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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给在台湾的当事人送达法律文书的批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8 16:10:20  浏览:814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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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给在台湾的当事人送达法律文书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给在台湾的当事人送达法律文书的批复

1984年8月29日,最高法院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84)沪高民核字第五十三号《关于给在台湾的当事人王声远送达法律文书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同意你院意见,即鉴于通过王家驹送达诉状副本给王声远被退回的情况,可适用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七十五条规定公告送达。并可将公告内容通过王家驹转告被告人。公告期间届满,如被告仍无表示,即视为送达。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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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报航意险保单使用情况的紧急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报航意险保单使用情况的紧急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康人
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美国友邦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
1998年12月18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保监会”)发布了第一号公告,要求自1999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启用“99版”航意险保单,其他版本的旧保单同时废止。据了解,目前保险市场上仍存在销售旧保单的情况。为规范航意险业务,特将有关事
项通知如下:
一、各保险公司必须严格执行中国保监会第一号公告。
二、凡仍在销售旧航意险保单的(包括通过代理人销售的)保险公司,必须立即采取有力措施停止销售,并将未销售的旧保单收回销毁。
三、各保险公司要将本公司执行中国保监会第一号公告的情况于1999年1月18日以前以传真方式报中国保监会人身保险监管部(传真号:010—66018890)。凡在1999年1月1日以后销售过旧航意险保单的,要在上报的报告中写明销售地区、数量、责任人及已采
取的措施。
特此通知



1999年1月13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新版学位证书工本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新版学位证书工本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8]279号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你委《关于核定新版学位证书工本费标准的函》(学位[2007]36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新版学位证书工本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学位证书工本费标准。学位证书由“开本式”改版为“单页式”后,新版博士、硕士、学士学位证书统一为每份0.8元。学位证书工本费由学位授予单位支付。各学位授予单位向学位获得者授予学位证书时,不得收取学位证书工本费或其他任何名目的费用。
二、你委应按规定到国家发展改革委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使用财政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三、你委要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范围和收费标准,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上述规定自2008年6月1日起执行。《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学位证书工本费标准的批复》(计价格[1999]1075号)同时废止。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 政 部
二○○八年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