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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帮扶项目大型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2005修正)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16:40:44  浏览:971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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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帮扶项目大型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2005修正)

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厅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厅 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帮扶项目大型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



锡署办发〔2005〕109号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行署各委、办、局:
  现将《锡林郭勒盟帮扶项目大型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九月十四日



锡林郭勒盟帮扶项目大型资产管理
暂行办法(修订)

  第一条 为有效管理和合理利用各级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帮扶项目大型资产(以下简称大型资产),建立长效机制,使之长期、最大限度地发挥作用,根据我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大型资产,是指各级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利用帮扶资金、帮扶项目建设或形成的使用期限超过一年,价值2000元以上的各类资产。
  第三条 各旗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型资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旗县市扶贫办(帮扶办)、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具体管理本辖区内的大型资产。
  嘎查(村)委员会和农牧民应当妥善保管、维护并合理使用、经营大型资产,最大限度地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第四条 各旗县市扶贫办(帮扶办)会同有关帮扶单位按照以下标准,对大型资产进行界定。
  (一)房屋、棚圈、围栏、小型机械、青贮窖和20亩以下高产饲草料地等资产,现为农牧民直接使用的,经帮扶单位和嘎查村共同证明认定,可划归农牧民个人所有。
  (二)扶贫流动畜、大中型农牧机具、20亩以上的高产饲草料地、公用水井和文化活动室等集体公用设施设备,以及资产难以划归个人和难以分户经营的,可划归嘎查(村)集体所有,也可划归旗县市职能部门所有,或者作价后作为农牧民股份入股。
  (三)资产不便于落实到户,集体难以经营的,可界定为国有资产。
  第五条 各旗县市扶贫办(帮扶办)和有关帮扶单位必须对界定后的大型资产以及今后建设或者形成的大型资产,建立资产分类台帐和目录,做到账账、账实相符,并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分类台帐和目录应当指定专人登记,专人管理。登记、管理人员工作发生变动,应当在有关部门的监督下,移交台帐和目录。
  第六条 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
  (一)做好资产清查工作,包括各类资产的规格、数量、单价、金额,健全项目形成资产的原始记录,核准资产实际成本,进行登记造册,分类编制资产目录,及时报送有关部门。
  (二)会同有关部门界定资产的所有权、使用权和管理权,并及时办理产权归属证明和法律规定的有关手续。
  (三)与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嘎查(村)、农牧户签订资产管理合同,公开帮扶项目资产界定情况、集体资产中每个农牧户占有的份额以及处置权限等,指导、协助嘎查(村)对集体资产进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四)国有和集体资产管理要实行领导负责制,苏木乡镇及有关部门和嘎查村要建立管理小组,落实保值增值责任,制定出切实可行、操作性强的管理办法;确定专门管护人员,签订管护合同,明确管护工作的责、权、利;组织项目经营人员、具体管护人员及农牧户参加管护经营知识和技能培训。
 (五)定期检查大型资产的保存和使用情况,对国有和集体大型资产闲置、管理不善受到损坏和经营效益低的,旗县市扶贫办(帮扶办)、有关部门和苏木乡镇政府要及时调查原因,加强指导,努力提高使用、经营效益。对确实缺少经营管理人员或者利用率低、效益差的,可在管理范围内进行调剂利用,确保大型资产所有者和使用、经营者在处置期限内保持资产完整无损,充分发挥资产的效能。
  (六)做好新形成项目资产的竣工验收、备案和移交工作。
  (七)固定资产管理部门的主要领导和具体工作人员工作变动时,必须严格办理交接手续,接受有关部门的专项审计。
  第七条 资产可按以下标准确定使用年限。
  (一)中小型机械、良种畜、种公畜为五年。
  (二)大型农牧机具、网围栏为十年。
  (三)房屋、棚圈、青贮窖、公用水井及其配套设施为二十年。
  (四)其它各类大型资产,根据实际情况分别确定使用年限。
  第八条 对投放到户的扶贫流动畜、良种畜和种公畜,旗县市扶贫办(帮扶办)或嘎查(村)要与农牧户签订投放合同,明确投放条件、回收期限、仔畜分成比例、违约责任等,实现滚动发展、长期发挥作用。
  第九条 对集体高产饲草料地、小型场矿等资产可实行股份合作的形式,引导农牧民通过组建农牧民联合体、合作经济组织、经营协会等,依托生产经营能手的牵头组织带动,建立符合当地实际的生产经营管理模式,让农牧民受益。
  对电力设施、道路及其它操作技术性强、经营管理要求严的国有和集体大型资产,可由电力、交通等相关主管部门经营管理,或采用承包、租赁的形式使用、经营。使用者或经营者应当缴纳一定数额的承包、租赁费。发包方、出租方应当与使用者、经营者签订承包租赁合同,明确经营期限、经营目标、经营方式、收益分配、双方权利义务、奖罚事项、违约责任等,必要时还要有担保人和交纳风险抵押金。
 第十条 集体和国有大型资产,经旗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通过拍卖方式,出售给农牧民个人所有,并将处置结果及时报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未经旗县市人民政府批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变卖、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对故意损坏资产或者随意变卖、私分、变相私分资产的,由主管部门收回全部资产及其收益,重新界定所有权和使用权,并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 集体和国有大型资产的收益,应当列入专项资金管理,用于生产设备的维修、翻新和扩大再生产,或者用于被帮扶地区的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二条 拥有大型资产所有权的集体和有关单位,每年应当将大型资产使用计划、总结报送旗县市主管部门和各级帮扶单位,定期公布大型资产管理、使用、收益情况,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 当年形成的资产,且竣工投入使用的,年内必须确权、注册备案;当年未竣工的资产,次年竣工后两个月内必须确权、注册备案。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各类合同示范文本,由盟扶贫办统一制定。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盟扶贫办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2004年5月20日印发的《帮扶项目大型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各旗县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办法尽快修订完善具体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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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2002年)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门市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推进本市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工作,鼓励发展新型墙体材料,限制生产和使用实心粘土砖,节约能源和土地,保护环境,改善建筑功能,根据《厦门市建筑条例》等有关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辖区的墙体材料生产企业、勘察设计、施工、建设单位,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新型墙体材料,是指除粘土实心砖以外的符合产业政策和产品质量标准的建筑墙体材料。

  第四条各级政府应将发展节能建筑和新型墙体建筑纳入城市建设发展规划,并确保本市新型墙体材料建筑每年都有一定比例的增长。

  第五条厦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发展和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新型墙体材料行业发展规划的实施和对新型墙体材料的认定以及对本市建设工程新型墙体材料的使用进行监督管理等工作。

  各区政府应加强对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工作的领导。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市建设工程新型墙体材料的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禁止新建生产实心粘土砖的企业。

  原有生产实心粘土砖的企业应积极进行技术改造,转产空心粘土砖或其他新型墙体材料。自2003年9月1日起,全市禁止生产实心粘土砖。

  经批准设立的生产粘土制品的企业必须向土地、矿管等部门办理用地和取土手续,按核定的取土范围和标高取土,并应按照规定的要求和期限进行复恳。

  第七条±0.00以上的建筑工程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

  第八条在开元区、思明区、湖里区、鼓浪屿区范围内和集美区、杏林区、同安区城市建成区范围内,所有新建建筑围墙和施工现场的临时建筑、遮挡围栏不得使用实心粘土砖砌筑。

  在开元区、思明区、湖里区、鼓浪屿区范围内的城市街道两侧的施工现场应使用活动房和活动围墙。

  第九条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应加强产品质量管理,禁止不合格产品出厂。

  凡在建设工程上使用的新型墙体材料必须达到产品质量标准。

  第十条国家规定可以减免增值税的新型墙体材料,由生产企业向税务部门办理减免手续。

  第十一条排渣单位应重视和支持废渣的综合利用,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排渣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对废渣利用企业进行收费或变相收费。有条件的排渣单位可给予废渣利用企业适当的补贴。

  第十二条建立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资金。凡属本市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建筑工程项目,工程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必须按规定的标准缴纳专项资金。专项资金纳入工程预算,但不计工程综合费率。

  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建设工程,在砌体尚未粉刷之前,建设单位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返还专项资金申请,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工程实际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比例返还专项资金。返还的专项资金应冲抵工程款。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占墙体材料总用量比例低于60%的不予退还。

  第十三条专项资金纳入市级财政预算管理,实行银行代收制缴入国库。

  专项资金的收缴、使用管理和返还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另行制订。

  第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擅自新建、扩建实心粘土砖生产线而占用土地的,由土地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违法占用土地查处。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一款一,批准新建、扩建实心粘土砖生产线的,批准文件无效,对直接责任人和单位主管领导人由其主管部门或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二款规定,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第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厦门市建筑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五)项规定,责令改正,并按每使用一块处以0.5元的罚款。

  第十六条本规定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8年12月4日市政府颁布的《厦门市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二○○二年十月十六日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电子政务网络建设管理办法洛阳市政府网站群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洛阳市人民政府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电子政务网络建设管理办法洛阳市政府网站群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洛政〔2011〕2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洛阳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各有关单位:

《洛阳市电子政务网络建设管理办法》、《洛阳市政府网站群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洛阳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洛阳市电子政务网络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洛阳市电子政务网络建设,提高电子政务应用实效和政府公共管理水平,根据《国家电子政务总体框架》(国信办〔2006〕2号)、《河南省信息化条例》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电子政务发展规划(2009—2012年)的通知》(豫政 〔2009〕39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洛阳市电子政务网络(以下简称电子政务网络)是河南省电子政务网络的重要组成部分,由电子政务专网、电子政务外网两部分组成。电子政务专网主要承载各级行政机关内部办公、数据交换、信息共享等业务;电子政务外网主要承载各级行政机关网上办公、面向社会的专业性服务及不需要在电子政务专网上运行的业务。

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是指洛阳市市属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法律法规授权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组织和依法接受委托从事公共管理活动的其他组织。

第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从事电子政务网络规划、建设、管理、维护及其相关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洛阳市人民政府信息中心(以下简称市政府信息中心)是洛阳市电子政务网络的主管单位,负责全市电子政务网络的规划、建设、运行、安全、综合协调与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县(市、区)政府办公室(信息中心)是本县(市、区)电子政务网络的主管单位,负责本级电子政务网络的规划、建设、运行、安全、综合协调与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电子政务网络建设



第六条 电子政务网络建设应当遵循统筹规划、统一标准、资源共享、保障安全、讲求实效的原则,保障电子政务健康发展。

第七条 电子政务外网覆盖范围为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及其直属部门,并逐渐延伸至乡镇和街道办事处。电子政务外网以互联网安全接入方式为主,并逐渐过渡到专线接入方式,与互联网逻辑隔离。

第八条 电子政务专网覆盖范围为市县两级国家机关,并逐渐延伸至乡镇和街道办事处。电子政务专网以专线方式接入,与互联网和其他网络物理隔离。

第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建设本部门或者本系统电子政务网络工程,应当利用已有的电子政务外网、电子政务专网资源,原则上不再新建跨部门、跨区域的网络、平台和机房。各行政事业单位新建电子政务网络项目,必须依托电子政务网络集中建立在全市统一的电子政务网络平台之上(有国家法律、法规明文要求的除外)。对于市级财政拨款的电子政务网络项目应由市政府信息中心组织评审后予以实施。

第十条 电子政务网络项目应同步进行安全系统的方案设计和建设。安全系统的方案设计和建设应满足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信息系统安全运行的要求。

第十一条 市县两级财政部门应当将电子政务网络建设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保证电子政务网络项目建设。



第三章 电子政务网络安全保障体系建设



第十二条 市政府信息中心负责在电子政务网络平台上建立以CA认证为核心的安全防范体系(安全支撑平台和相关安全保密管理制度),保障各应用系统及接入终端的可信、可控和在规定权限内安全运行。

第十三条 各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加强电子政务网络安全管理,确保电子政务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电子政务网络项目的设计方案、使用的产品、验收以及相关服务,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信息系统安全的标准。

第十四条 市政府信息中心负责建设电子政务网络安全防控体系,各行政事业单位新建电子政务网络项目必须符合安全规范,充分利用电子政务平台已有的信息安全基础设施。

第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以下制度:

(一)备份制度。对重要文件、数据、操作系统及应用系统进行定期备份。

(二)信息资源分级管理制度。对政务信息资源的使用和维护实行分类分级授权管理,不同级别的访问者、管理者享有不同的权限。

(三)应急处理制度。针对可能发生的网络突发事件制定应急预案,保证突发事件处理工作的及时、有效;对于重要系统,要做好容灾备份建设,及时采取系统数据灾难恢复措施。

(四)与本单位政务信息安全要求相适应的其他制度。

第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进行电子政务网络建设应使用正版操作系统、数据库、中间件、杀毒等软件。

第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计算机知识、技能的培训,建立安全防范制度,增强安全意识。

第十八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从事任何危害电子政务网络与信息安全的活动,不得利用电子政务网络从事违法违纪活动。



第四章 电子政务网络接入



第十九条 市政府信息中心负责组织对接入电子政务网络各单位(以下简称接入单位)的资格、接入方案进行审核。

第二十条 接入电子政务专网的单位应签订安全保密承诺书。在本《办法》出台前已接入的单位,须按照规定补签安全保密责任书。

第二十一条 电子政务外网接入单位应在市政府信息中心的指导下,按照全市电子政务外网统一规划和管理规范,做好运行、维护和安全防范工作。

第二十二条 电子政务网络各接入单位办公局域网和联网终端的隔离方式和设备必须符合国家保密部门的有关要求。

第二十三条 电子政务网络各接入单位的计算机联网终端需按要求安装安全管理插件,以保证全网的统一管理和安全。

第二十四条 市政府信息中心负责建立接入网络、接入系统和单点接入终端档案,包括接入单位责任人、接入网络和系统的基本情况、统一分配的通信端口、网络地址及域名等。



第五章 运行、维护和管理



第二十五条 电子政务网络的运行维护实行分级管理、分层负责的原则。接入单位要明确分管领导和专职网络管理员,负责本单位网络建设、日常管理、安全保密等工作,人员信息报市政府信息中心备案。接入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建立健全本单位办公局域网络管理规章制度。

第二十六条 接入单位对接入电子政务网络的本单位局域网进行升级、改造后,应报市政府信息中心备案。

第二十七条 市政府信息中心应及时响应接入单位申请使用网络基础设施的请求,并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从事电子政务网络建设应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洛阳市政府网站群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洛阳市政府网站群建设和管理,促进服务型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网站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6〕104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电子政务发展规划(2009-2012年)的通知》(豫政〔2009〕39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和各有关单位建立的政府性质的网站。

第三条 洛阳市政府网站群是指以市政府门户网“中国洛阳”为主站,以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和各有关单位网站为子网站的网站群,是洛阳市通过互联网统一对外发布政府信息的窗口,是洛阳市电子政务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洛阳市电子政务应用的主要载体和平台。

第四条 洛阳市政府网站群建设以为社会提供政府信息和公共服务,促进政府与公众的互动交流,推动全市电子政务应用为宗旨。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五条 洛阳市人民政府信息中心(以下简称市政府信息中心)是洛阳市政府网站群建设与管理的主管单位,负责市政府门户网“中国洛阳”的规划、建设、运行和管理,负责指导、协调、监督各子网站的建设与管理工作。各县(市、区)政府办公室(信息中心)负责本县(市、区)政府网站建设与管理工作。市政府各部门和各有关单位应当明确分管领导,确定责任机构,配备专职人员,负责本单位网站的建设与管理工作。



第三章 网站建设和管理



第六条 市政府门户网和市政府各部门及各有关单位网站建设实行统一规划、协同建设、分级管理、资源共享。未建网站或网站要进行改版的市政府部门及有关单位,要依托市政府门户网平台建设,原则上不再独立建站或改版,避免资源浪费。

第七条 市政府门户网和依托市政府门户网平台建设的市政府部门及有关单位网站建设和管理由市政府信息中心负责,所需资金列入市财政预算。未依托市政府门户网平台建设的市政府部门网站,由本部门负责建设和管理。各县(市、区)政府网站,由各县(市、区)政府办公室(信息中心)负责组织建设和管理,所需资金由本级财政列支。

第八条 市政府门户网、各子网站要做好相互之间的链接。

第九条 各县(市、区)政府网站,市政府各部门和各有关单位网站要突出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全市统一要求,规划建设本单位网站的内容、应用。同时,要努力创建具有适合本部门、本单位实际的特色栏目和应用。

第十条 各子网站域名要符合《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中文政务域名要遵循国家相关规定。

市政府各部门和各有关单位网站要尽量使用×××.ly.gov.cn作为本单位英文域名,其中×××为各单位的汉语拼音缩写。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和各有关单位网站域名改变要及时上报市政府信息中心。

第十一条 各子网站网页的设计制作,应庄重大方,体现本单位特点。

第十二条 市政府网站群默认文版为简体中文,有条件的子网站还可编制繁体中文版和外文版,逐步扩大政府网站的服务范围。

第十三条 市政府网站群运行管理遵循政府主导、制度保障、专业维护的原则,逐步建立起规范、高效、可靠的运行管理机制。

第十四条 依托市政府门户网平台建设网站的单位,须将网站管理员个人信息报市政府信息中心备案。

第十五条 市政府门户网和各子网站要确保全天候正常运行,办事和互动平台畅通。



第四章 信息发布和内容保障



第十六条 市政府网站群信息的组织、发布、转载应按照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政府信息公开内容要按照《洛阳市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之规定发布上网。

第十七条 市政府门户网的内容保障以市政府信息中心为主,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和各有关单位共同参与。市政府门户网内容保障要按照《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政府门户网内容保障工作的通知》(洛政办〔2010〕53号)要求进行。

第十八条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和各有关单位网站信息发布和内容保障,由各自负责。

第十九条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和各有关单位要建立严格的信息审核发布机制。



第五章 互动交流



第二十条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和各有关单位要充分利用市政府门户网连线政府、在线访谈等栏目,实现政府与市民的网上交流、沟通,认真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

第二十一条 各子网站开设有“领导信箱”、“监督投诉”等互动栏目的,要及时受理、答复社会公众的意见、建议和投诉。开设有论坛的,需建立内容审核机制,防止不良信息上网。



第六章 网上办事



第二十二条 市政府各部门和各有关单位网站要围绕政府履行职能的需要,结合各自实际,积极开展面向社会的网上办事服务应用,为企业、公众提供服务。

第二十三条 有行政审批职能的单位,都要将面向社会企业、公众的各项审批、注册、登记事项的办事流程、办事表格、办事依据、申报材料目录、承诺办结期限、办事结果、联系电话等信息组织上网,并实现办事表格下载。

第二十四条 有行政审批职能的单位要逐步实施网上预审、网上审批。

第二十五条 已经建设审批事项管理系统和设有办事窗口、办事大厅的单位,要根据实际,逐步在网上建立申报与查询窗口,为公众、企业、单位网上直接提交办事申请、查阅办事结果提供方便。

第二十六条 市政府门户网要整合部门网上办事应用,形成网上办事的统一窗口,方便公众登录和使用。



第七章 考核和培训



第二十七条 市政府信息中心负责对各子网站建设与管理工作进行考核,对各子网站定期检查通报、年度评估。

第二十八条 市政府信息中心负责组织对各子网站管理、维护及系统应用人员的技术业务培训。各县(市、区)政府办公室(信息中心)负责组织本县(市、区)政府网站系统应用人员技术业务培训。



第八章 安全保密



第二十九条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和各有关单位应建立健全网络信息安全组织领导机构和各项管理制度,做好信息数据备份与恢复,确保系统及数据的安全。

第三十条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和各有关单位要加强政府网站的应急管理工作,制订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机制。

第三十一条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和各有关单位要遵守国家和省、市有关互联网管理及信息安全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安全保密工作机制,确保涉密信息不上网。

第三十二条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和各有关单位要做好系统后台的用户名、密码保护工作,防止因密码遗失造成信息安全和网站安全事故。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