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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信息化建设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4:56:40  浏览:878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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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信息化建设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信息化建设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呼政办发[2000]140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
现将《呼和浩特市信息化建设暂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O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呼和浩特市信息化建设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国务院提出的“统筹规划、国家主导、统一标准、联合建设、互联互通、资源共享”的信息化建设方针,促进 我市信息化建设和信息市场规范、有序、规模化发展,加快我市信息产业化进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呼和浩特市范围内从事信息网络工程建设、网站经营、电脑及网络产品生产和经营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呼和浩特市信息管理中心是全市信息化建设工作的行业主管部门,其职责是:
一、负责全市信息化建设的规划、指导、组织、协调、监督与管理工作,参与制定相关政策、法规、规范和标准;
二、负责对全市范围内从事信息网络工程建设、网站经营、电脑及网络产品生产与经营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资质审核认定,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业培训;
三、负责会同工商行政管理等相关职能部门查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行为。
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对从事信息网络工程建设、网站经营、电脑及网络产品生产和经营的单位及个人进行登记注册,查处在施工、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行为。
第五条 凡从事信息网络工程建设、网姑经营、电脑及网络产品生产与经营的一切活动,应遵循诚实信用、公平交易、平等竞争的原则。
第六条 凡在我市范围内从事信息网络工程建设、网站经营、电脑及网络产品生产与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明确的经营范围和相应可靠的技术保证和产品来源;
三、有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资金;
四、有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专业技术力量、经营场所和信息加工处理设备。
第七条 凡在我市范围内从事信息网络工程建设、网站经营、电脑及网络产品生产与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市信息化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信息网络工程建设资质、计算机网站经营、电脑及网络产品生产、电脑及网络产品经营有关手续,尔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
第八条 凡取得市信息化建设主管部门资质认定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市信息化主管部门的资质年检,并持年检合格证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年检手续。
第九条 从事信息网络工程建设、网站经营、电脑及网络产品生产与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在分立、合并、更名或者停业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的同时,应在市信息化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10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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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委《关于扩大旅游商品生产和销售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委《关于扩大旅游商品生产和销售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1987年3月16日,国务院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同意国家经委《关于扩大旅游商品生产和销售的若干规定》,现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大力发展旅游商品的生产和销售,是扩大旅游创汇、提高旅游业经济效益的一个重要环节,也是增加旅游点吸引力的一项重要措施。目前,我国旅游商品的生产还相当落后,各地区、各部门都要重视这项工作,从政策措施上给予优惠和支持,使旅游商品的生产和销售有较大的发展。

附:关于扩大旅游商品生产和销售的若干规定
随着我国旅游事业的发展,旅游商品的生产和销售近几年也有了较快的增长。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旅游商品还不够丰富;具有民族风格、地方特色的产品少,对国外旅游者缺乏吸引力;旅游商品创汇占旅游业总创汇的比重比较低。为了充分调动企业努力扩大旅游商品生产和销售的积极性,提高旅游商品创汇在旅游业总创汇中的比重,现对扩大旅游商品产销工作作以下规定:
一、积极组织好旅游产品的开发、生产和销售。轻工、纺织等有关部门,要加强领导,制定规划,积极组织好旅游产品的生产和开发。“七五”期间,首先在重点旅游区选择一批企业,作为生产旅游产品的重点厂,加强横向联合,逐步形成旅游产品生产的基地。各地要充分发挥当地资源优势,发展具有民族风格、地方特色、质量好、花色丰富多采、适销对路的纪念品、工艺品、旅游用品、旅游消费品和食品。各旅游部门和旅游商品销售单位要及时提供市场信息,帮助生产企业开拓适销对路的新产品。在外国游客流量大的城市和旅游区,建立规模较大、商品丰富多采的旅游购物中心或旅游商品服务中心,并把旅游商品销售网点的建设,纳入当地旅游事业建设规划中去。
二、对供应来我国旅游的华侨和港、澳、台同胞及外籍华人、外国人,旅游商品创汇,视同出口创汇。旅游商品创汇仍执行30%的外汇留成。对旅游商品生产所需的专用原材料,如檩香木、红木、翡翠、高档玉石,给予减免进口关税的优惠。
三、恢复商业部友谊商店、外轮供应公司经营自行车、缝纫机、电视机、收录机、洗衣机、电风扇、电冰箱、摩托车、计算器、家具十种商品。
四、放开旅游商品的价格,实行按质论价、优质优价的政策。对国内货源比较充足的旅游商品,应按比内销价优惠作价,鼓励多销。对国内市场紧缺的商品。按高于外贸出口价并参照香港市场零售价格的原则定价。对国内市场一般不供应的某些商品,可参照国际市场的价格和供应情况,随行就市,争取卖好价。
五、外轮供应公司供应外轮、海员的商品,由于执行国际市场价格而使得进销价格倒挂,出现政策性亏损的,按谁得外汇谁补贴的办法,给予合理解决。
六、对友谊商店、外轮供应公司、轻工部工艺美术总公司、中国旅游服务公司、中国华侨旅游侨汇服务总公司和接待外国旅游者的宾馆(饭店)所需商品,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有关部门应作为特需商品优先安排,积极提供货源,保证供应。
属于国家计划安排生产、调拨出口的商品,由经销公司(店)的主管部门提出年度需要计划,与经贸部及有关部门协商后共同下达执行。属于地方管理的商品,由经销公司(店)或地方主管部门提出需要计划,同当地有关部门协商确定后,保证供应。
七、为了支持旅游商品的生产,国家在“七五”期间,将专项拨给一部分物资和增加“拨改贷”基建投资。对旅游商品生产和销售部门所用周转外汇,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并适当增加用汇指标,使生产旅游商品所需的进口原材料和特需商品有充足的周转资金。


关于实施扩大国家免疫规划的通知

卫生部 财政部等


卫     生     部

财     政     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文件

教     育     部

国 家 食 品 药 品 监督管理局



卫疾控发[2008]16号


关于实施扩大国家免疫规划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发展改革委、教育厅(教委)、财政厅(局)、食品药品监管局(药品监管局):

为有效预防和控制传染病,促进公共卫生事业和社会经济的协调发展,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经国务院批准,从2007年起,扩大国家免疫规划疫苗范围,在现行全国范围使用的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基础上,将甲肝疫苗、流脑疫苗、乙脑疫苗、麻疹腮腺炎风疹联合疫苗、无细胞百白破疫苗纳入国家免疫规划,对适龄儿童实行预防接种;并根据传染病流行趋势,在流行地区对重点人群进行流行性出血热疫苗、炭疽疫苗和钩端螺旋体疫苗接种。为切实做好扩大国家免疫规划工作,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政府领导,实施目标考核管理

实施国家免疫规划是政府提供的一项重要公共卫生服务。各地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充分认识扩大国家免疫规划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狠抓落实。

按照“突出重点、分类指导,注重实效、分步实施”的原则,将国家免疫规划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落实各项措施,并将相关工作纳入政府有关部门工作目标考核管理范围,建立和完善督导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确保国家免疫规划工作的顺利实施。对因领导不力造成国家免疫规划措施不落实的情况,应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和《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二、明确部门职责,建立协调管理机制

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免疫规划工作部门协调机制。卫生部负责制定国家免疫规划的实施方案和年度计划,并组织落实;财政部负责落实国家免疫规划财政补助政策;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组织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储备和调运,对纳入国家免疫规划的疫苗进行价格核定;教育部负责入托、入学儿童查验接种证工作,将其纳入托幼机构和学校的传染病防控管理内容;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生产和流通的监督管理。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分工负责,共同促进国家免疫规划各项政策的落实。

地方各级卫生、财政、发展改革、教育、食品药监等部门应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建立相应的协调机制,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部门职责,强化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国家免疫规划的实施与管理工作。

国家免疫规划确定的疫苗和注射器,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政府采购。随着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疫苗和注射器将逐步过渡到由国家实行招标定点生产或集中配送模式。

三、加大政府投入,完善财政保障机制

为保证国家免疫规划工作的落实,扩大国家免疫规划后,纳入国家免疫规划的常规免疫以及国家确定的群体性预防接种和重点人群应急接种所需疫苗和注射器的购置费用由中央财政承担。省及以下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群体性预防接种和应急接种所需疫苗和注射器的购置费仍由地方财政承担。地方财政原用于购置疫苗和注射器的经费规模不得减少,并要结合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建立健全包括免疫规划服务在内的城乡公共卫生经费保障机制,进一步增加投入,切实保障实施国家免疫规划相关冷链系统建设和运转、预防接种等工作所需经费。地方财政投入以省级财政为主,中央财政通过公共卫生转移支付对困难地区予以必要的支持。

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实施国家免疫规划绩效考评体系,并将考评结果作为相关经费安排的重要依据。同时要注意加强管理,确保资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挤占。用于预防接种的经费应当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四、加大宣教力度,营造社会参与氛围

各地各部门要发挥社会各方面力量,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多种形式开展免疫规划宣传活动,大力宣传国家免疫规划政策和预防接种所取得的成就,广泛普及预防接种知识,积极推广各地在免疫规划工作中的好做法好经验,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和参与国家免疫规划的良好氛围。

五、加强队伍建设,努力提高服务水平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实施扩大国家免疫规划工作任务,加强免疫规划相关机构和专业人员队伍的建设,合理规划和设置接种单位,调整充实免疫规划基层接种人员。加强免疫规划专业人员和基层接种人员的培训工作,结合岗前培训、岗位培训、继续教育等方式,分期、分批开展培训和技能考核,提高免疫规划工作队伍的整体素质、服务能力和水平。

六、加强督导检查,确保政策措施落实

卫生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等有关部门将定期对各地实施国家免疫规划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各地应制定扩大国家免疫规划的督导方案,定期开展督导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督促指导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对在实施国家免疫规划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卫 生 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教 育 部 财 政 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〇〇八年三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