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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加强在职卫生人员艾滋病等重点传染病防治知识培训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7 08:12:01  浏览:914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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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加强在职卫生人员艾滋病等重点传染病防治知识培训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加强在职卫生人员艾滋病等重点传染病防治知识培训的通知

卫科教发[2004]1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自1985年我国首次报告艾滋病病例以来,艾滋病的发病率成快速上升趋势,对人民群众的健康和生命安全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构成威胁。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做出了一系列重大决策和部署。
目前,我国艾滋病疫情处于高危人群向普通人群扩散的临界点,防治工作处于关键时期。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最近召开的全国艾滋病防治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现就加强在职卫生人员艾滋病等重点传染病防治知识培训工作通知如下:
一、培训目标
在2004年在职卫生人员传染病防治知识培训工作中,重点抓好艾滋病、结核病、鼠疫、霍乱和呼吸道传染病(以下简称艾滋病等重点传染病)防治知识的培训。通过培训,达到下列目标:
(一)使各级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掌握艾滋病等重点传染病的发病机制、临床表现、诊断与鉴别诊断、治疗规范、流行病学知识、医疗关怀及相关法律、法规,不断提高医疗救治技术,降低病死率,做好自身防护,杜绝院内感染。
(二)使疾病预防与控制机构、采供血机构的专业人员,掌握艾滋病等重点传染病的基本知识、流行病学知识、流行病学调查方法、预防控制措施、消毒、隔离、防护等知识和技能,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有效控制传染源,切断传播途径,并做好自身防护工作。
(三)使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人员和农村基层卫生人员(包括乡镇卫生院卫技人员、乡村医生、个体医生)掌握艾滋病等重点传染病的基本知识、流行病学知识、基本防护措施、疫情报告程序及公众预防指导原则。为每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和乡镇卫生院至少配备或培养一名主诊医生,重点负责传染病防治工作。
二、培训对象
艾滋病等重点传染病防治知识培训工作要覆盖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和其他从事与艾滋病等重点传染病防治工作有关的人员。包括:预防保健、临床医药护技、检测检验、采供血人员、实验研究、管理、宣传教育和相关工勤人员及乡村医生、个体医生等。
三、培训内容
培训内容包括有关法律、法规和与艾滋病等传染病防治有关的专业知识。
(一) 法规部分:
《传染病防治法》、《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中国预防与控制艾滋病中长期规划(1998-2010年)》、《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01-2005)》、《医院感染管理规范》(试行)等。
(二) 专业部分
艾滋病、结核病、霍乱、鼠疫和呼吸道传染病等防治现状;病源学和致病机理;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患者的临床表现和实验室检测、诊断程序和诊断标准及鉴别诊断;传染病相关疾病;传染病病人的医学管理模式;职业感染和职业防护;医务人员的社会责任和艾滋病等病人的医疗关怀;传染病防治宣传和健康教育以及传染病网络报告等相关知识。
四、 培训方式
全员培训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如自学、参加专题讲座、培训班、研讨会、学术论坛、远程教育等。培训中要充分利用互联网、多媒体等现代教育技术手段。组织相关会议时要注意安排艾滋病等重点传染病防治知识培训的内容,城市卫生机构支援农村工作中要把培训作为重要内容。
医院感染科、急诊科医生、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和乡镇卫生院传染病主诊医生等直接从事传染病防治工作的专业人员采取进修、集中培训等形式进行培训。
五、组织管理
按照统筹兼顾、分类指导、逐级负责、属地管理、注重实效的原则开展全员培训工作。
我部医政司、疾控司负责省级师资培训,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设市(地)级师资培训,各市(地)按属地原则负责辖区所有医疗卫生机构全员培训的实施和统一考核。
各省、区、市卫生厅(局)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培训计划。全员培训每人不少于20学时,直接从事艾滋病等传染病防治人员培训时间每人不少于50 学时。根据不同的培训对象和培训形式,将全员培训纳入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继续医学教育、岗位培训、农村卫生人员在岗培训等管理中,重点抓好医院感染科、急诊科医生、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和乡镇卫生院传染病主诊医生集中培训工作的落实。培训中要充分利用现有的教育资源,注重发挥学术团体和高校的作用。
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培训工作,做好组织和管理工作,为培训提供有利条件。根据不同的培训对象和培训方式,我部科教司组织编写具有针对性的培训教材,制备培训光盘。
六、监督与考核
我部科教司负责全员培训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对各地区培训工作进行定期督导,检查各地培训工作进展情况和培训效果。对未按照要求开展培训工作或在限定时间内未完成培训任务的地区,将给予通报批评。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培训的日常监督和检查,注重对培训质量的评价和考核。
各医疗卫生单位要建立、健全培训档案,对培训情况进行登记考核,考核成绩可纳入当年继续医学教育和在职、在岗培训管理。艾滋病等重点传染病防治知识培训的考核结果将与年度考核、在职培训、专业技术职务晋升、执业注册等管理制度相衔接。
各地在全员培训过程中要及时总结经验、加强组织与管理,及时解决培训中发现的问题,并将培训工作进展情况及时报我部科教司。


            二〇〇四年四月二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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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办公厅关于做好1999年全国高等学校毕业生接收工作的通知

人事部办公厅


人事部办公厅关于做好1999年全国高等学校毕业生接收工作的通知
人事部办公厅




1999年是我国实现跨世纪宏伟目标进程中具有特殊意义的一年。国家将继续推进改革开放,把扩大国内需求作为促进经济调整的主要措施,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但就业的总体形势不容乐观,全国高校毕业生接收工作压力依然严重。各级人事部门要继续贯彻落实《国务
院关于做好1998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1998〕16号)的精神,做好1999年高校毕业生接收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人事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能,充分认识做好高校毕业生接收工作对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意义。近些年,各级人事部门在结构性供求矛盾突出,就业压力较大的情况下,克服困难,不断探索,在推进毕业生进入市场择业、拓宽毕业生接收渠道、保证毕业生正常接收等方
面取得了积极成果,积累了许多有益经验。今年,各级人事部门要继续按照抓改革、促发展、保稳定的总要求,从开发利用人才资源和保持稳定的高度出发,增强责任感,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大宏观调控力度,发挥市场机制在毕业生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知难而进,千方百计做好
高校毕业生接收工作。
二、抓住优化人员结构的机遇,考试录用高素质的毕业生充实行政机关。今年中央国家机关编制内增加人员应主要从高校毕业生中考试录用。地方省级机关要将机构改革、人员分流和优化结构、接收高校毕业生工作统筹考虑。县市和乡镇要加大结构优化的步伐,逐步扩大高校毕业生在
公务员队伍中的比例。要结合加强基层政权机关建设,有计划地考试录用一批优秀毕业生到乡镇机关工作。要积极做好政法系统等需要加强的部门录用毕业生的工作,公安、检察、法院、海关、工商、税务、审计等部门增编增人指标,要按照有关规定尽量从军转干部和高校毕业生中录用。

三、继续大力支持国有企事业单位接收毕业生,保证重点单位的接收计划。各级人事部门要认真指导国有企事业单位适应市场竞争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把接收高校毕业生作为调整和优化人才结构,加大对新生科技力量的培养和使用,增强发展后劲的重要措施。要尽量满足国有企事
业单位接收毕业生的要求,优先保证教育、科研机构、高新技术产业的用人需要。各地区、各部门要采取积极措施,确保重点单位能够接收到所需要的毕业生,重点单位要认真研究办法与措施,积极引进、妥善安排急需的毕业生。
四、积极疏通非国有单位接收毕业生的渠道,提供配套的人事代理服务。非国有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毕业生的需求量不断增长。各级人事部门要制定政策,疏通渠道,帮助非国有单位顺利接收需要的毕业生,保证毕业生能够顺利到非国有单位就业。要努力
拓宽毕业生就业领域,鼓励多种形式的就业,支持毕业生自谋职业、自办企业和从事第三产业。同时要提供配套的人事代理服务,注意研究解决毕业生档案管理、转正定级、职称考试等各种实际问题,解除毕业生的后顾之忧。
五、重视和加强农业和农村接收毕业生工作,引导毕业生到农村和农业第一线就业。农业和农村吸收毕业生的潜力很大,要改变当前政策滞后、渠道不畅、引导不力致使农业和农村接收毕业生较少的状况,完善和落实毕业生到农业生产第一线的鼓励政策,在职称、培训、奖励、农转非
等方面给予倾斜。毕业生到农村工作,他们的人事关系、户口关系可留在城市,并继续实行工资适当高定的政策。要选拨一批专业对口的毕业生充实农村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和农村经营管理人才队伍,加强农业技术开发、利用和推广,鼓励毕业生以多种方式为农村和农业提供生产技术指导和
技术咨询服务。要教育和鼓励毕业生到广大的农村和农业生产第一线建功立业。各级人事部门特别是县级人事部门要结合农村人才资源开发,结合农业和农村人才队伍建设,把农村和农业接收毕业生工作组织好,落实好。
六、加强人才市场建设,切实做好毕业生接收的服务工作。充分发挥各级人事部门人才市场覆盖面广、信息量大、信息传送手段先进、信息更新及时迅速的优势,及时准确地收集、发布毕业生需求信息,为毕业生和用人单位提供信息服务。进一步发挥人才市场的作用,强调服务,讲究
实效,通过各种方式为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牵线搭桥。要制定毕业生待业期间管理办法,保障毕业生的合法权益,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根据社会需要,组织待业毕业生再学习,增强他们在择业中的竞争力。
七、认真执行有关规定,进一步完善毕业生接收工作规范。严禁向毕业生收取不合理费用,对乱收费的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要维护接收协议的严肃性,形成良好的接收工作秩序。委培、定向的毕业生要严格履行合同,确保委培、定向毕业生到委培单位、定向地区就业。对本
地接收有困难以及非本地紧缺专业的毕业生,要允许跨地区接收。对当年未落实单位的毕业生,要允许跨年度接收。坚决纠正毕业生接收中拉关系、走后门等不正之风,创造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毕业生就业环境,保证毕业生接收工作顺利、健康进行。各地区、各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
,制定有关政策规定,促进毕业生接收工作的规范化。
八、切实加强对接收毕业生工作的领导。各级人事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认真履行职能,切实负起责任,精心组织,妥善安排。要认真分析和研究本地区、本部门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形势,提出有针对性的措施,发现问题,及时解决。要加强对毕业生的就业指导和思想政治工作,帮
助他们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实现国家利益和个人发展的统一,自觉到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最需要的地方去工作。要始终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遇到的重要情况要及时向上级党委、政府汇报请示,做好疏导解释工作,积极稳妥地处理。
各地区、各部门要在今年8月底以前将毕业生接收工作基本情况及出台的相关政策报我部人才流动开发司。



1999年1月29日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处理个体、合伙经营及私营企业领有集体企业<营业执照>问题的通知》

国家工商局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处理个体、合伙经营及私营企业领有集体企业<营业执照>问题的通知》

1987年12月18日,国家工商局

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
现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处理个体、合伙经营及私营企业领有集体企业<营业执照>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在审判工作中参照。
附:《关于处理个体、合伙经营及私营企业领有集体企业<营业执照>问 题的通知》
1987年12月18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处理个体合伙经营及私营企业领有集体企业《营业执照》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区)及南京、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近年来,有些地方在企业登记工作中,审查不够严格,将某些个人投资、家庭投资、合伙人投资的私人经营的工商业定为集体企业,将一些国营或集体单位以下属企业名义代私人经营者审请登记的定为集体企业,有的还把挂靠集体企业的个体工商户和私人经营的企业,定为集体企业。
这些企业领取的《营业执照》不能真实反映企业的所有制性质,给司法机关审理某些刑事案件和经济纠纷案件造成了困难,同时也给当事人造成不应有的政治影响和经济损失。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特做如下通知:
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领有集体企业《营业执照》,实为个体经营、合伙经营、私营企业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和我局《关于印发<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加以纠正。司法机关在审理刑事案件或者经济纠纷案件涉及企业性质问题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向司法机关介绍情况,建议是什么所有制性质就按什么所有制性质对待。
二、根据我局《关于使用新营业执照的通知》(工商企字〔1987〕第257号文)的规定,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1988年1月1日启用新的《营业执照》后,对个人投资、家庭投资、个人合伙经营的工商业,不得核发集体企业的《营业执照》。有关单位不得以集体名义代私人投资者申请登记为集体企业,私人经营者自找挂靠单位的也不得申请登记为集体企业,领取《营业执照》。
三、《营业执照》是国家授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给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经营单位取得合法经营权的凭证,也是司法机关处理有关案件的重要依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受理登记过程中,应依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认真审查、严格把关,按规定填写登记项目,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干预。今后,在核发《营业执照》中,如再出现经济成分名不副实的情况,由直接责任者承担相应的责任。
1987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