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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六)修改了什么?/潘志国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4:39:53  浏览:856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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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六)修改了什么?
??刑法修正案(六)的介绍及点评

潘志国


2006年6月29日,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六)》,并由胡锦涛主席签发第五十一号主席令,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次修正案,是自1997年3月14日八届人大第五次会议修订通过新刑法以来的第六次修正,也是新刑法实施以来修改幅度最大的一次(注:刑法修正案计9条,刑法修正案(二)计1条,刑法修正案(三)计9条,刑法修正案(四)计9条,刑法修正案(五)计4条,刑法修正案(六)计20条)。
刑法修正案(六)的修改内容及点评:
一、本次修改是针对刑法分则部分,共涉及19个法律条文,22个罪名。其中涉及到修改刑法修正案部分的5个法律条文,5个罪名(刑法修正案3条,刑法修正案(三)1条,刑法修正案(四)1条,涉及到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三百九十九条)。
二、本次修改涉及到刑法分则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3条)、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12条)、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1条)、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2条)、第八章贪污贿赂罪(1条)。
三、本次修改涉及刑法分则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部分的,共3条4处,包括了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重大责任事故罪)、第一百三十五条(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第一百三十九条(消防责任事故罪)。
1、刑法修正案(六)第一条,是将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部分,修改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同时将原条文中并列规定的“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单列一项进行规定,在将“工人”改为“他人”的同时调高量刑幅度,由“三年”调整为“五年”。
【点评】
A、原条文是采取列举性的方式规定了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犯罪主体,而修正案则采用对经营活动的宏观性描述“在生产、作业中”,并明确了“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旨在扩大本罪的犯罪构成主体,以及法律适用问题。
B、修正案加重了“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的量刑幅度,最高刑由7年提高到15年,体现了刑法打击主观犯意恶性的倾向。
2、刑法修正案(六)第二条,是将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修改为“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同时将“直接责任人员”,修改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点评】
A、修正案将原条文的列举式规定,直接简化为本罪的本质性构成要件的描述--“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体现了立法的科学性、严谨性。
B、修正案将实践中亦混淆的“直接责任人员”,明确规定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亦于追究责任,且与刑法的其他条款相协调。这里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包括了对事故负有责任的雇主和法定代表人。
3、刑法修正案(六)第三条,是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之后增加一条,作为该条的第二款,规定了“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点评】
A、针对实践中群众文化与体育活动的丰富和蓬勃发展,适时对容易引发的公共事件做出针对性规定,旨在强化组织者和管理者的安全责任意识,将有力保障群众性文化活动的安全开展。
B、对于本条规定的犯罪的罪名,笔者认为可考虑定为“公共安全事故罪”,具体的罪名还有待于最高院和最高检联合对该罪名做出统一认定的补充规定,应该是补充规定(三)了吧。
C、本条采取列举式规定犯罪客体和环境,再一次犯了以前立法上的错误,且是仅列明了一项--“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情形,未采取兜底性条款的规定方式,显示了立法上的不成熟。
4、刑法修正案(六)第四条,是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消防责任事故罪)之后增加一条,作为该条的第二款,规定了“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点评】
A、本条的修改,完善了原条文规定的事故发生后容易出现的种种隐瞒、瞒报致贻误事故抢救情形,对于保证人民群众的人身及财产安全提供了有力保障,同时也将极大地威慑事故发生后违法犯罪的情形。
B、本条的修改,仅规定了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形,而对故意拖延或过失拖延致贻误事故抢救情形未做出规定,使得本条的执行出现了莫大的纰漏,真是遗憾的很,只能指望下次再修正了。
C、修正案将本条置于第一百三十九条中,而未能将本条犯罪独立一条规定,并适用于所有安全事故的情形,亦是本修正案的一大遗憾。
四、涉及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部分的,共12条。
其中,涉及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计5条,涉及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计7条。其包括了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第一百六十二条(妨害清算罪、刑法修正案第一条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第一百六十四条(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第一百六十九条(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第一百七十五条(高利转贷罪)、第一百八十二条(刑法修正案第六条)(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第一百八十五条(刑法修正案第七条)(挪用资金罪、挪用公款罪)、第一百八十六条(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违法发放贷款罪)、第一百八十七条(用帐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第一百八十八条(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第一百九十一条(刑法修正案(三)第七条)(洗钱罪)。
1、刑法修正案(六)第五条,是将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的“公司”限定为“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并增加兜底条款,规定了“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的信息披露犯罪行为样态,同时,增加了“其他严重情节”的犯罪后果。
【点评】
A、修正案对本条犯罪的主体添加了限制词,即“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而不是原来的“公司”,实际上缩小了本罪的犯罪主体范围。
B、修正案增加了本条的行为样态“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实际上扩大了犯罪行为的范围,也是为了与新《证券法》和《证券投资基金法》关于应当公开披露的信息内容相协调。
C、修正案增加了本条行为后果的兜底性规定,将有力地打击信息披露犯罪,保护股东和社会公众利益。
2、刑法修正案(六)第六条,是在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妨害清算罪、刑法修正案第一条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之后增加一条,作为该条的第四款,规定了“公司、企业通过隐匿财产、承担虚构的债务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实施虚假破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点评】
A、修正案新增了虚假破产罪,将其与妨害清算罪、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并列作为一条规定,是将逃废债务、损害债权人和投资者利益的三种典型手法归类定罪,将有力打击恶意逃废债务、实施虚假破产的犯罪。
B、本条犯罪的罪名,笔者认为可考虑定为“虚假破产罪”,这将有待于最高院和最高检联合对该罪名做出统一认定的补充规定。
3、刑法修正案(六)第七条,是将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的犯罪主体增加了“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并延伸至本条第二款,同时将“其他国有单位”引入第三款。
【点评】
A、修正案将商业贿赂犯罪的主体扩大到公司、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这将有力打击和遏止医疗、金融、建筑、电力、电信、环保等领域的商业贿赂犯罪。
B、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商业贿赂犯罪的花样不断翻新,手段?来?隐蔽,经营者通常以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个人,其既对正常、公平的竞争秩序造成了破坏,又严重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使得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失灵,妨碍了质量、价格、技术、服务等效能竞争手段作用的发挥,使得商业环境扭曲成为了关系网配置资源的环境。同时,由于商业贿赂往往与部分国家工作人员循私舞弊、贪赃枉法、腐化堕落直接相关,亦严重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严重破坏了国家廉政制度建设。
C、修正案扩大商业贿赂犯罪主体的修改,正是国家重拳整治商业环境的信号,这也为时下公安机关正在开展的打击商业贿赂犯罪专项行动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与保障。
D、修正案将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商业贿赂犯罪进行扩大化规定,彰显了极强的公益性,其将我国反商业贿赂的立法层次大大提高,也将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一道成为打击商业贿赂的钢墙铁臂。
E、本条犯罪的罪名,也因“其他单位”的界入,而有必要做出调整,笔者认为可考虑将罪名修改为“单位人员受贿罪”,这将有待于最高院和最高检联合对该罪名做出统一认定的补充规定。
4、刑法修正案(六)第八条,是将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的犯罪主体增加了“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扩大了行贿对象的范围。
【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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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著作权(版权)归主办单位所有的作品是否侵犯个人版权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著作权(版权)归主办单位所有的作品是否侵犯个人版权的批复

1987年12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郑谦诉张文勋侵犯著作权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据报告称,1958年9月在云南省委宣传部领导下,由中国作家协会昆明分会和云南大学组成了“云南省民族民间文学大理调查队”,到大理州调查搜集白族文学方面的情况,大理州委亦派干部参加了该项调查工作。在调查的基础上,由张文勋、郑谦、郑绍昆、张福三、杜惠荣执笔,编写了《白族文学史》一书,初版署名为“云南省民族民间文学大理调查队”。1979月2月,在中国社会科学院召开的全国少数民族文学史编写座谈会上,决定修改此书。经云南大学系、校两级领导批准由张文勋为修订主编,1983年修订本出版,署名为“初版:云南省民族文学大理调查队编写。修订版:主编张文勋、助编张福三、付光宇。”郑谦认为,未经其他编写人同意即修改原作,侵犯了他的著作权,为此向昆明市中级法院起诉。你院和中院在认定张文勋是否侵犯了郑谦的著作权的问题上意见不一,向我院请示。
经研究并征求了有关部门的意见,我们认为,根据本案事实和《图书、期刊版权保护试行条例》的规定,《白族文学史》初版和修订版的版权以归主办单位所有为宜。张文勋在修订中的做法虽有不当之处,但尚不属侵犯版权(著作权)的的行为。在《版权法》尚未颁布的情况下,请按上述精神,结合本案具体情况争取在有关部门的协助下调解解决。


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实施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实施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客观、公正地评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激励和督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高政治业务素质,认真履行职责,并为其晋升、聘任、奖惩、培训、辞退以及调整工资待遇提供依据,根据人事部颁发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结合我区的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要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的原则。
第三条 考核的范围包括全区各级国家行政机关所属事业单位的各级各类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人。

第二章 考核的内容和标准
第四条 考核的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主要考核政治、思想表现和职业道德表现。
能,主要考核业务技术水平、管理能力的运用发挥,业务技术提高、知识更新情况。
勤,主要考核工作态度、勤奋敬业精神和遵守劳动纪律情况。
绩,主要考核履行职责情况,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质量、效率,取得成果的水平以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五条 考核标准应以岗位职责及年度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具体标准由各单位或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
考核标准应明确具体,不同专业和不同职务、不同技术层次的工作人员在业务水平和工作业绩方面应有不同的要求。考核标准要尽量量化,不能量化的必须以准确的、定性化的文字进行表述。
第六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
对德、能、勤、绩表现较差,在年度考核中介于合格与不合格之间的人员,可以暂缓确定等次,给予3至6个月的告诫期,时间从下年度的1月1日起计算。告诫期满后按考核程序进行考核,有明显改进的,可定为合格等次;仍表现不好的,定为不合格等次。
第七条 职员考核各等次的基本标准是:
优秀: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廉洁奉公,精通业务,工作勤奋,有改革创新精神,成绩突出。
合格: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廉洁自律,熟悉业务,工作积极,能够完成工作任务。
不合格:政治、业务素质低,组织纪律较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或工作责任心不强,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
第八条 专业技术人员考核各等次的基本标准是:
优秀: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工作责任心强,勤奋敬业,专业技术能力强或提高快,工作有创新,在科研、教学等专业技术工作中成绩突出。
合格: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工作负责,业务熟练,专业技术能力较强或提高较快,能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无责任事故。
不合格:政治、业务素质低,组织纪律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工作责任心不强,履行岗位职责差,不能完成工作任务,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或责任事故。
第九条 工人考核各等次的基本标准是:
优秀:政治思想表现好,模范遵守法律、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精通业务,工作勤奋,责任心强,确保劳动安全,工作成绩突出。
合格:政治思想表现好,自觉遵守法律、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熟悉业务,工作积极,无责任事故,注重劳动安全,能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
不合格:组织纪律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履行岗位职责差,不能完成工作任务;工作责任心不强,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忽视劳动安全,违反工作和操作规程,发生严重事故。
第十条 工作人员在年度考核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考核等次应确定为不合格:
(一)旷工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0天以上,或全年累计旷工15天以上。
(二)利用职务或工作之便索、卡、拿、要,造成严重影响的。
(三)职业道德差,服务态度恶劣,造成较大不良影响的。
(四)危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五)违反《广西壮族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有关禁止性规定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年度考核的。
(七)有其他严重问题的。
第十一条 新分配的大中专毕业生(分配到国家规定的艰苦边远地区工作并直接领取定级工资的除外),新录(聘)用的工作人员以及新招收的合同制工人,在试用期内对其进行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考核情况作为其转正、任职、定级的依据,转正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并
确定等次。
第十二条 本年度内因病(因公致伤除外),事假累计超过半年,或当年6月底前已离(退)休的人员,不参加年度考核。
第十三条 单位派出或经单位同意外出学习、培训的工作人员,由原单位依据其学习、培训单位提供的有关情况进行年度考核并确定等次。
第十四条 抽调到基层挂职锻炼的工作人员,在挂职期间由挂职单位进行年度考核并确定等次。在挂职单位工作不足半年的由原单位进行考核,挂职结束的当年由挂职单位提供有关情况,原单位进行年度考核。
第十五条 当年调入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由调入单位进行年度考核并确定等次,其调入前的有关情况,由调出单位提供。
第十六条 当年由军队转业或退伍安置到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由接收单位根据其转业(退伍)时的鉴定和到地方工作后的表现情况确定等次。
第十七条 停薪留职人员在停薪留职期间不参加年度考核。如在当年6月30日前回单位工作,则参加年度考核并确定等次。
第十八条 职员兼有专业技术职务的,按主要职务的考核内容和标准参加年度考核。
第十九条 对受纪律处分人员的年度考核,应根据其所犯错误的性质及受处分当年的表现情况确定等次。
第二十条 凡被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人员,只进行年度考核,暂不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待问题查清后再行确定。
第二十一条 年度考核要严格坚持标准,符合实际,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数,一般控制在本单位参加年度考核总人数的10%,最多不超过15%。

第三章 考核的方法和程序
第二十二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做到注重实效,实事求是,简便易行,宜于操作。
第二十三条 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平时考核是由被考核人根据工作任务定期记实,填写《考绩记实手册》,主管领导负责核查。年度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一般每年年末或翌年年初进行,翌年1月31日前结束。其基本程序是:
(一)被考核人个人总结、述职,填写《年度考核登记表》。对事业单位担任各级领导职务工作人员的年度考核,必要时可进行民主评议或民意测验。
(二)主管领导人在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平时考核和个人总结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意见。
(三)考核组织对主管领导人提出的考核意见,进行审核。
(四)事业单位负责人确定考核等次。
(五)由本单位考核组织将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人。
第二十四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年度考核结果如有异议,可在接到考核结果通知之日起10日内向考核组织申请复核。考核组织应在1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经部门或单位负责人批准后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其中,如复核结果仍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人员对复核意见不服,可在接到
复核结果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主管单位人事机构提出申诉。
第二十五条 事业单位负责人的年度考核参照上述考核程序由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 年度考核工作结束后,《年度考核登记表》存入本人档案。

第四章 考核结果的使用
第二十七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合格以上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按照有关规定晋升工资档次和发给奖金。
1、对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合格以上人员,在年终发给一次性奖金。奖金数额为本人当年12月份的基本工资(含津贴部分)。
2、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合格以上的人员,可晋升一个职务工资档次。对个别考核被确定为优秀并作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在规定的比例内,经上级主管部门和人事部门批准可提前或越级晋升。
(二)职员连续3年考核被确定为合格以上等次的,具有晋升职务的资格;连续两年以上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具有优先晋升职务的资格。
(三)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合格以上等次的,具有续聘的资格。
(四)技术工人连续3年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可优先安排参加升级考核。
第二十八条 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当年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不发给年终奖金;当年考核不合格,以及两年中只有1年考核合格的人员,不得晋升职务工资档次。
(二)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职员应予以降职或调整工作,专业技术人员应予以低聘或解聘专业技术职务,工人应予以降低技术等级(职务)。
(三)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又不服从组织安排或重新安排后年度考核仍不合格的,予以辞退(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九条 对年度考核中实行告诫的人员,暂不兑现考核结果,告诫期不发奖金,待告诫期满,依据其表现情况确定等次。被确定为合格等次的,可补发考核年度50%的奖金;符合正常晋升职务工资等次条件的,可从告诫期满的下月起,在本职务(技术等级)所对应的工资标准内
晋升一个工资档次。
第三十条 考核结果的使用,应与单位评选先进、开展奖励表彰工作紧密结合。

第五章 考核的组织管理
第三十一条 事业单位在年度考核时设立非常设性的考核委员会或考核小组,在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负责年度考核工作。
第三十二条 考核组织由本单位负责人、人事机构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及工作人员代表组成,日常事务由本单位人事机构承担。
第三十三条 考核组织的职责是:
(一)依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年度考核实施办法。
(二)组织、指导、监督本单位年度考核工作。
(三)审核主管领导人写出的考核评语以及提出的考核等次意见。
(四)审核工作人员对考核结果不服的复核申请。
第三十四条 单位负责人、主管领导人、考核委员会或考核小组成员,必须按规定要求,实事求是地进行考核。对考核过程中有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行为的,必须严肃处理。
第三十五条 建立年度考核工作审核备案制度。方法是:年度考核结束后,由单位人事机构将考核工作总结、《年度考核统计表》等审核备案材料1式3份报主管机关人事机构审核,由主管机关人事机构于翌年2月底前将材料送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审核备案。未经审核备案的,不能兑现
晋升职务工资和奖励晋升职务工资待遇。
第三十六条 各级政府人事部门负责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工作的综合管理、监督和指导。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人事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8年3月31日