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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期货交易所进行会员制改造的意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4:21:57  浏览:852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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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期货交易所进行会员制改造的意见》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期货交易所进行会员制改造的意见》的通知

1995年8月9日  证委发(1995)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证券、期货监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

现将周道炯、童赠银同志在全国证券、期货监管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印发给你们,请结合

国务院国发[1995]22号文件一并认真贯彻执行,将贯彻执行情况于九月底以前报告国务院证

券委和中国证监会。

附件:1、总结经验,统一思想,开创证券、期货市场监管工作新局面(周道炯同志在全国证

券、期货监管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2、同心协力抓落实,做好证券、期货市场的监管工作(童赠银同志在全国证券、期货监管工

作会议上的讲话)

国务院证券委员会

 

总结经验,统一思想,开创证券、期货市场监管工作新局面

――周道炯同志在全国证券、期货监管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1995年6月15日

同志们:

  为贯彻国务院证券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精神,安排1995年证券、期货市场工作,今天在

这里召开“全国证券、期货监管工作会议”。这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总结几年来证券、期货

市场试点的经验教训,统一思想,振奋精神,切实把工作重点转移到加大监管力度、规范市

场上来。下面,我就证券、期货市场监管工作讲几点意见,请大家讨论,集思广益。

一、证券、期货市场发展和监管工作的回顾

  我国证券、期货市场是随着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逐步成长起来的。十几年来,在邓小平

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指导下,在党中央和国务院的领导下,经过大家的共同

努力,证券、期货市场从无到有,迅速发展,证券、期货市场逐步规范,取得了一定成绩。

主要表现在:

  1992年国务院证券委和中国证监会成立以后,在朱副总理直接领导下,加强了对证券、

期货市场的监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对证券、期货市场工作十分

重视,成立了由政府负责人挂帅的专门监管机构,全国性的监管体系已初步形成。

  全国人大、国务院以及证券委先后颁布了《公司法》、《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市场宏观

管理的通知》、《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

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证券交易所管理暂行办法》、《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

《关于坚决制止期货市场盲目发展的通知》等一批法律、法规和决定,从法律和制度上保障

了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证券市场规模逐年扩大,试点工作从上海、深圳扩展到全国。到1994年末,我国累计

发行各类债券6100亿元,股票114亿元(实际筹资360多亿元),上市公司291家,总市值3688

亿元。同时,在证券市场国际化方面也进行了积极探索,迈出了可喜的步伐。证券市场的发

展为促进经济建设和推动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发挥了积极作用。

  证券交易和清算手段不断完善,实现了无纸化交易,初步形成以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

为中心的全国性证券交易市场体系。证券市场中介机构发展迅速,到1994年末,全国有证

券公司91家,证券兼营机构近400家,从事证券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74家,律师事务所172

家,资产评估机构82家。证券、期货从业人员达15万人。证券投资者队伍不断壮大,已达

1000多万人。

  期货市场经清理整顿保留期货交易所15家,期货经纪公司300余家,盲目发展的势头得

到控制,清理整顿工作取得较大进展,期货市场正在逐步走上规范化道路。

  证券市场为企业筹措生产建设资金,开辟了新的渠道,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一部分。

期货市场的试验,为企业实现套期保值和发现价格提供了条件,对促进社会主义市场体系的

形成进行了有益探索。

  (一)进一步完善法规,加强了监管工作。1994年以来,证券委、证监会针对市场存在的

主要问题,陆续制定了《期货经营机构从业人员管理暂行办法》、《证券从业人员管理暂行

办法》、《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以及《关于执行<公司法>规范上市公司配股的

通知》等10项规章、政策。在加强立法的同时,坚持依法监管,依法治市,查处了涉及操

纵市场等各类违规案件26起。各地证券、期货监管部门也在职权范围内查处了大量证券、

期货违规行为,并配合公、检、法等部门查力、了一些违法案件,维护了市场的秩序。

  (二)努力促进上市公司提高质量,转换经营机制。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一直是各级监管部

门的工作重点。1994年证监会对部分上市公司的主要领导进行了法规培训,并与中央有关

部委组成调查组,对上市公司规范化运作情况进行了调查研究;严格审核上市公司年报和配

股条件,遏制了1993年以来存在的高比例、高价位配股的现象;督促上市公司及时、准确地

进行信息披露,提高公司透明度,促进转换经营机制。通过一系列监管措施,上市公司的依

法运作观念有所加强,规范化运作水平有了一定提高。

  (三)抓住有利时机,积极开辟海外市场。国务院领导同志一直十分重视国有企业到海外

上市试点工作。1993年下半年,国务院选择9家国有企业到香港上市进行试点。1994年初,

证券委在各地方、各部门推荐的基础上,会同有关部门又选择了22家企业报经国务院领导

批准,作为海外上市预选企业,其中8家已分别在香港和美国上市。截止1994年底,共有

15家企业到香港上市,筹资22.5亿美元;2家企业到美国上市,筹资9.6亿美元。此外,1994

年又有16家企业发行B股,使B股企业累计达58家,筹资24.5亿美元。以上各项共筹外资

56. 6亿美元。中国证监会继与香港证券监管机构签定合作监管备忘录之后,又与美国证监会

57. 签署了合作备忘录,加强了国际交往与合作。

  (四)积极探索和改进股票发行方式和证券交易交收制度。1993年主要采取无限量发行抽

签表和与储蓄挂钩方式发行股票,保证了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但存在浪费人力、物力、财

力等问题。为此,中国证监会进行了上网定价、上网竞价等发行方式的尝试,取得了一定的

效果。各地政府对股票发行工作十分重视,做了大量艰苦细致的工作,为维护证券市场的稳

定发展做出了贡献。根据国务院证券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精神,从1995年1月1日开始上海、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A股交易交收制度由T+0改变为T+L,减缓了股价在当日内过度波动,在

一定程度上抑制了二级市场的过度投机。

  (五)对期货市场进行了清理整顿。根据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期货市场盲目发展的通知》

精神,针对期货交易所数量过多、交易品种重复、期货经纪公司运作不规范、盲目开展境外

期货交易以及地下交易等问题,中国证监会会同中央和地方有关部门对期货市场进行清理整

顿。一是把盲目发展的51家交易所调整为15家,并对其章程和交易规则进行了规范。二是

对300多家期货经纪公司按标准进行了备案和审核,凡符合条件的重新登记,达不到标准的

予以淘汰。三是对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考虑到目前期货交易的法律法规不够

完善,监管能力有限,不宜进行期货交易的商品,如钢材、白糖、粳米、莱籽油等期货品种

暂停了交易。四是坚决制止了期货经纪公司的境外期货交易。全国219家从事境外期货交易

的期货经纪公司停止了外盘业务;51家中外合资期货经纪公司停止了期货业务,在国家工

商局办理了变更登记或注销手续。五是在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工商局和公安部和积极配合

下,坚决停止了各期货经纪公司、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的外汇期货和外汇按金交易。六是加

强与国际同行的交流与合作,1995年5月初同香港期货监管部门签订了《有关技术协作、培

训及交换工作人员的意向书》。

  (六)暂停了国债期货交易试点。最近几个月以来,国债期货市场屡次发生因严重违规交

易而引起的风波,在国内外造成很坏影响,鉴于目前我国尚不具备开展国预期货交易的基本

条件的实际情况,中国证监会于1995年5月17日下发了《关于暂停国债期货交易的紧急通

知》,暂停了国债期货交易。在情况复杂、时间紧、任务重的情况下,各级监管部门和交易

场所坚决执行中国证监会的决定,仅用13天的时间就完成了平仓清场任务。事实证明,暂

停国债期贸交易的决定是非常及时、完全正确购,对维护我国改革开放的形象,保持经济和

社会稳定,维护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巩固整顿期货市场的成果,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国

内外舆论反映良好。同时,国债期货的顺利平仓清场也说明了,在证券、期货市场监管工作

中,只要态度坚决,措施稳妥,顾全大局,互相配合,一些政策性措施,甚至一些难度较大

的政策性措施,也是可以贯彻下去并取得成功的.这次停止国债期货交易有许多经验教训值

得总结,我们要以此为契机,进一步巩固整顿期货市场的成果。

  (七)积极开展证券、期货市场发展战略研究。规范证券、期货市场,维持稳定发展,没

有一个中长期发展规划是不行的。1992年底,国务院证券委和中国证监会成立之初就提出

了这项任务。经过努力,证券市场“九?五”时期发展规划已草拟完毕,期货市场“九?五”

时期发展规划也在草拟之中。

  国务院证券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对1994年全国证券、期货工作取得的成绩予以了充分肯

定。我代表国务院证券委、中国证监会向辛勤工作在全国各地的证券、期货监管人员和从业

人员表示亲切的慰问,向积极配合、支持我们工作的地方政府和中央有关部门、特别是证券

成员单位表示衷心的感谢!

二、当前证券、期货市场存在的主要问题

  虽然我们取得了一些成绩,但也应该清醒地看到,证券、期货市场仍处于试验阶段,我

们的工作只能算是刚刚起步,还面临着许多困难,存在不少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反映在以

下几个方面:

  (一)证券、期货法规不健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难纠的现象时有发生。近年来,

全国人大、国务院以及证券委颁布了一些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但是《公司法》的一些配

套法规尚未颁布实施,《证券法》和《期货法》等证券、期货市场的基本法律尚未出台,现

有的法规也有待进一步完善。同时,自律管理不强,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难纠的现象

还比较突出,市场违法违现行为较多,严重地影响了证券、期货市场的健康发展。

  (二)监管体制不顺,政出多门,权责不清,互相扯皮的现象比较突出,降低了监管效率,

造成管理上的漏洞。一些证券、期货监管部门只注重审批,忽视监管,只关心地方、部门利

益,忽视规范建设。

  (三)部分上市公司运作不规范,质量不高。大部分上市公司能够按照法规要求规范自己

的行为,按着上市公司要求办事,但是,仍有少数上市公司偏重于市场筹资功能,忽略企业

经营机制的转换,习惯于沿用原来国有企业的经营管理模式,无视股份公司的法规和章程,

以致出现了一些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现象。有些上市公司未经股东大会同意,随意改变招股

说明书和上市公告中承诺的股款用途,哄炒房地产、股票和期货,个别公司甚至将所筹股款

非法炒作本公司股票,进行内幕交易。少数上市公司管理混乱,效益下降,不但不给股东分

红,反而通过送配股再次敛财,掩盖经营管理上的问题,对证券市场发展产生了十分不利的

影响。

  (四)证券、期货交易所一线监管力度不够,操纵市场、欺诈客户等行为屡禁不绝。一些

证券、期货交易所在利益驱动下,盲目追求交易量,放松监管,制度不严,措施不力,给违

法违规活动提供了可乘之机,使一些试点工作不能顺利进行。

  (五)证券、期货市场过度投机现象较为突出。投资者均热衷于短线炒作,股票市场缺乏

理智的稳定的投资者,期货市场上缺乏真正套期保值者。参与期货市场的投资者多数是国有

企、事业单位,缺乏有效的制约机制,对投资不做充分分析,盲目妙作。还有极少数企业负

责人,对国有资产和股东利益缺乏责任感,越权将企业一部分资产投入期市,造成巨大损失;

导致市场剧烈震荡,在国内外产生了恶劣影响。这些都严重妨碍了证券、期货市场的正常发

展。

  (六)部分证券、期货公司及其它中介机构经营行为不规范,少数从业人员素质不高。一

些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以及从事证券业务的会计题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

等中介机构,经营思想不端正,管理制度不严,缺乏约束和自我约束机制,问题较多。部分

证券、期货从业人员缺乏良好、系统的专业训练和职业道德教育,少数人利用职务之便,进

行违法活动,在一定程度上扰乱了市场秩序。

  (七)擅自开办证券交易中心和登记公司,盲目开展柜台交易业务。据不完全统计,目前

全国共有20多家证券交易中心和30多家登记公司,其设立标准、管理制度、上市标准等各

不相同,在内部管理、信息披露等方面存在诸多问题,亟待清理。

  (八)擅自到境外发行股票。一些企业巧立名目,地方政府绕开国务院证券委和中国证监

会的监管,越权审批到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造成了不良影响。

  证券、期货市场之所以存在这些问题,客观上是因为试点工作在探索中发展,缺乏经验。

主观上是对市场规范运作认识不足,:些部门和地方在利益驱动下,存在重发展、轻规范,

重审批、轻监管的现象。这些问题不及时解决,不仅会影响证券、期货市场的健康发展,也

会影响社会的稳定,影响国家改革开放与经济发展的大局。

三、1995年证券、期贸市场工作安排

  证券、期货市场是高风险市场,对社会发展而言,有其积极的一面,也有消极的一面。

管理得当,有利于经济发展。管理不当,会造成经济动荡,甚至影响社会稳定。我们要认真

总结国内外经验教训,立足中国国情,定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证券市场发展道路。

  发展证券、期货市场要处理好规范与发展的关系。规范是发展的前提,越是发展越是要

重视规范化建设,加强监管力度。如果在试点工作中不注意规范市场行为,维护市场正常秩

序,保护投资者利益,证券、期货市场就不可能发展,甚至会失去支撑它存在基础。发展证

券、期货市场还要处理好与国家经济大局的关系。证券、期货市场是社会主义市场体系的一

个重要组成部成,它的发展必须服从和服务于国家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的大局,与国家其它

方面的改革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因此,国务院证券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明确指出,要把市

场规范化建设作为今后一段时期证券、期货市场试点工作的重心。

  根据国务院证券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以及国务院领导同志指示的精神,结合我国证券、期

货市场还处于试验阶段的特点,1995年证券、期货监管的工作方针是:证券、期货监管工

作必须紧密围绕抑制通货膨胀,配合企业改革,坚持先试点后推广、宁肯慢务求好的原则,

加大监管力度,规范市场行为,抑制过度投机,在稳定中求发展。1995年证券、期货市场

的主要工作是:

  (一)严格控制新股发行上市节奏,规范发行市场。

  国务院证券委对新股发行实行额度管理的办法,是与我们国家正处于计划经济向社会主

义市场经济转变时期这一基本国情相适应的。目的在于防止证券市场一哄而起,盲目发展,

影响经济和社会稳定。近期将下达55亿新股发行规模。与1993年下达的规模一样,仍实行

一次下达,跨年使用,分批发行上市的办法。1995年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

列市及有关部委在初审合格的基础上,可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一家复审企业。证监会将根据企

业质量,视市场情况分期分批审批,严格控制发行节奏,做到均衡上市。1995年选择企业

公开发行股票和上市工作,要继续贯彻国家产业政策,重点支持能源、交通、通讯、原材料

等基础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从严控制一般加工工业和商业企业,暂不考虑金融、房地产等

行业。

  为保证政策的统一性,从1995年起,上海、深圳新股票发行与上市必须严格执行全国

统一的发行审核条件和审批程序,报中国证监会复审,统筹安排发行与上市。

  要坚决贯彻安全、高效、经济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精心策划,认真组织,保证

新股发行工作顺利进行。1995年可继续实行发行股票与储蓄存款挂钩方式,推荐采取通过

证券交易所上网定价等发行方式。各地区、各部门可因地制宜地选择发行方式,但须事先征

得中国证监会同意。

  企业在发行股票前,要由主承销商进行必要的辅导,上市后主承销商有责任帮助和督促

企业按上市公司要求办事,如发现违规行为应及时检查纠正并报告中国证监会。辅导工作要

做到不增加企业负担,不另请中介机构,严格按法规程序运作。

  1990年以前公开发行股票还未上市的企业,经国家体改委重新确认的共90家,属于历

史遗留问题,只能根据条件分年逐步解决。鉴于这些企业不再发行股票,从今年到明年上半

年,可在不超过中国证监会与国家体改委已商定的20户企业范围内,在保证企业质量的前

提下视市场情况相机安排上市。对这类企业末上市股票和定向募集公司的股权证,严禁搞任

何形式的柜台交易。

  (二)以规范市场为核心,进一步加大市场监管力度。

  1、充分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切实加强执法工作。执法意识不强,力度不够,是当前

监管工作中的一个大问题。一方面法规不健全,另一方面,现有法规又得不到认真执行。这

种状况必须加以改变。我们应该把法制建设的重点放在执法上来,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

违法必究。坚决打击那些扰乱市场秩序的害群之马,严重违规和屡犯不改的,要清除出场。

  规范市场,不仅要依靠中央证券、期货监管部门,还要依靠地方证券、期货监管部门;

不仅要依靠政府部门,还要依靠自律性组织;不仅要依靠监管部门,还要依靠筹资者、投资

者和中介机构等多方面的共同努力,只有上下同心协力,步调一致才能搞好试点工作。为适

应市场监管工作的要求,证监会内部将设立稽查部,负责统一协调证券、期货违法违规案件

的查处;建立计算机监控系统,对交易活动实行即时监控。国务院证券委和中国证监会将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证券、期货监管部门授予必要的监管权限。地方证券、

期货监管部门要在授权的范围内,对本地区证券、期货市场进行日常监管,负责查处一般性

违规行为,处理辖内股民和客户的投诉,对辖内上市公司、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和其它中介

机构业务活动进行监管,发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及其他重要情况要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理顺证券、期货交易所管理体制,强化证券交易所的自律性监管。证券、期货交易

所承担着一线监管的重任,没有交易所的规范化运作,就无规范化市场可言。因此,必须加

强对证券、期货交易所集中统一领导,严格规范交易所行为。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为推动

证券市场发展起了积极的作用,成绩是主要的,功不可没;但也暴露出执法不严,风险管理

不完善,自律管理松驰等问题。为加强对证券交易所和期货交易所的领导,国务院证券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研究决定,今后证券、期货交易所的正副理事长和正副总经理人选,由中国证

监会提名,商地方政府后推荐给交易所会员大会或理事会任免。上述人员任职期间,如不能

遵照国家法规行使职权或者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中国证监会有权提出罢免意见,商地方政

府后由交易所会员大会或理事会罢免。证券、期货交易所一切重大决策必须经理事会审议同

意后方能执行,避免决策中的利益驱动,创造一个公开、公平、公正、高效、有序的市场环

境。证券、期货交易所应健全其内部管理制度和业务规则,严格按程序办事,充分发挥一线

监管的职能。凡是证券、期货交易所和证券交易中心内发生重大违规行为,未能采取有效措

施加以制止造成严重后果的,主要负责人要承担相应责任。

  3、建立和完善行业协会,充分发挥自律性组织的作用。证券业协会的换届工作要抓紧

进行,期货业协会要尽快建立。经国务院批准,两个协会由国务院证券委实行统一归口管理。

证券业协会和期货业协会要起到沟通证券、期货行业与政府之间联系的桥梁作用,并在授权

范围内,充分发挥其行业公会自律管理、人才培训、资格考试和认定、对外交往、保护投资

者利益、调解证券、期货交易纠纷等功能。

  4、进一步规范证券公司经营活动,逐步实行分类管理。目前,证券公司仍由人民银行

归口管理,其业务活动接受中国证监会监管。中国证监会近期将下发《证券经营机构自营业

务管理暂行规定》和《证券经营机构代理业务管理暂行规定》,结合证券业与银行业、证券

业与信托业分业经营、分业管理政策的实施,对证券商进行资格审查,分类管理。经重新确

认后,颁发承销或自营业务的资格证书。严格执行自营业务与代理业务的人员、资金、帐户

分开的原则,加强对其日常业务活动监管,以保护投资者利益,规避经营风险。

  5、加大对上市公司的监管力度,规范上市公司行为。上市公司的质量是证券市场的基

石,1995年重点在两个方面加强对上市公司的监管。第一,制定上市公司示范章程。结合

年度财务报告的审查,树立一批规范化运作的上市公司样板。组织各地监管部门,对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对不按招股说明书和上市公告书中的承诺而随意改变

股款用途的,尤其是用于炒作本公司股票、炒房地产等违规行为予以处罚,并通过新闻媒介

曝光。

  第二,抓好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企业发行股票上市后并不等于万事大吉,

必须按上市公司要求办事。从1995年起,用两年时间完成对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总经

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的轮训,并形成制度,使其掌握和熟悉上市公司必须遵循的基本法规和管

理制度。

  6、抓紧修定颁布投资基金管理法规,积极培育专业机构投资者。中国证监会要配合人

民银―行组织投资基金试点,加强对投资基金的监管,逐步培育长期、稳定的专业机构投资

者,改善股市资金结构,促进市场稳定发展。

  7、清理整顿证券交易中心和登记公司及其它变相柜台交易场所。国务院证券委员会第

五次会议决定,由人民银行会同中国证监会对全国现有证券交易中心和登记公司及变相柜台

交易场所进行清理,制定全国统一标准,严格审查,重新发证,不合格的予以取消。

  (三)巩固整顿成果,进一步规范期货市场。

  1995年期货市场的工作重点是巩固成果,严格控制,加强立法,规范运作。

  L、抓好期货交易所的规范化管理。各期货交易所要严格执行中国证监会审核批准的交

易所章程和交易规则,不得擅自修改,并在六个月内完成由现行体制到会员制的转变工作。

从严审定期货交易上市合约,建立交易大户申报和最大持仓量限额制度,防止操纵市场和过

度投机。要加强对会员和客户的管理,对多次违法违规者,实行禁止入场制度。对借中远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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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经贸部关于对部分进口钢铁产品实施最终保障措施的公告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外经贸部关于对部分进口钢铁产品实施最终保障措施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2002年第48号公告

   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29条规定,"因进口产品数量增加,使国内相同产品或者与其直接竞争的产品的生产者受到严重损害或者严重损害的威胁时,国家可以采取必要的保障措施,消除或者减轻这种损害或者损害的威胁";
  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第20条规定,"终裁决定确定进口产品数量增加,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采取保障措施";
  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做出的《关于对部分进口钢铁产品保障措施调查的终裁决定》,终裁决定见附件一;
  鉴于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的建议已做出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公告如下:
  一、 自2002年11月20日起,对热轧普薄板、冷轧普薄板(带)、彩涂板、无取向硅电钢、冷轧不锈薄板(带)等5类进口钢铁产品实施最终保障措施。最终保障措施采取"关税配额、先来先办"的方式。在规定数量内进口产品仍执行现行适用关税税率,规定数量外进口产品在执行现行适用关税税率的基础上加征关税。最终保障措施在实施期间将逐步放宽。最终保障措施适用的产品、关税配额数量及加征关税税率详见附件二。
  二、 最终保障措施的实施期限为3年(包括临时保障措施的实施期限),自2002年5月24日至2005年5月23日。
  三、 不适用最终保障措施的临时保障措施涉案产品在临时保障措施实施期间加征的关税将予以退还,有关办法另行公布。
  四、 对进口份额不超过该类产品进口总量3%的原产于发展中国家/地区的产品不适用最终保障措施,但进口商需提供来自不适用最终保障措施国家/地区的产品原产地证明。不适用最终保障措施的发展中国家/地区产品见附件三。
  五、 最终保障措施实施期间,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可以根据有关情况的变化,依法审查最终保障措施的形式和水平。

  特此公告
  附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对部分进口钢铁产品保障措施调查的终裁决定》
  附件二:《《最终保障措施适用的产品、关税配额量及加征关税税率表》
  附件三:《《不适用最终保障措施的发展中国家/地区产品表》

二OO二年十一月十九日

关于推进纺织产业转移的指导意见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关于推进纺织产业转移的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纺织工业调整和振兴规划》,优化区域布局,促进纺织工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增强纺织工业国际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现就推进纺织产业转移提出如下意见:

  一、纺织产业转移对促进结构调整具有重要意义

  纺织工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传统支柱产业和重要的民生产业,也是国际竞争优势明显的产业。多年来实现了快速发展,但长期积累的结构性矛盾和问题也日渐凸显。特别是受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占我国纺织产业规模85%的东部沿海地区要素制约加剧,成本上涨较快,竞争优势减弱,而中西部地区比较优势尚未得到充分发挥。推进纺织产业转移,对推动纺织结构调整,优化产业布局,促进纺织行业持续发展显得尤为紧迫。

  推进纺织产业转移,有利于发挥东部沿海地区人才、技术、市场和信息等优势,突破土地资源匮乏、环境压力加大和人力成本上升等制约因素,提高技术创新、品牌建设和供应链管理能力,加速产业升级的步伐;有利于发挥中西部和东北地区土地、劳动力、原料、能源等比较优势,通过承接纺织和服装制造业转移,发展经济并扩大就业;有利于充分利用我国地缘广阔、区域经济互补性强的综合优势,进一步增强纺织工业的国际竞争力。

  二、纺织产业转移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走新型工业化道路,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优势互补、互利共赢”的方针,推进纺织产业转移,发挥区域比较优势,提高资源整合和利用能力,优化产业区域布局,提高产业竞争力,实现新一轮纺织产业发展。

  (二)基本原则

  1. 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运作相结合。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功能,突出企业主体作用,政府因势利导,创造条件,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形成企业主动、政府引导、行业协调推进产业转移和产业承接的机制,推动纺织产业转移的有序实施。

  2. 坚持产业转移与产业升级相结合。产业转移要与培育优势企业、优势产业相结合,与淘汰落后、兼并重组相结合,支持企业在转移中提升,在承接中发展,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培育自主品牌,促进产业升级。

  3. 坚持优势互补与互利共赢相结合。统筹兼顾东中西部特色优势,因地制宜,扬长避短,形成地区之间优势互补、互利共赢、协同发展的产业分工协作关系和错位竞争、互相依存的产业布局。

  4. 坚持节能环保与持续发展相结合。产业转移要充分考虑环境要求,严格执行行业准入条件,注重节能环保,避免污染转移。禁止列入淘汰目录的生产、工艺、设备和产品的转移,防止低水平产能的无序扩张,增强后发地区可持续发展能力,实现区域经济与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

  三、纺织产业转移和区域发展重点

  (一)东部地区加速产业升级步伐

  东部地区发挥市场、人才、资金、信息等优势,以“优化结构、强化创新、增强服务、培育品牌”为原则,引导纺织产业向高端领域转移,加速产业升级步伐。

  1. 推进中心城市都市产业建设。东部中心城市重点发展纺织服装的研发设计、品牌营销、市场推广等生产性服务业和纺织总部基地,培育建设全球或区域性纺织服装时尚创意中心、营销中心、贸易中心、品牌中心和购物(消费)中心,以贸易、商业流通带动周边地区和全行业的生产制造。

  2. 促进产业集群转型升级。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提升现有纺织产业集群水平,培育特色区域品牌;进一步加强产业集群区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增强服务功能,提高服务水平;重视发挥东部纺织服装专业市场作用,满足国内外客户一站式采购的服务需求。

  3. 发展纺织服装高端制造业。进一步细化产业分工,发展高技术、高附加值、时尚化、差异化终端产品制造业;发展资金密集型、技术密集型、科技含量高的化纤、产业用纺织品、纺织机械制造业。

  4. 因地制宜推进纺织产业转移。通过兼并重组或新增投资等方式将纺纱、缫丝、织造、制品等部分制造环节转移到具有一定产业基础的中西部和东北地区;支持有订单的纺织企业通过采购和经营合作等方式,加强与中西部和东北地区纺织企业合作;鼓励优势纺织企业以技术和管理方式加强与中西部和东北地区纺织企业的对接。

  (二)中部地区完善纺织产业制造体系

  中部地区发挥区位、人才、资源等优势,以“发挥优势、积极承接、加强配套、完善体系”为原则,抓住中部崛起战略机遇,重点发展棉纺织、麻纺织、针织、服装、家纺、产业用纺织品等加工制造,逐步建立和完善纺织产业制造体系。

  1. 利用产业基础优势发展特色产业。河南、湖北、安徽等棉产区可利用资源优势重点承接东部棉纺织产业转移;湖南、湖北、江西等地应加快麻纺织生产基地建设;江西、河南可依托粘胶纤维产业的基础,重点推进功能化、差别化粘胶纤维开发生产。

  2. 发挥比较优势发展终端产品制造业。利用紧邻东部沿海的区位优势和劳动力充裕优势发展服装、家纺等终端产品制造业,提升车用、医用等产业用纺织品制造水平,加快完善产业配套体系,壮大纺织服装生产规模。

  3. 充分发挥中心城市的辐射作用带动自主品牌建设。中部地区中心城市要以发展生产型服务业为重点,优化商贸流通环境,加快专业市场建设,积极培育纺织服装自主品牌。

  (三)西部地区重点发展特色产业

  西部地区发挥资源、能源、劳动力等优势,以“立足资源、发展边贸、突出重点、强化特色”为原则,抓住西部开发战略机遇,发展棉纺织、丝绸、服装及其他特色产业。

  1. 加快资源优势向产业优势转化。新疆应利用棉花资源优势,进一步加快优质棉纱、棉布和棉纺织品生产基地建设;内蒙古、新疆、宁夏、青海、甘肃和西藏可利用羊绒羊毛资源优势发展特色毛制品;四川、广西、云南等地发展蚕桑生产,扩大茧丝绸加工,提高产品附加值;四川、重庆、陕西等省市可适度发展棉纺织、服装业。

  2. 发展民族艺术和民间工艺特色产业。利用西部地区少数民族多、文化多元、旅游资源丰富等优势,大力发展民族服装服饰、藏区藏毯、贵州蜡染、江南蓝印花布等特色产业。

  3. 适度建设纺织服装加工区。新疆、西藏、云南、广西等省区应利用区位优势,结合边境地区贸易需求,建设纺织服装加工区。

  (四)东北地区加快发展优势产业

  东北地区利用特色原料资源、产业基础和资源枯竭型城市转型的机遇,以“发挥优势,立足提升,整合资源,拓展贸易”为原则,响应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加快发展化纤、亚麻、服装等优势产业。

  1.加快发展优势产业。黑龙江省应利用亚麻资源和加工优势,进一步提升麻纺织加工水平;辽宁、吉林应利用化工产业优势,提升腈纶、粘胶、碳纤维和产业用纺织品加工能力和水平。

  2.适度发展纺织、服装业。资源枯竭型城市发展接续产业,可以园区建设为主,发展纺织(针织)、服装等劳动密集型产业。大连、沈阳、哈尔滨等中心城市,要整合优势资源,发展服装设计、品牌营销等服务业。

  四、完善纺织产业转移条件

  (一)做好发展规划,促进有序转移

  各地区应立足长远发展,结合纺织产业现状,做好本地区纺织发展规划。东部地区立足纺织产业升级,积极引导产业转移。中西部和东北地区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创造条件,促进并承接纺织产业有序转入。

  (二)加强合作共建,实现共同发展

  东部地区应加强与中西部和东北地区的合作,按照优势互补、产业配套以及利益共享原则,探索在中西部或东北地区共建产业园区和特色产业基地,利用双方优势促进纺织产业集聚发展。

  (三)培育承接载体,完善产业配套

  承接地区要选择部分产业基础好、物流成本低、配套能力强的产业基地或工业园区进行重点培育,加强基地或园区的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公共服务体系,培育优势主导产业,吸引同类及关联度高的项目向基地或园区集中,提高专业配套服务的能力和效率,促进产业集群的形成与发展。

  (四)稳定政策体系,营造公平环境

  建立稳定、透明的政策体系,特别是承接地区应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在招商引资、工商注册、金融服务、员工培训等方面建立健全配套服务机制,为实现纺织产业持续发展提供保障。

  (五)制定承接门槛,注重节能环保

  承接地区要充分考虑本地区的资源秉赋和环境承载能力,坚持集约发展,注重提升产业技术水平。要将承接产业转移与结构调整、节能减排紧密结合,制定承接门槛,将资源节约、生态环保和循环经济的理念贯穿于承接产业转移的整个过程。

  五、政策保障措施

  (一)发挥现有政策的引导作用

  充分用好中部崛起、西部大开发、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有关政策,完善基础设施、物流环境建设,降低运营成本,营造有利于产业转移的政策环境。现有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对符合行业规划和产业政策要求的产业转移项目要给予支持,特别支持东部与中西部、东北地区企业兼并重组的项目,促进资源优化配置。

  (二)加强对产业转移项目的金融服务

  积极鼓励和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为符合条件的纺织产业转移项目提供必要的金融支持,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进一步拓宽贷款抵押担保物范围,不断改善和完善金融服务。

  (三)各地区可制定相关的支持政策

  各产业转移地区、承接地区根据国家政策和本地区实际,在符合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前提下,可制定鼓励产业转移或产业承接的地方政策,并保持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

  (四)加强协调,促进区域互动

  加强部门间、地区间的协调,发挥行业协会、商会等中介组织作用,建立省际间产业转移信息发布平台,促进产业转移和承接双方的对接。选择具备一定基础的产业园区作为产业承接的示范园区,总结产业转移的成功经验,加强宣传引导,推进纺织产业有序转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