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关于转发《山东省开展优化企业物流管理工作情况的报告》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22:37:30  浏览:9122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转发《山东省开展优化企业物流管理工作情况的报告》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


关于转发《山东省开展优化企业物流管理工作情况的报告》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办公厅文件
国经贸厅运行[2001]555号

关于转发《山东省开展优化企业物流管理
工作情况的报告》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交通委
(局):
  近年来,山东省为适应经济发展和结构调整的需要,率先开展优化企业物流
管理工作,在企业中积极推行现代物流管理,大大提高了经济运行的质量和效益。
山东省经贸委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按照“政府推动、企业为主、市场运作、
逐步推进”的原则,加强政府引导,认真抓好试点企业,积极引导工商企业物流
需求,不断探索新型物流管理模式,着力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他们把这项工作
与解决经济运行中的突出问题相结合,与结构调整、企业改革相结合,有力地支
持了本地区经济的发展。
  现将山东省经贸委《山东省开展优化企业物流管理工作情况的报告》转发你
们。请你们结合贯彻落实国家经贸委等六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快我国现代物
流发展的若干意见》(国经贸运行[2001]189号),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借鉴山
东的做法与经验,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进一步推动现代物流工作。
二00一年九月五日
 
山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文件
鲁经贸交字[2001]752号    签发人:鲍言富

山东省开展优化企业物流管理
工作情况的报告
国家经贸委:
  近年来,在国家经贸委和山东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我省经贸系统在深化
企业改革,加大结构调整力度,加快技术进步的同时,积极开展优化企业物流管
理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全省已有110多家企业在不同层
次、不同环节上推行了现代物流管理,产生直接经济效益10.5亿元。现将有关情
况报告如下:
  一、优化企业物流管理工作的提出与思考
  多年来,我省工业生产一直保持良好态势,增长速度和经济效益处于全国前
列。但是,两项资金占用过多的问题也同样困扰着我们,影响着生产的良性循环。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们一方面调整产品结构,加大营销力度;另一方面积极寻
求新的突破口和途径。通过调研我们发现,传统物流管理模式不适应市场经济要
求的问题日益突出,已成为影响生产发展和效益提高的一大障碍。于是,从1998
年底开始,我们在全省开展了优化企业物流管理活动。之所以这样做,主要基于
以下考虑:
  一是我省企业传统物流管理弊端突出。企业自身物流系统“大而全”、“小
而全”,忽视物流环节的投资回报、资金占用和人员费用,自我服务比重过大,
效率偏低,内部管理职能分散;重生产,轻物流,物流管理和设施建设相对落后;
原材料和产成品库存过大,占压资金多;销售配送体系不健全,产品实体分配效
率不能满足售后服务要求。
  二是现代物流管理在国际上得到广泛应用。现代物流理论改变了传统物流活
动彼此孤立分割,忽视成本核算的状况,使物流管理成为企业的“第三利润源”。
国外工商界特别是大企业已普遍采用现代物流方法,提高了经济国际化水平和市
场竞争力。在这方面,我国国有企业有较大的差距。
  三是推行现代物流潜力巨大。国外经济发达国家物流成本一般占总成本的10
%,而国内企业一般占20-30%。1998年我们曾算过一笔帐:我省工业产成品库存
近600亿元,如果下降5个百分点,全年可节约资金30亿元。当年全省产成品销售
成本和销售费用分别增长8.4%和17%,如果降低2个百分点,全年销售成本可下降
97亿元,销售费用可节约4亿元,两项合计可达百亿元,经济效益十分可观。
  四是国内推行现代物流管理的条件基本成熟。生产原材料形成买方市场,绝
大多数能够随时供应,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企业存货;运输基础设施已有相当规
模,各种运力大幅度增长,企业可以自由选择运输方式;计算机的普及应用和信
息通信网络的不断完善,使企业能够及时获取和交换物流信息;我国加入世贸组
织在即,运输等服务领域将进一步对外开放,国内运输企业也会更新观念,整合
功能,转轨变型,物流服务环境将有明显改善。
  五是现代物流管理已成为一些企业的现实选择。企业通过技术改造和技术进
步,现代化水平大为提高,既缩小了生产技术和设备方面的差距,同时也增加了
在生产环节上降低成本,挖潜增效的难度。我省一些具有超前意识的企业已开始
认识到这一点,把目光转向了物流等非生产环节,取得了较为明显的效果。
  通过上述分析,使我们看到了企业物流管理存在的差距和蕴藏的巨大潜力,
坚定了通过推行现代物流管理,提高经济运行质量和效益的信心和决心,把开展
这一活动摆在了经贸工作的重要位置,并逐步抓出了成效。
  二、优化企业物流管理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我国现代物流落后于发达国家。究其原因,一是受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二
是忽视了启动工商企业的物流管理和物流需求;三是缺乏政府的有效引导和推动。
针对这些问题,我省在优化企业物流管理工作中,始终遵循“政府推动,企业为
主,市场运作,逐步推进”的原则,科学定位和充分发挥政府、企业、市场各自
的作用,保证了工作的顺利开展。
  (一)强化政府的组织引导。在组织机构上,建立了由省经贸委牵头,有关
部门参加的协调会议制度。下发了《关于开展优化企业物流管理工作的意见》,
编发了《企业物流信息》。先后召开了企业物流管理试点工作会议、行业物流座
谈会和全省经验交流会,提出了争取用三年左右的时间,使多数大中型企业实现
物流管理创新,现代物流产业得到发展,社会物流服务水平有明显提高的目标。
要求各行业主管部门、各市经贸委把现代物流管理提高到培植新的经济增长点,
改善经济运行质量,改善社会环境和投资环境的高度,从条条和块块两方面分头
去抓,条块结合,形成合力,共同推动物流管理目标的实现。
  (二)与解决经济运行中的突出问题紧密结合。优化物流管理的主体是企业,
优化物流管理的目的是降低成本,增加效益。因此,我们要求企业把推行现代物
流作为新形势下加强管理,深化改革的重要内容,与解决经济运行中的突出问题
相结合,与调整结构、减员增效、主辅分离相结合,找准工作的切入点。工业企
业重点是导入现代物流理念和技术,对物流各环节进行优化整合,着重解决两项
资金占用过多、物流自我服务比重过大、物流管理职能分散的问题;运输企业重
点是摆脱单一运输业务的束缚,聚合物流服务功能,逐步向第三方物流转变,为
社会提供规范化、系统化、专业化的物流服务;商贸企业重点扩大代理配送的规
模及范围,运用电子商务等信息技术,努力实现代理配送网络化;邮政等公益性
行业主要是通过委托经营等方式,利用自身网络优势,开展专项物流服务。
  (三)认真抓好试点工作。现代物流是一个新的领域,没有经验可以借鉴。
因此,我们在开展优化物流管理工作时,注意抓好试点工作。1999年上半年,确
定青岛、济南等5个市和青岛海尔集团等14家企业为试点单位;2000年3月,又将
试点范围扩大到了省136户重点企业。在整个试点过程中,我们着重抓了以下四
点:
  一是在企业中导入物流理念。先后举办了6期培训班,邀请专家、学者讲课,
帮助企业了解现代物流与传统物流的区别,引导企业把现代物流作为核心竞争力
的一部分来抓。
  二是开展物流“产学研”活动。与省内外多家大专院校和科研单位建立了联
系,借助他们的专业优势,帮助企业找出问题,制定系统、完整的物流方案,提
高物流管理水平。目前,部分企业的物流方案或发展规划已经完成,多数已付诸
实施。
  三是总结推广先进经验。试点工作开始后,试点企业积极学习研究物流理论,
结合实际大胆实践,涌现出青岛海尔、淄博东大、青岛啤酒、潍坊发电厂等一批
各具特色的先进典型。我们及时通过召开经验交流会、举办实务讲座等形式对他
们的经验进行了总结推广,发挥了示范带动作用。
  四是不断完善提高。根据物流管理已被企业所认识,一些企业进展快、成效
大的情况,今年年初,决定在全省开展“物流管理样板企业”活动,树立一批过
得硬的先进典型,督促先进企业百尺竿头,更进一步;使其他企业学有目标,赶
有方向,把物流管理活动更加广泛深入地开展下去。
  (四)营造与优化企业物流管理相适应的社会环境。随着企业物流管理活动
的开展,我们认识到,企业物流发展到一定程度,需要社会物流环境的支撑。企
业物流和物流企业应当相互依存,相互支持,相互促进。因此,我们在推进企业
物流管理的同时,也重视了社会物流系统建设。为了推进社会物流的发展,我省
青岛、济南、烟台等市制定了物流发展规划,并开始组织实施。
  三、优化企业物流管理工作的路子和效果
  几年来,我省国有大中型企业,从实际出发,因企制宜,积极探索,实行重
点突破,创造了各具特色的物流管理新模式,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一)改革物流管理方式,实行物流一体化管理。一些规模较大、管理水平
较高的企业,将原来分散的物流管理职能重新整合,设立了专门的物流管理机构,
对供、产、销物流活动实施全过程、全方位管理。
  (二)运用比价采购、招标采购、网上采购,优化物资供应链。我省企业按
照国家经贸委的要求,学习亚星集团“比价采购”经验,采购费用明显降低。据
对1082个企业统计,平均节约采购资金3.4%,占这些企业实现利润的37.14%。
  (三)改革传统的自我服务模式,实行物流业务外包。德州棉纺集团、东营
天信纺织集团、华泰集团、东阿阿胶集团等企业,取消内部车队,将运输业务面
向社会招标,由专业运输公司承担,达到了减员增效、降低成本的目的。采取这
一措施后,张裕集团产成品吨公里运价比过去下降了43%。淄博东大化工集团98、
99两年运输量增长30%以上,运输费用不但未增,反而降低了1397万元。
  (四)改善生产物流管理,努力实现生产精益化。一些企业学习借鉴国外经
验,在生产中将原材料和零配件直送工位,实现了零等待、零缺陷、零库存,既
充分利用了设备能力,又使生产场所相对集中,节约了运输费用和运输时间,降
低了在制品的占用资金。
  (五)主辅分离,发展物流服务企业。我省一些有眼光、有实力的工业企业,
看准了物流业的发展前景,利用资金和配送网络优势,办起了物流企业,在为本
企业提供物流服务的同时,为社会提供第三方物流服务。目前,我省这样的公司
已有33家。
  四、存在的问题及今后的工作打算
  虽然我省在推行现代物流管理方面做了一些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但是,
与发达国家和先进省市相比,还存在很大差距。主要是:现代物流观念宣传普及
不够,不少企业仍然停留在传统的物流管理阶段;支持鼓励物流发展的政策法规
环境尚未形成;物流产业的发展面临着需求不足、投入不足的问题;物流管理人
才缺乏;物流技术标准体系有待建立,物流信息化水平低;企业物流管理机构尚
未成为本企业成本控制中心和利润核算中心。
  今后我们要进一步加强领导,加大措施,促进物流管理上水平、上台阶。近
期主要抓好以下工作:一是结合我省经济发展水平和产业结构调整,做好物流基
础设施、物流信息系统、物流人才培养、物流市场培育等方面的规划。二是制定
《山东省现代物流发展意见》,推动我省海陆空立体化物流网络建设。三是组织
开展企业物流咨询、诊断活动,帮助企业提高物流管理水平。四是组织好“物流
管理样板企业”活动。(完)
二ΟΟ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


(1990年4月28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会议的举行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四章 地方性法规案的审议
第五章 工作报告的审议和计划、预算的审查
第六章 选举、罢免和辞职
第七章 质询和询问
第八章 调查委员会
第九章 发言和表决
第十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便于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行使职权,提高议事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有关规定,结合自治
区人民代表大会的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二章 会议的举行
第三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一般于四月底以前举行。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的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议,可以临时召开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四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每届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本届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由上届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
第五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必须出席;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必须在会议召开的五天前通过选举单位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请假。
第六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进行下列准备工作:
(一)提出会议议程草案;
(二)提出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
(三)决定列席会议人员名单;
(四)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
第七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在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开会日期和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代表。
临时召开的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八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代表应当根据会议将要审议的议题进行视察,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视察一般由市、县、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织,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也可以根据需要组织部分代表进行视察。
第九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代表按照地区、自治区辖市、中国人民解放军驻宁夏部队和武警宁夏总队组成代表团。代表团推选代表团团长、副团长。
代表团按选举单位或行政区域设若干代表分团。代表分团推选代表分团团长、副团长。
会议期间,代表团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由代表团全体会议、代表分团会议审议。
以代表团、代表分团名义提出的议案、质询案、罢免案等,以代表团、代表分团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召开预备会议,选举主席团和秘书长,通过会议议程和关于会议其他准备事项的决定。
预备会议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每届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预备会议,由上届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
第十一条 主席团主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主席团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主席团成员出席,始得举行。主席团的决定,以主席团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二条 主席团第一次会议推选主席团常务主席若干人,推选主席团成员若干人分别担任大会每次全体会议的执行主席,并决定下列事项:
(一)副秘书长的人选;
(二)会议日程;
(三)代表提出议案截止日期;
(四)其他需要由主席团第一次会议决定的事项。
第十三条 主席团常务主席召集并主持主席团会议。主席团第一次会议在推选出主席团常务主席前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召集;主任因故不能召集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召集。
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对属于主席团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向主席团提出建议,并可以对会议日程作必要的调整。
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就有关议案和工作报告的重大问题,召开各代表团团长会议或者召集有关代表进行讨论;并可以通知有关机关负责人到会,汇报情况,回答问题。会议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应当向主席团报告。
第十四条 主席团听取各代表团对议案和工作报告、计划、预算决算的审议意见的汇报,进行讨论;并可以通知有关机关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问题,对议案或者有关报告作补充说明。
第十五条 主席团可以召开大会全体会议进行大会发言,就议案和有关工作报告发表意见。
第十六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会议时,设立计划、预算审查委员会和议案审查委员会等专门机构,在主席团的领导下行使职权;组成人选,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代表中提名,提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预备会议通过。
第十七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设立秘书处。秘书处由秘书长和副秘书长若干人组成。
秘书处在秘书长领导下,办理主席团交付的事项和处理会议日常事务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十八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不是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自治区选出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列席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自治区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的负责人和其他有关机关、团体的负责人,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可以列席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列席会议的人员因病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列席会议的,应当在会议召开前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请假。
列席会议的人员在会议上有发言权,但没有表决权。
第十九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公开举行。
代表在会议上的发言,整理简报印发会议,并可以根据本人要求,将发言记录或者摘要印发会议。
大会全体会议可以设旁听席。旁听办法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会议根据情况可以举行新闻发布会。
会议举行的情况,通过新闻机构进行报道。会议通过的决议、决定、地方性法规等事项,应当公布。
第二十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在必要的时候,可以举行秘密会议。举行秘密会议,经主席团征求各代表团意见后,由有各代表团团长参加的主席团会议决定。
第二十一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会议议程的变动,由大会全体会议决定。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二十二条 主席团、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代表团、代表分团或者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议案。
第二十三条 议案提出采用书面形式,一事一案,应当写明议案提出的理由、解决问题的意见或具体方案。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在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召开前,将“代表议案”专用纸印发代表。
第二十四条 主席团、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提出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列入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
代表团、代表分团和代表联名提出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由会议议案审查委员会或会议秘书处向主席团提出关于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再由主席团审议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主席团通过的关于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应当印发会议。
第二十五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大会全体会议听取关于议案的说明后,由各代表团进行审议。
议案交由各代表团审议后,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将该议案提交大会全体会议表决;或者先由会议有关工作机构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对议案进行研究,提出报告,再由主席团审议决定是否将该议案提交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第二十六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席团同意,会议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二十七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席团提出,由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可以交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提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审议决定;也可以授权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并报自

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
第二十八条 经主席团决定不列入会议议程,交付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在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召开前审议完毕,并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提出报告。
经主席团决定不作为议案处理的代表提出的议案,作为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
第二十九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向大会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大会有关工作机构或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交由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处理。在大会期间能处理的,承办机关和组织应当在大会期间进行处理,向代表作出答复。大会期间处理不
完的,承办机关和组织必须在大会闭会后的六个月内处理完毕,并予以答复。代表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出意见,由常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交由有关机关、组织再作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
有关机关、组织对所承办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完毕后,应将处理情况在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前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报告。

第四章 地方性法规案的审议
第三十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大会全体会议听取关于该法规案的说明后,由各代表团审议。
第三十一条 会议有关工作机构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对地方性法规案进行研究,向主席团提出报告和草案修改稿,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报告中予以说明。主席团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和会议有关工作机构提出的报告,审议决定将修改后的法规案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主
席团决定提请大会表决的法规草案,应当在大会全体会议进行表决前印发会议。
第三十二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将准备提请会议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发给代表;对重要的法规案,可以将草案公布,广泛征求意见,并将意见整理印发会议。

第五章 工作报告的审议和计划、预算的审查
第三十三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会议时,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应当分别向会议提出工作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向会议提出关于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上年度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关于自
治区财政预算和上年度决算的报告,并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主要指标(草案)、财政预算收支表(草案)和上年度决算表(草案)一并印发会议,由各代表团进行审议和审查。
在代表团、代表分团会议进行审议时,提出报告的机关、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派出负责人员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三十四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会议前,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就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上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财政预算和上年度决算的主要内容,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汇报,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
第三十五条 计划、预算审查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审查的意见,对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上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财政预算及上年度财政决算进行审查,并向主席团提出审查结果的报告。审查结果报告经主席团审议通过后印发会议。
在计划、预算审查委员会进行审查时,可以通知有关部门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三十六条 提出报告的机关应当对各代表团审议提出的意见进行研究,并将研究的意见和对报告修改的情况向主席团报告。
第三十七条 主席团根据各代表团审议的意见和计划、预算审查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对于各项工作报告和关于计划、财政的报告,提出相应的决议草案,交各代表团审议后,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第三十八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自治区人民政府如果未能编制出上年度自治区财政决算,可以向会议报告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并经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可以授权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大会闭幕后审查和批准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上年度的财政决算,报自治区
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
第三十九条 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在执行过程中必须作部分调整的,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将调整方案提请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第六章 选举、罢免和辞职
第四十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自治区主席、副主席,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人选,由主席团或者代表十人以上联合提名。
自治区出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人选,由各政党、各人民团体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十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
第四十一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和秘书长、自治区主席、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候选人数一般应多一人,进行差额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只有一人,也可进行等额选举。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和自治区副主席的候选人
数应比应选人数多一至三人,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的候选人数应比应选人数多十分之一至五分之一,进行差额选举。
自治区出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候选人数应比应选人数多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进行差额选举。
第四十二条 提出的候选人名单由主席团提交各代表团酝酿、讨论后,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如果提名的候选人数超过规定的差额时,主席团应将提出的全部候选人名单提交各代表团酝酿、讨论,然后再根据较多数代表的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或者通过预选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

候选人的提名者应当向会议介绍所提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并对代表在讨论中提出的问题作说明。
第四十三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选举的具体办法,由主席团提出草案,各代表团讨论,大会全体会议通过。
第四十四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自治区主席和副主席、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自治区出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因出缺进行补选和对不足的名额进行选举,按照地方组织法和选举法的有关规定办理。选举程序和方式由大会决定。


第四十五条 主席团、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团或者全体代表的十分之一以上联名,可以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对于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人员、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团、代表分团或者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提出对于自治区选出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
罢免案的提出采用书面形式,应当写明罢免的理由,并提供有关的材料。
第四十六条 罢免案由主席团审议后交各代表团审议并提交大会全体会议表决;或者由主席团提出建议,经大会全体会议决定,依照本规则第八章的规定组织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审议决定;也可以授权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作出决定,报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
第四十七条 罢免案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前,被提出罢免的人员有权在主席团会议或者大会全体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提出书面意见,由主席团印发会议。
第四十八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被原选举单位罢免的,其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职务相应撤销,由主席团予以公告;大会闭会期间,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予以公告。
第四十九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自治区主席、副主席,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辞职,由主席团交各代表团审议后,提交大会全体会议决定。
第五十条 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选举、罢免和辞职通过后,须报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自治区出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后,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七章 质询和询问
第五十一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代表团、代表分团或者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第五十二条 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的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质询的内容应当属于受质询机关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第五十三条 质询案按照主席团的决定,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在主席团会议或者有关的代表团、代表分团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书面答复。
第五十四条 在主席团会议答复质询的,提出质询案的代表团、代表分团团长或者代表可以列席会议,发表意见;在代表团、代表分团会议上答复质询的,会议秘书处应当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向主席团报告。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签署。
主席团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将质询案及其答复情况印发会议。
第五十五条 提出质询案的代表团、代表分团或者代表对受质询机关的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经主席团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
第五十六条 质询案在答复前,提出质询的代表团、代表分团或者代表要求撤回的,经主席团同意,该质询案即行终止。
第五十七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审议议案时,代表可以向自治区有关机关提出询问,有关机关负责人应当到会说明。


第八章 调查委员会
第五十八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组织对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组织对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主席团、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十分之一以上的代表联名提议,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决定。
第五十九条 调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若干人组成,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提请大会全体会议通过。
调查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和人员参加调查工作。
第六十条 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的时候,自治区有关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义务如实提供有关的情况和材料。凡要求对所提供材料的来源保密的,调查委员会应当予以保密。
第六十一条 调查委员会应当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调查报告。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授权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听取调查委员的调查报告,并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报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

第九章 发言和表决
第六十二条 代表在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六十三条 代表在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的发言,应当围绕会议的议题,充分发表意见。
第六十四条 在进行大会发言的全体会议上,要求发言的代表应当在会前向会议秘书处报名,由大会执行主席安排发言顺序。发言不超过十五分钟。要求延长发言时间的,经会议主持人许可,可以适当延长。代表可以联名发言,也可以书面发言。
在主席团会议上,主席团成员和列席主席团会议的代表每人可以就同一议题发言两次,第一次不超过二十分钟,第二次不超过十分钟;要求延长发言时间的,经会议主持人许可,可以适当延长。对有关议题的说明,不受上述发言次数和时间的限制。
在大会全体会议上,代表临时要求发言的,经会议执行主席许可,始得发言。
第六十五条 大会全体会议表决议案,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六十六条 会议表决议案,采用举手方式、无记名投票方式或者其他方式,由主席团决定。表决罢免案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代表可以表示赞成,可以表示反对,也可以表示弃权。
第六十七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某项议案在交付表决以前有重大不同意见的,主席团在征求各代表团意见后可以决定,由大会全体会议就该项议案是否交付本次会议表决的问题进行表决。

第十章 附 则
第六十八条 本规则实施中的问题,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负责解释;大会闭会期间,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修改权属于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第六十九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0年4月28日

关于培养临床医学硕士和博士学位研究生的试行办法

卫生部 教育部


关于培养临床医学硕士和博士学位研究生的试行办法

1983年12月1日,卫生部、教育部

一、为了培养具有较高诊断和治疗水平的临床医学高级专门人才,促进临床医学的发展,以适应社会主义医药卫生现代化的需要,保护人民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暂行实施办法,结合临床医学的特点,制定本试行办法。
二、临床医学硕士和博士学位研究生(亦可统称临床医学研究生)以临床实践为主,以培养临床医学专家为目标。在必要的理论基础上,侧重于临床医学诊断、治疗技能的训练。
临床医学硕士和博士学位研究生实行脱产和在职两种培养方式。
三、凡经国务院批准有权授予硕士学位的高等医学院校、医疗和科研机构,具备下列条件者,可招收临床医学硕士学位研究生:
(一)有学术水平较高,专科基础理论知识和临床实践经验丰富,在医疗和科研工作中有相当成绩,目前正在从事临床工作的教授、主任医师、副教授、副主任医师,经过审核、批准担任指导教师。并有结构比较合理的专科临床教学和医疗工作梯队。
(二)能为每名临床医学硕士学位研究生提供十至十五张专科病床;有基本能满足临床医学实践需要的医技科室和比较完善的实验设备;能提供临床医学硕士学位研究生学习和研究所必需的尸体或病理材料及相应的图书、资料。
(三)能开出专供临床医学硕士学位研究生学习的必修和选修课程,其中必修的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应不少于二门。
(四)有实行住院医生负责制的食宿条件。
(五)有健全的病案管理和病房管理制度,并有条件对临床医学硕士学位研究生实行严格的考核管理。
四、凡经国务院批准有权授予博士学位的高等医学院校、医疗和科研机构,具备下列条件者,可招收临床医学博士学位研究生:
(一)有学术造诣较高,专科临床医疗工作和临床科研工作中经验丰富,并有创造性成果的教授、主任医师,经过审核、批准担任指导教师。并有结构比较合理的专科临床教学、医疗和科研工作梯队。少数学术造诣较高,在专科临床医疗工作或临床科研工作中确有突出成就的副教授、副主任医师,经过审核、批准也可担任指导教师。
(二)能为每名临床医学博士研究生提供八至十张专科病床;有能保证进行专科临床科研工作的实验室、仪器设备和专业图书、资料。
(三)掌握本专科领域内国际上的新成就,能指导临床医学博士学位研究生的课程学习,能开出具有先进水平的选修课程。
(四)正在承担国家临床医学重点科研项目或其它有重要价值、学术水平较高的临床科研项目。
(五)具备食宿条件。有健全的科研管理、病案管理和病房管理等制度,并有条件对临床医学博士学位研究生实行严格的考核管理。
五、培养目标。
对临床医学研究生的培养,必须坚持社会主义方向,坚持又红又专。培养目标是:
(一)政治上要求:进一步学习和掌握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基本原理,逐步树立无产阶级世界观;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服从国家分配,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二)业务上要求:
(1)临床医学硕士学位研究生必须掌握本门二级学科(如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口腔医学等)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科知识与技能,比较熟练地掌握一门外国语,能独立承担本学科临床医疗工作,并具有从事临床教学和临床医学科研工作的能力。在临床医疗技术上达到高年住院医师的水平。
(2)临床医学博士学位研究生必须掌握本门三级学科(如心血管、内分泌、泌尿外科、小儿内科、口腔颌面外科等)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科知识,比较熟练地掌握第二门外国语,有娴熟的专科技能,能独立处理一般疑难病症,具有独立从事专科科学研究和教学工作的能力,在医学科学和专门技术上有创造性成果。在临床医疗技术上达到主治医师水平。
六、培养年限。
(一)临床医学硕士学位研究生的培养年限:
脱产研究生的培养年限一般三年;在职研究生的培养年限,可根据需要较脱产研究生延长半年至一年。
脱产及在职研究生,在最后半年内均需进行三级学科的专科定向培养。
(二)临床医学博士学位研究生的培养年限:
脱产研究生二至三年;在职研究生三年。
七、招生对象。
(一)临床医学硕士学位研究生:
(1)高等医学院校医学、中医、口腔、儿科等临床医学专业的本科毕业生,取得学士学位并有一年以上临床实践经验(按研究生入学时间计算),年龄在三十五岁以下者;
(2)具有同等学力,从事临床工作三年以上,年龄在三十五岁以下者。
(二)临床医学博士学位研究生:
已取得临床医学硕士学位或具有同等学力,年龄在四十岁以下者。
八、招生办法。
根据已批准的招生计划,采取自愿报名、单位推荐,由有权授予博士、硕士学位的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报考人员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或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的考试,采取领导审核与导师评定相结合的办法择优录取。
考生所在单位应从国家的全局出发,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人员报考。
九、有权授予临床医学硕士或博士学位的单位,必须制定相应的具体培养方案,报教育部和卫生部备查,并组织实施。
十、临床医学硕士和博士学位研究生的考试课程、论文答辩的组织程序及其它有关事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执行。
临床医学硕士学位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应以总结临床实践经验为主,适当结合科学实验撰写。学位论文必须具有临床实际意义,对所研究的课题应当有新的见解。
临床医学博士学位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应具有理论性、专科临床的实践性和科学实验数据,对所研究的课题应有创造性的成果。
十一、脱产临床医学研究生的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在职临床医学研究生,在学期间由原选送单位发给工资,其政治活动和福利待遇与在职职工同等对待。
通过考核和论文答辩的研究生,除由学位授予单位授予相应的学位外,同时由卫生部发给学科或专科医师证书。
十二、本办法如有未尽事宜,将根据实施情况由教育部、卫生部联合予以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