提出的录检意见,录取与否由学校决定,遗留问题由学校负责解释和处理。
实行网上录取后,监督工作应进一步加强。监督的方式、内容也应有所变化,各省(区、市)有关部门和各高等学校要主动适应这种变化。要发挥新闻媒体和社会舆论监督的积极作用,更加注重对招生计划执行结果和招生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各高等学校要发挥校内纪检、监察部门的作用,加强校内自我监督。
十、教育部直属各高校和国务院有关部委所属高校,以及有条件的地方高校,原则上均应对各开展远程网上录取工作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包括本地区)实施远程录取。
实施远程网上录取的高校在2001年招生工作中要注意做好以下五项工作:
(一)主动与各相关省(区、市)招办建立并保持密切联系。提前设置好各省(区、市)招办提供的IP地址;加强通讯联络,主动将本校用于远程录取的计算机IP地址、录取现场联系人、联系电话等信息及时通知各有关省(区、市)招办。
(二)除安装和使用全国统一的网上录取高校子系统(2001版)外,须同时安装和使用统一的安全客户端软件。要建立必要的保密制度,加强对用户名和密码的管理,并采取相应的技术手段,确保网络及数据的安全。
(三)认真参加本省(区、市)招办组织的技术培训,积极配合有关省级招办组织的远程模拟演练。
(四)录取开始之前,技术组要认真检查设备运行情况,保证本校内部及至CERNET各地区结点的网络畅通,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录取期间要加强值班,对可能发生的问题,事先要有解决预案。
(五)应成立以学校主管负责人为领导的录取工作领导小组,明确校内各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注意校内录取现场各部门之间的相互配合与协调,特别要注意与各省级招办之间的相互配合、理解和支持,共同努力,团结协作,完成好2001年的招生任务。
十一、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校招生委员会及时将本通知转发至地处本省(区、市)的所有高校。


2001年2月12日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部门规章之间规定不一致时应如何对待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部门规章之间规定不一致时应如何对待问题的复函
1991年10月16日,最高法院行政审判庭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新法行〔1991〕35号《关于国务院几个部、局制定的有关规章之间不一致的几个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皮山县供销社不服皮山县税务局行政处罚一案,法院应适用当事人行为发生时生效的法律规范进行处理。从你院请示报告中所反映的该案的基本情况看,1988年3月至5月间皮山县供销社实施转移收购棉花的升溢款的行为时,生效的法律文件只有商业部(1986)商棉字第1号《关于棉花收购、加工盈亏问题的批复》。国家物价局、国家技术监督局〔1988〕价检字743号文件,国家物价局、国家技术监督局、商业部、纺织部(1990)价检字250号文件,国家税务局国税发〔1990〕205号文件当时均未生效。因此,该案不存在国务院几个部、局制定的有关规章之间不一致的问题,请你院依照该案的具体情况自行处理。
此复

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国务院几个部、局制定的有关规章之间不一致的几个问题的请示 新法行〔1991〕35号
最高人民法院:
我区和田地区中级法院在审理皮山县供销社不服皮山县税务局行政处罚的案件中,涉及如何处理棉花收购过程中发生的升溢款的问题,国家税务局、商业部和国家物价局、国家技术监督局各自制定的规章对如何处理棉花升溢款的规定不一致,规章之间互相冲突,致使审理该案时不好参照适用。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本案简要案情
1988年3至5月间,皮山县供销社在调拨1987年度棉花时,将1700余担棉花的升溢款计320000余元未记入棉花购销帐,而是用银行托收的方式将这笔款转移到供销社下属的土产公司、榨油厂和棉麻公司3个单位。1989年5月,皮山县进行财务、税务、物价大检查时,查出皮山县供销社隐瞒、转移的320000余元后,皮山县人民政府对该供销社进行了通报批评,并按违纪行为将该款作没收处理,上缴县财政。1989年7月,由和田地委纪检委牵头,地区6个有关部门组成工作组,对皮山县供销社隐瞒、转移320000余元的问题进行了查证,工作组认为供销社的这一行为属于偷税行为。同年8月,皮山县税务局按地区工作组的通知及地区税务局的批示,对皮山县供销社作出补交应纳税款178481.08元,罚款35696.22元的处罚决定。并对直接责任人员该供销社主任张应锁罚款500元,对会计股长何有来罚款250元。皮山县供销社不服税务行政处罚,依税法规定申请复议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期间,检察机关又根据地区工作组的意见将该案作为偷税案件立案侦查(至今尚无处理结果)。
另外,1990年12月,和田地区物价检查所对该地区6县1市的9个棉花经营单位1988年度收购棉花过程中发生的升溢款90万余元,根据国家物价局、国家技术监督局(1988)价检字743号文件和《价格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没收,上缴地区财政。策勒、洛浦等县税务局对物价检查所的决定提出异议,认为对棉花升溢款的处理应执行国家税务局国税发(1990)205号文件,数家棉花经营单位也要求执行国家税务局的文件,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上述案件涉及的有关规章的内容
上述两类案件的实质是对棉花收购过程中发生的升溢款如何处理的问题,对此,税收法规和物价法规均未作具体规定,而税收规章和物价规章对此问题却各自作了不同的规定,相互冲突。
对棉花升溢款如何处理的问题,作出有关规定的规章有:国家税务局国税发(1990)205号文件;商业部(1986)商棉字第1号批复;国家物价局、国家技术监督局(1988)价检字743号文件和国家物价局、国家技术监督局、商业部、纺织部(1990)价检字250号文件。其主要内容是:
商业部(86)商棉字第1号给河北省供销合作联合社的批复中规定:“对基层检验环节的技术考核,按收购棉花的总金额计算,盈亏相抵后净盈或净亏不能超过0.3%。在规定幅度以内的,视为执行价格政策正常。凡有帐可查、有户可找的升溢部分应退还给棉农,亏损部分也应向棉农收回。升溢部分超过3‰无法退还的部分要挂帐,留待下年抵补亏损用。如果下一年度仍有升溢,应将上年的升溢报告当地政府,作为供销社用于棉花生产的支农资金,不能挪作他用”。
国家物价局、国家技术监督局(1988)价检字743号文件规定:“按收购棉花总金额计算,盈亏相抵后,净盈或净亏的幅度最高不超过5‰。超过允差幅度的净盈金额,应退还给棉农”。“无法退还农民或用户的非法所得,统一由物价检查机构收缴国库”。
国家物价局、国家技术监督局、商业部、纺织部(1990)价检字250号文件规定:“经济盈亏:按收购棉花总金额计算,盈亏相抵后,净盈或净亏的幅度最高不超过3‰。超过以上幅度的,视为抬级、抬秤或压级、压秤收购”。“对压级、压价收购的,应责令其将非法所得退还给棉农,并按国家物价局《关于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七条进行处罚。”“无法退还农民、经营单位或用户的非法所得,统一由物价检查机构收缴国库。”
国家税务局国税发(1990)205号文件规定:“对直接从事棉花收购工作的基层收棉站,其棉花收购的溢余收入,如有帐可查有户可找的,应在纳税年度内及时地退还给棉农。在退还棉农之前,应通过帐户如实核算,待退还后再行调帐。如果有些基层收棉站的棉花收购的溢余收入,无法退还给棉农或不退还给棉农的,应全部并入企业的利润照章纳税”,“对县及县以上棉麻企业取得的棉花溢余收入,应全部并入企业利润照章纳税”。
三、规章之间规定不一致的主要问题
(一)对棉花升溢款处理的原则和方法不同
商业部的批复对棉花升溢款只规定应退还给棉农,无法退还的部分要挂帐,留待下年抵补亏损使用,既未规定升溢款应并入企业利润照章纳税,也未规定应作为非法所得收缴国库;国家物价局1988年的规章把棉花经营单位的盈利额限制在5‰以下(1990年的规章为3‰以下),超过部分应退还棉农,无法退还的则视为非法所得,由物价检查机构收缴国库;而国家税务局的规章则规定基层收棉站的棉花收购的溢余收入,无法退还给棉农的,可全部并入企业利润照章纳税,对县及县以上棉麻企业的棉花溢余收入,可全部并入企业利润照章纳税,这实际上把这部分溢余收入变成了企业的合法收入,除纳税外,剩余部分可归企业所有。同样是棉花溢余收入,物价规章规定为非法所得,而税收规章规定可并入企业利润除纳税外,归企业所有,物价规章与税收规章关于对棉花升溢款的处理原则和方法的规定是相互矛盾的。
(二)对棉花经营企业的分类与政策不同
商业部的批复和国家物价局的规章对棉花经营企业未进行分类,其政策是统一的,而税务局的规章则把棉花经营企业分为两类,实行不同的政策;一类是基层收棉站,收购棉花的溢余款可退还棉农,无法退还的可并入企业利润照章纳税;另一类是县以上棉麻企业,棉花溢余收入可全部并入企业利润照章纳税。我区大部分地区是由县棉麻公司直接经营的,基层收棉站仅行使代购职能,无棉花经营权,所以税收规章的这一规定与我区实际情况不符。
(三)税收规章与物价规章实施后的社会效果不同
棉花经营企业都愿意执行税收规章,因为除纳税外,其棉花收购溢余收入的剩余部分可归企业所有,变为合法收入;棉花经营企业不愿意执行物价规章,因为该规章规定无法退还给棉农的溢余收入为非法所得,要由物价检查机构收缴国库。
四、关于规章的效力问题
商业部1986年的批复在1988年度内是否仍然有效,如果有效,对棉花升溢款的处理是应适用商业部的批复精神,还是应适用国家物价局、国家技术监督局的(1988)价检字743号文件的规定?国家税务局1990年的规定对1988年发生并已作出行政处理的棉花收购升溢款的处理是否具有溯及力?
由于国家税务局的规章和国家物价局的规章对棉花收购中发生的升溢款的处理原则和方法的规定相互矛盾,这就给因棉花升溢款而形成的税务行政案件和物价行政案件的审理增加了困难,在审理这两类案件中无法参照适用有关规章,而有关法规对此问题又未作具体规定,所以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对上述问题给予解答或依法送请国务院裁决,以作出统一的规定。
以上请示请批复。
1991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